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股东合伙人资质研究_张广良.pdf
Practice 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股东合伙人资质研究 文 / 张广良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现行制度中有关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资质予以限制的作法不利于我国专利代理行业的发 展。我国应以《专利代理条例》修订为契机,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资质做出调整。对于为合伙制的专利 代理机构,要求其合伙人必须具备专利代理人资质,或者个别合伙人可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质。对公司制的专利 代理机构,对其股东是否必须具备专利代理人资质则可作出更为灵活的规定。此种修改将有助于我国专利代理行 业打破发展瓶颈,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服务。 关键词:专利代理;股东资格;股东资格限制;知识产权 利代理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必须是专利代 引言 理人。本文以我国《专利代理条例》的修改 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非常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党的第 以及专利代理行业现状为背景,在系统研究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 我国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资质限 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 制的渊源及目的、其他法域和国内相近行业 机制。国务院于 2008 年 6 月 5 日颁布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同 的做法之基础上,探讨了对我国专利代理机 样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主张。作为保护发明创造、激励 构股东或合伙人资质予以适当放松的必要性 创新的工具,专利制度必将在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支撑和 及合理性,并提出了具体建议。 引领作用。 自 1985 年 4 月 1 日我国《专利法》施行以来,我国专利申请 一、我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 伙人资质予以限制的渊源及目的 量及授权量逐年增长。2013 年我国受理专利申请量达 237.7 万件, 专利授权量达 131.3 万件。专利的申请、运用及保护,涉及复杂的 技术及法律问题,需要专利代理人的参与。至 2013 年 12 月 11 日, 经审批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仅 1001 家,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的仅 1 2 有 8861 人, 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依我国现行法律规范 ,专 业界实务 Practice (一)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资 质予以限制的渊源 1985 年 9 月 12 日,为配合专利制度的 实施,原中国专利局发布了由国务院批准的 《专利代理暂行规定》3 。该规定的发布促 使了我国专利代理行业的兴起。4 1991 年 3 1. 参见赵建国:《中国已通过审批的专利代理机构突破 1000 家》,来源国际在线网,http://gb.cri.cn/42071/201 3/12/13/6611s4356096.htm,访问日期:2014 年 10 月 3 日。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 5 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 代理人资格;(二)具有 2 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四)申 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五)品行良好。” 3.《专利代理暂行规定》于 1985 年 9 月 4 日由国务院批准,自 1985 年 9 月 12 日起施行。此规定已由 1991 年 3 月 4 日发布的《专利代理条例》所废止。 4. 参王芸 《 : 论专利代理机构的建设与发展》,载《专利法研究》(2003),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66-175 页。 5. 此条例自 1991 年 4 月 1 日施行。 68 月 4 日,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专利代理 的法规《专利代理条例》5 。因我国当时尚 处于计划经济体制阶段,包括专利代理机构 在内的中介机构基本上都挂靠政府部门及其 下属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或社会团体, 有编制和财政经费保障,不存在合伙人或者 专利代理机构 Practice 其他法域对专利代理机 构出资人的资质限制可以 分为绝对限制模式和相对 限制模式。其区别是是否要 求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或 合伙人具备专业执业资格。 股东,因此《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和《专利 非专利代理人非法执业;7、不便于行业管理;8、违反中介改制的 代理条例》中均未涉及股东或合伙人资质的 精神。此种顾虑部分在相关部门对《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征 规定,《专利代理条例》只要求专利代理机 求意见稿)所作出的如下说明中得以体现:“现行条例没有对专利 6 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利代理人 。 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规定条件。考虑到专利代理机构属于专 2000 年 7 月 14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业中介服务机构,为保障委托人的利益,根据国务院有关中介机构 了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脱钩改制的精神,并根据实践中的做法,草案明确规定了合伙人或 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 者股东的条件以及不得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情形。” 8 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 [2000] 51 号,以下简称 51 号文件)。专 二、其他法域和相近行业的实践和探索 利代理是纳入清理整顿范围的社会中介行业 之一。7 2001 年 1 月 8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其他法域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活动合伙人的资质限制 出台了《关于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实施 经研究,笔者发现其他法域对专利代理机构出资人的资质限制 意见》。该实施意见要求脱钩后的专利代理 可以分为两种模式:1、绝对限制模式,如美国、日本和韩国,他 机构应当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合伙 们同中国一样,要求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必须具备专业执 制由 3 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发 业资格;2、相对限制模式,如德国、英国、法国,他们为非专利代 起设立,有限责任制由 5 名以上具有专利代 理人或者机构成为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保留了一定空间。 理人资格的人员发起设立。自此我国确立了 1. 采取绝对限制模式的国家 对于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执业资 (1)美国 格限制。 美国专利商标局明确禁止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开办事务所从事 2003 年 7 月 15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 专利代理业务。同时,美国把协助阻止未经批准的执业作为对专利 布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该办法第 5 条 执业者的职业道德要求之一。执业者不得与非执业者成立任何从事 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应当具有 专利、商标或其他法律业务的合伙组织。这一限制被认为是防止那 专利代理人资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目前《专 些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通过合伙或公司形式变相地从事专利代理业 利代理条例》正在修订之中。《专利代理条 务或分享专利代理业务收入。9 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专利代理 (2)日本 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的资质做出了与《专利 日本对于专利代理机构的出资人也有专业资质的限制。日本专 代理管理办法》相同的规定。 (二)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资 质予以限制的目的 实践中,有人主张应取消或者放宽专利 利事务所分两种:一种是弁理士独自一人进行经营而不享有法人资 格的“个人专利事务所”;另一种是依据专门职业法(士業法), 遵循准则主义,由以组织形式开展业务的弁理士共同设立的、拥有 法人性质之事务所——“专利业务法人”(特許業務法人)。 代理机构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资质限制。而相 关主管部门对此存在顾虑,认为取消股东或 合伙人的资质限制将带来如下不良影响或后 果:1、影响专利代理行业的专业性;2、影 响专利代理行业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 3、使专利代理行业沦为纯粹商业行为;4、 泄露申请人的技术秘密;5、增加专利代理 行业的市场竞争,扰乱竞争秩序;6、导致 6. 参见《专利代理条例》第 4 条的规定。 7. 参见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 2000 年 8 月 20 日《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鉴证类社 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范围的通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 caizhengwengao/caizhengbuwengao2000/caizhengbuwengao20005/200805/t20080519_21555.html,访问日期:2014 年 10 月 3 日。 8.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关于〈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来源国家知识产权 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tfs/dtxx/jndt/201008/t20100826_533384.html,访问日期:2014 年 10 月 5 日。 9. 参见 37C.F.R. § 10.49。 69 Practice 专利代理机构 (3)韩国 理委员会成员、独任总裁、经理以及董事会 在韩国,专利代理人可以设立一人事务 所也可以成立法人事务所,但不能与非专利 业界实务 Practice 或监事会的多数成员应具有工业产权顾问的 资质;B. 工业产权顾问持有过半数的股份 代理人共同合作开设事务所。不过,专利代 和表决权;15 C. 任何新股东的加入都应事 理人和律师共同出资开设事务所 , 在各自的 先取得董事会、监事会或经理的同意 16 。 业务范围内执业是可以的,法律对代理人与 律师的比例或股权比例没有限制。 (二)国内相近行业的法律规定和探索 10 1. 采取绝对限制模式的行业 2. 采取相对限制模式的国家 依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律师和会计师行 (1)德国 业禁止不具有执业资格者成为合伙人或者股 德国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方式包括个人执 东。 业、合伙执业和设立有限公司执业。以合伙 (1)律师行业 执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的专利代理机 我国《律师法》第 14 条中规定,律师 构,股东或者合伙人必须是专利代理人或者 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人应当是具 专利代理人协会成员、律师、公证人或者其 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 他与专利代理业务有特定联系的职业人。专 业处罚的律师。《律师法释义》对此的解释 利代理人必须占公司领导成员的大多数,并 是: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鉴于律 持有大多数的股份,未从事上述特定职业的 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具有重大影响,因此规 股东没有决定权。 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执业 (2)英国 英国专利局允许专利代理机构以公司法 经历的律师。 (2)会计师行业 人、合伙、有限责任合伙、一人事务所等多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种形式执业。对于合伙,要求:(1)至少 (财政部令第 24 号 )17 第 6 条规定,注册会 有一名合伙人是注册专利律师或者是已经在 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 专利律师登记处登记的机构;(2)至少有 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8 。第 9 条规定,会 75% 的合伙人是已经在专利律师登记处或 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持有中 者商标律师处登记过的机构,或者符合特定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条件的个人 11 。对于律所或者公司,则要求: (1)至少有一名经理人是注册专利律师; (2)75% 的经理人,以及律所或公司的至 少 75% 的股份是由已经在专利律师登记处 或者商标律师登记处登记过的机构持有,或 者符合特定条件的个人。12 (3)法国 在法国,专利代理机构如果以公司的形 式从事工业产权顾问执业,其可以采用职业 普通合伙企业 13 、自由执业公司 14 或其他 的公司形式。如果采用其他的公司形式,须 符合如下条件:A. 董事会主席、总裁、管 70 10. 参见韩国《弁理士法》第 7 条。 11. 特定条件的个人包括:注册专利律师、注册商标律师、英格兰或威尔士的律师、注册的欧盟律师、注册的 外国律师。 12. 同前注。 13. 此类公司由法律规定的有资质的自由执业者作为合伙人或股东设立,目的是从事该自由职业活动,受 1966 年 11 月 29 日法律和民法典第 1845 及以后条款调整。公司资产分成等份,在股东间可以自由转让,但向第三 人的转让应取得至少代表四分之三表决权的股东的同意。除非法规或章程另有规定,每个股东均平等享有一个 表决票,对收益享有等份的分享权。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4. 此类公司是自由职业者间建立的资合公司,商事公司。受 1966 年 7 月 24 日《商事公司法》调整。 15. 参见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 422-7 条,在公司由一个或几个工业产权顾问与主营以下主要业务的其他服 务提供者组成时,工业产权顾问的股权比例可以是 25 %: 样品生产,许可的供求中介,商标设计,创新的资助。 16. 同前注。 17.《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于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8. 参见《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 7 条。 专利代理机构 Practice 专利代理制度是市场经 济的产物,专利代理机构要 在市场竞争中立足与生存, 必须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因 此适度放宽其股东的资质 要求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2. 进行创新探索的行业 的限制。 (1)资产评估师行业 (3)期货行业 资产评估行业和会计师行业同属于财政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 6 条规定:“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 部管理,但政策并不一致。2005 年 5 月 11 日 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 19 颁布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确 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 立了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新体系,创造性地引 (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 该办法并未对股 入不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合 东的资质做出限制。 伙人或者股东。《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 法》第 13 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 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 三、适度放宽专利代理机构股东合伙人资质的必要性 与合理性 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 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行政管理合伙人或 者股东,其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专利代理制度亦然。专 利代理机构若想在市场竞争中立足与生存,必须按照市场规律办事, (2)税务师行业 即遵守法律、接受监管、提高服务水准、客户利益至上,这些也是 财政部主管下的税务师行业也在进行积 客户最为看重的、代理机构应具备的素质。这也从另一方面证明, 极探索其他相关资格出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 取消专利代理机构出资人专业资格限制而带来的种种顾虑,如不方 的可能性。《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 便对其进行管理、使专利代理行业沦为纯粹商业行为、可能泄露申 期发展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进行业业 请人的技术秘密等,实属不必。适度放宽专利代理机构股东的资质 务结构和规模结构调整,提高事务所承接综 具有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合性业务的能力。探索以注册税务师资格为 (一)有助于解决我国专利代理行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 主体,融合其他相关资格出资设立税务师事 我国专利代理行业发展近 30 年,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但是 务所的可行性。” 3. 限定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业人员专业 资格的行业 (1)保险公估行业 我国专利代理行业也面临着一些发展瓶颈,专利代理人数量不够、 能力不足、规模过小、地域不均衡等是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1. 专利代理人数量不足 统计数据显示,2011 年我国专利申请的代理率是 63%,这一数 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 字创下了近年来新低。专利代理人数量偏少和专利代理行业能力不 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 足是其重要的原因,这已经成为制约专利代理行业,乃至整个专利 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 事业发展的瓶颈,必须着手予以改善和提高。21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 8 条规定,保 2. 专业能力不足 险公估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 专利代理人队伍仍存在知识更新缓慢、知识结构不合理、无法 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而对股 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现象。专业能力不足,是缺乏培训的结果。 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则未做专业执业资格 要求。 (2)证券行业 《证券法》第 124 条规定,设立证券 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 应 当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同样未对股东、发起人做出执业资格 19.《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10 月 1 日废止。 20.《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 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21. 参见裴红、刘阳子:《专利代理行业要实现高质量的快速发展—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来源国 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jldzz/hh/zyjh/201207/t20120727_730583.html,访问日期 2014 年 10 日 2 日。 71 Practice 专利代理机构 适当放宽代理机构的股 东或合伙人资质,有助于 解决专利代理行业发展中 的现实问题,满足行业发 展的资本需求和管理需求, 也能适应未来发展的趋势。 培训需要投入。不论是大中小规模的专利 人才,也可使专利代理机构增加培训的投入 代理机构,均有培训的需求,因此需要资本 成为可能。 2. 有助于扩大规模 投入。 规模化已成为当今法律服务(包括专利 3. 行业规模过小 扩大规模是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需要。 代理服务在内)发展的一大趋势。规模的扩 《专利代理行业发展规划(2009 年—2015 张有利于开发新客户,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客 年)》提到:“到 2015 年,要实现以下目 户和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增加了客户的 标:专利代理机构发展水平大幅度提升。专 选择机会。但与其他行业不同的是,法律服 利代理行业规模进一步扩大……为自主创新 务机构扩张所需的资本不能从资本市场上筹 提供有力支持的…专利代理机构大量涌现。 集,这使得法律服务机构扩张举步维艰。24 特色突出、专业水平高的优秀专利代理机构 资本的不足同样影响了专利代理机构规模的 22 达到 100 家以上。” 专利代理机构规模偏 扩大。 小的原因很多,资本限制是其一。由于专利 3. 有助于改善技术设施 代理人自身是技术出身,非合伙人的专利代 专利代理行业实行电子申报系统,专利 理人本身并没有太多的资本积累。专利代理 代理人要进行大量的检索、与客户进行充分 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必须是专利代理人,法 的沟通,计算机以及其他以技术为基础的设 人或非专利代理人不能成为专利代理机构的 备(如案件管理系统、检索数据库)在专利 股东。这样的限制条件也限制了专利代理机 代理工作的使用日渐普及,在提高了工作效 23 构的服务和壮大。 率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技术设施的成本。 4. 发展不均衡 而专利代理机构的资金积累或者融资能力相 我国专利代理行业能力面临着区域发展 对有限,客观上阻碍了专利代理行业对于新 不均衡的问题,中西部地区二三级城市的专 技术的使用,也必然影响了专利代理行业的 利代理机构少,服务形式单一,业务素质偏 整体工作效率。 低,人员老龄化问题严重。当地专利代理人 (三)满足行业发展的管理需求 和专利代理机构的缺失或者水平落后,会在 专利代理机构作为企业,不仅要进行案 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当地技术创新水平和保护。 件流程管理,还需要进行全面的企业管理。 (二)满足行业发展的资本需求 而专利代理人都是工科出身,无论是教育背 适当放宽代理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资 景还是他们的资金实力都可能有限,作为股 质,准许资本投入代理机构能在以下方面解 东或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不仅要管理代理机 决我国专利代理行业的现实问题。 构,还要从事专利代理业务,这致使他们无 1. 有助于队伍建设 法抽出充分的时间管理代理机构,同时也不 无论是专利代理人数量不足,还是专业 服务能力不足,都属于队伍建设的问题。专 利代理人队伍建设难以适应形势快速发展的 要求,并不是非专利代理人成为专利代理机 构的股东能够直接解决的,但是允许外部投 资进入,有可能吸引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者 从事代理行业,并通过优厚的待遇留住优秀 72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行业发展规划(2009 年 -2015 年)》,来源中国专利信息中心网站,http:// www.cnpat.com.cn/show/pkb/PKBInfo.aspx?Type=18&PKBID=156,访问日期:2014 年 10 月 3 日。 23. 参见聂世海:《关于 < 专利代理条例修订送审稿 > 的几处争议》, 来源 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read. asp?BlogID=2511869&PostID=33396281,访问日期:2014 年 10 月 5 日。 24. 参见邓辉:《非律师投资律师事务所合法化问题探究》,来源“律师文摘网”,http://www.lvshiwenzhai. com/show_article.aspx?id=148,访问日期:2014 年 10 月 6 日。 专利代理机构 均出现了提供综合服务的趋势。比如国内外 具备充足的管理经验。 专利代理人基本上都是理工科技术出 身,有知识,却不一定有资本;有技术,却 业界实务 Practice 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的融合,目前也 有一班人马(分为几大业务组)几块牌子的 不一定懂得管理和市场营销。如果继续坚持 现象,就是适应不同行政许可的要求,但同 只有专利代理人才能成为专利代理机构的股 时力求能够满足客户的综合性服务要求。这 东或合伙人,将使我国专利代理行业只能依 样的综合服务机构,不能要求合伙人或者股 靠内部的资本积累和管理积累,这是一种原 东都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及律师资格证。开 始的自然增长模式,不可能适应我国经济增 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并不要每个合伙 长和技术创新的跨越式发展。 人都是专利代理人。为促进专利代理机构及 (四)满足未来发展的趋势 代理行业的壮大,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投资人 笔者认为,非专利代理人成为专利代理 的范围应适当放宽。 机构股东或合伙人并不会对专利代理行业造 3. 股权继承和转让的必然要求 成冲击,反而会适应未来发展的趋势。 如上文所言,在我国专利代理行业发 1. 法律对股东资格限制呈现减弱走势 展的初期,是准许非专利代理人作为代理机 法的价值观念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股 构的股东的。而随着政策的变化,非专利代 东资格的法律规则,也因社会的发展和法律 理人已无法成为代理机构的股东,这使得专 价值理念的发展而变化。目前,无论是在国 利代理机构股权的继承和转让遇到了法律障 内还是在国外,法律对股东资格取得的限制 碍。尽管现在涉及专利代理机构股权继承与 呈现减弱的走势,有关股东限制法律规范的 转让的纠纷较少,但是随着专利代理行业的 变化,总是一次次放宽股东资格边界的范围, 规模壮大和持续发展,此种纠纷必将成为常 扩大单个主体成为股东的可能性。 25 态。因此,若不进行制度创新,赋予非专利 2. 中介服务日渐综合的趋势 代理人以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资格,必然将 《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指出, 影响现任专利代理机构出资人的积极性,影 知识产权服务业存在政策体系不完善,市场 响着专利代理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主体发育不健全,高端人才匮乏,综合服务 4. 做大做强和国际化的趋势 能力不强等问题,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我国的 求不相适应,亟待着力培育发展。 Practice 26 知识产权服务业已经实际运行了近 30 年, 对于专利代理行业而言 ,其传统业务 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作出了 为专利申请、复审及无效等。但随着经济的 重要贡献。但是,缺乏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 发展及技术的进步,市场对专利代理行业提 识产权服务企业和品牌这一瓶颈仍然存在。 出了更高的要求,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在 因此,我国应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层次, 不断扩大。技术转移、技术许可及技术出资 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和素养 等业务无不需要专利代理人的参与。和传统 的高水平人才和行业品牌,而资本是代理机 业务相比,上述新兴业务给代理人带来的收 益更大,同时经营风险也大增。在此情况下, 应允许资本的投入,以增加代理行业应对风 险的能力。 此外,在专利代理、律师等中介服务业, 25. 参见沈明贵:《股东资格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64-65 页。 26. 参见《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关于印发〈关 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2 年 11 月 13 日发布。 73 Practice 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合伙制与有限责任 制的差异,建议保留合伙 制中对合伙人的专利代理 人资质限制,而对有限责 任制的股东的专利代理人 资质采取灵活的限制方式。 构做大做强和国际化的重要保障。而且,唯 结语 有如此,才能使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提升水 平,走向世界。27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已经确定了 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目标。中介服务机构要 四、具体建议 向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方向发 展;要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建立诚信体 在研究了专利代理行业立法历史、其他 系,提高基础保障条件,提升国际化水平。 法域及专利代理相关行业的经验,以及分析 在梳理现有法律规定的立法渊源和考量的基 了取消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资格限制 础上,结合国内外同类或相近行业的发展实 的种种顾虑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结合我国 践,分析我国专利代理行业中发展中的现实 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非 需求,笔者认为:区分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制 专利代理人投资专利代理机构有其必要性及 与有限责任制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保留对 合理性。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制更加充分地体 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资质限制,或者规定个 现出投资与经营管理分离的特点,笔者建议 别合伙人可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质;而对有 在我国《专利代理条例》在修订时,立法者 限责任制的股东的专利代理人资质采取灵活 应区分专利代理机构中的有限责任制及合伙 的限制方式,将有助于我国专利代理行业 制两种组织形式之差异,对股东与合伙人在 打破发展瓶颈,促进国家知识产权事业的 专利代理人资质上采取不同的标准。对于为 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技术创 合伙制的专利代理机构,要求其合伙人必须 新服务。 具备专利代理人资质,或者个别合伙人可不 具有专利代理人资质。但对公司制的专利代 理机构,对其股东是否必须具备专利代理人 资质则可作出更为灵活的规定。为此,笔者 对《专利代理条例》有关代理机构股东的资 质提出两种方案: 方案一 借鉴我国保险公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和期货公司的对其股东不作限制,而对 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质予以限制的做法, 要求专利代理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具备专利代理人资质。 方案二 借鉴德国、英国、法国的做法,以及我 国资产评估行业吸收非资产评估师股东 / 合 伙人的做法,笔者建议相关规定要求专利代 理机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股东的持股比 例不低于 50%,其余股份可由不具有专利 代理人资格的自然人持有。 74 27. 参见肖潇、赵建国:《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打造高端国际服务品牌——专家解读 < 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 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mtjj/2012/201202/t20120210_644345. html ,访问日期:2014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