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7).pdf
山西师范大学文件 晋师校字〔2017〕57 号 山西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山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山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 2017 年 9 月 26 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 行。 山西师范大学 2017 年 9 月 27 日 山西师范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提高我校 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进一步做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 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 和艺术学。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日常 事务由教务处具体承办。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社会主 义制度,品行端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要求,所有课程的学习成绩 合格,且四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相应的分数,文科为 2.1 分、理 科为 2.0 分; 3.外语水平须达到学校本科生外语达标规定的有关要求; 4.无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记录; 5.毕业论文(设计)符合查重要求。 - 2 -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学院审查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 评材料,并根据本细则第三条,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建 议名单和理由,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学院提出的名单和材 料,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决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 上委员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能有效。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议情况通知教务处和各学院,由教 务处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本科毕业时,仅因第三条第 4 款而无法取得学位 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且符合 本细则第三条其他款项的可授予学士学位,但本人档案须如实记 载: 1.受处分之后,毕业之前,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 奖以上奖励; 2.毕业最终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 20%; 3.应届考取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学士学位为一次性授予,毕业后不再补授。 第七条 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 查,各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定于每年七月上旬进行。 - 3 - 第九条 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兄弟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向我 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本细则规定执行。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需参加山西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 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和山西师范大学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 生申请学士学位专业课考试,两次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授予山西 师范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 第十条 双学位授予条件: 1.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2.完成另一本科专业学位课程所规定的学分数,成绩合格, 并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3.外语要求按学校本科生外语达标的有关规定执行(英语专 业除外) ,英语双学位专业须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4.在校期间未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撤销所授予学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备案。学校对有关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 释。 送:各位校领导 发:校内各单位 山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 4 - 2017 年 9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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