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进修管理办法.pdf
校人字〔2014〕8 号 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 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校直各单位: 现将《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安徽农业大学 2014 年 2 月 21 日 -1- 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提升人才队伍建设 的整体水平,加强教职工培训进修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结合我校 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教职工队伍建设情况,制定本 单位人员培训进修计划,并于当年 11 月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安排 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学校根据各单位培训进修计划的申报情况, 制定全校下一年度教职工培训进修计划,并下达各单位执行。教 职工必须按学校和所在单位制定的计划申请参加培训进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培训进修范围包括: (一)岗位进修。是指为适应现聘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 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国内外访问学 者、国内外合作研究、专业与课程进修、岗位培训等形式。参加 国内外学术会议不在此范围。 岗位进修是教职工培训进修的主要形式,学校有计划地支持 教职工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岗位进修,各单位也应创造条 件, 有计划地鼓励并支持本单位人员积极申请参加岗位进修。 (二)学历、学位教育。是指通过培训进修,取得国家承认 的学历、学位证书。主要包括:报考国内外在职博士或硕士研究 生、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等。本规定所指的学历限国民 教育系列和国家学历认证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外学历。 -2- 学校鼓励教师报考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国家级、省(部) 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在职研究生。 (三)博士后研究。从事国内外博士后研究。 第二章 申请培训进修条件 第四条 教职工申请培训进修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获得硕士学位,在所聘岗位工作满 3 年以上或完成与 学校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可申请报考博士研究生。 (二)获得博士学位,在所聘岗位工作满 1 年以上(完成与 学校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可申请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开展科 研工作。 (三)在所聘岗位工作满 2 年以上,可申请参加岗位进修。 (四)岗位进修 3 个月以下(含 3 个月)结业,在所聘岗位 工作满 1 年以上,可申请报考在职硕士研究生;岗位进修 3 个月 以上结业,在所聘岗位工作满 2 年以上,可申请报考在职硕士研 究生。 (五)岗位进修结业,在所聘岗位工作满 3 年,可申请参加 新的岗位进修。 (六)根据有关文件明确进修期限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和已 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申请培训进修: (一)未列入学校和所在单位培训进修计划的。 (二)申请培训进修的专业或方向与现聘工作岗位的职责和 任务不一致的。 -3- (三)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履行工作岗位职责的。 (四)申请出国(境)培训进修,但未完成规定的服务期, 不交纳不满服务期和违约赔偿金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近三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三章 申请国内岗位进修 第六条 申请国内岗位进修。 (一)选派程序。 根据岗位要求,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学校审批的程序。 (二)进修时间。 按不同类型的进修要求,一般不超过 1 年。其中管理人员、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进修以短期为主,一般 不超过 3 个月。教学科研人员经过学校批准,可以到国内重点高 等院校、科研院所或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大型企业参加与本人 科研课题有关的合作研究。合作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三)相关待遇。 学校全额资助访学学费、研修费或进修费,国内岗位进修住 宿费比照同类一般标准,凭住宿发票进行资助;进修时间为 6 个 月内的报销 1 次来回车票费,访学时间为 1 年内的报销 2 次来回 车票费;教学科研人员进修期间,教学工作量全免,学校发给基 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 工资按业绩计算。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 进修期间,学校发给全额工资。 -4- (四)岗位进修结束后,应按时回校工作。逾期不归视为旷 工,停发工资,按学校有关考勤规定处理,所购房改房或集资房 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申请国内学历学位教育 第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报考在职研究生给予适当的资助。 第八条 学习时间。申请硕士学位的不超过三年,申请博士 学位的不超过四年。逾期不归视为旷工,按学校有关考勤规定处 理,所购房改房或集资房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按照 岗位要求,主要在本埠开展学历进修。 第十条 相关待遇。 (一)培养费 1.报考国内硕士研究生,学校不资助学费。 2.报考国内博士研究生,学校资助学费的三分之一(最多不 超过 1 万元)。各单位经费(不含科研费)不得用于资助学费。 (二)科研启动费 1.教学科研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获得博士学位,且按时回校 接受工作安排到岗上班的,学校给予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 社会科学类,获得博士学位的讲师给予 8 千元资助,获得博 士学位的副教授给予 6 千元资助。 自然科学类,获得博士学位的讲师给予 2 万元资助,获得博 士学位的副教授给予 1.5 万元资助。 非教学科研人员,学校不资助科研启动费。 -5- (三)工资 1.列入学校培训进修计划的,教学科研人员在读期间,每年 完成额定工作量(下同)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和基 础性绩效工资;完成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发给基本工资;完 成三分之一以下的,发给岗位工资。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 员和实验技术人员就读期间,须完成岗位任务,否则停发工资。 2.学校鼓励教职工到高水平大学和科研院所开展学历进修。 列入学校培训进修计划的,进入教育部学科排名前 5 名的高水平 大学和高水平科研院所(由学校认定)的人员,免除在读期间第 一年工作量。若第一年有工作量,按本款第 1 条执行。 3.未经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擅自报考并就读的,自入学当 月起停发工资,并以旷工论处。 第五章 申请出国(境)培训进修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拨出一定专款用于教职工的出国进修, 不断提高人才队伍的国际化水平。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公派出国(境)参加岗位培训进修,应签 订相关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学校发给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 工资。逾期不归停发工资,视为旷工,按学校有关考勤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因各类人才项目、科技项目、培养方提供资助或 工作需要,列入学校进修计划的,经学校同意派出,参照公派出 国的待遇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出国(境)培训进修的教职工可申请学校优 秀人才培养计划资助。 -6- 第十五条 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参加岗位培训进修, 所需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自出国(境)的下一个月起,学校 停发工资;按期回国后,按进修期间每月其岗位工资的一半标准 给予进修补贴;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所购房改房或集资房按学 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出国(境)(含各类公派、自费)参加培 训进修,如未按规定向学校履行有关手续,自出国(境)的下一 个月起停发工资,视为因私离岗,按学校有关考勤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属于学历学位教育,自出国(境)的下一个月起, 学校停发工资。获得博士学位且按期回国后,学校按照其每月岗 位工资的一半标准给予进修补贴,补贴期为三年。出国期间的工 资不予补发,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学校保留其岗位;逾期按自动 离职处理,所购房改房或集资房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已获得学校优秀人才培养计划资助的人员不再给 予进修补贴。 第十九条 教职工出国(境)的研修情况和成果作为其业务 考核、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申请博士后研究 第二十条 教学科研人员申请从事国内(不含本校)博士后 研究工作,原则上按在职脱产方式进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学校 可保留其编制,不转档案、行政关系,在站期间可以按有关规定 在我校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7-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自进站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 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可参加相应的档案调资。按期出站回校工 作,自当月起按档案工资标准发放工资。逾期不归视为旷工,按 学校有关考勤规定处理,所购房改房或集资房按学校有关规定处 理。 第二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一般为两年时 间,按期出站回校工作,对在国内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学校 按在站期间给予每月其岗位工资的一半标准给予进修补贴,对在 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学校按在站期间给予其岗位工资的 标准给予进修补贴,期限为两年。 第七章 报考非在职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关于教职工服务期的有关规定,凡服 务期限已满的教职工,可申请报考非在职研究生。一经录取,自 入学的当月起,学校停发工资,办理离校手续,所购房改房或集 资房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服务期限未满的教师报考 非在职研究生。如本人坚持报考,须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交纳 违约赔偿金,学校停发工资,办理离校手续,所购房改房或集资 房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培训进修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培训进修,填写《安 徽农业大学教职工培训进修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 学校审批。 -8-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参加培训进修,须持录取通知书或相关 培训进修通知到校人事处签订相关协议书,实行合约管理。凡没 有签订协议书的,学校不予资助;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完不成 工作量规定的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参加国内培训进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接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参加培训进修期间,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毕业(结业)后,须向校人事处和所在单位提交一份 《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培训进修毕(结)业总结汇报表》。 (二)出国(境)培训进修或国内进修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应在一定范围内就培训进修内容及收获开展学术或工作交流。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完成培训进修后,应无条件地及时(以 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上的时间为准)回校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 服务期。否则,构成违约,承担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教职工在规定的培训进修期 限(以协议规定为准)内不能按时完成培训进修任务,须填写《安 徽农业大学在读研究生延期申请表》,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延期 申请,延期期限视具体类型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否则, 自超期的当月起,停发工资,并按旷工论处。申请非学历学位教 育的教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延期,必须在规定的培训进修期 限(以协议规定为准)内完成培训进修任务。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结束后,应将学历证书、学位 证书、结业证书等有关证件及有关材料的原件交校人事处登记备 -9- 案,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随学籍材料一起存入个人档案,服务期 满后,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退还本人。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结束后,须履行本规定第二十 六条规定的义务和办理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手续后,方可报 销相关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 三十三 条 本修订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校人字 〔2007〕36 号废止,但依据其签订的相关协议至期满结束。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安徽农业大学办公室 -10- 2014 年 2 月 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