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附件 2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目 录 一、房地产市场监管类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5.《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6.《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7.《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8.《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9.《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2.《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6.《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7.《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8.《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2.《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 二、工程管理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6.《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8.《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9.《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0.《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全产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6.《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8.《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 2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0.《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2.《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4.《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8.《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9.《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0.《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5.《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三、城市建设管理类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5.《城市桥梁检测和养老护维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6.《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7.《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8.《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9.《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0.《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 1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3.《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4.《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5.《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7.《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8.《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9.《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1.《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2.《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其他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5.《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 房地产市场监管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 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 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1 万平方 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1 万平方 米以上 5 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 万平方 米以上项目开发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 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 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 20%以上 50%以下的房 ·5· 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 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开发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 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 VIP 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发现后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 VIP 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发现后未立即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已收取的预付款 0.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的 0.5%以上 1% 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隐瞒真实情况骗 取资质证书或伪造、涂改、租借、受让资质证书开发房地产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 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尚未从事开发活动的,处以五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质证书或伪造、涂改、租借、受 让资质证书开发房地产尚未从事开发活动,发现后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质证书或伪造、涂改、租借、受 让资质证书开发房地产尚未从事开发活动,发现后及时改正,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质证书或伪造、涂改、租借、受 让资质证书开发房地产尚未从事开发活动,发现后不及时改正;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 VIP 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发现后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 VIP 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发现后未立即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 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三、违反《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 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7·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 质证书核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8000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其销售行为无效,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 已收款额及利息,按已收款额的百分之一给买受人补偿,并处以已收款额百分之三以上 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以抵押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必须书面 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并将预售、销售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该房的抵押债务,解除 抵押。”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已经预售、销售的商品房不得进行抵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售、销售已经抵押的商品房 2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已收款额及利息,按已收款额的百分之一给买受人补偿,并处 以已收款额 3%以上 3.8%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售、销售已经抵押的商品房 200 平方米以上 10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已收款额及利息,按已收款额的百分之一给买受人补偿,并处 ·8· 以已收款额 3.8%以上 4.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售、销售已经抵押的商品房 1000 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已收款额及利息,按已收款额的百分之一给买受人补偿,并处 以已收款额 4.5%以上 5%以下的罚款。 2.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抵押已经预售、销售的商品房 2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抵押额 5%以上 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抵押已经预售、销售的商品房 200 平方米以上 10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抵押额 6%以上 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抵押已经预售、销售的商品房 1000 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抵押额 8%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 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 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 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六、违反《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擅 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侵害买受人利益的,由房地 产开发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 ·9· 企业应当给予买受人以经济补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改变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能够纠正的。 处罚标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能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 处罚标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 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1 万平方米以下 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 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1 万平方米以上 5 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 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 万平方米以上 项目开发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 ·10· 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 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限制面积 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 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 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限制面积 20%以上 50%以下的房地 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 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限制面积 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 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 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资质证书,尚未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资质证书,从事 3000 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11·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资质证书,从事 3000 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 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处以 1 万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不及时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处以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 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12· 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及时改正,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上 8000 元 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不及时改正;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8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 20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以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 2000 平方米以上 50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以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 5000 平方米以上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以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 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 1%以下的罚款。” ·13·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 VIP 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发现后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 VIP 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发现后未立即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已收取的预付款 0.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的 0.5%以上 1% 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 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2.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涉及房产 1 套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3 万元以上 2.7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涉及房产 2 套及以上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7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 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规定期限 10 日以下未将测绘成 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规定期限 10 日以上 20 日以下未 ·14· 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规定期限 20 日以上未将测绘成 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 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 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 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15·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现 售条件,但不具有第(七)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现 售条件,没有达到第(六)和第(七)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五)项任一项 规定的现售条件的;或没有达到第(六)和第(七)项任一项规定的现售条件且造成严 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 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 2 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 2 套以上 5 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 5 套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 2 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 2 套以上 5 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 5 套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 2 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 2 套以上 5 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 5 套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 2 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 2 套以上 5 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 5 套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在 1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在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总套数在 2 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委托代理销售总套数在 2 套以上 5 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委托代理销售总套数在 5 套以上的。 ·17·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 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 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现售 条件的,不具有第(七)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销售。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现售 条件,没有达到第(六)和第(七)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处以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五)项任一项规 定的现售条件的;或没有达到第(六)和第(七)项任一项规定的现售条件且造成严重 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18· 处罚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 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 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预售款总额 2%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纠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预售款总额 2%以上 3%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纠正,处以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但不超过 1.5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预售款总额 3%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纠正,处以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 款。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对房屋权利人没造成 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但对房屋权利人造成一 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没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拒不改正; ·19·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对房屋权利人没造成 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但对房屋权利人造成一 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没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3.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 2 万元以 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 2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 5 万元以 上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 ·20· 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 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 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出租违法建筑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但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但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在限期内改正,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 果的。有违法所得,未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出租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但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但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在限期内改正,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 果的。有违法所得,未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3.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的 ·21·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但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但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在限期内改正,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 果的。有违法所得,未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 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 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 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 ·22· 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 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300 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3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 正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 的,处以 8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300 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3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 正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 的,处以 8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3· 一、违反《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预 售商品房的,对于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 已收预售款 1%以下的罚款;对于不符合预售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 行为,并可处已收预售款 1%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对于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 放 VIP 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发现后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 放 VIP 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发现后未立即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已收取的预付款 0.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的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 2.对于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 放 VIP 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发现后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 放 VIP 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发现后未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已收取的预付款 0.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的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24· 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 资质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 资质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 资质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 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评估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评估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 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评估价值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 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 ·25· 办理的,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 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 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 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 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10 日以上办理的;或拒不办理;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第二十条第一款“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 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 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 3 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 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 3 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26· 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 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 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开展业务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展业务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展业务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开展业务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展业务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展业务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开展业务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展业务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展业务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5 千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7·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 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 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 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条第二款“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 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 章,并有至少 2 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5 千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2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5 千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28· 处罚标准:处 1.2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 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5 千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2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 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损害后 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造成一定损害后 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没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拒不改正;或 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 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9·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30· 处罚标准:警告,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开展业务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展业务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分支机构已开展业务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31· 处罚标准:警告,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 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 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资料,能主动改正, 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资料,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 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 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下且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上的。 ·32·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 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 20 万元以下的、出具 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未被委托方使用的或经责令后停止违法活动未造成危害和社会影响 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 20 万元以上 500 万 元以下的或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经被委托方使用但未造成危害和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 500 万元以上或出具 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经被委托方使用且造成危害和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 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33·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 2 个或者 2 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且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 罚款。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34·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且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 罚款。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且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 罚款。 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且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 罚款。 5.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且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 罚款。 6.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35·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且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 罚款。 7.同时在 2 个或者 2 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且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 罚款。 8.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且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 罚款。 9.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且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 ·36· 罚款。 10.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且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 罚款。 11.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且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 罚款。 六、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 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 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 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 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 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 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1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 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 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 3 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 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 协理签名的 ·38·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1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 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 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 3 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 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 定事项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1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 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 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 3 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 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 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2 处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 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 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2 处以上 5 处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 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 ·39· 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5 处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 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 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 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 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 证明等有关资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查看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查看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 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 1.5 万元以 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查看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 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 2.5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 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 ·40· 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及时改正,没有对购房者的实际利益产生损 害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或部分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物业管理项目规模较大造成重大社会 影响的;或严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 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分财产价值在 30 万元以上或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 5 日以下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标准: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标准: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以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 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逾期 10 日以上移交有关资料的;或拒不移交;或造成 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以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四、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 3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 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 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委托合同价款 30%以上 3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未完全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 35%以上 4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或给业主造成损失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 4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 2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经发现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能立即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专项维持资金,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 1 倍以 ·42· 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造成业主损失或不能退回挪用的 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专项维持资金,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 1 倍以 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 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足规定面积的 80%的, 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足规定面积的 60%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罚 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足规定面积的 30%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 款。 七、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 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 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给业主造成一定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43·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或拒不改正,给业主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 为之一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个人处以 1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个人处以 4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处以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业主共同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个人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处以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纠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个人处以 1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个人处以 4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处以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44·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个人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处以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个人处以 1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个人处以 4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处以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业主共同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个人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处以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专业经 营单位拒不接收或者拒不履行承担运行、维修和更新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未给业主造成损 失的。 处罚标准: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或 给业主造成一定损失的。 处罚标准:处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的;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45· 二、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 款规定,未及时报送文件资料、建设单位不提供筹备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建设单位未及时报送文件资料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八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单位不提供筹备费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八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广告、 宣传和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对业主进行骚 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46·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业主共同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 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约定时间提前撤 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 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对其处以每日 一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约定时间提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未给业主造成 ·47· 损失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给业主造成一定损失的。 处罚标准: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的;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申请所在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其他禁止行为规定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 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48· 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 果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 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以下 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 5 日以上改正的; 或拒不改正的;或不能恢复原状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 下罚款。 3.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拆除后立即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拆除,逾期 5 日以下拆除的;或造成一定 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拆除的;或拒不拆除 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 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具有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 ·49· 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犬只,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犬只,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犬只,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经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 八、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还;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每违规出售一个车位、车 库,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 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租赁 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 ·50·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返还,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每违规出售一个车位、车库,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 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返还,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每违规出售一个车位、车库,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返还,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每违规出售一个车位、车库,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2.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 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51· 一、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 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 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 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 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 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52· 处罚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 2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 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 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经发现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能立即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专项维持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 1 倍以下的罚 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造成业主损失或不能退回挪用的 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专项维持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 1 倍以上 2 倍 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 销资质证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 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53·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5 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10 日以上办理的;或拒不办 理;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5 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10 日以上办理的;或拒不办 理;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 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发现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 者贷款证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 明 2 份以上 5 份以下的。 ·54· 处罚标准:处以 4000 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 明 5 份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 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行政 处罚 处罚依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违反 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 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人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 60 平方 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 60 平方 ·55· 米以上 9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15000 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 90 平方 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2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行政 处罚 处罚依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 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 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 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再按照成 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6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 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再按照成 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60 平方米以上 9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 15000 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 15000 元以上 25000 元以 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再按照成 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56· 90 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 2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 2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 下的罚款。 《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 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 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对 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私下交易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弄虚作假、私下交易 6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弄虚作假、私下交易 60 平方米以上 9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 15000 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弄虚作假、私下交易 90 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 2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 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 惠政策建设的房屋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 补齐房价款,可并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够及时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 房价款,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57·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够及时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 房价款,但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处 20000 元 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 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 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涉及金额 20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 1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 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涉及金额 2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 1.8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 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涉及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以 15 万元以上 20 万 ·58· 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 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 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 3 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5 百元以上 6 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 3 日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 百元以上 8 百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 5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 3 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5 百元以上 6 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 3 日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 百元以上 8 百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 ·59· 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 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 5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 5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的罚 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 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 5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 装修企业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 混凝土墙体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 3 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装修人处 5 百元以上 6 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1 千元以 上 3 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 3 日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 6 百元以上 8 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 处 3 千元以上 7 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 8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 处 7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 3 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1 千元以上 2 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 3 日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 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3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罚款。 ·60· 3.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 3 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装修人处 5 百元以上 6 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 3 日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 6 百元以上 8 百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 8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 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 3 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装修人处 5 百元以上 6 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1 千元以 上 3 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 3 日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 6 百元以上 8 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 处 3 千元以上 7 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 8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 处 7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 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 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1 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3 千元以上 7 千元以下的罚款。 ·61·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7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 五、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 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给予警告, 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2 至 3 倍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次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2 倍以上 2.5 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两次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或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2.5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 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62·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住房总套数在 2 套以下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 1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住房总套数在 2 套以上 5 套以下或宿舍型住房 面积 100 ㎡以上 3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住房总套数 5 套以上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 300 ㎡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2.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处罚标准: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处罚标准: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 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63·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 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 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 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 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 处罚标准:处以 300 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涉及住 房总套数 1 套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 5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涉及住 房总套数 2 套及以上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 50 ㎡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 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 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 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住房总套数 1 套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 50 ㎡以 下的。 处罚标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3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 ·64· 倍以下但不超过 1 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住房总套数 2 套或宿舍型住房面积 50 ㎡以上 1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但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住房总套数 3 套及以上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 100 ㎡以上的。 处罚标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以 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 等经纪业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 上签约资格,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 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 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65· 一、违反《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房屋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租住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证明,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 营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出租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 (五)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 出租。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 30 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住 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66·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 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内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部门补领。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原租赁合同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租房屋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租住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67· 处罚标准:个人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个人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 以下罚款。 4.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房屋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处以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的罚款;租赁房屋用 于生产经营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房屋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 2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处以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租赁房屋用 于生产经营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房屋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 处罚标准: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处以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租赁房屋用 于生产经营的,处以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 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 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68· 1.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 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 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 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 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69· 处罚标准:处 3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3.5 万元以上 4.5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4.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作虚假宣传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 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 ·70· 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 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 2.5%以上 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 3.5%以上 4%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 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 ·71· 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 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 2.5%以上 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 3.5%以上 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72· 五、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 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 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六、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 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 ·73· 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 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七、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 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 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 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 1%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 1%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 1.5%以上 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八、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74·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 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 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 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行为被执法机关首次查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行为被执法机关第二次查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执业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行为被执法机关第三次查处的;或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 处罚标准: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 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 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75· 二、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 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 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设计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 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 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 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 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年内,仅一项工程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年内,累计两项工程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3%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处工程合同价款 3%以上 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 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法机关查处时违法行为已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 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77·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 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 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 ·78· 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 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 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79·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 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 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 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 ·80· 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 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 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 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 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 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 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 ·81· 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 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82·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 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行政处罚 ·83·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 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 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 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 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84·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 额 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 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 ·85·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 8‰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 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 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 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86· 一、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 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四条“招标人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 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无正当理由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 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 3 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未在 3 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 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 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五条“招标代 理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代理业务、降低资 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招标代理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代理业务、 ·87·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2.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以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3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30000 ㎡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代理业务、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三、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 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 员会成员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其收受的财物,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代理人或者与招标结 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 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 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 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8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行 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招 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 ㎡以上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千元以上 8 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以 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 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89·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 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查处时招标活动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查处时招标活动已实施,但设计工作未实施。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查处时设计工作已实施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 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 重新进行评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90· 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 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 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6‰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6%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91·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 6‰以上 8‰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6%以上 8%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 8‰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8%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 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六、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 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 3000 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 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 ·92· 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 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 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 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 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 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 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二、违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93·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 3 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 3 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 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 3 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 3 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94·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 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法机关查处时违法行为已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处罚标准: 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 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 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 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95·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 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三、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 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 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 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 ·96·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招标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 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97· 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 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 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七、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 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98·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 予以公告。 八、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 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 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 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 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九、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99·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 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 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100·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 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 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 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 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 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 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 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 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101· 十二、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 3 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 3 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102·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 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违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 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 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103· 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 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 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 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 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104·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 3 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 3 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105·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 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 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06·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 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的; ·107·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 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 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08·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 定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 定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 定处罚。 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 ·109· 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 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尚未用于具体 项目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 许可证。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用于具体项 目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 许可证。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 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 许可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3 万元以上 3.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3.6 万元以上 4.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者拒不改 正;或者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4.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 1.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 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111·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 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 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 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12·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 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四、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 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行为被执法机关首次查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行为被执法机关第二次查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执业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行为被执法机关第三次查处的;或造成严重安全事 故等严重情节的。 处罚标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 注册。 五、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 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 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 1.5 倍以上 2.5 倍以下的罚款。 ·113·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 2.5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 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 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 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 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 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114·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八、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 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费用 1 个月以下未归还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费用 1 个月以上 2 个月以下未归还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费用 2 个月以上未归还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4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 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 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15·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 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 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 工方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 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16· 十一、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2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 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生产安 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2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及时改正,但造成生产安全 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8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 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 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7·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二、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 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 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 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118·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 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 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尚未 用于具体项目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 可证。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用 于具体项目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 可证。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造成 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 可证。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119·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 拆卸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 1 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 匿销毁证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三项或三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20· 三、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 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 1 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 匿销毁证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三项或三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 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 1 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 匿销毁证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三项或三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21· 五、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 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 1 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 匿销毁证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三项或三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 1 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 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 匿销毁证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 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三项或三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 ·122· 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尚未用于具体项目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已用于具体项目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 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 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人数占企业“安管人员”达到 1/3 以 下的。 ·123· 处罚标准:处 7 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 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人数占企业“安管人员”达到 1/3 以 上 2/3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7 千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 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人数占企业“安管人员”达到 2/3 以 上的。 处罚标准: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 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 ·124·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 5 日以下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 10 日以上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或拒不按规定 办理;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 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生产安 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2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及时改正,但造成生产安全 ·125· 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8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 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六、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 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 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 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 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26· 一、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建设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 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建设单位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建设单位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 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 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 ·127·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 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 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三、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 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 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设计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 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设计单位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设计单位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 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28·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 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 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五、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 可证 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 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 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施工单位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施工单位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29·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 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施工单位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施工单位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 ·130· 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 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 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八、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监理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 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监理单位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监理单位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31·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监理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 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监理单位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监理单位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 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32·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 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 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肢解发包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0.6%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肢解发包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6%以上 0.8%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肢解发包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8%以上 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 ·133· 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 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 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1.3%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3%以上 1.7%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134·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7%以上 2%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5%以上 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3.5%以上 4%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 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135·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 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 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1.3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3 倍以上 1.7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5%以上 3.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7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3.5%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136·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1.3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3 倍以上 1.7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5%以 上 3.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7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3.5%以上 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1.3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 上 2.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3 倍以上 1.7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5% 以上 3.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7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3.5% 以上 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 ·137·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允许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1.3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 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允许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3 倍以上 1.7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 款 2.5%以上 3.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允许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7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 款 3.5%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质证书。 九、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 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 酬金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 计费 25%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0.6%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138·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 计费 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6%以上 0.8%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 计费 4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8%以上 1%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的监理业务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30%以下的 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的监理业务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30%以上 40%以下的 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的监理业务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40%以上 50%以下的 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十、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139·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 质证书。 十一、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 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 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 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 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5%以上 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3.5%以上 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十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 ·140·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十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 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41· 十五、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 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 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 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 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十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 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142·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 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6%以上 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8%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 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 工,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143·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1.3%以 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3%以上 1.7% 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7%以上 2%以 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2.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1.3%以 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3%以上 1.7% 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7%以上 2%以 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 1 万 ·144·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撤销施工许可证,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撤销施工许可证,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撤销施工许可证,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 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 ·145·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 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6%以上 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8%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行 政处罚 ·146·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 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行 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建 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 2.5%以上 3.5%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 3.5%以上 4%以下罚款。 三、违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 行政处罚 ·147· 处罚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 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 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上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30000 ㎡以下的。 ·148·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3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 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 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3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1.5 万元以上至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49·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3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利用该证书执业的。 处罚标准:撤销其资质证书,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以 1 万元以上 1.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或再次违法的 处罚标准:撤销其资质证书,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以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或再次违法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撤销其资质证书,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150·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 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3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至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3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 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 5%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 ·151· 处罚标准: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 5%以上 6%以 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 6%以上 8%以 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 8%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 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 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书面通知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 工验收进行监督的; (二)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 (三)未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移 交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或者造成一定 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改正的;或者拒不改正 ·152· 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 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 本办法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未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的,由市政工程质 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 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 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不执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要求的,由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或者造成一定 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改正的;或者拒不改正 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 罚 ·153· 处罚依据:《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 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发现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 整改,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未报告的,由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处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54· 1.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以上 1.3 倍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3 倍以上 1.7 倍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7 倍以上 2 倍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以上 1.3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3 倍以上 1.7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7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以上 1.3 倍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3 倍以上 1.7 倍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7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 ·155· 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 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 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 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 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四、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156·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 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 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包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包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30%以上 40%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包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40%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六、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 ·157· 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 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 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 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158·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3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3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 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企业罚款数额的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勘察企业违法行为轻微的。 处罚标准: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企业罚款数额的 5%以上 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勘察企业违法行为一般的。 处罚标准: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59· 企业罚款数额的 6%以上 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勘察企业违法行为严重的。 处罚标准: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企业罚款数额的 8%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 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 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 5%以上 6%以 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3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 6%以上 8%以 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3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 8%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60· 一、违反《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 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不足 20000 ㎡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161· 三、违反《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 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但情节尚不 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5%以上 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3.5%以上 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违反《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 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62·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 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163·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3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5 万元以上至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3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 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 1000 元以 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3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3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 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 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164·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 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65·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 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 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3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3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 ·166· 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3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3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 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 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 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 3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 3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 ·167· 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 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 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168·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 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 范围执行业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169·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且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 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 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3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3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 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170· 处罚标准:处以 3 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3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 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且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 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 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171·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 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 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 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 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 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处以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10 日以上办理的;或拒不办理;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 ·172· 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 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 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 ·173· 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且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且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 罚款。 ·17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 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利用该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利用该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二、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 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 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175· ㎡以上 3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30000 ㎡以上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 期不办理的,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 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 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10 日以上办理的;或拒不办理;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5000 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以 5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176·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以 1.2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 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 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 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77· 一、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 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 警告,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非实质性虚假注册资料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实质性虚假注册材料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虚假注册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且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 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 违法活动,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178· ㎡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3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30000 ㎡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 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25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2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 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179·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且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 款。 六、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 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180·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且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 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 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3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30000 ㎡以上的; ·181·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 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25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2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 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 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82·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且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 款。 五、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 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 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183·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且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 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184· ㎡以上 3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3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 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的,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 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 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85·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且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 罚款。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 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 监理企业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利用该证书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利用该证书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二、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 ·186· 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 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 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 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 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处以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罚款。 ·187·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10 日以上办理的;或拒不办理;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 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 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 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 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 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 ·188· 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 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 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 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办理的。 ·189· 处罚标准: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10 日以上办理的;或拒不办理;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 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 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 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190·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 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6%以上 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8%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 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 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下的。 ·191·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8000 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 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 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设计、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按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但对单体建筑的 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五十万元; (二)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使用黏土砖进行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能改正的,按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但对单体建筑的最 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五十万元; (五)监理单位未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理的,处以十万元以 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黏土砖的区域内,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 料。 ·192· 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设计、 施工。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理。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加强监督。”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3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3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3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3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监理单位未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193·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3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3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建设与管理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 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 2 万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 2 万立方米以上 5 万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 5 万立方米以上的; ·194·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2.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 2 万立方米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 2 万立方米 以上 5 万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 5 万立方米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 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95·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 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用户在 10 户以下,个人用户在 1000 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 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用户在 10 户以上 20 户以下,个人用户在 1000 户以上 2000 户以 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 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用户在 20 户以上,个人用户在 2000 户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经营燃气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始经营燃气并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始经营燃气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3.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 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 12 小时以下的;或未 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事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引起供气纠纷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196· 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 12 小时以上 24 小时以 下的;或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 24 小时以上的;或未 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4.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 经营的燃气 3000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 经营的燃气 3000 立方米以上 1 万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 经营的燃气 1 万立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300 立方米以下 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300 立方米以上 1000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197· 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1000 立方米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6.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 500 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 500 户以上 1000 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 1000 户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7.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 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 500 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 500 户以上 1000 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 1000 户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 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 的规定进行处罚。 ·198·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300 立方米以下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 220 公斤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300 立方米以上 1000 立方米以下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 220 公斤以上 720 公斤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1000 立方米以上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 720 公斤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 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 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 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一般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199· 2.燃气经营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一般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3.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一般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 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 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 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200·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罚款。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罚款。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罚款。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01·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罚款。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罚款。 6.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罚款。 7.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202· 正;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罚款。 8.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罚款。 六、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 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1000 户以下或造成损失 金额在 5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03·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1000 户以上 2000 户以下 或造成损失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2000 户以上或造成损失 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2.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1000 户以下或造成损失 金额在 5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1000 户以上 2000 户以 下或造成损失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2000 户以上或造成损失 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3.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1000 户以下或造成损失 金额在 5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1000 户以上 2000 户以 下或造成损失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204·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2000 户以上或造成损失 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4.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 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1000 户以下或造成损失 金额在 5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1000 户以上 2000 户以 下或造成损失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2000 户以上或造成损失 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 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 ·205· 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没有立即改正的,或造成一定损害后 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市政燃气设施损坏不能使用或有重大安全隐患 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2.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没有立即改正的,或造成一定损害后 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市政燃气设施损坏不能使用或有重大安全隐患 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 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 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206·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 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 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 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 ·207· 气瓶 3 罐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 气瓶 3 罐以上 6 罐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 气瓶达 6 罐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2.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 倒灌燃气 3 罐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 倒灌燃气 3 罐以上 6 罐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 倒灌燃气达 6 罐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3.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3 罐以下 的。 处罚标准: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3 罐以上 6 罐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6 罐以上;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 ·208· 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 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 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300 立方米以下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 位的为 220 公斤以下。 处罚标准:处以 5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 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300 立方米以上 600 立方米以下的,若 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 220 公斤以上 440 公斤以下。 处罚标准: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 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600 立方米以上,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 的为 440 公斤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生产企 业、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一)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起止时间进行供热的; (二)未对已具备供热条件且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住宅小区 进行供热的; (三)未对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热用户按照分户计量用热量收取热费的; ·209· (四)未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 2 个月内结清需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五)接到热用户投诉或者查询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答复的; (六)在供热期间擅自中断、停止供热的; (七)连续停热 12 小时以上,未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的; (八)自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 未承担检测费用,或者室内温度连续 48 小时以上不达标,未按照规定减收热费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保护范围界限标志的; (十)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造成严重 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 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共供热设施或者安全警示标志、在供热 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挖坑、掘土、打桩、爆破作业或者实施其他危 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单 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共供热设施或者安全警示 标志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没有立即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210·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 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户外公共供热设施损坏不能使用或有重大安全 隐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下的罚款。 2.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挖坑、掘土、打 桩、爆破作业或者实施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热用户在 1000 户以下或造成损失金 额在 5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热用户在 1000 户以上 2000 户以下或 造成损失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 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热用户在 2000 户以上或造成损失金 额在 10 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用户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热用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居民热用户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的;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的;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的; (四)改动热计量、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的;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211·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热用户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 200 元以上 4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热用户处 4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 4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改正的;或造成严重损 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热用户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 800 元 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 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12·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能及时补救、修复,没有造 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未及时补救、修复但危害后 果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不能补救、修复;或危害后 果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 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按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213·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工程造价 1%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工程造价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 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 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 公斤/平方厘米(0.4 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 千伏 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 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 1 日未补缺或者修复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 1 日以上 3 日以下未补缺或者修复的;或造成 一定损害后果的。 ·214·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 3 日以上未补缺或者修复的;或造成严重损害 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 1 日未清理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 1 日以上 3 日以下未清理;或造成一定损害后 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 3 日以上未清理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15·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 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7.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8.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16· 10.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 公斤/平方厘米(0.4 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 千伏以 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17·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 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 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 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18· 3.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5.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219·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 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 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 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 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 施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 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三条“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 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 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 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220·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 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 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 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221·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 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能及时改正并且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能及时改正但造成 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未能及时改正并且 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 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222·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非营利为目的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营利为目的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照明设施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未 影响正常使用也未影响正常维护、维修的;接用电源用于非营利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影 响正常使用或影响正常维护、维修的;接用电源用于营利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或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价值 500 元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价值 500 元 ·223· 以上 1000 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价值 1000 元以上;或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或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造 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三)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 (六)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 第十九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 (二)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 (三)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的; (四)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五)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 (六)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 破、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的; ·224· (七)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八)其他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2. 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3. 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225·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5.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6.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7.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9.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226·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10.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11.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 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12.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 ·227· 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 (二)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 (三)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 (四)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批准。对批准的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未经批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2.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未经批准 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3.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未经 批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228·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4.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未经批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 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 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破坏后果轻微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破坏后果一般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破坏后果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 ·229· 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违反本办 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 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1000 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 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 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 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100 平方米以下 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100 平方米以上 2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 15000 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200 平方米以上 的。 ·230·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 2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违反本办 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 1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造 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 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或造成损害较 轻能及时赔偿的。 ·231·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较重(死亡 2 棵)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死亡 3 棵及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4.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 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四)违反本办 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 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 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 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树木未造成伤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 5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树木造成一定伤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 6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树木造成严重伤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23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 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施未投入使用或已投入使用,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施已投入使用,并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施已投入使用,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 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 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 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 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233·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 三、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 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 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整改完毕且及时补办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采取治理措施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采取措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处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拒 不采取措施的;或采取埋设户管等方式进行排水,埋设的管道直径大于 300MM 或者对 直径大于 500MM 的城镇排水管道、砖砌查井造成损害的;或排放的为化工、医疗、造 纸等特别行业的污水,具有污染性、腐蚀性、致病性等危害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34·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采取治理措施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采取措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拒 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 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 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 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10 万元 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 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 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 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235·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 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 够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 超过期限 5 日以下改正完毕的。 处罚标准: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 超过期限 5 日以上整改完毕;或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 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 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 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10 万元以 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 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236· 5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 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 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 国家有关标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虽造成严重后果但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 取治理措施后,能够按期采取治理措施并能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并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 治理措施后,超过期限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 治理措施后拒不采取措施;或造成无法消除的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虽造成严重后果但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 取治理措施后,能够按期采取治理措施并能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单位。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并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 治理措施后,超过期限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 下罚款单位。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采取治理措施后拒不采取措施;或造成无法消除的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 七、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237·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 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 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在超过期限 5 日以下缴纳的。 处罚标准: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 1 倍以上 1.7 倍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在超过期限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缴纳的。 处罚标准: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 1.7 倍以上 2.5 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在超过期限 10 日以上缴纳或拒不缴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缴纳,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 2.5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八、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238· 2.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3.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17 万元以上 23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 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239·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2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 十、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 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虽造成严重后果但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后,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虽造成严重后果但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补救措施能够消除危害影响的。 ·240· 处罚标准: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拒不改正,或补救措施不能消除危害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 以下罚款。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 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 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 二、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241· 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 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 取治理措施后,能够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整改完毕且及时补办补办排水许可证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 取治理措施后,超过期限采取措施的。 处罚标准:补办排水许可证,处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 水户,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拒不 采取措施的;或采取埋设户管等方式进行排水,埋设的管道直径大于 300MM 或者对直 径大于 500MM 的城镇排水管道、砖砌查井造成损害的;或排放的为化工、医疗、造纸 等特别行业的污水,具有污染性、腐蚀性、致病性等危害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处 30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罚款。 三、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 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 5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 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 取治理措施后,能够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 ·242· 取治理措施后,超过期限采取措施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拒不 整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 位名录的排水户,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排水户名称、法定 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够 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 过期限 5 日以下改正完毕的。 处罚标准:处 1.5 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 过期限 5 日以上整改完毕;或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排水户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排放污水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排放污水的。 处罚标准: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243· 处罚标准: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 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 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 3 日 以下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 3 日 以上 10 日以下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17 万元以上 23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 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 10 日以上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244·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2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 八、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 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有上述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二次的,或经责令改正后未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三次及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用水单位和个 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 日加收 3‰的滞纳金,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城市 污水处理费的数额。”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缴纳,逾期 3 日以下缴纳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缴纳,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缴纳的。 处罚标准: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缴纳,逾期 10 日以上缴纳的;或拒不缴纳; ·245·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市供水工程的,处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任 务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反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市供水工程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活动 1 个月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活动 1 个月以上;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2.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任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越一级资质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任务的。 ·246·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越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 施工任务的;或无证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停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项水质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10%、水压低于国 家标准 0.01 兆帕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项水质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20%;水压低于国 家标准 0.02 兆帕;或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项水质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10%以上;水压低 于国家标准 0.03 兆帕及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的。 ·247·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2.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停水 6 小时 以下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停水 6 小时 以上 24 小时以下;或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停水 24 小 时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3. 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 10 日未检修供水设施,在供水设施 发生故障后超过规定时间 30 分钟未抢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 10 日以上 30 日以下未检修供水设施; 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超过规定时间 30 分钟以上 60 分钟以下未抢修;或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 30 日以上未检修供水设施;在供水 设施发生故障后超过规定时间 60 分钟以上未抢修;或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突发事件供水应急方案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制定突发事件供水应急方案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248· 处罚标准: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7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7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 定处以罚款: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非法所得 1—3 倍罚款;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 施安全活动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 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 3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 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249·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10 吨以下经责令改正 后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10 吨以上 30 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非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30 吨以上的;或拒不 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非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2.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 全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在 10 日以下整改完毕,恢复 原状的;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导致轻微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在 10 日以下部分 整改的或 10 日以上 30 日以下完成整改、大部分恢复原状的;存在部分安全隐患的;导 致一定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处 1000 元以上 25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整改的;通过努力只能小部分恢复原状的;存 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导致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3.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在 10 日以下整改完毕,恢复 原状的;造成轻微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在 10 日以下部分 整改的或 10 日以上 30 日以下完成整改、大部分恢复原状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整改的;通过努力只能小部分恢复原状的;造 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250· 4.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 系统直接连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刚开始实施,未造成损害,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生轻微损害,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较大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5.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5 吨以下经责 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5 吨以上 10 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3000 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10 吨以上的; 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供水设施或危害供水安全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2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6.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恢复 原状的;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导致轻微危害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部分 整改的或超过期限 30 日以下完成整改、大部分恢复原状的;存在部分安全隐患的;导致 一定危害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整改或二次以上违法的;通过努力只能小部分 恢复原状的;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251·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上报水质报表但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上报水质报表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52· 一、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 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 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30000 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 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 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 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不超过 2 万元 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 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不超过 2 万元 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3 倍以下且不 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253·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 3—5 倍的加 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 30—100 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 (一)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 (二)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四)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漏水量达到 100 立方米以下,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 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漏水量达到 100 立方米以上 300 立方米以下的;或经 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 30 元以上 60 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 15000 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漏水量达到 300 立方米以上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 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 6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 ·254· 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 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5 倍以下且不超过 1.5 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5 倍以下且不超过 500 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5 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 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5 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 元的 罚款。 二、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 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 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 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应建设施标准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2 座 以下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应建设施标准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2 座 以上 5 座以下的;或经责令改正后不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应建设施标准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5 ·255· 座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 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 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 10 日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 10 以上 30 日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5%以上 3.5%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 30 日以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3.5%以上 4%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 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 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 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环境卫生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环境卫生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256·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 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 以上行为的,处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 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 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 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1 立方米以下的; 或污染面积在 1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个人处以 1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1 立方米以上 3 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 10 平方米以上 3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个人处以 100 元以上 15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3 立方米以上的; 或污染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个人处以 1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 ·257· 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 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1 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 积在 1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1 立方米以上 3 立方米以下 的;或污染面积 10 平方米以上 3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3 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 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 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 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258·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 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 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 果。”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 日内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 日以上 5 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过 5 日仍未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 日内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 日以上 5 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处以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过 5 日仍未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 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 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 ·259· 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 1 日以下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 1 日以上 3 日以下的;或经责令改 正后不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 3 日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 1 日以下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 1 日以上 3 日以下的;或经责令改 正后不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 3 日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260·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3000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200 元以下 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建筑垃圾 1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 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建筑垃圾 1 立方米以上 2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 人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建筑垃圾 2 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单位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 人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危险废物 0.1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 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危险废物 0.1 立方米以上 0.2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 人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危险废物 0.2 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单位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 人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垃圾 5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 人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261·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垃圾 5 立方米以上 10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单位处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 人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垃圾 10 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单位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 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 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 1 立方米以下、工业垃圾 0.5 立方米以 下、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0.1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 1 立方米以上 2 立方米以下、工业垃圾 0.5 立方米以上 1 立方米以下、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0.1 立方米以上 0.2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 2 立方米以上、工业垃圾 1 立方米以上、 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0.2 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 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20 立 ·262· 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20 立 方米以上 50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50 立 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 20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 20 立方米以上 50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 50 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 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1 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 积在 1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1 立方米以上 3 立方米以下 的;或污染面积 10 平方米以上 3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3 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 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263·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处置建筑垃圾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处置建筑垃圾 20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处置建筑垃圾 20 立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20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20 立方米以上 50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50 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264·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20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20 立方米以上 50 立方 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50 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 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1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个人处 5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1 立方米以上 2 立 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对单位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个人处 50 元以上 15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2 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对单位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 人处 1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65· 一、违反《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 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 集设施的;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按 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 (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 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应建设施标准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2 座以下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应建设施标准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2 座以上 5 座以下的;或经责令改正后不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应建设施标准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5 座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2.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 10 日以下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 10 日以上 30 日以下的;或经责令改正后 不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 30 日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266· 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 1 日以下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 1 日以上 3 日以下的;或经责令改 正后不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 3 日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4.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设施、设备未能正常运行 2 日以下经责令改正 后能立即改正的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设施、设备未能正常运行 2 日以上 5 日以下的; 或经责令改正后不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设施、设备未能正常运行 5 日以上的;或造成 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 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二)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 (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 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 (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267·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 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过 10 日仍未整改完毕的;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交的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 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交的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经责令改正后不能立即 改正的;或未提交检测报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 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立台账不符合规定或报送的处置报表不符合要求 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立台账不符合规定或报送的处置报表不符合要求 经责令改正后不能立即改正的;或未建立台账或未报送处置报表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4.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合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10 立方米以 下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68·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合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10 立方米以 上 20 立方米以下的;或经责令改正后不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合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20 立方米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 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 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 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 1 至 3 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1 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1000 元。城 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缴纳,逾期 5 日以下缴纳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 1 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缴纳,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缴纳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 1 万元 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 元的罚 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缴纳,逾期 10 日以上缴纳的;或拒不缴纳;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1 万元 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 元的罚 款。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69· 一、《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 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 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 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 5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 容物品的,处以 5 元以上、20 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 品等的,处以每处 10 元以上、50 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不足 1 吨的,处以 5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超过 1 吨的,处以每吨 200 元罚款,但 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 1 万元;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 30 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 10 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 1 万元;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 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 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 罚款; (八)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以 50 元以上、300 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 处以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处 处以 10 元以上、50 元以下罚款; (十一)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以 10 元以 上、50 元以下罚款; (十二)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 20 元以上、50 元以下罚款; ·270· (十三)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吨 1000 元以上、2000 元 以下罚款; (十四)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本条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省辖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市容环境卫生 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执法实践制定。 二、违反《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 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饲养 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 5 元以上、10 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 每头 50 元以上、1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处理,尚未造成污染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处理,造成地(屋)面无污染,但有臭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以禽类每只 5 元以上 8 元以下罚款;处 以畜类每头 50 元以上 8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处理,造成地(屋)面有污染,且有臭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以禽类每只 8 元以上 10 元以下罚款;处 以畜类每头 8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的行 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 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 5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 ·271· 影响市容的,处以 3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 原设施造价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 1 万元。”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一边长 4 米以上 5 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一边长 5 米以上 8 米以下;或者累计面积 10 平 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每 处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一边长 8 米以上;或单个面积 10 平方米以上的 大型户外灯光广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每 处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2.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 5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 响市容的,处以 3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 5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 5 平方米以上 1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临时 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 10 平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临时 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 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 施造价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 1 万元 ·272·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 500 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原 设施造价 1.5 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 1 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 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原 设施造价 1.5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 1 万元。 四、违反《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 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凡不 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 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影响较轻的。 处罚标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影响较重的。 处罚标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处以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的。 处罚标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处以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 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损坏 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 ·273· 恢复原状,可以并处 1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 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 200 元以 下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 200 元以 上 1000 元以下的;或经责令改正后不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 100 元以上 25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 1000 元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 2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非法涂写、刻画、喷涂、粘 贴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生活垃圾的; (三)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非法涂写、刻画、喷涂、粘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能够在 24 小时内清除痕迹,且对建 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未造成伤害的。 处罚标准: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74·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24 小时内未彻底清除痕迹,或虽然 痕迹已经清除,但对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已造成轻微伤害的。 处罚标准: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清除痕迹,或虽然痕迹已经清除, 但对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已造成严重伤害的。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罚款。 2.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生活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够立即改正,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的。 处罚标准: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不积极配合,但是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标准: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配合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罚款。 3. 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够立即改正,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的。 处罚标准: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不积极配合,但是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标准: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配合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罚款。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275·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 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 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 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 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 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 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 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的。 ·276·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 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 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 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中 1-2 项且经 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 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中 3-4 项经责 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 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中 5 项及以上;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经责令改正后能在规定期限改正 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开封城管局建议) 处罚标准: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在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逾期 3 日以上改 正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 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经责令改正后能在规定期限改正 ·277· 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在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逾期 3 日以上改 正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 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 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 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污染道路长度在 50 米以下 的。 处罚标准: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 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污染道路长度在 50 米以上 300 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八千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 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污染道路长度在 300 米以 上;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5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 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 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78·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 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 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 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 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 的。 处罚标准: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改正或拒不改正的;或 者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 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年度内首次被发现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 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 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年度内非首次被发现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 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七千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 1.5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279· 罚款。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 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年度内首次被发现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年度内非首次被发现的。 处罚标准: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制止后仍拒不执行;或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 的。 处罚标准: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 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 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 下列措施: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 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 ·280· 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 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 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 (五)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 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六)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 网; (七)其他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违反其中 1-2 项且经责 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违反其中 3-4 项且经责 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违反其中 5 项及以上;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 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 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 ·281· 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 部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 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 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 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媒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 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档、覆盖、喷淋等抑 ·282· 尘措施的; (三)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未在装料、卸料 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 (四)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纳场,未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措 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媒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 料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 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档、覆盖、喷淋等抑尘措 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 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 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83·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 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纳场,未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措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 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规定, 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 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 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 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有上述行为二次的,或经责令改正后未立即改 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84·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有上述行为三次及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或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 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 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有上述行为二次的,或经责令改正后未立即改 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 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有上述行为三次及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或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 五、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 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有上述行为二次的,或经责令改正后未立即改正 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 罚款。 ·285·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有上述行为三次及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 成违法行为人以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 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 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拖延执法人员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经责令 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或以拖延执法人员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286· 处罚标准: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 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 符合国家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虽造成严重后果但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 取治理措施后,能够按期采取治理措施并能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并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 治理措施后,超过期限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 治理措施后拒不采取措施;或造成无法消除的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 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虽造成严重后果但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 取治理措施后,能够按期采取治理措施并能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并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 治理措施后,超过期限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 ·287· 治理措施后拒不采取措施;或造成无法消除的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 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 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 1 项水质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10%以下的,经责 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 1 项水质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10%以上 20%以下 的;或有 2 项水质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10%以下的;或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 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 1 项水质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20%以上的;或有 2 项水质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1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 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 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 ·288· 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 库等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人工开挖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 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 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50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机械开挖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 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 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爆破手段进行开挖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 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 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 路等 1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 ·289· 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 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 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50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 路等 100 平方米以上 2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 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 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 路等 200 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 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 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1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 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 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50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100 平方米以上 2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 ·290· 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 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 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200 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 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 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 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 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 ·291· 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 2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 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 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2 万元以上 4 万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 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 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4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 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 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 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1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 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 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92·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100 平方米以上 2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 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 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200 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 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 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 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 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3000 元以上 6000 元 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的罚款。 ·293·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 项规定行为、不涉及文物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损害,限期改正,并 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五)、(六)项规定行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进行危及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安全的建设或者爆破、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改变地形地貌,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构成危害; (四)擅自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等; (五)在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区内违章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涉及文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整改,且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他设施没造成实质影响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或者拆毁 2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损害,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或者拆毁 200 平方米以上的。 ·294·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损害,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改变地形地貌,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构成危害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较轻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较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千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 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 1.3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 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 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 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 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 ·295· 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 入使用的 使 用 功 能 类 别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 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 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 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 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 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 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 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 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表现 情形 类别 一 类别 二 类别 三 轻微 一般 2万㎡以上5 5万㎡以上10 万㎡以下 万㎡以下 1.5万㎡以上 4万㎡以上8 4万㎡以下 万㎡以下 1万㎡以上 2.5万㎡以上5 2.5万㎡以下 万㎡以下 10万㎡以上 15万㎡以上 15万㎡以下 20万㎡以下 8万㎡以上 11万㎡以上 11万㎡以下 15万㎡以下 5万㎡以上7 7万㎡以上10 万㎡以下 万㎡以下 类别 四 2500㎡以上 1万㎡以上2.5 2.5万㎡以上 3.5万㎡以上5 5万㎡以上 1万㎡以下 万㎡以下 3.5万㎡以下 万㎡以下 10万㎡以下 10万㎡以上 类别 五 1000㎡以上 4000㎡以上1 1万㎡以上 1.5万㎡以上2 2万㎡以上5 4000㎡以下 万㎡以下 1.5万㎡以下 万㎡以下 万㎡以下 5万㎡以上 ·296· 严重 20万㎡以上 30万㎡以下 15万㎡以上 20万㎡以下 10万㎡以上 15万㎡以下 30万㎡以上 20万㎡以上 15万㎡以上 类别 六 类别 七 类别 八 类别 九 类别 十 类别 十一 类别 十二 处罚 标准 500㎡以上 2000㎡以下 建筑高度54 米以上63米 以下 2000㎡以上 5000㎡以上 5000㎡以下 7000㎡以下 建筑高度63 建筑高度75 米以上75米 米以上87米 以下 以下 10公里以上 3公里以上10 15公里以下 3公里以下或 公里以下或3 或10万㎡以 3万㎡以下 万㎡以上10 上15万㎡以 万㎡以下 下 3000㎡以下 或180m³以 下 3000㎡以上1 1万㎡以上5 万㎡以下或 万㎡以下或 180m³以上 400m³以上 400m³以下 500m³以下 1万㎡以下 1万㎡以上2.5 2.5万㎡以上 万㎡以下 3.5万㎡以下 7000㎡以上1 万㎡以下 建筑高度87 米以上99米 以下 15公里以上 20公里以下 或15万㎡以 上20万㎡以 下 1万㎡以上2 2万㎡以上 万㎡以下 建筑高度99 建筑高度105 米以上105 米以上 米以下 20公里以上 50公里以下 50公里以上 或20万㎡以 或50万㎡以 上50万㎡以 上 下 10万㎡以上 5万㎡以上10 20万㎡以下 万㎡以下或 20万㎡以上 或600m³以 500m³以上 或700m³以上 上700m³以 600m³以下 下 3.5万㎡以上5 5万㎡以上 10万㎡以上 万㎡以下 10万㎡以下 参照第一至第六项情形处理 4万㎡以上7 7万㎡以上10 10万㎡以上 15万㎡以上 万㎡以下或 万㎡以下或 15万㎡以下 20万㎡以下 50米以上65 65米以上80 或80米以上 或100米以上 米以下 米以下 100米下 125米下 3万元以上7 7万元以上11 11万元以上 16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 万元以下 16万元以下 22万元以下 20万㎡以上 25万㎡以下 25万㎡以上 或125米以 或150米以上 上150米下 22万元以上 26万元以上 26万元以下 30万元以下 2. 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一)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使 (四)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 用 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功 寺庙、教堂; 能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 类 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别 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 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除了以上场所或建筑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建筑 ·297· 高度五十米以下的,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其他公共建筑; (八)其他属于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 表现 轻微 一般 情形 类别 8000㎡以 8000㎡以上 1.4万㎡以上 1.6万㎡以上 一 下 1.4万㎡以下 1.6万㎡以下 1.8万㎡以下 类别 6000㎡以 6000㎡以上 1.05万㎡以上 1.15万㎡以上 二 下 1.05万㎡以下 1.15万㎡以下 1.3万㎡以下 类别 4000㎡以 4000㎡以上 7000㎡以上 8000㎡以上 三 下 7000㎡以下 8000㎡以下 9000㎡以下 类别 1800㎡以 1800㎡以上 2200万㎡以上 2300㎡以上 四 下 2200㎡以下 2300㎡以下 2400㎡以下 类别 700㎡以上 900㎡以上 930㎡以上 700㎡以下 五 900㎡以下 930㎡以下 960㎡以下 类别 370㎡以上 450㎡以上 460㎡以上 370㎡以下 六 450㎡以下 460㎡以下 480㎡以下 2万㎡以上2.5 8000㎡以 8000㎡以上2 类别 万㎡以下或高 2.5万㎡以上3 下且高度 万㎡以下且高 七 度30m以上 万㎡以下 30m以下 度30m以下 50m以下 类别 2万㎡以上5 5万㎡以上7 7万㎡以上10 2万㎡以下 八 万㎡以下 万㎡以下 万㎡以下 处罚 3万元以上 7万元以上11 11万元以上 16万元以上 标准 7万元以下 万元以下 16万元以下 22万元以下 严重 1.8万㎡以上 1.9万㎡以下 1.3万㎡以上 1.45万㎡以下 9000㎡以上 9500㎡以下 2400㎡以上 2450㎡以下 960㎡以上 980㎡以下 480㎡以上 490㎡以下 1.9万㎡以上2 万㎡以下 1.45万㎡以上 1.5万㎡以下 9500㎡以上1 万㎡以下 2450万㎡以上 2500㎡以下 980㎡以上 1000㎡以下 490㎡以上 500㎡以下 3万㎡以上3.5 3.5万㎡以上4 万㎡以下 万㎡以下 10万㎡以上 15万㎡以下 22万元以上 26万元以下 15万㎡以上 26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 3.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一)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 使 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用 寺庙、教堂; 功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 能 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类 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别 (六)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 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除了以上场所或建筑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建筑 高度五十米以下的,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其他公共建筑; ·298· (八)其他属于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 表现 轻微 一般 情形 类别 8000㎡以 8000㎡以上 1.4万㎡以上 1.6万㎡以上 一 下 1.4万㎡以下 1.6万㎡以下 1.8万㎡以下 类别 6000㎡以 6000㎡以上 1.05万㎡以上 1.15万㎡以上 二 下 1.05万㎡以下 1.15万㎡以下 1.3万㎡以下 类别 4000㎡以 4000㎡以上 7000㎡以上 8000㎡以上 三 下 7000㎡以下 8000㎡以下 9000㎡以下 类别 1800㎡以 1800㎡以上 2200万㎡以上 2300㎡以上 四 下 2200㎡以下 2300㎡以下 2400㎡以下 类别 700㎡以上 900㎡以上 930㎡以上 700㎡以下 五 900㎡以下 930㎡以下 960㎡以下 类别 370㎡以上 450㎡以上 460㎡以上 370㎡以下 六 450㎡以下 460㎡以下 480㎡以下 2万㎡以上2.5 8000㎡以 8000㎡以上2 类别 万㎡以下或高 2.5万㎡以上3 下且高度 万㎡以下且高 七 度30m以上 万㎡以下 30m以下 度30m以下 50m以下 类别 2万㎡以上5 5万㎡以上7 7万㎡以上10 2万㎡以下 八 万㎡以下 万㎡以下 万㎡以下 处罚 900元以上 1500元以上 2500元以上 900元以下 标准 1500元以下 2500元以下 3500元以下 严重 1.8万㎡以上 1.9万㎡以下 1.3万㎡以上 1.45万㎡以下 9000㎡以上 9500㎡以下 2400㎡以上 2450㎡以下 960㎡以上 980㎡以下 480㎡以上 490㎡以下 1.9万㎡以上2 万㎡以下 1.45万㎡以上 1.5万㎡以上 9500㎡以上1 万㎡以下 2450万㎡以上 2500㎡以下 980㎡以上 1000㎡以下 490㎡以上 500㎡以下 3万㎡以上3.5 3.5万㎡以上4 万㎡以下 万㎡以下 10万㎡以上 15万㎡以下 3500元以上 4500元以下 15万㎡以上 45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 质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 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299· 使用 功能 类别 A 使 用 功 能 类 别 B 类别1: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主要建筑构件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置中的防 火间距、消防车道,平面布置中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中的楼梯间,消防给水 用水量,灭火设备,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防排烟系统,歌舞娱乐放映游 艺场所(其他营业性室内休闲洗浴场所参照执行)、老年人及儿童活动用房, 设备用房中水泵房、消控室的消防设计; 类别 2: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消防设计。 类别 1: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类别 2: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类别 3: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类别 4: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 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 庙、教堂; 类别 5: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 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 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类别 6: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 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类别 7: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 视楼、档案楼; 类别 8:除以上所列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和类别 7 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 类别 9: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类别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类别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 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类别 12:其他属于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 表现 情形 轻微 违反2条以 下 违反3条以 2 下 1 A 1 B 2万㎡以下 一般 违反3-4条 违反5-6条 违反4-6条 违反7-9条 违反9-12条 违反13-14条 违反14条以上 ·300· 违反9 条 2万㎡以上 10万㎡以上 15万㎡以上 20万㎡以上 10万㎡以下 15万㎡以下 20万㎡以下 30万㎡以下 1.5万㎡以 1.5万㎡以上 下 8万㎡以下 1万㎡以上5 3 1万㎡以下 万㎡以下 5000㎡以 5000㎡以上 4 下 2.5万㎡以下 2 违反7-8条 严重 8万㎡以上 11万㎡以上 11万㎡以下 15万㎡以下 5万㎡以上 7万㎡以上 7万㎡以下 10万㎡以下 2.5万㎡以 3.5万㎡以上 上3.5万㎡ 5万㎡以下 15万㎡以上 20万㎡以下 10万㎡以上 15万㎡以下 5万㎡以上 10万㎡以下 违反9 条以上 30万㎡以上 20万㎡以上 15万㎡以上 10万㎡以上 以下 1万㎡以上 2000㎡以 2000㎡以上 1.5万㎡以上 2万㎡以上5 5 1.5万㎡以 5万㎡以上 下 1万㎡以下 2万㎡以下 万㎡以下 下 2000㎡以 2000㎡以上 5000㎡以上 7000㎡以上 1万㎡以上2 6 2万㎡以上 下 5000㎡以下 7000㎡以下 1万㎡以下 万㎡以下 2.5万㎡以 1万㎡以上 3.5万㎡以上 5万㎡以上 7 1万㎡以下 上3.5万㎡ 10万㎡以上 2.5万㎡以下 5万㎡以下 10万㎡以下 以下 4万㎡以上 10万㎡以上 12万㎡以上 15万㎡以上 4万㎡以下 10万㎡以下 12万㎡以下 15万㎡以下 20万㎡以下 20万㎡以上或 8 或高度 或高度50m 或高度 或高度 或高度200m 高度300m以 50m以下 以上150m以 150m以上 170m以上 以上300m以 上 下 170m以下 200m以下 下 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63 建筑高度75 建筑高度87 建筑高度99 建筑高度105 9 54米以上 米以上75米 米以上87 米以上99米 米以上105 米以上 63米以下 以下 米以下 以下 米以下 3公里以上 10公里以上 15公里以上 20公里以上 3公里以下 10公里以下 15公里以下 20公里以下 50公里以下 1 50公里以上或 或3万㎡以 或3万㎡以 或10万㎡ 或15万㎡以 或20万㎡以 0 50万㎡以上 下 上10万㎡以 以上15万 上20万㎡以 上50万㎡以 下 ㎡以下 下 下 1万㎡以上 5万㎡以上 10万㎡以上 3000㎡以上 3000㎡以 5万㎡以下 10万㎡以下 20万㎡以下 1 1万㎡以下或 20万㎡以上或 下或180m 或400m³以 或500m³以 或600m³以 1 180m³以上 700m³以上 ³以下 上500m³以 上600m³以 上700m³以 400m³以下 下 下 下 5万㎡以上 7万㎡以上 10万㎡以上 1 2万㎡以上5 2万㎡以下 -7万㎡以 -10万㎡以 -15万㎡以 15万㎡以上 2 万㎡以下 下 下 下 1万元以上 处罚 1.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上7 7万元以上 8.5万元以上 1.5万元以 标准 3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下 万元以下 8.5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下 下 2、建设单位要求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 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 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使用 类别 1:类别 1:建设工程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隔、防爆,疏 功能 散楼梯、自动消防设施的配置,地上四层以上或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室 类别 内装修、装饰材料的施工; ·301· A 使 用 功 能 类 别 B 类别 2: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施工。 类别 1: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类别 2: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类别 3: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类别 4: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 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 庙、教堂; 类别 5: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 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 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类别 6: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 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类别 7: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 视楼、档案楼; 类别 8:除以上所列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和类别 7 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 类别 9: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类别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类别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 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类别 12:其他属于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 表现 情形 轻微 1 A 2 1 2 B 3 4 5 ·302· 违反2条以 下 违反3条以 下 2万㎡以下 一般 违反7-8条 严重 违反3-4条 违反5-6条 违反9 条 违反4-6条 违反7-9条 违反9-12条 违反13-14条 违反14条以上 2万㎡以上 10万㎡以上 15万㎡以上 20万㎡以上 10万㎡以下 15万㎡以下 20万㎡以下 30万㎡以下 1.5万㎡以 1.5万㎡以上 8万㎡以上 11万㎡以上 下 8万㎡以下 11万㎡以下 15万㎡以下 1万㎡以上5 5万㎡以上 7万㎡以上 1万㎡以下 万㎡以下 7万㎡以下 10万㎡以下 2.5万㎡以 5000㎡以 5000㎡以上 3.5万㎡以上 上3.5万㎡ 下 2.5万㎡以下 5万㎡以下 以下 1万㎡以上 2000㎡以 2000㎡以上 1.5万㎡以上 1.5万㎡以 下 1万㎡以下 2万㎡以下 下 15万㎡以上 20万㎡以下 10万㎡以上 15万㎡以下 违反9条以上 30万㎡以上 20万㎡以上 15万㎡以上 5万㎡以上 10万㎡以下 10万㎡以上 2万㎡以上5 万㎡以下 5万㎡以上 6 7 8 9 1 0 1 1 1 2 处罚 标准 2000㎡以 下 2000㎡以上 5000㎡以上 7000㎡以上 1万㎡以上2 2万㎡以上 5000㎡以下 7000㎡以下 1万㎡以下 万㎡以下 2.5万㎡以 1万㎡以上 3.5万㎡以上 5万㎡以上 1万㎡以下 上3.5万㎡ 10万㎡以上 2.5万㎡以下 5万㎡以下 10万㎡以下 以下 4万㎡以上 10万㎡以上 12万㎡以上 15万㎡以上 4万㎡以下 10万㎡以下 12万㎡以下 15万㎡以下 20万㎡以下 20万㎡以上或 或高度 或高度50m 或高度 或高度 或高度200m 高度300m以 50m以下 以上150m以 150m以上 170m以上 以上300m以 上 下 170m以下 200m以下 下 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63 建筑高度75 建筑高度87 建筑高度99 建筑高度105 54米以上 米以上75米 米以上87 米以上99米 米以上105 米以上 63米以下 以下 米以下 以下 米以下 3公里以上 10公里以上 15公里以上 20公里以上 3公里以下 10公里以下 15公里以下 20公里以下 50公里以下 50公里以上或 或3万㎡以 或3万㎡以 或10万㎡ 或15万㎡以 或20万㎡以 50万㎡以上 下 上10万㎡以 以上15万 上20万㎡以 上50万㎡以 下 ㎡以下 下 下 1万㎡以上 5万㎡以上 10万㎡以上 3000㎡以上 3000㎡以 5万㎡以下 10万㎡以下 20万㎡以下 1万㎡以下或 20万㎡以上或 下或180m 或400m³以 或500m³以 或600m³以 180m³以上 700m³以上 ³以下 上500m³以 上600m³以 上700m³以 400m³以下 下 下 下 5万㎡以上 7万㎡以上 10万㎡以上 2万㎡以上5 2万㎡以下 -7万㎡以 -10万㎡以 -15万㎡以 15万㎡以上 万㎡以下 下 下 下 1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上7 7万元以上 8.5万元以上 1.5万元以 3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下 万元以下 8.5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下 下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 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 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使用 类别 1:属于或者含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场所; 功能 类别 2:属于或者含有公共娱乐场所以外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场所; ·303· 类别 类别 3:其他场所。 表现情形 轻微 涉案金额 50 万元以 类别 1 下或服务机构违法 所得 1 万元以下 涉案金额 100 万元 类别 2 以下或服务机构违 法所得 5 万元以下 涉案金额 500 万元 类别 3 以下或服务机构违 法所得 10 万元以下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 处 单位 以下 罚 标 责任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准 人员 下 ·304· 一般 涉案金额 50 万元以上 100 万 元以下或服务机构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或服务机构违法所 得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涉案金额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或服务机构违法所 得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 严重 涉案金额 100 万元 以上或服务机构违 法所得 5 万元以上 涉案金额 500 万元 以上或服务机构违 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涉案金额 1000 万元 以上或服务机构违 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