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许劳仲办2019-1号).pdf
许劳人仲裁办〔2019〕1 号 关于实施“护薪”行动 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 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级人民法院,总 工会,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解决劳动争议处理过程 中调解结案难、调查取证难、裁审衔接难等问题,按照省人社 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省 企业家协会《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9〕80 号号文件进一步做 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9〕74 号) ,决定在我市实施“护薪”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预防协商工作 (一)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预防工作。创新发展“枫 桥经验”,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 位法治意识和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推动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 工的人文关怀,做好农民工心理疏导工作。指导企业与农民工 建立多种形式的对话沟通机制。推行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司 法建议书制度,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 工工资义务。 (二)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指导用 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积极探索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 对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的用人单位,积极引导争议双方当 事人开展协商,达成和解。工会组织要切实发挥在争议协商中 的作用,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工作 (一)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积极引导农 民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乡镇(街道)和工会、行业商(协)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 织积极参与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工作。根据案件实际情况, 提出灵活有效的调解意见,引导当事人选择一次性支付、分期 支付等调解方案。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队伍 建设和基础保障,充分发挥其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加强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 解组织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信 息互通机制。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组织要结合实际引导当事 人进行仲裁审查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要当场受 理,并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调解不成的 2 案件,调解组织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可探索建立 代收仲裁申请制度。依法落实支付令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 因支付拖欠工资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 履行的,农民工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要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妥善调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各地 人社部门要制订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应急工 作预案,实行月报告制度,明确应急措施、程序和保障等基本 要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劳动争议时,人社部门要会同 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主动约谈用人单位,依法促成 和解或调解解决。要吸收擅长处理劳动争议的律师、专家学者 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 三、进一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质效 (一)集中办结超审限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案件。各 地人社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组织辖区内仲裁委员会对 2019 年 7 月 31 日以前超审限未办结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进行全 面摸底排查,组织精干力量采取优先调解、优先开庭、优先裁 决等措施加快办理。要通过倒排时间表、记账销号等方式加强 督查督办,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 全部办结,基本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超审限现象。 (二)畅通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绿色通道” 。仲裁委 员会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实行全程优先处理,对符合立案 条件的,当天申请,当天立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 成人员、答辩、举证、开庭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加强庭 3 前调解,可设置专门庭前调解机构、配备专门调解人员,立案 时同步开展调解。落实简易处理规定,对简单小额案件实行速 裁制。仲裁庭可通过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缩短或者取消答辩 期、采用简便方式送达有关仲裁文书等措施,将审限缩短至 30 日内。 (三)增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处理效果。对农民工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农民工的 申请依法主动予以收集。对同时涉及拖欠工资和其他仲裁请求 的案件,可引导农民工就工资请求先行调解,依法发挥终局裁 决、先行裁决、先予执行等制度效能,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 议案件仲裁终结率。严格落实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组庭、 送达等规定,稳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对 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的案件, 仲裁机构负责人要挂牌督办。 (四)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人社部 门要会同人民法院共同研究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的重点问 题,形成类案指导口径,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人民法院在 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仲裁庭已依法质询、质证 的证据,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可不再予以当 庭质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已自认的事实,在审理中又予以 否认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依 法提交或拒不提交的证据,除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人 民法院可不予采纳。有条件的地区,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可 根据案件仲裁和审理需要,建立相互协助查证制度,以便及时 4 调取、查证相关证据材料。积极推动和落实仲裁委员会与人民 法院之间的案件保全、执行联动等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确 定专人负责,做好案件材料传递、信息互通等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审判执行工作 (一)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审理机制。各级人民 法院要畅通立案“绿色通道”,及时审查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 议案件。农民工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视为拖欠劳动 报酬纠纷,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审理中,根据诚实信用、 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要 主动依职权调查。要积极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充分发挥简 易程序和小额速裁机制及时、简便、快捷的功能,降低诉讼成 本、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矛盾冲突、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 益。同时,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要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二)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执行力度。各级人民 法院要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作为重点民生案件纳入速执 程序,优先安排人力、物力,用足、用尽执行措施。要规范裁 审执行程序衔接,积极会同各级人社部门,进一步强化拖欠农 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力度。对被执行 人确无履行能力、农民工确有生活困难的,要根据当地司法救 助规定,及时给予执行救助。 (三)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保全规定。切实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农民 工追索工资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对当事 5 人没有提出申请,但存在因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导 致仲裁裁决、判决等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 措施;对农民工在仲裁阶段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要 依法快速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 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实现社 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要区分情况、分类指导,对用人单位 法治意识不强的,加强教育引导;对因经营困难导致拖欠农民 工工资的,要将稳就业、稳企业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 效结合;对因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 工资争议的,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问题解决。 (二)加强预警监测。深入研判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 的工作形势,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等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影响,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加强风险防控。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多发高发地区的乡镇(街 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对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开展预警 排查,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风险的,要及时向所在县(市、区) 人社部门报告,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化解。 (三)健全协同机制。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 职责特点和优势,按照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原 则,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选择维权方式。仲裁机构要与劳动保 障监察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事实互认、情况会 商、协调处置等联动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站受理、 6 首问负责、分类处理等制度。进一步加强人社部门、人民法院、 工会、企业代表组织间的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 互动有力的工作局面,适时对辖区内相关部门的职能发挥、工 作机制落实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做好便民服务。要积极推行流动仲裁、巡回审判等 改革举措,方便农民工就近就地维权。加强“互联网+调解”服 务平台建设,发挥人民法院互联网诉讼服务优势,加强线上线 下服务对接,更好为农民工提供“零跑腿”、 “网上办”等服务。 进一步加强调解仲裁行风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 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农民工提供更加公开透 明、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重点宣 传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经验做法,特别是做好典型案 例宣传,发挥“处理一案、警示一片”作用,为做好拖欠农民 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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