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pdf
龙南市财政局 龙南市乡村振兴局 龙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龙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龙南市农业农村局 龙南市林业局 龙财字〔2021〕52 号 关于印发《龙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金塘新区管委会、市直 各有关单位: - 1 - 附件 龙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 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赣州 市委市政府、龙南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 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龙南市财政衔接 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央、省、 赣州市、龙南市及预算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 “衔接资金” ) ,是指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 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应当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 兴有效衔接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 整体效益。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资金分配 - 3 - 第四条 本级财政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根据巩固拓 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和财力状况,每 年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衔接资金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五条 衔接资金分配应统筹兼顾脱贫村、乡村振兴重点帮 扶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重点向乡村振兴重点 帮扶村倾斜。在保证重点帮扶村、脱贫村需要的前提下,可统筹 安排赣州市、本级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 基础设施短板及本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六条 衔接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主要包括:两类人 员数量、脱贫村、非贫困村、重点帮扶村、相关人群收入、农业 产业情况、当年全县主攻乡村振兴重点工作任务、当年受灾情况、 绩效等考核结果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 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工作重点及考评结果进行 适当调整。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七条 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可安排产业发展、小 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 对于五万元(含)以下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原则上仍维持全额 贴息。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适当资金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邀 - 4 - 请专业技术人员讲课、现场案例教学等形式开展产业就业技能培 训。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 资金渠道支持。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 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已通过就业补 助资金发放交通补贴的不重复发放。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 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 和就业增收。对已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按照吸纳脱贫劳动力(含 监测对象)人数及工资总额的规模,在场地、物流、经营贷款贴息 等方面予以适当补贴。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积极组织脱贫劳动力 (含监测对象)通过参与工程建设获得劳动报酬。对脱贫劳动力(含 监测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经营且稳定经营 6 个月以 上的,给予一次性的创业补贴。 监测预警等有关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 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升级、品牌打造。支持脱贫乡村特 色产业后续长期培育,支持特色种养业全产业链发展,围绕一二 三产业融合发展,在区域统筹谋划基础上,支持脱贫地区必要的 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推动产 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重点帮扶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 - 5 - 经济。具体支持方式参照县级相关政策文件,补助内容要与项目 建设内容相衔接,补助标准要与现行的农资价格、生产经营的物 化成本相适应,并确保项目能够切实辐射带动扶持对象参与产业 发展。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 清运、路灯、公厕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 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和村寨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巩 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 关支出。 第八条 本级可根据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衔接资金中 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 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 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 衔接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 - 6 - (六)偿还债务和垫资,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 执行;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 关的支出。 第十条 衔接资金由本级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 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等自主安排使用。衔接资 金支持项目原则上要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 接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在规定的 时间内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合理安排项目预算,加 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衔接资金,按照本级 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 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内的,执行相关法律、 法规及制度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 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四条 为加大预算执行力度,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对衔 接资金分类采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乡级报账制,且衔接资金一 律实行专账核算,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 7 - 责任到项目。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与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 责分工履行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 达资金,指导市乡村振兴、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业、民宗等 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 理,牵头负责衔接资金支出进度调度。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 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等,在充分征求村、乡(镇、 场)上报项目意见的基础上,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建立和完善巩 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 避免资金等项目。入库项目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 准、项目具体建设内容、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管理责任人等。市 乡村振兴局负责对项目库总体把关,进行档案抽查、现场核查, 确保项目真实性。协商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按 程序报审。牵头负责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进度调度。 (三)市乡村振兴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批准的项目库在 30 日 内、批准的每批次衔接资金使用计划在 10 日内将项目库、衔接资 金使用计划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资金使用计划在实施 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在履行程序后,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有关信息。 - 8 - (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和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包括项 目的申报、审核、计划、监督、验收、资金拨付、资料归档等工 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切实抓好 项目计划、项目建设、项目验收、审核报账和财务核算等相关工 作。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对衔接资金支出进度及使用绩 效承担主体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项目建设任务的业主单 位,负责项目具体落实。项目竣工后,业主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 提出项目验收,负责做好建设项目相关文件、图片等资料收集、 整理,并做好审核报账和财务核算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项目库、资金分配结果、 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执行结果、贴息等补助对象和补助 标准等重要内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 会监督。 第十七条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综合有关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衔接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 市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 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 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 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 9 -

关于印发《龙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