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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000 环罚决字〔2022〕16 号 襄城县星鑫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MA3XFAE6XJ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 011 乡道靠近柏店村党群服务中 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司德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东 成型车间刷胶烘干、粘合烘干工序正在生产,气味刺鼻,运 行中活性炭箱积尘较重吸附力差, 废气处理设施维护不及时, 成型车间厂房东侧窗户及大门均处于敞开状态未关闭,经 PID 现场测试,均值达 268.4mg/m3;经使用风速仪检测,在 集气罩风口处未检测到风速,说明污染防治设施虽然运行了, 但是吸附效率差,致使生产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未经有效收 集处理无组织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竣工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等证 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000 环罚告字〔2022〕16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 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 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 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生产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未经有效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违 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陆万零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人: 许昌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124010117100023015;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许昌前进路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 B 座 0301 室)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 经银行签章确认后,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开具《河南省政府非 税收入财政票据》,并将《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 复印件报送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综合室 (0201) 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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