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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2022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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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 (2022 年修订)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与客户签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 通(以下简称港股通)委托协议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 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证券公 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与客户签订的港股通委托协议中 约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 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必备条款规定含义的前提下,对必备 条款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 第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港股通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 。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相关信息。 甲方:(投资者或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 乙方:(证券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订立委托协议的目的和依 据,并明确委托协议所指港股通为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买卖港股通标的证券。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 券,暂不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甲方通过沪港通下 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 第三条 不限于: — 1 —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 (一)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甲 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 不适合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 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 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 定; (三)甲方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 关风险,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 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四)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 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五)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 港股通取得的证券; (六)甲方承诺,将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以不符合投 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 (七)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 — 2 — 愿,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四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乙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 不限于: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 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 供港股通交易相关服务。 第五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 供以下服务: (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 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 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 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 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六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 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 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 — 3 — 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甲方可使用已经开立深市 A 股证券账户(深市人民币普 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七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 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深交所、中国结算业务 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注销证券账户。 第八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新开证券账户的,自 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客户转托管证券 份额,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方可卖出。 第九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其获得 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 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 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 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 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 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 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 责任。 第十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乙方接受甲方下达委托指 令的方式。 第十一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港股 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当 符合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4 — 第十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无效委托导致的后果、风 险和损失承担方式。 委托协议还应当约定,甲方申请办理托管单元变更(整 体转托管除外)时,乙方应提醒甲方,对于持有证券份额的 基准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投票、境内申报截止日晚于转托 管申报日的股利选择权申报及供配股认购申报,转出证券份 额相应的投票和申报指令将作无效处理,甲方需在新托管单 元重新申报。 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乙方应检查其是否享有权 益,如有,应提醒其是否需要将权益一并转出,申报选择股 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除外。 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乙方应提醒甲方,以下情 形不允许转托管:未完成交收的证券(当日日终交收到账的 除外),冻结的证券、权益,分拆及合并业务临时代码额度 换算期间的原证券代码,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 购权,股利选择权申报、供配股认购申报、投票等委托类指 令。 第十三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查询、打 印交易明细等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第十四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 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业务 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 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 成。 — 5 — 第十五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 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 (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证券的持有 人名册。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证券,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 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 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因风球、 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国结算 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甲方同意乙方 按照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进行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 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 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第十七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 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 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 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 关系。 甲乙双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 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 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 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 — 6 — 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 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 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十九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 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 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 第二十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 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投资者卖出(T 日)香港证券的资金在 T+2 日境内交易时可以使用,但因香港市场延迟交收导致客 户资金不能按时交收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 中,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 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二十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 约并造成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 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 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 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 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 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第二十四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 — 7 — 损失: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 中交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 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 (三)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 划付指令有误的; (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 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二十五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出 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 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 交收担保品。 第二十六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发生甲方资金透支情 况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七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若发生转托管, 甲方应支付其在乙方托管期间发生的证券组合费。 第二十八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违约处理方式、违约责 任、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甲方知晓并认可,因 深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 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 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 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 8 — 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甲方不得基 于上述原因向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 主张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 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 业务规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的,委托协议应当载明 甲方为个人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 委托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的,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电子合同和纸 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协议份数等事项。 — 9 —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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