[上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pdf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 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3-7-12 -1- 版本及修订说明 修订日期 版本及主要修订内容 2012-12-3 首次发布 2013-4-12 更新结算保证金结息相关内容 2013-7-12 更新结算保证金调整的相关内容 -2- 第一章 概述.................................................... - 4 第二章 结算保证金账户管理...................................... - 5 1.1 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 ........................................ - 5 1.2 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计息 ...................................... - 7 1.3 结算保证金账户的查询和函证 ................................ - 7 1.3.1 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查询 ............................. - 7 1.3.2 通过电话语音系统查询 .................................. - 8 1.3.3 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函证 .................................. - 8 第三章 结算保证金的筹集、补缴及退出............................ - 9 2.1 结算保证金的筹集 .......................................... - 9 2.1.1 新增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缴纳 ........................ - 9 2.1.2 结算保证金应缴纳额度的计算 ............................ - 9 2.1.3 结算保证金的调整 ..................................... - 11 2.2 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 - 12 2.2.1 非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 - 12 2.2.2.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追偿 ....................... - 12 2.3 结算保证金的退出 ......................................... - 12 第四章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 - 13 3.1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原则 ..................................... - 13 3.2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方法 ..................................... - 13 3.3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顺序 ..................................... - 14 第五章 数据接口................................................ - 16 - -3- 第一章 概述 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运 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 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 等有关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由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人民币普 通股(A 股)、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类金融产品(不 含人民币特种股票交易、开放式基金等产品场外申购赎回)的交 易结算业务。参与上述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应按照《办法》的 规定缴纳结算保证金。本公司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4- 第二章 结算保证金账户管理 1.1 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 本公司在根据结算参与人申请为其开通结算业务时,按其名 下开展的各类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 账户),为其开立对应的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和客户结算保证金 账户。没有自营资金交收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为其单独开 立结算保证金账户存放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 本公司分别根据以下原则(见表 1)为各结算参与人开立对 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 表 1 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原则 业务类型 包含种类 结算备付金账 户 结算保证金账户及 结算保证金类型 自营交易结 自营证券投 自营结算备付 自营结算保证金账 证 算业务 资业务 金账户 户,自营结算保证金 证 券 公 司 客户经纪业 客户结算备付 客 户 结 算 保 证 金 账 金账户 户,客户结算保证金 客户交易结 务 算业务 融资融券业 信用交易结算 客 户 结 算 保 证 金 账 务 备付金账户 户,客户结算保证金 上市商业银 自营交易结 行参与交易 结算备付金账 自营结算保证金账 算业务 所债券交易 户(债券自营) 户,自营结算保证金 银 等 银 行 基金、年金、 结算备付金账 客 户 结 算 保 证 金 账 客户交易结 理财产品等 户(托管基金、 户 和 自 营 结 算 保 证 算业务 托管业务 年金、理财等) 金账户,分别存放客 -5- 户结算保证金和具 有互保功能的自营 结算保证金 客户结算保证金账 户和自营结算保证 QFII 托管业 结算备付金账 金账户,分别存放客 务 户(QFII) 户结算保证金和具 有互保功能的自营 结算保证金 自营结算保证金账 户,自营结算保证金 其他特殊业 证券公司质 质押贷款结算 ( 如 果 买 入 交 易 权 务 押贷款业务 备付金专户 限关闭,则不开立保 证金账户且不缴纳 保证金) 对于参与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基金托管银行、QFII 托管银 行和仅开展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开立客户结算保证金账户并 缴纳客户结算保证金以外,还需单独开立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 并以自有资金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 20 万元。对于同 时开展上述多项结算业务的银行,需分别开立多个自营结算保证 金账户并分别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的自营结算保证金。 对于参与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类 结算参与人,按照自营交易结算业务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存在 多个结算备付金户等特殊情况的,根据业务类型参照证券公司类 和银行类机构执行。 对于虽参与多边净额结算业务、但不从事买入交易的结算参 与人(例如仅从事承销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参与证券公司质押 贷款业务的银行等),如果其已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关闭纳入多边 -6- 净额结算的买入交易权限,则在向本公司出具确认函后无需开立 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如果其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尚未关闭纳入 多边净额结算的买入交易权限,则由本公司按照自营交易结算业 务为其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和计算保证金。 对于结算参与人不涉及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结算备付金账 户(例如结算参与人在上海市场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 ,无需开 立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 1.2 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计息 本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与结算银行的协 商利率,对结算保证金账户计付利息,结算保证金账户的结息方 式同结算备付金结息方式一致。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 对于客户和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应计利息在结息日次日计入保 证金账户后分别自动转入对应的客户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对 于互保类结算保证金账户,应计利息于结息日次日计入保证金账 户后自动转入该结算参与人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遇利率调 整,统一按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分段计息。 1.3 结算保证金账户的查询和函证 1.3.1 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查询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PROP 系统中的资金存管模块进行结算 保证金账户总账查询和明细账查询。 -7- 总账查询可实时查询到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账户余额、可用余 额、透支金额及存款积数;明细账查询可按任何指定的时间段和 金额范围查询明细往来账目,并随时打印查询结果。 1.3.2 通过电话语音系统查询 结算参与人除了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查询账务外,还可 通过客服电话(4008-058-058)进行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账务查询, 具体包括: (1)随时查询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2)传真最近一个自然月的账户变动清单; (3)按照语音提示信息修改账户密码。 1.3.3 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函证 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提供结算保证金的函证服务。函证形式 为由会计师事务所起草的统一格式的询证函。询证函必须满足下 列要求: (1)正确填写本公司的名称; (2)正确填写函证项目; (3)申请单位已加盖公章。 如上述要素均符合要求,本公司将核查结果记录于询证函 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寄回会计师事务所。 -8- 第三章 结算保证金的筹集、补缴及退出 2.1 结算保证金的筹集 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结算保证金,包括自营结算保证金和客户 结算保证金两部分。自营结算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为自营交 易结算业务缴纳的结算保证金。客户结算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 人为客户交易结算业务缴纳的结算保证金(信用交易结算保证金 属于客户结算保证金性质) 。 结算参与人应以自有资金按其开立的每个自营结算保证金 账户分别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 20 万元,并可全部用 来互保。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的最高互保限额为 20 万元人民币。 结算参与人缴纳的客户结算保证金不具有互保功能。 2.1.1 新增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缴纳 新申请加入本公司结算系统的结算参与人,在完成与中国结 算签订有关结算业务协议后,应在其资金交收业务正式开通之前 完成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 20 万元初始结算保证金的缴纳,并在 汇款凭证备注栏注明结算保证金账号和资金用途。本公司在确认 结算保证金到账后,为相关结算参与人开通结算业务。 2.1.2 结算保证金应缴纳额度的计算 本公司每月以结算参与人的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为单位,根 -9- 据其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担保交收净额为计算基础,按照下 列公式计算: 本月结算参与人应缴纳额度=MAX(本月结算参与人应缴纳额 度计算值,结算保证金最低限额) 本月结算参与人应缴纳额度计算值=该结算参与人前六个月 权益类日均结算净额×(权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该结 算参与人前六个月固定收益类日均结算净额(不含质押式回购) ×(固定收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 其中,权益类日均结算净额的计算范围为本公司提供多边净 额结算服务的 A 股、封闭式基金、ETF、LOF、权证、代办股份转 让等产品,对于配股等一级市场多边净额担保产品,不包括证券 公司等结算参与人作为承销商时的资金应收额。固定收益类日均 结算净额的计算范围为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国债、地 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等产品,不包括质押式回购业务。上述两类 结算净额的计算范围均不包括交易及非交易业务产生的各项税 费、派发现金权益类资金和债券兑付兑息资金等。本公司按计算 期内每个交易日结算净额绝对值之和除以计算期全部交易日天 数来计算日均结算净额。 其中权益类处置价差比例为 13%,处置成本取 1%。固定收益 类处置价差比例分别为 3.5%,处置成本取 0.5%。 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最低限额为 20 万元人民币。 - 10 - 本公司可以根据结算参与人的类别和风险状况、中国证监会 分类监管评价结果、结算参与人结算业务表现、交收违约情况等 因素对部分或个别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结算保证金数额进行调整, 也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结算保证金的收取时间、最低限额、 计算公式及相关参数进行临时调整。 2.1.3 结算保证金的调整 对于客户结算保证金账户和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本公司于 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根据《办法》明确的结算保证金计算公式计算 其当月应缴纳额度,并将该结算保证金账户应缴纳额度与结算保 证金账户余额的差额并入当天的结算明细文件,于次一交易日通 过多边净额交收完成当月结算保证金差额的收取和返还。其中, 收取是指差额从备付金账户进入保证金账户,返还是指差额从保 证金账户进入备付金账户。 对于互保类结算保证金账户,调整数据将通过通知信息文件 发送结算参与人,保证金的收取需结算参与人主动划入,返还需 结算参与人通过预留收款账户的方式划出。 本公司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对保证金账户余额(扣除司法冻结 金额)与应缴纳额度进行核查,对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的结算保 证金差额进行收取或返还。如因缴纳结算保证金导致当天最低备 付不足或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则按相关自律办法及业务规则处 理。 - 11 - 2.2 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2.2.1 非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如发生因动用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导致非违约结算参与 人结算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的,本公司在动用结算保证金后通过 结算明细文件向该结算参与人发送补缴信息,并在发出补缴数据 后的下一个交易日从结算参与人相关备付金账户中收取。 2.2.2.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追偿 违约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结算保证金不能弥补其造成的价差 损失的,本公司向该结算参与人就不足部分进行追偿。 向结算参与人的追偿所得,在扣除相关费用以及弥补结算参 与人未足额分担的价差损失后,先按相同比例归还原分担损失的 结算参与人;有剩余的,归还本公司划拨的结算保证金;仍有剩 余的,归还所批准动用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2.3 结算保证金的退出 结算参与人不再参与相关结算业务并申请办理结算业务终 止手续的,在结清与本公司相关债权债务并确定销户日期后,本 公司于销户日当天对结算保证金账户进行结息处理,并将结息后 的结算保证金账户余额结转至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 12 - 第四章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 3.1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原则 对于所有结算保证金账户,本公司通过最低限额的方式冻结 其应缴纳额度,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本公司可以动用结算保证金: (1)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的流动性垫付; (2)结算参与人由于交收违约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弥补。 3.2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方法 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本公司可动用结算保证金 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其待交收资金不足以用于补 购证券的,本公司可动用结算保证金完成违约交收证券的补购。 结算参与人发生交收违约,本公司采取以下措施后,仍不足 以弥补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的,不足部分确认为结算参与人的交 收违约损失。 (1)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处置其待处分证券,或动用其待处 分资金; (2)动用结算参与人缴纳的交收价差担保物; (3)向违约结算参与人发出追偿通知,要求违约结算参与 人及时补足交收违约造成的损失。 - 13 - 本公司将发出追偿通知后的第五个交易日作为违约损失确 定日。 3.3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顺序 在违约损失确定日,本公司按照下列顺序动用违约结算参与 人缴纳的结算保证金弥补其交收违约损失,记减其结算保证金账 户余额。 (1)违约结算参与人缴纳的自营结算保证金。没有自营交 易结算业务的违约结算参与人,动用其缴纳的具有互保功能的结 算保证金; (2)违约结算参与人缴纳的客户结算保证金(仅限于违约 结算参与人的客户交易结算业务产生的交收违约损失) 。 动用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仍不能弥补其交收违约 损失的,本公司将视不足部分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不足部分未达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最低支付限额或达 到最低支付限额但未获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该不足部分 首先由本公司划拨的结算保证金进行弥补;仍不足的,作为待摊 违约损失,由《办法》确定的参与分担待摊违约损失的结算参与 人分担; (2)不足部分达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最低支付限额,经本 公司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申请动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且获得 批准的,该不足部分首先由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弥补;不足部分, - 14 - 由本公司划拨的结算保证金弥补;仍不足的,作为待摊违约损失, 由《办法》确定的参与分担待摊违约损失的结算参与人分担。 - 15 - 第五章 数据接口 结算保证金相关数据接口可参见 www.chinaclear.cn 技术 专区-上海市场-技术接口规范栏目下更新后的登记结算数据接 口(结算参与人版)。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