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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大发研〔 2017〕 115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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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发研〔2017〕115 号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 ,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7 年 8 月 31 日 — 1 —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研究生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与合法权 益,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 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 第三条 新生入学 研究生新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持 《录取通知书》以及《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 按照《新生报到单》的要求,办妥各项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研究生,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系)研 究生管理科(室)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系) 分管领导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限为 2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 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符合入学条件的研究生新生,因病或因其他原因超 过学校规定的请假期限不能报到入学的,或在新生复查期限内发 — 2 — 现患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应在新生报到 2 周内(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可以 延长至报到后 2 个月内)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填写《浙江 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 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其不宜在校学习 的证明,并经校医院防保科核准,在征得所在学院(系)同意后, 将申请表及其附件材料交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为有 效。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 1 学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研究生学籍、不 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不进入课程学习环节。因病保留入学资 格者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息。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 格者的出国(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期内的最后一学期末之前提出入 学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申请 表》,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防保科核准,经学院(系)同意 及研究生院管理部门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审查不合 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 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其个人学习计划应按照正式入学当 年培养方案进行制订,修业时间按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 直接攻博及硕博连读研究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病愈后可 — 3 — 视本人具体情况选择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申请转为攻读硕士学 位。 第六条 新生(含保留资格后入学者)入学后,由各学院(系) 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人事档案是否齐全(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除外); (四)由校医院复查新生的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 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 留入学资格,已申请过保留入学资格者除外。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通过其他不正当 手段取得学籍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门根据 报到与复查情况,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审核,提交校务会议或者 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 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取消入学资格和取消学籍者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家庭 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 — 4 — 在地。 第三章 注册与请假 第八条 研究生每年注册 2 次,在春学期和秋学期开学时, 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按学校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 (系)研究生管理科(室)办理注册手续。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课程学习已结束,导师确认其当 学期回原工作单位进行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的,应当在开学后 1 个月内到校注册并与导师交流研究工作进展情况。 研究生应在春学期和秋学期注册日期前办理好各项缴费手 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 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相关规定申 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截止后,各学院(系)应当及 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在注册当学期结束前将未在学校规定 时间注册超过 2 周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的学生名 单提交给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导师及 学院(系)研究生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报学 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请假应在“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 系统”中进行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 1 周以内(含 — 5 — 1 周)由导师(或导师组主导师)批准,报学院(系)研究生管 理科(室)备案;请假超过 1 周并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经 导师(或导师组主导师)同意,由学院(系)分管领导批准。研 究生请假原则上一个长学期内累计不得超过 1 个月。 研究生自行联系的实习为私人行为,一般应在寒暑假及法定 节假日期间进行。 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要延期 返校,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等方式请假,回校后应当补 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研究生请假期届满前应当在“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 系统”中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培养环节需要出国(境)进行联合培养、 合作研究、参加国际会议或其他与学业相关的出国(境)事务属 于因公出国(境),具体手续依照学校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管 理有关规定由所在学院(系)和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在本校的在校研究生可以向学校申请 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等,由本人填写《浙江大学学籍异动 研究生因私出国(境)请假单》,经学院(系)审核,毕业班研 究生还需经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审核同意后,按批准 期限出行。 研究生出国(境)旅游、探亲均限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 日期间出行。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应当办理退学手续。 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应 — 6 — 在办妥毕业离校手续后方可出行。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各类出国(境)的申请原则上应当在 人事档案所在工作单位办理,非假期出行的,应当向学院(系) 请假或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章 第十四条 转专业与转学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对其 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研究生转专业的具体 办法以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为原则,具体 由学校另行制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可优先考虑。 研究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及培养环节的要 求完成学业。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 1 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 录取前与学校有约定的; (二)享受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政策的; (三)研究生入学未满半年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导师调离、退休或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 在本学科内调整导师,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或导师组主导师) 同意,特殊情况下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由学院(系) 批准后方为有效。申请转导师材料由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 — 7 — 存档。转导师如涉及转专业的,按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 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 求的,或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可以申 请转学到专业对口、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且同意接受其转学的培 养单位。研究生申请转学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 导师(或导师组主导师)同意、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学院(系)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转学到省内院校的须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转学到省外院校 的须经浙江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转学条 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接受外单位转学研究生,应有正当理由,转入的 研究生原有基础与学术水平应当符合本校研究生的培养要求。由 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来函与我校研究生院管理部门联系,提供转 学的必要材料,经接收学院(系)、专业和导师按招生复试录取 要求考核同意,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者,明确转入研究生培养 经费来源,申请材料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处理。经研究生院审核、 公示,学校校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上报浙江 省教育厅,并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浙江省教育厅批准。 须转户口的由浙江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杭州市公安局。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半年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8 — (二)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校应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外单位转学研 究生须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将学生名单报浙江省教育厅备 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不得因为转专业、转学而超过最长修业 年限。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在学校规定 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因生病治疗、休养,或创业以及其他情况需中止一段 学习时间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在一个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超过一个月 者; (二)经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治 疗期及医生建议休养期超过一个月者; (三)在一个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四)已婚女研究生需生育者; (五)因创业或其他原因无法进行正常学习者。 — 9 —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在“浙江大学研 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休学申 请表》。因重病或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由他人代办休学手续, 同时需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意见并经校医院 防保科核准。休学申请经导师(或导师组主导师)、学院(系) 同意,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原则上需提交人事档案 所在工作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休学研究生应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其学籍 予以保留,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 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不受理休学研究生的各类出国(境)申请,不出具各类 相关证明。 研究生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计算,累计不超过 2 年,且计 入最长修业年限。 休学创业者,不适用前款规定,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 3 年。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需在休学期满前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 在“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 学籍异动复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者需同时提交校医院防保科核 准的医疗诊断证明及复学建议),并由导师(或导师组主导师)、 学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 对准予复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门给予注册。 — 10 —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视 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 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 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第六章 修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 2—3 年,各专 业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由各专业培养方案在本办法规定的 年限内予以明确。 前置学位为硕士的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普博生)的基本修 业年限为 3—4 年(具体参照各专业培养方案) ;从应届本科毕业 生中录取的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的基 本修业年限为 5 年;从硕士研究生转为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 博连读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 5 年(含硕士研究生阶段) 。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可 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以下简称延期)。普博生、直博生、硕博连 读生的最长修业年限为在原基本修业年限基础上延长 3 年, 硕士 研究生的最长修业年限为在原基本修业年限基础上延长 2 年。获 得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者最长修业年限按照资助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 研究生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基本修业年限期满前 的半年内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延期申请 表》,经导师(或导师组主导师)签署意见,学院(系)审批同 意,报研究生院备案。 — 11 —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延期申请应当经人事档案所在工 作单位签署同意意见。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可相应延长修业年限;经批准 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国(境) 外的学习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享受与其在校类型 相应的待遇。 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延期时间未超过原休学时间的,可以继 续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 直博生与硕博连读生因故中途申请转为攻读硕士学位(以下 简称博转硕)的,应当向学校交还已享受的超过同期硕士研究生 基本修业年限内的研究生资助差额部分。超过同期硕士研究生基 本修业年限的学习时间按延期计算,并缴纳有关费用。 直博生与硕博连读生因中期考核不合格被分流为硕士研究 生培养的,不再享受各类研究生资助与奖励。超过同期硕士研究 生基本修业年限的学习时间按延期计算。 委托培养研究生延期,按协议规定办理。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相关要求的或者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经考核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包括直博 生、硕博连读生)的; — 12 — (三)休学、保留学籍届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 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出 国(境)未经学校批准逾期 2 周以上未归的; (六)未在学校规定时间注册超过 2 周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 续、无正当理由的; (七)未经学校批准到其他学校攻读研究生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对研究生作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 理的,由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提出拟处理意见,并通 知研究生本人;由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将拟处理意见 提交导师(或导师组主导师)、学院(系)签署意见后,报研究 生院处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 请,在“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浙江大学 研究生学籍异动退学申请表》,因病退学的,还需附校医院防保 科核准的医疗诊断证明,经导师(或导师组主导师)同意、学院 (系)签署意见,特殊情况下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报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直博生入学 3 年以上、硕博连读生转博后 1 年以上者,由于各种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可以达到硕 — 13 — 士研究生学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导师(或导师组主导师)和 学院(系)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可以转为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三十六条 在校就读满一年且修习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 二分之一以上学分,但未能完成其他培养环节终止学习者,经本 人申请,学籍所在学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准予肄业, 由学校发放肄业证书(直博生与硕博连读生退学的作硕士研究生 肄业) 。 在校就读未满一年终止学习者,经本人申请,学籍所在学院 (系)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由学校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 作退学处理的研究生,按其已学习阶段,可以申请发放肄业 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取消入学资格及放弃入学资格者不发给 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取消学籍等 处理,由研究生院提交校务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 定,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研究生博转硕的处理,经研究 生院召集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研究生院主管领导签发文件后执 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取消学籍及博转硕的决定文件报浙江 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博转硕研究生应当在决定文件送达后 1 周内 办妥转硕有关手续。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应 当在收到决定文件 2 周内办妥离校手续(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还应签订还款协议) 。 第三十九条 退学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其善后问题 — 14 — 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人事档案在校内的研究生退学后可以按原有学历列入 最近一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内未找到聘用单位 的,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 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学以及取消学籍后回人事 档案所在单位。 (三)其他退学以及取消学籍的学生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对研究生的处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 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学院(系)在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 以及取消学籍等处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研究生作 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 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拟处理意见、处理决定以及决定 文件等的送达,应当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 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以及取消学籍等 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有关申诉处理规定办理申诉。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修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 程学分且成绩合格,通过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 — 15 — 辩,德、智、体合格者,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 发放毕业证书。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符 合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符合浙江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学 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在修业年限内已毕业但未授予学位者,可 按照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 的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通过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仅学位论文 尚未完成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本人申请,导师(或导师 组主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 准予结业,由学校发放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结业后可于结业证书签注时间起三年 内,向原学籍所在学院(系)申请一次答辩。若答辩通过,并达 到毕业要求的,可在向学校上交结业证书后,由学校换发毕业证 书。 结业研究生学位申请工作按照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 辩与学位申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培养类型和学习 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 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需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 — 16 — 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 明文件,在“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申请信息修改, 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研究生退学、取消学籍、毕业、 结业或肄业等各种原因终止学业离校后需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 重要个人信息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四十七条 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 理制度的规定,研究生院将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并将颁发的研究生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 网进行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 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 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及国务院教育行 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 研究生的学位证书,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 习证明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档案馆出具相应证 明文档,经原学籍所在学院(系)审核,报学校研究生院备案, 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17 — 第十章 其他 第五十一条 港澳台研究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参 照本规定执行。 留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 定执行。留学生学历证书的发放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各学院(系)应当按照学校有关通知,在规定 时间内做好各环节相关工作。 结束学业的在校研究生应于结束学业决定文件送达后两周 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凭离校单到学院(系)领取相关证书。定 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的相关证书及学籍档案由学院(系)按照 协议规定送交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及 浙江大学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妥善保管研究生证。研究生证不慎 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发。由研究生本人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证 补发申请单”,经学院(系)审核后,交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由研究生 院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5 年 7 月修订)》 (浙大发研〔2005〕123 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 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 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 18 — 主动公开 2017 年 8 月 3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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