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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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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41 号 ——书面声明 (2016 年 12 月 23 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向管理层获取 书面声明,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附录中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在特 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获取书面声明提出具体要求,但并不构成对本准 则普遍适用性的限制。 第三条 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 意见而使用的信息。书面声明是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获 取的必要信息,也是审计证据。 第四条 尽管书面声明提供必要的审计证据,但其本身并不为所 涉及的任何事项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且,管理层已提供可 靠书面声明的事实,并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就管理层责任履行情况或具 体认定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性质和范围。 第二章 定 1 义 第五条 书面声明,是指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书面陈述, 用以确认某些事项或支持其他审计证据。 书面声明不包括财务报表及其认定,以及支持性账簿和相关记 录。 第六条 在本准则中单独提及管理层时,应当理解为管理层和治 理层(如适用) 。管理层负责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 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 第三章 目 标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向管理层获取其认为自身已履行编制财务报表和向注册会 计师提供完整信息的责任的书面声明; (二)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或其他审计准则有要求,通过 书面声明支持与财务报表或具体认定相关的其他审计证据; (三)恰当应对管理层提供的书面声明或管理层不提供注册会计 师要求的书面声明的情况。 第四章 第一节 要 求 提供书面声明的管理层 2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对财务报表承担相应责任并了解 相关事项的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 第二节 针对管理层责任的书面声明 第九条 针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提供 书面声明,确认其根据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履行了按照适用的财务报 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的责任。 第十条 针对提供的信息和交易的完整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 管理层就下列事项提供书面声明: (一)按照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已向注册会计师提供所有相关信 息,并允许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所有相关信息以及被审计单位 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按照审计业务约定条款 中对管理层责任的描述方式,在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书面声 明中对管理层责任进行描述。 第三节 其他书面声明 第十二条 除本准则和其他审计准则要求的书面声明外,如果注 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获取一项或多项其他书面声明,以支持与财务报 3 表或者一项或多项具体认定相关的其他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要 求管理层提供这些书面声明。 第四节 第十三条 书面声明的日期和涵盖的期间 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 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书面声明应当涵盖审计报告针 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期间。 第五节 书面声明的形式 第十四条 书面声明应当以声明书的形式致送注册会计师。如果 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层就其责任作出书面公开陈述,并且注册会计师认 为这些陈述提供了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部分或全部声明,则 这些陈述所涵盖的相关事项不必包括在声明书中。 第六节 对书面声明可靠性的疑虑以及 管理层不提供要求的书面声明 第十五条 如果对管理层的胜任能力、诚信、道德价值观或勤勉 尽责存在疑虑,或者对管理层在这些方面的承诺或贯彻执行存在疑 虑,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这些疑虑对书面或口头声明和审计证据总体 的可靠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4 第十六条 如果书面声明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 当实施审计程序以设法解决这些问题。如果问题仍未解决,注册会计 师应当重新考虑对管理层的胜任能力、诚信、道德价值观或勤勉尽责 的评估,或者重新考虑对管理层在这些方面的承诺或贯彻执行的评 估,并确定书面声明与其他审计证据的不一致对书面或口头声明和审 计证据总体的可靠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如果认为书面声明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 措施,包括本准则第十九条所提及的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确定其对 审计意见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如果管理层不提供要求的一项或多项书面声明,注册 会计师应当: (一)与管理层讨论该事项; (二)重新评价管理层的诚信,并评价该事项对书面或口头声明 和审计证据总体的可靠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本准则第十九条提及的按照《中国注 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的规定,确定该事项对审计意见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 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 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一)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的诚信产生重大疑虑,以至于认为其 5 按照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要求作出的书面声明不可靠; (二)管理层不提供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书面声明。 6 附录:其他审计准则对书面声明的具体要求 下列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获取书 面声明,但其规定并不影响本准则的普遍适用性。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 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四十三条;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2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 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六条;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51 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 别出的错报》第十五条;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诉讼和索 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十二条;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1 号——审计会计估计(包 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七条;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 号——关联方》第二十七 条;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第十五 条第二款第(五)项;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2 号——期后事项》第十二 条;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11 号——比较信息:对应数 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十二条; 7 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 他信息的责任》第十四条第(三)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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