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pdf
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 控保供等 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为 支持疫情防控、 企业纾困 和复工复产, 现将有关税费政策 实施期 限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支持新型 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 — 1 —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 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公告 2020年第11 号) 规定的税费 优惠政策, 执行 至2020年12月 31日 。 特此公告。 财 政 部 税务总 局 2020年5月 15 日 信息 公 开 选项 : 主 动 公开 抄送: 国 务院 办 公厅,各省 、 自 治 区、 直辖 市、计 划 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新疆 生产建 设兵团财 政局,财政 部各地 监 管 局, 国 家税 务总局 各省、自 治区、 直 辖 市、 计 划单列 市税务局, 国 家 税务总局 驻各地特派员 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 2 — 2020年5月 29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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