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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功能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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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厅局文件 条财字〔2014〕51 号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印发 《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功能开发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院属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鼓励我院研究所开展自主创新,促进科技经费的优 化配置,仪器设备功能项目将试行后补助支持方式,为此按照后 支持管理要求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制定了《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 功能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1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 2014 年 6 月 4 日 抄送: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 2 2014 年 6 月 4 日印发 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功能开发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院研究所开展自主创新,促进科技经费的优 化配置,规范和加强我院仪器设备功能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功能开发项 目” )的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功能开发项目是我院科研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 重要内容之一,是以科研工作需求为导向,通过对现有仪器设备的功能开 发和技术改进,拓展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提升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而实施 的项目。 第三条 设立功能开发项目主要用于项目依托单位所级公共技术服 务中心(以下简称“所级中心”)技术队伍的培养,稳定一批高水平的技 术支撑队伍,不断提升我院的实验技术水平和仪器创新研制能力。 第四条 功能开发项目遵循高效、规范、适用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和经费后补助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3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院条财局”)是 我院功能开发项目的主管部门,委托院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以下简称“区 域中心” )对功能开发项目进行管理,具体实施部门为项目依托单位。 第六条 院条财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功能开发项目的管理规章制度,统筹全院功能开发项 目管理; (二)核拨功能开发项目经费预算并监督其使用; (三)考核评估功能开发项目使用效益。 第七条 区域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推动研究所组织开展功能开发项目工作; (二)审核备案功能开发项目实施方案; (三)功能开发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向院条财局汇总编报功能开发项目经费需求,统筹协调项目排 序; (五)组织功能开发项目成果应用与技术推广。 第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的学科布局和科研需求,凝练功能开发项目; (二)按管理程序和要求组织编报功能开发项目实施方案; 4 (三)功能开发项目的具体实施; (四)组织功能开发项目成果应用与技术推广。 第三章 第九条 资助范围与方式 功能开发项目依托单位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属事业 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功能开发项目资助范围 (一)重点支持对现有仪器设备实验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主要包括 关键单元部件及器件技术的研发和集成新技术、新方法的软件开发等工 作。 (二)对于单纯的实验方法类研究项目和通过购置商用部件、器件提 升仪器设备性能项目不予资助。 (三)只支持项目依托单位所级中心的技术支撑人员。 第十一条 功能开发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给予支持,宽进严出,鼓 励技术成果应用和推广。项目获得院财政资助的基本条件是: (一)项目符合我院科研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支持政策,符合研究所的 科技发展规划。 (二)项目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5 (三)项目应对现有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有明显提升,使用功能得到 较大拓展,对科研工作有明显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第十二条 功能开发项目事后资助方式包括:项目择优事后资助(以 下简称“后资助” )和项目技术成果推广事后奖励(以下简称“推广奖励” ) 两种方式。 (一)后资助:是指项目依托单位根据自身科研实际需求,对现有仪 器设备进行功能改进和技术方法创新,并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立项并向区 域中心报告备案,同时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项目研发活动,区域中心组 织专家对所属依托单位的项目进行验收,院条财局择优给予一定的财政经 费后资助。 (二)推广奖励:是指项目依托单位将已通过验收的功能开发项目技 术成果进行有效推广且应用效果显著的,项目依托单位可以向所属区域中 心提出奖励申请,区域中心组织进行审核,院条财局择优给予一定的财政 经费奖励。 第十三条 院对每个功能开发项目的后资助额度不超过 80 万元。 第四章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流程 项目依托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科研工作任务和需求加强 公共技术支撑系统建设,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功能开发项目的研发工作, 并按照年度统一要求编制《中国科学院功能开发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 6 称“实施方案” ) ,每年 8 月底之前,报区域中心进行备案,同时投入资金 先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院条财局委托区域中心对报备的功能开发项目进行统一 管理。每年 9 月 15 日前,区域中心应将各单位申请报备的功能开发项目 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院条财局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完成功能开发项目研发工作后,拟申请院后 资助的项目,应按统一要求编制《中国科学院功能开发项目项目验收表》 (以下简称“验收表” )并报区域中心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区域中心按年度统一组织备案功能开发项目的验收。验收 工作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功能开发项目是否与科研工作需求有效结合,并达到预期应用 的目标。 (二)功能开发项目研发内容是否符合项目资助范围,各项技术指标 是否达到实施方案规定的验收要求。 (三)功能开发项目负责人和开发团队是否属于所级中心技术支撑人 员。 (四)功能开发项目经费支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经费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每年 9 月 15 日前,区域中心应根据功能开发项目的验收 结果将项目进行排序,选定优秀项目,提出资助额度并报院条财局进行审 批。 7 第十九条 院条财局对区域中心上报的后资助方案进行复核汇总,根 据国家财政经费支持可能,编制年度功能开发项目后资助预算,按管理程 序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条 后补助经费的使用按照院《中国科学院关于试行部分项目 后补助支持方式的通知》 (科发条财字﹝2014﹞60 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二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有责任跟踪功能开发项目的使用绩效,促 进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和应用推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项目依托单位和 区域中心均有责任通过各种信息发布平台,主动推介功能开发项目技术成 果,组织技术成果推介活动。 第二十二条 功能开发项目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累计达到 5 家及以上单 位的,项目依托单位可向区域中心申请推广奖励。 第二十三条 每年 9 月 15 日前,区域中心统一将推广奖励申请报院 条财局进行审定。每个项目的推广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 奖励项目数量不设上限。 第二十四条 院条财局对区域中心上报的推广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复 核汇总,编制年度功能开发项目推广奖励预算,按照管理程序报主管领导 批准后下达。 8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由院条财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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