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21〕74 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2021 修订)》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现将《东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21 修订)》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 2021 年 4 月 30 日 (主动公开) —1— 东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21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 平,保证投资效益,推进工程建设进度,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 发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7〕 7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年度 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和学校所有新建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 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应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 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依法实施基本 建设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 的决策机构,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党委常委会、校长办 公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三重一大”或列入党委常委会、 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的基本建设事项必须按规定和程序报党委常 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 第五条 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 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基本建设工作中涉 —2— 及的重大事项,讨论需要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决定 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常务副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和纪委 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基本建设处、财务处、审计处、总务处、 监察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校长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 理处、保卫处、网络与信息中心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基本建设处是学校实施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 与基本建设相关的规划、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建设项目的立项报 批、设计管理、实施管理、投资控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相 关工作的组织和落实,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学校财务、审计、资产、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审计监督、资产移交、廉政监督等工 作。 第三章 校园建设规划 第九条 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编制校园 建设总体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的重要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 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充分听取师 生员工意见,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在 校内公开发布并报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 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 变更。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 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落实党中央“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 —3— 勤俭节约”的要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 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 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 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按照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周期 (每五年)编制,是五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的基本依据。五年基 本建设规划必须符合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同时结合学校事业 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五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经 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二条 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期间,校园建设规划原则 上可调整一次。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立项应符合校园总体规划(含各专项规 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未列入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的项目,原 则上不得申报立项。基本建设项目选址和预研究应在充分征求意 见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和五年基 本建设规划,总务处牵头负责测算、核定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 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基本建设处在获得批准的建设 规模后,走访调研校内使用单位,并初步完成建筑功能需求对接, 明确新建项目功能需求、相应规模、用电需求、网络需求等。审 计处、网络与信息中心、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需参加相关调研工 作,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作为工程项目建设 —4— 的基础依据,根据调研结果完成项目造价的初步估算,并会同总 务处提出工程项目启动建设的申请,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启 动建设。在工程项目启动建设后审计处负责明确工程项目建设的 跟踪审计人员,并通报基本建设处及各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启动申请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基 本建设处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等,报政府相 关部门、教育部审批或备案。财务处负责提供编制可行性研究报 告(项目建议书)所需的资金筹措文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 的编制完成后,基本建设处应组织专家论证会对初稿中的可研方 案、可行性、必要性,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进行评估,财务处、 审计处、使用单位等需要参与论证。根据专家论证会的结果,可 研编制单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修改,经校基本建设领 导小组审议,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教育部。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基本建设处负责委托有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 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施工图。 建设项目的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 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应报基本建设领 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第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 下简称年初计划) ,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 —5— 计划)及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 。 第十八条 年初计划由基本建设处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 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编制,经基本建设领导小 组审议,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同意后,上报教育部。 财务处协助基本建设处完成相关编制工作。 第十九条 调整计划及建议计划由基本建设处依据项目实施 情况及基建规划编制,经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报校长办公会 或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按教育部要求时间上报。财务处协助基本 建设处完成相关编制工作。 第六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等均应当依据国 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招标确定后,工程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 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要依法按程序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处要严格监督合同实施单位按照合同 条款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七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获得批准或备案后,基本建设处负责 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三 年内(备案类项目五年内)开工建设。基本建设处应当严格按照 —6— 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 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 重大变化应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 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二十五条 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质量 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工程 质量。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项目建设过 程中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七条 科学安排并合理控制工期,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制定管理目标,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照、分析,保证工期 目标的实现。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变更洽商,确因特殊原因 需要变更的,必须严格执行学校《东南大学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 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变更费用额度实行分级审定、分级决策、 分级管理。 第八章 验收、移交和保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应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五方验收。按照地方政府各部门要求,组织 完成消防验收、人防验收、规划验收、档案预验收及竣工验收备 —7— 案等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基本建设处、审计处应按照相 关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如遇 争议,审计处、基本建设处应及时沟通并将沟通意见报请学校基 本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按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决策意见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 本建设处应配合使用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工 作。 第三十二条 严格学校基建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 档案管理制度,由基本建设处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 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本建设处应组织项目 参建单位向总务处、保卫处、网络与信息中心、用户单位等相关 部门实施工程移交工作。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要严格贯彻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 资金的计划、执行、控制、监督和审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基本程序支 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其收支 —8— 预算全部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基本建设处负责工程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工 程结算的初审,审计处负责工程结算审计。 第三十八条 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竣工财 务决算。已交付使用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应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暂估入账。 第十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 定,严禁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学校相关单位和个人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相关 制度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 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 理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项 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项目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督 检查。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全过 程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基本建设处应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职能监 督作用,建立起内部控制和监督的长效机制,把廉政风险防范工 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切实将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一章 附则 —9—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中的设计、招标、合同、施工、 变更、投资、结算、档案等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南大学基本建设 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 (校发〔2017〕261 号)废止。本办法在 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抄送: 各党工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 委、办,工会、团委。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10— 2021 年 4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