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解除学生...2021-11-03.pdf

激萌^PInK3 页 108.327 KB下载文档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解除学生...2021-11-03.pdf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解除学生...2021-11-03.pdf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解除学生...2021-11-03.pdf
当前文档共3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解除学生...2021-11-03.pdf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思想,加强对受违纪处 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引导学生积极上进,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广东江门 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校就读期间受到违纪处分的全日制 学生。受到本校违纪处分的旁听生、继续教育学生参照本实施细则执 行。 第三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须经过 6 个月以上思想和 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 生,须经过一年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 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态度诚恳,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校园文 化活动和校内、外公益劳动,主动向所在系(部)汇报思想动态,认真 撰写受处分期间表现文书并备案。 (三)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6 个月内须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解除违纪处分: 1.没有考试不合格情况; 2.最邻近的一次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 50%,或综合测评进步 10% 者; 3.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 2 次及以上者; 4.参加校园公益劳动 2 次及以上者 5.获得校级以上奖项 1 次及以上者。 (四)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一年内须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解除违纪处分: 1.没有考试不合格情况; 2.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 40%,或综合测评排名进步 20% 者; 3.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 4 次及以上者; 4.参加校园公益劳动 4 次及以上者; 5.获得校级以上奖项 2 次及以上者。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前解除处分,但处分考察期最少 不得短于 6 个月: 1.在省级以上学科(专业)知识竞赛、科技创新比赛、职业技能大赛 等比赛中,获得个人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者;获得团体省 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并是主要骨干成员者; 2.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科研或综述性论文的第一作者; 3.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文体比赛,获得个人前六名;团体前三名 并是主力队员者; 4.在考核期间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突出表现并得到 有关部门认可者。 (六)以下情形受到处分的学生,不予以解除违纪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3.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组织参与作弊人 员 4 人及以上并为主要组织成员)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在校期间,凡受到 3 次及以上违纪处分(无论前两次处分是否已 解除)者。 第四条 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一)辅导员要高度关注受处分学生的日常表现,建立受违纪处分 学生日常考核档案,记录受处分学生的日常表现,给予正确的教育与引 导,日常考核档案要及时归档。 (二)违纪处分文件下发三个工作日内,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 责人、辅导员要及时与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归档。 (三)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文件下发后,应每月针对本人的实际表现 填写《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受处分期间表现登记表》并 归档。 第五条 解除处分的工作程序: (一)符合解除违纪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考察期满后向所在学院 辅导员提出解除违纪处分书面申请,辅导员根据学生每月提交的《广东 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受处分期间表现登记表》,及对照解除 处分条件,对考核合格的学生发放《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 生解除处分登记表》 。 (二)学生所在班级对其考察期间表现进行评议,并由班委代表 (班长或团支部书记)填写表现情况。 (三)辅导员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定,并写出具 体鉴定意见。 (四)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对申请者的表现进行全面审核研究后提 出是否解除违纪处分的意见。 (五)学生住宿管理小组核查受处分学生考察期间是否有住宿违纪 行为,填写核查结果。 (六)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对学院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査后, 提出是否解除违纪处分的处理建议报请学校违纪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或报请学校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学生申请解除违纪处分每月 25 日至 30 日集中办理一次。 第六条 解除处分的工作监督: (一)作出解除违纪处分说明书后,公示三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 未发现问题,说明书生效;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等,由学生工作部(武 装部)调查,然后根据结果作出复议; (二)有关部门在解除处分工作中必须严肃认真操作,若发现有弄 虚作假者,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学生若申请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将取 消其本次申请解除处分的资格。 第八条 学生毕业时,违纪处分未解除或不予解除者,将违纪处分 决定书如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