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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系列正高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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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R-2022-0250001 ࿍ ࣁ!ဏ!ဃ!ଐ!ᄦ ࿍ࣁဏཽೆᓾᏎਜ਼࿷્ۣᑇᄦ ᆪୈ! 鲁审字〔2022〕4 号 ࿍ࣁဏဃଐᄦ!࿍ࣁဏཽೆᓾᏎਜ਼࿷્ۣᑇᄦ! ਈ᎖፝ख࿍ࣁဏဃଐᇹ೰ᑵ঱଀ဃଐနĂ঱଀! ဃଐနᒆ߂ຶଥ‫ܪ‬ᓰᄟୈࡼᄰᒀ 各市审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 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单位: 随着全国职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山东省审计系列正高 级审计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鲁人社规〔2019〕3号)、 《山东省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审字〔2019〕22号) 已不适应国家、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 — 1 — 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 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我们对原标准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山 东省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山东省高级审计师职称 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 ! ! ! ! ! — 2 — ! ࿍ࣁဏᑵ঱଀ဃଐနᒆ߂ຶଥ‫ܪ‬ᓰ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专业职称评价制度,客观公 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更 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国家、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 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 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正高级审计师实行面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面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正高级审计师职称。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 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审计准则 和职业操守,有效履行岗位职责,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 — 3 — 高审计工作水平。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学习任务。 (四)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 (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 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 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第五条 审计工作经历 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准确把 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的组织管理 能力。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分管或负责审计工作 3 年以 上,或者担任重大审计项目组长或副组长 5 次以上,或者担任重 大审计项目主审 7 次以上。 (二)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担任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3 年以上,或者作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会员,担任大中型企 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 5 次以上, 或者担任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主要 承办人 7 次以上。 (三)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审计相关工作 8 年以上。 申报人具备上述不同岗位工作经历的,担任相关职务时间或 — 4 — 参加审计项目数量可以累计。 第六条 审计业绩成果 政策理论水平高,专业能力强,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高级审 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重大作 用,业绩贡献突出,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1 次以上,或者获得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 2 次以上, 或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表彰 3 次以上。 (二)开展审计监督、查错纠弊、防范风险等工作,提出的 重大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或咨询,成效显著,被同级党委政 府主要领导或者大中型企业集团、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 导批示肯定 3 次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主审承担的重大审计项目,被省级以上业 务主管部门评选为优秀审计项目 2 项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 题线索 2 项以上,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 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五)负责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研究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 章。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承办人承担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 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成绩,出具的审 计报告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其审计结果和建议被大中型企业 — 5 — 集团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采纳 5 项以上,并且取得较好的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审计研究成果 审计科研创新能力突出,研究成果达到较高水平。取得高级 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且学术价值较高 的审计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 10 万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 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教材,本人参与编写、翻译累计 15 万字以 上。 (二)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 评选出的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 1 篇以上 (第 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在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 刊号(CN)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 3 篇以上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省级以上审计相关科研课题 1 项 以上,并已结题。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因审计相关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 术三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审计相关领域调研报告、审计 案例等,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关键业务问题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审计工作中,将前沿技术方法应用 — 6 — 于审计实践,取得的创新成果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或推 广。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八条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满 3 年,至少有 1 个年度考核 为优秀,审计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 员,可以不受学历(学位)、资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破格申报 参加评审: (一)入选哲学社会科学界国家人才培养工程。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审计相关领域研究或实践成果 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 上。 (三)作为受聘专家参与研究起草国家审计法律法规,需提 供聘书或起草部门的邀请函。 (四)因审计工作业绩显著,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国家 级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资历年限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评审 年度的 12 月 31 日。 — 7 — 第十条 企业规模标准参见《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 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 号)。 第十一条 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重大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国家重大政策贯彻落 实情况跟踪审计、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 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投资审计等,以及其他相当规模的审计 项目。 (二)“审计相关工作”是指审计科研、审计教育培训、内 部审计指导及审计信息化等审计相关工作。 (三)“组长、副组长、主审”“主要负责人、主要承办人”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项目中使用的特 定名称;“业务骨干”是指在审计相关工作中承担主要任务,发 挥核心作用,应排名前 2 位。 (四)“主持”是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 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的第 1 位;“主要完 成人、主要参加者”是指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 3 位。 (五)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六)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 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局等;市级:是指设区的市。 (七)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 — 8 — 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 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 标表彰活动。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2 月 28 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审计 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系列正高级审计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 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3 号)同时废止。 — 9 — ࿍ࣁဏ঱଀ဃଐနᒆ߂ຶଥ‫ܪ‬ᓰ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专业职称评价制度,客观公 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更 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国家、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 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 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凡 申请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 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在有效期内方可参加 职称评审。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 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 10 — (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审计准则 和职业操守,有效履行岗位职责,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 高审计工作水平。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学习任务。 第五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取得审计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 相关工作满 2 年,近 2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 相关工作满 4 年,近 4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 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 职)等次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 责相关工作满 6 年,近 6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 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审计工作经历 — 11 — 熟练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技术方法,实 践经验较丰富,具有较强职业判断能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 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担任审计项目组长或副组长 3 次以上,或者担任审计项目主审 5 次以上。 (二)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担 任审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 3 次以上,或者担任审计相关业务主 要承办人 5 次以上。 (三)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审计相关工作 7 年以上。 申报人具备上述不同岗位工作经历的,担任相关职务时间或 参加审计项目数量可以累计。 第七条 审计业绩成果 政策理论水平较高,专业能力较强,业绩成果突出。取得审 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 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促进单位完善治 理,所提出的审计建议被有关部门单位或企业采用 5 项以上。 (二)主持或作为主审承担的审计项目,被省级以上业务主 管部门评选为优秀审计项目 1 项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 题线索 1 项以上,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 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 12 —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调查报告、审计信息和专报等 准确判断形势,为科学制定政策提供依据或咨询,被同级党委政 府主要领导或者大中型企业、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2 次以上。 (五)作为第一执笔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审计发 展规划、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操作规程,被正式批准实施。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承办人承担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 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成效突出,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信 力,其审计结果和建议被委托单位认可采纳 3 项以上,并且取得 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审计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或省 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 1 次以上。 第八条 审计研究成果 审计科研创新能力较强,研究成果达到一定水平。取得审计 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且学术价值较高 的审计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 5 万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 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教材等,本人参与编写、翻译累计 10 万字 以上。 (二)在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刊物 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 2 篇以上(第 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在省级以上具有内部刊号刊物上发表 — 13 — 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 4 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 讯作者)。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市级以上审计相关科研课题 1 项 以上,并已结题。 (四)审计技术方法创新成果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 或推广。 (五)长期(7 年以上)在乡镇单位(不含城区街道办事处和 派出机构)审计一线工作,承担本地区、本单位审计项目主审 5 次以上,本人撰写的较高水平的审计案例、审计研究报告等 2 份 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满 3 年,至少有 1 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审计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可以破格参加考试和评审: (一)因审计工作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审计相关领域研究或实践成果 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 上。 (三)获得与审计相关的国家专利 2 项以上。 — 14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资历年限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评审 年度的 12 月 31 日。 第十一条 企业规模标准参见《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 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 号)。 第十二条 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审计相关工作”是指审计科研、审计教育培训、内 部审计指导及审计信息化等审计相关工作。 (二)“组长、副组长、主审”“主要负责人、主要承办人”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项目中使用的特 定名称;“业务骨干”是指在审计相关工作中承担主要任务,应 排名前 3 位。 (三)“主持”是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 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的第 1 位;“主要完 成人、主要参加者”是指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 3 位。 (四)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五)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 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局等;市级:是指设区的市。 (六)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 — 15 — 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 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 标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2 月 28 日。《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审 字〔2019〕22 号)同时废止。 厅内分送:存(3)。 山东省审计厅办公室 — 16 — 2022 年 1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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