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pdf
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转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 养方案>的通知》 (学位办[2017]19 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 则》 (校研字[2017]186 号)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细则》 (校学 位字[2017]187 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校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授予学 位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人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 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三条 资格审查 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负责审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资格,遇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一) 未修满规定学分。 (二) 专业基础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未达优良(75 分)。 (三) 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不得申请学位,解 除处分后可以申请学位。 (四) 攻读学位期间有过违法、犯罪等记录。 (五) 从取得学籍起超过 5 学年。 (六) 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七) 学历教育未取得毕业资格。 第四条 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申请人所修专业基础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应达到优良(75 分)以上。 专业基础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未达优良(75 分),但每门课程成绩均在 60 分以上, 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可允许参加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第五条 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 实务,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 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提倡采用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 查等形式。 1 学位论文写作应当规范并达到以下 5 个方面的要求: 1.选题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题目设计合理; 2.梳理和归纳同类问题的研究成果或实践现状; 3.论据充分,论证合理,资料完整; 4.作者具有研究方法意识,能够采用多样的研究方法,如社会调查与统计方法、 规范实证方法等; 5.符合写作规范,正文字数不少于 2 万字。 学位论文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手册》格式要求撰写。 第六条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培养单位要构建校内外导师合作指导的“双师型”导师团队。在合作单位遴选 一批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师德高尚、实践经验丰富和学术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研究生 实践教学的导师。实现培养单位人才培养规格与行业人才需求之间的有机衔接。培养 单位导师和实践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学位论文的撰写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 申请人提交评阅的学位论文须首先通过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完 成对该论文的重复率的检测。通过重复率检测的学位论文,由申请人填写《学位申请 书》等表格,按期报培养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办理学位论文送审等相关手续。学位论 文应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匿名评阅,其中至少有一名为校外专家 或者学者。论文评阅时间应不少于 15 天。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可再增聘一位评阅人进行 评阅;如有两位评阅人(含增聘)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在不超过最长 学习期限的前提下,申请人按照评阅意见修改论文,三个月后可重新申请参加评阅。 第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培养单位组织申请人集中进行答辩。除涉密论文外,学 位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 答辩委员会由 3 名以上(含 3 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 1 名 是实务部门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 任。申请人导师不得参加其答辩委员会。 2 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一人,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 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 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 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 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 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法律硕 士学位的决议。对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做出在两个月后至一年 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 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则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九条 学位授予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培养单位统一向校学位办公室办理学 位申请手续,申请时需按校学位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以供专业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 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于每年四月、六月和十一月召开会议,审议学位申请人 的学位授予工作。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 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学校给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并对 授予学位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学位评定委员 会组织复核并作出是否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公示结束后,学校印发学位授予文件, 公布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过程中有学术不端、作伪造假 等行为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可以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 销已授予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有 不同意见的,学位获得者对撤销其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诉或者异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学位申 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 诉讼。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 2020 年 9 月 1 日施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管理人文类专业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