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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西政校发〔2021〕387号-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2021年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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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文件 西政校发〔2021〕387 号 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规范(2021 年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2021 年修订)》已经 学校 2021 年 12 月 1 日第 31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政法大学 2021 年 12 月 18 日 - 1 -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加强研究生 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 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按照《西南政法大学 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导师的聘任与管理,以有利于培养适应国家建设和 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有利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利于 学科发展与学校整体声誉提升的原则,根据不同指导对象设置博 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岗位和硕士研究生指 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岗位。 第三条 学校建立导师岗位与导师招生资格分离的动态管理 机制,根据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发展需求,结合不同年度的实 际情况,开展导师岗位申请审核与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 导师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 素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 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政策,忠诚教育事业,坚持为党育 人、为国育才,坚持立德树人,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治学严谨,诚实守信;爱校爱岗, - 2 - 勤勉敬业,愿意并能够担负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职责。 第二章 第五条 导师岗位初聘及考核 硕士生导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和基础理 论,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具备创造性开展科学 研究的能力,在本学科领域取得一定学术成就。 第六条 博士生导师须是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精深的专家, 能够全面把握本学科领域在国内外的发展趋势,能够开拓新的研 究领域或提出本学科的特色研究方向,能够独立进行创造性研究 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取得重要学术成就。 第七条 申请导师岗位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我校在岗人员,当前聘期各年度校内考核在合格以 上; (二)年龄应在 55 周岁以下;确因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 经学校审定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三)申请硕士生导师的,应获得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硕士学 位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获得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四)申请博士生导师的,应获得本学科硕士生导师岗位, 且至少完整培养一届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应获得本学科或相关学 科博士学位、具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正高级职称; (五)申请博士生导师的,近 2 年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在各级抽检中不存在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情形。 第八条 申请硕士生导师岗位的,应符合下列成果条件: 近 3 年取得的成果量化分值不少于 44 分。其中,至少有 1 项 以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身份取得的成果量化分值不少于 20 分。 - 3 - 第九条 申请博士生导师岗位的,应符合下列成果条件: 近 3 年取得的成果量化分值不少于 80 分。其中,至少有 1 项 以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身份取得的成果量化分值不少于 40 分。 不具有博士学位或仅具有副高级职称的,近 3 年取得的成果 量化分值不少于 140 分。其中,至少有 1 项以主持人或第一完成 人身份取得的成果量化分值不少于 50 分。 第十条 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在获批增列 5 年内,因学科建 设需要,经学校审定批准,可适当降低研究生导师岗位成果条件。 第十一条 具有海外学习经历 1 年以上,能够胜任外语教学 和学术交流工作的导师;或海外学习经历不足 1 年但在与来华留 学生国家或区域相关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成果的导师,可根据学 科建设需要,申请确认本学科同层次来华留学生导师岗位。 来华留学生导师根据需要,可申请聘任导师助理 1 名,相关 学院应将聘任的导师助理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导师助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我校在岗教学科研人员或在读博士研究生;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三)精通外语,能够从事专业教学辅助工作。 导师助理的工作经费,由导师课题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 同层次导师可申请 1 个跨学科导师岗位。获得跨 学科导师岗位的导师,与所跨学科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 本学科无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导师,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跨 学科博士生导师岗位: (一)具备第七条所列博士生导师岗位基本条件以及第九条 - 4 - 所列博士生导师岗位成果条件; (二)原则上有与拟跨学科存在关联性的科研成果; (三)本学科具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且已立项为学 校博士点培育学科; (四)本学科和拟跨学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 博士点培育学科导师,仅可申请挂靠学科的博士生导师岗位。 第十三条 申请硕士生导师岗位、博士生导师岗位、来华留学 生导师岗位的,向本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跨 学科导师岗位的,同时向本学科、拟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调入我校工作的外校导师,符合对应类别、层次的 导师岗位条件,可参照第十三条程序申请对应类别、层次的导师 岗位,其成果不限于以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申 请人的资格条件,对导师岗位申请进行初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 式确定导师岗位人选推荐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导师岗位人选推荐名 单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导师出现下列情形的,暂停招生 1-3 年: (一)出现有违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研究生授课或指导任务的; (四) 违反研究生招生纪律,或者违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评阅程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 5 - (五)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经“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 为检测系统”检测未合格而推迟答辩、未通过评阅,或者答辩、 答辩后被取消成绩、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不同意推荐授 予学位,或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不同意授予学位,一个学 年累计达 3 人次以上的; (六)近 3 年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在标准学制内中期考核未 通过达 3 人次以上,或者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毕业达 3 人次以 上的; (七)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导致被取消学 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 (八)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各级抽检中被认定为“存 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九)存在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导师岗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不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三)在科学研究中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以欺骗手段获得导师岗位所必需的职称或学位,导致 其职称或学位被撤销的; (五)近 5 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 部门组织的抽检中,累计有 2 篇以上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 文”的; (六)因不符合同一层次研究生招生资格成果条件,被认定 不具备招生资格累计达 3 次的; - 6 -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适合担任导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退出导师岗位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者研究 生院提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审定。 退出导师岗位者,自退出之日起 5 年内不得提出导师岗位申 请,因第十七条第(六)项退出导师岗位的除外。 第十九条 辞聘、解聘的离职人员,导师岗位自学校审定解 除聘用关系之日起终止。 第二十条 导师岗位的审核,实行本人及近亲属回避制度。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动态调整 学校每年定期对导师次年的研究生招生资格进 行认定。 已认定具备招生资格的导师,在研究生新生导师确认(分配) 前调离我校或者退休的,不再具备招生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参与认定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当前聘期各年 度校内考核结果须为合格以上,且符合以下年龄条件之一: (一)截至当年 12 月 31 日,未满 57 周岁; (二)截至当年 12 月 31 日,已满 57 周岁但未满 60 周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支持计划,包括教育部“长江学者奖 励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国家引进 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 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育部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 名师等; 2.获得“重庆英才·优秀科学家”称号; - 7 - 3.近 5 年为学校发展作出以下突出贡献 1 项以上:作为学科 带头人,带领学科团队获得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作为科研 团队负责人或首席专家,获得国家级科研平台;作为学科或方向 带头人,带领团队在前沿或交叉学科领域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 创立新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作为团队负责人,获得国家 级教学团队、科研创新团队等称号;在本学科国家一级学会任会 长或副会长,或在中国法学会及其直属研究会担任会长或副会长; 4.近 3 年,至少有 1 项以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身份取得的成 果量化分值不少于 50 分,或至少有 1 项校级代表性成果。 截至当年 12 月 31 日已满 60 周岁的导师,原则上不再招生; 尚在延退期内,确因学校“双一流”建设需要,经本人申请、学 科及学院同意,报学校审定后可以继续招生。 第二十三条 参与认定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还应符 合下列成果条件: 近 3 年取得的成果量化分值不少于 20 分;其中,至少有 1 项 以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身份取得的成果量化分值不少于 10 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认定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还应符 合下列成果条件: (一)本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近 3 年取得的成果量 化分值不少于 40 分;其中,至少有 1 项以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身 份取得的成果量化分值不少于 20 分; (二)本学科不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近 3 年取得的成果 量化分值不少于 20 分;其中,至少有 1 项以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 身份取得的成果量化分值不少于 10 分。 - 8 - 不具有博士学位或仅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导师, 近 3 年至少有 1 项以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身份取得的成果量化分值不少于 40 分。 博士点培育学科导师取得的成果,应与挂靠学科存在关联性。 第二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导师,不受认定研究生招生资 格成果条件限制: (一)近 5 年发表过校定 A 类期刊论文,或产出过 A 类智库 成果,或出版过校定 A 类著作,或以首席专家身份主持国家社会 科学(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 攻关项目; (二)截至当年 6 月 30 日,调入我校不足 2 年; (三)来华留学研究生导师。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所属学院研究生导师 招生资格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导师岗位职责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贯彻执行 有关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立德树 人职责: (一)坚持正确思想引领,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强化 对研究生的品德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价值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 (二)科学公正参与招生工作,严格遵守研究生招生工作的 相关规定,根据学校和学院安排,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宣传、人 才选拔工作; - 9 - (三)精心尽力投入指导,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实践 创新能力,及时督促指导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 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任务; (四)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 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 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 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六)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 关心研究生的学业、生活和身心健康; (七)正确履行指导职责,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 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二十八条 博士点培育学科导师应服从挂靠学科的工作安 排,遵守学校关于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导师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学 院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第三十条 附 则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统一受理及调查核 实导师岗位申请审核阶段及招生资格认定公示期提出的异议,并 将调查结果及学院评定分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办公室。 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存在异议的,可向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办公室实名提出书面异议。 - 10 - 对于异议事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提出拟处理 意见,报学校审定,并将处理意见反馈学院或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导师退休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经导师、 拟更换导师和研究生三方同意,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审核更换。因 特殊原因导师在退休后继续指导研究生的,需由相关学院安排 1 名在岗导师与退休导师共同完成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所称“成果量化分值”系指根据“双一 流”建设成效评价体系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三个方 面取得的成果量化分值。 成果量化分值的计算截止时间分别指导师岗位申请审核当年 的 5 月 31 日和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当年的 6 月 30 日。 本规范所称“近 2 年” “近 3 年” “近 5 年”,自导师岗位申请 审核或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当年,前推第 2 年、第 3 年或第 5 年的 1 月 1 日起算,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年限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所称“导师岗位”“导师招生资格”,同 时包括学术型、专业型导师岗位及招生资格。 本规范所称“本学科”,指导师岗位申请人或参与招生资格认 定导师当前归属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归属学科为 二级学科,其他学科,归属学科为一级学科。 本规范所称各类数据或标准的“以上” “以下” “不少于”等, 均包括本数或本身。 第三十四条 柔性引进人员担任我校研究生导师的,其聘期 及岗位职责依据协议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11 -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南政法大学研 究生指导教师规范》 (西政校发〔2019〕313 号) 、 《西南政法大学 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西政校发〔2019〕352 号)、 《关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2019 年修订)〉 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 (西政校研发〔2019〕26 号)同时废止。 西南政法大学 - 12 - 2021 年 12 月 28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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