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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东芳药业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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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勃湾市监 处〔 2020 〕 23 号 当事人:乌海市东芳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503023414387994 住所(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海达冬青西街 北一街坊德顺祥庭小区 26 号楼 A 段 01 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师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158*****951 15030********30085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海勃湾区海达冬青西街北一街坊德顺祥庭小区 26 号楼 A 段 01 号商铺 2020年1月30日,检查人员在疫情期间对药店销售个人防 护用品及消毒用品的情况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德顺祥庭店 和宜化广场店销售的口罩无价格标签,遂进行案件来源登记, 1月31日报局法制部门立案进行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30日在德顺祥庭店和宜化 广场店销售的口罩无价格标签,因顾客急需,工作疏忽未能 及时贴价格标签。3M牌9001V型口罩共售出30支,3M牌 N956002V型口罩共售出30支,惠洁劳保一次性口罩30包,每 包10支,共获利7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 , 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2.授权委托书 ,证明 被调查人员 身份的合法性;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被调查人员的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5.现场检查照片2张, 证明口罩无价格标签的情况;6.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违 法行为的供述。7.进货票据复印件一张,证明进货来源。 2020年2月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勃 湾市监告[2020]23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我局拟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陈述和申 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 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 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 标准等有关情况。”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自治区 市场监管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 行为的通知》内市监法字【2020】28号文件的要求,从重处 罚,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 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做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8元,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 交至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 01155787-5);代收机构名称:乌海市海勃湾区财政局;代 收银行:农行海勃湾支行;账号:(681101040002075)。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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