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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医大科〔2017〕4号+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科技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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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科技奖励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单位: 为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建设“双一流”大学, 经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 2014 年修订的《广西医科大 学科技奖励管理办法》(桂医大科〔2014〕1 号)进行了修订。现 予印发,请校内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科技奖励管理办法 广西医科大学 2017 年 7 月 21 日 - 1 - 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校对:廖红兵 - 2 - 录入:刘书言 2017 年 7 月 21 日印发 附件 广西医科大学科技奖励管理办法 (2014 年 2 月第二次修订,2017 年 7 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印 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进一步 完善科技奖励制度,调动我校教职员工和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深入推进我校“双一流”建设,早日建成国内地方一流 医科大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立项奖励、科技成果奖励、科 研论文奖励、专利奖励等工作,统一归口学校科技处管理。 第二章 第三条 科研立项奖励 科研立项奖励包括获经费资助的纵向科技项目,不 包括各级自筹课题、横向项目、因荣誉或政策性照顾获得的课题。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级别认定:国家级项目包括科学技术 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 部门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省部级项目包括教育部、国家卫生与 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及其他国家相关部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 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部门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厅级 项目包括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五条 奖励标准: - 3 - (1)获资助项目总到位经费在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按 以下奖励系数进行奖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等科技部项目,学校按上级实到经费的 15%给予奖励;国家自然科 学基金项目中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优 秀青年科学基金按实到经费的 20%给予奖励,面上项目和青年科学 基金项目、国际(地区)合作项目按实到位经费的 15%给予奖励, 地区科学基金等其它项目按实际到位经费的 6%给予奖励;国家社 科基金项目按实际到位经费的 15%给予奖励;广西科技重大专项、 广西重点研发计划、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省部级重大项 目按实际到位经费的 6%给予奖励,其它省部级纵向项目按实际到 位经费的 3%给予奖励(省级以下的项目不予奖励);非我校牵头申 报的纵向项目,按实际到位经费的 3%给予奖励;上述项目到位经 费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奖金由学校专项经费列支。 (2)总到位经费在 50 万元以上的按以下办法计算累加:1-50 万元的部分奖励,按上述(1)中的系数 100%奖励;51-100 万元 的部分奖励,按上述(1)中的系数 80%奖励;101-200 万元的部 分奖励,按上述(1)中的系数 60%奖励;201-300 万元的部分奖 励,按上述(1)中的系数 40%奖励;300 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 按上述(1)中的系数 20%奖励。 第三章 第六条 科技成果奖励 对以广西医科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署名的科技成 果,由学校科技处组织申报各级科技成果奖励。获奖后的获奖单 - 4 - 位奖励证书由学校档案室归档管理,个人奖励证书由获奖个人保 管。 第七条 对以广西医科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署名申报获得国 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科技成果,学校按以下方案奖励: 1.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科技成果,学校按国家发放奖金的 1:2 配套进行奖励; 2.获得省部级奖励的科技成果,学校按省部级发放奖金的 1:1 配套进行奖励; 3.中华医学科技奖和教育部科技进步奖按照省级科技成果奖 相同等级奖励奖金 1:1 的比例进行奖励; 4.对获某些重要的学术团体及民间组织设立的非政府部门的 成果奖励,项目组可提出申请,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界定奖励 类别,酌情给予奖励。学校附属单位(独立法人单位)职工获奖 成果的配套奖金由所在单位发放。如同一科技成果多次获奖的, 则以获得的最高奖励为准进行配套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以广西医科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署名的合作完成 的科技成果,学校按以下方案奖励: 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者,一等奖:按照国家发放奖金 的 1:1 配套再乘以项目完成人员排序系数进行奖励;二等奖:按 照国家发放奖金的 1:0.8 配套再乘以项目完成人员排序系数进行 奖励。项目完成人员排序系数:第二名为 0.9,第三名为 0.8,以 此类推,最低排序系数为 0.1,即第十名以后(含第十名)的均为 - 5 - 0.1。本校有多位教职工获同一成果奖励时,只以排序最靠前的排 序系数计算配套奖金; 2.对非广西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省部级及省部级以 下级别奖励的合作成果不予以配套奖励。 第四章 第九条 科研论文及专著奖励 对我校教师或科研人员以广西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 单位在 SCI、SSCI、EI、A&HCI 收录期刊正刊发表的外文学术论文, 学校予以奖励,详见奖励细则。 奖励细则 类 别 署名情况 奖励金额 (1)第一通讯作者为我 0<IF<5 分,第一作者或通讯作 校人员,奖励金额=奖励 者人数分别不能超过 3 人,且排 基准金额×1/M×100%; 名第一的第一作者或排名第一 (M 为该受奖励作者标 的通讯作者为我校人员,并以广 注单位总数,以下类同) 西医科大学为该作者第一署名 (2)第一作者为我校人 原创性论 著类 单位,予以奖励。 员,奖励金额=奖励基准 金额×1/M×50%; (1)第一通讯作者为我 5≤IF<10 分,排名第一的第一 校人员,奖励金额=奖励 作者或排名第一的通讯作者为 基准金额×1/M×150%; 我校人员,且广西医科大学为该 (2)第一作者为我校人 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予以奖励。 员,奖励金额=奖励基准 金额×1/M×75%; - 6 - (1)第一通讯作者为我 IF≥10 分,排名第一的第一作者 校人员,奖励金额=奖励 或排名第一的通讯作者为我校 基准金额×1/M×200%; 人员,且广西医科大学为该作者 (2)第一作者为我校人 第一署名单位,予以奖励。 员,奖励金额=奖励基准 金额×1/M×100%; (1)第一通讯作者为我 排名第一的第一作者或排名第 校人员,奖励金额=奖励 述评类 一的通讯作者为我校人员,且广 基准金额×1/M×100%; 西医科大学为该作者第一署名 (2)第一作者为我校人 单位,予以奖励。 员,奖励金额=奖励基准 金额×1/M×50%; (1)第一通讯作者为我 0<IF<5 分,排名第一的第一作 校人员,奖励金额=奖励 者或排名第一的通讯作者为我 基准金额×1/M×20%; 校人员,且以广西医科大学为该 (2)第一作者为我校人 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予以奖励。 员,奖励金额=奖励基准 综述、循证 金额×1/M×10%; 医学类 5≤IF<10 分,排名第一的第一 作者或排名第一的通讯作者为 我校人员,且以广西医科大学为 该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予以奖 励。 (1)第一通讯作者为我 校人员,奖励金额=奖励 基准金额×1/M×50%; (2)第一作者为我校人 员,奖励金额=奖励基准 金额×1/M×25%; - 7 - (1)第一通讯作者为我 IF≥10,排名第一的第一作者或 校人员,奖励金额=奖励 排名第一的通讯作者为我校人 基准金额×1/M×100%; 员,且以广西医科大学为该作者 (2)第一作者为我校人 第一署名单位,予以奖励。 员,奖励金额=奖励基准 金额×1/M×50%; 第一作者(限 1 人)和通讯作者 letter to editor 等 (限 1 人)均为我校人员,且以 广西医科大学为唯一署名单位, 按基准金额 10%奖励 予以奖励。 1. 论文所在期刊应在当年 Web of Science 核心合集数据 库中检索到,论文需正式 online,并具备可引用的 DOI Number,即可在科技处办理奖励;online 时间在本办 法印发之前的论文,按本次修订之前的办法进行奖励。 2. 发表论文的时间在最新 IF 公布之前的月份,则按上一 年 IF 计算,发表在最新 IF 公布当月或之后,则按下一 年 IF 计算。 3. 奖励基准金额=刊登期刊最新发布的影响因子(IF 小数 备 注 点后一位,不进行四舍五入)×10000 元。 4. 在 EI 收录期刊正刊发表的外文学术论文,如期刊同时 被 EI 和 SCI 收录则按 SCI 统计的 IF 计算进行相应奖励, 而期刊仅被 EI 收录因无法统计 IF,奖励 5000 元。 5. 优先奖励通讯作者,通讯作者排名第一是指论文作者中 排序最末位的通讯作者。 6. 受奖励人署名单位有多个广西医科大学二级单位者按 1 个署名单位计算,同时标注校本部和附属医院的,由第 一署名单位按奖励细则进行全额奖励,其它排位的署名 - 8 - 单位不再进行奖励;同一篇文章不能同时在校本部及附 属医院领取奖励,此类事件如经查实,我校将有权收回 奖励并按照《广西医科大学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 法》予以处罚。 7. 在 药 理 学 与 毒 理 学 学 科 系 列 杂 志 ( 来 源 : web of 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奖励金额在上述奖励额的基 础上增加奖励 30%。 8. 对高被引论文(根据 ESI 数据库的界定,被引频次排在 前 1%的论文,由作者提供专业机构开具的证明),按 本办法相应的奖励额度再一次性给予奖励,同一篇论文 如多次进入被引频次前 1%不予以重复奖励。 9. 述评类论文指作为特定专家接受专业期刊编辑特邀,对 某一专题或技术进行评价的研究报告或导向性论文。 第十条 对我校教师或科研人员主编或参编出版的字数在 10 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或科普著作,学校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 主编: 学术专著类:10 万≤字数≤30 万,8000 元;30 万<字数≤60 万,16000 元;字数>60 万,32000 元。 科普著作类:10 万≤字数≤30 万,4000 元;30 万<字数≤60 万,8000 元;字数>60 万,16000 元。 2. 参编:按主编奖励金额的 50%给予奖励。 第五章 第十一条 专利发明及成果转化奖励 凡属我校教职工申请职务专利获得专利授权证书 后,专利发明人可获专利授权奖励。具体奖励数额如下: 1.发明专利,奖励 10000 元。 - 9 - 2.实用新型专利,奖励 3000 元。 3.外观设计专利,奖励 1000 元。 4.软件著作权,奖励 1000 元。 第十二条 凡在科技开发、成果推广、技术转让、医院制剂、 诊断试剂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按照《广西 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第六章 第十三条 附则 学校对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绩效明显的科技管理人 员(含二级单位),每年评奖一次,奖励工作由学校科技处具体执 行。 第十四条 所有奖励于论文发表、专著出版、专利获得的第 二年 5 月 31 日前申领完毕,逾期不再奖励。对于科研成果奖和项 目立项奖,奖金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对于科研论文奖,奖金由通 讯作者分配;通讯作者为校外研究人员,第一作者为本校员工, 奖金由第一作者分配。 所有学校奖励的奖金均为税前奖金,发放时按税法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凡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剽窃、侵夺他人的成果、 论文的,审查核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通报批评,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奖励办法对学校本部工作的全职人员实行奖 励,各附属医院及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 10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校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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