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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丹学院校园安全综合治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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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丹学院校园安全综合治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条例》、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高等学校 安全稳定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园安全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校成立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综合治理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 和校长任主任,校党委副书记和副校长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 第二条 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保卫处负责日常工作,保 卫处领导任办公室负责人。各教学系部分别成立二级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 系部领导任第一负责人。 二、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学校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建立健全以党政主要领导为中心的全员安全工作 岗位责任制,各成员单位带头参与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自己的业务,自 觉履行工作职责,并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 规,定期召开综合治理形势分析会,研判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形势; (二)贯彻执行教育部、市、区、镇等各级政府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关于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部署,根据学校的治安情况制订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 实施; (三)检查、考核学校各部门治安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执行情况, 提出奖惩意见; (四)总结、推广、表彰各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典型经验,向学校领导和 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第四条 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年度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计划,报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准后 组织实施; (二)对校内公共场所加强管理,配合工商、税务、环卫、公交部门依法查处, 取缔扰乱校内秩序、无照经营摊点; (三)对耿丹讲堂、学生公寓、广播站、超市等场所加强管理,严禁张贴、播 放、出售反动、淫秽或其他有害的读物和音像制品; (四)协调学校周边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属地综合治理办公室清理校外各类摊 点,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 (五)加强对本校外来人员管理,建立健全外地务工人员临时档案,做到人数 清、手续齐、情况明; (六)负责校园安全综合治理责任书的签订及落实工作,检查督促各部门开展 综合治理工作; (七)协调组织校园内治安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各项预防工作; (八)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做好思想宣传,化解矛 盾等工作; (九)落实校园安全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十)禁止学校公房私租给外单位或个人,如发现以上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 门; (十一)协调基层群防群治组织做好平安校园建设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 学校学生工作处要对学生定期开展法制、道德、纪律宣传教育,加强 对学生日常行为的教育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的综合治理工作, 创建“文明校园”。做好学生会的群众组织工作,掌握社团情况;做好学生宿舍 评优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学生参加综合治理服务队的组织工作。 (二) 学校团委、学生会要针对大学生特点开展理想、道德和纪律教育,重 视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大学生的自身素质;树立校园安全综 合治理战线上的先进典型,组织学生开展学习先进人物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文 化科技体育活动,充实大学生的精神生活。 (三) 学校人力资源处要会同有关部门把治安责任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 容,与职务任免、工资级别升降挂钩,并严格监督校园安全综合治理的奖惩机制, 做好对待岗职工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工作。 (四) 学校工会要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做好职工内 部矛盾的疏导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配合学校保卫部门,组织群防群治队伍, 维护校园内部秩序和公共安全,动员教职工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 学校后勤处要认真贯彻为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广大师生员工生活 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全体后勤人员政治思想工作,促进后勤各项服务工作健康 发展,为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广大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要努力提高全员 素质,开展安全生产,努力做好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使各部门安全责任制 落到实处。加强学生公寓内的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学校整 体建设规划中,将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纳入设计建设,使之与综合治理工作结合 起来,减少违法犯罪空隙,对消防设施、治安用房、校内机动车停放等进行统一 规划;做好来校施工队、外单位来校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竣工后 按国家施工标准组织有保卫部门参加的验收;食堂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校纪校 规和食堂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尽心尽职为食堂做好各项工作; 学校医务室需对传染病实行“四早”: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早报告。对学 校发生的传染病,要向卫生防疫部门汇报,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蔓延。 (六) 学校财务处要根据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需要,对有关部门所需经费 给予财力支持和保障,并做好财务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七) 各教学系部综合治理委员会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单位和学校综合治理工作部署,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 2.按照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要求,对部门人员进行防火、防盗、防交通事 故、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最大限度的提高全体人员的防范 意识,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3.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治安、消防、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和各项 管理措施,维护内部安全; 4.调解本部门内部或与本单位有关的民事纠纷,化解矛盾,防止激化; 5.做好常住人口和外地来京、临时来校务工人员日常管理及向相关部门进行 户口申报工作; 6.及时向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反映本部门内部治安情况及师生对学校综合 治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7.做好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和登记申报工作。 三、校园安全综合治理的奖惩规定 第六条 认真执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由学校给予表 彰、奖励。有特殊贡献的,由各部门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报院综合治理委 员会批准,给予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落实校园安全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突出的; (二)在维护学校稳定,治安防范,调解纠纷,安置帮教、交通安全、消防安 全、法制教育宣传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部门负责人和治安负责人,在社会及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中尽职尽责, 做出优异成绩的; (四)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五)保护、挽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六)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校综合治理委 员会或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部门处以全校通报批评;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 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 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校园安全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事件, 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内部矛盾和纠纷不及时消除、化解,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疏于防范和管理,连续发生案件,又不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的; (四)由于管理、教育、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或者火灾 事故的; (五)对本部门发生的犯罪案件和存在的重大治安隐患隐瞒不报,置之不理的; (六)在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的。 四、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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