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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心理与行为科学系实验室使用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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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心理与行为科学系实验室使用管理条例 实验室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本着“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使用办法 第一条 各实验室导师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 全部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学校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 项安全防范措施,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条 心理系对学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等全部学生)实行实验室 准入制:学生首先填写申请书,内容包括:学生类别,完成的课题名称,课题性 质,使用时间,对实验室的要求,导师与使用者本人的签名;将有导师签名的申 请书交给相关实验室管理人员,得到批准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试验。 第三条 进行实验的主试需要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后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四条 实验人员要在导师或实验室老师的指导下以及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展 开研究工作。 第五条 禁止在实验室留宿或通宵实验。 第六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垃圾。不得带无关 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七条 被试参加实验市必须有主试在场,或者在主试的指导下进行,必须 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办法。 第八条 严格实行实验室安全、卫生值日登记制度,实验结束后,注意关闭 水、电、门、窗等设施。 第二部分 消防安全 第九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 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 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 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 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 冷静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 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 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 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 时线路。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 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 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 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十五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 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 第十六条 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 物、易爆物。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 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 第十八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 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三部分 仪器安全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 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 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 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 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 作人员在现场值班。 第二十一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 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 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 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 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 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二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 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系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部分 保密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 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 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 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 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 排参观的,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 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五部分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 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实验室负责老师有权停止其实 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 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十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人身重 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 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 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三一条 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 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 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 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 献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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