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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_.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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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20-10008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综〔2020〕6 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 服务供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 政部令第 102 号) 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4〕20 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我 们制定了《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1 附件: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20 年 7 月 12 日 2 附件 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购买服务 、 《湖南省人民 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02 号) 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4〕 20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 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 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 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有序实施、以 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力量,会同机构编制、发展 改革、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司 法、人民银行等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 3 和监督。政府各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一 步完善本部门、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规 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 障的群团组织) ,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 全或主要由财政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 主体和承接主体。 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 务事项,应当纳入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 录,相应经费预算应调整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方式安排。 第九条 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暂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待明确分类后相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并确定其角色定位。 第十条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 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 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 4 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待遇。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性目录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 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新增或临时 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和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事项,适合 社会力量承担的,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目录管 理,省财政厅牵头制定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综合指导性目录, 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省级部门在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 部门(垂直管理系统包含各级派出或分支机构)指导性目录, 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第十三条 省级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部门指导性目录, 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 职能转变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会同省财政 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未经省财政厅同意,省级部门不得自行 调整和修改部门指导性目录。市州、县市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的部门应充分参与相应的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 制,并按照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执行。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 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 5 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 务指导性目录。 第十五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 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性事务;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 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 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农 村综合服务平台、铁路、市政道路建设、公路建设、机场、通 讯、水电煤气、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 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财政没有安排预算的服务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 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六条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且 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 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购买。新增目录外的购买服务事项,省 级部门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实施;市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 部门上报省级部门及省财政厅,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省级部门 6 应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调整修改指导性目录。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各部 门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列,作为部门预算组成部分实 施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 得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未 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购买主体应当做好购买服务支出与 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时,应当 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或中期财政规划中足额安 排。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充分 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 业优势,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 务所需资金。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 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部门预算编报时制定 专门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表(详见附表 1)。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支出预算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 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 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7 第二十二条 人大批准预算后,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 项目支出预算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 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组 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确定,原则 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预算管理制度 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省级政府购买服务实行预算管理、政府采购、 国库集中支付全流程一体化信息系统管理,覆盖预算编制、执 行、调整、绩效评价全过程。年初财政部门及购买主体应将年 度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及指导性目录导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系 统,年中新安排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按程序明确资金来源 后,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系统中完成购买服务项目审批及合同 支付流程。根据全省电子财政项目建设进度,政府购买服务管 理系统逐步向市州、县市区推广。 第五章 购买活动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坚 守财政支出的优先次序,重点考虑、优先安排重点领域以及与 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 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 8 要求。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 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二十七条 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 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 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二十八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 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 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 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 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 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 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原 则上应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 第六章 合同及履行 第三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 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 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合同约定的服务 9 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在 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 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 行期限不超过 3 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三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 理,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 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第三十四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 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三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 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 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第三十六条 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 同向金融机构融资。承接主体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 构融资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合规性管理,相关合同在购 买内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须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律法规和制 度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及融 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 10 保。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应当加 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绩效执行评估,不断提高政府购买 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标 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会同财政等有关 部门建立服务项目质量标准体系和支出标准体系。绩效评价指 标应当在购买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核心指标应当包括项目管 理、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项目成本效益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购买主体负责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 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跟踪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定期对 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应按照《财 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综〔2018〕42 号)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 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 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 依据。 11 第四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应纳入预算单位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范围,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中 予以说明。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一般应当于合 同约定的服务提供期限结束后开展,并于 2 个月内完成相关绩 。行业主管部门、购买主体 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详见附表 2) 的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三条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以及预算公开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四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制定(修订)完成 后,目录制定部门应当于 5 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 中国湖南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网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中国湖南政府采购(政府购 买服务)网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 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政府购买服务 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将政府购买服务公告或公示通过本部 门门户网站、中国湖南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网等相关媒 体向社会公开。公告或公示的内容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预 算金额、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资 12 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政府购买服务 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在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后 2 个工 作日内,将购买结果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中国湖南政府采购(政 府购买服务)网等相关媒体公开。购买结果的内容包括购买服 务项目名称、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合同金额及 报价明细、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投诉事项作出的处 理决定,应当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和中国湖南政府采购(政府 购买服务)网上公告。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 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 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五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 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 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并 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五十一条 购买主体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行为,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必要时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止付资金, 直至项目恢复正常实施。 第五十二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 13 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 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 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 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 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 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 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附表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表 2、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14 附表 1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表 单位:万元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序号 预算单 位代码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金额 预算 单位 政府购买 政府购买 名称 服务目录 服务目录 代码 名称 资金项 具体项 目名称 目名称 合计 一般公 政府性 共预算 基金拨 拨款 款 合计 1 2 3 15 纳入专 中央财政补助 户管理 的非税 小 一般公 政府性 收入 计 共预算 基金 承接 直接 主体 受益 类别 对象 预期绩 效目标 附表 2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服务事项及资金概况 二、服务事项实施过程情况 主要包括:服务事项前期可行性论证情况;服务事项实施 规范性情况,承接主体制度建设、具备提供服务的实施支撑条 件等情况,服务事项开展、验收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关手续等 情况。 三、项目资金支出情况 主要包括: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规范性,包括资 金支出进度和范围,资金支出的合理、合法和合规性等。如有 资金违规使用、闲置等情况,应分析主客观原因。 四、购买服务事项预期目标完成情况 重点分析服务事项目标、指标等内容的完成情况,包括: 项目管理、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项目成本效益情况等 内容。 五、主要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六、其他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2020 年 7 月 27 日印发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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