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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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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 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 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 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 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 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 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 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 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 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 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 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义务与责任,鼓 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 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 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 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 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 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陕 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 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 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 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本科生学籍管理按照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相关 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 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 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 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 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 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 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 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 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 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有严重精神疾病症状,可能对自己或他人 造成伤害的,应告知家长或亲属,要求其配合治疗,或由学 校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 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始终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 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 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 请,报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 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 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创业、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各级各类文体活动不得占用学生正常教学和晚自习时 间。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 生活秩序。 社会实践作为大学生的必修课纳入培养方案统一管理。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 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事)不能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 教学、科研活动时,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因病请假的,原则上须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 具的诊断证明。 因急事、急症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先提前向 辅导员或导师电话请假,征得同意可在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 续。 第十九条 本科生请假应当按以下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并 报所在学院(系)办公室备案: (一)请假 3 日及以内由辅导员审批; (二)请假 3 日以上、1 周以内,辅导员签署意见后, 由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 (三)请假 1 周及以上、2 周以内,辅导员签署意见后, 由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主管教学工作领导审批; (四)请假 2 周及以上,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系) 主管学生工作、主管教学工作领导审核后,由院长(主任) 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五)累计请假时长占本学期 1/3 及以上课时者,应按 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请假手续完备后,由本人委托班长或学习委员将请 假条交给任课教师。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请假应当按以下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并 报学院(系、所)办公室备案: (一)请假 1 周以内由导师审批; (二)1 周以上 1 个月以内的,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 (系、所)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主管研究生培养工作领导审 批; (三)1 个月以上 2 个月以内的,经导师、学院(系、 所)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主管研究生培养工作领导同意,报 研究生院审批; (四)2 个月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 续假,须持有关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不按时销 假,其超假时间视为旷课。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 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 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 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 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住宿 管理办法》。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订公约,实施自我 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 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确定推荐免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 行为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进行选拔和 公示。 第二十六条 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根 据学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 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学生在处分期限内表现良好,且没有再次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学校 相关程序解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 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 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依据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违纪处分规定》受理学生违纪处分相关 事务。 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教务处、团委等有关部门 负责人,相关学院(系、所)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 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 学生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 务。 第三十条 学校将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等 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西北 农林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办法》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 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 任;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监察处、团委、学生所在学院 (系、所)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委,负 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具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籍,在西北农林 科技大学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访学生、港澳台侨 学生、国际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学校其 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教务处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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