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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政策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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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和小微企业 金融支持政策汇编 (2019-2021 年)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2021 年 6 月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 进一步加强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金 融支持政策的知晓度和覆盖面,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人民银 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对相关金融支持政策进行了梳 理汇总,编印了《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政策汇编》。《汇 编》收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支持重要论述 选编 17 条、国家层面政策措施 20 条、省级层面政策措施 19 条。 下阶段,将组织各市县、各金融机构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多 途径开展宣传,强化与企业的有效对接,切实增强民营和中小 微企业的金融获得感。 目 录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支持重要论述选编 1.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 1 (2018 年 11 月 2 日) 2.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 (2018 年 12 月 19 日) 3.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 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 2 (2019 年 1 月 22 日) 4.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2 (2019 年 1 月 23 日) 5.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举行第十三次集体学习. 2 (2019 年 2 月 22 日) 6.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 4 (2019 年 4 月 20 日) 7.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5 (2019 年 4 月 22 日) 8.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 5 (2019 年 7 月 31 日) 9.中央经济工作会议........................................................................................5 (2019 年 12 月 10 日) 10.习近平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 上的讲话............................................................................................................ 6 (2020 年 2 月 23 日) 11.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 6 (2020 年 3 月 28 日) 12.习近平在山西考察时的讲话..................................................................... 7 (2020 年 5 月 13 日) 13.习近平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 7 (2020 年 7 月 21 日) 14.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 8 (2020 年 7 月 28 日) 15.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8 (2020 年 9 月 9 日) 16.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8 (2020 年 12 月 16 日) 17.习近平在广西考察..................................................................................... 9 (2021 年 4 月 26 日) 二、国家层面政策措施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 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 号)........................... 13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 见(中办发〔2019〕6 号)............................................................................19 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 保监发〔2019〕8 号).................................................................................... 24 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2019 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 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48 号)......................................................... 28 5.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 号)..................................... 36 6.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 〔2019〕113 号)............................................................................................ 40 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 见(2019 年 12 月 4 日)................................................................................ 43 8.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 监发〔2019〕52 号)...................................................................................... 50 9.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 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 号)................................................................................................................... 59 10.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2020 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 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9 号)..................... 62 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支持中小银行加大涉农、小 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20〕93 号)..................... 67 1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 (2020 年 5 月 11 日).................................................................................... 70 13.银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市场 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18 号)..........................................................................83 14.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市场 监管总局 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 导意见(银发〔2020〕120 号)................................................................... 88 15.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 122 号)............................................................................................................ 95 16.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0〕123 号)........... 98 17.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银保监会 国家外 汇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 〔2020〕330 号).......................................................................................... 100 18.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2021 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 量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9 号)........................................... 105 19.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1 年制造业金融服务有关工作的通 知(银保监办发〔2021〕54 号)............................................................... 112 20.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 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 号)..................................................... 116 三、省级层面政策措施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豫 政办〔2018〕84 号).................................................................................... 121 2.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 11 厅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民营和小微企 业金融服务“百千万”三年行动计划方案的通知(郑银发〔2019〕30 号) ......................................................................................................................... 126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纾困帮扶的指导意见(豫政办 〔2019〕21 号)............................................................................................ 136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 道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9〕23 号)................................... 143 5.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借鉴企业周转还贷金“洛阳模式” 的通知(豫政金〔2019〕135 号)............................................................. 147 6.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纾困帮扶工作方案的通 知(豫政金〔2019〕198 号)......................................................................151 7.河南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0 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豫银保监办发〔2020〕62 号)............................................................... 155 8.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豫政办〔2020〕11 号)............................................................................164 9.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百千万”行动计划和 “861”暖春行动政银企对接工程方案的通知(郑银发〔2020〕66 号) ..................................................................................................................... 170 10.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南银保监局关 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建设及应用工作的通知(豫大数据 〔2020〕19 号)............................................................................................ 175 11.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探索建立主办银行工作机制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金发〔2020〕84 号)........................... 183 1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豫政 办〔2020〕22 号)........................................................................................ 190 13.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 8 厅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市场主体 普惠特别帮扶计划方案的通知(郑银发〔2020〕108 号)..................... 195 1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 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 号).......219 15.河南银保监局关于深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通知(豫 银保监发〔2020〕18 号)............................................................................224 16.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融资担保 代偿补偿资金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办〔2020〕31 号).......233 17.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融 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2020〕32 号) ......................................................................................................................... 241 18.河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南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小微企业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豫银保监发〔2021〕14 号)....................................... 253 19.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豫政 〔2021〕16 号)............................................................................................ 264 习近平总书记 关于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支持 重要论述选编 时间:2018 年 11 月 2 日 场合:民营企业座谈会 内容: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优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 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问题,同时逐步降低融资成本。要改革 和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 经济发展挂钩,解决不敢贷、不愿贷的问题。要扩大金融市场准入,拓 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发挥民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投资、股权 和债券等融资渠道作用。对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有关方面 和地方要抓紧研究采取特殊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发生企业所 有权转移等问题。对地方政府加以引导,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 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可以自筹 资金组建政策性救助基金,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在严格防止违规举债、 严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前提下,帮助区域内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 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纾困。要高度重视三角债问题,纠正一些 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 时间:2018 年 12 月 19 日 场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内容:宏观政策要强化逆周期调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 健的货币政策,适时预调微调,稳定总需求;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 效,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较大幅度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 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松紧适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改善货币政策传导 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解决好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 题。结构性政策要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坚持向改革要动力,深化国资国 企、财税金融、土地、市场准入、社会管理等领域改革,强化竞争政策 的基础性地位,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鼓励中小企业加快成长。 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制度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 安全和财产安全。要以金融体系结构调整优化为重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发展民营银行和社区银行,推动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业务逐步回归 本源。要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强化监管和服务能力。资本市场在金融运 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 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交易 1 制度,引导更多中长期资金进入,推动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 制尽快落地。 时间:2019 年 1 月 22 日 场合: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 题研讨班开班式 内容:当前我国经济形势总体是好的,但经济发展面临的国际环境 和国内条件都在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 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变中有忧,我们 既要保持战略定力,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又要增强忧 患意识,未雨绸缪,精准研判、妥善应对经济领域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 各地区各部门要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把握好节奏和力度。要 稳妥实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方案。要加强市场心理分析, 做好政策出台对金融市场影响的评估,善于引导预期。要加强市场监测, 加强监管协调,及时消除隐患。要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 题,加大援企稳岗力度,落实好就业优先政策。 时间:2019 年 1 月 23 日 场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内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实施创新驱动 发展战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要增强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 企业的包容性,着力支持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要稳步试点注册制,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 础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 时间:2019 年 2 月 22 日 场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举行第十三 次集体学习 内容: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深化对国际国 内金融形势的认识,正确把握金融本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精准有效处置重点领域风险,深化金融 2 改革开放,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决打好防范化解包括金融风 险在内的重大风险攻坚战,推动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 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 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 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有序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治理金融 风险,金融业保持快速发展,金融改革开放有序推进,金融产品日益丰 富,金融服务普惠性增强,金融监管得到加强和改进。同时,我国金融 业的市场结构、经营理念、创新能力、服务水平还不适应经济高质量发 展的要求,诸多矛盾和问题仍然突出。我们要抓住完善金融服务、防范 金融风险这个重点,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强调,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 众需要。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经济兴,金融兴;经济强, 金融强。经济是肌体,金融是血脉,两者共生共荣。我们要深化对金融 本质和规律的认识,立足中国实际,走出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习近平指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强化金融服务功能,找准金融服务重点,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生 活为本。要以金融体系结构调整优化为重点,优化融资结构和金融机构 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 的金融服务。要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端正发展理 念,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产 品,增加中小金融机构数量和业务比重,改进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 服务。要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完 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加强对交易 的全程监管。要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的产业体系、市场体系、区域发展 体系、绿色发展体系等提供精准金融服务,构建风险投资、银行信贷、 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全方位、多层次金融支持服务体系。要适应发展 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推动金融服务结构和质量来一个 转变。要更加注意尊重市场规律、坚持精准支持,选择那些符合国家产 业发展方向、主业相对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暂时 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重点支持。 3 习近平强调,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是防范化解风险的基础。要注重在 稳增长的基础上防风险,强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逆周期调节作用, 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防范化解风险。 习近平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要加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金 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产化。要做好金融业综合统计,健全及时反映 风险波动的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发布管理规则,健全信用惩戒机制。要 做到“管住人、看住钱、扎牢制度防火墙”。要管住金融机构、金融监 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高中级管理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监督管理,加 强金融领域反腐败力度。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支付结算机制,适时动 态监管线上线下、国际国内的资金流向流量,使所有资金流动都置于金 融监管机构的监督视野之内。要完善金融从业人员、金融机构、金融市 场、金融运行、金融治理、金融监管、金融调控的制度体系,规范金融 运行。 习近平强调,要把金融改革开放任务落实到位,同时根据国际经济 金融发展形势变化和我国发展战略需要,研究推进新的改革开放举措。 要深化准入制度、交易监管等改革,加强监管协调,坚持宏观审慎管理 和微观行为监管两手抓、两手都硬、两手协调配合。要统筹金融管理资 源,加强基层金融监管力量,强化地方监管责任,做到抓小抓早、防微 杜渐。要建立监管问责制,由于监督不力、隐瞒不报、决策失误等造成 重大风险的,要严肃追责。要解决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 本过低问题。要提高金融业全球竞争能力,扩大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 提高开放条件下经济金融管理能力和防控风险能力,提高参与国际金融 治理能力。要培养、选拔、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精通金融工 作的干部队伍。 时间:2019 年 4 月 20 日 场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 内容:要把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作为稳增长的重要依托,引导传 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做强做大新兴产业。要有效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 企业发展,加快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引导优势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 4 的定位,落实好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的长效调控机 制。要以关键制度创新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科创板要真正落实以信 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 时间:2019 年 4 月 22 日 场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内容: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巩固“三去一降一补”成果,增 强微观主体活力,提升产业链水平,畅通国民经济循环。要强化宏观政 策逆周期调节,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减税降费要尽快落实到位,货币 政策要松紧适度,根据经济增长和价格形势变化及时预调微调,加大对 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要打好三大攻坚战,按照既定部署,尽锐出战, 确保取得重要进展。要推动改革开放取得新的重大成果,善用高水平开 放倒逼深化改革,提升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抓住用好新机遇,加 快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绿色发 展,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更多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下功夫。 时间:2019 年 7 月 31 日 场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 内容: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制造业、 民营企业的中长期融资,把握好风险处置节奏和力度,压实金融机构、 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责任。科创板要坚守定位,落实好以信息披露 为核心的注册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时间:2019 年 12 月 10 日 场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内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要加快国 资国企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要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 化配置,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体系。要改革土地计划管理方式,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加快金融体制 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健全退出机制,稳 步推进创业板和新三板改革,引导大银行服务重心下沉,推动中小银行 聚焦主责主业,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功能。 5 时间:2020 年 2 月 23 日 场合: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 内容: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宏观政策重在逆周期调节,节奏和 力度要能够对冲疫情影响,防止经济运行滑出合理区间,防止短期冲击 演变成趋势性变化。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已经出台的财政 贴息、大规模降费、缓缴税款等政策要尽快落实到企业。要继续研究出 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对一些行业复工复产的支持 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要集中使用部分中央部门存量资金, 统筹用于疫情防控、保障重点支出。一些地方财政受疫情影响较大,要 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基层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要扩大地 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优化预算内投资结构。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更 加注重灵活适度,把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用好 已有金融支持政策,适时出台新的政策措施。要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 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和扩大融资等迫切问题,创新完善金融支持方式, 为防疫重点地区单列信贷规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民营和小微 企业提供专项信贷额度。要调整完善企业还款付息安排,加大贷款展期、 续贷力度,适当减免小微企业贷款利息,防止企业资金链断裂。 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要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策略,打通人流、物 流堵点,放开货运物流限制,确保员工回得来、原料供得上、产品出得 去。产业链环环相扣,一个环节阻滞,上下游企业都无法运转。区域之 间要加强上下游产销对接,推动产业链各环节协同复工复产。要积极扩 大国内有效需求,加快在建和新开工项目建设进度,加强用工、用地、 资金等要素保障,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券资金和政策性金融, 优化投向结构。疫情对产业发展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一些传统行业受冲 击较大,而智能制造、无人配送、在线消费、医疗健康等新兴产业展现 出强大成长潜力。要以此为契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 业。 时间:2020 年 3 月 28 日 场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 内容:要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和实施力度。要抓紧研究提出积极应对 的一揽子宏观政策措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稳健的货币 6 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适当提高财政赤字率,发行特别国债,增加地方 政府专项债券规模,引导贷款市场利率下行,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要 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和使用,加紧做好 重点项目前期准备和建设工作。要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贷款延期还 本付息等金融政策的牵引带动作用,疏通传导机制,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实体经济发展提供精准金融服务。对地方和企 业反映的难点堵点问题,要抓紧梳理分析,及时加以解决,推动产业链 协同复工复产达产。 时间:2020 年 5 月 13 日 场合:山西考察 内容:要更加及时有效解决企业恢复生产经营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 题,把扩大内需各项政策举措抓实,把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做强做优, 发挥重大投资项目带动作用,落实好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要求,持续 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实施一批变革性、牵引性、标志性举措,大力 加强科技创新,在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 上不断取得突破,持续在国企国资、财税金融、营商环境、民营经济、 扩大内需、城乡融合等重点改革领域攻坚克难,健全对外开放体制机制, 奋发有为推进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0 年 7 月 21 日 场合:企业家座谈会 内容:一要落实好纾困惠企政策。实施好更加积极有为的财政政策、 更加稳健灵活的货币政策,增强宏观政策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继续减税 降费、减租降息,确保各项纾困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强 化对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发展普惠金融,支持适销对路出口商品开拓 国内市场。二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实施好民法典 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 权和自主经营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好外商投资法, 放宽市场准入,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三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各级 领导干部要光明磊落同企业交往,了解企业家所思所想、所困所惑,涉 企政策制定要多听企业家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坚决防止权钱交易、商业 7 贿赂等问题损害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要更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支持 企业家以恒心办恒业,扎根中国市场,深耕中国市场。 时间:2020 年 7 月 28 日 场合: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 内容: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常 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扎实 做好 “六稳” 工作,全面落实 “六保”任务,确保宏观经济政策落地 见效,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更大力度推进改革开放,推 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0 年 9 月 9 日 场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内容: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健 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要强化支付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建 设,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更多直达各流通环节经营主体的 金融产品。 时间:2020 年 12 月 16 日 场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内容:明年宏观政策要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要继续实 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 政策操作上要更加精准有效,不急转弯,把握好政策时度效。要用好宝 贵时间窗口,集中精力推进改革创新,以高质量发展为“十四五”开好 局。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更可持续,保持适度支出强度,增强 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在促进科技创新、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调 节收入分配上主动作为,抓实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党政机 关要坚持过紧日子。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保持货币 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 基本稳定,处理好恢复经济和防范风险关系,多渠道补充银行资本金, 完善债券市场法制,加大对科技创新、小微企业、绿色发展的金融支持, 8 深化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 定。 时间:2021 年 4 月 26 日 场合:广西考察调研 内容:我们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党和国家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的时 候给予支持、遇到困惑的时候给予指导,就是希望民营企业放心大胆发 展。 9 国家层面政策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 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 “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 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 号),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 关于设立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 等要求,进行了积极探索,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机构)不断发展 壮大。但融资担保行业还存在业务聚焦不够、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 不畅、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待健全等问题。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 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经国务院 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 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 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 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运作,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 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 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 创新。 (二)基本原则 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 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 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 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13 坚持保本微利运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 “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落实风险分担补偿。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 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优化政府支持、正向激励的资金补 充和风险补偿机制。 凝聚担保机构合力。加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合 作和资源共享,不断增强资本实力和业务拓展能力,聚力引导金融机构 不断加大支小支农贷款投放。 二、坚持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 (三)明确支持范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合理界 定服务对象范围,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 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其 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认定 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四)聚焦重点对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重点支 持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 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 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 (五)回归担保主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坚守支 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 业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 股权投资,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 占比达到 80%以上。 (六)加强业务引导。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 (机构)要合理设置合作机构准入条件,带动合作机构逐步提高支小支 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合作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 比例不得低于 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 50%。 (七)发挥再担保功能。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 金(机构)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向符合条件 14 的担保、再担保机构注资,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不得为防止资金闲 置而降低合作条件标准,不得为追求稳定回报而偏离主业。 三、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八)引导降费让利。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 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 费率降至 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 “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 1%,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 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 1.5%。 (九)实行差别费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一般不高 于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再担 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 0.5%,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 元及以下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 0.3%。优先 与费率较低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对于担保业务规模增长 较快、代偿率较低的合作机构,可以适当返还再担保费。 (十)清理规范收费。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 构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 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 担。 四、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十一)明确风险分担比例。银担合作各方要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 务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 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 20%,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承担的风险 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对于贷款规模增长快、 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户数占比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和地方融资 担保基金可以提高自身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或扩大合作贷款规模。 (十二)加强“总对总”合作。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推动与全国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分支机构审 批权限并在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提供 更多优惠。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推动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与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落实银担合作条件,夯实银担合作基 础。 15 (十三)落实银担责任。银担合作各方要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 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银行业金融 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各级政 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 (十四)实施跟踪评估。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对合作银行业 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估,重点关注其推荐担保业务的数量和规模、担保 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作为开展银担合作的重 要参考。 五、强化财税正向激励 (十五)加大奖补支持力度。中央财政要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 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工作成效明显的 地方予以奖补激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下、 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 1%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提升融资担保 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 (十六)完善资金补充机制。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 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 机制。中央财政要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 考核等情况,适时对其进行资金补充。鼓励地方政府和参与银担合作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和放大倍 数等情况,适时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注资、捐资。鼓励各类主体对政府性 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捐赠。民营 (十七)探索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 机制,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 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 (十八)落实扶持政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担保、再担保基 金(机构)以及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 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小企 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六、构建上下联动机制 (十九)推进机构建设。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充分依托现有政府性 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主要通过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与省、市、 16 县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避免层层下设机构。鼓励通过政府 注资、兼并重组等方式加快培育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原则 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育一家在资本实力、业务规模和风险管 控等方面优势突出的龙头机构。加快发展市、县两级融资担保机构,争 取三年内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市级全覆盖,并向经济相对发达、小 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需求旺盛的县(区)延伸。 (二十)加强协同配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 金(机构)要加强对市、县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 辅导企业发展能力,推行统一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要求,促进业务合作和 资源共享。市、县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强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 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的对标,提高业务对接效率,做实资本、做 强机构、做精业务、严控风险,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七、逐级放大增信效应 (二十一)营造发展环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政府性融 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为小微企业和“三 农”主体融资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要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 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不得干预其日常经营决策。完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 置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风险防控。 (二十二)简化担保要求。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 基金(机构)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 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降低小微 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门槛。 (二十三)防止风险转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审核有 银行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担保申请,防止银行业金融机 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避免占 用有限的担保资源、增加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综合融资成本。 (二十四)提升服务能力。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充 分发挥信用中介作用,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信用状况和个性化 融资需求,提供融资规划、贷款申请、担保手续等方面的专业辅导,并 加强经验总结和案例宣传,不断增强融资服务能力,提高小微企业和“三 农”主体融资便利度。 17 八、优化监管考核机制 (二十五)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金融管理部门要对银行业金融机 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支小支农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引导加大 支小支农信贷供给。加强对支小支农业务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的跟踪监 测,对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或降幅较大的机构给予考核加 分,鼓励进一步降费让利。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 贷款,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合理确定贷款风 险权重。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损失的监管容忍度,完善支小支农担保贷 款监管政策。 (二十六)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 再担保机构要优化支小支农业务内部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支小支农业务 考核指标权重,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标,降低 或取消相应利润考核要求。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 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支小支农业务实行内 部资金转移优惠定价。 (二十七)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研究 制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合理使用外部信 用评级,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 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其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作的重要意 义,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强化责 任担当,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推动政府性融 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财政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对本意见执行情况进行 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2019 年 1 月 22 日 18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2019﹞6 号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 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 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 认真落实,出台措施,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取得一定成效,但部分 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 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稳中求进工作 总基调,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毫不动摇地巩 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强 微观主体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支撑作 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 的各种隐性壁垒,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市场化、 法治化原则,推动金融资源配置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更 加匹配,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聚焦难点。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 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增强金融 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意识和能力,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有 效金融供给,完善对民营企业的纾困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 发展,促进实现“六稳”目标。 ——压实责任。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 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相关 19 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民营企业 的金融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本地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水平进一步提升。金 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让民营企业有实实 在在的获得感。 ——标本兼治。在有效缓解当前融资痛点、堵点的同时,精准分析 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背后的制度性、结构性原因,注重优化结构性制 度安排,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三)主要目标。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 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 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 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激发民营 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 性和有效性 (四)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 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 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 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 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 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 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 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 期银企关系。 (五)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 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 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合理 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 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 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民营企业 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20 (六)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 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 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 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 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 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 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 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 营企业。 三、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 信用不充分等问题 (七)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依法开放相关信息 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地方政府依托国家数据 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抓紧构建完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 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健全优化 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 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 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公共信息 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八)采取多种方式健全地方增信体系。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 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政府出资的融 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 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 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鼓 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 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研究 探索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九)积极推动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发展。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 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 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构建多元融资、 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辅 导培训。 21 四、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 (十)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商业银行要推动 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尽快完善 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 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 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 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授信中不得附加以 贷转存等任何不合理条件,对相关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严厉 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及 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十一)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 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 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 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 考核机制。发现数据造假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国有 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主动作为,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落实普惠金 融领域专门信贷政策,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 作用。 (十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 款来源,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 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商业银行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 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 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 (十三)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 金融科技支持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对于贷款到期 有续贷需求的,商业银行要提前主动对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线上审批 操作,各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至 分支机构;确需集中审批的,要明确内部时限,提高时效。 (十四)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 金融规律,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 贷投放。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数据治理、客户评级和贷款 22 风险定价能力,强化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风险管理,在有效防范风 险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使用 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被个别机构或个人截留、挪用甚至转手 套利,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加强金融监管与指导,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 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关系。 五、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 企业合法权益 (十五)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企业摆脱困境。加快实施 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 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 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 质押风险。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 化原则,区别对待,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 (十六)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 源头治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 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 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 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做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 认真组织清欠,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要加强政策支持, 完善长效机制,严防新增拖欠,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七)企业要主动创造有利于融资的条件。民营企业要依法合规 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与企业生产经 营收支,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加强自身财务约束, 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逃废金融债务,为金融支持 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十八)加强对落地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 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 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确定时限,狠抓落实。推动第三方机构开展金 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提高政策落实透明度。及时总结并 向各地提供可复制易推广的成功案例和有效做法。对贯彻执行不力的, 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 23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 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9﹞8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 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 贵问题,切实提高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获得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 (一)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继续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严 格落实“五专”经营机制,合理配置服务民营企业的内部资源。鼓励中型 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结合各自特色和优势,探索创新更加灵 活的普惠金融服务方式。 (二)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回归本源,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 心,充分发挥了解当地市场的优势,创新信贷产品,服务地方实体经济。 (三)银行要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加强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通过利益融合、激励相容实现 增信分险,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服务。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对民营企业 债券投资力度。 (四)保险机构要不断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在风险可控情况下提供 更灵活的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为民营企业获得融资提供增信支 持。 (五)支持银行保险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提高服务实体经 济能力。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 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支持保险资金投资 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加快研究取消保险资 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 (六)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将继续按照“成熟一家、设立一家”的原 则,有序推进民营银行常态化发展,推动其明确市场定位,积极服务民 营企业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 二、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 (七)商业银行要于每年年初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在内部 绩效考核机制中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 24 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 进行综合考核,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对民营企业贷款增速和质量 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在客户体验好、可复制、易推广服务项目创新 上表现突出的分支机构和个人,要予以奖励。 (八)商业银行要尽快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 机制。重点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 将授信流程涉及的人员全部纳入尽职免责评价范畴。设立内部问责申诉 通道,对已尽职但出现风险的项目,可免除相关人员责任,激发基层机 构和人员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 三、公平精准有效开展民营企业授信业务 (九)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 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有效提高民 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 (十)商业银行要根据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借助互联网、大数 据等新技术,设计个性化产品满足企业不同需求。综合考虑资金成本、 运营成本、服务模式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科学定价。 (十一)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 度依赖,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对于制造业企业,要把经营稳健、 订单充足和用水用电正常等作为授信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科创型轻资产 企业,要把创始人专业专注、有知识产权等作为授信重要考虑因素。要 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 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 四、着力提升民营企业信贷服务效率 (十二)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对风险评估与信贷 决策的支持,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授信审批效率。在探索线上贷款 审批操作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民营企业信贷业务的发起 权和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进一步下沉经营重心。 (十三)商业银行要根据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通过推广 预授信、平行作业、简化年审等方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特别是对于 材料齐备的首次申贷中小企业、存量客户 1000 万元以内的临时性融资需 25 求等,要在信贷审批及放款环节提高时效。加大续贷支持力度,要至少 提前一个月主动对接续贷需求,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周转成本。 五、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民营企业融资纾困 (十四)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 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十五)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市场化、 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一企一策”,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着力化 解企业流动性风险。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和一定 竞争力但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要加 强统一协调,不盲目停贷、压贷,可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帮助企业维 持或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对其中困难较大的民营企业,可在平等自愿前 提下,综合运用增资扩股、财务重组、兼并重组或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 帮助企业优化负债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对于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 企业”,应积极配合各方面坚决破产清算。 六、推动完善融资服务信息平台 (十六)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内外部数据的积累、集成和对接,搭 建大数据综合信息平台,精准分析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健全 优化与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 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十七)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要积极协调配合地方政府,进一步整 合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 建设区域性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数据信息的自动采集、查询和实 时更新,推动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 七、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 (十八)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坚持审慎稳健的经营理念, 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和精细高效的管理机制。科学设定信 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 (十九)商业银行要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数据治理、 客户评级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强化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风险管理。 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做好贷中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 于支持民营企业和实体经济,防止被截留、挪用甚至转手套利,有效防 范道德风险和形成新的风险隐患。 26 (二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与民营企 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遏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有效防控信用风险。 八、加大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监管督查力度 (二十一)商业银行要在 2019 年 3 月底前制定 2019 年度民营企业 服务目标,结合民营企业经营实际科学安排贷款投放。国有控股大型商 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头雁”效应,2019 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力争总体实 现余额同比增长 30%以上,信贷综合融资成本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十二)银保监会将在 2019 年 2 月底前明确民营企业贷款统计口 径。按季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贷款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按法人 机构制定实施差异化考核方案,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年度考核机 制。加强监管督导和考核,确保民营企业贷款在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的 比重进一步提高,并将融资成本保持在合理水平。 (二十三)银保监会将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和检查。2019 年督查重点将包括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是否有效 建立、贷款审批中对民营企业是否设置歧视性要求、授信中是否附加以 贷转存等不合理条件、民营企业贷款数据是否真实、享受优惠政策低成 本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等方面。相关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行为,对涉嫌 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27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2019 年 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48 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 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中资保险公 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 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持 续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现就 2019 年有关工作通知 如下: 一、优化“两增两控”总体目标,推动小微企业贷款继续增量扩面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加强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 支持,聚焦小微企业中的相对薄弱群体和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完成“两增 两控”目标,同时继续保持对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进一步提 升银行业信贷占小微企业融资总量的比重,带动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整体 下降: (一)强化对“两增”目标的考核。全年努力完成“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 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 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经济走势和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统筹 安排 2019 年各月度、季度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兼顾全年增速和月平均增 速,避免各月度数据出现较大波动。 (二)加强对“两控”目标的监测和指导。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 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力争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 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 3 个百分点以内。巩固 2018 年银行业小微企业 贷款减费让利成效,继续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二、分类实施考核,引导机构差异化竞争 (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邮储银行(以下简称“大中型商业 银行”) 1.考核指标:努力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 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28 2.差异化考核: (1)5 家大型银行要充分发挥“头雁”效应,2019 年力争总体实现“普 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 30%以上”。 (2)对 2018 年完成“两增”考核目标(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 的大中型商业银行,允许其在考核时将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 销金额还原计算。 (3)对 2018 年完成“两增”考核目标(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 以及利率指导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超过 10%的大中型商业银行,经报银保监会同意,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 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水平,有贷款余额的户 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二)地方性法人机构 1.考核对象: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 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 2.考核指标:各银保监局辖内法人机构努力总体完成“普惠型小微企 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 于年初水平”。 3.差异化考核:在辖内法人机构信贷计划总体完成“两增”考核目标的 前提下,可对部分机构实行差异化考核,相关标准或条件由各银保监局 自主制定。 (1)对辖内 2018 年完成“两增”考核目标(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 计划)的法人机构,允许其在考核时将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 销金额还原计算。 (2)对辖内 2018 年完成“两增”考核目标(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 计划)以及利率指导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 超过一定比例的法人机构,经报属地银保监局同意,可适度放宽考核要 求,确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水平,有贷款余 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3)对辖内涉农贷款占比较高的法人机构,可选择将其“两增”考核 计算口径扩大为“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和普 惠型其它组织及个人经营性(非农户)贷款、单户授信总额 500 万元以 下(含)的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 29 (4)对部分总体风险水平偏高、但正在积极进行风险化解处置的法 人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可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 3 个百分点”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三)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1.不作指标考核,保持日常监测、通报。主要监测普惠型小微企业 贷款余额、户数。 2.相关要求:鼓励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结合机构和业务特点,以 转贷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发资金,专门用于投放小微企业贷款。转 贷双方均应实行单独的台账管理,统计贷款投向明细,避免重复计算; 加强对资金用途的跟踪监测,确保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 三、单列信贷计划,强化执行力度 (一)单列信贷计划。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初要以完成“两增”目标 为导向,在客观预估当年本行各项贷款增速的基础上,单独制定普惠型 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分解至各一级分行。信贷计划需经本行主要负责 人签字认可,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 (二)不良核销还原考核申请。符合不良贷款核销还原标准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需在报送 2019 年信贷计划时向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其中,大 中型商业银行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审核,地方性法人机构由各银保监 局审核。 (三)买入转让信贷资产额度纳入“两增”考核范畴。根据《关于 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 102 号)相关规定,当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转出方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 确认该项信贷资产时,转入方应将转入的信贷资产进一步细分,将其中 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填入 1104 系统 S71 报表中的相应科目(历史 数据不追溯调整),纳入“两增”考核范畴。 四、巩固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减费让利成效,带动降低小微企业综 合融资成本 (一)继续保持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合理水平。各商业银行要在 保持“量”“价”平衡的基础上,按照商业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巩固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指导工作成效,未完成 2018 年利率指导目标的 要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确保 2019 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 理水平。 30 (二)建立差异化的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各商业银行要综合考 虑资金成本、运营成本、服务模式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实施差别化的 利率定价。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明显高于同类机构同类产品平均水 平的银行,要进一步加大贷款利率压降力度。使用政策性银行转贷资金、 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资金以及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普惠型 小微企业贷款,要合理确定其利率定价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内部成本分摊和收益共享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 构要通过实行小微企业贷款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安排专项激励费用 予以补贴等方式,提升分支机构和一线从业人员开展小微企业相关业务 的积极性。 (四)严格落实相关收费减免要求。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 求。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 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严禁发放 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以克扣放款数额、以贷转存、存贷挂钩、浮利 分费、借贷搭售等行为,变相抬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在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过桥”环节,切实降 低小微企业贷款附加成本。 五、拓宽信贷资金来源,继续强化正向激励 (一)鼓励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商业银行申请发行小微企业 专项金融债,不以完成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的监管考核指标为前提,但应 就本行资金头寸情况做充分说明。要严格确保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 微企业贷款。 (二)研究完善小微企业贷款资本监管要求。研究修订商业银行资 本管理相关监管法规,在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对普惠型小微企业 贷款,权重法下可适用 75%的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下可比照适用零售 风险暴露的计量规则。 (三)优化贷款支付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严格贷款 用途管理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贷款支付方式。对自主支付的贷款,须 经过合理的审核流程,充分发挥相关岗位制衡作用,加强跟踪监测,灵 活采取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综合判断贷款用途,不 将发票作为认定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唯一要件。 31 六、完善内部机制建设,充分调动银行基层“敢贷、愿贷”的积极 性 (一)进一步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小 微企业金融业务的考核分值权重,将小微企业业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优及提拔任用挂钩。进 一步优化对基层信贷人员的考核激励方式,适当下调利润考核要求。 (二)进一步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和容错纠错机制。各银行业金 融机构要重点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 件,进一步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贷款容忍制度有机结合,对分支机构 可执行差别化的容忍度。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未超出容忍度标准的分 支机构,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行为的前提下,可对分支机构负 责人、小微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免予追责。各商业银行(不含外资银行) 每半年度应向监管部门报送尽职免责落实情况。 (三)进一步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小微 企业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做好贷中贷后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 支持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防止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至政府平台、 房地产等调控领域形成新风险隐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对小微金 融从业人员的内控合规管理,严防内外串通挪用银行低成本小微企业信 贷资金进行“套利”的违规行为。 七、优化信贷技术和方式,提升服务效率 (一)充分发挥差异化竞争优势。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技术、 资源优势,继续深化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严格落实综合服务、统计核 算、风险管理、资源配置、考核评价的“五专”经营机制,将资源向小微 企业金融服务领域倾斜,进一步加强与互联网、大数据的融合,深度挖 掘自身金融数据和外部征信数据资源,在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前 提下,探索研究全流程线上贷款业务模式。地方性法人银行要坚持回归 本源、服务地方实体经济的定位,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充分 把握“地缘、亲缘、人缘”的固有优势,深耕本地小微企业市场,因地制 宜创新信用评价方式和信贷产品。 (二)加大续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续贷政策落实 力度,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加强续贷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合理提 32 高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简化续贷办理流程,支持正常经 营的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 (三)优化贷款期限和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微企业合理设 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产品。 根据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积极探索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 按业务类别对小微企业贷款办理时限做出明确承诺,精简耗时环节。 八、用好用足外部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合力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把握定向降准、宏观审慎评估考核倾斜、 支小再贷款、中期借贷便利等政策优惠,将新增信贷资源重点投向普惠 型小微企业贷款。要主动对接税务部门,完善内部统计核算系统,按照 监管考核要求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 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依法合规申报小微 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减免,并按季报送免税数据。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享受上述货币财税支持以及地方政府风险补偿、 增量奖励等相关激励政策产生的红利,要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 价和内部绩效考核中有相应体现。 九、强化监管督导,做好政策传导和经验交流 (一)实施分类督导。继续坚持以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象、会 机关和银保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督导和考核方式。对完成考核指标良好, 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户均余额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正 面宣传和正向激励;对未能完成考核指标且差距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加大督促整改工作力度。 (二)抓实信贷计划序时进度考核。各银保监局要按月监测、按季 通报辖内地方性法人机构和大中型商业银行分行的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 计划序时进度情况,尽量减少月度、季度间的数据波动。对执行计划进 度明显落后的机构,要及时加大监管提示、督导和通报力度,确保全年 足额完成信贷计划。 (三)强化调研和检查。各银保监局要定期组织开展对银行业金融 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实地调研,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同时, 在信贷业务现场检查和风险排查中,要将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作为重点, 防止部分银行“一哄而上”对部分小微企业过度融资、多头融资,形成集 中风险。 33 (四)加强数据质量审查。各银保监局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 和改进数据填报工作,提高 S71 报表数据填报质量。加强对数据解锁的 审查,对频繁解锁的机构予以窗口指导,禁止随意解锁,对虚报数据行 为严肃问责。辖内如出现大面积数据解锁申请,应由银保监局主要负责 人审签。 (五)加强政策宣讲和经验交流。各银保监局要适时对辖内银行业 金融机构开展监管政策宣讲,特别是绩效考核倾斜、尽职免责和续贷制 度。定期开展经验交流和银企对接活动,总结推广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典 型模式。 十、推动完善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进一步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 (一)继续深化“银税互动”。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银税合作 联席会议的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与税务部门数据直连或与正 规持牌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等方式,搭建“互联网+大数据+金融+税务” 平台,积极创新银税合作信贷产品。 (二)加强“银商合作”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与市场监管 部门建立和完善银商合作联席会议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 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挖掘具备有效信贷需求的小微企业客户,定期交换 逃废银行债务和工商行政处罚的企业信息,实现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 合激励。 (三)推动建立省市级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级监管部门 要积极配合和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整合市场监管、税务、法院、公安、 海关、房管、电力等多个部门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实现信息的自动采 集、查询和实时更新。 十一、推动完善小微企业增信体系,提高风险分担能力和水平 (一)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国 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的作用,积极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 行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利益融合、激励相容,实现增信分险。 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融资担保机构适度降 低授信门槛、简化授信程序,将更多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合作 范围,在授信额度、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对小微企业 提供更多优惠。 34 (二)进一步加大“银保合作”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引导银行业 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加强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完善工作联系机制, 强化银保双方系统对接,实现业务数据信息共享。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 可控情况下,为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提供增信支持。鼓励保险公司针 对小微企业的还贷方式,提供更灵活的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产品。 持续推进保险资金支农支小融资业务试点。鼓励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 发行的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小微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 2019 年 3 月 4 日 35 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版权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9〕34 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知识 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 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 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经营类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 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支持力度,扩大知识产权质押 融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 (一)银行保险机构、知识产权质权登记机构应当统一思想认识、 保持战略定力,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重要性。鼓励银行保 险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科 技型)企业。 (二)支持商业银行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制度。大型 银行、股份制银行应当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支持政策,并 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三)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单列信贷计划、专 项考核激励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力争知识产权质押 融资年累放贷款户数、年累放贷款金额逐年合理增长。 (四)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适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风险评估、 授信审查、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创新信贷审批制度和利率定价机制。 鼓励商业银行通过科技支行重点营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鼓 励商业银行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发展模式,根据自身业务特色和 经营优势,重点支持知识产权密集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需求。 二、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创新 (五)鼓励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相关 无形资产进行打包组合融资,提升企业复合型价值,扩大融资额度。研 36 究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积极探索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 为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可行性,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六)鼓励商业银行建立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评价体系,通过综 合评估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价值等方式,合理 分析企业创新发展能力和品牌价值,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把握企 业发展方向。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同相关部门合作,完善对创新型(科技 型)企业的认定及评价机制。支持商业银行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 互联网等新技术研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在提供知 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基础上,为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七)支持商业银行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园区开展战略性合作, 给予园区合理的意向性授信额度。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产业供应链中的 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成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 押“首贷”,进一步探索将小微企业纳入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的有效 途径。 (八)支持商业银行与投资基金等具备投资能力和条件的机构开展 合作,积极支持拥有较高技术水平、良好市场前景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借款人。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投资知识产权密集的创新型(科技型) 小微企业,有效提升保险机构金融综合服务能力。 三、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 (九)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应当对出质人及质物进 行调查,办理质权登记,加强对押品的动态管理,定期分析借款人经营 情况,对可能产生风险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措施。 (十)鼓励商业银行培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门人才,建立知识产 权资产评估机构库,加强对知识产权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作准入与 持续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评估体系,加强内部风险评估、 资产评估能力建设,探索开展内部评估。支持商业银行探索以协商估值、 坏账分担为核心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十一)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 率 3 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 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商业银行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 资特点的内部尽职免责机制和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对经办人员在知识 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过程中已经尽职履责的,实行免责。 37 (十二)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与知识产权质押融 资相关的保证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 侵权责任保险等保险业务,为知识产权驱动创新发展提供保险服务。 四、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障工作 (十三)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 门建立知识产权金融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共同推动知识 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支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十四)各银保监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地方版权管理部门 等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知识产权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本地区 知识产权金融工作的具体措施。各银保监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地方版权管理部门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建立和完善知 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 务可持续发展。 (十五)各银保监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地方版权管理部门 应当积极为商业银行与创新型(科技型)企业创造对接机会与平台。推 动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专家库和知识产权融资项目数据库, 推进知识产权作价评估标准化,为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造 良好条件。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地方版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 银行知识产权押品动态管理的专项服务,联合商业银行探索知识产权质 物处置、流转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等 各类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作用,做好质物处置工作。 (十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质押登记公示信息平台,便于商业银行、社会公众 等进行查询。对于商业银行行使质权获得的知识产权等,可按程序减免 维持费用。知识产权质权登记机构应当不断优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流程, 缩短登记时间。 (十七)商业银行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统计分析,定 期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统计数据及相关工作 情况。各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 应当积极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之间、银行保险机构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 构之间的交流,适时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开展 38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情况进行评估,对业务开展良好的商业银行可按 规定实施监管激励。 (十八)鼓励商业银行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银保监会或银 保监局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 (十九)各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 理部门要及时总结交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典型案例和良好经验;对于政 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研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019 年 8 月 6 日 39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深化和规范 “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9〕1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 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 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 改革、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决策部署,更好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 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 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 号)要求,充分发挥纳税信用信 息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破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银税互动”积极健康发 展,现就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挖合作潜能,充分发挥“银税互动”的普惠效能 (一)扩大“银税互动”受惠企业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 称“银行”)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 A 级和 B 级企业扩大至 M 级企业。 (二)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快推 进税务和银行之间“省对省”数据直连工作机制。税务总局不再扩大与 银行总行数据直连试点范围。税务部门不再与第三方签订新的“银税互 动”合作协议(单纯为税务部门提供平台开发和技术运维服务的协议除 外),已经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的,要尽快转换为与银行或银保 监部门数据直连模式,积极稳妥地与当地银行或银保监部门做好转换期 间的业务对接,确保正常业务不脱节、不中断。 (三)创新“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要积极 引导银行聚焦民营和小微企业,根据其贷款需求强、金额小、偿还快等 特点,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创新设计信贷产品。各地银保监部门要及时 组织银行进行“银税互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效应分析,适时推广成 熟适用的信贷产品设计理念和运行模式,提升“银税互动”工作质效。 各地银行要积极推进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实现贷款申请、审批、授信、 放贷“网上一站式”办理,进一步提高“银税互动”服务效率。 40 二、严禁第三方乱收费,规范“银税互动”正常秩序 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借“银税互动”名义以任何形式向申请贷款企 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提供或公开“银税互动”中的 涉税信息。银行请第三方合作机构协助处理“银税互动”涉税信息的, 应选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备案的征信机 构。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接受无担保 资质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和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银行 应在合作协议中规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企业收费,也不得向企业转 嫁任何费用。发现第三方合作机构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抬高融资成本 的,银行应停止与其合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银保监、税务部门。 三、加强安全管理,促进“银税互动”健康发展 (一)确保“银税互动”信用信息安全。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 银行在“银税互动”合作协议中,要明确各方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 银行应将企业涉税信息纳入全行数据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信用信息传输、 存储和使用安全。银行与第三方合作的,要制定相应的数据安全管理制 度,切实防范信用信息的泄露和盗用。对于交由第三方处理的涉税信息, 银行必须进行脱敏处理,不得将税务明细数据直接推送给第三方。银保 监部门要对银行的数据使用及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风险 隐患的,应要求限期整改,对泄露涉税信息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要及时响 应企业对“银税互动”的意见和投诉,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办理和回 复。银行通过“银税互动”取得的涉税信息,只能用于“银税互动”信 贷管理。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要强化内控管理,遵循最小授权原则 设定涉税数据管理和使用权限,切实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合法 权益。银行不得与税务部门信息化服务供应商开展基于企业发票数据的 相关业务合作;银行在融资服务中需要使用企业发票数据的,应依法合 规获取,并严格保护企业上下游信息安全,不得转卖、外泄企业发票数 据。 (三)规范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要严 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 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56 号)要求开展银税信用信息 共享。税务部门除按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依法推送纳税信用评价 41 结果信息外,向银行提供的企业纳税信息须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 提下进行。银行要及时向税务部门和银保监部门反馈“银税互动”贷款 信息,便于掌握“银税互动”开展情况。税务部门要按照税收信息对外 提供的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归档和备案工作。探索将企业授权银行查询 其涉税信息的记录纳入信息共享范围,防范过度授信风险。 四、多方联动,共同营造“银税互动”良好氛围 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要充分发挥银税合作联席会议制度的 作用,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推广活动,不断扩大“银税互动”知晓 面。银保监部门要将“银税互动”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监管评价体系,引导其积极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税务和银保监部门要 建立“银税互动”效果评价体系,及时分析反映“银税互动”普惠效果, 提升守信激励的示范效应,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2019 年 11 月 1 日 42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2019 年 12 月 4 日) 改革开放 40 多年来,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 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民营经济已经成为 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 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 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营造更 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 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 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 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保障民 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 保护,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让民营经济创新 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企业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 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营造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规则平等;遵循市场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化竞争政策的 基础性地位,注重采用市场化手段,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 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市场秩序规范;支持改革创新,鼓励和引导民营企 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核 心竞争力;加强法治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推 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 二、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 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全 43 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持续跟踪、定期评估市场准 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排查、系统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在电 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 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支持民营企业以参股形式开展基础电信运营 业务,以控股或参股形式开展发电配电售电业务。支持民营企业进入油 气勘探开发、炼化和销售领域,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 输送等基础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在 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大幅放宽市场准入。上述行业、 领域相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民营企业分行业、分领域、分业务市场准 入具体路径和办法,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 (四)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 象纳入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规范信用核查 和联合惩戒。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深入推进部 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 细化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完善垄断性中介管理制度,清理强制性重复鉴定评估。深化要素市场化 配置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市场化要素价格形成和传导机制,保障民营企 业平等获得资源要素。 (五)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坚持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 并重,持续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 快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 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严格审查新出 台的政策措施,建立规范流程,引入第三方开展评估审查。建立面向各 类市场主体的有违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并及时向社 会公布处理情况。 (六)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 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 等。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 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 三、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七)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切实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实 施好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范围、加大研发费用 44 加计扣除力度、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建立完善 监督检查清单制度,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清理违规涉企收费、摊派 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加大力度清理整治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 等行为,进一步畅通减税降费政策传导机制,切实降低民营企业成本费 用。既要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要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影响企业 正常运行。 (八)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进一步提高金融结 构与经济结构匹配度,支持发展以中小微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 小金融机构。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 关系。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中落实对小微企业 贷款不良容忍的监管政策。强化考核激励,合理增加信用贷款,鼓励银 行提前主动对接企业续贷需求,进一步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 本。 (九)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 度,提高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效率。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 营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服务民营企业持续发 展。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 降低可转债发行门槛。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资管产品和保险资金 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积极参与民营企业纾困。鼓励通过债务重 组等方式合力化解股票质押风险。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民营企业债转 股。 (十)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推进依托供应链的票据、 订单等动产质押融资,鼓励第三方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民营企业、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等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推动抵质押登记流程简便化、 标准化、规范化,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积极探索 建立为优质民营企业增信的新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中小民营企 业风险补偿基金,研究推出民营企业增信示范项目。发展民营企业债券 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增信支持民营企业融资。 (十一)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大型国有 企业要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民 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 45 延长付款期限。加快及时支付款项有关立法,建立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 戒机制,通过审计监察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拖 欠失信成本,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责任人严肃问责。 四、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十二)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 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 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 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 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诉讼证 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 (十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 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 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 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 权的冤错案件。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 五、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十四)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 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 业制度,重视发挥公司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鼓励民营企业制定规范的 公司章程,完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制度,明确各自职权及 议事规则。鼓励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优化业务流程和 组织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用工、收入分配制度,推动质量、品牌、 财务、营销等精细化管理。 (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创新。鼓励民营企业独立或与有关方面 联合承担国家各类科研项目,参与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攻关,通过实 施技术改造转化创新成果。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技术转化等项 目时,要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加快向民营企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 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在标准制定、复审过程中保障民营企业平等 参与。系统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定、奖项申报、福利保障等规 定,畅通科技创新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在人才引进支持政策方面 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支持民营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46 (十六)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鼓励民营企业因地制宜 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做 优做强,培育更多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 国有企业改革。引导中小民营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畅通市场 化退出渠道,完善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等法律制度,提高注销登记便利 度,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十七)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机制。鼓励民营企业 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 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 量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国家战略,积极参与乡村振 兴战略。在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活动中积极吸引民营 企业参与。 六、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十八)引导民营企业聚精会神办实业。营造实干兴邦、实业报国 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心无旁骛做实业。引导民营企业提 高战略规划和执行能力,弘扬工匠精神,通过聚焦实业、做精主业不断 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大力弘扬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创新发 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行责任、勇于担当、服务社会 的优秀企业家精神,认真总结梳理宣传一批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带动作 用。 (十九)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民营企业要筑牢守法合规经 营底线,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 产、职工权益保障等责任。民营企业走出去要遵法守法、合规经营,塑 造良好形象。 (二十)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民营企业重信誉、 守信用、讲信义,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支持民营企 业赴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中西部、东北地区投 资兴业,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 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二十一)引导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民营企业家要加强自我学习、 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珍视自身社会形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 中国共产党,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47 值观。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特别是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 实施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促进计划,支持帮助民营企业家实现 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二十二)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 责同志要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和诉求,畅通企业家提出 意见诉求通道。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在畅通民营企业与政府沟 通等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中兼职。 (二十三)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制定实施涉企政策时, 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建议。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健全涉企政策 全流程评估制度,完善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 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政策执行要坚持实事求是,不搞“一 刀切”。 (二十四)创新民营企业服务模式。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意识和能 力,鼓励各级政府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维护市场公平 竞争秩序,完善陷入困境优质企业的救助机制。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 制度。完善对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模式和服务链条。 (二十五)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 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建 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 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 补偿。 八、组织保障 (二十六)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坚持党对支持民营企 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 建工作。指导民营企业设立党组织,积极探索创新党建工作方式,围绕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 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 作覆盖质量。 48 (二十七)完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机制。建立支持民营企 业改革发展的领导协调机制。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 发展绩效评价体系。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开展面向民营 企业家的政策培训。 (二十八)健全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工作机制。加强舆论引导,主 动讲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 基本经济制度、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 等对待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研究支持改革发展标杆民营企业和民营 经济示范城市,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 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 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研究支持改 革发展标杆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示范城市,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 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49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 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发〔2019〕52 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 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 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各会 管单位: 党的十九大以来,银行保险机构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 会发展能力稳步提升,关键领域改革持续深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 明显成效。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金融供 给与需求之间不平衡不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 展面临多重挑战。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 部署,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 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 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 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金融业开放, 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不断提升金融 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回归本源。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 点,实现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坚持优化结构。完善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引 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升金融 服务效率。 ——坚持强化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底线,精准有效防范化解 各类风险,确保银行业和保险业稳健发展。 50 ——坚持市场导向。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 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科技赋能。转变发展方式,为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发展提供 有力支撑。 (三)发展目标 到 2025 年,实现金融结构更加优化,形成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 的银行保险机构体系。公司治理水平持续提升,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现代 金融企业制度。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产品开发能力明显增强,形成 有效满足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体系。信贷市场、保险市场、信托市场、 金融租赁市场和不良资产市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得到 有效处置,银行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推动形成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保险机构体系 (四)优化大中型银行功能定位。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明确细化 业务边界,严格执行交办程序,落实开发性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分 账管理、分类核算要求,强化法规约束、资本约束和市场约束,有效服 务国家重大战略和薄弱环节。大型商业银行要在“做强”上下功夫,根据 自身发展战略、经营特色和客户需要,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各业务条线、 各子公司的服务整合、流程衔接和系统融合,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 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发展线上业务,增强普惠金融服务能力。股份制商业 银行要坚持差异化市场定位,实现特色化经营,形成具有比较优势的业 务模式,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五)增强地方中小银行金融服务能力。城市商业银行要建立审慎 经营文化,合理确定经营半径,服务地方经济、小微企业和城乡居民。 农村中小银行要坚持支农支小市场定位,增强县域服务功能,支持乡村 振兴战略,助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在保持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的 前提下,因地制宜对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优 化社区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采用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延伸服务网络, 为社区企业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继续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银 行发起设立。稳妥推进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 点。 (六)强化保险机构风险保障功能。保险机构要回归风险保障本源, 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风 51 险保障和长期稳定资金。支持发展相互保险、健康和养老保险等机构。 推动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 快设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增强出口信用保险市场供给能力,推进再 保险市场建设,扩大巨灾保险试点范围。保险机构要提升风险定价、精 细化管理、防灾防损、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能力,精准高效满足 人民群众各领域的保险需求。 (七)积极推动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发展。外资银行保险机构要发挥 境外母公司在产品研发、人才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创新业务模式,丰 富金融服务供给,提升市场活力和竞争力。鼓励外资银行加强与母行联 动,发展贸易融资、中小企业融资、大宗商品融资、财富管理等特色业 务,积极服务对外贸易和投资。外资银行保险机构要优化网点布局,合 理增设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分支机构。 (八)培育非银行金融机构特色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 立理财子公司,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 式进入实体经济。信托公司要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能定位, 积极发展服务信托、财富管理信托、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要做强不良资产处置主业,合理拓展与企业结构调整相关的兼并 重组、破产重整、夹层投资、过桥融资、阶段性持股等投资银行业务。 鼓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 鼓励金融租赁公司拓展租赁物的广度和深度,优化金融租赁服务。 (九)发挥银行保险机构在优化融资结构中的重要作用。银行保险 机构要健全与直接融资发展相适应的服务体系,运用多种方式为直接融 资提供配套支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效发挥理财、保险、信托等产 品的直接融资功能,培育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改善资本市场投资 者结构。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各类健康和养老保险业务,多 渠道促进居民储蓄有效转化为资本市场长期资金。鼓励各类合格投资机 构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三、完善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金融产品体系 (十)积极开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的金 融产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为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提供优 质金融服务。扩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中长期贷款投放。 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产业基金,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 52 先进制造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作用,大力支持国 家战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科技企业特点,发展科技金融业务, 稳妥开展外部投贷联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科技企业发放以知识产 权为质押的中长期技术研发贷款,试点为入选国家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 创新创业提供中长期信用贷款。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发展科技保险,推进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 支持保险资金、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面向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 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十一)加大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创新。银行保险机构要 按照竞争中性原则,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加大对符合 产业发展方向、主业相对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但暂 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列信贷 计划、实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等形式,强化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 业的资源保障。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续贷支持力度,提高信用 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重。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探索金融科技 在客户信用评价、授信准入、风险管理等环节的应用,有效提升金融服 务覆盖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 险。支持银行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开展合作, 明确风险分担比例,降低担保费用和企业融资成本。 (十二)优化“三农”金融产品供给。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 “三农”领域的信贷投放。拓宽农村抵质押品范围,研究推广农村承包土 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结合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和生产周期, 创新“三农”小额贷款产品,满足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 求,积极支持农业特色化、精品化、生态化发展。完善大型农机具、农 业生产设施和加工设备融资租赁服务。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 提标,推进稻谷、小麦、玉米等重要农产品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 点。 (十三)大力发展绿色金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环境与社 会风险管理体系,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强化环境、 社会、治理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 通过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支)行等方式,提升绿色金融专业 53 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积极发展能效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资 产证券化,稳妥开展环境权益、生态补偿抵质押融资,依法合规设立绿 色发展基金,探索碳金融、气候债券、蓝色债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气候保险等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坚 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十四)丰富社会民生领域金融产品供给。加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 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发展满足消费者终身、长期领取需求的多样化养老 保险产品,支持银行、信托等开发养老型储蓄和理财产品。鼓励保险机 构提供包括医疗、疾病、康复、照护、生育等,覆盖群众生命周期、满 足不同收入群体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支持银行保险机构针对家政、托 幼、教育、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消费需求,开发专属信贷和保险产 品。加快发展医疗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领域责任保险。推动车 险综合改革,完善车险条款和费率形成机制。 (十五)增强金融产品创新的科技支撑。银行保险机构要夯实信息 科技基础,建立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组织架构、激励机制、运营模式, 做好相关技术、数据和人才储备。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 区块链、生物识别等新兴技术,改进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强化业 务管理。大力发展移动互联网终端业务,探索构建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 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强化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 灾备水平。 四、精准有效防范化解银行保险体系各类风险 (十六)积极稳妥推进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注重统筹规划、协调推 进,压实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责任。推动制定并实施恢 复与处置计划,把握强化市场纪律、防范道德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 的平衡。对不同机构,必须分类施策,遵循市场规律,在充分评估潜在 影响的基础上稳妥实施,严防出现处置风险的风险。多措并举深化高风 险中小机构改革和风险化解,采取不良资产处置、直接注资重组、同业 收购合并、设立处置基金、设立过桥银行、引进新投资者以及市场退出 等方式。加大资产清收力度,维护机构合法债权,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推动建立审慎文化,增强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提升制度约束力和执行 力。 54 (十七)有序化解影子银行风险。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规范金融机 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推动业务平稳过渡、规范转型。逐步清理 压缩不合规的表外理财非标资产投资、表内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同业理 财等业务规模,严控银信类通道业务。按照业务实质实施一致性、穿透 式、全覆盖风险管理,严格适用相应的风险分类、资本占用和拨备计提 等要求。保险机构要继续清理多层嵌套投资、关联交易加杠杆等违规行 为。 (十八)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房住不炒” 的定位,严格执行房地产金融监管要求,防止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抑制居民杠杆率过快增长,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继续做好地 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化解,依法明确存量债务偿债责任,规范支持地方 政府债券发行和配套融资,严禁违法违规提供新增融资。加大对脱离主 业盲目扩张、高负债经营企业风险的排查监测。稳妥化解集团客户信用 风险,有序退出“僵尸企业”,推动企业部门结构性去杠杆。 (十九)大力整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坚决清理和取缔未经批准从 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和活动。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推动建立 健全对非法金融活动全产业链、全生态链的防控打击体系。加强监测预 警,着力打早打小,指导地方做好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坚决遏制增 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有效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打击 非法集资、反洗钱、反欺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互联网金融风 险专项整治,推动不合规网络借贷机构良性退出。筑牢风险“防火墙”, 严防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向银行保险机构传染渗透。 (二十)增强抵御风险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树立审慎经营理念, 加强内控合规建设和全面风险管理,准确划分资产风险类别,提足拨备。 银行保险机构要制定中长期资本规划,多渠道补充资本,依法合规创新 资本补充工具,同时加强资本管理,发挥资本对资产扩张约束和资源配 置优化的作用。对于出险机构,原有股权要采取缩股、未来收益抵扣等 方式依法合理分担损失,其他具有损失吸收功能的特定债权应减记或转 股,高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延迟支付的薪酬和奖金要依法依责减扣。全 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前瞻性做好资本补充安排,增强总损失吸收能力。 55 五、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二十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要坚 持“两个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参照 公司治理国际良好实践,努力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最优公司治理经验。党 的领导要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的原则。要把党的领导与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完善双 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坚持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重大问题决策 的前置程序,不断完善权责对等、运转协调、相互支持、有效制衡的决 策执行监督机制。 (二十二)严格规范股权管理。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资质优良、公 开透明原则,动态优化股权结构。严格审查股东资质,强化对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的穿透管理。规范股东行为,依法整治非法获取银行股权、股 权代持、隐形股东以及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套取、占用银行资金。对于问 题股东,必须依法采取惩处措施,包括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 没收违法所得等。要强化股权管理,确定合理的质押比例,股权质押情 况要向董事会、监事会和机构内部披露通报。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股 东股权的监督管理,推动集中登记、托管,规范股权质押、变更和增资 等行为。 (二十三)加强“三会一层”建设。银行保险机构要有效发挥股东 (大)会的权力机构作用,持续推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在依法保护股 东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严防大股东和一致行动人操纵机构经营管理。优 化董事会规模和结构,健全董事选聘机制,限制股东既提名股权董事, 又提名独立董事,确保独立董事真正“独立”,依法履职。增强董事会下 设各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性和履职能力。做实监事会功能,提高专职监事 占比,提升外部监事效能,改进监督方式,充分借助内外审计力量开展 监督检查。规范高管层遴选,增加选聘手段和渠道,完善机构内部相互 制衡机制,强化市场约束,严防内部人控制。完善对董事会、监事会和 高管层履职能力的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及专业培训,加强对失职或不当 履职的责任追究。 (二十四)优化激励约束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市场化的中长 期激励约束机制,优化薪酬结构,完善薪酬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管理 制度,健全问责体系。依法依规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全面及时真实披露“三 56 会一层”履职行为及公司重大经营情况,确保财务数据在法定范围内公开 透明。建立健全利益相关者申诉回应机制,接受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 监督约束。 (二十五)强化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履 行社会责任,夯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推动董事会层面设立消费 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明确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具体部门,建立和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工作机制、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持续优化消 费者投诉处理流程,积极参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健全销售行为可 回溯制度,充分披露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 育,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完善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准入、 监督和评价机制。 六、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二十六)深化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 发展,落实金融业对外开放重大举措,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 管理模式,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公平对待境内外各主体,放宽外资银行 保险机构市场准入条件和业务范围。 (二十七)引进先进国际专业机构。吸引财富管理、不良资产处置、 专业保理、消费金融、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领域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 境内市场。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 控股的理财公司。支持外资银行保险机构根据业务需求合理布设子行、 分行、子公司等分支机构,拓宽业务范围。 (二十八)支持银行保险机构“走出去”。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 险机构在境外中资企业集中地有序发展,围绕“一带一路”倡议,提升金 融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借鉴采纳国际准则,支持企业绿色、低碳“走 出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进一步健全境外风险管理机制和国别 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反腐败等重 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七、加强金融监管和廉洁金融建设 (二十九)严格依法依规监管。加快推进监管制度建设,坚持实质 重于形式、同类业务同样标准的原则,及时完善监管制度,弥补监管短 板。研究制定金融科技公司监管制度,加强新兴金融业务和业态监管。 57 充分运用现代科技丰富监管手段,加强资金流向监测,提升跨行业、跨 市场、跨境交叉性金融风险的识别、防控和化解能力。深化简政放权, 提升行政审批的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强化依法监管、依法行政,严肃 查处银行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问责和处罚信息披露力度,切实 解决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突出监管重 点,把握好力度和节奏,加强与宏观审慎政策的协调配合,实现宏观审 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逐步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机制, 形成监管合力。 (三十)全面推进廉洁金融建设。完善廉洁从业规范,一体推进不 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体制建设。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成果,深化作风建设,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倡导廉洁金融文 化,严格执行公私分开、履职回避、非公务交往报告等纪律要求,做到 与监管对象“零物质往来”,构建良好“亲清”监管关系。以强监督推动强 监管,紧盯关键岗位和重要人员,做实做细日常监督,严肃查处各类违 法违规案件。切实提高治理能力,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 化监管队伍。 各级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 质量发展工作,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意见确定的各项 重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2019 年 12 月 30 日 58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 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6 号 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 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 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政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 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 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关部门作了深入研究,确定按照市场 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 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贷款到期本金安排 对于 2020 年 1 月 25 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 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 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 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 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 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 理。 二、关于贷款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 2020 年 1 月 25 日至 6 月 30 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 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 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59 三、关于湖北地区特殊安排 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 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 2020 年普惠型小微 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 1 个百分点以上。 四、关于企业新增融资安排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 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应贷尽贷快贷。要改进绩效考 评、尽职免责等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 中长期贷款占比和“首贷率”。地方法人银行应主动申请人民银行的新 增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积极配合政策性银行的新增信贷计划,以优惠 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五、落实要求 做好需求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 需求,开通线下和线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渠道, 为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提供便利。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限时回复办 理。 明确支持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评估企业状况,调整完善企 业还本付息安排,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 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 的行业,例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银行业金 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斜。 有效防范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 专门统计、密切监测,对于贷款期间企业经营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及时 予以相应处置。同时,应完善反欺诈模型运用,推进信息共享联防。一 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融资支持,并通过上报征 信、诉讼等惩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风险。 六、有关配套政策 对于上述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 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常备借贷便利、 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持 银行负债端平稳接续。 60 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020 年的经 营考核,应充分考虑应对疫情、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特殊因素,给予合理 评价。 2020 年 3 月 1 日 61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2020 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29 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 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 社会发展、强化“六稳”举措、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 决策部署,现就 2020 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目标,努力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 降本” 努力实现 2020 年银行业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 款“增量、扩面、提质、降本”的总体目标。“增量”是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确保实现“两增”,即贷款较年初 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扩面” 是指增加获得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户数,着力提高当年新发放小微企业 贷款户中“首贷户”的占比。“提质”是指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服务便利度和 满意度,努力提高信用贷款和续贷业务占比。“降本”是指进一步推动降 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 二、强化分类考核督促,把握好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总量与节奏 (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五家国有大型银行力争普惠型小微企 业贷款余额上半年同比增速不低于 30%;邮储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努力完 成“两增”目标。2019 年完成“两增”(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及利 率指导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超过 10%的股 份制银行,经报银保监会同意,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保至少完成“普 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水平,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 水平”。 (二)地方性法人银行 各银保监局要督促辖内法人银行(含城市商 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努力完成“两增”目标。在辖内法人 银行信贷计划总体达到“两增”的前提下,各银保监局可自主实行差异化 考核。1.对 2019 年完成“两增”目标(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以及 62 利率指导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超过一定比 例的法人银行,经属地银保监局同意,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保至少 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水平,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 于年初水平”。2.对涉农贷款占比较高的法人银行,可选择将其“两增”考 核口径扩大为“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和普惠 型其它组织及个人经营性(非农户)贷款、单户授信总额 500 万元以下 (含)的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 (三)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此类机 构小微企业贷款不作指标考核,但应保持监测,主要监测普惠型小微企 业贷款余额、户数。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要抓紧落实小微企业转贷款 计划,对转贷款资金早安排、早投放,建立健全与合作银行转贷款业务 治理体系,实现穿透式管理。转贷双方均应严格按照转贷款业务实质进 行会计核算,建立单独的批发资金账户,实行台账管理,统计贷款投向 明细,避免重复计算;加强资金用途监测,确保全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 三、加大信贷计划执行力度,确保小微企业全年信贷显著增长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完成“两增”目标为导向,客观预估当年本行 各项贷款增速,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分解至各一级分行。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分支机构,要在信贷计划分配中予以倾斜支持。 信贷计划需经本行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执行中不得挤占、挪用。申请 在考核中还原计算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金额的银行业金融 机构,需在报送信贷计划时向监管部门一并提交申请。大中型商业银行 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审核,地方法人银行由各银保监局审核。 四、进一步推动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对小微企业让利 商业银行要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为基础,用好普 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力争 2020 年普惠型 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在 2019 年基础上再有较大幅度下降。鼓励对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小微企业加大降成本力度。政策性银行要通过转 贷款机制着力引导合作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明确约定转 贷款资金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 平均水平。大型银行要继续发挥降成本的“头雁”作用。股份制银行要主 动将定向降准政策利好传导到贷款定价上,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偏 高的股份制银行要重点加大利率压降力度。地方性法人银行要主动申请 63 运用专项再贷款政策,以优惠利率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 构通过普惠金融有关监管、货币、财税倾斜政策获得的优惠,要在内部 定价和考核机制中体现,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小微企业。各银行业金融 机构要切实巩固减负清费工作成果,严禁在小微企业融资中违规收费, 或通过借贷搭售、转嫁成本、存贷挂钩等行为变相抬高小微企业融资成 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冲击、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客户 主动减免服务收费。 五、增强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切实帮助其纾困解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力争 2020 年全年银行业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和户数增量较 2019 年有明显提 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专项再贷款获得的资金支持,要用于个体工商 户发放优惠利率贷款。针对疫情中个体工商户面临的特殊困难,支持银 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信用记录、财务状况、市场竞争能力、解 决就业人数等,合理确定贷款形式,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更多发放 信用贷款。 六、以提高“首贷户”占比为抓手,着力扩大小微企业服务覆盖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细分小微企业客户群体,下沉服务重心, 形成小微金融市场既相互竞争、又各有侧重的格局,扩大服务覆盖面, 切实防范对优质小微企业过度授信的“垒小户”风险。重点加大对小微企 业“首贷户”的信贷投放力度,针对性地设置授信审批条件。要结合疫情 防控进展,主动调查研判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状况变化,着重关注 分析“首贷户”融资需求,及时响应。与政府性担保机构建立银担合作机 制的,鼓励优先为“首贷户”发放担保贷款。 七、精准施策做好贷款期限管理,缓解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抓紧贯彻落实《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 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 号)要求,对分支机 构特别是基层营业网点传达落实政策,明确细则和流程,提升小微企业 的政策获得感。要主动梳理近期有贷款到期的小微企业客户,结合企业 受疫情影响情况,协商安排合理的融资方案,优化业务流程,简化证明 材料要求。要明确对客户的征信保护措施,确保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不 影响征信记录。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应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 对存量贷款到期发放新贷款的,不“一刀切”地强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险措 64 施,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特殊群体 的个人经营性质贷款,在同等条件下,比照适用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 息优惠政策。 八、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渠道,加强对小微企业“滴灌”式融资 供给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为立足点,利用好互联网 大数据技术,整合信用信息数据资源,改进小微企业授信审批和风控模 型,逐步减少对抵质押品的过度依赖。结合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积极拓展 线上服务渠道和方式,有条件线上办理的业务环节,尽量在线上完成。 加强与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的联动,推行抵押登记和查询在线办理。在 严格贷款用途管理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实际用款需求,进一步优化贷款 支付方式。未设立实体网点、主要依靠互联网运营的商业银行要发挥线 上渠道、模式、技术优势,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 前提下与其他银行开展合作,进一步扩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信 贷服务覆盖面。合作双方应确保客户筛选、贷后管理等核心风控环节各 自独立开展,不得将核心业务环节外包,避免形成新的风险隐患。合作 双方应当合理减少合作服务费用和交易费用,避免抬升小微企业实际承 担的融资成本。 九、积极运用金融科技,优化对产业链上下游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跟进产业链上下游小微企业的复工复产需 求,加大应收账款、仓单、存货等质押融资产品的研发推广。对信用良 好的小微企业客户,应降低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 主动对接大型制造业、物流、电商平台等产业链核心企业,支持核心企 业通过信贷、债券等方式融资后,减少对上下游企业的资金占用,帮助 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支持银行业金融机 构研发供应链金融业务系统,探索通过与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相关管理 和信息系统对接,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基于真实贸易背景和核心 企业增信措施,为上下游小微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同时 加强风险防范,做好资金流向监控,确保精准投放。 65 十、进一步落实风险管理和尽职免责相关制度,提高基层“敢贷、 愿贷”积极性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细化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授信尽 职免责的要求,明确“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 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分支机构,要 适当提高其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小微企业不 良贷款,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对经办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免予追究责 任。对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的贷款损失,适当简化内部认定手 续,加大自主核销力度。 十一、完善保险服务,加大对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保障支持 鼓励保险机构向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纯信用保证保险、质押 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适当降低保费。鼓励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障金额, 扩大对小微企业的承保覆盖面。鼓励对受疫情影响暂时资金困难的在保 小微企业给予减免保险费、延期缴费等优惠措施。支持人身保险公司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延长保单质押贷款的期限、提高贷款额度,帮 助小微企业缓解短期资金压力。 十二、加强监测推动,协调争取配套政策 各级监管部门要组织银行保险机构主动加强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 融资供给情况的跟踪监测分析,用好“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平台,及时 收集响应疫情平稳后新产生的融资需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专项 再贷款等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对政策范围内企业的融资支持。要建立快 速统计机制,重点跟踪统计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延期还本付息、减费让 利等情况。各级监管部门开展 2020 年度有关监管评价和评级时,要充分 考虑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复工复产的情况,在相关指 标中体现差异化导向。各银保监局要主动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从利 息补贴、风险分担、税费减免、应急转贷、绩效考核等方面积极争取优 惠政策。要跟进研判相关政策的实施效果,密切关注潜在风险,及时报 告新动向、新问题,反映情况建议。要加强对当地好政策、好做法的总 结交流,进一步凝聚合力,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2020 年 3 月 31 日 6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 支持中小银行加大涉农、小微企业 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 银发〔2020〕93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 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 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决定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 1 万亿元, 重点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投 放,引导降低融资成本。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管理 新增的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分批次下达。新增额 度与存量额度打通使用,统一管理。贫困地区金融机构借用扶贫再贷款、 3000 亿元专项再贷款和 5000 亿元专用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仍按现行规 定管理。 二、再贷款发放要求 (一)发放对象。支农再贷款(含扶贫再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农村 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四类地方法人金融机 构。支小再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 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五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借用支农再贷款(不含扶贫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财务稳健、经营状况良好。 2.参加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的,最近一次评级为 1-7 级。 3.参加宏观审慎评估(MPA)的,最近一次考核结果为 A 或 B。 (二)资金投向。支农再贷款(含扶贫再贷款)的资金投向为涉农 贷款。支小再贷款的资金投向为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 微企业主贷款)和单户授信 3000 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贷款。 (三)期限。期限为 3 个月、6 个月、1 年三个档次。 (四)利率。支农再贷款(不含扶贫再贷款)和支小再贷款的利率 为 3 个月 2.2%、6 个月 2.4%、1 年 2.5%。金融机构运用支农再贷款(不 67 含扶贫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利率在 5.5%左右。扶贫再贷款 利率在同档次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 75 个基点,即 3 个月 1.45%、 6 个月 1.65%、1 年 1.75%,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运用扶贫再贷款发放贷款 的利率。 (五)发放方式。采取“先贷后借”的报账模式,报账比例为“一比一”, 按月报账。金融机构根据上月新发放符合要求的贷款情况,向所在地人 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支农再贷款(含扶贫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在 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审核后,按“一比一”的比例予以再贷款支持。 (六)担保品。各分支机构根据金融机构情况自主确定采用质押方 式或信用方式发放再贷款。采用质押方式发放的,质押品要求为 A 类、 B 类、C 类,具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再贷款和常备借 贷便利质押品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19〕174 号)执行。 三、再贴现发放要求 (一)办理对象。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银行及其分 支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重点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二)支持票据。优先支持涉农票据、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票据。 重点支持票面金额 200 万元以下的票据。 (三)期限。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四)利率。利率为 2.25%。 四、提升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效果 (一)增强政策灵活性。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选择借用支农再贷 款(含扶贫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的一种或多种。 (二)加大政策普惠性。以省为单位,每季度新办理再贷款中,每 亿元支农再贷款(含扶贫再贷款)、支小再贷款至少支持 200 户经营主 体(含农户、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每季度新办理再贴现中,地 方法人金融机构办理比例不低于 50%。每季度末再贴现票据余额中,涉 农票据、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票据合计占比不低于 50%。 (三)强化政策针对性。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重点投向涉农、外贸 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重的产业等。各分支机构要建立定期监测统计 制度。借用再贷款、再贴现的金融机构定期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报送符合要求的贷款(含贴现)发放、投向以及再贷款再贴现使用等情 况,各分支机构汇总后报送总行货币政策司。 68 (四)继续发挥扶贫再贷款作用。2020 年是脱贫攻坚战的收官年, 有关分支机构要继续用好扶贫再贷款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扶贫再贷款 支持力度,适当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引导金融机构扩大贫困地区信贷 投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 为准。各分支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流程, 细化工作举措,提高发放效率,管好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加大政策支 持的普惠性,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投 放,切实将优惠利率传导至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2020 年 4 月 17 日 69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 (2020 年 5 月 11 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 新,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 八大以来,我国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充分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 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极大调动了亿万人民的积极性,极大 促进了生产力发展,极大增强了党和国家的生机活力,创造了世所罕见 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同时要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 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与 这些新形势新要求相比,我国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还存在市场激励不足、要素流动不畅、 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微观经济活力不强等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仍存在 不少体制机制障碍,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不移深化市场化改革, 扩大高水平开放,不断在经济体制关键性基础性重大改革上突破创新。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 经济制度的战略部署,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经济体 制改革及其他各方面体制改革,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 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党 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 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 想,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 配置为重点,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 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加强和改善制度供给,推进国家治 70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 础相适应,促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坚持 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强化问题导 向,把握正确改革策略和方法,持续优化经济治理方式,着力构建市场 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使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体现。 ——坚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 国情,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协同 推进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改革,促进改革发展高效联动, 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 供重要制度保障。 ——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 向,更加尊重市场经济一般规律,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 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 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弥补市场失灵。 ——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更多采用改革的办法,更多 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在巩固、增强、提升、畅通上下功夫,加大结 构性改革力度,创新制度供给,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适应和 引发有效需求,促进更高水平的供需动态平衡。 ——坚持扩大高水平开放和深化市场化改革互促共进。坚定不移扩 大开放,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吸收 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济制度经验和人类文明有益成果,加快国内制度规 则与国际接轨,以高水平开放促进深层次市场化改革。 71 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增强微观主体 活力 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 有制经济发展,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培 育更多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 (一)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 有所不为,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和关系国家 经济命脉、科技、国防、安全等领域,服务国家战略目标,增强国有经 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 资本,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国有经济,通过 资本化、证券化等方式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提高国有资本收益。进一步 完善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 坚持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动一个,运行一个成功一个,盘活存量国有 资本,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深入开展重点领 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基础上,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 提高效率要求,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规范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对充分竞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出资企业,探索将 部分国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强化国有资本收益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 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骨干员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型企业股 权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机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完善国有企 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健全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建立有别于国有 独资、全资公司的治理机制和监管制度。对国有资本不再绝对控股的混 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制度。 (三)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深化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提高自然垄断行业基础设施供 给质量,严格监管自然垄断环节,加快实现竞争性环节市场化,切实打 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有序放开发 用电计划和竞争性环节电价,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推进油气管网 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适时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健全竞争性油 气流通市场。深化铁路行业改革,促进铁路运输业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和 72 适度竞争。实现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分业经营。完善烟草专 卖专营体制,构建适度竞争新机制。 (四)营造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环境。健全支持民 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市场、政策、法治和社会环境,进一步激 发活力和创造力。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 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破除制约市场竞争的各类障碍和 隐性壁垒,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 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完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 电力、油气等领域的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大幅放宽服务业领域市场准 入,向社会资本释放更大发展空间。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增加 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支持发展民营银行、社区银行等中小金 融机构。完善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健全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 制度。健全清理和防止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营造有利 于化解民营企业之间债务问题的市场环境。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 策体系,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实施重大 国家战略。 三、夯实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全面完善产权、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制度, 筑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体制基础。 (一)全面完善产权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 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加强产权激励。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经营性 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制度,加快转变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和履职方式。健全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全面依法 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产权,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 为。落实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 30 年政策,完善农村承包地 “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产权权能,将经 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创新农村集体经济有效组织形 式和运行机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和细化知识产权创造、运 用、交易、保护制度规则,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 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完善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二)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行“全国一张清单”管 理模式,维护清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 73 机制和第三方评估机制,以服务业为重点试点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建 立统一的清单代码体系,使清单事项与行政审批体系紧密衔接、相互匹 配。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提升准入政策透明度和负面 清单使用便捷性。建立市场准入评估制度,定期评估、排查、清理各类 显性和隐性壁垒,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改革生产许可制度。 (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竞争政策框架,建立健全 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 约束,修订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考核、 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审查和评估机制。统筹做好增量审查和存量 清理,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建立违 反公平竞争问题反映和举报绿色通道。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 争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进 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四、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全社会 创造力和市场活力 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重点,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 场体系,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 序、配置高效公平。 (一)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要素市场。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 地市场,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入市制度。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 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探索实行城市群内户口通迁、居住证互认制度。 推动公共资源由按城市行政等级配置向按实际服务管理人口规模配置转 变。加快建立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加强资 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推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完善强制退市和主动退市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投资者保护。 探索实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注册管理制。构建与实体经济结构和融资 需求相适应、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加快培育发展数据 要素市场,建立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完善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 交易流通等标准和措施,发挥社会数据资源价值。推进数字政府建设, 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74 (二)推进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完善城镇建设用地价格形成 机制和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政策,推动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在符合 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推动土地复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深化利 率市场化改革,健全基准利率和市场化利率体系,更好发挥国债收益率 曲线定价基准作用,提升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 化形成机制,增强双向浮动弹性。加快全国技术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发 展科技成果、专利等资产评估服务,促进技术要素有序流动和价格合理 形成。 (三)创新要素市场化配置方式。缩小土地征收范围,严格界定公 共利益用地范围,建立土地征收目录和公共利益用地认定机制。推进国 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促进存量划拨土地盘活利用。健 全工业用地多主体多方式供地制度,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探索 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促进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完善企事业单 位人才流动机制,畅通人才跨所有制流动渠道。抓住全球人才流动新机 遇,构建更加开放的国际人才交流合作机制。 (四)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提质增效。推进商品市场创新发展,完 善市场运行和监管规则,全面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建立 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长效机制。构建优势互补、协作配套的现代服务市场 体系。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全链条标准体系建设,发展“互联网+ 流通”,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索建立集体诉 讼制度。 五、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制 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 护等职能,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进一步提高宏观经济治理能力。 (一)构建有效协调的宏观调控新机制。加快建立与高质量发展要 求相适应、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宏观调控目标体系、政策体系、决策协调 体系、监督考评体系和保障体系。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战略导向,以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就业优先政策为主要手段,投资、消费、产业、 区域等政策协同发力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 性、协同性。完善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 科学稳健把握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更好发挥财政政策对经济结构 75 优化升级的支持作用,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 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发挥民生政策兜底功能。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 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投资对 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加强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制度建设,构建国 家粮食安全和战略资源能源储备体系。优化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强化 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建立重 大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加强社会预期管理。 (二)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 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 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 保护、养老保险、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和 地方共同事权。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 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法构建管理规范、责任 清晰、公开透明、风险可控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强化监督问责。清理 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政府融资职能。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 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研究将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 建立和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 法。健全地方税体系,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稳 步扩大地方税管理权。 (三)强化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和金融监管协调。建设现代中 央银行制度,健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机制,完善基础货币投放机制, 推动货币政策从数量型调控为主向价格型调控为主转型。建立现代金融 监管体系,全面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强化综合监管,突出功能监管和行 为监管,制定交叉性金融产品监管规则。加强薄弱环节金融监管制度建 设,消除监管空白,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依法依规界定中 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责分工,强化地方政府属地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 置责任。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 可兑换,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四)全面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编制新一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构建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使国家科研资 源进一步聚焦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单位。健全鼓励支持基础研究、 76 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在重要领域适度超前布局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 设施,研究建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多元投入机制,支持民营企 业参与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创新攻关。建立健全应对重大公共事件科研储 备和支持体系。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形成机制和组织实施机制, 更多支持企业承担科研任务,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绩 效。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支持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融通创新,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 善技术成果转化公开交易与监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完 善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 和政策体系,改进科技评价体系,试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 权或长期使用权。 (五)完善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体系。推动产业政策向普惠化和功 能性转型,强化对技术创新和结构升级的支持,加强产业政策和竞争政 策协同。健全推动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建立市 场化法治化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健全有利于促进市场化兼并重组、 转型升级的体制和政策。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完善京津冀协同发 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区域战略推进实施机制,形 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健全城乡融 合发展体制机制。 (六)以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为牵引持续优化政府服务。深入推进“放 管服”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事项,对所 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进“照后减证”。 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简化、 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推进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依托全国投资项目 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深入 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建 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 规则。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适时在全 国范围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七)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 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建立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向 77 市场主体有序开放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培育具有全球话 语权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实施“信易+”工程。完善失信主体信 用修复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 制度。严格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加强违法惩戒。加强市场 监管改革创新,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 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 疫苗安全为重点,健全统一权威的全过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 网络市场规制体系,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 监管制度。 六、坚持和完善民生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健 全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 人民。 (一)健全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坚持多劳多得, 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 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 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健全劳动、资本、土 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 报酬的机制。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 整机制。推进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扩大工资分配自主权。鼓 励企事业单位对科研人员等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健全以税收、社 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完善第三次分配机 制,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多措并举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缩小收入 分配差距,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二)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实施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促进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平衡。全面推开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 实社保基金工作。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和商业养老保险。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和 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基本医保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持续推进医保支付 方式改革,加快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开展新业 78 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统筹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 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完善基本民生保障兜底 机制。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 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 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 理能力。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优化医疗卫生资源投入结构,加强农 村、社区等基层防控能力建设。完善优化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建立健全 分级、分层、分流的传染病等重大疫情救治机制。完善突发重特大疫情 防控规范和应急救治管理办法。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完 善应急医疗救助机制。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 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优化重要应急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 健全国家储备体系,完善储备品类、规模、结构,提升储备效能。 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 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 (一)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坚持互利 共赢的开放战略,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和高质量发展,促进 商品、资金、技术、人员更大范围流通,依托各类开发区发展高水平经 贸产业合作园区,加强市场、规则、标准方面的软联通,强化合作机制 建设。加大西部和沿边地区开放力度,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促进 东中西互动协同开放,加快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 局。 (二)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对外开放高地建设。深 化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改革成果。建设好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赋予其更大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 自主创新管理权限。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 易港建设。 (三)健全高水平开放政策保障机制。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拓展 对外贸易多元化,提升一般贸易出口产品附加值,推动加工贸易产业链 升级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更大规模增加商 79 品和服务进口,降低关税总水平,努力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大幅削减 进出口环节制度性成本,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农 业扩大开放,在更多领域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全面取消外资准入 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 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 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不可靠实体清单等制度。 健全促进对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全面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 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保护外资 合法权益。创新对外投资方式,提升对外投资质量。推进国际产能合作, 积极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 (四)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维护完善多边贸易体制, 维护世界贸易组织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核心地位,积极推动和参与世界 贸易组织改革,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规则谈判,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 利化,推动构建更高水平的国际经贸规则。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推动 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依托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及 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 和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构建 全球互联互通伙伴关系,加强与相关国家、国际组织的经济发展倡议、 规划和标准的对接。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与治理改革以及世界银 行投票权改革。积极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沟通协调及国际经济治理体 系改革和建设,提出更多中国倡议、中国方案。 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 管为基本导向,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确保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一)完善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物权、债权、股权等各类 产权相关法律制度,从立法上赋予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平等地位并平等 保护。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修订反垄 断法,推动社会信用法律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制定和完善发 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农业、财政税收、 金融、涉外经贸等方面法律法规。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进新经济领域立 80 法。健全重大改革特别授权机制,对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法规的重大改革, 按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统一授权后,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开展 改革试验和实践创新。 (二)健全执法司法对市场经济运行的保障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 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 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优化配置执 法力量,加快推进综合执法。强化对市场主体之间产权纠纷的公平裁判, 完善涉及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公民财产行为的法律制度。健全涉产 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三)全面建立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 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加强对政府内部权 力的制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审计制度,对公共 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 盖。加强重大政策、重大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推动审批监管、执法 司法、工程建设、资源开发、海外投资和在境外国有资产监管、金融信 贷、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 依法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 益事业建设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四)完善发展市场经济监督制度和监督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和国 家监督体系,强化政治监督,严格约束公权力,推动落实党委(党组) 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纪委监委监督责任。持之以恒深入推 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资源、土地、规 划、建设、工程、金融等领域腐败问题。完善监察法实施制度体系,围 绕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坚决破除权钱交易关系 网,实现执规执纪执法贯通,促进党内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 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协同发 力,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九、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改革举措有效实施 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领导经济工作的 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强化改革落地见效,推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 走深走实。 81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 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完善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意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和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过程,贯穿于谋划改革思路、制定 改革方案、推进改革实施等各环节,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二)健全改革推进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并结合 自身实际,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或实施措施。从国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 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统一,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要求纵深推进, 在精准实施、精准落实上下足功夫,把落实党中央要求、满足实践需要、 符合基层期盼统一起来,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一个领域一个领域 盯住抓落实。将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 发挥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先行先试作用。 (三)完善改革激励机制。健全改革的正向激励体系,强化敢于担 当、攻坚克难的用人导向,注重在改革一线考察识别干部,把那些具有 改革创新意识、勇于改革、善谋改革的干部用起来。巩固党风廉政建设 成果,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改革容错纠错机制,正确把握 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 的积极性。加强对改革典型案例、改革成效的总结推广和宣传报道,按 规定给予表彰激励,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82 银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 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18 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 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 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各 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 大减费让利力度,对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 不合理收费、贷存挂钩和强制捆绑搭售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 各环节收费与管理,维护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降低 企业融资综合成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 (一)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 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 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 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二)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除存单质 押贷款、保证金类业务外,不得将企业预存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存款作为 信贷申请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不得要求企业将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信贷 资金转为存款。不得忽视企业实际需求将部分授信额度划为银行承兑汇 票,或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不得在信贷审 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 83 (三)提前开展信贷审核。银行应根据企业申请,在存量贷款到期 前,提前做好信贷评估和审核,提高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在企业生产 经营、财务状况和外部环境等未发生明显恶化时,不得无故提出导致融 资综合成本明显提高的新的增信要求;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 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以合理成本获得贷款;不得继续对“僵尸企业” 提供信贷支持,挤占银行可贷资金,推高其他企业融资成本。 二、助贷环节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 (四)明确银行收费事项。银行应在企业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明 确所收取利息和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对于第三方机构 推荐的客户,银行应告知直接向本行提出信贷申请的程序和息费水平。 (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银行应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名 单制管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层级审核第三方机构资质,并在合同中明 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银行应了解合作的第三 方机构向企业收费情况,评估企业融资综合成本,不与收费标准过高的 第三方机构合作。 (六)实行“两个严禁”。银行应掌握支持信贷决策的客户信息, 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防止导 致间接推高融资成本。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 防止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减少企业实际可用资金。 三、增信环节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 (七)合理引入增信安排。银行应充分挖掘整合企业信用信息,支 持通过与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和信息系统对接,利用金融科 技手段对客户信用准确画像,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银行应根据企业资信和风险状况,确定与信贷相关的增信和专业服务安 排,除特定标准化产品外,不得为企业指定增信和专业服务机构。在现 有措施可有效覆盖风险的情况下,银行不得要求企业追加增信手段,推 高融资综合成本。银行不得以向专业服务机构推荐客户的名义,向合作 机构收取业务协办费用,导致企业融资费用增加。 (八)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承担。银行对企业垫付 抵押登记费采取报销制的,应建立费用登记台账,由专人负责跟进。银 行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不得要求企业支付相 84 关费用。对于小微企业融资,以银行作为借款人意外保险第一受益人的, 保险费用由银行承担。 (九)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 方式向企业转嫁。银行应根据企业风险状况引入差异化的强制执行公证 安排,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与借款企业约定强制执行公证费承担方式, 不得强制转嫁费用。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银行主动承担强制执 行公证费;以银行作为抵押物财产保险索赔权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 和企业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担。 (十)由企业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 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支出。银行不得强制企业购买保证保险, 不得因企业购买保证保险而免除自身风险管控责任。保险公司不得提供 明显高于本公司同类或市场类似产品费率的融资增信产品,增加企业融 资负担。融资担保公司应逐步减少反担保要求,确需引入反担保措施的, 应综合评估企业实际担保成本。 四、考核环节考虑企业融资成本因素 (十一)加强资金转移定价精细化管理。鼓励银行将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环节。在确定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时,银行 应在精准核算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银行加 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十二)科学开展内部信用评级和拨备计提。银行内部信用评级要 兼顾借款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可参照外部评级结果。对于借款主体评 级欠佳但债项评级高的信贷项目,银行可采取受托支付、封闭管理等方 式控制风险,通过差异化定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银行在计提拨备时应 遵循会计和监管规定,综合考虑信贷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结合宏观经 济形势和企业经营前景等因素进行评估,避免拨备计提不科学导致企业 资金成本上升。 (十三)内部考核应适当和精细。银行应完善综合经营绩效考核办 法,避免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为实现不当绩效考核目标,采取贷存挂钩、 强制捆绑搭售、附加不合理信贷条件等做法,增加企业融资成本。银行 应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信贷融资设置差异化考核目标,防止因过 度追求低风险而导致参与方过多、融资链条过长,间接推高融资成本。 85 五、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加强内控与审计监督 (十四)有效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银行保险机构应不折不扣落 实国家减费让利、减轻企业负担等政策要求,制定合理的年度经营目标 和业务指标,提高管理效率,增收节支,保障股东合理利益。 (十五)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制度。银行制定与调整服务价格应遵循 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 场因素进行综合决策,不得利用协议定价方式收取高于合理水平的费用。 细化收费制度执行要求,针对不同适用情形实行差异化处理,避免分支 机构在执行中“一刀切”。在业务合同中列明服务内容、价格和收费方 式等,不得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收取额外费用;对于先收费后服务、已收 费但业务提前终止的,应确保收费与服务内容匹配。鼓励对小微企业实 施差异化定价策略,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收费标准。 (十六)健全内部控制与监督。银行应实施收费管理分级授权机制, 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因地区性差异确需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 由总行制定收费标准。完善信息系统,提高收费核算自动化处理能力, 增加收费差错账务调整功能,及时更新系统设置,避免因系统漏洞或操 作随意导致多收、误收。内审应涵盖收费管理制度与执行情况,审计频 率不低于一般项目。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员工管控,防止强制捆绑搭售、 利益输送和收取回扣等行为。 (十七)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通过营业场所、官方网站和手机 APP 等渠道,以清晰、醒目方式公示价格信息和优惠政策,保障企业知 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定期评估所公示信息,及时更新服务收费项目和价 格标准。 六、发挥跨部门监督合力和正向激励 (十八)形成监督合力。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完善违规 收费举报查处机制,明确跨部门信息共享、依法惩戒等工作制度,降低 企业维权成本。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市场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规范化。 对于低成本融入资金而挪用套利的企业,经银行报告,人民银行将其纳 入征信系统。 (十九)建立正向激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动深化产融 合作,建设和推广全国产融信息对接平台,加强企业与项目白名单管理, 为企业信贷融资提供信息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 86 构的经营考核,应体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要求,给 予合理评价。对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要求的银行,人民银行应在流动性、 资产证券化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等方面予以支持;银保监会应在相应 业务资格审查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二十)加强行业自律。银行业、保险业和融资担保业协会应倡导 互利共赢的行业文化,落实信贷融资收费各项政策,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对于将信贷资金进行转贷或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套利的,银行应在合同中 明确借款人责任和相应措施。 本通知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 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执行。 2020 年 5 月 18 日 87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 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20〕120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 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 厅(局)、市场监管局(委、厅);各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证券基金 期货经营机构: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微企业造成的重大影响,金融及相关部门 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迅速行动,主动作为,出台了一 系列措施,支持扩内需、助复产、保就业,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实 体经济发展提供了精准金融服务。为推动金融支持政策更好适应市场主 体的需要,进一步疏通内外部传导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 户和小微企业主,不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下同)融资规模明显增长、 融资结构更加优化,实现“增量、降价、提质、扩面”,推动加快恢复正 常生产生活秩序,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折不扣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 (一)安排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完善延期还本付息政 策,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的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 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受惠企业占比,对于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 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贷款期限要能延尽延。要结合企业实际,提供分 期还本、利息平摊至后续还款日等差异化支持。提高响应效率、简化办 理手续,鼓励通过线上办理。 (二)发挥好全国性银行带头作用。全国性银行要用好全面降准和 定向降准政策,实现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出台细化方案,按月 跟进落实。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 40%。 88 全国性银行要合理让利,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明显扩大,综合融 资成本明显下降。 (三)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用好再贷款再 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及支持脱贫攻坚、春 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依法合规,防止“跑冒滴漏”。中小银行要 运用好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鼓励中小银行加大自有资金支持力度,促进 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 (四)落实好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开发性、政策性 银行要在 2020 年 6 月底前将 3500 亿元专项信贷额度落实到位,以优惠 利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制定本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实施方案,按 月报送落实情况。 (五)加大保险保障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受疫 情影响程度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较强的相关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鼓 励保险公司区分国别风险类型,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 出口中小微企业的风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探索创新 有效的理赔方式,确保出险客户得到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 二、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六)提高政治站位,转变经营理念。要高度重视对受疫情影响的 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工作,强化社会责任担当。按照金融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把经营重心和信贷资源从偏好房地产、地方政 府融资平台,转移到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实现信贷资源增量优 化、存量重组。 (七)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做实普惠 金融事业部“五专”机制,单列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制造业等专项信贷 计划,适当下放审批权限。改革小微信贷业务条线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 享机制,全国性商业银行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要不低于 50 个基点,中 小银行可结合自身实际,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贴。 (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评价。商业银行要提升普惠金融在分支行 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将普惠金融在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中的 权重提升至 10%以上。要降低小微金融利润考核权重,增加小微企业客 户服务情况考核权重。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如无明 89 显证据表明失职的均认定为尽职,逐步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 激发其开展小微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九)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商业银行 要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督促商 业银行提高首次从银行体系获得贷款的户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 业续贷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 力争 2020 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 (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赋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运 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改造信贷审批发放 流程。深入挖掘整合银行内部小微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加强与征信、税 务、市场监管等外部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提高客户识别和信贷投放能 力。打通企业融资“最后一公里”堵点,切实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三、改革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强化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和结构调整功能。实施稳健的货 币政策,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 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力度。 (十二)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作用。将主要银行贷款利率与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点差纳入宏观审慎评估考核,密切监测中小银行贷 款点差变化。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嵌到内部定价 和传导相关环节,疏通银行内部利率传导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 则,有序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十三)优化监管政策外部激励。推动修订商业银行法,研究修改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提供担保的规定,便利小微企业获得信贷。开展商业 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继续实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 户数“两增”要求。进一步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十四)研究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修改完善金融企业绩效 评价管理办法,弱化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考核中对利润增长的要求。将金 融机构绩效考核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挂钩。引导金融企业更好地 落实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 90 励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通过场外期权、仓单服务等方式,为小微企 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风险管理服务。 (十五)更好落实财税政策优惠措施。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税收 优惠和奖补措施的宣传力度,力争做到应享尽享。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 项资金保障,做好财政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 (十六)发挥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 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其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性,逐步取消盈利考核要 求,重点考核其支小支农成效(包括新增户数、金额、占比、费率水平 等)、降低反担保要求、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和首次贷款支持率等指标, 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 机制。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并将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平均 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 (十七)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运作。2020 年力争新增再担保 业务规模 4000 亿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业务合作,提 高批量合作业务中风险责任分担比例至 30%。对合作机构单户 100 万元 及以下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2020 年全年对 100 万元以上担保业务减 半收取再担保费。 (十八)清理规范不合理和违规融资收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 贷款中违规收费及借贷搭售、转嫁成本、存贷挂钩等变相抬高中小微企 业实际融资成本的乱象加强监管检查,从严问责处罚。 四、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 (十九)加大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力度。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 比上年多增 1 万亿元,支持大型企业更多发债融资,释放信贷资源用于 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优化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审批流程,疏通审批堵 点,加强后续管理,2020 年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 3000 亿元。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支持作用。推动信用风险 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发展,推广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融资工具。 (二十)提升中小微企业使用商业汇票融资效率。对于确需延时支 付中小微企业货款的,促进企业使用更有利于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的商业汇票结算,推动供应链信息平台与商业汇票基础设施互联,加快 商业汇票产品规范创新,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 91 (二十一)支持优质中小微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 中小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快推进创业板 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优化新三板发行融资制度,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机制,取消定向发行单次融资新增股东 35 人限制,允许内部 小额融资实施自办发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设立精选层,建立转板上 市制度,允许在精选层挂牌一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直接转板上市, 打通挂牌公司持续发展壮大的上升通道。对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建 立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引入公募基金等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 结构。 (二十二)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投早投小。修订《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5 号), 强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标准》, 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专注投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企 业。鼓励资管产品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并逐步提高股权投资类 资管产品比例,完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贷联动、 投保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合作。推动完善 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政策。 (二十三)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性 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推动修改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制度、 融资产品、公司治理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大政策 扶持力度,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地方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措施综合运 用平台。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地方信用平台等对接,鼓励商 业银行、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参与,推动商业银行提供相关 金融服务。 五、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四)加大对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 建设指导力度。研究制定相关数据目录、运行管理等标准,推动地方政 府充分利用现有的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 合信用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征信机构运维地方平台。 以地方服务平台为基础,加快实现互联互通,服务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探索建立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以及纳入产业部门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等 92 优质中小微企业信息库,搭建产融合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比对,促 进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对接,提供高质量融资服务。完善和推广“信易 贷”模式。 (二十五)建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推动动产和权 利担保登记改革,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 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六、优化地方融资环境 (二十六)建立健全贷款风险奖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因地 制宜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提供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奖励、政府性 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等,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完善风险补偿 金管理制度,合理设置托管对象、补偿条件,提高风险补偿金使用效率。 (二十七)支持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产融合作, 推动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 供应链金融产品, 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 2020 年应收账款融资 8000 亿元。加强金融、财政、工信、国资等部门政策联 动,加快推动核心企业、财政部门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完成系统对 接,力争实现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部接入应收账款融 资服务平台。 (二十八)推动地方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地方政府夯实风险 分担、信息共享、账款清欠等主体责任,继续组织清理拖欠民营企业、 中小微企业账款,督促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 未付账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续贷中心、首次贷款中心、确权 中心等平台,提供便民利企服务。继续清理地方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在 中小微企业融资环节不合理和违规收费。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推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可通过建立专项小组等形式,加强与当地发展改革、财税、工信、商务、 国资等部门的联动,从强化内部激励、加强首贷户支持、改进服务效率、 降低融资成本、强化银企对接、优化融资环银发〔2020〕120 号境等方 面,因地制宜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 (三十)完善监测评价。探索建立科学客观的全国性中小微企业融 资状况调查统计制度和评价体系,开发中小微企业金融条件指数,适时 93 向社会发布。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各银保监 局探索建立地市级和县级中小微金融区域环境评价体系,重点评价辖区 内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水平、融资担保、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和共享、账 款清欠等,并视情将金融机构和市县政府评价结果告知金融机构上级部 门和副省级以上地方政府,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2020 年 5 月 26 日 94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 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银发〔2020〕122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 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 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 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稳企业保就业支持政策,缓解企业尤其 是中小微企业年内还本付息资金压力,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 步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 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于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 单户授信 10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 营性贷款,下同),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对于 2020 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 (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 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给 予政策支持,并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 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地 方法人银行)执行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给予相关激励。 二、关于普惠小微贷款到期本金、应付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 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 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 95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 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 对于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 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 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 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三、对地方法人银行执行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激励措 施 为充分调动地方法人银行积极性,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通过特殊目 的工具,对地方法人银行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 1% 作为激励。在规定期限内,同一笔贷款多次延期还本的,只在首次延期 时享受激励措施。 地方法人银行申请激励资金,应向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或 地市中心支行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人民银行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同级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银行业 金融机构延期还本付息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地方法人银行所提 供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发现地方法人银行存在数据虚报错报、套取 激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人民银行将收回已发放的激励资金,取消该地 方法人银行申请激励资金的资格,并依法予以惩戒。 四、工作要求 “应延尽延”,提升政策覆盖面。对于普惠小微贷款,只要企业提出 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 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应当予以办理,并合 理安排还本付息时间,避免集中到期。对于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 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 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持续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办理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要求企业提供稳岗承诺书;贷款延期期间,企业 应当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的贷款建立专项台账,进行专项统计,密切监测贷款质量变化,对可能 出现的信贷风险提前做好预案。 96 五、配套政策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执行上述政策产生的流动性问题,人民银行 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 对于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 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各级财政部门在考核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020 年经 营绩效时,应充分考虑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绩 的影响,给予合理调整和评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已按《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 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 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 号)办理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 贷款,仍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继续办理延期还本付息。 2020 年 6 月 1 日 97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小微企业 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 银发〔2020〕123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 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 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强化稳企业 保就业支持政策,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使用 4000 亿元再贷款专用额度, 通过创新货币政策工具按照一定比例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 融机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促进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支持 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 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购买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政策 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合 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符合条件 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央行评级 1 级至 5 级的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购 买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 40%,贷款期限不少于 6 个月。 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购买上述贷款后,委托放贷银行管理, 购买部分的贷款利息由放贷银行收取,坏账损失也由放贷银行承担。购 买上述贷款的资金,放贷银行应于购买之日起满一年时按原金额返还。 二、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配置,优化风险评 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支持更多小 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支持,确保 2020 年普惠小微信用 贷款占比明显提高。 98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整 合内外部信用信息,提高对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评价和管控水平。要针对 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特点,丰富信用贷款产品体系,鼓励提升信用贷款 中长期授信额度。要合理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发放 效率。 获得支持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 增长目标,将政策红利让利于小微企业,着力降低信用贷款发放利率。 要建立 2020 年 3 月 1 日起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发放专项台账,及时报送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要做好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可要求企业提供稳岗承诺书;贷款期间, 企业应当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要把控好信贷风险,切实防范金融风 险积聚。 三、强化协作,压实责任,狠抓落实 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和财政、发展改革、工 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强化政策传导,狠抓贯彻落实,支持 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和就业稳定。通过开展信用贷款专项行动等多种形式, 提高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服务能力。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银行业金融 机构的信用贷款投放情况监测评估,防范政策执行中的道德风险和金融 风险,推动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升,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0 年 6 月 1 日 99 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银保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 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银发〔2020〕330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 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 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 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 利化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境内银行 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 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 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 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 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 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将具体实施方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 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后实施。 (二)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 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 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支持境内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 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 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三)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对业务办理及审核的要求。企 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 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 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 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 无需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 100 准证。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应及时对所涉业务资料审核要求、审核 流程等内部业务制度进行调整,按新的内部业务制度进行展业。 二、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四)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将“出口货物贸 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 单”,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更新名单认定标准,完善名单形成制度和 流程,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五)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 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企业提 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境内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 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应确保电子单证或电子 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在 5 年内留存电子单证或 电子信息备查。 (六)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跨 国企业集团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异地 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 业务便利化试点。支持银行境内外联动,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对 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业 务提供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为 确保项目实施而需支付款项的汇出。境内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通过省 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 案。 三、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八)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 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 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 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 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 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 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101 (九)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 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 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 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 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十)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 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 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 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 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十一)优化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可 根据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 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 付。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 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 币借款还本付息。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借款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 须保持一致,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十二)简化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人 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调 整为 0.5。调整后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放款余额= ∑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企业将人 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银行须在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 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后,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RCPMIS)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及登记。 四、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十三)支持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支持境内 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 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102 (十四)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 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 澳门居民每人每日 8 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境内银行应确保 汇入及汇出资金使用符合现行规定,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 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十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境外资金。扩大境 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可接收从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 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境内银行应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为市场主体在对外经贸活动 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时, 应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境内银行未按规定办理 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境内银行 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 2021 年 2 月 4 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 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 254 号)第九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 发〔2009〕212 号文印发)第十六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 23 号公布)第五条、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 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 号) 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 发〔2012〕23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 号)第四条,《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 的通知》(银发〔2014〕324 号)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 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 306 号)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 103 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 号)第七条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 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04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2021 年进一步 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49 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 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为“十四五”时期经济 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继续做好“六稳” “六保”工作、强化普惠金融服务、增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活力的 决策部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 2021 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一)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主题,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整 体效能。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小微企业金 融供给总量继续有效增长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供给质量、效率、效益的 明显提升。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做活存量金融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 供给,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地区、产业、行业分布结构,丰富供给 手段,更有力地支持小微企业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中发挥作用, 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与银行业保险业自身高质量发展的相 互促进、有机统一。 二、以信贷投放为抓手,确保稳定高效的增量金融供给 (二)围绕“两增”目标,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 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好小微企业间接融资的主渠道作用,实现信贷供 给总量稳步增长。要继续将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 小微企业贷款作为投放重点,2021 年努力实现此类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 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的“两增”目标。 五家大型银行要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增长 30%以上。 (三)突出各类机构差异化定位,形成有序竞争、各有侧重的信贷 供给格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发挥行业带头作用,主动“啃硬骨 头”,下沉服务重心,覆盖小微企业融资供给“空白地带”,努力实现 2021 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数量高于 2020 年。大型银行要将 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占比纳入内部绩效指标。地方性法人银行(含 105 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下同)要回归服务地方、服 务社区、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把握“地缘、亲缘、人缘”的软信息优 势,完善网点布局,改进信贷产品、技术和服务,做优做实传统金融业 务,筑牢本地小微企业客户基础。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进一步健全 完善转贷款业务治理体系,强化对合作银行的准入管理,立足职能定位 稳步加大转贷款投放力度,为小微企业提供较低成本的信贷资金。外资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参照“两增” 要求,制定小微企业业务发展目标。 (四)完善定价机制,将小微企业融资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商业 银行要疏通内部利率传导机制,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 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确保 2021 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 率在 2020 年基础上继续保持平稳态势。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对合作 银行明确约定,以转贷款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不得高于 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平均水平,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利 率的优惠力度。 (五)落实服务价格管理要求,规范融资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 严格执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 和信贷融资收费的规定,杜绝对小微企业违规收费行为。保险机构向小 微企业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应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结合履约义 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建立科学合理的风 险分担机制。银行保险机构通过银保合作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向小微企 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要评估各环节费用,合理确定综合成本,避免多段 收费加重小微企业实际融资负担。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践行社会责任, 向小微企业特别是因疫情遇困的小微企业主动减免服务收费。 (六)加强小微企业贷款用途监控,确保资金投向真实合规。银行 业金融机构要做实贷款“三查”,强化内控合规管理,严禁虚构小微企 业贷款用途“套利”,防止信贷资金变相流入资本市场和政府融资平台、 房地产等调控领域。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开展转贷款合作的, 双方均应严格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单独的批发资金账户和 管理台账,加强业务穿透管理和资金用途监测,确保贷款全部投向小微 企业。 106 三、以支持创新为出发点,全面优化金融供给结构 (七)着眼小微企业融资“痛点”“弱点”,补齐信贷业务短板。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创新完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法人的信用评价模 型、风险管控技术和批量授信审批机制,扩大信贷服务覆盖面,并着力 优化开立对公账户、支付结算等基础金融服务。要结合小微企业所在行 业资金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推广“随借随还”模式。要继续 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重点增加对先进制造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中长期信贷支持。要根据“首 贷户”真实融资需求和征信状况合理设置授信审批条件。鼓励大型银行、 股份制银行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广“见贷即保”的批量担保业务合作 模式,鼓励地方性法人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优先为“首 贷户”提供担保。地方性法人银行要用好用足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 划,配套投入自有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投放。 (八)丰富普惠保险产品业务,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和 保障服务。鼓励深化银保合作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创新面 向小微企业的保单融资产品。支持保险机构稳健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国 内贸易信用保险,提升承保能力,合理降低小微企业投保成本。鼓励银 行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服务。保险机构 要加强基础管理,对投保客户进行大中小微企业类型识别,提高产品和 业务研发的针对性。进一步畅通线上服务渠道,提高投保、承保审批、 理赔效率。 (九)主动倾斜业务布局,以金融资源带动小微企业发展。银行保 险机构要主动对接行业、产业主管部门,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基 地、科技园区等的有利条件,发挥自身的资金、技术、资源、信息、平 台优势,深化产融合作,积极参与培育、引导、支持创业创新和扩大市 场,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发掘和创造有效融资需求。大型银行、股份制 银行制定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时,要结合业务基础和增长潜力合理安排任 务,对业务基础薄弱的一级分行加大督导帮扶力度;一级分行向下分解 信贷计划时,要向辖内相对落后地区倾斜投放,压实帮扶当地小微企业 发展的责任。 (十)探索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 化应用。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科技型小微企业前瞻性、高风险、高 107 成长的特点,联动科技主管部门、科技融资担保机构、科技金融服务中 介机构,全面分析、研判、评估企业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和潜在风险, 针对性地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满足企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装 备购置、产能扩张等融资需求。对掌握产业“专精特新”技术、特别是 在“卡脖子”关键技术攻关中发挥作用的小微企业,要量身定做金融服 务方案,及时给予资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贷款、知识 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产品,探索将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高管、 研发等关键岗位人才信息作为授信评审要素,加强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 探索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广履约保证保险、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研发设备的财产险、产品责任险、产品 质量保证险、专利险等特色产品。 (十一)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金融创新,助力与资金链有效对接。鼓 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一企一策”制定覆盖 上下游小微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基础上, 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在农业、制造业、批 发零售业、物流业等重点领域搭建供应链产业链金融平台,提供方便快 捷的线上融资服务。整合发挥银行在数据信息、IT 系统、客户资源等方 面的优势,帮助核心企业打通产业链上下游环节,培育小微企业客户集 群。优化对核心企业上下游小微企业的融资和结算服务,依托产业链供 应链的交易数据、资金流和物流信息,有序发展面向上下游小微企业的 信用融资和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等动产质押融资业务。 四、做优机制体制和专业能力,实现“敢贷愿贷、能贷会贷” (十二)对照监管评价要求,完善“敢贷愿贷”内部机制。银行业 金融机构要对照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进一步完善 内部机制体制,强化对小微企业“敢贷愿贷”的内生动力。要不折不扣 落实“普惠金融类指标在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中权重占比 10%以上”的政 策要求。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将“内部转移定价(FTP)优惠力度 不低于 50 个基点”的要求执行到位;地方性法人银行要结合自身实际, 完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对小微信贷业务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 或经济利润补贴。 (十三)进一步细化落实不良容忍度和授信尽职免责规定,切实保 护基层积极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 108 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在内部考核 中明确区分不良贷款容忍度与贷款质量管理目标,准确向基层传达政策 导向。要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容忍度有机结合,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 实际不良率在容忍度以内的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业务部 门和从业人员,无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制度行为的,可免予追责。 (十四)综合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和信用信息资源,增强“能贷会贷” 服务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 积极参与“银税互动”“银商合作”“信易贷”等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将公共涉企数据与机构内部金融数据有机结合,改进业务审批技术和风 险管理模型,为小微企业准确“画像”,实现金融资源向长尾客户的精 准“滴灌”。要主动向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反映数据需求,推动提高数据 标准化水平,优化共享方式。要高度重视信息传输、存储和使用中的数 据安全管理,压实保密责任,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处理涉企信息的,要在 合作机制中明确制定、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防范信息泄露和盗 用。要总结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拓展线上服务渠道、开展“无接触”金融 服务的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十五)充分传导政策红利,用好用足配套支持机制。银行保险机 构要充分把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相关货币、税收减免、地方财政风险 补偿和增量奖励等政策利好,积极争取支持。通过相关激励优惠政策获 得的红利,要在内部考核机制中向小微企业业务条线、基层分支机构和 一线从业人员传导,激发展业积极性。 五、多措并举盘活存量信贷资源,提高金融供给效率 (十六)做好贷款期限管理,确保惠企纾困政策平稳衔接。银行业 金融机构要继续落实好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普 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要向企业宣讲告知政策,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本息延 期安排。对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等个体经营者,可比照个 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为其经营性贷款办理延期还本付 息。要进一步加大续贷产品开发推广力度,提升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 款中的比重。对已延期的小微企业贷款中符合本行续贷条件的,应按正 常续贷手续办理。 (十七)鼓励开展信贷资产流转,盘活存量小微企业信贷资源。鼓 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信贷资产证券 109 化、信贷资产直接转让等业务,盘活信贷存量,用于持续投放小微企业 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进行直接转让的,出让方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取得借款人同意后,即可以进行转让,并 应将转让行为及时、充分地告知借款人。转让双方应确保信贷资产真实、 完全转移,且不额外增加借款人实际债务和履约成本。转让双方应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借款人个人信息保护,不得过度处理信息。 (十八)进一步拓宽不良贷款处置渠道,鼓励主动化解风险。鼓励 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依法合规的核销、转让等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不 良贷款的处置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监管政策 规定,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开展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不 良贷款批量转让和小型微型企业法人贷款单户转让。 六、强化监管引领督导,推动营造更好外部环境 (十九)推动深化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工作。各银保监局 要加强向地方党委政府的汇报建言,努力推动将建设地方综合金融服务 平台纳入当地“十四五”规划,扩大基础公共信息数据有序开放。重点 整合本地区的跨部门涉企信用信息,继续提升数据归集共享的广度和深 度。协同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数据质量治理,明确接入标准, 引导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对接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在安全合规运用数据的 前提下,为小微企业提供更便利的金融服务。 (二十)用好监管评价“指挥棒”,实施分类考核督导。继续实施 以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上下联动的监 管督导考核方式。各级监管部门要用好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 评价的“指挥棒”,以评价为载体,做好监管政策宣讲辅导和政策后评 估,对辖内银行小微信贷投放、机制体制、产品模式、规范服务、数据 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体检”。结合监管评价结果,督促相关银行查漏 补缺,锻造长板,补齐短板。 (二十一)加强调研监测,做好经验总结。各银保监局要指导当地 银行业协会,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百行进万企”平台数据, 巩固融资对接工作成果,对参与对接的小微企业、特别是前期反映无融 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加强回访,及时响应新的融资需求。要在做好常规监 管统计的基础上,对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等政策执 110 行情况加强专项监测。对辖内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结构、趋势加强调研分 析,重点关注贷款规模、客户数量短期内增长异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研判是否存在为“冲规模”“冲时点”而在营销获客、授信审批、贷后 管理等核心环节过度依赖第三方机构的隐患,及时纠偏。要加强对银行 保险机构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举措和成效的总结,主动向地方党 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沟通,争取监管、财政、产业、就业、区域等政 策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实践同向发力,推动形成更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 长效机制。 2021 年 4 月 9 日 111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做好 2021 年制造业金融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54 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 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 重要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保险机构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 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制造业金融服务质效,全力支持制造 强国建设,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 2021 年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制造业金融支持力度 (一)加大制造业信贷投放,强化重点领域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 构制定“十四五”时期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增加制造业信贷资 源配置,落实 2021 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提高制造业贷款比重。发 挥信贷资金拉动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制造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 资。发展绿色信贷,支持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绿色低碳技术推广 应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 产业和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资金支持,推动全产业链优化升级和关 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外贸领域制造业企业信贷服务,支持国内国际双 循环。全国性商业银行要发挥带头作用,更好满足制造业的信贷需求。 政策性银行要立足职能定位,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制造业的支持作用。 (二)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制造业金融供给质量。健全多元 化金融服务,统筹运用信贷、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增强综 合化、个性化服务制造业能力。加强行业研究和金融创新,开发符合制 造业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提高制造业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感。推动知 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业务发展,加大支持制造业科技创新力度, 促进制造业向高端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推动先进制造业同现代服 务业深度融合。鼓励北上广深地区银行保险机构先行先试,探索有效支 持制造业科技创新的方式和举措。 (三)优化信贷结构,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紧密结 合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 112 款投放。提前主动对接制造业小微企业续贷需求,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 本。增加制造业信用贷款投放,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把主业突出、 经营稳健、订单充足和用水用电正常作为授信重要考虑因素。深化金融 科技运用,加强金融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整合,缓解银企信 息不对称问题。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以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的信息 流、资金流、物资流为基础形成有效信用信息,加大供应链上下游小微 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 (四)落实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继续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鼓 励银行机构与企业自主协商,对制造业普惠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延期。切 实防范政策执行中的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加强贷款用途监控,确保资 金投向真实合规。加强对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质量的跟踪监测和分析研判, 前瞻性做好政策退出后的应对方案。 (五)加强保险资金支持,提升制造业企业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 险资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产业基金,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 产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保险资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投资企业股 权、债券、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为制造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持续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 制试点,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保险公司要完善费率调节机制,简化 承保手续,提高保险理赔效率。 二、优化金融服务制造业的工作机制 (六)积极向制造业企业让利,完善差异化信贷政策。鼓励银行机 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实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 优惠、增量贷款由总行承担一定比例拨备等政策,积极向制造业让利。 规范融资各环节收费和管理,推动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严禁发放贷 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严禁违规收费。加强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信贷风 险管理,严格控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融资。细化产能过剩行业 信贷管理要求,建立差异化的分类管理机制,避免盲目抽贷、断贷、压 贷。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下放制造业贷款审批权限。 (七)健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提高“敢贷”“愿贷”积极性。完 善制造业信贷投放考核权重设置,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引导 资源向制造业倾斜。鼓励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制造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 合理界定尽职认定标准和免责情形。 113 (八)推广联合授信机制,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鼓励银行机构对制 造业企业采用联合授信的方式予以融资支持,有效遏制企业多头融资、 过度融资。对融资来源复杂、有发展前景的制造业企业,鼓励联合授信 委员会成员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帮助企业缩短融资链条,优化融资结 构。 (九)强化银保政合作,协同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支持银行机构和 保险机构加强沟通协商,在客户拓展、信息共享、行业研究、业务培训、 欠款追偿等多个环节开展合作,共同防范骗贷骗保风险。拓展制造业企 业信贷增信方式,推动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完善制造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三、加强制造业企业精准纾困和风险化解 (十)有序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促进改善制造业企业公司 治理。鼓励各类债转股实施机构参与制造业企业债转股,建立债转股项 目名单库。优先考虑对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制造业优质企业 实施债转股,帮助其渡过难关。对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 尸企业”,要加快市场出清。不得对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和不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实施债转股。支持债转股实施机构按照“投治” 并重原则,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督促企业提高 公司治理水平。 (十一)有效发挥债委会职能,增强一致行动能力。债权金融机构 原则上应当参加针对债务企业成立的债委会。要更好发挥债委会作用, 解决信息不全、协调不力等问题。加强大中型制造业企业债务监测预警, 对出现风险的企业,债委会要“一企一策”,集体研究实施金融债务重 组方案,稳妥化解风险。对存在担保圈担保链风险的制造业企业,债委 会要增强一致行动能力,适当压降互保、联保、循环保贷款比重,稳妥 实现拆圈解链。 (十二)加大不良处置力度,盘活信贷资源。严格制造业贷款分类, 真实反映风险情况。提高拨备使用效率,加大制造业不良贷款处置力度, 做到应核尽核、应处尽处。积极盘活存量信贷资产,提高资金配置和使 用效率。严查不良虚假出表、虚假转让等违规行为。鼓励全国性商业银 行把贷款核销资源重点向制造业不良贷款多、风险较大的地区倾斜。 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制造业重要性的认识,全面提升金融 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质效。金融监管部门要支持中小银行拓宽资本补 114 充渠道,提高服务制造业中小企业能力。各银保监局要因地制宜,制定 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制造业措施。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导,对 支持制造业情况较好的银行保险机构给予正向激励。 2021 年 4 月 23 日 115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 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财建〔2021〕10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信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 “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继续组织实施小微 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 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着力缓解小微企 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 念,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扶持、 结果导向的原则,进一步支持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 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激发市场主 体活力。 二、实施内容 (一)支持对象。 2021-2023 年,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奖补 结合的方式,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 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省份(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进行奖补。奖补资金总额结合专项资金 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具体结合各省份上一年度全省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 保额、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等因素切块下达(资金切块测算方法见附 件 1)。其中,通过增设“分档定额奖励系数”,鼓励地方将小微企业 融资担保费率降低至 1.5%及更低水平;继续通过“因素法补助区域补助 系数”,体现对中西部地区的倾斜支持。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 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116 得到奖补资金支持的省份要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因地制 宜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 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 1000 万元及以下的担保、首 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同时, 鼓励地方引导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拓展创新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得到奖 补资金的省份应注重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推动小微企业融资 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与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但不 得对同一主体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二)组织实施。 1.信息填报与审核。奖补资金切块测算的基础数据信息来源于工业 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 (http://coids.miit.gov.cn),以符合条件的相关数据信息作为测算依据。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全面填报小微 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并按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所在地,组 织县(区)、市(州)级管理部门对照本通知有关政策适用要求,在“中 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审核系统”(http://sme-db.miit.gov.cn)对业务 数据信息进行逐级审核。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商同级财政部门,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数据信息审核,可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抽查、第三方审 计、金融机构对账等。 2.信息汇总分析与资金下达。工业和信息化部按月对地方报送数据 信息进行汇总,并按照本通知及财政资金下达要求对上一年度全国数据 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提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切块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 预算管理规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建议,按程序将奖补资金切块下达 到省级财政部门,由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 工,结合所在地区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融资担保作用发挥效果情况等, 统筹分配资金,重点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效果明显 的融资担保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监管。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联合制定奖补 资金管理使用方案,其中,应对资金分配、政策实施目标、支持对象、 申报条件、支持方式、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做出要求,防止对地市或 117 融资担保机构简单平均分配,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有效发 挥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同时,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 30 日内,将分配方案 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二)做好业务督促。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 了解当地小微企业融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完善融资支持政策, 促进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主动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 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推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 资贵问题。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与信息共享。 (三)加强跟踪问效。 各省级财政部门及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 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 3 月底前,向工业和信 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实施情况 报告。报告应包括上一年度有关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上一 年度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细化到融资担保机构)及绩效自 评情况,并填报绩效目标自评表(附件 2)。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总形成 绩效自评报告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绩效评价管 理要求加强有关自评结果应用。 2021 年 4 月 25 日 118 省级层面政策措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豫政办〔2018〕84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 神,着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 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 实。 一、加强民营企业纾困帮扶。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中原资产管 理公司、河南资产管理公司三家省级平台机构分工合作,分别设立民营 上市公司发展支持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合规、一企一 策原则,进一步加大民营上市公司纾困帮扶力度,以股权或债权方式支 持发展前景良好的民营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并购重组、做优做强。帮扶民 营上市公司以做优做强产业为目标,原则上不控股帮扶企业,不改变实 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挥省属投融资公司功能,围绕全省战 略布局,强化“资本+产业”模式运作,大力“引资、引企、引产、引智”, 通过并购重组、资源整合、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优质民营企业发展壮 大。各市、县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困难企业进行甄别界定,精准研判、 精准施策,统筹采取设立基金、引进战略投资、盘活资产、协调新增融 资、降低融资成本等措施,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区域产业龙 头、就业大户、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进行必要的财务救 助,帮助企业脱危解困。(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证监 局,各市、县级政府) 二、进一步发挥债委会作用。全面梳理全省债务规模 5000 万元以上 民营企业的债委会运行情况,根据企业债务变化,逐一确定并拓宽债委 会参与主体,“一企一策”制定企业帮扶或风险处置方案,切实做好债委 会决定帮扶企业的稳贷工作,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根据企业具体 情况,经债委会表决通过,可以采取银团贷款等方式适当新增贷款,并 发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政府投资基金、民企纾困基金等作用,提供新 增流动性支持。探索实施重点民营企业市场化债转股。建立债委会协调 121 制度和动态情况报告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牵头金融机构协调沟通 责任。对拒不执行债委会决议的金融机构,由监管部门统筹采取约谈主 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责令给予纪律处分等措施予以处罚。各级政府要 加强对问题企业债务风险处置的组织领导,构建政府引导、企业自救、 银行帮扶的协同工作机制。对不执行债委会决议、不积极提供信息、提 供虚假信息、存在逃废债行为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进行约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责任单位: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各市、县级政府) 三、积极主动服务对接民营企业。实施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百千万 行动计划,按照产业、纳税、环保、科技、就业等标准,各县(市、区) 筛选 100 家左右,各省辖市筛选 1000 家左右,全省筛选 10000 家左右民 营和小微企业,建立金融支持“白名单”,逐一确定主办行,坚持融资融 智相结合,制定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单列信贷计划,实行贷款台账管理, 跟踪推进落实。开展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产品推介对接活动, 优选 20 家银行、6 大类 54 个创新产品,以省辖市为单位进行推介对接, 深入县(市、区)企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金融服 务。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综合实施货 币政策、监管政策、考核政策等正向激励。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服务对接 民营企业,完善常态化沟通协调和利益联结机制,建立良好的信赖关系, 多措并举满足企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 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联,各市、县级政 府) 四、建立大数据金融服务开放平台。按照政府主导、开放共享、统 筹推进的原则,建立互联互通的大数据共享机制,基于政务数据共享交 换平台,全面实现工商、税务、不动产登记、海关、司法、环保、水电 气暖等公用事业、社会保障等涉企经营和监管数据集中实时共享,为金 融机构提供一站式数据服务,推动企业贷款申请、审核、风控全部线上 运行,提高金融机构尽职调查效率和质量,从源头降低企业融资费用负 担,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打造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综合服务平 台,争取 2019 年第一季度实现数据归集和共享,上半年实现企业贷款“一 网通”。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面向金融机构和企业的信用大数 122 据服务。(责任单位:省大数据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级政府) 五、强化政策传导落实。由监管部门逐家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 有效调动基层积极性的激励机制,明确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制定实施细 则,健全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对已尽职但出现风险的项目可免除 责任,解决不敢贷、不愿贷的问题。加强金融政策解读、窗口指导和监 管引领,落实国家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组织开展 企业家培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企业运营、财务管理、融资运作等能力, 推动企业聚焦主业,合理选择融资方式,控制融资杠杆,实现可持续发 展,省辖市要实现大中型企业全覆盖,县(市、区)要实现小微企业全 覆盖。支持金融机构联合省属院校设立专业化培训基地,主要对民营企 业开展财务和金融知识常态化培训。(责任单位:河南银保监局、人行 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各 市、县级政府) 六、加强融资担保支持。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建立政府性融 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追加机制,市、县两级注册资本逐步达到 5 亿元、2 亿元以上。研究设立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推动建立政银担三方共 同参与、互利共赢、共担风险的机制和可持续的合作模式。发挥政府主 导和政策导向作用,加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投入,加强与国家融资 担保基金合作,以省级再担保机构为平台,以再担保业务为纽带,进一 步完善再担保机制,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发挥各地应急 周转还贷金功能,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主体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的运 作机制。鼓励各地进一步扩大应急周转还贷金规模,提高资金使用和周 转效率。省财政统筹使用省级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对各地设立应 急周转还贷金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各 市、县级政府) 七、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程。研究出台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意见, 对企业上市挂牌涉及的项目审批、不动产变更、国有资产转让、税费缴 纳不规范、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省、市、县三级建立“绿色”通道 制度。抓住港交所上市规则修订机遇,建立上市直通车协调联动机制, 强化“一企一策”贴身服务,推动各类型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创新 企业赴港上市,实现赴港上市的重大突破。紧跟国家科创板动态,在全 123 省摸排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点辅导支持。省财政根据企业境内外上 市进程给予费用奖补。开展省辖市资本市场巡回大讲堂活动,组织中介 机构深入企业进行一对一指导和服务,着力解决企业“不敢、不想、不会” 上市的问题。发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功能,加大路演推介力度,扩 大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贷款、可转债融资规模,力争 2019 年新 增挂牌企业 1000 家,累计达到 4500 家,累计融资达到 50 亿元。(责任 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证监局、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市、县级政府) 八、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布基金设立引导目录,开展社会资 本合作,围绕绿色产业、大数据、乡村振兴、自贸区等重点领域,对接 全国金融市场资源,引入知名管理团队和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 资者,设立一批产业投资基金。加大招商力度,扩大政策宣传,引进国 内外知名创投和产业基金入驻中原基金岛,力争 2019 年开展基金投资企 业路演活动 35 场,私募基金机构新增 100 家,基金规模达到 3000 亿元。 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基金、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运 作,围绕民营企业融资、产业转型升级等重点领域扩大投资。(责任单 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 县级政府) 九、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在不良贷款率较高的省辖市组织开展 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专项行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重点 对“钉子户”“赖账户”进行清收,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维护金融机构债权。支持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贷款剥离核销,盘活金融资 源。选择 1—2 个担保链风险突出的省辖市或行业开展试点,组织资产管 理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债务重组等方式集中处置,2019 年第一季度 取得成效,上半年在全省推广,力争 2019 年不良资产化解规模达到 500 亿元以上,全省担保链风险得到较好控制。(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 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 县级政府) 十、加强考核激励。修订完善《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 办法》,重点对银行信贷、资本市场融资、完善金融体系、深化金融重 要领域改革等方面给予资金奖补支持。修订完善《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 构考核激励办法》,强化对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工作的考核,结果通报各 124 银行总行;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在政府性资金存放、政银 企合作、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倾斜。根据工作情况,对在机构批设、上 市挂牌、协调指导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金融监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十一、建立金融协调机制。抓住国家密集出台金融政策的重大机遇, 省级建立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金融机构总部 对接协调机制,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企业发债、联合授信、债转股、 保险资金投资、上市公司救助、债务重组等事项进行梳理并建立清单, 分类开展对接,争取支持。鼓励金融系统选派专业干部到县(市、区) 挂职担任副县(市、区)长,增强基层政府金融工作能力。各地要建立 企业融资协调推进机制,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更好结合 起来,摸清摸准民营企业发展状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放 管服”改革力度,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和社会风尚,为金融机构创造 更好的发展环境,共同支持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 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级政府) 2018 年 12 月 22 日 125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百千万”三年行动计划方案的通知 郑银发〔2019〕30 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信委、税务局、环境保护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各银保监分局(含济源监管办事处),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河南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 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各外资银行郑州分行,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原银行、郑州 银行、洛阳银行、平顶山银行、焦作中旅银行,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 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郑州宇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分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天瑞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有限公司、河南双汇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 限公司,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级产险分公司: 现将《河南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百千万”三年行动计划方 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 年 1 月 31 日 126 河南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百千万”三年行动计划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民营企业座谈会、国务院常务会和五部委深化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部署,以及河南省委省政府有关改善民营和小微 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要求,推动全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见实效、 见真效,决定实施河南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百千万”三年行动 计划。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重大决策部署,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等五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凝聚多方共识,汇集政策 资源,强化部门联动,实施精准对接、精心培育、精准施策、精准支持, 着力提升和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为支持河南新动能培育 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二、工作思路和目标 结合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河南省出台的一系列扶持民营和小微企业 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政府的资源、信息和组织优势, 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在每个县筛选不超过 100 家民营或小微企业,平 均每个市不超过 1000 家(各市、县企业具体数量可根据当地实际灵活掌 握),全省合计 10000 余家,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实施民营和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百千万”行动计划,期限暂定三年。通过建立重点支持企业 名录库、实施主办行制度、单列贷款计划、实施台账管理、开展财务辅 导和金融知识培训、加强贷款对口支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复制推广 “信贷+信用”普惠金融模式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建立稳定、紧密、 良性互动的银企关系,着力打通金融活水流向民营和小微企业的“最后 一公里”,促进名录库内的民营和小微企业获得金融支持的规模显著提 升,融资成本明显优化,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直接上市融资的能力更 趋增强,培育支持名录库内的民营和小微企业把产品做精,把产业做优, 把“蛋糕”做大,逐步成长为行业领先、竞争力趋强的领军企业,成为 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结构战略调整的中坚力量。 127 三、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筛选标准 (一)有市场、有潜力,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所有制划型中对 私营控股、集体控股要求,或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 号)中对小微企业的划型要求,所属行业为我省主 导优势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或地方特色产业,且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 于国家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二)征信、环保、纳税记录良好。企业主要经营者经营管理能力 较强,信誉良好,在“信用中国(河南)”网站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二 年无拖欠贷款本息的征信记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或自愿加入环保信用 评级且评级等级为良好以上,且纳税信用级别 M 级以上(含 M 级)的 企业。或经河南省诚信企业示范创建工程认定并公布的诚信示范企业和 诚信示范创建企业。成立不足二年的,以实际经营期限为准。 (三)就业吸纳能力强、科技创新潜力大。以下 4 项满足其中之一: 一是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 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农民 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民等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 职工人数 25%以上(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5%以上);二是企业科技 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10%以上;三是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 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2%以上或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 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达到 10%以上;四是由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 (四)金融支持相对薄弱。上年末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较少 或无贷款。其中,县级企业贷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 500 万元;市级企业 或跨县生产经营的企业贷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 5000 万元;省级企业或跨 市生产经营的企业贷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 1 亿元。 各地根据上述标准,在辖内组织实施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遴选 工作,并结合企业规模和产业特点,将遴选出的企业区分为 A、B、C 三 类(具体标准另行发布),组织金融机构提供差异化的贷款支持。对不 符合任何一项标准的企业要一票否决。今后,根据河南省产业结构调整 和经济发展变化,适时对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四、主要支持措施 (一)建立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名录库。一是由市县两级地方 政府牵头,组织当地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发改、财政、 128 工信、科技、环保、人社、税务等部门,挖掘整合当地金融机构资源和 优势,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和名额,筛选出当地急需支持的优质民营和小 微企业,建立“百千万”行动计划企业名录库,向本地所有金融机构公 开,并逐级汇总后向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备案(见附件 1)。二是地 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收集整理名录库内企业信息,及时将违约失 信的企业从名录库内剔除,并于每年初将符合标准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增 补进名录库。 (二)实施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主办行制度。一是各金融机构 按照当地政府发布的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名录库,结合本行年度信 贷安排,确定本机构拟重点对接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名单,向所在地人民 银行备案,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会商当地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等部门, 确定名录库内每个民营和小微企业的主办行。二是对没有金融机构主动 对接的名录库内民营和小微企业,由人民银行会同当地地方金融监管局、 银保监等部门,协调举荐有关金融机构作为主办行。 (三)单列贷款计划,加强台账管理。各金融机构一是要围绕重点 对接的名录库内企业单列信贷计划,加大融资支持,在执行过程中不得 挤占、挪用。原则上,对县级企业一般提供 500 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 其中对 A 类企业提供贷款 500 万元左右,对 B 类企业提供贷款 300 万元 左右,对 C 类企业提供贷款 100 万元以内;对市级企业或跨县生产经营 的企业一般提供 5000 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对其中 A 类企业提供贷款 5000 万元左右,对 B 类企业提供贷款 3000 万元左右,对 C 类企业提供 贷款 1000 万元以内;对省级企业或跨市生产经营的企业一般提供 1 亿元 以内的贷款支持,对其中 A 类企业提供贷款 1 亿元左右,对 B 类企业提 供贷款 7000 万元左右,对 C 类企业提供贷款 3000 万元以内。二是要围 绕重点对接的名录库内企业,建立“百千万”行动计划企业贷款台账(见 附件 2),包括发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要素,详细、真 实记录相关企业获得每笔贷款的情况,对应的贷款资料原件要作专门标 识并设专区管理,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政策激励的重要依据。 (四)开展财务辅导和金融知识培训。各金融机构一是要围绕重点 对接的名录库内企业名单,指派专职客户经理进行对接,帮助企业建立 规范的财务制度。二是对经过企业财务辅导、财务状况真实可信、经营 规范的企业,各对接金融机构要指派专门人员及时对企业进行银行信贷 129 政策、征信管理、融资方式、信贷审批流程等方面的宣传和引导,指导 帮助相关企业熟悉银行业务流程和融资业务品种,尽快达到银行授信门 槛。 (五)加强贷款对口支持。各金融机构一是要下放贷款审批权限, 原则上应允许市级分支机构对重点对接的名录库内企业,直接审批 1000 万元以内的贷款申请。二是要围绕重点对接的名录库企业实际资金需求, 加强产品创新,积极发展网络贷、自助贷、循环贷、以税授信等业务品 种,解决企业贷款准入、担保难题,并着力为名录库内民营和小微企业 定制“一企一策”的金融服务方案,满足企业个性化的融资需求。努力 实现“三个优先”:优先考虑其资金需求、优先安排贷款额度、优先提 供金融新产品。 (六)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名录库内民营和小微 企业的信用、纳税、吸纳就业、科技创新等指标,并结合放贷资金来源 情况,建立和完善本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定价模型,推出诚信优惠、产 品优惠、长期合作优惠等一系列具体措施,确保重点对接的名录库内企 业真正享受政策红利,从中得到实惠。原则上,名录库内企业贷款利率 应低于本机构同期同档次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 (七)复制推广“信贷+信用”普惠金融模式。各地区和金融机构要 学习借鉴兰考普惠金融实践经验,对名录库内民营和小微企业复制推广 “信贷+信用”支持模式,通过授信先行、信用支撑、制度保障、政策激 励,实现应贷尽贷,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和满 意度。 五、宏观保障政策 建立河南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沟通协调机制,由人民银行郑 州中心支行作为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改委、财政厅、工信 厅、人社厅、科技厅、国税局、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证监局等部门参与, 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例会,沟通相关情况,动态监测调整,强化政策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释放政策效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 级支行要作为当地推动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召集人,比照建立类 似工作机制,推动开展相关工作。 (一)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持。深入实施“百亿央行资金支小 计划”,在 2018 年安排 100 亿支小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基 130 础上,再追加 100 亿元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优先用于支持金融机构向 名录库内民营和小微企业投放贷款和办理贴现。各法人金融机构在人民 银行授信额度内,向名录库内民营和小微企业投放的贷款和贴现的票据, 符合以下标准的,人民银行优先予以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小微企业或 涉农贷款利率不超过本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扶贫贷款利 率符合竞价使用要求,票据贴现利率不超过本机构同期同档次贴现加权 平均利率。(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各市中心支行) (二)优化再贷款再贴现管理模式。一是加强激励和约束。根据各 地各金融机构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情况,合理调配各地再贷款再贴 现使用限额。二是改进再贷款发放方式。推广“先贷后借”和“一次授 信、多次发放”的再贷款发放模式,提高再贷款审批发放效率,降低金 融机构借用再贷款的综合成本。三是提高再贴现办理效率。开通民营和 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直通车”,加大民营和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受理频 次和规模,简化再贴现审批流程,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和小微企业票据再 贴现审批时间缩减至 2 个工作日以内。四是延长再贷款投放期限。原则 上,金融机构应在借用的再贷款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完成运用再贷款资 金发放贷款工作,对名录库内民营和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最长可以延长 到 2 个月。五是优先接受名录库内民营和小微企业的贷款作为再贷款质 押品,先对金融机构提交的此类质押品提供再贷款支持。(责任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各市中心支行) (三)加强宏观审慎评估(MPA)和“两单”发行考核激励。一是提 高名录库内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增量评估的灵活性,加大结构性参数优 惠,对名录库内民营和小微企业支持效果明显的金融机构,在宏观审慎 评估结构性参数方面予以倾斜。二是对名录库内民营和小微企业支持效 果明显的金融机构,提高其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发行备案额度,具体备 案额度由所在地人民银行根据相关管理要求以及金融机构实际需求予以 确定。(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各市中心支行) (四)大力推动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一是加强资本市场政策宣传 和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培育,积极协调解决名录库内民营和小微企业对接 资本市场平台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升企业直接融资能力和水平。二 是大力支持名录库内符合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上市挂牌、开展并购整 合和发行债券融资,不断做优做强。三是抢抓科创板即将推出的发展机 131 遇,加强业务指导,推动高科技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做好准备,加快上 市进程。四是大力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 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开展投贷联动合作,为名录库内民营、小 微企业提供综合融资服务。五是针对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和民营企业债券 融资工具政策要求、发行流程、募投项目储备,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名录 库内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的一对一辅导,支持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和 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证监局、 省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五)加强小微企业贷款的监督考核。一是按照“两增两控”目标 要求,加大对各金融机构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 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考核 力度。二是监督各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前提下,结合小微企业不良贷 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努力将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超过 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 2 个百分点的水平。三是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 善内部尽职免责机制,落实尽职免责规定,将尽职免责落实情况列为小 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估的重要参考因素。四是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 和收益权转让等方式盘活小微企业信贷资源,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不良 资产处置渠道。五是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续贷产品,简化 续贷办理流程,支持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责 任单位:河南银保监局) (六)增强财税、科技政策支持力度。一是鼓励市县两级政府建立 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其中县级风险补偿金原则上 500 万元, 市级风险补偿金原则上 5000 万元。对辖内金融机构向名录库内企业发放 贷款产生的损失,经当地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和银保监部 门共同认定后,2%以内的风险损失予以全额补偿。二是加大科技信贷准 备金支持范围和力度,鼓励金融机构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力拓展“科 技贷”业务。三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期限最长为 2 年的贴息支持,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 50% 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按时足额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 的小微企业,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最多可达 3 次。四是 深化“银税互动”,加强税务、银行信息互通,并由“线下”向“线上” 132 拓展,鼓励和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信贷产品,缓解民营和小微企 业融资难题。五是严格落实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担保 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优惠政策。(责 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国税局、市县各级政府) (七)改革政府融资担保机制。一是做大做强各省辖市现有政府主 导的融资担保机构,统筹为所属县(市、区)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二是 强化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再担保功能,为各市政府主导的担保机构提供 再担保服务。三是建立省市县贯通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体系,全面提升 为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能力。(责任单位:省辖市各级 政府、省财政厅、省政府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 1、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当地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 行、银保监、发改、财政、工信、科技、环保、人社、税务等部门,共 同筛选出当地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名录,报所在市政府进行复核。 2、由各省辖市市政府牵头,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 政府提交的企业名单进行集体复核,经有关部门一致认可后,形成全市 的重点支持企业名录库,向全市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开,并分地区反 馈至各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收到所在市政府反馈的 县级重点支持企业名录库后,应及时向全县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开。 3、各省辖市市政府指派当地人民银行会同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本市 重点支持企业名录库报送至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备案。 4、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将各市备案的重点支持企业名录库汇总 后,一并向省级有关部门和所有省级金融机构公开。 (二)组织实施阶段 1、人民银行各级行会同当地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等部门,指导 辖内金融机构围绕名录库,确定重点对接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名单。 2、各金融机构按要求对重点对接的名录库内企业采取单列贷款计 划、实施台账管理、开展财务辅导和金融知识培训、加强贷款对口支持、 133 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探索“信贷+信用”普惠金融模式等一系列工作措施, 使名录库内民营和小微企业尽快获得信贷资金支持。 3、全省各级人民银行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配 合,通过召开座谈会、专项工作会、现场会等形式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 和问题。 4、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建立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 项统计制度,动态监测全省工作开展情况。 (三)总结表彰阶段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将会同省级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沟通协 调机制成员单位,适时对各地区、各单位工作中的典型做法、经验予以 大力宣传和复制推广,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活动,分管 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全省人民银行各级行要会同当地有关部 门,通过采取召开动员会、现场督导、定期通报等措施,督促辖内银行 业金融机构持续对接名录库内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同时不定期对 名录库内民营和小微企业主进行随机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名录库内企 业金融服务满足情况。各金融机构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制定详细的行 动计划实施方案。 (二)明确主体责任。各金融机构要承担深化民营和小微金融服务 的主体责任,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头雁”效应,认真指导系统 内各级分支机构扎实开展好本次活动,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从部 门设置、内部授权、绩效考核、资源配置等方面向民营和小微企业予以 倾斜,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突出管理半径短、经营机制灵活的优 势,加大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 等媒介对本次行动计划进行宣传,确保辖内民营和小微企业了解行动计 划内容,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进行对接,为行动计划顺利开 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做好监测反馈。全省人民银行各级行要跟踪各项工作开展情 况,按月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填报“百千万”行动计划企业贷款台账和“百 千万”行动计划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3),统计汇总后,于每月月 134 初 10 日内向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上报“百千万”行动计划进展情况汇 总表(附件 4);按季撰写工作报告,及时反映行动计划取得的成效、 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打算和建议,于每季后首月 10 日内报送。 郑州市区金融机构的“百千万”行动计划企业贷款台账、“百千万” 行动计划进展情况统计表、“百千万”行动计划进展情况汇总表由各省 级金融机构直接报送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13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企业纾困帮扶的指导意见 豫政办〔2019〕21 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促进 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企业纾困帮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纾困帮扶的各项决策部署,把加强 企业纾困帮扶摆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突出位置,把防范化 解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更好结合起来,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 识,提高防控能力,围绕企业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突出问题,压实 责任,精准施策,统筹推进,在严格防止违规举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前提下,帮助企业脱危解困、转型升级,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对企业纾困帮扶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和法 治思维,通过市场化运作维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化解 矛盾、解决问题。重点加强对发展前景良好、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企业 的纾困帮扶。 2.坚持属地负责。企业注册地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统筹 负责企业纾困帮扶工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主动担当作为,统筹各 类资源,综合采取经济、金融、财税、司法等各种方式,大力开展企业 纾困帮扶工作。 3.坚持分类施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加强科学论证, 做到分类施策,区分企业情况,抓住主要矛盾,分清轻重缓急,“一企 一策”制定纾困帮扶方案。既要重视大中企业、国有企业的困难,也要 高度关注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困难。 4.坚持协同推进。困难企业矛盾多、问题大,纾困帮扶工作涉及面 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金融机构、企业要坚持辩证思维,互相理解、 凝聚共识,相向而行、同步发力,形成推动企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136 (三)目标任务。力争到 2020 年末,一批困难企业顺利脱危解困, 一批重大风险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企业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明显下降、 内生动力明显增强,联合帮扶企业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各级、各有关 部门应对风险、化解矛盾的能力显著提升。 二、强化属地责任,统筹做好企业纾困帮扶工作 (一)成立专班,摸底调查。市、县级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对存 在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问题的困难企业进行全面摸排,摸清企业的 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涉诉涉访、信用违约、违法违规等情况,掌握企 业真实信息,登记造册,建立纾困帮扶工作台账。 (二)论证甄别,分类施策。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产业 发展、团队管理、后续风险等方面的问题,组织专家、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对困难企业进行深入论证,坚持区别对待、分 类施策,围绕解决主要矛盾,“一企一策”制定系统性、整体性纾困帮 扶方案。对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生产经营正常、主业突出、暂时遇到 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推动企业积极开展自救,加大应收账款回收力度, 处置非主业资产,通过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缓解企 业资金难题,以时间换空间促进企业发展;对发展前景良好、经营总体 稳定,但当前资金压力相对较大、短期内难以缓释的企业,积极引入战 略投资者,拓宽融资渠道,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对严重资不抵债、盘活 无望的企业,强化风险缓释,做好各方面稳定工作,防止扩散为行业性、 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市、县级政府要结合实际,掌握一批 本级纾困帮扶重点企业,着力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区域产业 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产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进行必要救助,帮 助企业脱危解困。对本地上市公司要加强排查、监测、协调,重点跟踪 股价动态、股票质押、债券兑付、资金周转等情况,推动优质企业发展 壮大。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大型企业,要派出工作组,开展清产核资,加 强监测监控,提出系统性、整体性风险化解方案。 (四)统筹施策,加大投入。市、县级政府要在甄别界定、精准研 判的基础上,统筹采取设立基金、周转还贷、资产盘活等措施。 1.扩大周转还贷金规模。在严格执行政府债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 建立健全多主体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的运作机制,由银行向信贷周转金 137 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承诺使用期限,降低信贷周转金风险, 提高资金使用和周转效率。鼓励社会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周转还贷金, 适当降低资金使用费用。 2.完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市、县级政府要设立或整合现有各类信 贷风险补偿金,强化与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合作,优先用于重点 纾困帮扶企业。在困难企业中通过大力推行助保贷、共保体等模式,缓 释信贷风险,探索建立保险机构、银行和政府等多方分担的风险补偿机 制。 3.设立纾困帮扶基金。有条件的市、县级政府可结合实际,按照政 府引导、市场运作、一企一策的原则,参照财政出资引导和广泛募集银 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资金的思路,设立纾困帮扶基金,以市场化 方式,通过股权或债权方式对发展前景良好、暂时处于困境的企业予以 救助。用好现有各类产业基金帮助企业脱危解困,探索放权基金公司独 立运营。 4.提升融资担保能力。市、县级政府要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 本金追加机制,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要分别逐步达到 5 亿元、2 亿元以上,提升其服务能力和代偿能力。加强与资产管理公司 合作,以市场化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加快消化处置。 5.发挥国有企业作用。统筹国有企业资源,对困难企业积极开展财 务性救助,依法依规通过盘活资产和股权、合资、合作开发等方式,以 债权、股权、股债结合等形式,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政府帮扶困难企 业,原则上不发生控制权转移。对帮扶救助资金,加强点对点账户监管, 资金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降低股票质押率、缓解流动性困难、主业投 资经营等方面,确保资金闭环流动和资金安全。 6.强化综合支持。组织本级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业资产盘活、处置 的支持,对土地、房产的办证、转让等特事特办,对资产过户、股权转 让、税费减免或返还等加快办理,为企业筹措资金创造条件。要发挥引 导作用,组织企业在行业内寻找合适的战略投资者,通过增资、重组、 并购等方式,做优做强产业。要加强涉访涉诉协调,强化利益纠纷化解 调节,为纾困帮扶奠定基础。加强对政府相关工作人员、金融机构从业 人员和困难企业负责人有关纾困帮扶金融政策的培训。 138 (五)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积极开展自救。市、县级政府要推动当 地困难企业增强自救内生动力,克服“等、靠、要”思想,制定实施自 救方案,提高企业资金的流动性,维持正常生产经营;鼓励龙头企业通 过供应链融资加强对供应链条上企业的纾困帮扶,并给予一定奖补,同 时适度拓宽企业供应链融资业务范围。引导企业通过合并、出售、转让 等措施,退出与主业关联度不高的行业,做实做精主业,持续提升自身 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组织困难企业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信息,如 实向政府和债权方通报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计划、重要 项目投资、融资、对外担保、企业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人等重要信息,自 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及债权人监督。引导困难企业加强与债委会、金融 机构、各利益相关方对接,实施内、外部增信措施。帮助企业争取金融 机构对企业贷款续贷、利息减免、债券发行等给予支持。推动企业提升 资金管控能力,及时做好企业债券兑付和贷款归还工作,维护自身信用。 帮助企业制定兑付和归还预案,让各方看到企业自救的能力和信心、决 心。 (六)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开展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盘 活专项活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重点对“钉子户”“赖 账户”进行清收,帮助银行化解处置不良贷款,盘活金融资源。对金融 机构反映强烈的假借市场出清悬空金融债务、担保圈内抱团赖账等各类 恶意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公开曝光、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七)加强与金融机构协同。要认真听取债委会、金融机构等各方 意见建议,强化政策协同、工作协同、节奏协同,确保各方相向而行、 形成合力。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工作,加强银企关系协调,促进银企互信。 制定出台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的举措,在财政资金、公积金、社保等政府 性资金存放和政银企合作项目等招投标时,不得有歧视性倾向,在资格 上对大小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对工作主动、服务实体经济成效突出的金 融机构给予倾斜。 三、强化金融帮扶责任,实现银企合作共赢 (一)充分发挥债委会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重点对困 难企业采取成立债委会方式进行帮扶。对债委会决定帮扶的困难企业, 落实债委会参与各方责任,通过债委会工作机制,科学识别和判断企业 139 风险,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由债委会主席行牵头制定企业帮扶或 风险处置方案。督促债权人全部加入债委会,强化债委会决议执行,对 不执行债委会决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做好稳贷工作。对债委会决定帮扶的困难企业,各相关金融 机构要稳定信贷。在各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可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 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解困,避免“一刀 切”式的抽贷、停贷或单独采取诉讼措施。对正常还本付息并且整体授 信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企业,各银行原则上不抽贷、不压贷、不通过要 求增加授信条件而变相不续贷。 (三)新增流动性支持。对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但有市场前景、信 用良好、管理有序的企业,金融机构可结合企业实际,在符合授信政策 的基础上,争取通过联合授信、银团贷款等方式给予新增资金支持。新 增资金可封闭运行,接受各方监管,金融机构可与企业约定享有优先受 偿权。金融机构要创新企业贷款担保与保证业务,积极推动开展各类权 利质押、动产抵押等业务;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利用税务、 市场监管、社保等数据信息为企业增信;依法依规积极探索开展企业合 法使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地产余额抵押、出口退税、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质押业务。 (四)降低融资成本。金融机构要统筹兼顾社会责任和商业可持续 性,探索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银行不将新 增贷款和续贷资金作为全额保证金、以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对企业发放 贷款,不得要求企业以保留存款额度作为贷款审批和发放的前提条件, 防止变相提高企业的融资成本。进一步清理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严格 限制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优化贷款期限。对发展前景良好、暂时资金困难的企业,鼓 励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收益与风险,优化贷款期限管理,努力实现授信期 限与企业生产周期相匹配,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强化与企业长期发 展的利益联结。对在帮扶过程中积极主动的金融机构,可通过签订银企 合作协议的方式,约定企业形势好转后优先与其合作。 (六)推动债券融资。债券主承销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企业、银行间 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债券投资人等各方的协调对接,争取发债支 持。要通过政策讲解、资金协调、加强对接等方式,鼓励发行中长期债 140 券品种,积极运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纾困专项债,扩大债券 发行规模。 (七)加强诉讼协调。债权金融机构要一致行动,谨慎采取诉讼和 查封冻结账户、资产、股权,强行处置资产、平仓质押股票等不利于风 险化解的措施。对已经查封冻结的账户、资产和股权,要本着不影响企 业正常经营、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的原则,协商妥善解决,共同创造“稳 经营、稳信贷、稳预期”的外部环境。 四、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加快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企业纾困帮扶专项协调组,统筹 研究解决全省企业帮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困难,指导各省辖市、 省直管县(市)政府纾困帮扶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 责日常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辖区内企业纾困帮扶工 作负总责,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 织领导、方案制定、政策支持、工作协调、风险化解,全面制定企业纾 困帮扶工作的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层层细化责任、落实责任。 (二)加强政策支持。发展改革、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市场监 管等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对企业纾困帮扶过程中遇到的不动产转让、 项目审批、税费减免、建设手续办理、股权资产过户、注册登记等问题, 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建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金融局(办)、人 行、银保监、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监管引领,细 化尽职免责、正向激励等标准,制定操作性、可行性强的政策措施,加 强债委会运行、稳贷增贷、债券发行和兑付、股票质押、非银行金融机 构等方面的协调。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中原资产管理公司、河南资产 管理公司 3 家省属投融资平台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大企业纾困帮 扶力度,综合采取股权、债权投资等方式,推动重点企业做优做强。 (三)加强激励约束。将企业纾困帮扶成效作为全省防范化解重大 金融风险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对工作不力、发生重大风险的省辖市、 省直管县(市)依法依规严肃问责。修订完善《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 考核激励办法》,强化对服务实体经济成效的考核,对成效突出的金融 机构给予专项加分,考核结果通报其银行总行。 加强企业纾困帮扶工作正面宣传,推进典型帮扶案例、金融支持政 策、金融创新产品进园区、进企业、进基层,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增强 141 社会各界对经济发展的信心,营造企业纾困帮扶良好氛围。建立企业纾 困帮扶舆情监测协调长效机制,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 在负面舆情发生时第一时间作出反应,严防舆论风险扩散为大面积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 2019 年 3 月 10 日 142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企业上市挂牌 “绿色”通道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19〕23 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建立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办法(试行)》已经省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 年 3 月 19 日 143 河南省建立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办法(试行) 为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我省企 业上市挂牌,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1.部门负责。对企业在上市挂牌前后遇到涉及单个部门(系统)的 事项,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依法 依规限时办理。 2.分级办理。凡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应予解决, 不得推诿。 3.统筹协调。涉及多部门(系统)的事项由各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 统筹协调、研究办理。 二、服务对象 我省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省定重点上 市挂牌后备企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 三、适用范围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办理业务: 1.企业上市挂牌前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手续证明的; 2.企业上市挂牌前需要落实相关政策的; 3.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 4.已上市挂牌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需要落实相关政策的; 5.已上市挂牌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 四、工作流程 1.征集。各省辖市、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征集辖区 内企业上市挂牌前后遇到的事项。 2.办理。各省辖市、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认真梳理分析 企业遇到的事项,事项属本级政府职责权限的,要采取转交相关职能部 门、召开会议协调等方式及时办理。 3.推进。各省辖市、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对超出本级政 府职责权限的事项,填写《河南省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事项表》 (见附件),报上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协调办理。 144 五、职责分工 1.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征集、梳理分析企业上市挂牌前后遇到 的事项,受理《河南省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事项表》,召开协调 会议,推动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调整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制定出台 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文件;联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相关单位。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办理上市挂牌后备企 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省内的审批、核准、备案和转报工作;依托相关 项目和政策性资金,加大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支持力度,指导上市挂牌 后备企业争取国家和我省有关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依法依规出具相关 证明文件。 3.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类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发掘、培育 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作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加快企业上 市挂牌过程中涉及本部门职责的立项审核工作,协调落实相关项目和政 策性资金。 4.科技部门:负责科技型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发掘、培育工作,积 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 推荐作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协调落实相关项目和政策性资金,开展项 目立项、专利申报和成果登记。 5.财政部门:负责引导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自觉遵守国家财政方面的 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准则制度,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体 系;完善企业改制上市挂牌等方面的财政扶持政策;依法依规出具有关 企业国有产权确认等相关证明文件。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建立完善社 会保障制度,解决相关问题。 7.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部门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相关措 施;协调解决企业历史遗留的涉及土地等相关问题;优先安排企业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8.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类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发掘、培育工作, 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 作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145 9.商务部门:负责商贸类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发掘、培育工作,及 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作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协调办理企业涉及外 商投资事项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10.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根据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做好企业上市挂牌 过程中有关项目的环评审批、备案工作;参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 开要求,加大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力度。 11.税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部门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相关措施; 依法依规稳妥运用税收手段解决相关问题,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12.国资部门:负责国有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挖掘、培育工作;协调 和指导国资系统审核拟上市挂牌企业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做好上市挂牌 后备企业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等相关事宜的协调工作,依法依规出具国有 企业产权确认等相关证明文件。 13.证监部门:负责宣传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相关政策,鼓励和 引导我省企业上市挂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做好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督促辅导机构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强化辅导机构的风险和责任意识;与地方金融主 管部门紧密合作,加强在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中的合作和资源共享, 及时互通各地上市培育和企业改制辅导信息,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挂牌过 程中的有关问题,督促和指导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规范运作。 六、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积 极协调推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绿色”通道畅通高效;各相关职能 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支持配合力度,及时解决涉及本部门职责的 问题。 2.强化支持服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 水平,主动对接企业,适时提供上市咨询、规范指导、困难协调、政策 支持等服务,引导企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3.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压紧压实责任。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负责对全省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建立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对未按要求办理受理事项的,要责成相关省辖市、县(市、区)和相关 职能部门限时办结;给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全省范围 内通报批评。 146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学习借鉴企业周转还贷金 “洛阳模式”的通知 豫政金〔2019〕135 号 各省辖市金融局: 为缓解企业还贷资金周转压力,降低企业倒贷成本,2014 年,洛阳 市在全省率先设立企业周转还贷金。经过多年运行发展,在周转金额、 周转效率、风险控制方面位居全省首位,财政资金放大倍数达 138 倍以 上,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形成了机制成熟、运行 稳健、成效显著的企业周转还贷金“洛阳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现将企业周转还贷金“洛阳模式”主要做法印发给你们,请 各地结合实际,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财政、工信等部门协 调,吸收借鉴“洛阳模式”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当地周转还贷金机制, 切实提高周转还贷金资金使用和周转效率,更好地推动防风险、促发展。 对于需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支持的事项请及时报告。 附 件:企业周转还贷金 “洛阳模式” 2019 年 7 月 3 日 147 附 件 企业周转还贷金“洛阳模式” 2014 年,洛阳市财政出资 2000 万元,设立企业还贷周转金,为洛 阳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到期还贷续贷提供垫资服务。 一、运作模式 由洛阳市政府牵头,金融、财政、科技、工信、人行、银保监等部 门组成企业融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研究、指导 全市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洛阳市金 融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洛阳市财政局负责还贷周转金的筹集、监 督等工作。洛阳市金融局和全市有意向开展周转还贷金业务的金融机构 签订合作协议,合作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客户可以申请使用周转还贷金。 银行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征信状况、还款能力等分析评判筛选,企业使 用周转还贷金必须由银行书面推荐,同时银行承担资金管理和损失的风 险责任。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或其委托授权单位)的同意后,将周转还 贷金划拨企业用于归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银行办理续贷业务后,企 业要及时返还周转还贷金。 二、主要做法 (一)健全制度,严控风险。研究制定科学、安全、简便的业务运 作模式,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先后印发了《洛阳市小微企业还贷周 转金管理办法》《洛阳市还贷周转金业务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分级管 理制度》《洛阳市企业融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议事规则》《洛阳市企业融 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还贷周转金业务审批实施细则》等,逐一明确业务操 作风险点,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不同于其他地市企业自主申请方式的业 务模式,洛阳市以银行推荐为必要环节。推荐银行须和洛阳市金融局签 订合作协议,明确银行对其推荐的企业承担最终风险责任,超过 30 日未 归还周转还贷金的,由推荐银行进行代偿。建立了还贷周转金业务合作 金融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和成效分级管理制度,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 对评级较高的银行在推荐使用次数、使用先后顺序等方面予以倾斜。通 148 过银行推荐这一环节,由银行对企业的资金进行监控,不仅把控住风险, 而且提高了资金周转效率,使洛阳市还贷周转金业务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加强宣传,鼓励推荐。周转还贷金业务运行之初,许多企业 对此项业务不了解、有顾虑,担心让银行知道资金短缺会影响企业信用, 宁愿从外部高息借款也不愿使用政府的无息过桥资金;银行也不愿承担 额外的风险和责任,认为企业还款是自己的事情,不愿积极推荐企业使 用。洛阳市金融局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台等多种媒体对此项业务进行 宣传推介,整理印制融资产品手册,详细介绍业务操作流程,逐个到各 县(市、区)政府、市直委局等有关部门发放,向银行和企业现场讲解 介绍。同时,通过和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共同引导,提升银行的大局 意识和服务企业的责任担当,银行由一开始的怀疑、顾虑转变到主动和 洛阳市金融局签订合作协议,积极推荐本行客户办理。截至目前,洛阳 市金融局已和 30 余家金融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基本做到了全市金融机 构全覆盖。 (三)快速审批,优质服务。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 调整相关规定。为方便银行和企业,取消了银行推荐使用还贷周转金提 前预约的流程,使银行和企业只用跑一次就可以办理完毕。银行和企业 只要提供资料齐全,随到随办,办理一笔业务仅需要 20-30 分钟,减少 了银行预约审批办理的次数和办理时间,为银行和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 高效的服务。 (四)部门协作,形成合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明确责任分工, 加强协作配合,对涉及还贷周转金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规范运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洛阳市金融局每季度召集财 政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召开联席会议,对上一季度业务开展情况进 行汇报,研究调整合作银行的风险管控评级情况,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三、主要成效 通过实践探索和不断改进完善,洛阳市还贷周转金在服务企业方面 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周转效率、周转金额位居全省首位,且没有发生一 笔资金损失,财政资金放大倍数达 138 倍以上,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四 两拨千斤”的作用。自开办以来共办理还贷周转金 7434 笔,周转金额 344.14 亿元,约占全省周转金额的 50%,为企业节约融资成本约 5 亿元, 不仅降低了企业“倒贷”成本,维护了企业诚信记录,稳定了企业生产经 149 营,有效防范和化解了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同时,有助于化解银行贷 款逾期风险,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防范坏账风险,缓解企业“担保圈” 违约风险,形成了政银企担多赢的良好局面,维护了地方金融生态稳定。 四、典型案例 2018 年全年,洛阳某机械制造类公司共办理 14 笔业务,周转额度 约 1 亿元,其中,12 月份就有 4 笔银行贷款到期且时间较集中,贷款金 额较大,一时间没有多余流动资金进行还贷倒贷,银行推荐该公司分别 于贷款到期当天使用政府还贷周转金。在符合还贷周转金相关制度前提 下,只要金融机构推荐且准备的资料齐全即可使用还贷周转金,办理一 笔业务仅需要 20 分钟左右,便捷高效的服务为企业节约了倒贷成本及时 间,避免了企业因流动资金而导致贷款还款逾期,资金链断裂,帮助企 业节约了融资成本。 150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点企业纾困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金〔2019〕198 号 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 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重点企 业纾困帮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19 年 8 月 14 日 151 重点企业纾困帮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 工作部署,现就重点企业纾困帮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企业选定 重点企业指区域内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 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等。企业的选 定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方向,聚焦于实体经济、主业突出、发展 前景良好、掌握一定的核心技术,区域 (行业)影响力大、生产经营正 常、暂时存在流动性困难。 (二)企业有断臂求生、瘦身健体的信心、决心和行动,制定了切 实可行的自救措施,资金缺口、还款来源、企业未来经营前景等比较明 确,并正在推进实施剥离非主业、低效资产。 (三)企业管理团队诚信意识强,管理比较规范,没有严重信用违 约、严重涉法涉诉、严重负面舆论等情况。 (四)市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具体帮扶措施。 二、方式方法 纾困帮扶要落实省政府既定部署,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 关口前移、精准施策,以更加紧密有效的协调维护各相关方权益,更好 地统筹防风险、促发展,推动暂时困难的企业脱危解困、向好发展。 (一)全面摸清情况,做好甄别论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企业所 在县 (市、区)政府及债委会牵头行,全面摸排企业债务,摸清企业的 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涉诉涉访、信用违约、违法违规以及存在的困难 等情况,掌握企业真实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甄别论证,并与债委 会牵头行共同研究,向市级政府研判提出是否开展纾困帮扶。既要防止 不分优劣、上来就救,又要防止畏难退缩、不敢担当,将救助资源聚焦 于主业突出、前景良好、暂时处于困境的企业,真正把该救的企业选出 来、能救好。对决定开展纾困帮扶的企业,逐笔逐项列出详细问题单子, 逐一提出解决措施。 (二)加强金融服务,开展精准帮扶。重点是续贷、增贷、债券兑 付。对企业存量贷款,逐笔逐行列出,分清流资贷款、项目贷款、表外 152 业务等类别,逐一协调银行和企业主动对接,留足顺畅续贷的提前量, 至少提前两个月启动续贷额度审批和手续、资料的准备,确保到期贷款 “即还即续”。续贷中,要保持原有贷款条件和额度,确保足额及时续 贷。对于企业目前存在的合理新增贷款需求,指导银行积极行动、主动 服务,帮助企业选择适用性金融产品,量身定制支持方案,在满足各项 授信条件的前提下,给予新增流动性支持,对新增资金注意加强监管。 对企业存量债券,加强提示预警,至少提前三个月制定资金筹措、兑付 方案,并制定相关应急措施,确保足额及时兑付。 (三)建立工作机制,密切跟踪协调。重点企业纾困帮扶工作政策 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市级建 立定期 (每周)协调机制,明确副市长牵头,市金融工作局专人专班负 责,逐企逐行跟踪协调,重点解决信息不对称、工作推进慢、协调联动 性不够、各方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工作中要坚持内外有别、内紧外 松,防止信息扩散,避免形成负面影响。 (四)主动向上对接,加强省市联动。鉴于部分续贷、增贷事项涉 及省行、总行审批,各地要加强与省行协调沟通,市领导和市金融工作 局负责人要专程对接,专人跟踪推动,加大省市行联动,争取金融支持。 需要省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 三、各方职责 (一)政府方面。各市金融工作局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综合 协调推进,提请市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全面做好论证甄别、方案制定、 一对一协调、信息沟通、上下联动等各项工作。要加强措施储备,深入 分析本地各类纾困资源,积极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成熟经验做法,统筹采 取设立基金、周转还贷、资产盘活、激励约束等措施开展纾困帮扶。特 别要发挥好债委会和债委会牵头行的作用,注重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银行落实帮扶责任,真正做到各方信息共享、风险共防、责任共担、一 致行动。在企业积极、自愿基础上,可选取部分重点企业作为试点,选 择银行 (或指定债委会牵头行)指导企业加强融资管理,制定综合金融 服务方案,解决融资期限错配、融资产品适配、资产盘活等问题。 (二)监管部门方面。各市金融工作局要加强与本级驻地金融监管 部门协调,注重发挥监管部门积极性和引领协调作用,共同研判形势、 共同协调问题、共同采取措施,推动各方形成工作合力。对不讲大局、 153 不讲责任、不遵守债委会决议、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可能引发重大风险 的金融机构,要联合开展通报、约谈,必要时提请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三)银行方面。对确定的重点企业,各市金融工作局要推动各家 银行分支机构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一把手亲自负责,主动 担当作为,加强系统内资源调配,在企业正常付息前提下,统筹做好续 贷、增贷工作。对遇到的具体问题,要推动市行积极向省行报告并全力 进行协调。加强债委会决议执行落实,对债委会已形成的续贷、稳贷、 增贷及调整还本付息周期、降低融资利率、不单方起诉等决定事项,逐 行进行督促。对纾困中的免责问题,积极协调予以支持。 (四)企业方面。各市金融工作局要采取有力措施压实企业主体责 任,指导重点企业强化自救的内生动力,制定系统性、整体性、可行性 强的自救方案,通过 “自我瘦身、断臂求生”的方式,积极处理非主业 资产,剥离非核心业务,提高企业资金的流动性,维持正常生产经营, 保持及时还本付息,为稳贷、续贷、增贷创造条件。督促企业及时、准 确、全面提供信息,如实向政府和债权方通报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恪 守诚信底线,让各方看到企业自救的信心、决心、诚心。工作中,要将 “管 理团队是否诚信、自救措施是否可行、信息提供是否真实”,作为是否 对企业施救的标准。 154 河南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0 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豫银保监办发〔2020〕62 号 各银保监分局(含济源监管组),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河南省分行, 各股份制银行郑州分行,河南省联社,中原银行、郑州银行,各城商行 郑州分行,郑州辖区各村镇银行,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和河南银保 监局 2020 监管工作会议关于普惠金融工作部署,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 资难题,围绕增量、扩面、降本、提质、考核、协调,不断提高小微企 业金融服务质效,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2020 年推动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 29 号)有关要求,现将做好我省 2020 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工作通 知如下: 一、坚持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 (一)明确各级普惠小微贷款增量考核目标。一是单家机构层面。 全省各法人银行业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及 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下同)实现“两增”①,同时要完成全年制定的普惠 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各分支银行业机构要完成上级下达的普惠型小微 企业信贷计划。二是各地市层面。各银保监分局要督促辖内各银行业机 构完成单体考核目标,省局将重点通报考核分局三项指标:辖内法人银 行总体“两增”完成情况,辖内法人银行总体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完 成情况,辖内分支银行总体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完成情况。三是各 机构条线层面。省局各机构监管处要督促各省级分支银行业机构和驻郑 法人银行业机构完成单体考核目标,在此基础上负责推动法人银行条线 完成“两增”考核目标及总体信贷计划;各分支银行条线总体完成普惠型 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四是全省总体层面。普惠处牵头推动全省法人银行 总体完成“两增”考核目标及信贷计划、全省分支银行总体完成普惠型小 微企业信贷计划。 ① 即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 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155 (二)加强资源保障单列普惠小微信贷计划。一是合理设定信贷计 划。各省级分支银行业机构要加强与总行的沟通,争取总行下达的普惠 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不低于去年。各法人银行业机构要以完成“两增”目 标为导向,客观预估本行今年各项贷款增速,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 计划(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力争增量不低于上年水平,并分解至 各一级分行。年内如遇全行信贷总计划增加,也要适当调增普惠型小微 企业信贷计划。二是统筹调整信贷计划。各银保监分局及各机构监管处 要加强对法人银行业机构上报信贷计划的审核,针对可能出现的单家机 构达标但全辖或机构条线不达标的突出结构性矛盾①,要及时指导有关 银行业机构调整信贷计划,省局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调整后正式下 发执行。 (三)统筹做好法人银行业机构差异化考核。根据银保监会精神, 对于地方性法人银行可继续实行差异化考核,具体分为降低增速考核标 准类、扩大普惠贷款统计口类和申请不良贷款核销还原类三类(详见附 件),达到申报标准的各法人银行业机构可在年初向监管部门报送信贷 计划时一并报送属地监管部门,年内不再接受申请。各银保监分局和各 法人银行监管处要严格把关,在初核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个别机构差异 化考核给全辖或条线其他机构“两增”带来的压力,在初步审核同意后, 省局将集体讨论决定。 二、持续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一)用足用好外部优惠政策。一是充分利用货币政策红利。符合 条件的各法人银行业机构要积极争取普惠定向降准、支小再贷款再贴现、 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等优惠政策,将新增低成本专项信贷资金重点投向 普惠型小微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政策性银行开展转贷款业务时, 要明确约定转贷款资金发放给小微企业借款人的贷款平均利率不得高于 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平均水平。对于享受优惠政策但利率定价偏高的 银行业机构,各级监管部门要进行重点指导。二是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 持。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大同地方政府、园区、创投、担保、市场的沟通 协调,积极利用财政贴息、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周转金等,有效降低 小微企业利息、担保、过桥等融资费用支出,减轻企业负担。三是落实 ① 如 A、B 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均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但 A+B 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156 免征增值税政策。获批法人银行业机构要主动对接税务部门,按要求完 善内部核算系统,在完成全年信贷目标的基础上,依法合规申报小微企 业贷款利息增值税减免,要将减免的费用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 价和内部绩效考核中予以体现。 (二)合理设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各银行业机构要积极探索以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为基础,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 按照商业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通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安 排专项费用补贴等方式,切实管控小微企业贷款内部筹资成本。大型银 行要继续发挥低利率融资的头雁作用,2020 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 要持续控制在 5%以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挖潜,加大贷款利率 压降力度。对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明显高于同类机构的银行业机 构,各级监管部门要采取窗口指导、高管约谈等有效措施,督促其小微 企业贷款利率压降至合理水平。 (三)切实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各银行业机构要严格执行“七不准、 四公开”和小微企业“两禁两限”要求,禁止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款, 以克扣放款数额、以贷转存、浮利分费、搭售保险理财等行为,变相增 加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各级监管部门要将小微企业违规收费问题作为 2020 年现场检查重点, 依托民营小微政策落实及金融服务收费消保检查, 全面开展小微企业违规收费检查,对查实的问题“零容忍”,从严从重处 罚,坚决打击违规收费现象。鼓励银行业机构对受疫情冲击、生产经营 困难的小微企业客户主动减免服务收费。 三、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 (一)深化“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一是做好疫情问卷调查。各 相关银行业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新冠肺炎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影响专 项调查问卷”填报工作,务必及时将疫情调查问卷填写邀请和填写地址通 知到每一家对接企业,于 6 月底前完成疫情问卷调查。二是做实融资对 接。各银行业机构要主动分析调查疫情影响下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 需求情况,对于疫情防控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四类行业和一类 企业”①和复产复工企业,特别是“首贷户”②提出的融资需求,要尽快尽 ① 指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前景但受疫 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 ② 首贷户指此前在银行系统无贷款,首次获得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 157 量予以满足,对于已经达成合作意向的要及时授信并适时调整。三是落 实工作责任。各银行业机构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明确此项工作牵头部 门,及时跟踪监测进度,加大对落后分支机构的督导,各银保监分局对 辖内行动缓慢的法人银行业机构也要加强指导。四是报送总结报告。各 银行业机构要利用“百行进万企”统计报表系统深入分析调查问卷结果, 及时查找本行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及时总结工作 成果,要在年度后 15 日内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年度 工作总结中体现。 (二)有效提升“首贷户”占比。各银行业机构要进一步细分小微 企业客户群体,形成小微金融市场既相互竞争、又各有侧重的格局,切 实防范对优质小微企业过度授信的“垒小户”风险。要积极拓展首贷户覆 盖面,推动机构和服务“双下沉”,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加大对小微 企业金融服务倾斜力度,新设机构要优先考虑县域和小微企业集中的园 区、市场,配足配齐一线客户经理队伍,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适 当下放审批权限,推动小微企业专营服务向县域、乡镇、园区、市场等 地区延伸,实现对长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广覆盖”,力争 2020 年首贷 户增幅超过全部普惠型小微企业客户增幅。 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 (一)加强续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机构要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合 理设置贷款期限,积极推广适应小微企业的中长期贷款产品,防止由于 贷款期限过短导致客户被动频繁续贷。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合理 设置续贷业务准入门槛,通过开发推广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业务品 种,前置续贷审批流程,减少转贷、过桥环节,力争做到无缝衔接,减 轻客户时间压力和资金成本。对于保证类贷款,配合客户做好抵质押担 保续接工作,尽量避免因抵质押担保环节造成续贷业务无法办理。积极 依托大数据和信息化技术,加强贷款资金流向监测,防止续贷资金挪用, 引发续贷套利。对于续贷贷款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 风险分类,避免“一刀切”,影响客户和经办人员的积极性。加强续贷业 务管理系统建设,在小微企业信贷管理系统中要作出区别于贷款展期业 务的正常续贷业务标识。 (二)降低抵质押担保门槛。银行业机构要充分利用企业税务、征 信、交易、资产等各类大数据信息实现客户精准画像,或者基于政府采 158 购合同、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等隐性担保,积极开发信用贷款产品,减轻 对客户抵质押担保要求,不断提高信用贷款占比。要加强与不动产抵押 登记部门的联动,配合推行抵押登记和查询在线办理,有效缩短办理时 间。要结合企业经营特点,积极开发基于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林权、 活禽等新型抵质押信贷产品,盘活企业的各类有形和无形资产,缓解小 微企业抵质押物不足难题。 (三)充分发挥差异化竞争优势。各银行业机构要立足于本行的客 户群体、科技系统、人员队伍、风险偏好等,细分金融服务需求,针对 不同客群、不同场景,加强差异化小微产品开发。大型银行、股份制银 行要利用总行科技优势,积极推广线上化产品,充分发挥其信贷需求响 应快、审批放款效率高的特点。地方性法人银行,特别是农村中小银行 业机构要在探索产品线上化的同时,充分利用自身贴近农村、熟悉乡情 的优势,推广网格管理和扫街模式,因地制宜创新农业信贷产品和信用 评价方式,持续扩大服务半径。 五、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制 (一)充分发挥激励考核作用。一是加强考核激励和利润补偿。各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激励考核机制,设立小微企业专项考核指 标,提升分值权重,要明确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发展的第一责任人,将小微企业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监管政策落实情况 与其年度考核、提拔任用挂钩。要适当下调一线信贷人员利润考核指标, 提升积极性。同时要探索通过补偿利润损失,加快不良贷款核销等方式, 进一步增强分支机构动力。二是配套专项财务经费保障。鼓励支持各银 行业机构建立与小微企业信贷增量、户数挂钩的专项激励费用机制,配 足小微企业绩效奖励、费用补贴和营销资金等,持续加大正向激励力度, 激发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内生动力。 (二)切实落实尽职免责制度。一是提升尽职免责制度的可操作性。 各银行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分别明确客户经理、审查审 批、管理人员等各岗位和层级工作人员的尽职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加 强尽职免责流程建设,必须涵盖尽职免责调查、尽职评议和责任认定等 关键环节。要尽快成立尽职免责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推动尽职免责各环 节工作,并负责最终的责任认定和处置。要建立内部问责申诉渠道,保 障相关人员合理权益。二是注重落实一线客户经理尽职免责。对于尚未 159 有免责情形的银行业机构,相关银保监分局要及时核实,坚决避免有制 度不执行的棚架现象。对每一笔拟追责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都进行尽职 免责调查和尽职评议,客观准确认真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尽职免责要更 多向一线客户经理倾斜,同一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应对多户不良 贷款承担责任的,应统一考虑,合并问责。各商业银行应每半年向监管 部门报送尽职免责制度落实情况。 六、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联动 (一)持续推动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一是加大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 推广力度。各银保监分局要积极配合和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归集本地特 色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推动本地市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建设,引导已入驻 机构尽快上线更多信贷产品,鼓励满足条件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尽快入 驻平台。要持续加大平台和“豫正贷”品牌的宣传力度,让更多小微企业 知道、了解、使用平台。二是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各级监管部门和 银行要充分发挥银税合作联席会议作用,创新银税互动产品,将贷款受 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 A 级和 B 级企业扩大至 M 级企业。要积极推进 银税数据直连,已经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的银行,要尽快研究谋 划,2020 年 9 月底前全部实现“银税互动”数据直连工作模式。三是深入 开展“信豫融”应用服务。配合支持“信豫融”应用服务项目建设,鼓励有 条件的银行业机构积极进驻“信豫融”平台,上线专属产品和服务,不断 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 (二)完善小微企业风险分担机制。一是加大“银保合作”力度。各 省级财险公司要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创新服务产品,为小微 企业提供更加灵活的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和增信支持。鼓励同一集团内部 的银行业机构和保险公司探索合作机制,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推动 双方系统对接,实现业务数据共享。二是深化“银担合作”机制。各银行 业机构要加大与省级再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省直专业性融 资担保机构等合作,共建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利益融合、激励相容,实 现增信分险。 七、积极帮扶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 (一)做好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各银行业机构对于 2020 年 1 月 25 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贷 款本金及应付利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或 160 延期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 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或给予一定期限 的付息安排,还本和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延期利息 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企业双方自主协商确定。要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 因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 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 住宿餐饮等,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标准,给予倾斜照顾。对于符 合条件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的贷款,可暂不下调贷款风险分类、 不影响征信记录、不收罚息。各级银行业机构负责人要加强基层联系, 对下级分支机构进行分片包干,加大工作指导督促,防止政策要求棚架。 各银保监分局要设立举报投诉渠道,对于反映银行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 绝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的,要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查实后从严从快处 罚,切实推动政策落实执行到位。 (二)加强产业链协同复产复工金融服务。各银行业机构要主动对 接大型制造业、物流、电商平台等产业链核心企业,通过打通资金流堵 点,推动产业链各环节有序衔接,协同复工复产。为解决上游企业资金 回笼慢或者缺乏资金组织生产等问题,可以立足于核心企业,通过受托 支付直接清偿应付账款或支付上游企业预付款,也可以为上游企业直接 办理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融资或订单融资。为解决下游企业资金压力, 可以立足于核心企业,通过为其办理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融资等加快组 织生产为下游企业提供货品,也可以通过为下游企业开立银承、信用证、 预付款融资等缓解购货资金不足问题,或者通过为下游企业办理存货与 仓单质押融资解决存货压占资金问题。 (三)加大复工复产保险支持。鼓励各保险公司加大企业财产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通过开设理赔绿色 通道,放宽承保理赔时限,积极向复工复产企业开展员工保险捐赠等, 高效满足复工复产企业的保险需求。对于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鼓励各 保险公司给予延长保险期限,缓缴、降低保费等优惠措施;支持人身保 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延长保单质押贷款的期限、提高贷款 额度;鼓励财险公司为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积极 与银行业机构合作推出信用保证保险、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复 产复工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 161 (四)优化服务完善各项配套支持措施。一是拓宽融资服务渠道。 各银行业机构要开通线下和线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 多种渠道,为企业办理延期还本付息或供应链融资业务等提供便利。各 保险公司要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应赔尽赔,快速理赔。二是灵活调整内 部政策。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开展线上尽调、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 度下放审批权限,适当弱化担保要求、拓宽理赔范围等,及时缓冲疫情 对尽调、审批、担保、理赔等各环节工作影响,尽量不因疫情影响延长 或停止业务办理。三是落实尽职免责要求。各银行业机构要改进考核评 价,加紧完善有关支持疫情防控、企业脱困和复工复产的尽职免责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对经办 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免予追究责任。对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的 贷款损失,适当简化内部认定手续,加大自主核销力度。四是有效防控 道德风险。银行业机构应完善反欺诈模型运用,严格审查供应链交易背 景、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申请的真实性,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 行为,立即停止融资支持,并通过上报征信、诉讼等惩戒措施,防范道 德风险。 八、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引领 (一)抓实序时进度考核。各银保监分局普惠金融条线和机构监管 条线要加强工作联动,一方面紧盯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增量增速,切实 做到按月监测、按季通报、序时推进,如遇银行业机构总体信贷增速超 出年初预计,要及时提高普惠型小微企业增量目标,防止出现信贷计划 完成而增速不达标的情况;另一方面注重信贷结构优化,及时统计新增 贷款中信用、抵质押、票据、续贷、中长期等不同口径占比。各级监管 部门要打好工作提前量,提高工作前瞻性,对于信贷计划完成进度慢, 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增速大幅低于各项贷款总体增速、信贷结构长期不 合理的银行业机构,要及时通过现场指导、约谈高管、监管通报等方式 提醒督促,特别是对受今年疫情影响导致年初信贷增长较慢的银行业机 构,要加大重点指导力度。对于月度、季度间数据波动较大的银行业机 构,要及时了解情况,防止季末、年末变相冲时点。 (二)加强调研和检查。鼓励各银保监分局围绕续贷、尽职免责、 供应链金融、银担合作、银保合作、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小微企业 综合融资成本等当前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的热点和难点,深入银行保险 162 机构开展实地调研,必要时可通过稽核调查方式进行。同时,承担小微 企业现场检查任务的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检查要求重点围绕民营小微 政策落实及服务收费情况开展检查,对于违反监管规定的,要及时查处。 (三)加强数据质量审查。各银保监分局要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相 关报表数据审核把关,督促银行业机构加强和改进数据填报工作,提高 报表数据填报质量。对于多频次解锁重报,填报数据差错较大的银行业 机构要加强窗口指导,对虚报数据行为严肃问责,切实压降数据解锁高 发势头。同时,要指导辖内分支银行业机构认真学习、准确填报新增的 SF71 报表,为汇总全辖及全省数据提供坚实基础。 (四)加强政策宣讲和经验交流。根据省银保监局、省金融局等四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金融政策和产品推介工作方案的 通知》(豫金发〔2020〕30 号),各银行业机构要通过线上推介、线下 宣传、银企对接等方式积极宣传国家、省级层面出台的中小微企业金融 支持政策和本行的小微金融产品。各银行业机构及各银保监分局在日常 小微金融服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报送,省局将通过《河 南普惠金融工作动态》进行编发推广。 附件:有关事项说明 2020 年 4 月 15 日 163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豫政办〔2020〕11 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夺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实现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 金融支撑,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大中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全面建立主办银行机制。对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和重点服务业 企业全面建立主办银行机制,原则上企业基本户开立银行为主办银行。 主办银行要逐企制定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统筹开展融资管理、资金结算、 资产盘活、风险管控等综合金融服务。以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为单位, 组织金融机构与企业“一对一”建立专案推进、专班服务、专人跟踪、专 项考核工作机制,坚持分类施策,优先配置信贷计划,建立专属服务通 道,优化业务审批流程,合理增贷续贷,进一步提升企业融资能力和银 企互信水平、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建立稳定共赢的中长期银企合作关系。 (二)加大对区域重要企业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全面摸排符合经济 结构优化升级方向企业、区域产业龙头企业、就业大户、战略性新兴产 业企业等重点企业的资金状况,加大点对点资金问题协调力度。坚持一 企一策,对符合债委会救助条件的企业,积极发挥债委会作用,综合采 取稳定授信总量、合理降低利率、调整还本付息周期、新增贷款支持等 措施,帮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发挥中原资产、河南资产、省农开公司 等平台公司功能,扩大纾困基金规模,灵活运用股权、债权及不良资产 收购等方式,支持一批发展前景好的困难企业稳定发展。 (三)强化重点项目资金保障。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 展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对省级重点项目,通过银企协商确定跟踪服务 银行,制定融资方案,灵活采取银团贷款等方式加强融资支持。聚焦重 大水利工程、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黄河文化传承和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等 重点领域,争取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支持,在政策研究、信息分享、资 164 源协同等方面加强联动,设计创新型融资模式,加大中长期资金投放力 度。加强我省与金融机构总部合作,发挥其多渠道、多平台、集团化优 势,积极运用“商行+投行+投资”等投融资模式,提供资金保障。 (四)强化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的资金支持。用好用足疫情防控专 项再贷款政策,强化银企对接,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生产需要, 推进专项再贷款投放与全省疫情防控形势和经济总量相匹配。对企业的 合理信贷申请,要加快审批投放进度,确保应贷尽贷、应贷快贷。对防 疫物资生产企业,各地要精准协调,综合采取设立监管账户、协调增信 等措施,加大支持力度。 二、推动小微企业信贷扩面增量 (五)开展金融政策和产品推介对接。在全省集中组织开展以“惠企 助力,金融在行动”为主题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政策和产品推介对接活动, 提高金融政策和金融产品知晓率。以县为单位,与金融机构结合,通过 政策解读、产品介绍、案例剖析、网络直播、实地对接和申请流程告知 等方式,为企业送政策、送产品、送服务。持续推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金 融服务“百千万”三年行动,实施政银企对接工程,加强企业跟踪服务, 形成典型经验并复制推广。 (六)实施河南省“861”金融暖春行动。围绕国家明确支持的先进 制造业、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资外贸、旅游娱乐、住宿 餐饮、交通运输等 8 大重点领域,自下而上筛选一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 企业,向金融机构重点推荐,加强政银企对接,提高信贷资金投放效率, 力争 2020 年年底前全省投放优惠信贷 600 亿元,覆盖超 10000 家中小微 企业。 (七)扩大线上信用贷款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共享平台,组织金融 机构持续加强金融产品创新,研发推广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产品, 增加线上信用产品供给,推动金融服务共享平台进县域、进园区、进企 业,确保中小微企业全覆盖,提高企业通过平台首贷率。推动金融机构 全面推广“线上金融”“非接触金融”,充分利用数据共享资源,实现贷前 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和风险预警监控全流程线上运行。 (八)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强化支农支小再贷款运用,农信社、 城商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加快投放优惠利率贷款,确保分配我省的 专项再贷款规模于 2020 年 6 月底前全部投放完毕。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单 165 列信贷计划、提供低利率资金、优化考核体系等方式,进一步降低企业 实际融资成本。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七不准”(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 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 不准转嫁成本)、“四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 公开、优惠政策公开)、“两禁两限”(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 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 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等监管要求,坚决纠正收费管理不规范等 问题。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降低担保费率、减少反担保要求、 延缓代偿追偿等支持措施。发挥再担保分险作用,进一步降低或免除纳 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的中小微企业再担保费。 (九)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政策落实力度。根据监管要求,由中央驻 豫金融监管部门对小微企业贷款逐行明确增长目标,对成本压降提出要 求,扩大信用贷款投放规模,确保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 业贷款增量高于 2019 年,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 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加强各环节联动,力争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较 2019 年降低 0.5 个百分点。大型银行和农信社、城商行等地方法人金 融机构要发挥支持小微企业主力军作用,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增速。 三、着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十)启动实施企业上市培育“星火工程”。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 上市后备板企业为基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县为单位跟踪辅导培育。 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模式,构建上市公 司、报会企业、辅导企业、股改企业及重点企业的金字塔式梯队,推动 优质企业改制上市。深入落实“绿色”通道制度,对企业上市实行特事特 办、急事急办,帮助解决上市中的问题。充分发挥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 市场服务河南基地、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作用,拓展培训方式,力 争实现 2020 年基础培育 1000 家、申请辅导和在辅导 100 家、境内外上 市 10 家以上。完善科创企业上市孵化机制,支持我省企业利用科创板向 产业链、价值链高端延伸。 (十一)支持并购重组再融资。推动我省优质上市公司利用配股、 增发、发行优先股等工具进行再融资,提高股权融资比重,加速产业整 合,实现规模扩张。推动省内钢铁、煤炭、化工等行业大型企业积极利 用上市公司平台,通过并购重组、注入优质资产、整体上市等方式深化 166 国企改革。支持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资产置换等 方式加快转型升级,增强盈利能力。 (十二)扩大债券发行规模。完善债券融资重点企业储备库,对入 库企业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加强政策宣讲和网络实务培训,提高企业对 各类债券的认识和操作水平。组织市场知名度高、信誉度好、经验丰富 的金融中介机构,重点选择 100 家企业进行跟踪服务,帮助企业做好债 券发行工作。 (十三)推动基金产业发展。制定促进基金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 施,改革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运营管理体制,完善投资容错和政府 让利机制,健全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引导各类基金帮助企业扩大股权融 资规模。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科技创新、基 础设施建设、绿色发展等关键领域,推动设立一批大型产业投资基金。 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开展早期投资、长期投资,与银行规范合作开展“投贷 联动”金融服务,带动创新资本形成。引导私募基金在郑州龙子湖智慧岛 (中原基金岛)集聚发展,支持洛阳市建设私募基金集聚区。 (十四)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作用。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 租赁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加快发展,鼓励其对信用良好企业实行优惠利 率,对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企业加大续贷、续作力度,及时采取 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支持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 业龙头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 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四、构建金融综合服务生态 (十五)健全信用增进机制。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业,推动设立省级 征信公司,加快金融征信数据、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综合利用, 发挥信用促进企业融资支撑作用。各地要全面梳理信贷周转还贷金、信 贷风险补偿金、出口退税池、纾困资金池、纾困基金等机制运行情况, 对作用发挥不足、资金沉淀较多、运行周转不畅的要及时调整,切实发 挥支持企业资金周转、信用增进、信贷风险补偿等作用。落实属地出资 人管理职责,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代偿补偿、资本金补充、业务奖 补等机制,提升担保机构能力。 (十六)加强金融创新。推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设立“基金板”,创 新可转债品种。支持中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建设“信豫链”债权债务服务 167 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供应链确权融资服务。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 共服务平台交易运营(郑州)试点作用,健全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体系, 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和质押融资。鼓励各地、各金融机构利用物联网、 “区块链+”等技术建设大数据金融服务平台,运用信用大数据破解中小企 业信息不对称难题,为企业提供精准化、场景化、智能化的便利金融服 务。 (十七)构建多渠道共享的企业信用体系。依托政府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整合税务、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社保、住房公积金以及水、 电、气费缴纳等领域的信用信息,提高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库完整性和对 外服务能力,降低金融机构涉企信用信息收集成本,提高企业信用信息 应用水平。健全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疫情发生之前信用良好、生产经 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发生贷款逾期的企业,严格落实支持政 策,不计入征信记录,不下调贷款分类。 (十八)提升信贷服务效率。各金融机构要在合规和满足风险防控 要求的前提下,优化信贷流程,争取主动对接、减免手续、容缺办理、 下放权限、定价优惠等措施,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要积极运用金融 科技手段加大对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的支持力度,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 度和授信审批效率。农信社、城商行要充分发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势, 针对当前经济运行特点,及时调整完善业务审批、信息科技、风险管控 等系统流程及模型参数,优化金融服务。 (十九)落实尽职免责要求。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监管政策和总部要 求,加快制定完善适应当前经济金融运行形势需要的风险管理细则和尽 职免责制度,制定免责行为清单,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办法,设立内 部问责申诉通道,激发基层机构和工作人员积极性。 五、强化工作落实 (二十)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 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统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 保监局、证监局等单位参加的省金融服务企业专项工作机制,制定配套 政策措施,明确各方责任,细化时间节点,集中工作力量,加强协调配 合,联合推进实施。各地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 作方案,逐项分解任务,抓好工作落实。 168 (二十一)加强统计监测。建立金融服务监测评价机制,对规模以 上工业和重点服务业企业,按月跟踪金融支持情况,梳理存在问题,并 向各地、各金融机构通报。探索开发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的综合分析监 测功能,实时监测企业满意度、申请率、获贷率等指标。 (二十二)强化激励约束。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考核 评价机制,对在金融服务中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及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对金融服务效率低下、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落实不力、企业反映强烈的 金融机构予以督促整改。 (二十三)防控金融风险。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化解,增 强忧患意识,树牢底线思维,严防企业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金融机 构风险,严厉打击违法金融活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对金融机构反映强烈的涉嫌恶意逃废债企业依法严厉打击,维护区域金 融生态。加大企业人员培训力度,重点提升其经营管理水平、创新能力、 诚信意识,增强企业内生动力。 2020 年 4 月 17 日 169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百千万”行动计 划和“861”暖春行动政银企对接工程方案的通知 郑银发〔2020〕66 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 行,各政策性银行河南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 商业银行郑州分行,各外资银行郑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 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原银行、郑州银行,郑州金水厦农商 村镇银行、郑州珠江村镇银行: 现将《河南省“百千万”行动计划和“861”暖春行动政银企对接工程方 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将本方案转发至辖内各 金融机构,并尽快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推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020 年 4 月 20 日 170 河南省“百千万”行动计划和“861”暖春行动 政银企对接工程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强化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有 关要求,持续深入推进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百千万”行动计划和“861” 金融暖春行动,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支持决战决胜全面建 成小康社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实施“百千万”行动计划和“861”暖春行动 (以下简称“双行动”)政银企对接工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 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以及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发展普惠金融、金融扶贫、民营小 微金融、自贸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作为当前稳定经济运行、支持 复工复产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政银企对接 活动,大力深化政银企沟通合作,不断改善相关重点领域民营、小微企 业融资状况,为河南新动能培育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 支撑。 二、工作目标 遵循“政府搭台、银企唱戏、注重实效、互利共赢”的原则,持续深 化“一名录、六机制”民营小微金融服务模式。通过实施“‘百千万’行动专 题对接工程、‘861’行动专题对接工程、普惠金融专题对接工程、产业扶 贫专题对接工程、自贸企业专题对接工程、科技企业专题对接工程、制 造业专题对接工程、特殊群体创办企业专题对接工程”八大子工程,构建 各级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双行动”名录库企业共同参与的常态化、多 形式、多主题对接机制,强化三方互动互信,凝聚各界支持合力,畅通 政策传导渠道,助力实现全省民营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降价、扩面、提 质”目标。 三、对接内容 (一)“百千万”行动专题对接工程。联合金融局、银保监、发改、 财税、工商联等部门,用足用好防疫专项再贷款、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 度,进一步强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监管政策、货币信贷 171 政策的协调配合。深入开展大走访、大辅导活动,积极推动应收账款融 资,努力做到“对辖内民营小微企业走访全覆盖、当年新设民营小微企业 财务辅导全覆盖、名录库企业授信全覆盖”。围绕名录库中有信贷需求但 暂时还没有获得融资的民营、小微企业,主动开展“第一次开户,第一次 授信,第一次贷款”三新活动,推动企业首贷率明显提高,金融支持质量 和效率显著提升。 (二)“861”行动专题对接工程。联合发改、金融局等部门,按照 “银企自主申报与监管部门指定相结合”的原则,为“861”行动名单企业逐 一确定主办银行。充分发挥防疫专项再贷款、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金 额大、利率低、拨付快”的政策优势,推动相关金融机构重点创新“复工 贷、复产贷、复市贷、农耕贷”等品种,持续提高信用贷、续贷、中长期 贷款份额和比重,为“861”行动名单企业提供精准化、场景化、便利化的 金融支持。 (三)普惠金融专题对接工程。汲取前期试点经验,立足区域经济 特色,探索建立科学、完善的县、乡、村三级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强化 普惠金融服务站、“普惠通”APP、金融机构和“双行动”名录库企业的 对接,优化完善普惠授信涉及的授信、启信、用信、还信等各个环节。 探索构建广覆盖、多样化的普惠授信产品体系,并及时加载到“普惠 通”APP,让“数字普惠”真正走近群众,稳步扩大普惠授信对“双行动”名 录库中农村地区企业的覆盖面。 (四)产业扶贫专题对接工程。联合扶贫办、金融局等部门,深入 摸排各级扶贫龙头企业、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带贫主 体生产经营和融资情况。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扶贫主管部门的政策指 引和组织协调优势、人民银行的低利率扶贫再贷款优势、财政部门的贴 息优势、金融机构的综合服务优势,积极围绕“一村一品”加大金融支持, 增强扶贫产业发展可持续性。推动完善产业带贫益贫机制,调动贫困群 众参与产业项目的主动性、积极性,引导更多贫困群众通过务工就业、 订单帮扶等方式融入产业链条、获得稳定收益。 (五)自贸企业专题对接工程。联合自贸办、商务等部门,围绕郑 州、开封、洛阳三个自贸片区内的民营、小微企业,加快推进更高水平 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引导金融机构在提供基础性国际金融服务的同时, 积极推进业务创新,为企业境外上市、对外分红、跨境并购、跨境结算 172 等资金融通需求,提供资金汇兑、单证结算、汇率风险管理、境外发债、 供应链融资、跨境人民币结算等“一揽子”金融服务。 (六)科技企业专题对接工程。联合科技、财政等部门,重点围绕 郑州、洛阳、开封、新乡、许昌、鹤壁、焦作 7 个国家级、省级科技和 金融结合试点地区,打造以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和科技专项资金支持为 龙头,以科技企业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为支撑,以提升科技型民营、小 微企业金融供给能力为主线,推动“双行动”名录库内的科技型民营、小 微企业提质增效,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新旧动能加速转换。 (七)制造业专题对接工程。联合发改、工信等部门,重点围绕装 备制造和食品生产两大万亿级产业和以洛阳动力谷、中原电器谷等为代 表的 19 个千亿级制造业产业集群,深入摸排处于产业链上下游的民营、 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引导金融机构结合产业链企业信息流、资金流、物 流等要素,优化内部授信审批标准,完善专项考核激励政策,夯实金融 服务制造业“愿贷、敢贷、会贷”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对制造业的全产品、 多渠道金融支持,帮助制造业企业通过不同的融资方式和渠道降本增效。 (八)特殊群体创办企业专题对接工程。联合退役军人事务局、人 社、妇联等部门,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自身机构布局、服务能力和业务特 长,统筹考虑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妇女等特殊群体创 业特点,着力开展特色信贷产品创新,探索为特殊群体创业发展提供有 针对性的金融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提高贷款额度、 创新合作模式、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办理效率,为符合条件的特殊群体 人员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四、有关要求 河南省“百千万”行动计划和“861”暖春行动政银企对接工程自 2020 年 5 月启动,到 2021 年末结束。全省各级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要围绕 前述对接内容,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组织推动。在省级层面,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将择机 联合部分市人民政府,组织省级金融机构在部分重点地区和特色地区开 展相应主题的现场对接活动,内容包括实地观摩、政策宣讲、产品推介、 经验交流、现场签约、金融讲座等。在市、县层面,人民银行各市中心 支行、各县支行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和金融机构,采取现场走访、财务辅导、融资培训、线上对接、现场签 173 约等多种形式,开展灵活生动的对接活动,力争对辖内“双行动”名录库 企业实现对接全覆盖。 (二)强化主办责任。“双行动”各主办银行,一是要积极配合开展 常态化的走访、辅导、培训等对接活动。二是要主动在“普惠通”APP、 河南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信豫融”平台登记、发布适合民营小微企业 特点金融产品,加强与“双行动”名录库企业的网络互动。三是要紧扣现 场对接活动主题,提前筛选目标企业,认真准备宣介、签约资料,及时 履行签约内容,确保对接活动取得实效。 (三)强化政策激励。全省各级人民银行要强化央行政策工具的综 合运用,并联合发改、财税、银保监等部门,加大对政银企对接工程的 激励约束。对于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金融机构,要合理加 大财政奖励、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支持,适度调增再贷款、再贴现额度, 并在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新设机构准入、业务资格准入等方面予以优先 考虑。 (四)强化宣传引导。全省各级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 与地方宣传部门的合作,聚焦“双行动”政银企对接工程,及时通过电视、 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加大宣传。要突出政策、产品、案例和活动 等宣传重点,积极创新方式和创新渠道,增强宣传针对性和感染力,为 工程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强化跟踪问效。全省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辖内政银企各方 对接情况、签约情况、履约情况的跟踪,定期监测统计对接活动频次、 落地金额、产品创新、惠企数量等关键指标,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推进 中存在的问题,并定期将进展情况报告上级行和地方党委、政府。各金 融机构要强化条线管理,加强对分支行的政策指导和监测考核,确保工 程推进有序、有力。 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及时汇总辖内有关数据, 于每季度首月 5 日内向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上报辖内金融产品统计表 (附表 1)、活动情况统计表(附表 2)、对接成果统计表(附表 3)。 郑州市区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统计表(附表 1)、活动情况统计表(附 表 2)、对接成果统计表(附表 3),由各省级金融机构于每季度首月 5 日内直接报送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指定邮箱。 联系人:李 伟 胡少登 0371-69089275 电子邮箱:zzjrsck@163.com 174 河 南 省 大 数 据 管理 局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文 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90⒛ 〕 19号 豫 大数据 〔 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 局 关于 进 一步加强省金融服务 共享平台建设及 应 用工 作 的通知 各 大型银行 河 南省分行 ,各 股 份 制银 行 郑 州分 行 ,河 南省联 社 各城 商行 , : 为进 一步提 升省金 融服务共 享平 台 (以 下简 称 “ ” 平 台 )功 能 ,持 续扩大平 台覆 盖面和 影响力 ,利 用 大数据 纾解 中小微 企 业 -1— 175 融资难题 ,助 力 企业 复 工 复产 ,现 将有关 工 作 通知如下 : 一 、进一 步提高 思想认识 党 中央 、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高度 重视解决 中小微 企 业融 资难 融资贵 问题 。按 照省委 、省政府 安排部署 ,省 大数据局 、地 方金 融监管局 、河 南银保 监局会 同有关部 门 ,运 用 大数据 思维 , 搭建 了河南省金 融服务共 享平 台 ,平 台 自 ⒛ 19年 3月 5日 上 线 运行 以来 ,备 银行业机构主动作为 、积极创 新 、攻坚 克难 ,按 时 完成平 台对接 、产 品上线 等各项 工 作 ,利 用平 台推 动 中小微企 业 融资增量扩面 降本取得 初步成效 ,在 运用大数据缓解 中小微 企 业 “ ” 融资难 融资贵 问题上探 索 出 了 河 南方案 ,国 务 院办 公 厅和 中 国银保监会有关领 导对我省 的做 法充分肯定 。 “ ” 当前 ,平 台建设进 入 提质增效 关键期 ,既 面 临前所未有 的机遇 ,也 面临不少难关挑 战。各银行 业机构 要站在讲政 治 、顾 大局 的高度 ,充 分认识到建设省金 融服务共 享平 台是破解疏通 中 小微企 业 融资难 点 、痛 点和堵 点的成功实践 ,是 推 动提 升 中小微 “ ” 企业金 融服务 工作 增 量 扩 面、提质 降本 的有力抓 手 ,是 我省 “ ”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 放管服 改革 的重要举措 。要继 续发 “ ” “ ” 扬去 不 留 行 、攻 坚克难 的拼 劲干劲 ,充 分发挥建设 主 体 作用 ,进 一步强化平 台功能 ,持 续提升利用平 台做好 中小微企 业 金融服务 工作 的能力水平 ,真 正把省 金 融服务共享平 台打造成河 “ “ ” 南深化 放管服 改革 的靓 丽名 片 ,让 中小微 企 业感 受到 放 管 ” 服 改革实实在在 的成效 。 -2— 176 二 、进一 步强化平台功能 (一 )加 快 推 进 信 贷 业 务 系统 直 连 。备 银行 业机 构 要抓 紧 组 织本行 普 惠 、科 技和 运 营条 线 骨干人 员 ,加 快推 动信 贷 业 务 系 统 、线上产 品与平台的直连工作 。普惠条 线主要负责人作为此项 工 作牵头人 ,主 要负责协调行 内有关资源 ,做 好 运营条线和科技条线 在数据需求、线上产 品开发等方 面的沟通协调 工作 。科技条线骨干 人员主要负责从技术层面推动完成本 行信 贷 业务系统 、线上产 品与 平台全方位直连等各项 工作 ,实 现客户从平 台发起 的贷款 申请与本 行信贷业务系统贷款 申请处理流程一致 ,做 到线上 与线下统一。 (二 )提 高平 台融 资 对接 工 作 效 率 。各银行 业 机 构 要 因地 制 宜、分类施策 ,做 到线 上线 下 无缝衔接 ,防 止 出现企 业 贷款 申请 累积 、积压 ,加 大客 户时 间压 力 和资金成本 。为提 高平 台业务处 理效 率 ,及 时响应 企业融资需求 ,各 银行 业机构要安排 一名 熟悉 本行信贷产 品、业务流程 、信贷及风控政策 的业 务条 线骨干 ,负 “ 责处 理 平 台产 生 的企 业 贷 款 申请和 融资 需求 ,做 到 件 件 有 回 “ ” 声 ,事 事有 落实 ,按 照 137” 工 作机制 ,各 银行 业机构 要力争 1天 有 响应 ,3天 主 动对接 企 业 ,7天 出审批 结果 ,并 将 有 关处 理 结果 及 时反馈 至平 台。 (三 )加 强 平 台应 用助 力复 工 复产 。各银行 业 机 构 要认 真贯 彻落实省委 、政府关 于强化金 融支持企 业 复 工 复产政策要求 ,发 “ ” ”“ 零接 触 优势 ,加 强利用平 台开 展信 贷 业 务力 挥平 台 线上 度 ,及 时满足 复 工 复产 中小微 企业的融资需求 。结合 我省疫情 防 -3— 177 控进展 ,主 动分析调查 平 台注 册 企 业 生产 经 营和 融 资 需求情况 , 对有发 展 前景但 受疫情影响暂遇 困难企业 的融资需求 ,要 及 时响 “ ” 应 ,力 争实现 应贷 尽 贷快 贷 。要 以平 台应用 为抓 手 ,积 极拓 “ ” 展首 贷户覆 盖面 ,有 效提升 首贷户 占比 ,着 力推 动 中小微 企 业信贷增量扩面 。 (四 )强 化 信 贷 产 品 创 新 。 平 台信 贷产 品 的好 坏 ,银 行 是 “ ” 主 角 ,各 银 行 业 机 构 要深 入 组 织调 查研 究 ,弄 清 企 业 所 需所 求 ,利 用好平 台大数据技术优势 ,改 进 中小微 企 业授信 审批和 风 控模 型 ,打 造 出便企利企 的优质产 品 ,尤 其是要 立 足 河南本地特 色产 业 ,加 大涉农 、跨境 电商 、航 空物流等行 业信 贷产 品的研 发 力度 ,促 进平 台在 改进 中完善 ,在 创新 中提 高 。大型银行 、股份 制银行要利用 总行科技优势 ,积 极推广 线上化信 贷产 品 ,推 动总 行将新 的信贷产 品试 点权放到 河南。地 方性 法人银 行 ,特 别是农 村 中小银行 业机构要在探 索产 品线上 化 的 同时 ,充 分利用 熟悉 乡 情 的优势 ,因 地制 宜创新 纯信用线上信 贷产 品 ,缓 解 中小微 企 业 抵质押物不足难题 。 (五 )推 动市县银行 业 机 构积极 利 用 平 台开展 与企 业 对接 工 作 。各银行 业机构要抓 紧梳 理 本行市县机构 ,并 纳 入 平 台 ,强 力 推动金 融服 务共享平 台进县域 、进 园区、进企 业、进 乡村 ,确 保 “ ” 中小微 企 业全 覆 盖和 就近 贷 ,提 高 企 业 通过平 台首 贷 率 。要 充分利用数据共享资源 ,实 现 贷前调 查 、 贷 中审批 、 贷后管 理和 风 险预警监控全流程线上运行 。 -4— 178 三 、进一 步完善 运行机制 (一 )压 实 工 作 责 任 。各银行 业 机构 要按 照 《关于选 派人 员 继 续支持 河 南省 金 融服 务共 享平 台建设推广 工 作 的通 知 》 (豫 银 ⒛ 19〕 40号 )要 求 ,明 确 一名分 管领 导 负责 此项 工 作 保监发 〔 , 成 立 以普 惠金 融 、信 贷科技等部 门为 主的专项 工 作 组 ,承 担具体 工 作 落实。大型银行 至少选派 2名 ,其 他银行 至少选 派 1名 得 力 骨干人 员进 驻 平 台开 展 工 作 ,由 省 大 数据 局 统 一管 理 ,统 一 考 核 。请各银行 业 机构 认真填 写 工 作 组人 员信 息表 (见 附表 ),经 单位 主要 负责 同志审签并加盖单位 公 章后 ,于 zO⒛ 年 5月 26日 前报省大数据 局 、地 方金 融监管局 、河南银保监局 ,电 子版发送 至 邮箱 。 (二 )要 加 大宣传推 广 力度 。各 银行 业 机 构要在 市县 乡村各 网点大力 宣传 平 台的功 能功 效 ,让 更 多企 业 了解 平 台 ,会 用平 台。要通过各种方式介 绍在平 台申请 贷款 的操作流程 、服务指 南 和各种新政策 、新产 品 ,吸 引更 多企业通过平 台获得 贷款 。 (三 )要 加 强奖惩激励 。省大数据 局每 月将对各 银行放 贷情 况和相关人 员 工 作 情 况进 行 通 报 。各 银 行 业 机 构 也 要将 产 品创 新 、直连直通 、 需求调 研 、宣传推广 等 工 作 列 入 绩效考核 ,对 表 现突 出的先进 个 人 大 力表 彰 奖励 ,对 工 作 不 力 的人 员要及 时更 换 ,推 动平 台建设 向高 层次发展 。 联 系人 :省 大数据局 亭 69698137 郭 省地 方金 融监管局 高 龙 69690803 -5— 179 河 南银保 监局 邮 箱 :省 大数据局 爿 艮-— 鸣 69332013 h"rgx2019@163。 ∞m 省地 方金 融监 管 局 jrban@sina。 ∞m 河 南银保 监局 cbrc~hen~phc@hen。 cbrc 罨管 嗡㈦ 町南省大数据管理局 — 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6— 180 1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 J 附 表 人员信息表 填表 单位 : 填 报人 : 姓名 联 系方 式 职务 : 联 系方式 领 导小 组组长 普 惠金 融 负责 人 科技 负责人 业 务 骨干 — 181 7一 2020年 5月 22日 印发 河南省大数 据 管 理局 182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统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探索建立主办银行 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豫金发〔2020〕84 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金融局、统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发展 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金融机构: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的通知》(豫政办〔2020〕11 号)精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统计局、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探索建立主办银行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 年 5 月 25 日 183 探索建立主办银行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夺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实现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 “六保”任务,加大实体经济金融支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20〕11 号)精 神,现就对大中型企业探索建立主办银行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 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为主线,以建立“互信、共赢、稳定”的新型银企关系为目标,统筹 促发展与防风险,通过建立主办银行机制、前移金融服务端口、强化跟 踪辅导指导、促进信息对称等有效举措,破解企业融资难题,提高金融 供给与需求的匹配度,有效引导银企共生共荣、良性互动,推动经济社 会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探索对大中型企业全面建立主办银行机制,原则上以企业基本户开 立银行为主办银行,逐企制定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统筹开展融资管理、 资金结算、资产盘活、财务辅导、信息咨询、风险管控等全方位、立体 化、多维度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中长期合作协议,牢固树立“银企命运共同体” 理念,“一对一”建立专案推进、专班服务、专人跟踪、专项考核工作机 制,坚持分类施策,加强辅导帮扶,安排专项授信规模,优化业务审批 流程,合理增贷续贷,提供发债服务,推进银行从服务企业单一信贷需 求,转变为综合金融服务解决方案提供者,完善和创新金融服务,着力 推动企业融资能力和银企互信水平进一步提升、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 2020 年先期对截至一季度末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和重点服务业企业建 立主办银行机制,以受疫情影响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先进制造业企业 和产业链上的重要节点企业为重点,加大对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不断 完善方式方法,争取尽快形成典型经验,新型银企关系初步确立。2021 年逐步扩大实施范围,进一步丰富配套举措,新型银企关系进一步确立, 184 金融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广大企业金融获得感进一步增强,融资难融 资贵问题进一步缓解。 三、基本原则 ——平等协商,互利共赢。银企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 础上,建立主办银行工作机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引导银企形成共求 发展、共担风险的中长期良性互动关系。各市县要加强对主办银行工作 机制推进实施的组织、引导、推动,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合力推进, 为构建新型银企关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依法合规,分类施策。坚持市场化、法治化,银企合作开展要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坚决防止搭便车行为。对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 的优质企业,重点帮助开展融资管理,扩大中长期融资规模,提高资金 配置科学性、合理性,降低经营成本,防止过度融资。对基本面良好、 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加强指导帮扶,协调完善增信措施等各项条件, 推动渡过难关、发展壮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盘活无望的企业,稳妥 有序做好风险处置,依法维护银行债权。 ——因企制宜,综合服务。主办银行工作机制立足企业发展现状, 结合企业即期和中长期发展需求,一企一策、一企一案,开展以融资为 基础、融资融智相结合的一揽子金融服务,发挥银行业信息、资源等独 特优势,探索为企业长期稳健经营、创新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各方职责 (一)银行方面 1.强化专案推进。在银企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主办银行对企 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科学评估企业资金需 求、财务管理水平及偿债能力,发挥银行“融资+融智”优势,为企业量身 定制不低于 3 年期的专属信贷、结算、资金管理、资产盘活、财务顾问、 债券和股权融资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既满足企业当前需要,又 满足中长期发展壮大资金需求。同步配套制定差别化综合服务方案,协 助企业引入在行业、运营、资金上具有优势的战略投资者,提供战投推 荐、科技孵化、产业链对接等。 2.优化融资管理。针对企业资金运行,强化产品配套、期限配套、 规模配套。结合生产经营周期和行业发展阶段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适当扩大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减少资金错配、短贷长用现象。对 185 企业存量贷款续贷,在满足风控要求前提下,统筹采取到期即续、循环 贷款、无还本续贷、年审制等方式,提前审贷、批贷,限时办结,缩短 资金接续间隔,降低企业资金周转成本,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必要 时可妥善配置再融资方案,牵头优化存量债务。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 适当新增授信和贷款投放。对信用记录良好、现金流充裕的企业加大信 用贷款投放,减轻对抵押担保的依赖,扩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 等质押贷款业务规模。采取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持续跟踪服务。组建专属服务团队,由经办分支行负责人牵头, 抽调有关条线业务骨干,实现一个企业一个专班,运用平行作业模式, 由营销、授信、风控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作业团队,打通业务通道,高 效协同完成营销调查、授信审批、贷后管理等全流程、集约化“一站式” 服务。实行专人跟踪服务,每月定期上门服务,实时动态跟进、灵活调 整。加强企业财务辅导,强化企业信息披露,帮助企业规范财务制度、 财务信息。发挥“金融顾问”专业优势,为企业发展、并购重组、产业整 合提供合理化建议。前移服务端口,在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根据 需要列席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日常经营决策会议等。 4.加强系统联动。主办银行在省级层面建立专项协调机制,落实省 行一把手负责制,制定实施方案,逐企确定分解任务,各条线协调配合, 强化联审联批、省市县联动。积极争取总行在贷款规模、审批权限、产 品创新、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满足合规和风险要求的前 提下,优化信贷流程,开通“专属快速审批通道”,通过主动对接、减免 手续、容缺办理、下放权限、定价优惠等措施,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限, 提高服务效率。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对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的支 持,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授信审批效率。要根据监管导向,制定专 项尽职免责规定和考核办法,明确免责清单和激励措施,激发基层机构 和从业人员积极性。农信社、城商行要充分发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势, 针对当前经济运行特点,及时调整完善业务审批、信息科技、风险管控 等系统流程及模型参数,适当降低信贷准入门槛,优化对企业金融服务。 (二)企业方面 1.改进内部管理。要强化主业经营意识,提高财务稳健性,营造诚 信合规文化。配合银行做好贷款“三查”,向主办银行提供真实、准确、 186 完整、及时的财务信息与经营信息。主动接受主办银行财务监督,保障 主办银行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建议的权利。 2.加强信息沟通。要主动加强同主办银行的沟通,对扩大生产经营 规模、调整产品结构、进行技术改造和进行对外投资、法定代表人变更 或高层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告知主办银行。要保障主办银行列 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年度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权利。企业因提 供虚假信息导致主办银行工作机制实施受到影响,经属地政府协调且不 能完成整改,主办银行有权解除合作关系。 3.提高融资科学性。原则上,在主办银行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融资 业务,不得盲目对外提供担保,确有需要的需经主办银行同意。探索多 元化融资渠道,通过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多种渠道 补充资本。 (三)市县方面 1.组织推进实施。要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 做好方案制定、政策支持、工作协调等工作,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多 方联动,定期会商。要制定推进台账,明确时间节点,盯紧任务目标, 工作量化到位、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抓点带面,动态调整推 进。 2.强化企业增信。要全面梳理摸排信贷周转还贷金、信贷风险补偿 金、出口退税池、纾困资金池、纾困基金等机制,聚焦当前重点,坚持 问题导向,对发挥作用不足、资金沉淀较多、运行周转不畅的及时调整 完善,切实发挥支持企业资金周转、信用增进、信贷风险补偿等功能, 引导信贷资金精准配置于对保就业、保税基、保产业链发挥重要作用的 企业。 3.加强政银企互动。要定期组织通报当地经济发展形势、产业规划、 重大项目谋划等情况,组织金融系统提前参与谋划,听取意见建议,深 化产融合作广度和深度。坚持问题导向,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基层一线 调研,及时发现银企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4.打击逃废债行为。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强化金融领 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维护金融机构权益。对金融机构反映强烈的涉嫌 逃废债企业,各市县依法严厉打击、公开曝光、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 187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切实维护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确保不发生系统 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 年 5 月下旬-6 月上旬) 对截至 2020 年一季度末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重点服务业企业, 按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由各市县组织开展银企对接,银企双方明确 合作意向。主办银行原则上由企业基本存款开户银行担任,已建立债权 人委员会或联合授信机制的,牵头行可共同担任,银企双方另有协议的 除外。在银企双方基本意向确定的基础上,主办银行对企业开展初步调 查,与企业拟订中长期合作协议,协议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 (二)制定方案阶段(2020 年 6 月中旬-6 月下旬) 主办银行对企业开展全方位尽职调查,研究制定金融综合服务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信计划、产品配置、多元融资、财务辅导、危 机管理预案等。 (三)推进落实阶段(2020 年 7 月起) 对主办银行工作机制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持续跟踪,定期通报工作 进展,加强银企对接过程中具体事项的协调。及时总结经验,挖掘典型, 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方式方法。 六、组织保障 (一)建立省级协调机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省统计局、人民 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建立 省级层面工作协调机制,定期通报全省工作推进情况,就主办银行工作 机制实施过程中的共性问题进行研判会商。各市县要把建立主办银行机 制摆在事关全局的突出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制定 实施方案,逐项分解责任,抓好推进落实。 (二)建立统计监测体系。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统计局建立健全 信息统计系统,科学设置监测指标,对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情况、生产经 营情况等进行动态监测,并同步在线上线下开展企业调查问卷。 (三)加强激励约束。各级制定专项评价办法,对主动作为、成效 显著的市县、金融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在政府性资金存放、政银企项 目合作等招投标时,予以政策倾斜。筛选一定数量的主办银行优秀服务 团队和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在全省进行宣传推广,加强配套激励。定 188 期对金融机构服务企业情况进行通报,对政策落实不力、企业反映强烈 的问题开展查核,督促问题整改。 189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20〕22 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利用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 全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 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 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创新驱动、规范发展的原则,充分 发挥资本市场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 发展新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直接融 资比重,全面提升我省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为产业转 型升级、经济结构调整、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利用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大幅提高, 股权融资规模和比重进一步扩大和提升,企业融资成本和杠杆率明显下 降。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梯次推进模式, 力争到 2024 年末,全省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 160 家,区域性股权市场挂 牌展示企业达到 10000 家左右,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规模达到 5000 亿 元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依托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规范筛选 程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筛选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 发展前景较好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建立完善分层次、分行业、分梯队 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各地要对辖区内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认真研究分 析,按企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分类建立台账,制定针对性培育计划, 实施精准培育。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 注重培育仓储物流、健康养老、优质旅游等行业优质企业。统筹安排土 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用地需求,根据项目投资 190 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核定用地规模,并按政策供地。充分发挥上海证 券交易所资本市场服务河南基地的作用,加大科创板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培育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和引导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主体加大资源投入、提升服务能 力,更好地服务高科技“瞪羚”企业。 (二)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为主、政府推动,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分阶段、 分步骤地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力争全省每年新增股份制公司 800 家。 大力推动装备制造、食品制造、新型材料制造、电子制造、汽车制造等 主导产业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重点支持智能制造装备、生物医药、节 能环保和新能源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经营、改制、兼并重组中的税费优 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着力降低企业改制成本。各地要针对股 份制改造企业在引进中介机构、启动改造、改造完成等不同阶段情况, 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激励措施和政策,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 难,推动企业尽快满足上市、挂牌要求的主体资格条件。 (三)落实“绿色”通道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强化主动服务意识, 落实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制度,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对拟于 当年申报境内外首发上市企业,企业所在地要积极帮助解决上市过程中 的困难和问题,扫清企业上市障碍。对企业涉及的项目审批、不动产变 更、国有资产转让、税费缴纳、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各有关部门 要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协助企业妥善处理。对企业上市、挂牌前按规定 需要出具的手续证明,各有关部门要在收到企业申请后限时出具。河南 证监局要加强对在辅导企业的指导和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 管,全面提高报会企业质量。 (四)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坚持境内外上市并举,加强与境内外 交易所的沟通、对接、合作,不断拓宽企业上市渠道。支持主业突出、 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行业龙头企业到主板、中小板上市。抢抓创 业板注册制改革机遇,推动更多创新性、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到创业板 上市。重点培育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高 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质企业到科创板上市。鼓励旅游、地 产、教育及外向型企业到香港等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地方金融企业 191 发展,加快推动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企业上市。推动我省能源、冶金、 建材、化学、轻纺等传统产业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实现转型发展和提质增 效。充分发挥新三板在促进企业合法规范经营、完善公司治理、推动创 新创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优质企业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交易,并 适时申请转板上市。加大对贫困地区企业上市、挂牌的支持力度。 (五)加大股权投资力度。支持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参与 我省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并购重组,发挥其战略投资、专业化管理、 项目开发和人才资源等优势,提高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和资源整合 的能力。提高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效率,推动已设立基金加快股权投资进 度,帮助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股权融资,提升规范运作能力。充分发挥 现代服务业基金、战略新兴产业基金等省级政府性基金作用,撬动社会 资本在我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设立子基金。鼓励国有企业发起设立创 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健全激励考核制度,引导资金重点投向先进制 造业、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到 2024 年末实现基金总规模 突破 1500 亿元。 (六)充分发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功能作用。坚持中原股权交易中 心私募市场定位,支持其增设科创板,做强上市后备板,持续完善企业 展示、挂牌转让、登记托管、私募融资、培育孵化等服务功能。加强挂 牌企业资源筛选与培育,支持我省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重 点上市后备企业、政府性基金投资的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中原股权 交易中心挂牌、展示或办理股权集中托管。鼓励各地比照企业上市、新 三板挂牌的奖励政策,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或补贴。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 赁等金融机构与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深化合作,为挂牌企业提供综合金融 服务。落实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政策,引导省内金融机构加大对挂牌 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我省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先进制造业集群培 育、现代农业发展、文化产业发展等基金优先投资优质挂牌企业。 (七)提高上市公司发展质量。加强上市公司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 督导企业规范运作。加强对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 键少数”的培训和指导,督促其勤勉尽责,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引导上 市公司夯实会计基础,增强信息披露有效性。推动设立企业并购重组基 金,支持行业龙头上市公司积极开展并购重组,不断提升和扩大公司资 192 本实力和市值规模,到 2024 年形成一批千亿元市值的企业。引导上市公 司合理选择增发、配股、发债、资产证券化等直接融资方式,优化财务 结构,降低杠杆率。推动省内钢铁、煤炭、化工等行业大型国有企业积 极利用上市公司平台,通过并购重组、优质资产注入、整体上市等方式, 借助资本市场深化国企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引导经营困难的上市 公司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资产置换等方式加快转型升级,恢复盈利能 力。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奖励政策。整合省级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符 合条件的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挂牌。对企业 上市实施分阶段奖励。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我省的企业,按照 核准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两个节点,省财政 分别给予 50 万元、150 万元补助;按照注册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照辅导备案登记、证券 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两个节点,省财政分别给予 150 万元补助;对在境 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企业,省财政给予 200 万元补助。对 在境内并购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企业,注册地迁入我省的外省上 市公司,省财政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对通过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股 权、债权融资的省内企业,省财政按照不超过融资额的 0.1%给予补助, 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强化金融服务。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银行 业金融机构要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对股份制改造企业和重点上市 后备企业贷款可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对发展前景良好、偿债能力充足 但贷款暂时逾期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续贷支持,不降低 信用等级。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融资增 信支持,并给予担保费率优惠。 (三)营造良好环境。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金融机构在我省发起设 立证券、期货、基金等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设立或控股的证 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在我省落地,增加我省法人中介机构数量。 大力培育和引进审计、律师、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证券服务中介机构。 193 建立完善资本市场服务专家顾问团,为各地提供政策咨询、培训辅导等 服务。根据上市和挂牌成功率、职业操守等建立中介机构执业业绩档案, 采取情况通报、正向激励等形式,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和执业质量。 推动河南上市公司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提供优质专业化 服务,全过程、多维度助推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强新闻宣传和 舆论引导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资本市场发展政策和最新动态, 介绍我省企业上市、挂牌成功经验,帮助各级政府和企业提升对接资本 市场的意识和能力,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四)防范化解市场风险。要把防范化解风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 和应急处置机制,严格落实风险处置属地责任。河南证监局要加强市场 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 查处力度,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防 范化解风险合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2020 年 6 月 17 日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20〕29 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 号), 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 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省政府同 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一)加强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建立政府性融资担 保机构名录管理制度,按照“减量提质”要求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 源整合。市、县级政府原则上只保留 1 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资不 抵债、失去功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妥善化解风险。省再担保机构 对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择优给予股权投资支持。2021 年市、县 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分别达到 3 亿元以上和 1 亿元以上, 2022 年分别达到 5 亿元以上和 2 亿元以上。(市、县级政府,省财政厅、地 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二)做优省直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省直有关部门要支持所属专 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围绕创新创业、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领域开展区域 性、特色化、专业化经营,与保险公司开展“担保+保险+险资直投”等创 新合作,探索投担业务联动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支 持省直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实施跨行业、跨区域、跨 所有制兼并重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 业农村厅、商务厅、粮食和储备局、有色地矿局、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三)充分发挥省再担保机构作用。中原再担保集团要加强再担保 能力建设,发挥龙头引领作用,积极争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投资 合作,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以再担保业务为主业的增信分险服务。2020 年中原再担保集团注册资本达到 100 亿元,再担保业务规模达到注册资 219 本的 80%以上,对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覆盖率达到 80% 以上;2025 年形成覆盖全省融资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体系。(省财政厅、 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四)提升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能力。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不断 扩大和提高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规模和服务质量,2020 年担保业务规模达 到注册资本的 2 倍以上,2022 年基本形成以公司总部、区域办事处、县 级服务中心、乡镇工作站为架构,以信息化为支撑、覆盖全省的农业信 贷担保服务网络。要积极开展再担保业务,与政府、银行、保险公司等 主体建立共担风险的农业信贷合作模式,为涉农担保业务提供增信分险 服务,推动财政金融协同支农。(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 管局负责) (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国有金融资本财政出资人管理职责, 实现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不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各级政府性融 资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探索完善政府授权的董事会管理下的职业经 理人制度,坚持市场化管理,加强内控建设,提升经营管理能力。仍属 事业单位性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抓紧改制,实现企业化运营。 (省 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县级政府负责) 二、坚持做好主责主业 (六)聚焦支小支农。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坚守支小支 农融资担保主责主业,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 业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 股权投资,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项目,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 80%以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财政厅,市、县级政府负责) (七)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 利原则,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担保、再担保费率,对小微 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力争在 2021 年年底前将平均担保费率降 至 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 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 1%,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 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 1.5%。(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220 (八)实行差别费率。省再担保机构要利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 优先与实行低收费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与国家融资担保基 金合作开展的再担保业务,对担保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代偿率较低的合 作机构,可适当给予业务奖励;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再担保 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 0.5%;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 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 0.3%。(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九)放宽反担保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创新反担 保方式,放宽反担保要求,提高信用与保证类担保占比,降低小微企业、 “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融资门槛,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有关部门(机 构)要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抵押、质押办理登记手续。(省地方 金融监管局,市、县级政府负责) (十)加强风险管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建立完善担 前审查和担后管理等风险防控制度,切实加强风险研判和防控,防止银 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承 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河南银保监局,市、县级政府负责) 三、构建可持续的银担合作机制 (十一)明确风险分担责任。由省再担保机构牵头推动与政府性融 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建立三方 2∶6∶2 的风 险分担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承 担不低于贷款余额 20%的风险责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 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承担 60%的风险责任;省再担 保机构对开展再担保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 20%的代偿补偿,每季度 集中补偿一次。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涉农 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代偿补偿责任。(省地方金融监管 局、河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市、县级政府负责) (十二)清理规范收费。除银团贷款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小 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 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除担保费外,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 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费用, 避免加重企业负担。(河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221 四、强化政策激励 (十三)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各地要建立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资本金的持续补充机制,统筹整合现有财政资金或盘活财政存量资 金,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市、县级政府负责) (十四)完善代偿补偿机制。省财政建立再担保机构业务代偿补偿 机制,对省再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支小支农再担保业务 代偿金额进行补偿。各地可根据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规模、代 偿情况,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及户数增长较快、代 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补偿。(省财政厅, 市、县级政府负责) (十五)完善业务奖补机制。建立完善联审服务机制,继续做好中 央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政策的落实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支小支农低收费业务的奖补力度。 (省 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县级政 府负责) (十六)落实扶持政策。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予以核销。发挥地方资产管 理公司作用,探索通过中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公共平台开展融资担保机 构不良资产登记、推介和挂牌处置,加快处置担保机构不良资产。(省 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税务局负责) (十七)优化发展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 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省自然资源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支持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 动产、股权、专利权、商标权、应收账款等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登记, 落实相关费用减免政策。司法机关要加强融资担保相关债权保护,对涉 及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追偿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对符合条 件的支小支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加大执行力度。(省 地方金融监管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司法厅、市 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省法院,市、县级政府负责) 五、加强监管考核 (十八)落实属地责任。市、县级政府要履行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监管和出资人责任,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222 构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要将各地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纳入行业监管 评价范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市、县级政府负责) (十九)建立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 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 级,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 约束机制,激发其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地方金融监管部 门牵头研究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有关部门 和各级政府要将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落实情况作为评价银行业金融 机构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建立跟踪评估和定期检查机制。(省财 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审计厅、工 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有效发挥政府 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三农”高质量发展。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对本意见落实 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2020 年 7 月 13 日 223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深入做好“六稳”工作 落实“六保”任务的通知 豫银保监发〔2020〕18 号 各银保监分局,机关各部门,省局各直管监管组,各政策性银行、大型 银行、邮储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郑州分行,河南 省联社,中原银行、郑州银行,各城商行郑州分行,郑州辖区各村镇银 行,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原农险,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 作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落实《河南省做好“六 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若干政策措施》(豫发〔2020〕16 号),进 一步发挥银行业保险业作用,扎实做好“六稳”“六保”金融服务,促 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确保完成决战决 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聚焦重点难点,切实加大融资支持 (一)聚焦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紧紧围绕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 产需求,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 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领域的续贷增贷工作,提高资 金投放效率。精准支持“一带一路”、“三区一群”、黄河流域生态保 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和“两新一重”等重点领域,带动宏观经济 和区域发展。对纳入再贷款政策名单重点企业,要设立信贷审批快速通 道,执行优惠利率,确保专项资金快速、精准惠及一线企业。对受疫情 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 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二)聚焦稳企业保市场主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 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各项金融纾困惠企政策,千方百计 保护市场主体。要将稳企业保就业和服务民营小微企业结合起来,推动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信贷支持计划等政策措施加快落地。 要分类施策,在政策范围内,不单独因疫情影响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 在达成展期、续贷、分期还款等条件下,不简单采取司法诉讼、资产查 封、账户冻结等过激措施,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2020 年,全省银行 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贷款增量不低于去年,大型商业银行要超额完成 224 普惠型小微信贷计划,法人银行业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 项贷款平均增速。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 要努力实现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其他银行 业机构要努力实现制造业贷款增速明显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三)聚焦“三农”薄弱领域。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强省、国家粮食 生产核心区建设、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等,以服务“四优四化”为 重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要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 将符合规定的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活体畜禽纳入可 抵押品目录,适当延长畜禽养殖类项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探索开展存 单质押贷款和订单、保单融资。2020 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实现涉农 贷款余额持续增长。要不断优化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力争 2020 年底做到 “三个保持、一个覆盖、一个升级”,保持银行网点对乡镇全覆、基础 金融服务对行政村全覆盖、深度贫困地区已设立的银行保险分支机构基 本稳定;科学评估各地保险服务需求,力争实现保险服务站对乡镇全覆 盖;丰富线上线下服务,升级银行保险服务内涵。加大对返乡入乡创业 金融支持,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关注我省 洪涝灾害严重地区,给予政策倾斜,着力化解灾害对当地“三农”经济 带来的影响。 (四)聚焦完善外贸金融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 将支持外贸发展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着力点,加强对有订单、有市 场、有信用企业的金融支持。要突出服务重点,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外 贸发展政策,持续做好大宗商品、机电设备、加工贸易等传统优势领域 金融服务,持续加大对服务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制造业转型升级等新 业态、新领域的服务力度,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政策金融机构要发挥 “稳外贸”、逆周期调节的政策优势,增加外贸企业信贷投放,扩大出 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稳住外资外贸基本盘。 二、开展系列行动,扩大金融服务覆盖 (五)开展融资对接专项行动。按照《关于开展“金桥工程”银企 对接的通知》(豫银保监发〔2020〕15 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百行 进万企”融资对接工作的通知》(豫银保监办发〔2020〕29 号)要求, 深入推进“金桥工程”“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工作。融资对接活动优 先倾向受疫情冲击较重行业和制造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创型企业, 225 特别是小微企业。各银保监分局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明确“金桥工程” 牵头部门和负责人员,压实工作责任。各银保监分局要及时根据基本账 户开户行信息,将《企业融资需求信息表》拆分转交至各银行业金融机 构,并督促于 10 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的融资对接,如确实不能予以融 资的,要详细列明原因。各银保监分局要建立月报或旬报制度,及时通 报银企对接进度和成效。 (六)开展“首贷户”占比提升行动。着重关注分析“首贷户”(指 此前在银行系统无贷款,首次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融资需求,结合疫 情防控进展、企业融资需求和生产经营特点,从行业政策、信贷政策、 担保政策等方面,对企业信贷及其他金融服务需求进行综合评估,按照 “一企一策”原则,有针对性地制定财务管理、信贷支持、支付结算等 综合金融服务方案。鼓励首创推出创新性突出、应用性较强、可复制推 广的“首贷”金融产品,力争 2020 年“首贷户”增幅超过全部普惠型小 微企业客户增幅。 (七)开展金融支持复工复产宣介行动。认真落实《河南银保监局 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支持复工复产河南金融业在行动”系列宣介活动 的通知》(豫银保监办发〔2020〕127 号)等文件要求,主动推介特色 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产品,线上线下广泛宣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和 经验做法,努力提升政策知晓度,扩大服务覆盖面,营造金融支持“六 稳”“六保”的浓厚氛围。 三、创新工作举措,提升企业服务质效 (八)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降低对抵质 押品的过度依赖,推动发放信用贷款,提升贷款可获得性。各银行业金 融机构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优先支持受 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助力稳就业。要强化产业链金融服务,延伸供应 链上下游企业融资服务,大力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应收 票据等供应链融资产品,全力保障供应链产业链稳定。2020 年,力争实 现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较 2019 年明显增长,余额占比有明显提升;大 型银行河南省分行及中小法人银行机构等涉农机构力争推出至少 1 种针 对乡村振兴的特色信贷产品或服务模式。加大中长期贷款产品研发和推 广力度,力争实现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占比较年初有明显提升。 226 (九)加强续贷业务支持。持续加大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推广 力度,根据企业的经营特点,合理设置续贷业务准入门槛,通过开发推 广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业务品种,前置续贷审批流程,减少转贷、 过桥环节,力争做到无缝衔接,减轻客户时间压力和资金成本。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无还本续贷业务金额及笔数占比。 四、传导政策红利,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十)充分利用政策红利。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利用财政贴 息、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周转金等,减轻企业负担。符合条件的法人 银行业机构要积极争取普惠定向降准、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疫情防控专 项再贷款等优惠政策,积极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将新增低成本专 项信贷资金重点投向小微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政策性银行开展转 贷款业务时,要明确约定转贷款资金发放给小微企业的贷款平均利率不 得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平均水平。对于享受优惠政策但利率定价 偏高的银行业机构,各级监管部门要进行重点指导。 (十一)降低综合融资成本。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 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 号)要求, 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和小微企业“两禁两限”要求,禁止向小 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 费。各级监管部门要将小微企业违规收费问题作为现场检查重点,依托 民营小微政策落实及金融服务收费消保检查,全面开展小微企业违规收 费检查,对查实的问题“零容忍”,从严从重处罚。大型银行要继续发 挥低利率融资的头雁作用,2020 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要持续控制 在 5%以内。 五、保持攻坚态势,全面落实扶贫政策 (十二)扛稳扛牢扶贫政治责任。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保持金 融扶贫政策稳定性,坚定不移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加大扶贫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 力度,实现精准扶贫贷款余额持续增长。要聚焦深度贫困县、省脱贫攻 坚重点县和未出列贫困村,在机构设立审批、提高不良容忍度、信贷任 务考核、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力争实现深度贫困县各项 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227 (十三)规范发展扶贫小额信贷。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 小额信贷有关政策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8 号),完善扶贫小额 信贷分片包干责任制,做实做精“卢氏模式”。要将返贫监测对象中具 备产业发展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边缘人口纳入扶贫小额信贷支持范围, 对到期日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后(含续贷、展期),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 的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将还款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3 月底,确保应贷尽 贷、应续尽续、应展尽展。各银保监分局及各相关银行业机构要深入开 展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排查调研指导及脱贫攻坚考核反馈问题整改,巩固 脱贫攻坚成果。 (十四)持续深入推进保险扶贫。进一步完善以农业保险+大病保险 为核心的保险扶贫体系,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保险保障水平。加大 深度贫困地区农业保险保障,力争每个深度贫困县至少有 1 款扶贫专属 农业保险产品。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保险机构落实降低保费的要求,对 深度贫困地区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在已降费 20%的基础上再 降低 10%-30%;建档立卡贫困户意外伤害保险和商业型农业保险的执行 费率,可在备案费率基础上降低 10%-30%。各相关财险机构要积极在贫 困地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加快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和价格保险 等新型险种,努力实现扶贫专属农业保险产品持续增加、贫困户农业风 险保障金额持续增长目标。各相关人身险机构要扎实开展大病保险等健 康扶贫,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大病保险、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等相关工 作。要继续推进“政融保”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拓展贫困地区 涉贫企业和主体融资渠道。鼓励保险机构通过提供协保员、宣传员等公 益岗位方式,带动贫困户就业增收、稳定脱贫。 六、发挥保险作用,保障复工复产达产 (十五)加大保险综合保障力度。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无法及 时缴纳车险保费的防疫物资及重要生活物资运输企业,在企业提供政府 部门相关证明的情况下,暂时取消“见费出单”有关要求,适当延期缴 纳车险保费,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商业险无赔款优待系数不因受疫 情影响导致未按时续保而上浮。对于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鼓励各保险 公司给予延长保险期限,缓缴、降低保费等优惠措施。鼓励财险公司与 银行业机构合作推出信用保证保险、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复产 复工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落实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提供财产、 228 运输和工程等方面的综合风险保障,对中小企业投保的城乡小额贷款保 证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 优惠。 (十六)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围绕“提标、扩面、增品”, 持续提高农业保险深度和密度。对主要粮食作物、重要“菜篮子”产品、 生猪等重要农产品,优先做好承保和到期续保工作。针对规模化种植、 养殖类企业,加大产品创新探索,重点解决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问题, 鼓励开展价格指数类保险,稳定农户生产预期,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 动双重风险。 七、强化工作联动,提升政策协同效应 (十七)推动优化信用信息平台。进一步强化河南省金融服务共享 平台建设及应用,推动平台金融数据资源中心和金融业务服务中心建设。 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大利用平台授信力度,积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融资特 点的信用贷款产品。有条件的银行业机构要积极进驻“信豫融”平台, 上线专属产品和服务,不断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各银保监分局应 积极联动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梳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金融需求,引导 银行保险机构实施精准对接。 (十八)深化“银税互动”“银担合作”。各级监管部门及银行业 金融机构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豫银保 监发〔2020〕9 号)要求,充分发挥银税合作联席会议作用,创新银税 互动产品,将贷款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 A 级和 B 级企业扩大至 M 级企业。要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已经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的 银行,要尽快研究谋划,2020 年 9 月底前全部实现“银税互动”数据直 连工作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与省级再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 担保机构、省直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合作,共建风险分担机制,通过 利益融合、激励相容,实现增信分险。 (十九)加大“银保合作”力度。各省级财险公司要充分发挥保险 的风险管理功能,创新服务产品,为企业提供更加灵活的贷款保证保险 产品和增信支持。鼓励同一集团内部的银行业机构和保险公司探索合作 机制,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实现系统对接和业务数据共享。 229 八、坚持问题导向,开展复工复产督查 (二十)加强自查督查组织领导。各银保监分局及各相关银行保险 机构要按照《关于开展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专项自查督导的通 知》(豫银保监办发〔2020〕113 号)等文件要求,自觉提高政治站位, 坚决履行好党委主体责任,成立领导组织,建立必要工作机制,就政策 制定及落实情况、重点领域金融服务情况、重点行业金融服务情况、受 疫情影响企业和人员金融服务情况、摸排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情况等开 展专项自查督查。 (二十一)深化问题整改跟踪问效。今年开展的现场检查,要全部 将重大政策落实情况,特别是金融支持复工复产的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现 场检查范围。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影响复工复产的困难和诉求,在政 策允许和职责范围内的,立查立改、即查即改。对于相关部门、调研发 现或者舆情反映的热点问题,要及时跟进、追根溯源、推动解决。对自 查督查发现的情况复杂、存在问题多的单位,要持续深入推动整改,务 必见到实效。各单位纪委要把专项督查作为政治监督的重点,主动担当 作为,督促协助本单位本地区自查督查工作开展,切实把监督工作抓细、 抓实、抓深、抓到位,对专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依规问责。 九、从严从实考核,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二十二)发挥激励考核作用。提高不良容忍度,对普惠型小微企 业贷款、普惠型涉农贷款和精准扶贫贷款不良率高于自身各项贷款不良 率年度目标 3 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 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激励考核机制,明 确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小微企业、涉农和扶贫等普惠领域金融服务 发展的第一责任人,将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与其年度 考核、提拔任用挂钩。要提高社会责任承担等非盈利指标在绩效考核中 的比重,2020 年要将普惠金融在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提升至 10%以上。要适当下调一线信贷人员利润考核指标,探索通过补偿利润 损失,加快不良贷款核销等方式,进一步增强分支机构动力。要配套专 项财务经费保障,建立与小微企业信贷增量、户数挂钩的专项激励费用 机制,配足小微企业绩效奖励、费用补贴和营销资金等,持续加大正向 激励力度,激发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内生动力, 加快形成“敢贷、会贷、愿贷”的良性放贷机制。各机构监管处、各银 230 保监分局要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 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 号),认真开展试 评价。 (二十三)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尽 职免责制度,明确客户经理、审查审批、管理人员等各岗位和层级工作 人员的尽职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尽职免责流程必须涵盖尽职免责调查、 尽职评议和责任认定等关键环节。要尽快成立尽职免责工作领导小组, 组织推动尽职免责各环节工作。要建立内部问责申诉渠道,保障相关人 员合理权益。尽职免责要更多向一线客户经理倾斜,同一企业授信业务 工作人员应对多户不良贷款承担责任的,应统一考虑,合并问责。对每 一笔拟追责的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及精准扶贫贷款等业务都要进行 尽职免责调查和尽职评议,客观准确认定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各相关银 行业机构应按要求每半年向监管部门报送尽职免责制度落实情况。对于 尚未有免责情形的银行业机构,各级监管部门要及时核实,坚决避免有 制度不执行的棚架现象。 (二十四)加强监管问责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对“六稳”“六保” 政策落实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对落实不力的要责令限期整 改,对违反宏观调控政策、资金投向限制性领域、隐匿资产质量、违规 进行利益输送、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欺骗消费者等违规问题要严肃查处, 对因金融腐败和违法犯罪破坏市场秩序、造成重大损失甚至诱发风险事 件的一律严惩不贷。各级监管部门对发现构成行政处罚的问题和风险, 要依法依规开展立案调查工作。各机构监管处及各银保监分局要抓实信 贷投放月监测、季通报、年考核,将小微、三农、扶贫等重点领域硬性 指标任务完成不达标,工作推进滞后的机构列为重点督导对象,采取召 开工作推进会、下发监管提示函、约谈高管、现场检查、监管通报、调 整监管评级等监管措施。各级监管部门可将政策落实情况、信贷任务完 成情况及采取监管措施情况与监管评级、高管履职考核等挂钩,并以适 当形式发送上级行(司)。 十、强化金融监管,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二十五)强化风险防范化解。大力改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和 股本结构,严格规范股东股权管理,加强股东资质审查。稳妥做好高风 险中小银行机构风险处置,指导督促城市商业银行、农合机构、村镇银 231 行等中小银行深化改革、补充资本和化解风险,力争今年取得明显进展。 继续深化农合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农信社组建农商行,推动已组建机构 加快机制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重点机构、 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风险,重点防控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外部风险, 遏制房地产泡沫化,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要提早谋划应 对银行业不良资产大幅增长,严格资产质量分类,做实利润、提足拨备、 补充资本,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二十六)引导资金“脱虚向实”。深入开展市场乱象整治“回头 看”,落实《河南银保监局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 实施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资金空转和违规套利行为。强化资金流向监 管,规范跨市场资金往来和业务合作,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参与场外 配资,严查乱加杠杆和投机炒作行为,确保金融资源真正流向实体经济 中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 2020 年 8 月 7 日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南银行业保险业 高质量服务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银保监发〔2021〕14 号 各银保监分局,省局各直管监管组,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河南省分 行,各股份制银行郑州分行,河南省联社,中原银行、郑州银行,各城 商行郑州分行,郑州辖区各村镇银行,各相关保险机构: 现将《河南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保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2021 年 4 月 22 日 253 河南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 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 工作部署,持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强化普惠金融服务,推动我省 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小微企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 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 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小微金融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市场主体需要为根本目的, 围绕积极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等 国家战略,不断补齐薄弱领域发展短板,持续拓展小微金融服务广度深 度,有力促进河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普惠。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构建与小微企业需要 相适应、稳健运行的金融服务供给体系,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覆盖 性、可得性、便利性。 2.坚持量质并举。增量与提质相结合,保持小微信贷供给总量稳步 增长,不断优化信贷结构,持续提高小微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适应性, 满足不同市场主体差异化金融需求。 3.坚持创新驱动。以需求为中心,以供给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和 目标导向,不断完善小微金融服务体制机制,丰富产品服务供给,提升 科技赋能,以创新补短板、促发展。 4.坚持市场导向。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充分 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 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 5.坚持审慎包容。鼓励合理合法的创新业务,关注新模式新业态的 风险外溢性,设置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和差异化监管安排,突出商业化运 营与政治担当、社会责任的有机统一。 254 (三)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引领、打通堵点、补齐短板、锻造长板,不断提升银行业 保险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意识和能力,不断完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 的金融服务机制,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主体需求的差异化、多层次金融 服务体系,扩大优质增量供给,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地区、产业、 行业分布结构,丰富供给手段,更有力地支持小微企业在科技创新和产 业结构升级中发挥作用,明显提高小微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聚焦监管考核,稳定小微企业信贷供给 (四)落实小微“两增”考核目标。各银行业机构要始终保持战略 定力,继续发挥好小微企业间接融资的主渠道作用,实现信贷供给总量 稳步增长。全省各法人银行业机构剔除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后的普惠 型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下同) 实现“两增”①,同时完成全年制定的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全国性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特别是本行系统内普惠小微贷款排名靠后的要积极 争取总行信贷资源倾斜,高质量完成上级下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 划。各银行业机构在制定或向下分解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时,要结合业务 基础和增长潜力合理安排任务,对业务基础薄弱的分支机构加强督导帮 扶,向相对落后地区倾斜投放,压实帮扶当地小微企业发展的责任。 (五)构建差异化金融服务格局。在努力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 任务目标的前提下,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发挥服务小微企业带头 作用,继续发挥科技、资源优势,着力聚焦小微企业融资供给“空白地带”, 主动啃“硬骨头”,努力实现 2021 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数量高于 2020 年,大型银行要将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占比纳入内部绩效指标。 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要专注主业,立足本地,回归本源,树立稳健发展 理念,不过度追求规模扩张和发展速度,坚持服务地方、服务社区、服 务实体经济的定位,精耕细作小微市场,充分把握“地缘、亲缘、人缘” 的软信息优势,利用自身服务半径短、反应速度快、网点分布密、业务 人员多、联系地方紧的特点,扬长避短,与大中型银行开展错位竞争, 以贴身服务优势弥补科技实力短板,做优做实传统金融业务,积极开发 符合区域或市场特点的线下产品,弥补线上化产品不足,筑牢本地小微 ① 即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 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255 企业客户基础。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转贷款业务治 理体系,强化对合作银行的准入管理,立足职能定位稳步加大转贷款投 放力度,为小微企业提供较低成本的信贷资金。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 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参照“两增”要求,制定小微企业 业务发展目标。 (六)保持融资成本合理水平。各银行业机构要积极疏通内部利率 传导机制,按照商业可持续、“保本微利”原则,结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走势,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确保 2021 年新发放的普惠 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 2020 年基础上继续保持平稳态势。开发银行、政 策性银行开展转贷业务时,要对合作银行明确约定以转贷资金发放的小 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的平均水平。保 险机构向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应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 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建立科 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认真落 实收费减免政策,切实把控助贷环节费用,合理确定综合成本,避免多 段收费加重小微企业实际融资负担。 (七)坚持资金投向真实合规。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对小微企业贷 款资金流向监测,做好贷款“三查”,强化内控合规管理,严禁虚构小微 企业贷款用途“套利”,防止利用空壳公司或“房抵贷”业务等套取低成本 信贷资金流入资本市场、房地产等调控领域。要注重企业实际融资需求 测算,切实防范对优质小微企业过度授信的“垒小户”风险。开发性、政 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开展转贷款合作的,双方均应严格按照业务实质进 行会计核算,建立单独的批发资金账户和管理台账,加强业务穿透管理 和资金用途监测,确保全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 三、围绕提质增效,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结构 (八)丰富小微信贷产品体系。各银行业机构要充分挖掘小微企业 有效融资需求,立足于自身金融服务实力和经营优势,确定小微企业重 点服务方向,面向服务行业、服务地域、服务场景、客群需求等,创新 小微金融服务产品,不断提升小微信贷需求与产品服务的匹配性,并着 力优化开立对公账户、支付结算等基础金融服务。要大力研发推广小微 信用贷款产品,提升信用贷款占比,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充分利 用总行科技系统和大数据技术优势,在推广线上化、纯信用产品方面持 256 续发力;城商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也要结合自身金融科技实力,打造 出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小微信用贷款产品。要拓展风险缓释手段,将 知识产权、企业股权、应收账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政府风险补偿基金、 政府采购合同、信用保证保险、保单等纳入风险缓释范畴,推动解决传 统实物资产抵质押种类少、门槛高的问题。要积极满足中长期贷款需求, 科学考量借款企业现金流、行业特点、项目类别、偿债能力、建设运营 周期和资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中长期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积极 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特别是研究创设能够满足企业科技研发、技术改 造、厂房建设、设备购置的中长期贷款产品。 (九)做好续贷延期金融服务。各银行业机构要结合小微企业所在 行业资金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减轻小 微企业还款压力。要加大续贷产品开发推广力度,提升续贷业务在小微 企业贷款中的比重。涉及不动产抵押注销与设立登记的,应加强与不动 产登记机关及小微企业的密切配合,推动续贷业务与小微企业不动产抵 押登记“无缝对接”。要认真落实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 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21〕81)要求,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期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银行业机构要 向企业宣讲告知政策,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本息延期的具体安排,对于已 延期的小微企业贷款中符合本行续贷条件的,应按照续贷正常手续予以 办理,做好资金接续周转。 四、服务发展大局,明确小微企业服务重点 (十)开展科创金融服务品牌建设行动。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要大 力支持企业在科技创新中发挥主体作用,加强中小企业创新活动金融服 务。在服务对象上,要积极对接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工信部门,及时获 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结合总行或上级行(社)有关要求,建立辖区科 技型小微企业“白名单”制度,简化审批环节,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提 供支持,特别要重点支持在“卡脖子”关键技术攻关中发挥作用的中小企 业。在服务手段上,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机构积极参与科技部门组织的 “科技贷”业务,充分利用政府风险补偿和奖励政策,同时,鼓励各银行 业机构围绕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加强行内资源整合,加大产品服务创 257 新,打造本行科创金融服务专属品牌,鼓励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 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产品,及时满足企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装 备购置、产能扩张等金融服务需求。在服务机制上,鼓励建立与科技型 中小企业研发、生产、服务等相配套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和贷后管理 机制,探索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管、研发等关键岗位人才信息作为授 信评审要素,加强本行专业科技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引入科技专家或科 技金融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科技专业咨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机构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密集地区、国家高新区等设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专 营机构,做好贴身金融服务,快速响应企业需求。 (十一)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升级。各银行业机构要聚焦我省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重点服务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壮大装备制造、绿色食品、电子制造、 先进金属材料、新型建材、现代轻纺等六个战略支柱产业链,以及打造 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及网联汽车、新一 代人工智能、网络安全、尼龙新材料、智能装备、智能传感器、第五代 新型通讯等十个新兴产业链,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要 围绕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一企一策”制定覆盖上下游小微企业的综 合金融服务方案,畅通和稳定上下游产业链条,培育小微企业客户集群。 鼓励在国家级和省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积极开展创 新,探索提升供应链融资结算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依托产业链供应链 的交易数据、资金流和物流信息,为供应链票据提供更便利的贴现、质 押等融资服务,有序发展面向上下游小微企业的信用融资和应收账款、 预付款、存货、仓单等动产质押融资业务。 (十二)助力现代服务业强省建设。各银行业机构要按照推动生产 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 样化升级的指导思路,重点做好省“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现代 物流、科技、信息、商务、节能环保、服务外包等“新智造”生产性服务 业,以及旅游、文化、商贸、健康、养老、育幼、家政、体育、教育培 训等“新消费”生活性服务业的金融服务工作,积极支持郑州国家级服务 中心、洛阳中原城市群服务中心、郑州洛阳都市服务圈以及区域服务中 心和特色服务县(市)建设。围绕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 1262 个 服务业重大项目,配套开展项目上下游以及各项目产业园、物流园、综 258 合枢纽、创新中心内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断提升对我省服务业发展 的金融支持水平。 (十三)立足乡村振兴加强涉农小微服务。围绕保障黄河流域生态 保护和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等重点领域,大力支持地方农业特色优 势产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基地)和一批农业产业强镇(村), 助力乡村产业提档升级。鼓励通过“银保担”合作、供应链金融、设立绿 色通道等方式,加强新型涉农小微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服务,针对经营 特点和金融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按照“三 农”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期限和方式,适度提高信用贷款和“首 贷户”的占比。 五、完善体制机制,促进“敢贷愿贷、能贷会贷” (十四)加强小微金融专业服务体系建设。大型银行分支机构要继 续深化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严格落实综合服务、统计核算、风险管理、 资源配置、考核评价“五专”经营机制,进一步明确普惠金融事业部业务 边界,细化部门职责,提高事业部运行效率;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要积 极与总行沟通,申请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或普惠金融中心,加强普惠金 融业务行内集中管理和资源统筹。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要继续下沉经营 管理和服务重点,加强小微专营团队建设,推广网格化管理模式,推动 服务向县域、乡镇、园区等延伸。各银行业机构要实施差异化动态授权 机制,在创新完善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模型、风险管控技术和批量授信审 批机制的同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赋予分支机构更多业务自主权,促 进一线经营机构因地制宜开展业务。 (十五)落实不良容忍度和尽职免责要求。各银行业机构要认真落 实不良容忍度要求,严格执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 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在内部考核中明确区分小微企 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标准与贷款质量管理目标,准确向基层传递政策导向。 要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容忍度有机结合,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 在容忍度以内的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业务部门和从业人 员,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制度行为的前提下,可免予追责。要 进一步完善尽职免责政策,持续改进尽职免责认定标准,适当下放免责 认定权限,促进责任认定规范化、认定程序简捷化、认定结果公开化, 缩短认定时间,畅通尽职免责内部申诉渠道,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更好 259 地保护员工正当权益。尽职免责要更多向一线人员倾斜,同一小微企业 授信业务工作人员需对多户不良贷款承担责任的,应统一合并考量。 (十六)完善小微金融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各银行业机构要坚持对 小微企业业务条线不设存款、利润、中间业务指标,并不折不扣地落实 对分支机构内部绩效考核“普惠金融类指标权重占比在 10%以上”的监管 政策要求。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内部定价时,要将“内部转移定价 (FTP)优惠力度不低于 50 个基点”的要求执行到位;地方性法人银行要 结合自身实际,完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对小微信贷业务实施内 部转移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贴。鼓励各银行业机构加大小微金融服务 正向激励,对完成小微企业业务考核目标较好的分支机构,明确通过绩 效加分、利润补偿、增加 FTP 优惠幅度或营销资金配置等方式予以奖励, 进一步激发基层人员开展小微金融服务的意愿和动力。 (十七)提升金融科技手段服务小微能力。有条件的银行业机构要 结合自身数字化转型实际,构建小微金融服务新模式,提升普惠金融效 率。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将落实总行数字转型战略与河南实际相 结合,主动对接河南公共部门的涉企信息数据,推动总行开发适合河南 地区小微金融需求的特色金融产品,实现金融资源向长尾客户的延伸和 精准“滴灌”。城商行和省联社要加大数字化转型资源投入和人才引进, 加强业务架构和 IT 架构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数据积累和内部数据 挖潜,将大数据采集、清洗、分析与风险管理模型和业务审批技术有机 融合,减少信贷环节的人为干预,打造全流程线上化“非接触式”服务模 式,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融资难”问题,人工成本和风险成本高 带来的“融资贵”问题,申请审批流程繁琐带来的“融资慢”问题,突破金 融服务的空间和时间限制,减轻内部人员问责压力。 六、统筹金融资源,推动小微金融服务合作 (十八)全面推广应用信用信息平台。围绕打造全省数字普惠金融 示范区,积极参与“银税互动”“信易贷”等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省金 融服务共享平台应用推广活动,各银保监分局要配合当地政务服务和大 数据管理机构有效整合本地宣传资源、组建平台体验优化体系,建立扶 持政策引入机制;各银行业机构要充分利用本行自有公共宣传渠道开展 平台宣传,广泛引导客户注册,深化与各行业、产业主管部门合作,将 获取客户资源与信息资源统筹推进,主动向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主管部门 260 反映平台使用情况、优化建议和数据需求,协同加强数据质量治理。要 高度重视信息传输、存储和使用中的数据安全管理,压实保密责任,与 第三方机构合作处理涉企信息的,要在合作机制中明确制定、严格落实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泄露和盗用涉企信息。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对接 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通过整合信用信息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便捷保 险服务。 (十九)不断探索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各银行业机构要根据政策导 向,主动检索我省已公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录,简化手续、积极 对接,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要充分利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与合作银行建立的“总对总”合作关系,推动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 再担保机构-政府性融担机构-银行业机构”四级银担合作架构,有效发挥 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合力和杠杆效应。鼓励各银行业机构与政府性 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研发产品,充分利用双方客户资源批量开展业务合作, 探索开展并行审批制度,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精简耗时环节,优先为“首 贷户”提供担保,并严格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支持各银行 业机构积极对接科技融资担保机构,探索银担合作模式和产品创新,满 足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能扩张等融资需求。 (二十)积极发挥保险增信分险功能。鼓励银行业机构和保险机构 进一步加大合作力度,在政银保试点的基础上,按照权责均衡、互利共 赢的原则,构建合理的风险分担与利益分配机制,深化业务数据信息共 享,不断整合双方资源优势,在信贷投放、成本管理和风险管控等方面 协同发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 资服务及保单融资等产品。各保险机构要加强基础管理,对投保客户进 行大中小微企业类型识别,提高产品和业务研发的针对性,充分发挥自 身风险管理优势,稳健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扩大对 外贸型小微企业的覆盖面,不断提升承保能力,合理降低小微企业投保 成本。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履约保证保险、首 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研发设备的财产险、产品责任险、产品质 量保证险、专利险等特色产品。 各银保监分局要认真总结前期“金桥工程”银企对接工作经验,打造 “金桥工程”银企对接品牌,构建银企对接长效机制。要坚持有效市场与 有为政府相结合,积极发挥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主动对接行业、产业 261 主管部门,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基地、科技园区等的有利条件, 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技术、资源、信息、平台优势,切实疏通 小微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障碍,确保帮得准、帮得实。要坚持“融资”与“融 智”相结合,将融资支持与财务辅导、产品推介、政策宣传有机融合,既 要帮助企业解决眼前短期困难,又要扶持企业建立长期融资能力。要积 极丰富对接方式,坚持线上融资对接与线下融资对接双线并行,通过“派 单”“二次对接”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银行业机构积极性,切实压实工作 责任。要坚持严把工作质量,通过深入一线调研督导、开展背靠背暗访、 建立结果反馈机制、抽查审核融资结果等,及时掌握对接进度、督促后 进机构,确保活动达到预期目标。 七、盘活存量资源,提高小微金融供给效率 (二十二)鼓励开展信贷资产流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 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直接转让等业 务,盘活信贷存量,用于持续投放小微企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普 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进行直接转让的,出让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 定取得借款人同意后,即可以进行转让,并应将转让行为及时、充分地 告知借款人。转让双方应确保信贷资产真实、完全转移,且不额外增加 借款人实际债务和履约成本。转让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借款人 个人信息保护,不得过度处理信息。 (二十三)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大对小微企 业不良贷款的自主核销和处置力度。符合条件的银行业机构可按照有关 监管政策规定,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开展小微企业主、个体 工商户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和小型微型企业法人贷款单户转让。 (二十四)用好用足配套支持政策。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把握人民 银行普惠定向降准、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等货币政策,主动对接税务 部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等税收减免政策,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贴息、风 险补偿金、增量奖励金、贷款周转金等政策利好。通过相关激励优惠政 策获得的红利,要通过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及时传导至小微企业业务条线、 基层分支机构和一线从业人员,主动让利于小微企业,有效激发基层展 业积极性,提升小微企业获得感。 八、加强监管引领,营造助企惠企良好环境 (二十五)抓实监管评价。各银保监分局和机构监管条线要将小微 金融监管评价作为推动商业银行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抓 262 手,对照《河南省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操作规程(试行) 》 , 认真组织各环节工作,严控时间节点,严把评价质量,要坚持问题导向 和结果导向,深入查找辖内银行业机构在小微信贷投放、体制机制、产 品模式、规范服务、数据质量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切实制定整改计 划,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运用到监管评级工作中。 对于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监管评价时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商业银 行,要切实采取监管手段,建立倒逼机制,真正实现以评促改、以改促 优。 (二十六)抓好调研监测。鼓励各银保监分局围绕续贷、阶段性延 期还本付息、尽职免责、供应链金融、科技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 设等小微金融热点问题,深入银行业机构开展实地调研,及时掌握新情 况、新问题。在做好常规监管统计的基础上,加强对阶段性延期还本付 息、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等专项政策执行情况统计监测。对辖内银行业机 构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结构、趋势要加强分析研判,重点关注辖内银行业 机构是否存在为“冲规模”“冲时点”而过度依赖第三方机构的风险隐患, 做到及时纠偏。 (二十七)抓优政策宣传。各银保监分局要加强对当地好政策、好 做法的总结交流,对银行保险机构在抗击疫情、做好“六稳”“六保”工作 中的创新举措和显著成效要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要充分发挥银行保 险机构的资源优势,通过线上推介、线下宣传、银企对接等方式积极宣 传国家、省级层面出台的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政策,积极推广小微企业金 融服务典型模式。各银行保险机构及各银保监分局在日常小微金融服务 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报送,省局将通过《河南普惠金融工 作动态》进行编发推广。 (二十八)抓强部门联动。各银保监分局要主动协调财政、工信、 市场监管、科技、税务等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从利息补贴、风险分担、 税费减免、应急转贷、绩效考核等方面积极争取优惠政策。进一步强化 部门联动联系,凝聚部门合力,加强工作交流和政策传导,争取监管、 财政、产业、就业、区域等政策与银行保险机构实践同向发力,推动形 成以金融资源带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263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豫政〔2021〕16 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 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国 发〔2020〕14 号),进一步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现结合实际,提出 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 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 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 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规范 与发展并举,推动我省上市公司数量和影响力明显增长,可持续发展能 力和整体质量显著提高,运作规范性明显改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对地方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行业龙头带动等作用不断增强,为推 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勤勉履职、守法诚信, 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上 市公司提高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规范运作水平,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监事会监督作用。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切实履行 承诺,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健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发挥 党的领导和现代公司治理双重优势,支持引入持股 5%以上的战略投资者 作为积极股东,切实改变国企管理中的行政主导思维。严格执行上市公 司内控制度,加强治理状况信息披露。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行为。评估、检查上市公司治理情况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河南证监局、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河 南银保监局负责) 264 (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以提升透明度为目标,督促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便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河南证监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三、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三)支持优质企业上市。利用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契机,推动我 省优质企业加快上市。增强资本市场意识,按照拟上市企业经营规模、 发展阶段分类建立台账,制定针对性培育计划,完善奖补机制,落实“绿 色”通道制度,加快上市进程。鼓励和支持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上市。 发挥股权投资机构在促进公司优化治理、创新创业、产业升级等方面的 积极作用,支持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积极参与我省拟上市企业股改及后 续发展。大力发展创业投资,鼓励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发起设立创业投 资基金,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支持制造业“头 雁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发展壮大,逐步优化我省上市公司结 构。支持我省企业通过海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强化“豫商出海”服务支 撑。推动优质企业在“新三板”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挂牌,支持其根据 自身发展转板上市。充分发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和产权交易机构等平台 在企业展示、挂牌转让、登记托管、私募融资、培育孵化等方面的作用, 发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服务河南基地的作用, 加强企业资源筛选与培育,建立完善分层次、分行业、分梯队的重点上 市后备企业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证监局、省政府国资委、省 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各省辖市政 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四)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主渠道 作用,鼓励上市公司盘活存量、调整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治理水 平。坚持严控跨界高估值、高商誉、高业绩承诺的原则,支持上市公司 积极开展市场化并购重组,提升发展实力,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支持上 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或定向发行可转债等方式购买境内外优质资产。支 持我省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钢铁、煤炭、 化工等行业大型国有企业积极利用上市公司平台,通过并购重组、优质 265 资产注入、整体上市等方式提高公司质量。深入实施“引金入豫”工程, 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政府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参与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河南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 委、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 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五)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加强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宣传,引导 上市公司兼顾发展需要和市场状况,优化融资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合理 运用增发、配股、优先股等股债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优化资 本结构,增强资本实力。充分发挥上市公司龙头企业的行业引领效应, 围绕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十大新兴产业链,重 点培育一批千亿级产业集群。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制定促进基金产业 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利用各类基金帮助企业扩大股权融资规模。鼓励 私募基金在郑州龙子湖智慧岛(中原基金岛)集聚发展,支持洛阳市建 设私募基金集聚区。(河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 财政厅、市场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各省辖市政 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六)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和员工持股计划,引导上市公司构建激励与约束相容、长期与短期兼顾 的制度机制,更好吸引和留住人才,激发干事创业动力。(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证监局 负责) 四、严格落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七)严格退市监管。落实退市改革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 向,严格退市监管,强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支持上市公司通过主 动退市、兼并重组、破产重整等多元化退出途径出清风险。各地政府要 切实落实风险处置和维稳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联动配合,稳妥处置 退市相关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河南证监局、省法院、公安厅、 省政府国资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 府负责) 266 五、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 (八)积极稳妥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各地政府要落实防范化解上市 公司重大风险的属地责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要积 极配合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债务风险进行 排查,尤其是对第一大股东股票质押比例较高及存在流动性风险的上市 公司进行重点摸排,掌握风险底数,一企一策研究制定风险化解措施。 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主体责任,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上市公司,在保生产、 保稳定基础上,提醒其制定应对方案,积极开展自救;对符合经济结构 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上市公司,支持其引入战略投资者,协调 金融机构予以帮扶。坚决避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风险 向上市公司传导,引导存在流动性风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各 种方式理顺产业结构,恢复融资能力。对股票质押比例高的上市公司按 照控制增量、化解存量的原则,切实压降其股票质押比例,防止股票高 质押风险反弹。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 公司风险化解,将高风险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股票质押比例压降至合理 水平。强化上市公司引入迁出监管,防范监管套利和输入性风险。(省 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证监局、省法院、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人行 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 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九)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按照“给时间、真整改” 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管、分类处置,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 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要限期予以化解;限期未整改或 发生新问题的,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持上市 公司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有关人员等相关方的责任。 依法依规认定上市公司对违规担保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上市公司实施 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 (河南证监局、省法院、公安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十)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政策支持。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 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指导上 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媒体舆情应对等工作;各级、 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产业、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政策, 267 维护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公用事业品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支持上市 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 厅、商务厅、税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各 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六、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成本 (十一)加大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要求,加大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警示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敬畏法治、遵守规则,夯实法治和诚信基础。加强 行刑衔接,实现涉刑案件快移快办,完善追责体系。办理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案件时要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个人责任,提高执法精准度,提升执法效果;对涉案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一并查处,根据违法违规情形依 法采取暂停、撤销、吊销业务或从业资格等措施。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落实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发挥证券期货专业调解组织作用。 (河 南证监局、省公安厅、法院、财政厅、司法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 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七、形成工作合力 (十二)持续提升监管效能。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上市公司监 管的重要目标。推进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提高 现场检查和走访调研频次,提高对上市公司监管的敏感度、前瞻性和有 效性。充分发挥河南上市公司协会自律管理作用。(河南证监局负责) (十三)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通过案例警示、宣传培训、会议 动员等方式,引导上市公司树立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 风险的意识,诚信、合规、稳健经营,不断提高风控能力和发展质量。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恪尽职 守,牢牢守住不披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票价格、不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四条底线”。发生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时,支 持上市公司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 等方式回报投资者,加强对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分红和有能力但长期 不分红上市公司的监管约束。(河南证监局、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工商联负责) 268 (十四)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加强对在豫执业中介机构的监管, 督促其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为上市公 司提供高质量服务,切实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相关部门和机构 要创造良好外部环境,配合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根据上市和挂牌成 功率、职业操守等建立中介机构执业业绩档案,采取情况通报、正向激 励等形式,督促中介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执业质量。(河南证监局、省 财政厅、司法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 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十五)凝聚各方合力。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 责任担当,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重大任务来抓,努力构建提高上市 公司质量“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建立健全中央驻豫金融监管部 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加大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力度,建 立工作台账,增强工作主动性和实效性,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新闻 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营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相关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 府负责) 2021 年 4 月 26 日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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