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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中心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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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中心 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职工身心健康,维护管理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 职工请假与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 2007 年第 514 号 令)、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 2008 年第 9 号令)以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参照《中国科学院机 关职工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科发人教字 1999 年第 0582 号)等规定,结合中国 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中心有聘用关系的职工。 第二章 休假制度 第三条 休假类别 (一)婚假:指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结婚所享有的假期。 (二)产假:指女职工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或配偶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已生育一胎的再育女职工,或计划外怀孕流产的职工享有的假期。 (三)丧假: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申请给予 的假期。 (四)公休假:指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 决定中规定的节假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 庆节,具体放假安排按照当年度国家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带薪年休假:指职工在连续工作一年后所享受的带薪休假。 (六)探亲假:指连续在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父母探亲团 聚的时间。 (七)其他休假:指按照中国科学院规定及本单位规定给予职工的其他休假。 第四条 休假具体规定 (一)婚假 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结婚的可以休 3 天婚假,晚婚职工增加奖励假 7 天。 婚假原则上应自结婚登记日起半年内一次性休完。 (二)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 98 天,晚育假 30 天(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 晚育)。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 假 15 天。 法定假期休满后,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本人申请,在工作允许的情 况下,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人事教育处批准后,可根据工作情况适当增加产 假,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产假最长不超过 7 个月。 2、产检假:已婚女职工妊娠期间正常的产检时间为:妊娠满 28 周前为每月 半天,妊娠 28-36 周为每月一天,妊娠满 36 周为每周半天。 3、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每天可以授乳两次(包括 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 胞胎,每增加一胎每天授乳时间增加一小时。 4、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5、流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人事教育处根据医院开具的证明,给予一 定时间的产假。怀孕不满 16 周流产的,休假 15 天;满 16 周(含)至 28 周以上 流产,休假 42 天;28 周及以上至生产的,休假 98 天。 (三)丧假 职工丧假为 5 天,一次性休完。 (四)带薪年休假 1、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每年夏季集中为职工安排一定时间的带薪 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3、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性享受年休假时,剩余假期可在当年继续使用, 但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 4、经集中安排的年休假,职工无正当理由未休假的,视为自行放弃当年度 休假,不再另补休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不满 1 年的; (2)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5)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3 个月不到岗或待岗 3 个月以上的。 当年休假后再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五)探亲假 凡配偶、父母在外地,不能在双休日团聚的(指在乘坐直快列车和长途汽车 的情况下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且在中心连续工 作满一年的职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若与父母 一方能在双休日团聚或父母任何一方户籍在北京者,不能享受探亲假。职工的探 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 1、职工探望分居两地的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2、未婚(离婚、丧偶)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 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因病、伤回家休养等其他原因,已与配偶或父母团 聚,已婚的超过三十天、未婚的超过二十天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期。 5、符合探亲条件的哺乳期离职休假的女职工,可利用休假期探亲,当年不 另给探亲假。 第三章 请假制度 第五条 请假制度应遵循“事前请假、逐级审批、人事教育处备案后执行” 制度。请假人须填写请假表,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应委托其直系亲属或其 他职工代为办理请假手续(必要的情况下应有委托书)。 第六条 请假具体规定 (一)请假 7 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研究室)负责人批准,请假 7 天以上 的,由人事教育处和中心主管领导分别审批,休假单由人事教育处备案。 (二)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请假由中心主管领导批准,交人事教育处备案。 (三)职工因公需要长期(1 个月以上)出国出境,须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 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七条 请假注意事项 (一)职工请病假需持医院的诊断书或病假条办理病假手续。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休假,不算事假,但 假期最长不超过一天: 1、职工凭学校家长会通知书参加家长会的; 2、因急需陪同配偶、子女、父母看病的,或上述亲属患病住院,确需职工 去陪同的。 (三)职工严格按照请休假时间安排休假,假期结束后须到人事教育处销假。 (四)员工须按规定履行请休假手续,未事先请假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按 旷工处理。 第四章 假期待遇 第八条 事假期间待遇: (一)职工全年事假累计在十五天以内的(含),工资待遇不变; (二)请事假累计超 15 天的(含),扣发本人一个月岗位津贴的 50%; (三)请事假累计满 30 天的(含),扣发本人一个月的岗位津贴。 第九条 病假期间待遇: (一)请病假在 15 天之内的,工资照发; (二)请病假在 15 天以上的,不足一个月的,按天核减工资; (三)请病假在一个月以上,不足二个月的,停发绩效工资、无食堂补贴 及交通补贴; (四)请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自第三个月起基本工资照发,停发岗位 津贴、绩效津贴、无食堂补贴及交通补贴; (五)请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 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80%; 3、长期病假后恢复工作又病休的,恢复工作的时间如果短于之前的病休时 间,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条 产假期间待遇 (一)职工在休法定产假时,享受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停发绩效津贴。 产假期间均无交通补贴和食堂补贴。 (二)额外增加的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 (三)女职工意外流产,按实际休假天数,停发绩效津贴,无交通补贴和 食堂补贴。 (四)晚育女职工未休奖励假 30 天,经丈夫单位证明丈夫未休 30 天奖励 假,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基本工资奖励。 第十一条 探亲假的待遇 (一)国内探亲 探亲假期间发档案工资。 职工探视配偶和未婚职工探视父母的往返路费标准: 1、职工探视配偶,乘火车的(包括直快、特快,不包括动车、高铁) ,报销 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报硬席卧铺费; 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或比统舱位高一级舱位) ,乘长途公共汽车等其他民 用交通工具,凭票据按实际支出报销;出租车票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职工探 亲假不得报销飞机票。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车船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 30%以内的,由本 人自理,超过部分经人事教育处审批后予以报销。车船费不包括出租车票、飞机 票、四等以上舱位费。 (二)出国探亲 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出国满一年,经所在部门同意,并报所人事教育处批 准后方可自费出国探亲,休假 3 个月。在此期间仍作为原部门职工,工资待遇不 变。职工要求延期的,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所人事 教育处批准后,可延期 3 个月。延长期间停发工资。 第十二条 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妊娠期检查、哺乳假、节育假和工伤 职工停工留薪期期间,视同在岗工作,其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事假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病假、产假、探亲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丧假和哺乳假不包括路途时间。 (四)职工本年度休假(待岗等脱离工作岗位)累计超过 3 个月,不参加当 年工作考核。 (五) 职工休假期间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北京市最低工 资标准发放。 (六)旷工期间无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指十六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 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基本工资 包括档案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和各类津补贴。 第十六条 通过人力资源派遣机构派遣至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外国人在 本单位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附件:请销假表 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 职工休假报告单(人事教育处留存) 姓 名 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 职工休假报告单(部门留存) 部 门 年休假 探 亲 姓 名 事 假 其 它 假 别 年休假 探 亲 事 假 其 它 假 别 休 假 申 请 地 点 假 期 至 年 月 月 日 日 本部门 休 假 申 请 地 点 假 期 至 年 月 月 日 日 本部门 年 月 日 意 见 意 见 人事教育 人事教育 处意见 部 门 年 月 日 中心主管 处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心主管 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销假时间 年 月 日 销假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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