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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科学研究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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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文件 计量院人发〔2019〕88 号 关于印发《中国计量科学研究生公费医疗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确保我院研究生基本医疗,合理有效 地使用公费医疗资源,克服浪费,切实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根据 北京市公费医疗的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中国计量 科学研究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中国计量科学研究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2019 年 7 月 15 日 - 1 - 附件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确保我院研究生基本医疗,合理有效地使用公 费医疗资源,克服浪费,切实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的 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具有我院学籍的非定向研究生,在学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在 学期间医疗药费报销参照我院在职职工医疗药费报销规定执行。 第二条 一年级研究生在国科大读基础课期间,可在国科大医务室就 医,特殊需要,可就近在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区级以上医院就医。凡到北 京市卫生局规定以外的各类医疗单位及部队所属医院就医的费用,全部由 个人负担。 第三条 学生可在和平里院区、昌平院医务室就诊,就诊时须持本人 饭卡,饭卡由个人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四条 因院医务室条件限制,可到合同医院检查、治疗,我院合同 医院为和平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协和医院、安贞医院、北京市中医医 院(宽街)、昌平区医院和昌平区中医医院、北大口腔医院(魏公村)。 第五条 在医务室、合同医院就医的门诊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 个人负担 10%,单位报销 90%,医事服务费参照北京市医保有关规定报销。 就医费用个人先行支付,回院后按规定报销。 - 2 - 第六条 每人每年在合同医院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限额为 1500.00 元,超过部分自理,在院医务室就诊的医疗费用不设限额。 第七条 以下情况,须事先报院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就医并按审批意 见报销。 1.确需住院治疗的; 2.需到指定医院之外的其它医院就医的; 3.在检查、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 500.00 元(含 500.00 元)的(急 诊除外)。 第八条 以下费用不予报销: 1.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等所发生的医疗费(包括 门诊和住院),公费医疗不予报销。各种体检费、预防用药、预防接种、 整容、矫形、健美、美容等发生的费用(详见 90 京卫公字第 100 号文件) 不予报销。 2.其它不属基本医疗范围的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冲突的, 以本办法为准。 - 3 -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办公室 - 4 - 2019 年 7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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