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pdf
目 录 总 则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 1 培养管理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9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与复查管理办法 ....................................... 17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证与校徽管理办法 ........................................................................... 21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 22 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 38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43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 48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 52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 55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的规定 ........................................... 58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及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的规定 ......... 62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实施研究生学术例会制度的规定........................................................... 67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69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 72 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 74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选拔优秀硕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暂行办法........................................ 76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心理健康与安全教育工程实施方案 ................................................... 78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 81 I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与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 83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党员教育培训工程实施方案 ........................................................... 86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导学关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 89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未来领军人物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 91 奖励、处分与申诉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 93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 ..................................................................................... 96 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 105 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 110 北京交通大学知行奖学金(研究生)评选办法 ............................................................. 115 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学术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 117 北京交通大学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奖励实施细则......................................................... 121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 124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133 学生资助 北京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 135 北京交通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 139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144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的实施细则 ..................................................... 148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发放办法 ........................................................................ 154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156 北京交通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 162 II 学 位 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 171 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181 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若干规定 ..................................................... 187 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 194 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补充规定.................................. 196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补充要求............... 197 关于博士生在《北京交通大学学报》 (社科版)发表论文认定为有效论文的通知 ......... 199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奖励办法 ................................................................ 200 北京交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修订) ............................................. 202 北京交通大学论文分类办法(试行)................................................................................ 205 关于修改《北京交通大学论文分类办法(试行) 》的决定 ............................................... 208 相关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校园学生活动管理规定................................................................................ 209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 212 北京交通大学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 220 北京交通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 221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 223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 225 北京交通大学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 233 上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摘编)................................................................................ 2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摘编) ............................................................................ 240 III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2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 265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271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84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85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291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 293 IV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 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交通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高职学生 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 家教育方针;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 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 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 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 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 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求实创新的精神,饮水思源、爱国荣校;应当增强法治 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 极实践,知行统一,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 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 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1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 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 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 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 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指定校区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 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 2 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 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录取资格、身份、档案、身心健康 等状况进行集中复查,发现弄虚作假等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按有关规定处理。有 关本科生、高职生入学复查按《北京交通大学本、专科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与复查 管理办法》执行;有关研究生入学复查按《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新生入学初步审查与 复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规定到校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 的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并参加相应的考核。 学校按相关规定将学生的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学校鼓励 和支持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具体按《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 规定》、《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 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 面的诚信信息。学校对学生的失信行为有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以学生为本,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并实施有关转 专业与大类专业分流、转学、休学和保留学籍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宽严相济”理念, 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实行学业警示制度。 对于学业成绩多次达不到学校要求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应予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 校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符合毕业条件 的可以提前毕业;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延期毕业;符合 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 书。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 3 历电子注册。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取 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离校的学校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入学、注册、课程考核、成绩记载、转专业、转学、休 学、复学、退学、毕业、颁发证书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有关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照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有关本科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北京交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有关高职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北京交通大学高职生 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听证会、学生申诉、领导接待日等制度, 保证学生广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应当通过校(院)相关部门、党团组织、学生 会和研究生会等正常渠道依法、依学校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创造文 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 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 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 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 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 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 宗教活动。 4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北京 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 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各类学生组织、社团开展活动都应遵守《北京交通大学校园学生活动管理办法》。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 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具体按《北京交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北 京交通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 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七条 学生使用网络及信息服务, 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北京交通大学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违 法犯罪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安全、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 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 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不得通 过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不得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 机系统,窃取用户密码、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他人同意,不得非法出 售或者非法向其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不得盗用他人系统账号和校园一卡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注重学生宿舍安全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倡导学生宿舍文化建设,营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住宿环境,鼓励学生实 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具体参照《北京交通大学学生住宿管 理规定》执行。 5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规定和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拨、 公示等制度,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 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学校 有关学生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 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 处分。 第三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 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 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 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6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会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 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会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 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直接送交学生本人。学生 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设置处分期限,其中警告、 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 6 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处分期自处分 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满或学生毕业时自动解除,留校 察看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 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 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 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原则上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 7 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具体办法详见《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本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相关 管理规定由校内各相关部门制定,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06 年颁发)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8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 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依照教育部 2017 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及《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 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学院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 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办理入 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 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创新创业、支教、身心健康等原因可以在入学前申请 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在录取及入学报到阶段累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最多 1 次,最长不 超过 2 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 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3 个月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 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 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9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 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保留 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与复查管理 办法》执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持研究生证和缴费凭证到 各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将不 予注册。 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缴费的研究生,应当先到“资助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 申请贷款手续,再到研究生院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后,予以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假 2 周以内(含 2 周)的由所在学院审 查批准,超过 2 周的由研究生院审查批准。未能按期注册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虽 有请假但未获批准的,以及逾期两周不注册或者超过请假期限仍未办理注册手续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要求完成 学业, 学校有权以考试或考查的方式对研究生的学业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评定方式按照《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办 法》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每学年进行 1 次,按照《北京交通大学研 10 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进行。 第八条 研究生培养中各个环节的考核要求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博士生培养 工作的若干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及《北京交通大学 关于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 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符合《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的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 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并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 法按照学科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 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将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 纪或者作弊情节,由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 校察看处分的,有悔改表现者,可以给予该生对该课程的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又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并被再次录取的,其在本校已 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 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因事、因病请假在 2 周以内者(含 2 周)由所在学院批准,2 周以上者由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因病请假,应持校医院证 明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 2 个月者(含 2 个月)应办理休 学手续。 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 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确因入学 11 后患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或确有专业特长并经过相关认定的,可以在入学后 1 年内 提出转专业申请。对于在休学创业期间取得阶段性成果,体现出专业特长的学生,可 在复学前提出转专业申请。 转专业应当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一般应在同一学科门类内,由高分录取专业转 入低分录取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转专业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专业院系以及导师同意,并经转入专业院 系、导师综合考核认可,由学校审批,公示 1 周无异议后,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北京 市教委备案。因创业原因申请转专业的还应经学校创业指导中心审批。 研究生调整专业后,必须按调整后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重新制订培养计划。 学校可以在必要时按照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经研究生同意,适当调整其所学 专业。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申请。如遇 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 转学,经学校批准后,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六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 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 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 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 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 12 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 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休学创业等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 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或决定,办理休学手续。 在学期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 2 次,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对于因创业办理 休学而需要连续休学创业的,可增加一次休学机会。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当提供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 明书。 根据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应当休学的研究生,应当休学。 申请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院、创业指导中心和研究 生院审核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在其退役后 2 年内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按自动退学 处理。 本条不适用于以现役军人身份入学的研究生。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 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应当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时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路费由其自理。休学期 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 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因其它原因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患病所发生的医疗 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在休学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向学校提出复学 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同意,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 13 研究生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确认后, 准许复学。 研究生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学校确认不宜继续培养者,学校可取 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经研究生导师或指导小组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博士生资格考试两次 未通过的;博士生开题两次未通过的;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 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其他符合相关规定应退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 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研究生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可以以留置的方式送达;研究生已离校的,可以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退学研究生, 应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 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并离 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 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 14 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 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完成毕业(学位)论 文并通过答辩,学校准予其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 位。 研究生提前完成各培养环节, 达到所在学院提前毕业条件的,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 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并完成毕业(学位)论文但未通过答辩的(包 括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者),学校准予其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 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研究生可在结业离校 1 年内、博士研究生可在结业离校 2 年内,回校重新答辩 1 次,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 以申请学位。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未能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 案的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学满 1 年以上者,准予肄业并颁发肄业证书;不满 1 年者,颁发学习证明。 本条适用于中途退学的研究生。 对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只出具学习证明,不予颁发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全部学业。对于因创业增加 一次休学机会且累计休学超过 2 年的,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增加 1 年。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 3 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 限一般为 2 年,有特殊规定的专业除外。 博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 4 年;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基本 修业年限为 5 年。 研究生未能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由本人填写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经 导师和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延长 期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在基本修业年限外不超过 2 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 15 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超过 5 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含本科毕 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超过 6 年。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和学生招生录取时 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 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 批。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完成 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 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 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 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 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 执行。已签订协议研究生的管理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 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6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与 复查管理办法 (试行) 为做好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与复查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工作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研究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由学校研 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与 复查工作,处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工作组成员包括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学生 心理素质教育中心、校医院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组针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学院应当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落实学院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的初步审查与复查 工作。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应当组织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人, 确保每个阶段、每个步骤、针对每个学生的初步审查、复查工作落到实处,并协助学 校办理有关手续。 二、初步审查 各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重点查验有效居民身份证、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录取通知书等原件,核查新生本人与证件照片是否一致,是否 有姓名变更情况,身份证号是否一致等;对于以同等学力身份被录取的硕士、博士研 究生还应审查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同等学力报考材料原件。对于审查合格的新生予以办 理入学手续。经审查发现新生提供的证件或报考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 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复查 (一)复查内容及要求 1.录取手续及程序复查: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17 2.录取资格复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前置学历(学位)等是否符合国家及学 校招生管理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复查: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复查: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 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人事档案复查:需要调档人员是否已将人事档案调至我校,档案材料是否完整, 档案内容是否符合招生规定及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6.协议书复查:需要签订协议人员是否已经提交协议书,协议书签字盖章是否符 合要求。 (二)复查办法及程序 1.研究生院负责新生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文件规定的复查工作。 2.各学院负责新生下列事项的复查工作: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复查新生政治审查表及人事档案,重点检查是否有参 加非法、邪教组织的经历、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2)前置学历(学位):复查新生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对于硕士生应当复查 其本科学历证书;对于博士生应当复查其硕士学位证书或硕士学历证书(对于直博生 和硕博连读生应当复查其本科学历证书);对于以同等学力身份被录取的硕士、博士 研究生应当复查其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同等学力报考材料原件。 复查时应当重点复查上述人员的学历及报考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招生规定, 证书的姓名、出生日期是否与录取数据库及有效居民身份证一致,照片是否与录取数 据库、有效居民身份证及本人一致。 对于下列在研究生初试、复试阶段未验证过学历证书的新生还应当在学信网上复 查“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①以应届毕业生身份被录取的博士生;②以 应届毕业生身份被录取的硕士生;③自学考试、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被录取为 硕士生;④往年录取,保留入学资格至当年入学的资返生。 复查时应当重点复查上述人员“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姓名、出生 日期是否与录取数据库及有效居民身份证一致,照片是否与录取数据库、有效居民身 份证及本人一致。 (3)本人及身份证明:复查新生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应当重点复查姓名、证件 18 号码、出生日期、民族是否与录取数据库及人事档案一致,证件照片是否与本人一致。 (4)人事档案:复查新生人事档案。录取类别为“非定向”的研究生,以及录取 类别为“定向”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非在职研究生,应当在办理入学手 续前将人事档案调至我校。复查此类新生时应当重点复查其人事档案是否已调至我校, 人事档案内容是否完整并符合相关档案管理规定。 (5)协议书:复查新生协议书。录取类别为“定向”的研究生,以及录取学习方 式为“非全日制”的研究生,应当在录取前签订协议书。复查此类新生时应当重点复 查其协议书是否已签订,协议书的定向就业单位是否与录取数据库一致,签字及单位 盖章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校医院负责新生的身体健康复查工作。新生应当参加校医院组织的新生体检, 复查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体检结束后校 医院应当及时将体检结果反馈至研究生院,并由研究生院通知至各学院。 4.学生心理素质教育中心负责新生的心理健康测试工作。新生应当参加学生心理 素质教育中心组织的心理健康测试, 接受心理状况评估,以便确认是否适宜在校学习。 测试结束后学生心理素质教育中心应当及时将测试结果反馈至各学院。 (三)复查结果处理办法 1.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应当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2.复查中发现学生不符合国家及学校招生录取规定的,应当确定其为不合格,并 取消学籍。 3.复查中发现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数据库或人事档案不一致的,应当确定 其为不合格,并取消学籍。 4.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5.复查结束后,各学院应当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 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研究生院。 (四)复查期限 新生入学复查工作应当在入学后 3 个月内完成。 19 四、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及复查工作要求 1. 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及复查工作对于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确保研究生新生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复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 做好各项复查工作。 2.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及复查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极强的工作,各单位应当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避免疏漏。所有参与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及复查工作的部门 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生入学初步审查与复查工作的重要性,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因重视不够、责任不明、组织不力、复查不严,致使违规 违纪、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研究生蒙混过关,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 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0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证与校徽管理办法 一、研究生证与校徽是研究生的身份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准任意涂改、转借。 凡发现私自涂改研究生证内容或谎报丢失者,或将研究生证和校徽转借他人使用者, 一经发现,除没收多余证件外,同时通报全校,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二、研究生入学注册后,每人发研究生证一个、校徽一枚。研究生于每学期开 学的规定注册时间内到各学院注册一次,无注册章的研究生证无效。 三、研究生乘车到站只能填写家庭住址,不能随意改动。如家庭迁移,应持当 地派出所或家长工作单位证明到研究生院更改地址。 四、如研究生证丢失,须填写补办研究生证申请表,说明丢失理由,经学院办 公室核准后,方可到研究生院办理补发手续。研究生院在每学年开学后第三周和放假 前第三周集中办理补证手续。 五、凡已补发新证但又找到原证者,必须将原证件缴给研究生院。 六、研究生因退学、毕业或其他情况离校时,应当进行研究生证的注销手续。 七、全日制定向生和委培生不享受乘火车半价优惠,研究生入学时应将乘车区 间如实填入研究生证。非全日制研究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八、如违反上述规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纪律处分。 21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学习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重要特征,在研究生成长成才 中具有全面、综合和基础性作用。坚持立德树人,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心,以打好 知识基础、加强能力培养、有利长远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掘和运用各学科蕴含的思想 政治教育资源,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 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管理实行校院两级制, 主要管理责任在学院, 研究生院负责政策制定和宏观监控,具体分工: 1.研究生院负责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的上课安排。其他课程由开课学院负责。 2.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开设课程的任课教师的资格审核。 3.各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开设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与修订,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章 任课教师 第三条 任课教师的聘任条件 1.应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做到为人师表; 2.硕士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博士课程的教师 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 3.应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教学效果良好; 4.要熟悉研究生专业课的学科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任课教师的职责 1.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任 课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为保证课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任 课老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或调整教学安排,应书面办理请假或调课手续,妥善安 排好课程和选课研究生。 一周以内的教学调整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并提前 2 天报研究生院备案;超过一 周的教学调整须报研究生院审批。 22 2.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 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3.任课教师应坚持育人导向,突出价值引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 学全过程,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注重培养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开拓创新意识和 科研创新能力,切实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法治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 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4.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 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研 究生院将参照学校有关文件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研究生课程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以实现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的培养目标为依据。研 究生的课程设置要体现本学科研究生应具有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要着眼于现代化 建设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培养高质量研究生的需要。 在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时,要加强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加强课程体系的整体优 化与整合,明确所设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并据此编写相应课程的教学大纲。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大纲应对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适用对象及教学要求 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各门课程在加深和拓宽研究生理论基础和学科知识面及相关能力 培养等方面,既有分工、有所侧重,又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研究生的课程内容应能 反映学科最新成果和发展前沿。 在教学大纲中,应充分挖掘和运用各门课程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作为教案 讲义必要内容、课堂讲授重点内容,开展全过程育人。 第七条 新增设研究生课程需符合我校研究生课程设置基本原则,由主讲教师或 相关学科填写“研究生新开课程审批表” ,编写课程教学大纲及课程计划,向所在学院 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按程序报研究 生院批准后,列入研究生课程目录。 第八条 凡连续两年不能开出的课程,将从研究生课程目录中取消,以后若需重 新开设按新开课程序办理。 23 第四章 研究生课程的教学组织 第九条 研究生院承担全校性研究生公共课的教学安排,各学院研究生科承担本 学院开设的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安排。 第十条 每学期第 10 周启动下一学期研究生课程的排课工作。全校性公共课开课 任务由研究生院下达,各学院研究生科根据学科培养方案落实本学院下一学期开课计 划,下达开课任务,并将开课计划上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审核确认后,编写下 一学期的研究生开课目录。遇特殊情况无法按培养方案开出课程,须由开课单位写明 原因,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开课安排应通过“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完成,须在研究生选课开始 前,确定上课时间、地点和课堂容量,以保证研究生选课正常进行。 全校性公共课选课学生人数少于 15 人时,当学期停开;专业课选课学生人数少于 5 人时,当学期停开;特殊情况,需由开课学院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 排课时,同一门课同一个教学班一次排课一般不超过 3 小时,特殊课程须报研究 生院审核备案。 第五章 研究生选课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 的编制。并依据本人培养计划,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 完成网上选课。 第十三条 在选课结束后,不得随意变更已选课程。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由 研究生本人书面申请,由导师与任课教师签字确认,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方 可变更。 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所选课程的各项教学规定,认真参加课程的各个 教学环节,经课程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 成绩按“0”分记载。 第十五条 选课结束后,各学院研究生科应通知任课教师从“研究生综合教务系 统”下载、打印正式的学生选课名单。 24 第六章 研究生课程的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由开课学院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考 试和考查的具体形式由任课教师在开课之初告知学生。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的考试安排。学院负责专业课、 选修课的考试安排。 第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 1.研究生未经批准,课堂学习缺勤学时超过课程修读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未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 第十九条 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应在考前请假(因病需有医院证明) ,经学院主管 院长审查批准后方可缓考,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需报研究生院审批方可缓考,学院 应将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学生情况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 凡经正式选课,不参加考核者,成绩按“0”分记载。 第七章 研究生成绩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的记载,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优、良、 中、及格、不及格,或者,A、B、C、D、F)、或者两级制(通过、不通过) 。 以百分制记分的,60 分以上(含 60 分)为合格,取得学分;以五级制记分的, 及格(D 级)以上为合格,取得学分;以两级制记分的,通过为合格,取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最后的考核成绩为主,并结合平时测验或作业 成绩综合评定。 任课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研究生的公共课和选 课人数较多的专业课,其考核成绩应保持正态分布。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两周以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在“研究 生综合教务系统”完成网上成绩录入。下一学期开学前仍未完成本学期结课课程网上 成绩录入的,视作教学事故处理。 成绩录入完成并确认无误提交后,不得修改。若确属批改有误,由任课教师提出 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研究生院进行修改。 任课教师课程成绩录入完成并确认提交后, 学生可以登录 《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 25 查看所修课程的成绩,如果学生对所选课程的成绩有异议,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成绩 核查。 第二十四条 学院研究生科负责汇总当学期本学院所有开设课程的成绩单。任课 教师完成成绩网上录入后,需打印“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成绩登记表” ,任课教师签名 后交到学院研究生科。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院将上一学期所开设课程的成绩单(加 盖学院公章)上报研究生院。 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论文等)均由开课学院负责保 存。如无特殊情况,试卷可在研究生毕业两年后销毁。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成绩记载与管理 1.研究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均采用《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管理。成绩记 载分为“研究生成绩单”和“研究生学习经历汇总表”两种。 2.“研究生成绩单”记载研究生依据“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修读课程与完成培 养环节的情况,是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 3.“研究生成绩单”如实记载研究生在校期间所修的个人培养计划确定应修的课 程的成绩,“补考”或“重修”过的课程,其成绩为该课程最新的成绩记录对应的成 绩,并标注“重 n”字样,n 为重修次数,补考与重修等同记重修次数,即补考一次记 一次重修,重修一次也记一次重修。 4.“研究生学习经历汇总表”如实记载研究生在校期间所有的修读课程的情况及 成绩,即,记录学生每一次选课修课和补考记录及成绩。 第八章 研究生课程的先修、免修、缓考、补考、重修 第二十六条 先修 获得研究生推荐免试入学资格的本校本科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可以申请入学 研究生前先修研究生课程,具体办法参照“推免生先修研究生课程管理与实施办法” 。 第二十七条 免修 研究生已修过某门课程并经过考核,或通过其它途径掌握了该门课程的系统知识, 可在提出免修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不参加该课程听课,直接参加课程考试(考核) , 成绩合格可获得学分。 课程免修申请及审批程序为: 1.每学期第二周研究生院受理当学期开课课程的免修申请。 26 2.可以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当学期开课的研究生课程;研究生申请免修的课程 必须是在研究生选课期间选中的课程。 3.申请免修的研究生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指导教师和任 课教师签字同意,研究生院批准。 4.研究生外国语免修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缓考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书面请假(填写“研究生缓考申 请表”) ,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查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 考试。学院应及时将当学期“研究生缓考申请表”收集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九条 补考与重修 1.研究生政治理论课不组织补考,研究生如果政治理论课考核不合格,必须在下 一次开课时选课重修。 2.硕士研究生大面积数学公共课(数值分析 I、矩阵分析 I、随机过程 I、最优化 方法 I 和数理方程), 每学期开学第三周或第四周由研究生院组织补考。 硕士研究生 “综 合英语”每年 6 月份由研究生院组织补考。 3.除 2 中列举的课程外,研究生院不单独组织研究生课程补考。 4.对于上述 1、2 中所列举课程以外的课程,研究生如果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选 择“重修”或“改修” 。选择重修者,须在下一次该课程开课时,登录研究生综合教务 系统选课重修,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要求与一起上课的研究生相同;选择改修者可 以在培养方案规定的范围内改修其他同类课程,并放弃取得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 第九章 境内外校际交流院校的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 第三十条 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1.接受学校或其中某学科(专业)学术声誉(课程水平) 、学术地位与我校相当。 2.接受学校课程符合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3.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 1 学分对应 16 学时。 第三十一条 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 经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签署了交换协议,并在研究生院备案的校际学生交流项 27 目所修学分按照交换协议予以转换和认可。 第三十二条 课程成绩转换的原则 1.课程成绩以百分制登记的,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按成绩提供学校给出的百分制 成绩如实登录。 2.课程成绩以五级制等级分登记的,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可按五级制等级分登记, 也可按照我校五级制等级分和百分制分数对应关系转换为百分制分数。 3.其他转换原则 接受学校的课程成绩评定转换后,不得高于我校的课程成绩等级;经认定的部分 接受学校的课程成绩转换可以低于我校相关成绩等级一个或两个级别。 第三十三条 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程序 1.学生申请赴接受学校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接受学校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 培养方案,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书面提交学习计划报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备案。 2.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学分转换申请,并出具对方学校提 供的成绩单和盖章(签字)的课程大纲或者课程简介。 3.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所修读课程进行审查,认定学生所修课 程可转换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具体课程及转换方式,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4.申请及处理时间 每学期学生申请成绩转换的截止时间是学生返校后当前学期开学后第 8 周前,逾 期不予办理。 研究生院培养办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将转换后的成绩登录完毕,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 查。 第十章 在线课程的学分认定 第三十四条 经学院学位委员分委会研究通过,列入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网络 课程,研究生通过网络在线学习,通过考核后,可以申请学分认定。 第三十五条 在线课程学分认定,由研究生本人提交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应 证明材料,学院组织专家对学生所修读课程进行审查,认定学生所修课程可转换成的 具体课程及转换方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28 第十一章 曾修研究生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 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 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二章 旁听研究生课程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我校接受外单位学生旁听学校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只接收有校际合 作关系的高校、科研院所的人员来我校旁听研究生课程。 第三十八条 旁听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在选课结束前三天, 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旁听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证件、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到研究生院培 养办公室办理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发放听课证,并持听课证到开课学院报备。 第三十九条 旁听人员按课程规定完成所有的教学环节后,参加考试,于下一学 期开学三周后凭听课证办理成绩单。 第四十条 学校不负责解决旁听人员的食宿、图书资料借阅等问题。 第四十一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学校有关制度,凭听课证出入学校大门和教室, 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违反学校纪律者,学校将予以批评教育,收回其听课证,并通 报其所属单位。 第四十二条 旁听课程收费标准为每学时 30 元,办理听课证的同时交清费用。凡 由于本人原因而终止听课的,我校不办理退款事宜。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北京 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9 附件: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课程管理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 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新开课申请与审核 1.新增设研究生课程应当符合我校研究生课程设置基本原则。 2.开课教师或开课单位登录《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在“课程与方案”的“新 开课程申请”下填写新开课申请,按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其中“课程说明”和“课 程简介”两项必填一项。 3.向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新开研究生课程申请”和“课程教学大纲及课程 计划”。 4.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对新开课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 公室。 二、补选与退课 在选课结束后,不得随意变更已选课程。 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下载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补选(退课)申请”(附件 1)。 2.指导教师、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后,报给学院研究生科。 3.学院研究生科审核通过,经办人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 4.培养办公室进行数据处理,完成补选(退课)手续。 三、成绩核查 任课教师课程成绩录入完成,并确认提交后,学生可以登录《研究生综合教务系 统》查看所修课程的成绩,如果学生对所选课程的成绩有异议,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 成绩核查。 1.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应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提出成绩核查申请。 2.下载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核查成绩申请表”(附件 2)。 3.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科审核。 30 4. 由开课学院安排成绩核查, 核查结果经主管院长审核通过后, 报研究生院更改。 四、课程免修 研究生已修过某门课程并经过考核,或通过其它途径掌握了该门课程的系统知识, 可在提出免修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不参加该课程听课,直接参加课程考试(考核), 成绩合格可获得学分。课程免修的申请及审批程序为: 1.每学期第二周研究生院受理当学期开课课程的免修申请。 2.可以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当学期开课的研究生课程;研究生申请免修的课程 必须是在研究生选课期间选中的课程。 3.申请免修的研究生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附件 3)。 4.任课教师审核签字,并布置学生应完成的环节和作业。 5.结课考试前,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确定是否取消其参加课程考核 资格,并将意见填入《免修申请表》,随该课程的结课考试试卷一起归档保存。 五、缓考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经学院主管院长 审查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试。具体程序为: 1.学生下载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缓考申请表”(附件 4),指导教师审核 签字。 2.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3.学生应在该课程下一次考试之前提出参加考试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后参 加考试。 4.任课教师应将缓考成绩随课程成绩一同上报研究生院。 5.研究生院将缓考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录到系统中,按正常考试成绩记录,不 标注“重修”或“补考”。 六、补考与重修 1.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不组织补考,研究生如果思想政治理论课考核不合格, 必须在下一次开课时选课重修。 2. 硕士研究生大面积数学公共课每学期开学第三周或第四周由研究生院组织补考。 补考面向前一学期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安排。前一学期考核不及格的学生按考试安排要 求按时参加考试。其他学生如申请参加相应课程补考,应当在补考通知发布后至考试 31 前 3 个工作日间,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登记申请补考,并按安排参加考试。 3.硕士研究生“综合英语”每年 6 月份由研究生院组织补考。 4.其他课程原则上不组织补考,研究生如果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选择“重修” 或“改修”。 5.重修课程须在下一次该课程开课时,在选课期间登录《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 选择需重修的课程。开课后按课程教学安排上课,参加课程考核;或开课后申请免听 (参照“免修”程序),课程考试前,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后,参加考试。 6.改修课程应在培养方案规定的范围内改修其他同类课程,并放弃取得考核不合 格课程的学分。 七、校际交流学分认定 1.学生赴对方学校之前,需书面提交学习计划报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备 案。 2.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学分转换申请(下载填写“北京交 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 5),并出具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和盖 章(签字)的课程大纲或者课程简介。 3.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所修读课程进行审查,认定学生所修课 程可转换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具体课程及转换方式,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 案。 4.申请课程认定及处理时间 每学期学生申请课程认定的截止时间是开学后第 8 周前,逾期不予办理。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每学期结束前将转换后的成绩登录完毕,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备查。 附件 1: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补选(退课)申请表 附件 2: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核查成绩申请表 附件 3: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 附件 4: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缓考申请表 附件 5: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 32 附件 1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补选(退课)申请表 日期 学 号 姓 名 学 院 导 师 事 项 □ 补选 □ 退课 课程号 课序号 课程名 任课教师 补选或退课理由: 签名: 指导教师意见 签名: 任课教师意见 签名: 学院研究生科审核 经办人签名: 备注: 1.无特殊理由,学生应在选课期间选课和退课。 2.已完成课时三分之一的课程不受理补选。 3.因缺课过多被取消考试资格者不得申请退课。 33 附件 2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核查成绩申请表 学年学期:20 至 20 学年第 学期 以下由学生本人填写: 学院 专业 导师 姓名 学号 联系方式 课程名 课程号 任课教师 申请理由: 学生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 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科意见: □ 同意核查 负责人签字: □ 不同意核查 (研究生科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开课学院填写: 核查结果: □ 经核查,成绩评定符合标准,维持原成绩不变。 □ 经核查, ( ) ,成绩由原来的 任课教师: 改为 。 课程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研究生副院长意见: 签字(学院盖章): 年 月 备注:本表在学生对已选课程成绩有异议时使用,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应在成绩公布后 一个月内提出。 34 日 附件 3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 申请免修课程开课信息 课程号 任课教师 课序 号 课程名 开课学期 申请免修的理由 指导教师意见: 签 名: 日 期: 任课教师意见: 签 名: 日 期: 需完成的课程 作业: 是否同意参加 课程考核 任课教师(签名): 日 期: 说明: 1.免修受理时间为开学第二周。 2.可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本学期开课课程。 3.可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本学期已选课程。 35 附件 4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缓考申请表 学院 姓名 专业 导师 学号 联系方式 课程号 课程名 任课教师 考试时间 申请缓考原因: 学生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导师意见: 导师签字: 年 月 日 学生所在学院意见: 主管研究生副院长签字: (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请于考试前将本表送达至研究生院培养办。 2.因病申请缓考须附医院诊断证明;委托培养学生因公出差须附委托培养单位人 事部门证明。 3.申请缓考的学生应参加缓考课程的补考;对于未组织补考的课程,申请缓考的 学生应在缓考课程再次开课和组织考试时向开课学院(英语、数学课为研究生院培养 办)申请参加考试。 36 附件 5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 姓名 学号 所属学院 课程认定原因: 课程认定内容 所修课程 课程名称 学时 认定课程 成绩 课程名称 课程号 学分 成绩 院学位分委会意见: 签名: 日期: 注: 1.本表由学生填写后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科,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认 定,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2.所认定课程成绩必须遵循《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第九章第三十 一条的规定,不得高于我校相关课程的成绩等级。 37 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优良学风,规范对本科生、研究生考试的管理,维护考试 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生参加的校内外各类考试,适用于各种形式的考试。 第三条 我校学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校外考试,如发生违纪违规现象,除按照 相关考试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还要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须有考试资格,没有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私自参加考试。 本科生的考试资格根据本科教学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研究生的考试资格根据研究生教 学管理相关规定确定。 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凭一卡通(或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并在考试期间按规 定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查验。证件丢失者必须持有学院开具的带照片的证明,证件 不全又无证明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五条 两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考生须事先向其中一门课程的开课学 院办理连续考试手续(考生所在学院开设课程尽量后考)。 第六条 确因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考试前到所在学院办 理缓考手续,否则按缺考处理。本科生到所在学院教学科办理缓考手续,研究生到所 在学院研究生科办理缓考手续。学院将缓考名单汇总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考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与考试无关人员未经允 许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迟到考生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可进入考场(听力考试过程 中,迟到的考生不得入场,待听力结束后再进入考场),不得干扰其他考生考试;开 考 15 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按缺考处理;考试进行 60 分钟后,考 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八条 考生在考试前应该做好各项考试准备,原则上开考后考生不允许离开考 38 场(包括上卫生间),如有特殊情况,须有监考人员陪同,且每次同时只允许一名考 生出入考场。 第九条 除必要的文具、普通功能的计算器、开卷考试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资料 外,所有书籍、复习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词典、耳机(听力考试除外)等物品均不 得带入考场,已带入的必须集中放在讲台等远离考生座位的地方或监考人员指定的位 置,并关闭电子设备。 第十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照指定位置就座。 确保横向隔列对齐, 合理利用教室空间,使相邻考生间的距离最大化。 第十一条 考生就座后应对座位及周边进行检查,除考试允许携带的证件、文具 等材料外,如发现其他任何物品或图文资料(包括非考生本人的),均须及时向监考 人员报告。 第十二条 答题纸、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严禁考生自带纸张; 考生不得多领、多答试卷。 第十三条 考生答题前必须先在试卷指定处填写姓名、学号等卷头信息,并不得 涂改;不得在答题纸上非答题区域答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或书写与 考试无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 考生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开始答题,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不得继 续答题。 第十五条 考生只能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答题(明确规定使 用其它笔种答题的考试除外)。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考场要保持肃静,学生不得在考场内外实施影响考场秩序 的行为。 第十七条 考生只能提出有关试题印刷不清方面的问题。 第十八条 考试中考生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不给他人提 供作弊机会。 第十九条 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私自借入或借出考试用具。 第二十条 考试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考生必须听从监考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 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第二十二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认真、 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卷, 39 禁止有任何形式的违纪或作弊行为,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均不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秩序,不得协助考生进行任何形 式的违纪或作弊行为,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 课程成绩记为 “无效” , 注明“违纪”,并给予口头警告和通报批评。 1.到发试卷时仍未将书包、书籍、复习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词典、耳机(听力 考试除外)等放在指定位置的; 2.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3.不按要求及时在答卷、答题纸上填写姓名、学号等卷头信息的; 4.考生座位及周边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纸张、资料、书籍等而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5.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私自借入或借出考试用具的; 6.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提前开始答题或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和违反学术诚信, 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注明“违纪”。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给予记过处分。 1.未按指定位置就坐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2.到发试卷时仍未将书包、书籍、复习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词典、耳机(听力 考试除外)等放到规定位置且不听劝告的; 3.未关闭电子设备(含通讯设备),开考后出现呼叫的; 4.拒绝出示有效证件仍坚持参加考试的; 5.未经许可将试卷、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或多领、多答试卷的; 6.考试时旁窥、交头接耳,经监考人员警告仍不改正的; 7.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8.自已的答卷或草稿纸,或开卷(或半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参考资料在他人手 中,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的; 40 11.在密封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 息的; 12.其他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第二十五条情况之一,但是认错态度较好,认定为严重违反 考试纪律,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注明“违纪”。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 处分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和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课程 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 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考试中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主动让他人偷看、抄袭自己试卷的; 3.考试中传递纸条、答卷、草稿纸的; 4.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的; 5.使用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设备的; 6.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查看考试前存储在设备中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 7.因特殊原因暂出考场期间,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相关 内容的; 8.被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认定为答卷雷同的; 9.以不正当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 10.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违反规定多带参考资料的; 11.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的; 12.采用其它手段作弊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第二十七条情况之一,但是认错态度较好,认定为考试作弊 和违反学术诚信,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 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和严重违反学术诚信, 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涉及团伙作弊的; 2.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与他人联络、发送题目或答案、接收题目或答案、上网查 41 看答案的; 3.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的; 4.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条 学生有第二十九条情况之一,但是认错态度较好,认定为考试严重作 弊和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并根据《北京交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和严重违反学术诚信, 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考生的课程成绩记为 “无效”,注明“作弊”。 1.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进入考场以他人身份就座即认定为代考) ; 2.在试卷、答题纸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情 节恶劣行为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注明“违纪”,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 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其他形式的考核或参加校外考试、考核,有违纪或作弊行 为的,视情节参照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平时作业及实验、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 践环节或其他教学环节中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取平 时成绩或结课考核成绩的,经调查核实,认定为违反学术诚信或严重违反学术诚信,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由他人代替参加或替他人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以欺骗手段获取平时 成绩或结课考核成绩的,经调查核实,认定为违反学术诚信或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视 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规定于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 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42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结合 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培养目标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要求做到: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树立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遵纪守法,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修养,身心健康。 2.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良好的科学 素养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 二、学习年限 基本修业年限 4 年(硕博连读生自转入博士阶段起计算) ,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 士学位研究生 5 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 应提前半年由博士生提出申请, 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但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 6 年。 三、培养方式 博士生的培养方式采取导师负责制或以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制。指导小组可以由 明确的导师和副导师组成,也可以是导师与3~5成员组成。副导师及指导小组成员 应由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副导师及指导小组成员由博士生导师提名, 由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对于入学后因特殊原因需更换导师的,应当提出书面 申请,填写《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更换导师申请表》,经原导师、拟更换导师、所 在学院学位委员会及所在学院审批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拟更换的导师与原导师的 研究生方向应同属一个一级学科。 对于入学后需要增加副导师的, 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并经所在学院学位委员会及所在学院审批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 博士生的培养应以科学研究为主,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根据 研究的需要,继续深入学习一些课程,在拓宽基础、加深专业、掌握学科发展前沿的 43 基础上学会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方法和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 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可以相互交叉,课程学习采用学分制,在申请答辩之前应修 满所要求的学分。 四、学科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进行博士生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博士生培养 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课程与学分、学术活动、科 学研究和学位论文要求等。培养方案应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 学科特点制定。 博士生培养方案应规定博士生在本门学科应掌握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广度和 深度,对研究方向及相关学术领域的前沿动态应掌握的程度。培养方案应由学院学位 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五、个人培养计划 博士生导师应在博士生入学两个月内,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 培养方案的要求, 结合研究方向和博士生的特点,制定博士生的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中应有明确的 学位论文选题范围,明确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科学研究、学位论文、实践环节等 要求和进度安排。培养计划要充分注意因材施教、切实可行,发挥博士生的主动性和 创造性。博士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及指导小组讨论审核后报学院批准,一式三份,博士 生、导师、学院各一份。 博士生的培养计划是培养工作和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培养计划确定后,博 士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 六、课程学习 博士研究生学分分为课程学分和论文环节学分两部分。课程学分分为公共课、基 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论文环节学分包括学术活动、开题等培养环节。学校对博士 研究生在校期间应修最低学分要求为 13 学分,其中课程学分 8 分,论文环节学分 5 分;硕博连读(含直博)研究生应修最低学分为 41 学分,其中课程学分 36 分,论文 环节学分 5 分。各学科可在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规定本学科的学分要求。 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博士研究生应根据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的需要, 在导师指导下选择适合的课程学习时间,在申请答辩之前应修满专业培养方案与个人 44 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要求的学分。 直博生以及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士阶段课程必须在博士生资格考试前完成。 博士生选课必须按照所制定的培养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因故必须变动已选 课程的研究生,应经导师同意,在选课期间进行修改,逾期不再受理。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执行。 七、资格考核 1.资格考核的对象及目的 对全体博士研究生在进入博士论文阶段前进行学科综合审核,重点考察其是否具 备进行创新性研究工作所必须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科研能力。 2.资格考核的条件 (1)硕博连读博士生(包括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硕博连读博士研究 生)参加资格考核前须修满全部硕士阶段课程,成绩合格; (2)博士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和科研工作的态度,经审核合格。 3.考核组织与方式 博士生资格考核由学院组织安排,可根据各学科特点组织资格考核委员会,并根 据学科专业对博士生培养的目标要求及培养方案确定审核形式和审核内容。 八、学位论文 博士生学位论文的核心是体现知识创新,通过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撰 写学位论文,是博士生培养的最重要的环节,是对博士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 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博士生创新能力、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 决问题的综合能力的过程。 1.论文要求: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对 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能够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 力,反映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2.论文选题:博士生入学后在博士生导师的指导下确定研究方向,通过查阅文献、 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等,了解本研究领域国内外现状、发展动态,并在此基础上确定 论文题目,要体现学科领域的前沿性和先进性。 3.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时间一般于第四学期末之前完成,直博研究生应在通过资 格考试后根据工作学习进度情况确定进行,一般不超过第六学期末。 45 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课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现状分析; (2)课题研究目标、研究的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3)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试验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 (4)研究内容的预期创新性; (5)计划进度、预期进展和预期成果; (6)与本课题有关的知识和工作积累; 博士生的开题报告答辩由学院定期组织进行,由 3-5 位相关学科具有博士指导资 格的教师组成评审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评议审查。 开题后,由于特殊原因需更换选题的,须重新进行开题,或由博士生本人提交书 面申请报告,写明换题原因,及新选题的具体内容,内容与开题报告的内容相同,报 所在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批准后按新选题进行研究工作。 4.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在开题后一年内进行,由学院定期集中 组织,一般由 3-5 名相关学科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检查小组,对研究生的 综合能力、论文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查。博士生须提交学位论文工作的阶段性 总结,包括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已完成的内容和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发表学术论文 情况等。检查小组针对博士生论文工作的汇报情况提出进一步的工作意见。 5.学位论文撰写: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博士生导师或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博士生 独立完成。博士生的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应用,但不能作为博 士生阶段的科研成果。 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成果必须有创新性。 学位论文的内容要求概念清楚、立论正确、分析严谨、数据可靠、计算正确,学位论 文撰写要求层次分明、文字简练、图表清晰。与他人合作或在前人基础上继续进行的 课题,必须在论文中明确指出本人所做的工作。 学位论文应包括: (1)综述课题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国内外研究动态,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途径 以及本人做出的贡献; (2)说明采用的技术路线、实验方法、试验装置和计算方法,并对整理和处理的 数据进行理论分析与讨论; (3)对所得结果进行概括和总结,并提出进一步研究的看法和建议; 46 (4)给出所有的公式、计算程序说明、列出必要的原始数据以及所引用的文献资 料; (5)凡引用他人的科研成果必须明确注明,与他人合作的部分须说明本人的具体 工作与贡献。 6.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的目的在于切实检查博士学位论文的工作完成情况, 进一步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博士生在博士学位论文完成后,要求进行学位论文预答 辩(按正式答辩的要求进行),通过者,方可申请正式答辩。 7.学位论文送审、答辩:博士生完成各培养环节,通过预答辩,并达到学校规定 的研究成果要求,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 行实施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和匿名送审的若干规定》、 《北 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执行。 九、附则 本规定自通过校长办公会议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47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攻读学术型硕士 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 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对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以下简称硕 士生)培养制订以下规定: 一、培养目标 培养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要求其做到: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树立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遵纪守法,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修养,身心健康; 2.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 立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 二、学习年限 基本修业年限 3 年。 三、培养方式 硕士生的培养方式为导师负责制,提倡集体培养。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可以相互 交叉。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要求在申请答辩之前修满所要求的学分。既要使硕士生 深入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又要培养硕士生掌握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设计、管理 等方面工作的能力。 对于入学后因特殊原因需更换导师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硕 士研究生更换导师申请表》 ,经原导师、拟更换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批同意,报研究生院 备案。拟更换的导师与原导师的研究生方向应同属一个一级学科。 48 四、学科培养方案 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应制定本学科的硕士生培养方案。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可以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修订,对于具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提倡按 一级学科制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以利于学科交叉和培养复合型人才。培养方案的 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课程与学分、学术活动、论文安排等。 应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 实施。 五、个人培养计划 硕士生导师应在硕士生入学后两个月内,要根据本学科的培养方案和硕士生的具 体情况确定硕士生的研究方向并指导硕士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要对硕 士课程、必修环节、文献阅读与论文选题、论文研究的内容与方法及工作进度等做出 具体安排,并经学院审定后执行。培养计划一式三份,由学院、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分 别留存。 硕士生的培养计划是培养工作和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培养计划确定后,硕 士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 六、课程学习 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学分分为课程学分和论文环节学分两部分。课程学分分为公共 课、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论文环节学分包括学术活动、开题等培养环节。全日 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应修最低学分为 32 学分,其中课程学分 29 分,论文环节学分 3 分。各学科可在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规定本学科的课程学分要求。 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在申请答辩之前应修满专业培养方案与个人培养 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要求的学分。 硕士生选课必须按照所制定的培养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因故必须变动已选 课程的研究生,应经导师同意,在选课期间进行修改,逾期不再受理。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执行。 七、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硕士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硕士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 49 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硕士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 问题的主要环节。硕士生应积极参与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注意选择有重要应用价值 和学术价值的课题,学位论文要有新的见解。 1.开题报告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要密切结合本学科发展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确保学位论文质量,硕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在确定研究方向后,通过查阅文献、 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确定论文选题,一般应在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进行。开题报告 应由培养单位负责组织 3-5 名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小组公开进行。开题报告 前应完成文献综述环节,阅读文献量按照各学科要求进行。 开题报告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课题来源,研究的目的、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3)课题研究目标、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4)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试验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 (5)与本课题有关的知识和工作积累; (6)计划进度、预期进展和预期成果; 通过开题报告后,才能进行课题研究。开题后,由于特殊原因需更换选题的,须 由硕士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写明换题原因,及新选题的具体内容,内容与开题 报告内容相同,报所在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批准后按新选题进 行研究工作。 2.学位论文中期考核 考核时间一般应安排在第四学期进行。开题报告通过满半年后,方可参加中期考 核。考核工作原则上由学院统一集中组织,各学位点(系、所、学科)负责具体实施。 考核小组一般由 3-5 名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采取导师评分回避制, 研究生指导教师可列席旁听。 3.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应能体现硕士生具有 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其内容要求概念清楚、立论正确、数据可靠、 分析严谨、计算正确、文句简练、图表清晰、层次分明。学位论文一般应包括:课题 意义说明、国内外动态、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途径、本人在课题中所做的工作、理 50 论分析和公式、测试装置和试验手段、计算程序、试验数据处理、必要的图表、结论 和所引用的参考文献等。 与他人合作或在前人基础上继续进行的课题,必须在论文中明确指出本人所做的 工作。 硕士生除完成学位论文外,在答辩之前还应达到学科规定的论文发表要求。论文 答辩和学位申请相关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 《北京交 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执行。 八、本规定自通过校长会议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51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要,提高全 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北京交通大学学 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 若干意见”(教研[2009]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为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具体要求为: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树立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遵纪守法,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修养,身心健康。 2.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工程实践能 力强,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 业素养。 3.比较熟练地掌握运用一门外国语。 二、学习年限 基本修业年限 2 年(法律(非法学)、建筑学为 3 年)。 三、培养方式 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培养方式为导师负责制,鼓励实行双导师制,其中一位导师来 自学校,一般为第一导师;另一位导师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专家或其他具有丰富工 程实际经验和责任心的技术专家,参与研究生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 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专业学位硕士生采取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入学后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导师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硕 士研究生更换导师申请表》,经原导师、拟更换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后,报研究 生院备案。拟更换的导师与原导师应同属一个专业领域。 52 专业学位硕士生不能通过硕博连读方式攻读博士研究生。 四、培养方案 有专业学位授予权的专业类别或专业领域应当根据国家各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 员会和学校有关要求,制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及学习年限、学分设置、学位论文要求等。培养方案应当由学院 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五、培养计划 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培养计划是培养工作和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专业学位硕 士生导师应在硕士生入学后两个月内,根据本领域的培养方案和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导 专业学位硕士生制定培养计划。培养计划要对课程、必修环节、实践要求、论文选题、 论文研究的内容与方法及工作进度等做出具体安排,并经学院审定后执行。培养计划 一式三份,由学院、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分别留存。 六、课程学习 专业学位硕士生的课程学习主要在课内完成,在校期间应修的最低学分要求按照 相关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 专业学位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在申请答辩之前应当修满专业培养方案 与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要求的学分。 专业学位硕士生必须按照所制定的培养计划选课,不得随意变更。因故必须变动 已选课程的研究生,应经导师同意,在选课期间进行修改,逾期不再受理。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执行。 七、实践环节 专业学位硕士生就读期间须进行不少于半年的实习、实践,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 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研究生应当提交实践学习计划,撰写实践学习总结报告。具体 实践形式与要求按照相关领域培养方案执行。 学校实行专业实践考核制度。考核时间一般应安排在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进 行,原则上由学院统一集中组织,各学位点(系、所、学科)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小 组一般由 3-5 名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采取导师评分回避制,研究生指导 53 教师可列席旁听。 八、学位论文 1.论文选题 学位论文可以采取在校内或企业两种方式进行,学位论文的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 题或现实问题,必须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一般应在第二学期末确定论文选 题,具体时间及形式由学院及导师确定。 2.论文形式 学位论文应当独立完成,应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能够体现研究生综合运 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具有 先进性与创新性;学位论文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 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方案、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 3.论文答辩等环节和要求 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在第四学期末进行。专业学位硕士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 应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环节,成绩合格。 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相关的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 法》、《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加强硕士研究 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及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的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54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要,多渠道 造就高层次人才,切实保障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北京交通大学学 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及《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 革的意见》 (教研[2013]1 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 工作的通知》 (教研厅[2016]2 号)、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 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的一个类型和重要组成 部分,除学习方式的差别以及本规定第二条约定事项之外,其他相关管理环节均纳入 学校研究生统一管理体系。 第二条 学校不负责支付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工资、各类补贴及医疗 费用,不解决住宿,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不享受基本 奖助学金,其他管理环节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培养目标及方式 第三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为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具体要求为: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树立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遵纪守法,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修养,身心健康。 2.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工程实践能 力强,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 业素养。 3.比较熟练地掌握运用一门外国语。 第四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 2 年 (法律 (非法学) 、 建筑学为 3 年) ,最长学习年限 5 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55 第五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 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培养方式为导师负责制,学校鼓励实行 双导师制,其中一位导师来自学校,一般为第一导师,另一位导师为具有高级职称的 企业专家或其他具有丰富工程实际经验和责任心的技术专家,参与研究生实践过程、 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学院应在入学前为研究生选派第一导师。 第六条 学校对于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采取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学位 论文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第七条 入学后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导师的,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 写《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更换导师申请表》 ,经原导师、拟更换导师及所在学院审 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拟更换的导师与原导师应同属一个专业领域。 第八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能通过硕博连读方式攻读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 培养方案与计划 第九条 有专业学位授予权的专业类别或专业领域应当根据国家各类专业学位教 育指导委员会和学校有关要求,制定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 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及学习年限、课程与学分设置、学位论文要求 等。培养方案应当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是培养工作和学位授予工作的 主要依据,研究生导师应在硕士生入学后两个月内,根据本领域的培养方案和学生的 具体情况指导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培养计划要对课程、必修 环节、实践要求、论文选题、论文研究的内容与方法及工作进度等做出具体安排,并 经学院审定后执行。培养计划一式三份,由学院、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分别留存。 第四章 课程学习 第十一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应修的最低学分要求按照相关 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在申请答辩之前应当修满专 业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要求的学分。 第十二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必须按照所制定的培养计划选课,不得 随意变更。因故必须变动已选课程的研究生,应经导师同意,在选课期间进行修改, 逾期不再受理。选课、考核与成绩管理等相关事宜按照《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 理规定》执行。 56 第五章 实践环节 第十三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应当完成不少于 6 个月的实习、 实践环节。实习、实践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应有明确的任务要 求和考核指标。研究生要提交实践学习计划,撰写实践实习总结报告。具体实践形式 与要求参照相关领域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专业实践考核制度。考核时间一般应安排在第三学期末或第 四学期初进行,原则上由学院统一集中组织,各学位点(系、所、学科)负责具体实 施。考核小组一般至少由 3-5 名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采取导师评分回避 制,研究生指导教师可列席旁听。 第六章 学位论文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的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有明确的专业背 景和应用价值,一般不早于第二学期末确定论文选题,具体时间及形式由学院及导师 确定。 第十六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当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要有 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能够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 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具有先进性与创新性;学位论文的形式 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 项目管理方案、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具体要求按照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最早可于第四学期末进行,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完 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环节,成绩合格,并满足答辩条件。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相关的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暂行实施办法》、《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加 强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及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的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除上述管理规定外,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还应当遵守学校各项研 究生相关管理规定。违反规定者,按照学校研究生各项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57 北京交通大学 关于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的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博士研究生培养环节的各项管理措施,加强博士研 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提 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学校研究生培养相关管理规定,针对博士研究生(以下 简称博士生)培养过程中的资格考核、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和预答 辩等关键环节开展培养过程质量监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资格考核 第二条 资格考核一般应在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初完成。本科毕业直接攻读博 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第一学年为硕士培养阶段,考核时间可以顺延一个 学年(下同)。硕博连读研究生自取得博士生学籍后与普通博士生等同(下同)。 第三条 资格考核的目的是考查博士生是否掌握了从事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所必 需的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该项考核是在进入学位论文 阶段前对博士生进行的一次综合审核,重点考查其是否具备进行创新性研究工作所必 需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从事科学研究的综合能力以及博士论文研究计划等。 第四条 资格考核由学院集中统一组织进行。学院可按一级或二级学科成立资格 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定期集中举行。委员会由至少 5 名具有博士生指导 资格的教师组成。 第五条 各学院在博士生参加资格考核前,应对博士生进行如下审核,经审核合 格的博士生方可参加资格考核: (一)审核博士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课程考试成绩; (二)考核博士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和科研工作态度。 第六条 资格考核的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制定。 第七条 通过资格考核的博士生,进入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未通过资格考核 58 者,不能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开题,一般应在半年后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第二次资格考 核仍未通过者,按规定予以分流,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予以退学处理,其中直博生 和硕博连读生将转为硕士生培养。 第三章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 第八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一般应于第四学期末之前完成。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基础,通过专家集体审议 方式对论文研究的方向、内容、可行性、创新性进行论证,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打下 基础。 第十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按一级、二级学科,或学科 方向定期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应由 3-5 名相关学科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 师组成评审小组,在听取博士生的现场答辩后,对报告内容进行评议审查。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的具体要求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确定。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的评议结果为“通过”和“不通过”,通过者 继续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未通过者不能申请进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预答辩 等后续环节。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第一次未通过者,在半年后可申请第二次开题 报告答辩。第二次开题报告答辩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仍未通过者,按规定予以 分流,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予以退学处理,其中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将转为硕士生 培养。 第十五条 博士生在申请博士学位时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研究方向和主要内容 应与开题报告基本一致。论文的主要研究方向有变动时,必须重新进行学位论文开题。 第四章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应于开题一年后进行,一般应在第六学期末之前完 成。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是对博士生学位论文工作进行的一次阶段性检查, 目的为检查博士生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并为其学位论文进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指导。 59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由学院集中统一组织进行,可按一级或二级学科定 期集中组织。 第十九条 学院应组成检查小组,由 3-5 名相关学科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 组成,在导师对博士生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科研情况以及学位论文完成情况等方面评 价的基础上,对博士生的论文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论文工作进展情况; (二)已完成内容和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四)目前存在或预期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检查小组可根据博士生论文工作及发表论文情况,按“通过、不通 过”给出中期检查成绩,同时对博士生学位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博士生应根据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小组提出的意见,及时调整学位论文的工作内容 及进度。 第五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二十二条 预答辩一般不晚于第八学期完成。未能在第八学期完成预答辩的博 士生,应在第八学期末进行学位论文进展报告答辩,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 成学位论文初稿后进行预答辩。 第二十三条 预答辩的目的是为检查博士学位论文的工作完成情况,进一步修改、 完善学位论文。 第二十四条 预答辩小组、预答辩程序及结论参见《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答辩及学位申请若干规定》。 第六章 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博士生学期汇报 第二十五条 对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博士生实行学期汇报制 度。学期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学位论文工作进度与开展情况以及下一学期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学期汇报应于每学期末由学院集中统一组织,可按一级或二级学科 定期集中组织。学期汇报应由 3-5 名相关学科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评议小 60 组,在听取博士生的汇报后,对报告内容进行评议审查。 第二十七条 评议结果为“通过”和“不通过”,同时对博士生学位论文进展情 况提出进一步的工作建议,并对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八条 通过者应根据评议小组的意见及时调整学位论文的工作内容及进 度,继续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工作。 对于无故不参加汇报或连续两次专家评议结果均为“不通过”的博士生,应建议 取消其博士学位攻读资格,经学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学校退学专题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博士生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前,学院应对其所 有学期汇报记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方可进行预答辩。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各学院根据需要,可将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几个关键环节的考核结果 纳入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体系。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在每个环节组织完成后应按时上报考核或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博士生原则上应按规定的时间参加相应环节的检查。对于在资格考 核、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环节无故延期者,或在上述考核中出 现“不通过”或“不合格”者,其学位论文全部匿名送审,答辩由学院组织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6 级博士生开始施行,其他年级博士生参照执行,由 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61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 质量监控及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的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 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促进我校学位论文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 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与学位授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硕士研 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针对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中期考核、专业实践考核、学位论 文相似性检测、学位论文匿名送审、学位论文答辩等关键培养环节,全面建立硕士研 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与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我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开题报告答辩 第四条 开题报告答辩一般应安排在研究生课程学习阶段基本结束后,即研究生 入学后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进行。 第五条 开题报告答辩原则上由学院统一集中组织,各学位点(系、所、学科) 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开题报告答辩小组由 3-5 名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 开题报告答辩采取导师评分回避制,研究生指导教师可列席旁听。 学院应将开题报告答辩小组确定的开题报告答辩成绩及排序结果予以公示,公示 无异议后,及时将成绩录入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 第七条 开题报告答辩结果是否纳入学位论文公开答辩由学院确定。 第三章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及专业实践考核 第八条 针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校实行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制度。考核时间一 般应安排在第四学期进行。开题报告通过满半年后,方可参加中期考核。 62 针对有专业实践要求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校实行专业实践考核制度。考核 时间一般应安排在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进行。 第九条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或专业实践考核工作原则上由学院统一集中组织,各 学位点(系、所、学科)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考核小组由 3-5 名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采取导师评分回避 制,研究生指导教师可列席旁听。 学院应将考核小组确定的考核成绩及排序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 成绩录入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成绩排序不少于后 5%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将直接 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学位论文公开答辩(按比例计算不足 1 人的,按 1 人计) 。 对未通过专业实践考核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允许其在三个月内对专业实践报 告进行修改完善,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再次申请参加专业实践考核,如第二次专业实 践考核仍未通过,则予以延期。 第四章 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第十二条 凡申请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学位论文匿名送审前进行相似性检测, 文字重合百分比(总相似比)由学院确定,原则上理工类专业不得超过 10%,人文社 科类专业不得超过 20%。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工作原则上由学院统一集中组织。 对未通过相似性检测的硕士学位论文,允许修改后再次申请。如第二次相似性检测仍 未通过,则予以延期。通过学院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的研究生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匿名 送审。 第五章 学位论文匿名送审 第十四条 学校对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全部实行匿名送审。学位论 文匿名送审工作原则上由学院统一集中组织。每篇匿名送审论文,应至少由 2 名评阅 教师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在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一次匿名送审中,如 2 名评阅教师对论文持 “修改后再送审”或“不同意答辩”意见,则取消其本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予 63 以延期。 如其中有 1 名评阅教师对论文持“修改后再送审”或“不同意答辩”意见,由各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排第二次送审。在第二次匿名送审中,仍有 1 名及以上 评阅教师对论文持“修改后再送审”或“不同意答辩”意见,则取消其本次硕士学位 论文答辩资格,予以延期。 第六章 学位论文小组答辩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小组答辩原则上由学院统一集中组织,各学位点(系、所、 学科)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至少由 5 名相关学科的硕士生导师组成。 答辩采取导师评分回避制,研究生指导教师可列席旁听。 学院应将小组答辩成绩及排序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对于小组答辩成绩排序在后 10%的学生,需参加学院组织的公开答辩 (学生按比例计算不足 1 人的,按 1 人计) 。对于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经 答辩委员会同意予以延期,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学位论 文公开答辩。 第七章 学位论文公开答辩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位论文公开答辩制度,对参加公开答辩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进行严格审核。 第二十条 公开答辩一般由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参加公开答辩人数较多时,学院 可视情况分组实施。公开答辩实行末位延期制度,原则上,答辩成绩排序在参加公开 答辩学生人数后 10%左右的学生,将予以延期(学生按比例计算不足 1 人的,按 1 人 计) 。 第二十一条 每组答辩委员会一般由至少 5 名校内外相关学科领域的权威专家组 成,其中原则上应包括学院学位委员会成员,且校外专家不少于 1 名(应具有高级技 术职称)。答辩委员会采取导师回避制。答辩委员会成员须全程参与公开答辩全过程, 不允许中途变更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到学院组织的公开答辩范围: 64 (一)由学院确定的开题报告排序在应纳入公开答辩范围的研究生; (二)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成绩排序后 5%的学术型研究生; (三)学位论文小组答辩成绩排序后 10%左右的研究生; (四)申请提前或各类延期答辩的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公开答辩过程中,学院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 全匿名制度,即在公开答辩现场涉及的各类材料一律不得含有硕士研究生和导师的个 人信息,包括答辩 PPT、学位论文等。 学院应在公开答辩结束后,将公开答辩成绩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小组 及公开答辩最终成绩录入到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中。 第二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应根据研究生论文及答辩情况,在充分讨论和认真审议 的基础上进行表决给出答辩成绩, 并按照不通过率的比例分配分别做出以下答辩决议: (一)对于论文工作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标准的研究生,答辩委员会应提出论 文具体修改意见,待研究生修改完成后,经导师审核签字,提交至学院学位委员会进 行审议。 (二)对于答辩成绩排序在后 10%左右的研究生将予以延期(学生按比例计算不 足 1 人的,按 1 人计) ,允许研究生在三个月至一年内对其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完善,待 论文修改达到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后,经导师签字同意,可再申请参加学院公开答 辩。 如第二次参加学院公开答辩未通过,则再次予以延期,待论文修改达到硕士学位 论文要求后,可第三次申请参加学院公开答辩。 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如第三次参加学院公开答辩未通过,则根据《北京交通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按结业处理,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同意,可在结业 离校一年内,回校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可以申请学位;答辩未通过者,则不再具有换发毕业证书和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第八章 申诉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如对开题报告答辩成绩、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成绩、专业实践考核成 绩、匿名评审结果、小组答辩成绩、公开答辩决议结果等有异议,研究生应当在学院 公示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 学生提出的申诉及时予以复查,并给予明确答复;如遇特殊情况,还应视具体情况进 65 行必要的复审和复议,或另行组织考核、匿名送审或答辩。 如研究生仍存有异议,可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 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依据本规定,根据各自学科特点,可提出更高要求,制定学 院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6 级硕士生开始施行,2015 级学术型硕士生参照执行,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66 北京交通大学 关于实施研究生学术例会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研究生学术交流平台,加强研究生学术交流,营造浓厚的学术文 化氛围,同时促进导师与研究生的交流沟通,使导师及时掌握研究生研究工作进展, 加强对研究生的全过程指导,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实施研究生学术 例会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二条 研究生学术例会实行导师负责制。 学术例会原则上由导师负责召集组织, 也可以由学术团队导师组联合召集组织,其召集人由学术团队协商确定,对于研究生 人数较多的导师或学术团队,可以分组召开例会。与会人员应包括导师或学术团队主 要成员、所指导的研究生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学术例会应定期召开,至少每两周 1 次。由召集人自行确定学术例会召 开采取的形式、时间、地点、和交流主题。 第三章 例会内容 第四条 学术例会交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研讨本学科或本领域学术前沿和研究热点; (二)研究生向导师(组)汇报研究工作进展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与同学交流 研究心得; (三)研究生和导师(组)对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拟采取的解决方法进行研 讨; (四)导师(组)进行点评和总结,检查上阶段工作计划落实和开展情况,布置 下阶段工作计划等。 67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五条 导师应充分发挥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做好学术例会的设计和 组织工作,把学术例会作为全员育人的重要环节,深入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进头脑,提高研究生的思想品德、人文素养、认知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六条 导师须在每次学术例会进行过程中对研究生的报告或发言予以点评和总 结。研究生应按期参加学术例会,确因事不能按期到会,应提前向召集人请假。 第七条 除常规汇报研究工作进展外,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生及博士生每人每学期 应至少在学术例会上做一次正式的学术报告。 第八条 导师和研究生应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参加例会,认 真听取发言,积极参与讨论。 会后应及时做好每次学术例会的总结和归档工作,保存相关电子或纸质资料,同 时须做好考勤签到、会议记录等工作,并留存备查。 第五章 其 他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应积极落实研究生学术例会制度,充分调动研究生的积极性, 营造良好的学术文化氛围。各学院应定期对导师组织的学术例会召开情况进行监督和 检查,了解学术例会召开情况及效果。学校将不定期对学院研究生学术例会召开情况 进行检查。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68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与教 学计划的正常实施,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与国(境)外高校、科 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生出国(境)包含各种类型的出国(境),主要包括: 联合培养、交换生、双学位项目、参加国际会议、出国攻读学位、旅游、探亲及其他。 第三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出国、 出境申请表”,经导师和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对于申请出国(境)项 目选拔的研究生,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申请研究生国际交流项目审核表”,若通过选 拔获得出国(境)资格后,须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出国、出境申请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档案关系在我校的具有正式学籍的非定向研究生。其他 研究生出国,根据其出国的类别参照本规定到研究生院办理请假或学籍异动手续,到 所属单位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章 攻读国(境)外学位 第五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院)与国(境)外学校签有合作协议的双学位项目(以 下简称校(院)双学位项目),原则上应在二年级派出,并在所学层次及专业(或相 近专业)学习。申请时应附境外学习计划(含出境期间国内培养环节安排),经导师 同意报学院审批。出国(境)时间、经费负担方式及选拔方式等按项目协议执行。 第六条 校(院)双学位项目派出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学位期间应按期交纳国内学 费,学校保留其学籍;到期按时回校报到后,在我校继续按学科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 业,原则上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国外学分认定,按照相关项目协议执行。 第七条 学校不受理非应届毕业研究生的自费出国(境)留学攻读学位的申请。 对于研究生在读期间申请自费出国(境)攻读学位的非应届毕业研究生应当办理退学 手续。 69 第三章 出国(境)联合培养 第八条 出国(境)联合培养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派、校(院)具有合作协 议的项目选派、学校学术交流基金资助、以及导师因科研项目与国(境)外合作,安 排在读研究生出国(境)接受联合培养。 第九条 研究生出国(境)联合培养申请条件及选拔办法按相应项目要求执行, 提交审批材料时应附有外方单位(或导师)的邀请信、研究生出国(境)的联合培养 计划(含出境期间国内培养环节安排)等。 第十条 研究生出国(境)联合培养时间原则上硕士不超过 1 年、博士不超过 2 年。在国外学习期间视为研究生培养过程的一部分,派出研究生应按期交纳学费,学 校保留其学籍;到期按时回校按要求完成学业后,由我校授予学位。国外学分认定按 照相关项目协议执行。 第四章 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应提交会议邀请信及本人被会 议接受的学术论文复印件。邀请信应当说明会议内容、往返时间、经济资助情况等。 第五章 其他类型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短期出国(境)旅游、探亲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 假期间,不得利用正常学期期间。 第十三条 在学期间其他类型的因私出国(境)超过 2 个月的应提前办理休学手 续。 第六章 派出期间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出国(境)项目的经费负担方式按相关项目协议执行,协议中 未涉及保险费事项的,学生须自行购买境外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导师项目派出的, 相关经费(含保险)由导师(研究生)自行承担。因私出国(境)的全部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派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研究生,应按导师要求定期向导师书面汇报 学习研究情况, 每学期末向学院书面汇报学习研究情况,并以此作为学籍注册的依据。 70 第十六条 派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研究生,派出期间可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停发 基本助学金;按期归国报到恢复学籍后,符合发放条件的研究生,重启发放(导师助 研津贴发放管理由导师确定)。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并在回国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境外 学习总结及归国报到表,办理回国报到及复学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以及未经学校批 准擅自延期或不归的,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发生人身安全等意 外事故,一律由本人负责。参照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计字[89] 第 138 号)第八条第十二款的规定,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医药费自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要恪守学术规范,遵守中国和所在国(地 区)知识产权等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及研究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 为,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出国(境)的,一经发现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处理。同时,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问题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71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 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 [2013]1 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完善创新激励机制,学校设立研究生创新研究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创新研究基金用于支持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开 展科学研究、科技创新、论文发表、学术会议、国外学习交流等科研学术活动,重点 支持博士生的科研创新活动。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创新项目分为两类:I 类和Ⅱ类。项目研究时间为二年。 第四条 项目面向一/二年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创新项目资助额度为 I 类 1 万元/项,Ⅱ类 3 万元/项。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科研能力,由导师推荐,本人申请,填写《北京 交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任务书(研究生创新)》进行申报。要求导师须为项目参加 人。对于在本科期间曾获得“北京交通大学思源奖学金”的研究生在其入学当年可获 得 I 类项目资助。 第七条 项目立项数量根据当年经费及申报情况确定。立项经费由研究生院根 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综合考虑培养质量、前期研究生创新项目完成质量、学校特色 优势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需要,确定总额度下至各学院。 第八条 研究生创新项目每年上半年组织申报,由各学院统筹评审,确定立项。 第九条 立项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兼顾可行性、创新 性原则,注重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同时要将思想政治表现作为考察科 研团队的底线要求;并完善评价标准及学术评价方法,坚持正确价值取向。 72 第十条 承担有未结题研究生创新项目的研究生不可再次申请。 第四章 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期拨款。项目立项后,按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规 定划拨首批经费。项目中期、结题检查由研究生院会同所在学院组织,检查通过者, 划拨剩余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研究生要有详细的科研工作进展记录,项目负责人 在中期和结题检查时应在学科范围内做公开的学术报告,并提交书面检查报告。项目 获得者在项目结题后方可申报进入学位论文送审及答辩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从事创新科研工作,经费使用按照《北京 交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交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 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或挪作他用,严格执行国 家和学校有关的财务规定,使用时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根据我校的财 务制度审查、批准后支出,并自觉接受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监督。 第十五条 由基金资助完成的项目,在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技术材料上应 当独立标注:本项目由北京交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资助。 第十六条 项目获得者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不良学术行为、中期(结题)检 查未通过或退学,研究生院有权终止项目的执行,并全额追回资助费用。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起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73 则 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 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 [2013]1 号)精神,为进一步支持博士研究生参与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拓宽学术视 野,激发创新思维,学校设立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以下简称 学术交流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基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 博士研究生出国访学及参加在国(境)外举办的本领域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第二章 基金设置 第三条 学术交流基金分为出国访学基金和国际学术会议交流基金两类。出国访 学基金主要面向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直博生入学后第二学年按博士一年级对待); 国际学术会议交流基金面向各年级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出国访学基金用于资助博士研究生到国外高水平的大学、研究机构进行 为期半年访学的生活及交通费用;国际学术会议交流基金用于资助博士研究生参加国 际学术会议的交通费用以及宣读论文补助。 第五条 出国访学基金的资助额度为每人每月生活费 1 万元人民币以及往返交通 费用;国际学术会议交流基金包干资助往返交通费用、宣读论文补助标准为每人 0.2 万人民币。 第六条 出国访学基金及国际学术会议交流基金每年资助名额视当年申请情况 确定。 第三章 基金立项 第七条 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外语交流能力、科研能力,并已取得相应的科研成 果,申请出国访学基金的博士生要求已收到外方正式邀请函,有明确的访学内容;申 74 请国际学术会议交流基金的博士生要求已收到会议邀请信,并且论文已经被会议录用 或作会议报告的证明。 第八条 出国访学基金的评审遵循选拔一流学生、派往一流学校或专业、师从一 流导师的原则,优先支持学校重点建设学科。 第九条 国际学术会议交流基金的立项主要审查会议类别、会议主题与博士生学 位论文研究方向相关程度等,基金仅资助论文的第一作者。 第十条 出国访学基金每年 6 月集中评审一次,学术交流基金随时接受申请,由 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同意,填写基金申请表,向学校提交申请。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出国访学基金中的交通费用实报实销,资助的生活费用在办理出国手 续时一次性支付。国际学术会议交流基金分地区按相应标准资助,具体标准以每年申 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返校后应提交总结报告,对获得出国访学基金 的博士研究生,还应在学院范围内作一次公开的学术报告。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受资助的研究生应退还所领取的资助: 1.受资助的研究生提前结束学业回国,实际留学期限低于资助期限,资助金额应 按照实际留学的期间结算。受资助研究生应退还多领取的奖学金。 2.对于擅自变更留学身份、留学期限,未按期回国报到的受资助学生,应当退回 所领取的全部资助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外期间的管理按照《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暂 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好研究生出国期间的指导和 管理。当出现第十三条的情况时,导师有责任协助学校督促受资助的研究生退还相应 经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75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选拔优秀硕士研究生 攻读博士学位暂行办法 为加强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提高博士研究生的生源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 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决定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 学科、专业中实施选拔优秀硕士研究生以硕博连读方式攻读博士学位的工作。相关事 项如下: 一、申请条件 (1)一年级、二年级注册在校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2)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 (3)已完成硕士阶段课程学习,且课程成绩优秀(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原则上 在本专业前 50%);或研究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入学后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或录 用)一篇与硕士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具有较强的科研潜质和创新能力。 二、资格确认 (1)本人提出以硕博连读方式攻读博士学位申请,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硕博连 读研究生申请表”。 (2)申请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 (3)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同意接收。 (4)由申请学科所在学院按学科(专业)成立考核小组组织综合考核,包括基 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两大部分,一般为口试形式。考核小组主要由不少于 5 人的教授或 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副教授担任专家须具有博士学位。考核小组审议该生 是否具有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能力和条件,给出考核成绩及综合评语, 填写相应硕博连读研究生资格认定考核表。 (5)各学院根据择优以及切实保证质量的原则,确定硕博连读的人选,其资格 认定考核表由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研究生院。 (6)研究生院审批。 76 三、培养方式 (1)基本修业年限 4 年(自博士研究生入学起)。 (2)取得博士生学籍后,由指导教师按照录取专业的硕博连读培养方案要求重 新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3)确定硕博连读资格后,不进行独立的硕士学位论文工作。 四、其它有关事项 被确定以硕博连读方式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纳入学院当年博士研究生 招生计划, 随当年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一起上报教育部备案, 于当年 9 月正式报到入学, 取得博士生学籍,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 五、本办法自通过校长办公会议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77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心理健康与安全教育工程 实施方案 为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 全国教育大会、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心理育人质量,增强研究生安 全防护能力,学校组织实施“研究生心理健康与安全教育工程”,将其作为研究生思想 政治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研究生中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开展,保障研究生的心 理健康,营造安全稳定的校园氛围,助力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 一、工作目标 研究生心理健康与安全教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探索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与安全教 育的新途径、新思路、新方法,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提高研究生心理素质和安全 技能,增强安全意识,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营造和谐稳定校园氛围。 二、主要内容 (一)组织系统学习 组织各学院在研究生中开展系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北京交通大 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安全意识和对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教育研究生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醒研究生遵守规章制度,做好事故防范。 研工部每年编印《研究生安全稳定工作手册》 ,组织各学院修订突发性事件应急预 案、安全教育工作计划。为每名研究生发放《研究生心理健康与安全教育知识手册》 , 组织各学院依托党支部、班级、实验室、宿舍等通过线上线下开展知识手册学习,做到 “人人有手册,人人学知识”,教育研究生掌握一定的心理健康及安全知识,增加知识 储备,以学促行。 (二)定期举办专题培训 校院两级通过案例式教学、规范性培训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研究生心理健康及安 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形势政策、心理健康、心理危机应对、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日 常生活安全、传染病防控和医疗保险等,加强研究生的生命观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增 78 强处置突发事件和自救自护的能力。通过“北京交通大学安全知识培训及考核系统”平 台开展研究生安全知识培训与考试工作。做好重要时间节点的安全稳定教育工作。定期 组织开展心理文化月、 “众里寻 Ta”研究生交友、“样板宿舍”评选等活动。 (三)全方位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辅导员、导师、班主任、党员骨干等群体联动,采用宣传教育视频、教育展、 微信平台教育、邮箱邮件提醒等多种形式,全覆盖、高频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发挥实 践育人作用,通过研究生未来领军人物计划、社会实践、博士生挂职等活动,带领研究 生积极了解国情民情,引导研究生树立远大理想,明确青年责任担当;发挥广大研究生 党员带头模范作用,维护和谐校园与和谐社会;结合重要时间节点,加强形势政策和国 情世情教育,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正面引导研究生理性抒发爱国热情;开展网 络正面宣传引导。切实增强研究生安全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引导研究生积极健康工 作、学习和生活,让“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深入人心,成为习惯。 (四)全面排查各类特殊情况及隐患 了解研究生思想状况,特别是少数民族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建立研究生 各类特殊情况数据库,及时维护更新信息。建立心理健康与安全教育工作月报制度,每 月开展各种安全隐患、纠纷矛盾等特殊情况排查,对排查出的研究生进行分类整理,并 提出计划工作举措和预计完成时间。每月报送《特殊情况研究生统计表》 、 《辅导员与导 师沟通情况记录备案表》及《心理健康与安全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加强研究生 心理教育引导,与心理中心联动,重点关注研究生心理危机个案,建立“1 人 1 册”记 录制度。坚持特殊及敏感时期“零报告”制度。加强对各类学生活动的管理引导,有效 防范渗透破坏活动;完善落实自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坚决防止相关账号发布敏感信 息;严格管理讲座论坛等意识形态阵地。 研工部每月组织专职辅导员、研究生公寓文化建设委员会进行两次全校研究生宿舍 安全检查。学院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研究生宿舍全面自查工作,掌握本学院每一间研究生 宿舍消防安全状况,建立宿舍安全工作台账。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教育、立即处理、立即 整改,不能立整立改的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五)加强队伍保障 提升队伍工作素养,提高研究生心理健康及安全教育工作实效性。注重研究生辅导 员开展心理健康及安全教育能力提升,组织研究生辅导员参加专题培训,参与网络舆情、 心理危机等突发事件桌面演练,发放《北京高校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手册》 。划分 79 研究生党员在宿舍、实验室等处的责任区域,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 我监督的功能和作用。各班级配备心理委员,定期组织开展研究生心理委员培训。充分 发挥先进典型的榜样作用,每年推荐表现优异的心理委员参加校级评选活动,择优推荐 至全国参评优秀心理委员。 (六)强化责任落实 研工部组织各学院与研究生 100%签订 《研究生安全责任书》 ,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 由研究生本人和学院各执一份,学院留存安全责任书至研究生毕业离校。通过“安全知 识培训及考核系统”平台线上签订安全承诺书。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安排。根据工作安排,结合研究生实际,制定学院工作方案, 要将教育工作落实到每一名研究生,使研究生深刻认识“生命高于一切”、“安全第一” 的重大意义,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二)丰富教育形式,提高工作实效。要将集中教育活动与日常教育活动结合,不 断充实教育内容,建立心理健康与安全教育工作长效机制。要充分调动研究生的积极性、 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研究生的心理健康水平,增强安全意识,提升自助及互助能 力。 (三)全媒体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丰富宣传形式,以文字、图片、视频等 形式对开展的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做好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记录,留存好相关照片、视频、 检查记录表等内容,并及时做好整理总结工作。 80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工程 实施方案 为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 实全国教育大会、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学校组织实施“研究生科学道德与学 风建设工程” ,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引导研究生成为优良学术道德的践行者 和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 一、工作目标 研究生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工作以落实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将理想信念教育和 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研究生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工作全过程,坚持全覆盖、重实效的 原则,知行合一,培养研究生科学精神和创新意识,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 完善学术人格、维护学术尊严、摒弃学术不端行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引导广大 研究生自觉增强胸怀大局、科技报国的使命担当。 二、主要内容 (一)系统开展宣讲教育 校院两级结合专业特点,选聘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专家队伍,不断梳理完善 宣讲教育课程,涵盖科学研究方法、工程伦理、学术规范、文献管理、专利申请、论 文写作等内容。 (二)加强规章制度学习 组织研究生学习《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处理办法》 、 《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等规定,通过学校、学院、党 支部、班级等途径,做到规章制度学习全覆盖、重实效。研工部编印《科学道德与学 风建设学习题库》读本,组织各学院在研究生中开展学习,引导其遵守科学道德和学 术规范,营造良好学风。 (三)开展学风建设品牌活动 通过学风建设系列品牌活动,引导研究生增强恪守科学道德的自觉性。举办名师 讲坛、 “慧光杯”研究生学术文化节、四所交通大学“榜样的力量”巡讲报告会、国家 81 奖学金获得者经验分享会、处理学术不端细则及案例展等品牌活动,组织研究生参加 全国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报告会。 (四)加强关键时间节点诚信教育 校院两级将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教育作为新生入学的第一课,利用新生入学季强 化教育实效,研工部组织各学院与每名新生签订《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承诺书》 。 在论文开题、中期及毕业答辩等关键节点,重点进行学术规范教育,加强警示教育。 在考试季重点开展考风考纪专题宣传教育,发布《诚信考试倡议书》 ,教育引导研究生 诚信考试。 (五)实行违背学术诚信“一票否决” 将考试违纪或作弊记录、违背科学工程伦理等失信行为纳入研究生诚信档案,在 各类评奖评优等推荐过程中,对违背学术诚信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杜绝学术虚 假现象,弘扬严谨求实的学术钻研精神。如违纪者为中共党员,还将按照《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六)拓宽宣传教育媒体渠道 利用微信公众号、学生论坛、宣传橱窗等多种媒介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大力宣传研究生中优秀典型事迹,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 苦钻研、潜心学术、勇于创新。多种形式加强违背科研诚信和伦理要求的典型案例宣 传警示教育。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安排。根据工作安排,结合研究生实际,校院两级制定工 作实施方案, 并将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工作纳入研究生培养环节,进行相应学分认定。 将工作落实到每一名研究生,营造诚信、务实的学风。 (二)丰富工作形式,提高工作实效。将集中教育活动与日常教育活动结合,不 断充实教育内容,充分调动研究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科学道德与学风 建设工作长效机制。 (三)加强教育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组要切实加强研究生学 术诚信教育,要广泛宣传学术不端行为危害和典型案例,选树宣传优秀先进典型事迹, 引导研究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 82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与创新能力提升工程 实施方案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最高层次,发挥着知识传播、知识创新、人才 培养和知识运用等重要功能,担负着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素质、高层次创新人才 的重大使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 神,紧跟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围绕学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总体发展 目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双一流”建设为导向,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 核心,以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为目标,学校确立并实施“学术与创新能力提升工程”。 一、工作目标 研究生学术与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必须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教育相统 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相统一、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相统一, 把研究生学术与创新能力培养融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个环节。以思想品质、敬业 精神、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团队意识等五个方面为重点,以不断提高研究生创新意识、 学术能力为核心,进一步拓展教育途径、营造创新氛围、加强品牌建设、提升质量,促 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 二、主要内容 1.举办“与大师面对面”名师讲坛 设立“与大师面对面”名师讲坛,邀请院士、专家学者、管理精英等到我校作学术 前沿报告。通过名师讲坛的设立,为研究生与名师面对面交流提供良机,使广大研究生 更好地了解学科发展前沿问题,亲眼目睹名师风采、聆听名师教诲,开阔视野,汲取营 养,激发创意。名师讲坛活动以理想信念、学科前沿、创新思维、成功之道等为主要内 容,坚持遵循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基本原则,必须遵守《北京交通大学 报告会 研讨会 讲座 论坛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四级意识形态审核备案制度, 不得举办违法、违纪、违规的活动。 2.设立研究生学术论坛 研究生学术论坛一般由某个一级学科或几个相关的一级学科的研究生组成一个单 83 元,以研究生自主做报告的形式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研究生之间的相互学习和交流, 训练研究生撰写科研报告、表达学术成果以及在学术交流中存疑、发现问题的能力。一 般以博士生为主,根据每次论坛主题,可以吸收有兴趣的硕士生参加。 “研究生学术论 坛”每周固定时间举办,由各学院轮流负责主题的确定及人员的组织,全校博士生参加。 为保证博士生的学术报告能够反映研究前沿和热点问题,博士生应与导师充分探讨报告 主题内容,提前准备好报告材料。各学院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和鼓励研究生参加“研 究生学术论坛” ,并聘请学科领域专家对研究生的报告进行点评。每年学校举办“慧光 杯”研究生学术文化节。 3.开展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 研究生创新实践竞赛是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指导委员会、企业或行业学会等 组织及其他国际学术团体单独或者联合组织的各类课外研究生竞赛活动。加强竞赛组织 的目的在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研究生个性发展,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提 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能力。创新实践竞赛的组织由研究生 工作部主办,结合学校特色优势、学科专业特点,优先选择影响力大、水平高的项目进 行建设,承办学院具体组织实施,旨在营造氛围,激发研究生创新积极性,提高创新实 践能力。 4.实施研究生社会实践项目管理制 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是研究生走向社会、服务社会、学会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创新 意识的重要途径,主要以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为主。活动以科技服务为中心,主动适应经 济建设的需要;以实践育人为根本,全面加强劳动教育,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以互利 互惠为原则,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基地。 各学院要积极开发各种社会资源,充分利用政府、国家重点工程、国有企业、社区 等的有利条件精准创建社会实践基地。社会实践活动实行项目领队负责制,学校每年拨 出专款进行资助。研究生工作部对研究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选题征集、经费划拨、成 果展示等进行政策性审定并提出指导意见。各学院负责社会实践团队的申报立项、经费 管理、开展实践和工作总结等组织工作,对参加社会实践或挂职锻炼的研究生进行考评, 考评成绩记入研究生综合测评总成绩。 5.组织研究生综合能力提升品牌项目 突出以文化人,以寓教于乐的形式培养研究生团结协作精神和与人沟通能力,包括 英语演讲、创意空间、素质拓展、热点思辨、班级风采大赛等不同专项活动,由各学院 84 组织,提高研究生综合竞争力。研究生工作部适时评选创新思维活跃、综合能力过硬、 团队组织有序的优秀项目予以表彰。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保障。本工程实行项目制管理,注重计划,突出实效。研究生工作部 负责统筹组织,学院研究生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并纳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相应环节, 并给予学分认定。校院两级设立专项基金予以经费支持。 2.注重宣传总结。各学院要加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动员宣传,营造校园良好氛 围,并留存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做好总结上报等工作。 85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党员教育培训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 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强化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 准》 、《北京交通大学加强研究生党支部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学校组织实施“研究生 党员教育培训工程” ,强化研究生党支部和党员队伍整体功能。 一、工作目标 研究生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党员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紧紧围绕人才培养这一根本任 务,以工作体系建设、党员骨干培训交流平台建设、院级党员教育全覆盖、基层党组 织建设和搭建红色教育传播渠道五个方面为抓手,强化思想入党,促进研究生党员的 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造就一批拔尖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二、主要内容 1.明确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体系 健全校党委领导、研工部统筹、学院研究生工作组和辅导员具体实施的研究生党 员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形成工作有分工、任务有侧重、落实有协调的运行机制。 建立校、院及党支部三级党员培养教育模式,以校院两级为主体,形成成体系、 分层次、全覆盖的党员教育培养模式,确保党支部书记每年集中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少 于 56 学时,党员每年集中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 32 学时,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按照有利于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开展党员教育 管理监督服务的原则,优化党支部设置。各学院根据研究生规模、学科特点,采用按 学术团队或按年级的横纵结合等方式设置党支部,充分发挥党支部组织教育管理党员、 宣传引导凝聚研究生的主体作用。 2.加强党员骨干学习交流平台建设 每年组织党支部书记培训, 校院两级采用校内外专家讲座、 研讨交流、 团队训练、 实务培训、理论文章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政治素养、理论水平、基本技能和实践工 作能力,促进其进一步坚定信念、增强党性、提高素质、发挥作用。 86 加强体验式教育环节, 校院两级组织研究生党员骨干赴红色教育基地开展体验式 教学,帮助其进一步提高自身的认识与觉悟。积极组织研究生党员骨干赴行业相关单 位进行调研交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学习借鉴基层党建工作先进经验。 注重校内外培训相结合,选拔优秀党员骨干参加北京市研究生党员骨干培训班等 校外培训,为研究生党员骨干提供更广阔的成长空间和交流平台,从而带动身边更多 同学。 3.注重院级党员教育全覆盖 完善研究生党支部理论学习导师制度,充分调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组织员、 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离退休老党员的积极性,选拔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 感强的教职工党员作为研究生党支部理论学习导师,确保每个研究生党支部配备 1 名 理论学习导师。理论学习导师每学期至少指导党支部开展理论学习活动 2 次。 各学院组织好研究生党员的集中培训。重点围绕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 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理论、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等,促进党员健康成长。 注重毕业生党员廉洁自律教育,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4.加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 进一步规范党支部建设各项工作,将研究生党建工作在基层落地落实。加强学习 型、服务型、创新型研究生党支部建设,建立党支部、团支部、班级协同工作机制, 更好地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进一步完善党支部集体学习制度, 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求, 以“两学一做”为基本内容,以“三会一课”为基本制度,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推 动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围绕服务社会和民生、服务学校改革和发展、服务广大研究生,开展主题党日、 党员责任区、科技服务、志愿服务、扶弱帮困等活动,引导研究生党员在安全教育、 学业辅导、心理疏导等方面发挥作用;通过树立先进党员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 育影响其他研究生,团结和带领广大学生为推动形成优良党风、校风、学风做贡献。 5.搭建红色教育资源传播新渠道 利用学习强国 app、微信平台、网站等网络教育资源,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身边的榜样风采展示等专题教 育,引导广大党员尊崇党章、遵守党规,统一思想行动,提高思想认识,争做合格党 员。 87 三、工作要求 1.校、院及党支部各级教育培训工作主体应高度重视,制定科学工作方案,加 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确保教育工作落 实到每一名研究生党员。 2.各学院要发挥二级党组织的职责与功能,主动创新工作形式,积极探索研究 生党员教育新机制、新途径、新手段,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激发党员参与教 育的主动性、积极性。 3.各学院指导党支部做好《党支部工作手册》记录工作,校院两级定期组织抽 查监督。 4.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及时向学校反映教育培训工作的亮点、成效 及存在的问题,总结实施情况,将好做法、好经验形成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88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导学关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 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导师立德树人系列文件要求,落 实《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 ,及立德树人根 本任务,进一步促进和谐导学关系建设,营造教学相长、师生相宜的良好氛围,学校组 织实施研究生导学关系建设工程。 一、工作目标 激发导师自觉发挥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识,引导研究生自觉传承尊师重道的中华传 统美德,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与健康成长,优化研究生培养生态,提升学校研究生思 想政治工作质量,加快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三全”育人体系。 二、主要内容 1.建立辅导员与导师协同育人长效机制 建立辅导员与导师的沟通机制,加强辅导员与导师关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业 务培养的协商协调,促进问题解决,形成育人合力。 2.建立优秀导学团队激励机制 以研究生导师 (或导师组) 及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共同构成的导学团队为评选对象, 选树学术成果好、人才培养好、团队管理好、学风建设好、文化氛围好等“五好”优 秀研究生导学团队,加以表彰宣传,探索建立团队共建、和谐发展的导生互动激励机 制。 3.建立导生“会心”制度 导师应与研究生面对面交心谈心,加强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与心理疏导。依托研 究生学术例会等多种途径,排查在读研究生存在的思想、心理、学业、经济、情感等 特殊情况,及时发现并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习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4.建立导师担任研究生党支部书记或理论导师制度 拓展符合研究生特点的党支部设置方式,邀请导师担任党支部书记或理论导师, 推动研究生党建工作与科研工作相互结合、有机融入。将研究生导师的专业技术优势 89 发挥在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打造品牌支部建设活动,提高研究生党支部工作 质量。 5.鼓励导师积极参与“新生引航工程” 导师要在科研团队中为研究生讲授“入学第一课”,把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与传承弘扬“知行”校训精神有机结合,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及职业伦理,帮 助研究生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 6.组织研究生导学关系建设文化活动 围绕促进研究生学术成长与全人发展,校院两级开展“师生情”系列活动,增进 师生感情,构建和谐导学关系。 三、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将导生“会心”制度完成情况纳入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 职责评价,并根据学院及学科特色与优势,设计好导学关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予以推 进落实。要做好宣传动员,充分发动研究生与导师积极参与校院各项工作。 2.做好总结及成效评估。各学院要及时总结、梳理导学关系建设过程中的经验 与问题,形成文字、影像资料报研究生工作部,并积极申报优秀项目,形成导学关系 建设的长效机制。 3.确保经费及条件保障。本工程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提 供一定的经费支持,各学院按照预算制予以申请并具体使用。 90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未来领军人物培育工程 实施方案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 国教育大会、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双一流”建设,提升研究生培养质 量,学校组织实施“研究生未来领军人物培育工程” 。以知行合一、德业兼修为目标, 开展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索,拓展研究生国际化视野,提升综合素质,培育各行 业、各领域的领军人才,促进我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科技、经济、社会紧密结合, 服务国家人才强国战略。 一、工作目标 研究生未来领军人物培育工程以课程教学和实践体验为核心环节,将爱国主义、 理想信念教育、中华传统文化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其中,强化研究生骨干的全球胜 任力、领导力、科技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进一步了解国情社情,培养一批理想 信念坚定、具有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心、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新时代要 求的未来领军人物,引导研究生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争做时代创新 人才。 二、主要内容 (一)开展体验式红色教学和企业调研 高标准选拔学员。学校每年选拔学业基础扎实、科研能力强的研究生党员骨干作 为培养对象。各学院结合实际工作及专业特点组织选拔学院培养对象。选拔名额向优 势特色学科倾斜。 组织团队素质拓展训练。以提升党员骨干的领导力、执行力、团队精神为目标, 组织开展系统化的素质拓展训练,加强学科交叉融合,熔炼团队。 组织开展体验式教学。校院两级每年组织赴红色革命教育基地开展体验式教学、 企事业单位和新农村建设调研,把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教育融入到实践育人的全过程。 (二)举办研究生创新创业工作坊 选拔高素质学员。各学院择优推荐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实践的学员参与工作 坊,经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确定学员资格。 91 遴选创新创业导师。邀请具备深厚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知名企业家、创新 创业先锋、创投人士、专家学者等精英作为研究生创新创业导师,与在校研究生分享 创新创业故事,解答创新创业困惑。 开设研究生创新创业工作坊。 工作坊课程坚持创新创业意识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 专业教育相结合,将课程讲授与实地体验相结合,剖析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组织赴创 新创业基地、孵化器等地调研参访,多角度感受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针对性地进行 系统化教育、个性化辅导,开发学员潜能。 三、工作要求 (一)丰富培育形式,加强平台建设。校院两级结合学科特点及研究生特点,制 订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开展多种方式的教育工作,丰富教育形式,引入校外相关教 育资源,汇聚社会力量,提升工作实效。 (二)做好工作保障,加大宣传力度。各学院应结合实际情况,将本工程纳入研 究生培养环节,进行相应学分认定。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研究生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92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为了科学、全面、客观地评价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促进研究生思想道德 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引导研究生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 于奉献,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研究生评优评先及其他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表现 1.热爱祖国,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有社会责任感, 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2.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心时事政治,不断提高政治 觉悟,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3.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关心集体,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二)业务学习 1.勤奋、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具有合作精神。 2.努力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独立思考,具有较强的科学 创新意识和良好的学风。 3.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科研实践,独立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严格遵守学术道德。 (三)遵纪守法 1.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能同违法乱纪的不良 现象做斗争。 2.讲文明,懂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 守学术道德,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提倡校园文明,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四)社会实践活动 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认真履职,热心服务,在同学中发挥先锋模 范作用。 (五)身心健康 93 积极锻炼身体,注重培养自身坚强的意志和品质。 (六)特殊贡献和奖励 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制定标准。 二、考核指标及权重 (一)考核内容及权重: 考核内容 考核权重 1.思想政治表现 0.2 2.业务学习 0.3 3.遵纪守法 0.1 4.实践活动 0.2 5.身心健康 0.1 6.特殊贡献和奖励 0.1 (二)考核主体及权重 考核主体考核权重 1.自我评价 0.1 2.同学互评 0.2 3.党支部、班委会评价 0.2 4.导师评价 0.2 5.学院研究生工作组评价 0.3 (三)考核标准 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组应根据学院的学科专业特点,以鼓励先进、促进成才、公平 公正为原则,自行制定本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对于曾受违纪处分的研究生, 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当年综合测评获良好以上的资格,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并公布。 三、考核的程序 1.各学院以党支部(班级)为单位组织研究生学习考核文件,进行个人总结、自 我评价并组织班级互评,每名研究生在自评基础上对班级其他研究生进行评议; 2.班主任、导师和学院研究生工作组分别对研究生进行评议; 3.由学院研究生工作组负责研究生考核结果的统计、审核,并将初评结果公示; 4.研究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研究生工作组申请复议; 94 5.学院研究生工作组审定,研究生工作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公布测评结果; 6.所有考核材料由学院研究生工作组备案、存档,学院研究生工作组将考核结果 汇总上报研究生工作部。 四、考核等级结果及比例 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分四等: 等级比例 优秀≤20% 良好≤40% 合格不限 不合格不限 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适用于在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95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科学精神和创新 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对研究生奖励的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为研究生奖励的基本条件,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具体实 施方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五条 设立以下研究生集体奖: 1.研究生先进班集体 2.研究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 3.研究生先进基层党组织 4.研究生优秀团支部 5.优秀研究生导学团队 6.科技竞赛优秀团队 第六条 设立以下研究生个人奖: 一、荣誉称号 1.三好研究生 2.优秀研究生干部 3.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优秀个人 4.研究生优秀共产党员 5.优秀研究生助管、助教、兼职辅导员 6.研究生优秀团员 96 7.研究生优秀团干部 8.优秀毕业生 9.优秀毕业生干部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博士生国家奖学金 2.硕士生国家奖学金 三、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博士生学业奖学金 2.硕士生学业奖学金 四、专项奖学金 1.北京交通大学知行奖学金(研究生) 2.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学术奖学金 3.北京交通大学奋飞奖 4.企事业单位捐助的奖学金 5.个人捐助的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奖励标准等详见《北京交 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 实施细则》。北京交通大学知行奖学金(研究生)的评选条件、奖励标准等详见《北京 交通大学知行奖学金(研究生)评选办法》 。 第八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学术奖学金评选条件、奖励标 准等详见《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学术奖学金评定办 法(试行)》 。 第九条 凡对国家、社会和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荣誉称号奖励评审与表彰 第十条 各类荣誉称号奖励评审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各学院成立研究 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由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研 究生工作组工作人员、导师代表及研究生代表组成。 97 第十一条 各学院须事先公布当年各类奖励的种类、名额、评定标准和相关具体 要求。具有参评资格的集体与个人根据各类奖励的评选条件,采取自荐与他荐相结合 的方式提出申请或推荐,各学院评审小组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复审并公示,然 后将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研究生工作部审核通过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二条 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市级先进班集体应从校级荣誉获 得者中产生。 第十三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及市级优秀毕业生每年毕业季评选, 其它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每年 10 月至 11 月评选。 第十四条 校级研究生先进基层党组织、研究生优秀共产党员评选以学校党委组 织部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优秀研究生助管、助教、兼职辅导员以学校研究生工作部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干部及优秀团员等评选以学校团委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分别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1.授予荣誉称号 2.通报表扬 3.颁发奖状或证书 4.颁发奖金 第十八条 个人获奖审批材料存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获奖集体和个人名单、主要事迹由校、 院两级以一定方式公布和宣传。 第二十条 学校支持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捐助设立奖学金,个人或企、事业单位 捐助的奖学金,可以用其指定的名称作为奖学金名称。个人或企事业单位通过与学校 教育基金会签订协议书的方式,明确评奖的具体要求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并一次性 投入一定金额作为基金,取其利息或每年按协议提供定量金额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一条 获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骗行为,学校将立 即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追回所发放的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 纪律处分;如评选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校级及以上处分,立即取消评先资格。 98 第四章 集体荣誉称号评选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校级研究生先进班集体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班委会的核心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布置 的各项工作,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2.班风良好,团结互助、文明礼貌、积极进取、弘扬正气、讲究诚信。 3. 班级学习气氛浓厚, 班级成员按规定修满学分, 按时进行开题报告和论文工作, 全班学习成绩和科研工作居所在学院前列。 4.积极开展研究生科技创新、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 5.班级成员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年度内没有违纪和处分记录。 第二十三条 校级研究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社会实践团队须为校级研究生社会实践团队。 2.社会实践项目具有连续性、创新性。 3.社会实践成果显著。 4.社会实践团队起到示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 校级优秀研究生导学团队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以研究生导师 (或导师组) 及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共同构成的导学团队为评选对象, 选树学术成果好(20%)、人才培养好(25%) 、学风建设好(25%) 、团队管理好(15%) 、 文化氛围好(15%)等“五好”优秀研究生导学团队。 第二十五条 校级研究生科技竞赛优秀团队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积极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大学生、“挑战杯”、“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 赛以及由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的“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 ,并 获国家级及以上奖励。 第五章 个人荣誉称号、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专项奖评选基本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个人奖均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科学道德,自觉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评选当年 8 月 31 日前无违法违纪 99 行为或处分已解除。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学习勤奋、刻苦,科研工作严谨求实,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积极实践,勇于创新,成绩优良。 5.学年综合测评优良。 第二十七条 个人奖评选条件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不同奖项的附加条件。 第二十八条 校级三好研究生须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1.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在各项集体活动中起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积 极参加科技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 2. 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程,学习成绩优良,本 学年课程平均加权成绩在 80 分以上,外语成绩合格,且其它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 75 分。 3.进入论文撰写阶段的研究生,论文进度正常,科学研究成绩突出。 注: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在取得博士学籍之前参加硕士生评选,取得博士生学籍 之后参加博士生评选;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按照博士参评,各学院制定具体参评 比例。 第二十九条 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须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1.承担党支部支委、班级班委、校院两级研究生会、三委会(研究生公寓文化建 设委员会,研究生伙食建设委员会,研究生网络文化建设委员会) 、兼职辅导员及研究 生社团等社会工作,任期满一年,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 较高威信,工作成绩突出,为学校、学院、党支部及班级做出贡献。 2.学习成绩良好,本学年课程平均加权成绩在 80 分以上,外语成绩合格,且其 它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 70 分,科研能力较强。 第三十条 校级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优秀个人须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1.积极参加校级社会实践项目,取得突出成绩。 2.在社会实践团队中具有团队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3.通过社会实践活动用所学的专业知识为基层、为群众解决了实际问题,做出了 贡献,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第三十一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须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100 1.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等。 2.在校期间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成绩突出,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优良。 3.正确对待就业,服从国家需要,就业过程中无违约记录。 第三十二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干部须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1.在校期间担任过党支部支委、班级班委、校院两级研究生会、三委会(研究生 公寓文化建设委员会,研究生伙食建设委员会,研究生网络文化建设委员会) 、兼职辅 导员及研究生社团等社会工作,任期满一年,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成绩突出, 做出贡献。 2.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3.在校期间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成绩优良,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优良。 4.正确对待就业,服从国家需要,就业过程中无违约记录。 第三十三条 奋飞奖。对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各铁路局 就业, 参加国家或地方基层就业项目, 应征入伍以及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授予 “奋飞奖” , 颁发荣誉证书。对部分到艰苦地区、重要领域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学校设立专项资金, 视其艰苦程度给予相应奖励(详见《北京交通大学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奖励实施细 则》)。 注: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甘肃、宁夏、新疆、云南、贵州、广西、西藏、青海、 陕西、四川、重庆;基层单位指县级及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小企业。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助的专项奖学金除满足个人奖评选基本条件 外,还须满足专项奖学金提供者要求的专项条件。 第六章 奖励标准及比例 第三十五条 奖励标准 1.校级研究生先进班集体 2000 元 2.优秀研究生导学团队 5000 元 3.校级研究生科技竞赛优秀团队 获得国家级科技竞赛特等奖或一等奖的团队成员,奖励金额 6000 元/队·学年; 获得国家级竞赛二等奖的团队成员,奖励金额 4500 元/队·学年;获得国家级竞赛三 101 等奖的团队成员,奖励金额 3000 元/队·学年。 4.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奖金 博士生 1000 元 硕士生 5.校级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优秀个人奖金 800 元 500 元 6.其他专项奖学金:按照专项奖学金协议书发放。 第三十六条 奖励比例 1.校级研究生先进集体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班级数的 30%。 2.校级研究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根据立项、总结评审结果进行评选。 3.校级优秀研究生导学团队的名额为 10 个。 4.校级研究生科技竞赛优秀团队根据每年获奖团队数进行核算。 5.校级三好研究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研究生总数的 15%。 6.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研究生总数的 10%。 7.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研究生总数的 10%。 8.校级优秀毕业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研究生总数的 5%。 9.校级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优秀个人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各实践团成员总数的 20%。 10.北京市三好学生、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名额以北京市通知为准。 11.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研究生总数的 5%。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学校签订培养 协议,以协议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102 附件 1:研究生评优评先流程图 个人评优评先 集体评优评先 个人总结、班级评议 班级总结 个人提出申请 班级提出申请 导师审核 班级讲评 班级评选小组推荐 学院研究生奖励评审小组审核 学院公示 学校研究生评优评先 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103 附件 2:企业或个人捐助专项奖学金名称及评选范围 1.宝钢优秀学生奖学金(全校) 2.汉能李嘉宁奖助学金(全校) 3.华为奖学金(电子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 4.交控科技教育基金(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5.方树福堂基金(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6.思诺奖学金(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7.竞业达教育基金(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 8.计算机学院秋琦奖学金(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 9.尖峰奖学金(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 10.和利时奖学金(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 11.杨爱芬奖学金(经济管理学院) 12.金融分会专项基金(经济管理学院) 13.都市交通专项奖学金(交通运输学院) 14.智瑾专项奖学金(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建筑与艺术学院) 15.万桥奖学金(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机械与电子控制工程学院) 16.中国港湾奖学金(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17.新联铁奖学金(机械与电子控制工程学院) 18.太原重工教育基金(机械与电子控制工程学院) 19.克诺尔奖学金(机械与电子控制工程学院) 20.越博动力教育基金(机械与电子控制工程学院) 21.电力节能奖学金(电气工程学院) 22.台达奖学金(电气工程学院) 23.九阳助学金(电气工程学院) 24.光宝助研奖学金(电气工程学院) 25.曹建猷学生奖(电气工程学院) 26.NLTC 绿色照明奖学金(理学院) 27.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奖(马克思主义学院) 28.东方毅奖学金(法学院) 29.瑞普创投奖学金(法学院) 30.龙图教育奖学金(法学院) 104 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基本生活需要,激励博士研究生勤奋学习、 刻苦钻研,从而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 号)和《学生资助资金管 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等文件精神,设置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并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 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除外) 。全日制脱产学习学生身份的确定以档 案按时转入我校为准。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基本奖助学金由助学金和奖学金两部分组成。 (一)助学金包括基本助学金和助研津贴,用于补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 (二)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研 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基本奖助学金的经费来源由财政资金、学费收入,以及学校统筹的其他 各类经费组成。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奖助动态调整机制。 第五条 奖助年限:本科毕业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最长为五年。其他博士 研究生最长为四年。 第二章 奖助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助学金资助标准为: (一)基本助学金为: 国家助学金拨款范围内的每生每月 1750 元; 国家助学金拨款范围外的每生每月 1500 元。 (二)助研津贴由导师承担。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应完成导师规定 105 的助研工作,具体要求及管理办法由导师确定。导师承担助研津贴的最低标准见表 1。 对于直博生、本硕博连读学生,导师提供 2 至 5 年级的助研津贴。 表 1 导师承担助研津贴标准 学科类别 工学 理学、经管 人文 标准(元/每生每月) 不低于 800 不低于 500 不低于 300 第七条 奖学金奖励标准如表 2 所示。 表 2 博士奖学金奖励标准 年级 等级 比例 奖励标准(元/生年) 一年级 学业奖学金 100% 14000 国家奖学金 40% 30000 一等学业 (其中国家奖学金按照国 二年级及 16000 奖学金 家当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以后 二等学业 60% 12000 奖学金 注:超出基本收费学制后,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减 10000 元。 第八条 奖学金名额分配。 以各学院博士研究生规模为基础,综合考虑培养质量、 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确定各学院最终名额。 第九条 获得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注册在籍的研究生。 第十条 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获得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二)学业要求由各学院结合学科特点,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十一条 如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 106 优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须按规定程序参加各学院评审 (以下荣誉或成果应为在研究生就读期间获得) : (一)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国家科技成果奖励署名获奖人; (二)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奉献爱心、服务社 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榜样性人物。 第十二条 已获得过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如再次申请奖学金,申报支撑材料不 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直博生入学当年享受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第二年可申请参评相应 年级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对于第二学年以硕博连读方式转入博士学习的研究生 以及本硕博生,博士入学当年可申请参评相应年级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直博生 第三年、本硕博和硕博连读学生在正式取得博士学籍后第二年可参评博士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定办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由主 管研究生培养和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 成员包括研究生院 (研 究生工作部)、 计财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 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 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 ,由 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 副院长、副书记、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及研究生代表等。学院评审委员会一般 不少于 7 人, 负责依据本细则制定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实施细则, 组织申请受理、 资格审核、资料审查、评审等工作。实施细则应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 在全院公布。 第十六条 博士奖学金每年 10 月份进行评定,由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国家 奖学金的评定实行申请制,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 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学院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公开答辩前,应将参评国家奖学金的 研究生情况进行公示。 107 第十七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奖学金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将奖学金获奖名单提交学校评审领导 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交名单审查汇总后,上报学校评 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 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 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每年评选完成后,于当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发放,并将研 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者,当年不具备申请奖助学金资格,可 取消或暂时停止其奖助学金发放,情节严重者学校保留追回其奖助学金的权利: (一)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二)学术行为不端者; (三)违反校规校纪者; (四)未经批准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注册者; (五)休学期间以及在学期间自行出国或出境者; (六)因各种原因学籍变动或导师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 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最长发放时间不超过第 五条规定的资助时间。 第二十六条 博士生导师应对博士研究生学习、科研工作进行管理、考核。学院 108 负责监督、检查导师助研津贴的划拨情况。导师有权根据博士研究生的科研业绩对导 师助研津贴进行动态调整,考核优秀的,可增加助研津贴;考核认定未能充分履行助 研职责的,可减少助研津贴,并依照第二十七条执行;对考核不合格的,按照第二十 四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导师不得降低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如确因考核未达要求需 降低助研津贴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学生本人并填写相关表格报所在学院。经学院审 核同意,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根据具体情况,经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讨论,同时按相应比例核减该生学校基本奖助学金的发放标准,并从次月开始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对导师降低津贴有异议者,在接到导师通知一个月内可 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资助期限前,博士研究生结束学籍(毕业或退学等,以学 籍注册状态为准) ,则自动停止奖助。 第三十条 研究生院会同计财处每学期末对导师助研津贴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对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将停止其下年度博士研 究生招生。 第三十一条 如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 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取消该生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上述行 为,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及证书。同时,视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基本奖助学金与国家助学贷款、 “三助” 、高水平论文奖励,以及学 校设置的其他各类专项奖学金等共同构成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上述相关奖 项的设置、申请执行《北京交通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 研究生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的实施细则》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奖 励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定向及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的费用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19 年 9 月 1 日开始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09 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和《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科教〔2019〕19 号)等文件精神,学校设置硕 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 脱产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定向、委培除外) 。全日制脱产学习学生身份的确定以档案按 时转入我校为准。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基本奖助学金由助学金和奖学金组成。 (一)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 (二)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研 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基本奖助学金的经费来源由财政资金、学费收入,以及学校统筹的其他 各类研究生教育经费组成。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奖助动态调整机制。 第五条 基本奖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最长时间不超过 其基础学制。 第二章 奖助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 600 元(一年按 10 个月发放) 。 第七条 奖学金奖励基本标准如表 1 所示。 110 表 1 硕士生奖学金奖励基本标准 等级 比例 奖励标准(元/生年) 国家奖学金 20000 一等学业奖学金 40% (其中国家奖学金按照国家当年下 达的指标确定) 二等学业奖学金 30% 8000 三等学业奖学金 30% 2000 12000 第八条 奖学金名额分配: (一)以各学院硕士研究生规模为基础,综合考虑培养质量、学校特色优势学科、 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以及各学院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比例,在基本 标准的基础上,动态确定各学院最终名额。 (二)对于选择本硕博培养方式的推荐免试研究生第一学年享受国家奖学金,其 他推荐免试研究生第一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不受学院 40%比例的限制。学校根据 当年总体招录情况确定各学院一等奖学金具体名额比例。 1.对于某学院,如果一等奖比例超过 40%,超出部分调减三等奖学金比例,原二 等奖学金比例保持不变。 2.对于某学院,如果一等奖比例不足 40%,不足部分调增二等奖学金比例,原三 等奖学金比例保持不变。 (三)第二学年按基本标准执行。 第九条 获得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注册在籍的研究生。 第十条 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获得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二)学业要求由各学院结合学科特点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参评国家奖学金要求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核心课加权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 40%, 且所修课程无不及格记录) 。 111 第十一条 如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 优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须按规定程序参加各学院评审 (以下荣誉或成果应为在研究生就读期间获得) : (一)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国家科技成果奖励署名获奖人; (二)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奉献爱心、服务社 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榜样性人物。 第十二条 直博生、本硕博和硕博连读学生,入学当年及第二年可申请参评相应 年级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定办法与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由主 管研究生培养和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 成员包括研究生院 (研 究生工作部)、 财务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 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 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 要领导任主任委员, 成员包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 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 副书记、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及研究生代表等。学院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 7 人,负责依据本细则制定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的实施细则,组织申请受理、资格 审核、资料审查、评审等工作。实施细则应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在全 院公布。 第十五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一)一年级学业奖学金在招生录取时确定,其中一等奖学金主要提供给校内外 推荐免试研究生,以及入学综合成绩名列前茅的研究生。 (二)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每年 10 月份进行。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一)对于一年级新生,在招生复试阶段启动国家奖学金的选评工作。综合考察 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考核评价情况和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评定结果于入 学当年 10 月份正式确定。 (二)对于其他年级在校生,每年 10 月份评定。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 112 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学院评审委 员会在组织公开答辩前,应将参评研究生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奖学金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将奖学金获奖名单提交学校评审领导 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交名单审查汇总后,上报学校评 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 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 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发放与管理 助学金在学期间按月发放,毕业注册后下月停止发放。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2、8 月不发。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于评定当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发放,并将研究生获得奖学 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奖学金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不限于)之一者,当年不具备奖助学金申请 资格,可取消或暂时停止其奖助学金的发放: (一)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二)学术行为不端者; (三)违反校规校纪者; (四)未经批准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注册者; (五)休学期间以及在学期间自行出国或出境者; (六)因各种原因学籍变动或导师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 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最长发放时间不超过第 五条规定的资助时间。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奖助学金。 113 第二十六条 享受奖助学金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正式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当月 (以学籍状态为准) ,原来享受的硕士研究生助学金自动终止。 第二十七条 如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 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取消该生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上述行 为,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及证书。同时,视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基本奖助学金与国家助学贷款、 “三助” 、高水平论文奖励,以及学 校设置的其他各类专项奖学金等共同构成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上述相关奖 项的设置、申请执行《北京交通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研 究生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的实施细则》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奖励办 法》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定向及委托培养研究生学习期间的费用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 2019 年 9 月 1 日开始施行。2018 级及以前研究生按入学当 年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14 北京交通大学知行奖学金(研究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潜心学术、 勇于创新,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设立“知行奖学金(研究生) ” (原校长 奖学金,以下简称“知行奖学金” ) 。 第二条 知行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日制脱产学习的 在校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除外) 。 第三条 知行奖学金的评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知行奖学金设知行奖和提名奖,经费由学校支出,奖励标准为知行奖 20000 元/人次,提名奖 10000 元/人次。 第五条 每年知行奖和提名奖全校名额共计 20 人,其中知行奖不超过 10 人。 第六条 知行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为: (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坚定,综合素质全面,诚实守信,道 德品质优良; (二)在校期间曾经获得过国家奖学金; (三)围绕“双一流”建设,取得至少一项下述标志性成果: 1.国家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署名获奖人; 2.发表 ESI 高被引论文或其他高水平论文; 3.在国家级科技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取得突出业绩; 5.拥有已转化或应用的发明专利; 6.校评审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标志性成果。 115 第三章 评定办法与程序 第七条 知行奖学金每年 4 月开始组织评选。 第八条 知行奖学金评选过程分为学院选拔推荐、申请材料公示、学校初评、学 校终评、典型事迹宣传等环节。原则上各学院、各优势特色学科(国家一级重点学科 按二级学科推荐)可分别推荐 1 名博士生和 1 名硕士生参加知行奖学金评选。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及研究生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学院设立知行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 成员包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委员、 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等。 第十条 学校设立知行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 成员包括研究生院、研工部、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等。评审领导 小组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相关事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具备申请资格;对于已获奖的研 究生学校保留追回其奖学金及荣誉的权利: (一)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二)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因各种原因退学者;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四)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者; (五)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者; (六)存在有损学校声誉等行为者; (七)其他特殊原因。 第十二条 已获得过知行奖学金(含提名奖)的研究生,如再次申请奖学金,申 报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116 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研究生 新生奖学金、学术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北京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研 究宣传的实施意见》、《北京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学术奖学 金评定办法》(试行),我校设立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所属六个二级学科研究生 新生奖学金、学术奖学金(亦称“双百奖学金”),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人才培 养后备军。为做好评定管理工作,结合我校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学术奖学金(“双百奖学金”) 由市财政出资设立,每年 9 月评审一次。新生奖学金旨在奖励北京高校马克思主义理 论专业优秀全日制研究生新生。学术奖学金旨在奖励北京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具 有正式学籍、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全日制、具有较强理论功底、学术成果突出的二年 级及以上优秀研究生。 我校获得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学术奖学金名额, 按照北京市当年分配的名额执行。 其中新生奖学金每人奖励 2 万元,学术奖学金每人奖励 3 万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新生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申请者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优秀全日制研 究生新生。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信仰马克思主义;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以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己任,熟读马列主义经典著作和中 国化马克思主义重要文献,入学综合成绩、表现优异;有一定学术科研经历(参加过 学术会议、主持或参与过科研项目等);博士生新生应有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理论 文章、期刊论文、专著等); 117 (五)因参加支教或担任学生辅导员等非个人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可申 请实际入学当年新生奖学金。 第四条 学术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申请者应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具有正式学 籍、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全日制、具有较强理论功底、学术成果突出的二年级及以上 优秀研究生。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信仰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 行为测评排名在班级前 60%;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纪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严守科学道德,学风严谨; (四)以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己任,熟读马列主义经典著作和中 国化马克思主义重要文献,专业成绩优秀; (五)具有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学术创新潜力,科研能力突出,有学术 科研经历(参加过学术会议、主持或参与过科研项目等); (六)有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理论文章、期刊论文、专著等)学术成果达到下 列条件之一:硕士生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北京日报、《求是》等主流媒体理论版 面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至少 1 篇理论文章,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至少 1 篇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南京大学)论文或北大核心期刊论文。博 士生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北京日报、《求是》等主流媒体理论版面以第一作者身 份公开发表至少 2 篇理论文章,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至少 2 篇中文社会科学引 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论文,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至少 1 篇 ISI 公布的社会 科学引文索引(SSCI)期刊论文。 (七)有社会实践经历,在读期间至少参加过一次社会实践或专业调研等活动, 撰写相关实践报告或调研报告。 (八)每名研究生在硕士或博士阶段,如第二次申请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学术奖 学金(“双百奖学金”),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2.有学术行为不端者; 3.违反校规校纪者; 4.未按规定时间缴费注册的研究生; 118 5.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6.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相应成立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学术奖学金(“双百奖学金”)评审 小组,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 评审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学术奖学金(“双百奖学金”)评 审实施细则;组织奖学金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资料审查工作;组织、协调、监督 学院评审工作;裁决学生申诉;上报学校备案等。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双百奖学金”每年 9 月评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研究生均有资格 申请。申请者应如实填写《北京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研究生“双百奖学金”申请 表》,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递交学校评审小组。 第七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学术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北京市有关规定和学校规定,杜绝弄虚作假。学校评审小组原 则上应围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以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考察评议。 第八条 学校评审小组在组织公开答辩前,应将参评研究生情况进行公示。公示 过后,组织公开答辩,申请人应进行不少于十分钟的个人陈述,并回答评委提问,评 委根据申请材料以及答辩情况投票表决,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评审过程中应充分 尊重学院基层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意见。 第九条 学校评审小组确定获奖推荐名单后,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的公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所在学校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学校评 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答复。 第十条 学校评审小组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将评审工作总 结材料和推荐学生的申请表、名单汇总表送报北京市评审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每年 11 月,北京市评审小组审定和批准获奖名单、经公示后表彰,市 评审小组办公室发放奖学金后,学校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119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获奖者如事后被发现在评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经市 评审小组办公室认定后,撤销获奖资格,收回荣誉证书和奖学金,并由学校按照有关 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学术奖学金(“双百奖学 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120 北京交通大学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引导 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在执行 国家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入伍优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奖励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我校已签署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以及自主创业的全日制 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委培生、国防生、企业定向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生、 在职研究生、非全日制学生除外。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对部分到艰苦地区、重要领域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学校设立专项资金, 视其艰苦程度给予 2000—40000 元奖励。 1.对西藏自治区专项招录的毕业生奖励人民币 40000 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项 招录的毕业生奖励人民币 30000 元;除专项招录外,其他非西藏生源毕业生到西藏自 治区、非新疆生源毕业生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或创业的,奖励人民币 10000 元。 2. 对非西部生源毕业生到西部, 除在重庆市或各省会城市以外地区就业或创业的, 奖励人民币 6000 元。 3.对非西部生源毕业生到呼和浩特、兰州、银川、南宁、昆明、贵阳、西宁就业 或创业的,奖励人民币 2000 元。 4.对西部生源毕业生到西部,除在重庆市或各省会城市以外地区就业或创业的, 奖励人民币 2000 元。 5.对毕业生到西部或东北地区就业,在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各铁路局工作的,在 原奖励基础上增加人民币 2000 元。 6.对毕业生到西部或东北以外地区就业,在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各铁路局县级及 县级以下生产第一线工作(含首次定岗县级以上,入职后二次定岗县级及县级以下且 确定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奖励人民币 2000 元。 121 7.对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奖励人民币 3000 元。 8.毕业生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就业或创业,奖励人民币 6000 元。 9.对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不含研究生支教团)、“三支一 扶”计划、教师特岗计划等基层项目,奖励人民币 3000 元。 10.对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奖励人民币 3000 元。 11.对其他在艰苦地区、重要领域发挥积极作用或在就业过程中具有突出影响力 的,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推荐,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奖励额 度。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我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校奖励: 1.申请时间 第一批申请截止时间为 6 月,第二批申请截止时间为 10 月,毕业生须在申请时间 前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学院。具体时间以实际通知为准。 2.申请材料 (1)《毕业生基层工作奖励申请表》一份;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 份,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需提供企业资质证明及创业情况说明; (3)毕业生派遣信息不详尽或在二次定岗后符合本细则奖励条件的,还需提供实 际工作所在地及工作年限相关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程序 (1)学院初审。学院按照文件要求,6 月上旬(第一批)或 10 月上旬(第二批) 前完成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初审,并上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2)学校复审。就业指导中心 6 月中下旬(第一批)或 10 月中下旬(第二批) 前完成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复审,按申请表流程完成校内相关单位审批,确定奖励学生 名单,同时建立档案。(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申请奖励标准审核执行。) (3)公示审批名单。就业指导中心及时公示审批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 学校原则上在公示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资金拨付工作,毕业生需保留 注册银行卡至资金拨付完毕。 122 第四章 宣传与管理 第五条 奖励政策宣传 学校、学院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工作,进行奖励政策 和典型事迹的宣传,营造毕业生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违约处理 获得基层工作奖励的毕业生必须认真履行就业协议,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 需要换岗而提前离开原工作单位外,不得擅自调换工作单位。违反规定者,学校有权 收回奖励金,其享受的其它优惠政策一并取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细则中,西部地区指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东北地区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第八条 本细则中,基层单位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小企 业。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交通大学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 号文件精神积极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实施意见》(校发〔2006〕3 号))废止。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123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维护北京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 好的校风和学风,本着依法治校、严格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 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原则) 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 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 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预科生。在本校学习的其他类型学 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 纪律处分与运用 第四条 (处分种类)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时,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可视其情节,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 (加重处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加重处分: 1.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24 2.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3.有违纪行为不向学校报告或者认错态度差的; 4.违纪后以威胁、欺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调查处理的; 5.对举报人、证人或其他人打击报复的; 6.屡次违纪或者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7.具有其他可以加重处分的情形的。 第六条 (从轻处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1.认错态度好、后果轻微的; 2.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3.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4.主动揭发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5.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的。 第三章 处分决定和程序 第七条 (处分依据) 学校依据公安、检察或司法等国家相关机关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违纪违规的 事实对学生进行处分。 第八条 (证据)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当事人的陈述; 5.视听资料;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8.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9.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125 第九条 (处分流程) 处分学生时,应当由学院或其他相关部门举证并由相关部门认定情节,提出处理 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复核,提出拟处分意见并报学校审查批准。 对学生作出的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时,应当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 分,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书应当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拟处分告知)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 告知学生或其委托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和 申辩。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听证申请) 拟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在报请校长办公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有要求 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可以在收到听证权利告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 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者已接到听证会议通知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的, 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三条 (处分期限)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应当对给予学生处分的设置处分期限,其中警告、严 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 6 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处分期自处分决 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满或学生毕业时自动解除,留校察 看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 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在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的处分期内,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处分。 学生在留校察看的处分期内,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再次违反校规 校纪、应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26 第十四条 (文书送达方式) 听证权利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 由学校工作人员将相关文书直接交给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并由学生或代理人在 回执上签收,即视为送达。 2.留置送达 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相关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 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可将相关文书依法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并由送达 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 学校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采取邮寄方式将需送达的相关文书邮寄给学 生本人。 4.公告送达 学校在学生本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三种方法均无法送达时,可将需送达的相关 文书的主要内容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自公告 之日起满 10 日即视为送达,处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 60 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章 申诉和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诉受理)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 具体详见《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 (校内申诉)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 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撤回申诉)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 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终止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教育主管部门申诉) 学生对申诉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27 第十九条 (未提出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 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处分细则 第二十条 (违反宪法)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其违法行为在本规定中有具体描 述和处分依据者,执行该规定;其违法行为在本规定中没有具体描述和处分依据者, 分别处理如下: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 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视情节给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五日以下(含五日)行政拘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五日以上 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被处以罚款,但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 扰乱社会、校园公共秩序者,分别处理如下: 1.组织、煽动闹事,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散布反动言论、传播谣 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在校园内从事邪教、封建迷信、非法传销活动或冒用宗教、气功等名义扰乱校 园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不听学校劝阻或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 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吸烟的,初犯者给 128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直接取消 其在校住宿资格;造成安全隐患、公私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 6.私拉电线、私自向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外引电线或在公共场所内向电动车充 电、使用或存放违章电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人员伤 亡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相关违纪情节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认定。 7.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规定,给国家、学校或他 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8.有酗酒、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影响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或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 至开除学籍处分; 10.其它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 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侵犯公私财物) 侵犯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1.偷窃、诈骗、盗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尚不够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除 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应当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1)作案价值在 500 元及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作案价值在 500 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窝赃、销赃、转移赃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污损公私财物,破坏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打架斗殴) 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斗殴,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分别处理如下: 1.对于肇事者和打架斗殴者的处分: (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首先动手打人等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凡参与打架斗殴并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3)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 动手打人或打架, 致使他人受重伤者,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29 2.对于组织策划者的处分: 策划、组织他人打架或聚集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 3.对于参与者的处分: 致使打架斗殴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在打架斗殴过程中,持械殴打他人的,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第二十五条 (计算机网络违纪) 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分别处理如下: 1.编制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 除学籍处分;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未经允许删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 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数据和应用程序者等,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 除学籍处分; 3.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 学籍处分; 4.利用网络传播煽动性信息、有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德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信息 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未经允许进入、盗用他人或组织的上网帐号、各类管理信息系统账号等,造成 不良影响的,除追回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盗刷他人校园一卡通,盗用价值在 500 元及以下者,除追回或赔偿损失外,视 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盗用价值在 500 元及以上者, 除追回或赔偿损失外,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有其他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 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 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者,分别处理如下: 1.在学生宿舍、公寓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住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 130 2.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 察看处分; 3.对发生婚外性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发生婚外性行为并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有猥亵、侮辱、窥视、滋扰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凡参与收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反动或淫秽信息或物品者,视情 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盗用他人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 至开除学籍处分; 8.拒绝、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教师或工作人员有侮辱、威胁 或其他侵害行为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转借学生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0.冒用、涂改、伪造证件或证明以及其他文件材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 除学籍处分;包庇、纵容或为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1.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恐吓信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 生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2.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给予警 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3.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作业、报告存在抄袭、实验数据存在伪造等行为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14.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 术秘密)等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视情节给予 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5.在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饲养宠物,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 16.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31 第二十七条 (违反请假、报到纪律) 未经请假离校或未按学校规定按时报到者,分别处理如下: 1.一周(含一周)以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2.一至两周(含两周)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两周以上,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退学。 第二十八条 (违反教育教学计划) 未经学校批准而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 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考试违纪)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分别处理如下: 1.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违纪及作弊情节按照《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认定。 第三十条 (再次作弊) 学生因考试作弊或严重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出现考试作弊或严重作弊 行为的,如其行为发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可加重处理,如其行为发生在留校察看期解 除后,则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学校应当移送相关国家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按 校规做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归档) 学校应当将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 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解释权限)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32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 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章程》 《北京交通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 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高职学生、 预科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 是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 , 处理学生申诉事务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 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 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班级、学号以及相关的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申诉人签名及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决定是否受理,并明确告知申诉人; 2.对受理的申诉,要求申诉材料真实、齐备。对申诉材料不真实、齐备的,应要 求申诉人限期予以补正;申诉人在限期内不予补正的由申诉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 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 出结论的,经学校相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 133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学校办公室、监察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教 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 加。与申诉事宜相关的单位或个人须回避。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向相关 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原处 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不当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 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撤 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要出具复查决定书。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复查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 的,可以送交学生的代理人、代收人签收,或者邮寄送达至学生指定的通信联络地址并 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 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 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终止复查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 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 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 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 本处理办法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134 北京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全面掌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 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 落实到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基础,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 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 要认定依据,保证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结 合民主评议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 定公正,同时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中诉苦、互相比困。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主动利用学生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采取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各级组成及工 作职能如下: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管理和监督全校的认定工作。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 135 工作。 3.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以 及各年级辅导员为成员,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工作。 4.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由班主任任组长,班主任助 理、班委会主要干部、各宿舍学生代表为成员,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且 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10%,负责本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 作。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应由年级辅导员为组长,成员一般包括班主任代表和各类学生 代表等,负责本年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本科生初次认定应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议, 本科生认定复核和研究生认定可以年级为单位进行评议。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 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年级)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 认定等级和认定依据 第六条 困难认定等级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七条 困难认定应依据如下致困因素,并根据因素的变化每年作出相应调整: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 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 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 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八条 量化各类致困因素,建立适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识别的认定模型。通过 学生申报家庭客观事实,将所有致困因素量化赋值,开展系统评价,根据认定得分情 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量化建议等级。通过民主评议、审核等环节,结合学 生在校实际消费状况,校验复核系统评价,确定学生最终困难等级。 第九条 学校认定指导依据和系统评价量化评分标准每年调整变化情况需向学生 及时发布。 第十条 原则上,特殊群体学生应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136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包括初次认定和认定复核两种类型,初 次认定面向首次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认定复核面向高年级已参加过初次认定的学生 进行。 第十二条 初次认定通常在 9 月中旬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1.政策宣传。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政策宣传材料和《北京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如实填写申请表,其家庭经济状况以学生实际填写 及承诺内容为准。同时在学校迎新网上做好相关政策宣传。 2.工作部署。新生入学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新生认定工作并发布家庭 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有关通知。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统筹部署本学院认定工作,分年级分 班级布置组织学生申请认定,确保学生全部知晓认定工作事项。 3.学生提交认定申请。根据认定工作要求,学生在规定日期内在网上提交认定申 请(含系统量化测评指标),并向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上交申请表等材料。 4.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认定评议。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收集申 请表,根据系统量化评价确定的困难量化建议等级,与了解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家 庭供给学生生活费用、学生本人日常消费等相关情况进行比对,通过民主评议确定初 步的困难等级,并由组长系统填报班级评议困难等级,辅导员根据班级认定结果,给 出本年级认定结果。 5.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议各年级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 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6.学院公示认定结果并上报。学院工作组确认审议通过本学院认定结果后,要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师生 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 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 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7.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议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审核通过后,报学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认定复核是每年 6 月份,对除毕业班以外的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进行的资格复查工作。 137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报困难认定复核申请,提交申请的学生应在申请中 明确是否需要调整复核等级。对于提出调整复核等级的学生应重点提交个人及家庭致 困因素变化的情况,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复核申请和掌握了解到的学生入校后日 常消费状况进行评议,给出复核认定等级。对于个人及家庭致困因素和在校日常消费 无明显变化,一般可继续认定原困难等级。以后各程序同新生认定程序。 对于新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新生),认定程序与新生相同。 第六章 工作要求和认定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示要求。各级单位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时,一般包括 姓名、学号和认定等级,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 第十五条 认定材料的管理。各级单位在完成本级别的认定工作后,须于 7 个工 作日将相关的认定材料整理归档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本人也应妥善保管个 人认定材料。初次认定的归档材料应包括每名通过认定学生的申请表及本院本学年家 庭经济困难认定汇总表;认定复核的归档材料应包括有困难等级调整学生的申请表及 本院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汇总表。 第十六条 学生应如实向学校提供家庭情况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 化情况并做出困难等级调整。学校和学院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 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者,学校依 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各类资助工作的基础;困难认定 结果,是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及社会相关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各类补助的 重要依据。各级认定单位、学生本人应充分重视该项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清河职业技术学院高职生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认定办法校发〔2017〕32 号文件同时废 止。 138 北京交通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51 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 180 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 干意见》(教财〔2015〕7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 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 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校园地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 职生、预科生) 、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四条 经办银行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我校校园地国家助学 贷款经办银行为中国银行北京高梁桥支行。 第五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 书面同意) ;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 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 139 (六)生活朴实,无高消费现象和浪费现象; (七)严格遵守国家、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 用所贷款项; (八)承诺向银行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名称、地址和真实有效的通讯方式,如有改 变应及时通知银行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授权学校将个人贷款相关信息提供给社会征 信机构,并可在出现违约现象时向社会公布; (九)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金额及用途 第六条 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8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 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2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 准总和低于 12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帮助贷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贷款学 生应严格按照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贴息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最长期限为学制加 13 年,最长不超过 20 年。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国家有关利 率政策执行。如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学生正常在读期间的全部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由本人支付。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按月支付, 开始时间为毕业后所逢的第一个月结息日。当贷款学生按照高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 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完毕有关手续之日后所逢的第一个月结息 日起自付全部利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可申请休学贴息。由 于学生违纪、留级等个人原因造成修业年限延长的,延长年限的利息按银行相应规定 由学生本人支付。 140 第五章 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及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 一次签订合同,贷款分年发放的办法。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 户,财务处扣除学生当年应缴费用后,将余额划入学生本人账户。 第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 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贷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复印件(复印文件一律 用 A4 纸) ; (二)本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等 内容; (三)经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四)未满 18 周岁的学生,须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并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贷款人贷款的同意书。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如下: (一)申请:学生本人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贷款申请,同时提供 第十三条所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初审:各学院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审查贷款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 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初审无误后,由学院将通过初审的贷款学生申 请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各学院报送的贷款材料,并将符合条件 的贷款学生的全部申请材料送交经办银行审核。 (四)签约:贷款申请经经办银行审查批准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经办银行 提供的贷款学生名单,组织贷款学生填写、签订贷款合同文本及贷款借据,并提交经 办银行。 (五)发放:经办银行在对贷款合同、贷款借据等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将首年 贷款统一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按照学生填写 的提款意向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上一学年未贷款的学生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必须于新学年开学后持办 理贷款所需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与当年新生一起办理,贷款期 141 限相应按照剩余学习时间加 13 年确定。 第十六条 因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不予贷款;在校期间,有重要 失信行为者不予贷款;如已申请贷款,在发生上述现象时终止其贷款。 第六章 贷款变更、回收、计息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终止 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十八条 在贷款期间转学和出国留学的学生,由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 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好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 或者在该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 学校才能予以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第十九条 在贷款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情况而不能正 常完成学业的学生,在经办银行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 措施后,或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向经办银行和院 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供毕业去向、有效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毕业后处于还款期间的学生,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将去向、就业 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按银行要求及时函告经办银行同时告知院 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整理汇总成毕业学生信息库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贷款归还、深造贴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在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 自主选择确定还本宽限期时长,还本宽限期最长时间为 3 年。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 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贷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贷贷款本息应在毕业后 13 年内还清。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 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实际使用期限计算 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必须向学校提供书 面证明,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及继续贴息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 142 理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手续。贴息期间的贷款利息仍由财政全额补贴。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应按照签定贷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 息。 贷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 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存入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 经办银行于约定还款日主动从账户中扣收。 第八章 贷款违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贷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约定期限、金额归还 贷款的,经办行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 并提前回收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 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二十七条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 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贷款银行可在不通知贷款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 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 身份证号码, 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因贷款学生违约致使经办银行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学生 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学生助学贷款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143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 顺利开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科教〔2019〕19 号)、《北京交通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的实施意见》(校党发〔2007〕24 号、校发〔2007〕34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用于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本专科 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各类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 第三条 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政府出资,按照一定比例拨付我校。 第四条 国家资助资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研 究生工作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务处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研究生 院、研究生工作部等负责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学院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 算分配建议方案,具体负责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对资金使 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各项资助政策的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 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 科生,每生每年5000 元。 (三)本专科生各类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根 据学校认定的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困难等级程度,学生分别享受不低于4000 元/年、3000元/年和2000元/年的助学金资助。 144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研究生(定向、委托培 养除外),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支持表现良好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研究生(定向、委 托培养除外)更好地完成学业。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年级 等级 比例 奖励标准(元/生年) 一年级 学业奖学金 100% 14000 国家奖学金 40% 30000 一等学业 (其中国家奖学金按照国 奖学金 家当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二年级及以后 二等学业 16000 60% 奖学金 12000 注:超出基本收费学制后,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减 10000 元。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等级 比例 奖励标准(元/生年) 国家奖学金 40% 20000 (其中国家奖学金按照国家 一等学业奖学金 当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12000 二等学业奖学金 30% 8000 三等学业奖学金 30% 2000 (六)研究生助学金。助学金包括基本助学金和助研津贴,用于补助全日制脱产学 习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除外)基本生活支出。 博士研究生基本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拨款范围内的每生每月 1750 元;国家助学金 拨款范围外的每生每月 1500 元。 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助研津贴由导师承担。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博士研究生, 应完成导师规定的助研工作,具体要求及管理办法由导师确定。对于直博生、本硕博 连读学生,导师提供 2 至 5 年级的助研津贴。 145 导师承担助研津贴最低标准 学科类别 工学 理学、经管 人文 标准(元/每生每月) 不低于 800 不低于 500 不低于 300 硕士研究生基本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600元(一年按10个月发放)。 (七)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 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 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 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 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 过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 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 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 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 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七条 学校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学校 应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 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 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学校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 146 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并鼓励企业、 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奖助学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 作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本办法所 列的资助资金管理相关实施细则执行,并纳入新的《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手册(本科生)》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手册(研究生)》《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手册(少数民族预科生)》 (以下简称《学生手册》)中。各职责单位每年跟随《学生手册》修订工作保有对各项 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细则按照国家政策作相应修改的权利。自各相关实施细则纳入《学生 手册》之日起,原《学生手册》涉及的《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校学发〔2013〕53 号)、《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学 发〔2013〕53 号)、《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各类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校 发〔2017〕33 号)、 《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校发〔2015〕 33号)、 《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校发〔2015〕33号)、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细则》(校学发〔2013〕53 号)、 《北京交通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校学发〔2013〕 53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3.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各类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4.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5.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6.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7.北京交通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147 北京交通大学 研究生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的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把立德树 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贯穿到研究生教育各领 域,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增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 做好我校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以下简称“三助一辅”) , 根据《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 (教研〔2014〕 6 号)、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教财〔2018〕1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 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是对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的相 应岗位,担任科研助理(简称助研) 、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管理助理(简称助管) 和学生辅导员的简称。 第三条 设置“三助一辅”岗位,符合研究生培养规律和全面能力培养的要求, 注重发挥和强化“三助一辅”对研究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功能,对学校的科研、教学以 及管理具有重要的支撑和补充作用。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 优聘用、定期考核、重在培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定向除外)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 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工部、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科技处、财务处 的负责人。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三助一辅”工作在能力培养、人力资源补充和助学助 困渠道等方面的多重作用,按照“培养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的原则,做好管理 体系建设、制度机制建设和资源配置工作,优先保证培养功能的充分发挥。 148 第七条 研工部负责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的统筹组织与协调。各设岗单位负 责本单位“三助一辅”工作的管理,开展“三助一辅”岗位申请、人员聘任、岗位培 训、工作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三章 助研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助研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从事科学研究,参与项目研发, 具体工作职责由导师或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要求确定。 第九条 助研岗位由导师和导师组根据科研实际自主设置,研究生均应参加助研 工作。各学院、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要以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以有利于研 究生成长成才和长远发展为目标, 合理安排研究生的助研工作, 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 系统的能力培养和训练。 第四章 本科生课程助教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 本科生课程助教是指研究生协助任课教师参与本科生教学工作,应随堂 听主讲教师课程,具体岗位职责限定为批改作业、组织教学信息反馈、组织讨论、实 验课的实验准备、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具体工作职责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习题课讲授、答疑、辅导等应由教师完成。 第十一条 为保证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助教工作质量,并使更多研究生得到锻炼, 每名助教每月工作量不多于 40 小时。教务处负责本科生课程助教岗位的审核、认定: (一)本科生课程助教工作量核定 1.必修、限选课程 (1)全校性公共基础课:数理类课程助教工作量原则上不多于课程学时数的 3 倍; 其他类别课堂人数在 100 人以上的, 助教工作量原则上不多于课程学时数的 2 倍。 (2)专业基础课:课堂人数在 100 人以上的,助教工作量原则上不多于课程学时 数的 2 倍。 (3)其余必修、限选课程:原则上助教工作量不多于课程学时数。 2.全校性任选课、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原则上不配备助教。 (二)本科生课程助教工作的管理 1.各学院根据课程助教工作量设置助教岗位,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标准,由教务处 149 进行审批。研究生助教招聘计划需要明确岗位目标、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对拟聘 研究生的要求等,所有岗位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 2. 每学期选课结束后由各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进行助教岗位的申请工作, 教务处对岗位审批后研究生可进行申请,且只限本学院研究生申请。 3.主讲教师、实验课教师、实验员和研究生助教的教学工作量不能重复计算,即 教师应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不得依赖于研究生助教。 第五章 研究生课程助教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助教是指研究生协助任课教师参与研究生教学工作,包括 协助做好课前准备、跟随听课、完成课堂考勤,组织学生进行小班研讨、集中答疑、 辅导习题等,掌握研究生学习状况并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协助批改作业、指导实验 操作、批改研究生实验报告,组织实习和社会调查等;协助开展课程建设等工作。具 体工作职责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第十三条 为保证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助教工作质量,并使更多研究生得到锻炼, 每名助教每月工作量不多于 40 小时。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课程助教岗位的审核、 认定: (一)研究生课程助教工作量核定 1.普通课程,按选课人数每 30 人设助教 1 名,助教工作量不多于课程学时数的 2 倍。 2.实验类课程,按选课人数每 20 人设助教 1 名,助教工作量原则上不多于课程 学时数的 3 倍。 (二)研究生课程助教工作的管理 1.助教岗位由各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按照教学任务需求和研究生培养工 作的需求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岗位工作量根据课程性质、作业量、上课人数等情况综 合确定,由研究生院进行审批。 2.各学院要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和学科特点,结合教学方法改革和教学工作 实际需要,对研究生课程助教工作提出要求。 3.任课教师应科学设计助教工作内容,从教学工作、研究生培养两方面提出要求 和进行考核。研究生更多参与课程教学准备,更多参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 工作等,加深对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了解教学工作。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安排或要求助教承担本应由主讲教师承担的工作。 150 第六章 助管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十四条 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各类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辅助 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设岗单位确定。 第十五条 助管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由各单位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 按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各单位须注重助管工作与专业学习的相关性,发挥好助管 对管理工作的支撑和补充作用,在适度发挥助管工作助困作用的同时,有效提升研究 生行政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增强责任意识。 第十六条 为保证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助管工作质量,并使更多研究生得到锻炼, 每名助管每月工作量不多于 40 小时。学校的二级单位可以申请设置助管岗位,二级单 位下属的单位及挂靠的单位一般不能申请设置助管岗位;各学院下属的实验室管理如 确有需求,可根据自身规模适量设置助管岗位。 (一)固定岗位 用人单位应根据常规工作需求设置固定助管岗位,助管岗位需明确助管工作职责, 于每学期初一次性申请,聘期为一学期。原则上聘用的助管研究生总数不超过人事处 核定的本单位在职管理岗位总数,以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二)临时岗位 承担全校性的临时性、紧急性工作任务时,可申请临时助管岗位,岗位设置时间 原则上为 1—8 周。 第七章 学生辅导员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辅导员是指研究生担任专职辅导员辅助工作,协助专职辅导员开 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辅导员岗位包括本科生兼职辅导员和研究生兼职辅导员。本科生、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分别按照《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 ,根据学院专职一线辅导员 缺编情况配备。 各学院要发挥研究生与学生身份相同、年龄相近、专业相通的优势,遴选政治素 质好、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力的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使得研究生在担任学生辅导 员的工作中同受教育、共同提高。 151 第八章 岗位申请与聘任 第十九条 申请“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学 校规章制度,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团结合作精神,责任心强,学习成绩优良,符合受 聘岗位的业务能力要求。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聘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 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应当征得导师同意。 第二十二条 凡课程考核不合格,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者,不得应聘助教、助管和 兼职辅导员岗位。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的申请与聘任工作在学校“三助”系统中进 行,具体程序如下: 1.每学期开学初,由研工部统一公布经审核后的助教、助管岗位设置数量、岗位 要求等信息。 2.应聘研究生应认真填写相关材料,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 3.设岗单位应依据岗位要求对申请学生进行遴选,确定聘用人员后,将聘用名单 报送研工部。研工部审核、汇总后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受聘助教、助管岗位的研究生须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协议书,明确 岗位职责、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岗位任务等。协议书由聘用单位留存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鼓励没有工作经历的博士研究生优先担任助教岗位。 第九章 岗位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各设岗单位应根据“三助一辅”岗位性质,在受聘“三助一辅”研 究生上岗前,对其进行分类指导与培训:设岗导师或课题组应按照因材施教原则,合 理安排助研研究生的工作内容,加强科学方法指导和研究能力培养;任课教师应加强 对助教研究生的指导,给予其有关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设立助管岗位的单位应承 担对助管研究生的指导职责,安排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助管研究生进行指导,要把助 管纳入后备管理人员考察和留用的重要渠道;学工部、研工部应将担任学生辅导员的 研究生纳入辅导员培训体系,根据其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培训,并将其纳入后 备专职辅导员考察和留用的重要渠道。 152 第十章 岗位考核 第二十七条 助教、助管设岗单位应在每月末对研究生的实际工作表现和工作量 进行严格考核,并于次月 5 日前将考核情况汇总并报送研工部。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工作中态度消极、工作责任感不足或出现其他不适应岗位要求 的研究生,设岗单位有权终止其工作,并停发岗位津贴。 第二十九条 受聘研究生中途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助教、助管、兼职辅导员 工作的,设岗单位可以解聘。 第三十条 学校每学期开展优秀助管、助教、学生兼职辅导员评选。 第十一章 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 第三十一条 助研的岗位津贴标准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任务量确定; 助教、助管的岗位津贴标准为 18 元/小时;担任本科生兼职辅导员岗位津贴按照实际 工作量核定并发放;担任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岗位津贴标准为 1000 元/月。对优秀的助 管、助教、兼职辅导员给予 800 元/学期的奖励津贴。 第三十二条 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承担;助管、 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由学校承担; 助教津贴由学校承担 2/3、学院承担 1/3,其中理学院数理公共基础课助教津贴由学校 承担。 第三十三条 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设岗单位每月上报实 际工作量,根据每月工作质量核定津贴,研工部、学生处据此制作津贴发放表报财务 处,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工部、研究生院、教务处、人事处、 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 设置与管理办法》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规范》同时废止。 153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发放办法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和《北京交通大学关于进一步完 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校党发〔2007〕24 号 校发〔2007〕3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细则 申请我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国家计划内统招生,原 则上临时困难补助的额度一般为每人每次不超过 1500 元,并按照学生不同困难情况分 为以下三个补助等级: 1.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因一些突发事情而无法维持上学的基本生活费用,通过个 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500 元。 2.本人生病医疗费用较高或者父母一方重病或者受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 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家庭经济出现危机,无法维持基本支出或生活费用,通 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500—1000 元。 3.本人重病或者父母一方病逝,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无法支付学生上学或看 病费用,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1000—1500 元。 二、申请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北京交通大学临时困难补助审批表》 ,附个人困难 说明。 2.班主任和辅导员签署意见。 3.院系党委副书记审核、签字,加盖院系公章。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发放。 学生申请审批同意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制作发放表。各院系将每次困难 补助的评定结果定期向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并将困难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 手里。 154 三、受理时间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第一周(寒暑假除外)受理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 四、有关要求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学生临时困难补助: 1.受校纪处分者,该年度不得享受临时困难补助; 2.有各种挥霍浪费、不合理使用补助行为者; 3.弄虚作假,编造家庭经济困难欺骗学校者; 4.虽然个人经济困难却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法自 2011 年 12 月 23 日起开始施行,此 前制订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155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 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全面 落实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 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 ,是指国家对应征入 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 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 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 ,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 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 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细则中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 、研究生的毕业生、在校生 和入学新生。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 、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按照在校期间每学年实 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本专科生最高额度为 8000 元,研究生最高 额度为 12000 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 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 偿。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 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156 第六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 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其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 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 、本科、研究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 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 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学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 助,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专升本毕业 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 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申请入伍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 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附件 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 ,一式两份) , 并于每年 9 月与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同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 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准确填写贷款基本信息,以便办理后续还款事宜。 (二)学校相关部门及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申请表Ⅰ》中学 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 (三)学校复核,为入伍学生建立档案,完成国家资助的报送工作,及时向学生 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 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 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 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校 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 157 育资助申请表Ⅱ》 (附件 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 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 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 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 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 10 月 31 日前,学校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中央部属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采取 “学 校先行垫付、据实结算”的办法,学校审核学生资格无误后完成资助工作,中央财政 据实拨付资金予以结算。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 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 办公室将被部队退回的学生姓名、毕业(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 防部征兵办公室,并通报至学校武装部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 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将被收回,并汇总上缴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 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 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在校 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征兵和教育部门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有对本实施细则按照国家政策修改的权利。 附件: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158 附件 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个人基本信息(由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就读高校 高校隶属关系 学历 专业 学制 年级 院系班级 学号 入学时间 出生年月 □中央 政治面貌 □地方 照片 身份号码 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 邮编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本人联系电话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由学生本人填写) 应缴学费金额(元)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本金(元) 贷款本金(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银行名称 贷款银行名称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159 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人户名: 开户银行地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 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高校审核情况 经审查,该同学应缴纳学费 学校财务部门 国家助学贷款 元。实际缴纳学费 元,实际获得 元。 审核意见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审查意见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元。 日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 金 元,利息 签字: 元(利息起止时间: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验、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士官), 入伍批准书号为: 签字: ,入伍通知书号为: 单位公章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学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或复印无效) ;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160 日 附件 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个人基本信息(由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申请类型 □退役复学 就读高校 (二选一) □退役入学 院系 出生年月 高校隶属 关系 专业 □中央 □地方 班级 身份号码 学号 照片 联系电话 现住址 就读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考入本校 年月 参加何种考试 考入本校 入伍时间 退役时间 服役前获得的最高 学历 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现阶段就读 学历层次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是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否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学制年限 剩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第二学年 学费(元) 第三学年 学费(元) 第一学 年学费 (元) 备 注 申请学费减免总 计(元) 第四学年 学费(元) 第五学年 学费(元) ※※※※※※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经确认, 为: 签字: 同志 。 联系电话: 年 月入伍服兵役, 年 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经确认, 签字: 同志 联系电话: 年 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单位公章 高校审核情况 经审查,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 财务部门 总计 元。 审核意见 签字: 单位公章 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 资助部门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减免学费 审查意见 签字: 单位公章 年,总计 年,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学校复核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 。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 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 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161 北京交通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科教〔2019〕19 号)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 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和年限 第三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 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经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 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 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 10 个省。艰苦边远地区 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 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 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 工作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 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 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 (社 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162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 第一线。其中,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 业生产第一线,因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县政府所 在地;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 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 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 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机场工作、飞机及列车乘务、房 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视为非艰苦行业,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中西部地区的重庆两江新区、兰州新区、陕西西咸新区、贵州 贵安新区、四川天府新区、湖南湘江新区、云南滇中新区、哈尔滨新区、长春新区、 江西赣江新区、河北雄安新区等 11 个国家级新区,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及堆龙德庆区东嘎镇、达孜区德庆镇属拉萨市 城区,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西藏自治区其他地区均符合补偿代偿工作地点要求。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 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 3 年以 上(含 3 年)。 第七条 补偿代偿的金额按照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 学贷款确定,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 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 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 实行补偿或代偿。 毕业生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高选择申请一种方式的补偿代偿资金,即在选 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时,不能选择教育期内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 其他年份申请贷款代偿。 163 第八条 本专科、研究生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 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含五年) ,且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教育 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 时间计算;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第九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 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 1/3,3 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我校毕业生, 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申请时间 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可分两批申请,第一批申请截止时间为 6 月底 前,第二批申请截止时间为 12 月底前。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申请时间前将学费补偿和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提交至所在学院。 (二)申请材料 (1)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附件 1) ; (2)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服务期限 3 年以上的就业合同书复印件两份; (3)就业工作地点证明(附件 2)原件两份,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还需填写“二 次分配就业证明(附件 3) ”两份。 (三)申请程序 (1)学院初审。学院按照文件要求,分别于 5 月底和 11 月底前完成对第一批和 第二批学生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别于 6 月底和 12 月底前完成前对学生申请 材料的复审,按申请表流程完成校内相关单位审批,确定拟推荐代偿学生名单,上报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为申请学生建立完整档案。 (3)公布审批名单。学校将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学生 名单批复后,及时公布审批名单并通知毕业生本人。 (4)在职在岗报送。获批补偿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需在每年 6 月底前将当年在职在 164 岗情况表(附件 4)报送学校,学校汇总后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资金拨付 学校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原则上应于十五个工 作日内返还给毕业生本人或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学校应将其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学校 应将代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四章 代偿管理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 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 3 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 位的毕业生,应及时联系学校,申请取消其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并将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 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归还国家 助学贷款、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 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 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有对本实施细则按照国家政策修改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165 附件: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就业工作地点证明 3.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4.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 166 附件 1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姓 名 性别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已签定的服务年限 本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家庭联系电话 QQ 号 月 日 出生 年月 政治面貌 毕业学校 年 学号 微信 家庭地址及邮编 银行卡账号 (优先在校使用的中行卡) 银行卡开户信息 (须精确到四大银行的支行:**银行**分行**支行)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须精确填写实际工作地点)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工作地点是否为县政府驻地 实际交纳 学费金额 申请 代偿金额 贷款金额 院(系)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交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代偿手续,最终核定代偿金额为人民币 单位公章: 年 元。 月 日 注:打印到一张纸上。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和贷款金额均为申请人最后学历相应学制规定年限内的金额。 167 附件 2 就业工作地点证明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 专业____ 年毕业学生________(学 号________)于_____年____月与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该毕业生工作单位的地址为________省(市、区)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 区)__________(镇,乡)__________村,属于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该毕业生从事 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工作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在单位服务年限为____ 年(大写) 。 特此证明。 学生本人签字: 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证 明 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168 附件 3 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 专业____ 年毕业学生________(学 号________)于_____年____月与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该毕业生现在实际在上述签约就业单位所属的___________________ 二次接收单 位工作,二次接收单位地址为________省(市、区)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 区)__________(镇,乡)__________村,属于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该毕业生从事 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工作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在二次接收单位服务年 限为____年(大写) 。 特此证明。 学生(签字按手印) : 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二次接收单位公章 证 明 人: 二次接收单位证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日 期: 期: 169 附件 4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 填报日期: 姓名 性别 民族 毕业时间 毕业院系 专业年级 身份证号 学号 家庭电话 银行卡号 月 月 日 日 微信号 QQ 号 (优先在校使用的中行卡) 家庭地址 已签订的服务 年限 现在工作单位 名称 现在工作单位 邮编 基层单位领导 姓名 年 本人手机 贷款 合同号 年 银行卡 开户信息 (须精确到四大银行的支 行:**银行**分行**支行) 家庭邮编 年 (具体到乡镇等基层单位) 代偿项目 代偿学费 □ 现在工作是第 几年 现在工作单位 地址 单位人事部门 电话 基层单位领导 电话 第 年 / 代偿贷款 □ 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简述: 本人签字(按手印) : 年 月 日 所在基层工作单位审核意见: 领导签字(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领导签字(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注:所有获得补偿代偿资格的学生,需在就业后连续三年于每年的 5 月底前,填写本表后寄回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若因学生未按时报送此材料而导致失去补偿代偿资格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170 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北京交通大学第十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 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 法律,遵守学术规范,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细则的 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在我国境内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 守学术规范,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校学位委员会),一般由二十五人组成, 任期二至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秘书一人。成员应当包括 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学、研究人员。参加学位委员会的教学、研 究人员,主要应当在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委员中教授名额不得少 于 2/3。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有关学位方面的日常 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设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院学位委员会)。院学位委员会各由 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设主席一人,秘书一人。委员从教授、副教授中遴 选, 对于有博士授权专业的学院,院学位委员会成员有博士生导师的名额应占半数以上。 第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171 4.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5.审批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6.研究处理学位争议; 7.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8.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及通过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9.组织开展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 10.负责与学位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院学位委员会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和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 2.审查研究生培养计划; 3.审议并作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4.审议并作出拟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5.审议并作出拟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6.审定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7.组织本学院硕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 8.组织本学院博士研究生的资格考试和论文中期检查; 9.组织本学院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10.根据指导教师条例,进行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工作及博士生导师招 生资格审核工作; 11.审查本学院申报、调整、撤销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材料; 12.提出撤销本学院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13.研究处理本学院与学位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校学位委员会于每年一月、四月、六月和十月召开会议,根据需要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 达到毕业条件,符合教务处和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的相关规定,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 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 作的初步能力,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远程与继续教育学 172 院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 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经各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后, 报教务处复审,由教务处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学士学位授予情况。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成人 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北京交通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 则》 、《北京交通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授予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工作细则》 。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达到培养方案所规 定的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 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专业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每年定期举行。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硕士学位课程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成绩合格。 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包括: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一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本校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 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 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组织学位课程考试: 1.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的门数、科目和考试要求不符合硕士生专业培养方案 规定的; 2.所学硕士学位课程仅是考查,未经考试的; 3.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满足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者。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 养环节,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73 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表明 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硕士学位的审批、评阅材料由各学院研究生秘书统一发放。 硕士学位论文需聘请本学科至少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评审,写 出详细的结论及学术评语。具体论文送审评阅由学院组织。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学院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有 3 人及以上组成,成员中一 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答辩委员会设秘 书一人,秘书应具有助教及以上职称的,且为我校正式职工。 论文答辩委员会在作出通过论文答辩和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 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 学院学位委员会。 对于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如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作出 决议,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论文答辩。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应有一半以 上为原答辩委员会委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半数以上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学 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 学位的有关事宜。 除涉密论文外,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应公开举行,论文答辩会应有记录。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由答辩秘书宣读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批的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3.由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如简历和来校后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 绩、论文发表情况、宣读导师推荐意见和评阅人评语; 4.由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5.答辩会参加人提出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 6.答辩会休会; 7.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主要议程为: 1)评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 2)讨论并通过决议书;进行表决; 174 3)答辩委员会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 8.答辩会复会,由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9.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时,必须在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学习的各门 课程,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进行。申请学位时,需提交下列 材料: 1.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审批材料一式两份; 2.成绩单两份(附在审批材料内) ; 3.硕士学位论文; 4.学位论文评阅书(原件、复印件各一套) ; 5.答辩决议书; 6.中文摘要。 第十九条 学院学位委员会应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 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院学位委员会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的应届毕业生, 要逐个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 决定。 学院学位委员会在就是否作出拟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方可 通过(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表决不能采用通信方式。会议应当 有记录。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学院学位委员会不再进行审核。对某些经 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的,经半数以上委员通 过,可以作出决定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条 我校硕士学位的审核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进行,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 准。对于学院学位委员会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不再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对学 院学位委员会虽通过授予学位但有争议的对象,校学位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 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 , 方得通过。表决不能采用通信方式。会议应当有记录。 对校学位委员会投票结果没有通过的硕士学位申请者,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 重新举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位授予细则请参阅《北京交通大学关 175 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实施细则》 。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 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专业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者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第二十三条 我校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定期举行。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完 成培养计划内要求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且所发表的研究成 果已达到相关要求的,可以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主义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的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 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第一外国语为英语者, 第二外国语可免修,第一外国语非英语者,第二外国语必须是英语。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完成专业培养方案 规定的各培养环节,且符合我校博士生发表论文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论文应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 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并反映作者在本 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 (或有一组论文组成)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审批材料由研究生院学位办统一发放。 在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 由学位办聘请三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 称的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同时还应由本学科负责聘请四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作为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其中至少应有两位本校以外的专家(须能够参加答辩 委员会)。 176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博士生通过全部课程考试, 完成论文工作后, 由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持进行。 博士生要求进行论文答辩,应由本人申请,导师推荐,经同行专家对论文评议, 论文评阅人同意答辩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由 5 人或 7 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 称的专家。应尽可能聘请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或其他专家。 成员至少应包括两位外单位的专家。导师不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主 席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秘书应为我校正 式职工,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审定,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除 涉密论文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应公开举行,论文答辩过程应有详细的记录。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 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 位委员会。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作出决 议,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应有一半以上为原 答辩委员会委员。如果答辩委员会未作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 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 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 议。 第二十八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 文答辩后,在申请博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学位审批材料两份; 2.成绩单两份; 3.博士论文; 4.学位论文评阅书两套(原件、复印件各一套); 5. 答辩决议书。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位委员会应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全部 材料,以确定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委员会。 对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学院学位委员会要 逐个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发表论文和学位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 核,作出相应的决议。 177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学院学位委员会一般不再进行审核。 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者,但经过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 格的,可以对论文作者作出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可以作出 允许在两年内补充与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重新申请学位或修改博士学位论文并对与论 文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行补充后重新答辩的决议。 院学位委员会在作出拟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通过的票数不得 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可通过。表决不能采取通信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校学位委员会应逐个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时,需召开会议,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 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通过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 可通过。表决不能采取通信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对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但经过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后 认为不合格的,交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协同指导教师,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之一,报校学 位办备案: 1.允许论文作者在两年内对其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对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成果进 行补充,重新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2.补充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成果,重新申请博士学位。 博士学位申请者最多可以在两年内重新申请博士学位两次。 第三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由答辩秘书宣读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批的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3.由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如简历和来校后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 绩、论文发表情况、宣读导师推荐意见和评阅人评语(如论文评阅意见书中有修改说 明的,需要进行修改说明介绍) ; 4.由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5.答辩会参加人提出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 6.答辩会休会; 7.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主要议程为: 1)评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 2)讨论并通过决议书; 3)进行表决; 178 4)答辩委员会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 8.答辩会复会,由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9.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六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称号。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作出特殊贡献、 有益人类福祉的;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对世 界和平与民族团结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学者、科学家,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由我校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 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名誉博士的名单应当公 布。 第三十三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工作将根据需要进行。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要举 行适当的授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被认定过严重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在申请学位时,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不予受理。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过程中有学术不端、作伪造假 等行为的,对未获学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获学位者,依法撤销其学位, 并注销其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于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不同意见的,学位获得者对于撤销其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在不授 予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公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自收到申诉或者异议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学位 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六条 除特定的外国语言专业外,学位论文及有关申报材料应以中文撰写。 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 论文摘要应为中文。用非中文撰写的学位论文,应附详细的中文摘要(硕士学位论文 的中文摘要不少于 3000 字,博士学位论文的中文摘要不少于 5000 字)。 第三十七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 学位的决定后颁发,证书时间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填写。学位证 179 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 明书” 。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建立研究生档案。档案材料包括: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录取登记表) 、研究生培养计划、学位审批材料、学位论文和 论文摘要、研究生毕业鉴定材料等。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由北京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 员会授权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180 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 严肃查处学术不端事件,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第 34 号令) 、 《高 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教育部第 40 号令) 、《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 律规范》 (科协发组字〔2017〕41 号)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 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8〕4 号) 、 《北京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 (校 发〔2016〕17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交通大学师生员工及以北京交通大学的名义从事学术 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学术 纠纷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做出认定结论。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学术委员会秘 书处。 第四条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部) 、 教务处、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工会、纪委、组织部 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 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 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 181 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 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 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以匿名形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将视情况予以受理;对 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 学校将根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直接举报或其他单位转交举报后 15 日内,应当 对举报材料进行讨论,并邀请事件相关单位人员列席,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程序的 决定。 第八条 对列入正式调查程序的决定,应当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向举报人 送达,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向被举报人送达。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向 项目资助方相关人员送达。 对不列入正式调查程序的决定,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正式调查程序开始后,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责成被举报人学术关系所 在单位的二级学术委员会牵头组成调查组。 调查组成员可由相关二级学术委员会负责人、被举报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具 有学术权威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组成。调查组成员原则不少于 5 人,必要时可聘请 校外专家共同调查。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资助项目方委派相关专业 人员加入调查组。其他没有学术归属单位的被举报人由学术道德委员会成立调查组进 行调查。 第十条 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合作研究、亲属或师生等关系的,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182 第十一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 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第三方 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验证。 第十二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 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 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能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第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如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且该争议可能 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进入正式调查程序后的 30 日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 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 理由、调查结论等,并及时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结论需包含是否构成学术不 端,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道德委 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 的作用。 第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 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六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后及时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调查 组负责人的汇报,在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研究,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以 及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产生后果的严重性等做出书面认定结论,并向有关单位提出工 作建议。 第十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183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 理 第十八条 对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涉及教职工、兼职教师、博 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的,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商相关单位提出拟处理 建议;涉及本科生的,由学生工作处(部)和教务处商相关单位提出拟处理建议;涉 及研究生的,由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商相关单位提出拟处理建议;涉及曾在我校 取得学位的,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商相关单位提出拟处理建议;涉及成人高等学历教 育学生的,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商相关单位提出拟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在校学生的,其处理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学 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涉及其他人员的,按下述条款执行;对于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学 生,如果发现其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并且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 的,可做出撤销学位处理,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教职工的,应视行为性质和情节,给予下列 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三)商项目委托单位,终止或撤销相关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 格; (四)撤销相关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五)终止当前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岗位晋级评聘,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报 资格; (六)取消已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七)辞退或者解聘; (八)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北京交通大学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微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 184 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或兼职资格等。对于在北京交通大学开展研究的博士 后人员,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其指导教师应根据情节,给 予下列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工作建议,相关单位提出拟处理 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决定涉及学位的报校学位委员会。 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提出处理建议的牵头单位制作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 处理人。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处理决定书的,学校应当在相关网站或 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 15 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事件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后, 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将材料移交纪委、组织部等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可 通过一定方式做出情况说明。 185 第二十八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 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虚假举报。对于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属于本校人员 的,学校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 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 核 第三十条 举报人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学生的,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时, 按照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时, 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 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本校教职工的, 向学校教代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节委员会提出,由委员会协调相关单位处理,相关单位 提出复核意见;举报人为非本校教职工的,向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 受理。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 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交通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 办法》同时废止。 186 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 若干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学位授予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对博士研究 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预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是切实检查博士学位论文工作、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重 要环节,由学院及学科负责组织、落实此项工作。 1.预答辩小组 博士学位论文初稿完成后,经导师审阅同意,向所在学科提出预答辩申请。由学科 组织同行专家 3~5 人组成预答辩小组,预答辩小组成员主要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 务的专家组成,副教授担任专家须具有博士学位。预答辩小组设组长 1 人。博士生本人 的指导教师须参加其学位论文预答辩,可就论文内容提问,但不作为预答辩小组成员。 2.预答辩程序 预答辩小组应对博士学位论文初稿、开题报告等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充分的预审。 预答辩会包括: (1)论文报告:博士生按学位论文答辩的方式进行报告及回答问题。报告时间不少 于 30 分钟。 (2)论文评价:预答辩小组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学术水平、论文工作量、理 论和实验研究的理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等做出评价。 (3)提出修改意见:预答辩小组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修改意见,填 写《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 3.预答辩结论 (1)合格:预答辩合格者,根据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完善、定稿并由导师审 阅后,提出正式答辩申请(附《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并进行学位论文匿名 送审。 187 (2)基本合格:预答辩基本合格者,需根据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必要的补充、修 改,经导师审阅同意后(需同时提交修改报告,导师签字),提出正式答辩申请(附《博 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并进行学位论文匿名送审。 (3)不合格:预答辩不合格者,必须根据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全面修改,经导师 审核同意后,重新组织预答辩。 二、博士学位论文匿名送审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送审的初审在各学院进行,通过后到学位办进行资格审核。主要 审核博士生是否完成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各环节以及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是否符合博士 学位论文答辩要求。导师在匿名评审中可提出须回避本次学位论文评审的专家(或学校) 名单(不得超过 3 名)。 1.审核内容: (1)学习年限、课程与学分 见《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2)必须满足博士开题 1 年(含)以上 (3)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匿名送审要求:符合《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的条件,提交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在期刊(不含会议论文)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正式 录用通知(含发表卷期号),其中已公开发表的 A 类学术论文至少 1 篇见刊或 B 类学术 论文至少 2 篇见刊,An5 类学术论文必须见刊且以科技处公布或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 所(以下简称中信所)的检索结果为准,可办理学位论文匿名送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有效论文必须全部见刊。 (4)相关说明 本规定中“公开发表”论文是指已经正式发表且已经刊出的学术论文。EI 检索论文 应以我校科技处公布或中信所的检索结果为准。 本规定中“录用通知”(不含 An5 类论文)是指学术论文已被期刊正式录用但尚未 刊出,该刊物编辑部开具的注明卷期号的书面证明盖章原件。 2.审核程序 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时,需提交的纸质材料: (1)《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须填写详细的预答辩意见,不够可另加页, 预答辩结论要填写。 (2)《博士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报告》首页,须导师签署意见。 188 (3)《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须导师签字、学院学位委员会 主席签字。包括: ①博士学位论文公开评阅人不得少于 4 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如果其 中有副教授担任专家必须是博士生导师; ②评阅人中至少 2 名应为校外专家,且不在同一单位; ③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人选由申请人导师提出。 (4)《在校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论著及获奖情况》(一式四 份),其中发表学术论文只填写第一署名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均为北京交通大学,申请 人为第一作者、或其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且申请人为第二作者的情况。 (5)公开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有效论文原件,及每篇学术论文复印 件各四份。其中一份复印件包括封面、目录和该篇正文,另三份复印件只提交正文,分 别隐去申请人和导师姓名。所有复印件均需双面复印。 (6)博士学位论文 3 本,须隐去申请人和导师姓名,无后记、附言、致谢,在学 期间发表论文情况不标注姓名,只标注第几作者。 (7)《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其中匿名评阅书三份,公开送审评 阅书份数与《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中填写的专家数一致。 对符合以上条件申请者,学位办发放《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学位审批材料》一式两份。 3.匿名送审时效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一般在 2 个月内(寒暑假顺延)完成。匿名送审期间申请人 不得询问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及其他情况。 4.匿名送审意见反馈 申请人在匿名送审期间可登陆“研究生院主页—博士论文匿名送审信息查询”栏中 查看结果反馈情况,如 3 份匿名送审意见已全部返回,研究生院将通知学院研究生科领 取评审结果,申请人到学院研究生科领取。 三、博士学位论文送审结果处理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送审的评阅结果中,若出现论文总体评价为不合格,则重新送审 时须提交修改后的 3 本博士学位论文。若论文总体评价为合格及以上,分不同情况按如 下规定处理: 1.匿名评阅意见 3 份均为“A”,同意举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189 2.匿名评阅意见中如有 1 份或多份为“B”,申请人要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对 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向校学位办提交有导师签署意见的《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匿名评阅意见的修改说明》,方可举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3.匿名评阅意见中如有 1 份或多份为“C”,申请人要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对 论文进行较大修改,修改后向校学位办提交有导师和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分别签署意见的 《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意见的修改说明》及相应份数的修改后博士学位 论文(附上隐去申请人和导师姓名的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意见的修改说明),由学位 办重新聘请外单位专家评阅。 4.匿名评阅意见中如有 1 份或多份为“D”,申请人要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对 论文进行重大修改,修改后向校学位办提交有导师和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分别签署意见的 《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意见的修改说明》 及 3 本修改后博士学位论文 (附 上隐去申请人和导师姓名的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意见的修改说明),由学位办重新聘 请 3 位外单位专家评阅。 5.第二次学位论文匿名送审评阅意见均为“A”、“B”时,可举行博士学位论文 答辩;如评阅意见出现“C”、“D”等情况时均需重新匿名送审 3 份。 6.第三次学位论文匿名送审评阅意见仍然出现“C”、“D”等情况时,不再举行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按博士生结业处理。 7.若第三次学位论文匿名送审的 3 份评阅意见中仅有 1 份为“C”或“D”二者之 一,且申请人对评阅意见有异议,在收到评阅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经导师同意, 可以提出申诉。对于超过最长修业年限(8 年)者,不再接受申诉。 申述程序如下:申请人填写《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意见异议申诉 书》,经导师签字同意后,所属学院组织召开学院学位委员会,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对 申诉的学位论文做出如下结论之一:①同意答辩,②修改后再匿名送审,③不同意答辩, 按结业处理。 学院应保留相应的记录,并向校学位办提交由院学位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的《北京 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意见异议申述结果意见书》一式四份,学院、导师、 申请人、校学位办公室各执一份。 备注: 关于评阅意见 A、B、C、D 的说明 A: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按评阅意见做出修改,同意组织答辩 B: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但需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后方可 190 答辩 C:距离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有一定差距,需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后,另请专家评 阅(申请人修改不少于两个月后重新匿名评阅) D:没有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不同意答辩(申请人修改不少于四个月后重新 匿名评阅) 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申请和审核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送审通过后,申请人按专家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 完善,经导师审核定稿,在规定时间内(答辩前 3-5 天,申请人同时在“研究生院主页 —博士生答辩信息提交”栏内录入答辩信息)向所在学院提出答辩申请,经导师、学院 审核、学校学位办审批后,方可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会。 2.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成员由 5 或 7 人组成,成员须参加过博士生本人的预答辩或评阅过其博 士学位论文。成员中应至少含 2 位外单位专家。 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原则上应为博士生导师。论文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 1 人,秘书应为我校正式职工,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申请人导师列 席答辩会,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或秘书。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审定,并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3.答辩程序 (1)答辩秘书宣读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批的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3)答辩秘书介绍申请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和在校期间的思想 政治表现、学习成绩、论文发表情况,宣读导师推荐意见和评阅人评语(如论文评阅意 见书中有修改说明的,需要进行修改说明介绍)。 (4)博士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报告时间为 30 分钟左右。 (5)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答辩时间不少于 30 分钟。 (6)答辩委员会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决议书, 答辩委员会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 注释: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 191 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方可作出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 议;未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为未通过。论文答辩未通过 的申请人,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作出经修改论文后可重新答辩的 决议。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应有一半以上为原答辩委员会成员。重新答辩须在学 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对于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不再组织答辩,按结业处理。 自决议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逾期不再受理。 (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决议。 五、博士学位审核 1.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 学院学位委员会应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全部材料(公开发表 的有效学术论文必须见刊),以确定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提交校学位委员会。 院学位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而且通过的票数不得 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可通过。表决不能采取通信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院学位委员会不再进行审核。对经答辩 委员会通过的博士学位申请者,但经过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允许 在两年内继续研究、修改论文,重新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申请博士学位,院学位委 员会应有明确决议。自决议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逾期不再受理。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校学位委员会应逐个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 需召开会议,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 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而且通过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可通 过。会议应有记录。 对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但经过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后认 为不合格的,交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协同指导教师,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之一,报校学位办 备案: (1)允许申请人在两年内对其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补充学位论文相关成果,重新 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的匿名评审。 (2)补充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成果,重新申请博士学位。 192 上述意见自决议之日起计算,2 年内有效,逾期不再受理。博士学位申请者最多可 以在 2 年内重新申请博士学位 2 次。 六、博士学位授予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七、学术道德规范 博士生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如有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 术不端行为,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并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规 定进行处理。已授予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收回学位证书。 八、博士学位申请及授予材料的保存和归档 1.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学位审批材料 2 份 2.研究生成绩单 2 份 3.博士学位论文(简装本 1 份,精装本 5 份) 4.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原件、复印件各 1 套(若评阅专家有提出修改意见的,需 附上导师签字的修改说明原件、复印件各 1 套) 5.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原件、复印件各 1 份 6.北京交通大学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登记表 2 份 二○一三年一月七日 193 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 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北京交通大学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 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水平是培 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各学院根据《北京交通大学论文分类办法(试行)》(校科发【2010】33 号)的 有关内容,组织专家讨论形成对博士生发表论文要求的初步意见,研究生院依据“不 降低标准、重质量不重数量以及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本原则,对不同学科提出了相 应的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发布执行。 一、发表论文要求 1.工学门类 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 An3 以上论文不少于 1 篇; (2)公开发表 An4 或 An5 论文不少于 2 篇; (3)公开发表 B 类(CSCD 核心)及以上论文 3 篇,其中至少有 1 篇 An 类论文。 注:发表在《北京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 《都市快轨交通》和 EI 会议检索论文可以计作 B 类论文,且和 ISTP 收录的国际会议 论文只能计作 1 篇。 2.人文社科类: 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 As 或 An3 以上论文不少于 1 篇; (2)公开发表 B 类(CSSCI 核心)及以上论文 2 篇,其中至少有 1 篇 A 类论文; (3)公开发表 B 类(CSSCI 核心)及以上论文 3 篇。 194 注:发表在《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和 EI 会议检索论文可以计作 B 类论 文,且和 ISTP 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只能计作 1 篇。 3.理学: 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 An1 类论文 1 篇; (2)公开发表 An3 类论文 2 篇;或公开发表 B 类(CSCD 核心)及以上论文 2 篇, 其中至少有 1 篇 An2 类论文; (3)公开发表 B 类(CSCD 核心)及以上论文 3 篇,其中至少有 1 篇 An3 论文或 有 2 篇其他 An 类论文。 注:北京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EI 会议检索论文可以计作 B 类论文,且 和 ISTP 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只能计作 1 篇。 二、说明 1.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均需以北京交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 且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直接相关;博士学位申请者为第一作 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应为该生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有 1 篇博士生为第一作者 论文。 2.本规定中的 A 类、B 类论文的分类方法以《北京交通大学论文分类办法(试行)》 (校科发[2010]33 号)为依据。 3.学院学位委员会可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需经院学位委员 会主席签字后到校学位办公室备案,作为博士学位论文审核的依据。 三、本规定自 2011 级博士研究生开始实施。2010 级及之前博士研究生 既可按照原标准执行,也可按照新标准执行。 四、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195 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 发表学术论文的补充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第十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水平是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 重要标志之一,第十二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对不同学科提出相应的博士研 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为了鼓励博士生多投稿高水平学术期 刊,经第十三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 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做了补充规定,现予以发布执行。 一、对 A 类论文认定的补充规定 学术论文公开发表时, 刊登其学术论文的期刊应是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供、 学术论文发表年 JCR 公布的 SCIE、SSCI、 A&HCI 收录期刊; 或学术论文已被 SCIE、 SSCI、 A&HCI 检索系统收录。 向 JCR 公布的 SCIE、SSCI、A&HCI 收录期刊投稿并被录用的学术论文,在正式发 表时,刊登其学术论文的期刊已不是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供、学术论文发表年 JCR 公布的 SCIE、SSCI、A&HCI 收录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也没有被 SCIE 检索系统收 录,该学术论文级别计作 B 类论文,论文作者须提供录用时间的相关证明。此规定自 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人文社科类发表学术论文补充规定 原人文社科类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继续执行,但如果只在光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 报理论版等报纸全文发表的理论文章作为学术成果,虽被等同于 As 类论文,还要求增 加公开发表 B 类期刊学术论文至少 1 篇,B 类期刊不包括 CPCIS(原 ISTP)检索论文 及 CPCI-SSH(社科及人文会议录引文索引)检索论文或 EI 检索的会议论文,此规定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此规定发布之日起至 2015 年 7 月 1 日前的过渡阶段,只 有光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理论版等报纸上全文发表理论文章作为学术成果的博士生, 送审前须交学院学位委员会对其学术成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匿名送审。 三、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196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 发表学术论文的补充要求 (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引导和促进博士研究生在 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在《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 术论文的要求》(以下简称新标准,2013 年 1 月第十二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次全 体会议通过)基础上,对人文社科类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提出了补充要求,经第十三 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执行。 一、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按照新标准(2013 年)发表论文的补充要求 在《光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理论版)上全文发表不少于 4000 字的理论文章 1 篇,计作 1 篇 As 类论文,可以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如仅在《光明日报》 (理论版)、《人民日报》(理论版)上全文发表不少于 2000 字的理论文章 1 篇,须 增加公开发表 B 类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至少 1 篇,B 类期刊不包括 CPCIS(原 ISTP) 检索论文及 CPCI-SSH (社科及人文会议录引文索引) 检索论文或 EI 检索的会议论文, 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送审。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2010 级及以前入学的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按照旧标准(2002 年)发表 论文的补充要求 (1)在《生产力研究》、《物流技术》、《中国国情国力》和《综合运输》期刊 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国际会议 ISTP 检索论文,只能计作 1 篇。此规定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在 2016 年 7 月 1 日前的过渡阶段,仅在《生产力研究》、 《物流技术》、 《中国国情国力》和《综合运输》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国际会议 ISTP 检索论文, 须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其学术成果,同意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送审(过渡期内,在 校学位会投票前学位办将对这种情况单独说明)。 (2)博士生按照旧标准申请博士学位时(学院学位会审核前),须增加公开发表 B 类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至少 1 篇,B 类期刊不包括 CPCIS(原 ISTP)检索论文及 197 CPCI-SSH(社科及人文会议录引文索引)检索论文或 EI 检索的会议论文。此规定自发 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北京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198 关于博士生在《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 发表论文认定为有效论文的通知 为了鼓励博士生撰写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提高《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 的转载率,进一步扩大我校学报在学术界的影响力,经北京交通大学第十二届学位委 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我校人文社科类学科的博士生在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 (社科版)发表论文认定为有效论文。 博士生发表在《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和 EI 会议检索论文、ISTP 收录 的国际会议论文只能计作 1 篇有效论文。 199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奖励办法 (试行) 为支持和鼓励我校研究生撰写和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 不断提高,根据当前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学校决定调整“研究生发表论文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资助研究生发表论文的版面费改为对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 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1.奖励范围: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北京交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 发表的高水平论文。 2.以下情况不在本奖励范围之内: (1)同一个人,将同一项成果在校内以多种身份申请并获得奖励; (2)获得过研究生创新基金二类、三类资助的博士生发表的学术论文。 3.奖励标准: (1)以 review 或 article 形式公开发表在《nature》、《science》上且被 SCIE 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12 万。 (2)在学科影响因子前 5%(含)SCIE 或 SSCI、AHCI 收录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每 篇奖励 9000 元;在学科影响因子前 5%(不含)和前 20%(含)之间的 SCIE 或 SSCI、 AHCI 收录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 6000 元;在学科影响因子前 20%(不含)和 前 50%(含)之间的 SCIE 或 SSCI、AHCI 收录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 3000 元; 在学科影响因子位于后 50%的 SCIE 或 SSCI、AHCI 收录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每篇奖 励 1800 元。 被 EI 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 600 元 (以中国科学信息研究所检索到为准) 。 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哲学研究》、 《经济研究》、《法学研究》、《中国高教研究》、《文学评论》、《历史研究》、 《管理世界》、《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上全文发表或被其全文转载的学术 论文和理论文章,每篇奖励 1800 元。 200 二、相关说明 1.论文分类按照《北京交通大学论文分类办法》(校科发[2010]33 号)的规定 执行。奖励标准依据《北京交通大学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资助与奖励办法》校科发 [2011]50 号、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水平学术论文奖励与支持办法(试行)》 校科发[2011]51 号,将现金奖励部分增加一倍发放给研究生(奖励按学术贡献分配)。 2.研究生院每半年(5 月、11 月)进行一次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的统计工作。 研究生可凭由导师签字认定的录用通知、缴费发票和论文发表样稿到研究生院进行登 记备案,统计工作结束后,计财处按照奖励金额打入研究生的账号。如发放奖励金额 时研究生已毕业,可由其指导教师指定人员代领。 3.EI 检索论文以中国科学信息研究所提供给我校科技处或研究生院的清单为准。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发表论文专项资金资助办 法》同时废止。 5.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201 北京交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评选办法(修订) (北京交通大学第十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和激励在学研究生的创新精神,促进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的脱颖 而出,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北京交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 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 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校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校级优秀博士、 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部署评选工作; 2.组织复审和审定工作; 3.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4.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二章 评选数量和条件 第四条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优秀博士学位 论文不超过上一学年度博士学位授予人数的 5%,并向优势特色学科和曾获全国优秀博 士学位论文的学科倾斜,对于学科排名靠前的一级学科,可给予附加名额。优秀硕士 学位论文不超过 100 篇。 第五条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范围 1.参评论文为本年度申请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且答辩评定等级为“优秀”; 2.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的作者所撰写 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不在评选范围之内; 3.涉密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不在评选范围之内。 202 第六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 (1)选题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2)在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前沿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发现,有所前进,独立 提出新的见解,研究成果较为突出; (3)材料翔实,逻辑严谨,表述规范。 第七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 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材料翔实,逻辑严谨,表述规范。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程序 1.学生申请或导师推荐; 2.各学院组织初选,按照不超过学院当年获硕士学位总数 5%的比例确定初选名 单(具体名额由校学位办公室根据学年度获学位人数按比例下达),经学院学位分委 员会审议、排序后,于规定时间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3.校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初选论文进行复审;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确定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 第九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程序 1.学生申请或导师推荐; 2.各学院组织初选,按照授予博士学位人数的 10%推荐,可根据情况要求校外专 家参加分委会初选,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议、按学院统一排序后,于规定时间报送 校学位办公室; 3.学校设立专家组(由学科代表、研究生院主管院长、主管校长、校外专家等组 成);专家组对分委会推荐的前 20%审议认定,后 80%通过会评、投票等方式,评选 30%,此额度不受学科限制;专家组评审确定提名奖名单;提交校学位会审定确定入选 名单。 203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条 对已批准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北 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的规定执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校学 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撤消获奖者的证书与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交通大学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学 院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学科特点制订本学院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实施细则。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204 北京交通大学论文分类办法(试行) 校科发[2010]3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及学术影响力,促进我校科学研究、队伍 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发展,与国内外普遍认同的论文评价标准相衔接,推进我校实现“国 内一流、国际知名”大学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类办法 第二条 《北京交通大学论文分类办法》(试行)将我校论文划分为 A、B、C、D 四种类型。其中,A 类分为 An 和 As 两类论文。An 类论文为理学、工学 A 类论文;As 类论文为人文社会科学 A 类论文。 B、C、D 三类论文不再区分理学、工学和人文社会 科学。 第三条 A 类论文 (一)An 类论文(工学、理学): 根据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Institute for Scientific Information,简称 ISI) 每年公布的期刊引证报告(Journal Citation Reports,简称 JCR)的学科分类目录 和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 SCI)收录期刊影响因子情况,对 同一学科中的期刊按影响因子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学科影响因子前 5%(含)的期刊为 An1 区期刊,学科影响因子前 20%(含)的期刊为 An2 区期刊,学科影响因子前 50%(含) 的期刊为 An3 区期刊;学科影响因子后 50%(不含)的期刊为 An4 区期刊;工程索引 (The Engineering Index,简称 EI)数据库核心部分收录的期刊为 An5 区期刊。在 以上分区中所对应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分别称为 An1 类、An2 类、An3 类、An4 类和 An5 类论文。 (二)As 类论文(人文社会科学): ISI 公布的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 SSCI)、 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简称 AHCI)收录期刊和 205 《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哲学研究》、《经 济研究》、《法学研究》、《中国高教研究》、《文学评论》、《历史研究》、《管 理世界》、《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为 As 区期(报)刊。在 As 区期(报) 刊上全文发表或被其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和理论文章称为 As 类论文。 第四条 B 类论文 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 CSSCI)来源期刊(核心)、中国科学院国 家科学图书馆公布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简 称 CSCD)收录核心期刊为 B 区期刊。在 B 区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与被科学技术会议录索 引(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简称 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 论文为 B 类论文。 第五条 C 类论文 由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公布的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aper Citation Database, 简称 CSTPCD)收录核心期刊、北京大学 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核心期刊为 C 区期刊,在其期刊上发表 的论文为 C 类论文。 第六条 D 类论文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有 ISSN 号或 CN 号)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正式出版的论文 集(有 ISBN 号)全文收录的论文、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发表 且被评定为 3 星及以上的论文为 D 类论文。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以上条款中规定的有关检索系统收录期刊源,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 究所等单位当年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 在对 JCR 公布的 SCI 收录期刊按其影响因子前 5%、20%、50%以及后 50% 分区时,将根据当年 JCR 的主题学科相关数据,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进行划分(包括 期刊总数不足 10 种的学科);同一期刊因学科交叉等因素,可能出现在多个学科中, 以其最高分区为准。 第九条 各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必须是全文发表,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理 论文章不少于 1500 字。 206 第十条 校内相关部门在制定学术评价、考核和奖励等办法时予以参照。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原 《北京交通大学一类学术论文分类标准》 (试行)(校科发[2005]28 号)以及与“一类论文”有关的规定、通知,包括“关于 博士生在《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刊物上发表论文认定为一类论文的通知”(校 技发[2005]9 号)、“关于将《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与《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 引》检索期刊同等认定的通知”(校科发[2005]5 号)、“关于博士生在《北方交通 大学学报》发表论文认定为一类论文的通知”(校发科字[2003]32 号)、“关于增补 《北方交通大学一类学术论文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校发科字[2002]87 号) 等,同时废止。 207 关于修改 《北京交通大学论文分类办法(试行)》的决定 根据工程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简称 EI)数据库目前已不再区分核心、 非核心部分收录期刊的情况,经 2011 年第 12 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北京交 通大学论文分类办法(试行)》(校科发[2010]33 号)中第二章第三条 An 类论文(工 学、理学)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取消文件中“工程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简称 EI)数据库核心部分收录 的期刊为 An5 区期刊”内容;将文件中“在以上分区中所对应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分 别称为 An1 类、An2 类、An3 类、An4 类和 An5 类论文”修订为“在以上分区中所对应 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分别称为 An1 类、An2 类、An3 类、An4 类文,被 EI 工程索引 (The Engineering Index,简称 EI)收录的期刊论文为 An5 类论文”。 本修改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208 北京交通大学校园学生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 规定》和《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鼓励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 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为规范校园内学 生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结合我校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 本着“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申请在北京交通大学校园内开展学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 规定。 第三条 活动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校纪校规。活动要体现服务性, 不得开展与社团宗旨不符的活动,活动内容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积极健康向 上的校园文化,与学生学习生活相关,符合学生实际需要。不得有任何不健康、危害国 家安全和其它与正当学生活动不相符合的行为和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 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所谓公益性活动是指校内各团学组织、学生社团等组织举行的宣传、招募、 报名等没有商家参与或赞助的活动。所谓商业性活动是指与学生学习生活相关的并涉及 商家赞助的活动。所谓外场活动是指在校园室外公共活动区域举行的活动。 第五条 校园学生活动由校内行政单位、校院团学组织、学生社团、党团支部、班 级等向所属单位提交《活动审批表》和活动方案,经所在单位负责教师同意后,报校团 委审批,送保卫处备案。校园内商业性活动产生的商家赞助费需按照学校财务规定进行 转账,不得出现现金交易。 第六条 公益性外场活动仅限于在指定区域、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更改 外场内容、地点、时间。商业性外场活动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七条 学生活动限制性规定 (一)每次申请活动,时间最长不超过 3 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活动时间的,需另 外提出申请。 (二)公益性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活动现场需有举办单位负责人在场,出示《活动审批表》 ,以备查验。 (四)公益性、商业性学生活动现场都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商品销售。经过相关部 209 门批准的爱心义卖等活动除外。 (五)活动方有义务爱护校园内公共财产和设施,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不得在 公共设施、树木上擅自张贴宣传品,确有必要张贴宣传品,必须在指定的宣传栏内张贴。 不得随意散发宣传页,确有必要发放宣传页的,活动结束后要自行及时清理。 (六)活动中有音响等产生噪音设备的,只限于 12:00—13:00,18:00—19:00 间 使用,不得影响师生的正常学习和休息。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各类经营、促销、宣传 等活动。 第二章 申请流程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校内行政单位、团学组织、学生社团、党团支部、班级等部门, 不受理个人申请。 (二)商业性活动中,必须由校内单位负责申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校外协 作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单位、合法的社团组织。 第十条 申请基本程序 (一)申请时间: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至少提前 3 天(提出)申请。大型活动至 少提前 7 天进行申请,以免出现场地冲突现象。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填写《活动审批表》 (学校团委主页下载) ,填写后经所属 单位、校团委、保卫处审批。 《活动审批表》一式四份,举办单位、场地主管单位、校 团委、保卫处各一份。 (三)商业性活动须在审批时递交书面材料: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食品类宣 传,须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③其他特殊商品的须提交与之相符的相关证照 (复印件) ;④双方签订的商业活动协议。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者,限其整改,情节严重的立即取缔,并追究申请 单位责任: (一)擅自更改活动计划、内容、时间、地点、规模、范围等; 210 (二)活动中出现销售行为; (三)活动现场秩序混乱有较大安全隐患; (四)活动中产生较大噪音,或在规定时间外仍播放音响,影响师生学习和休息的; (五)发放的宣传品或活动内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六)未经申请私自举办; (七)活动虚假申报; (八)与社团宗旨不符。 第十二条 以下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理: (一)具有前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项情节,经要求整改而拒绝整改,态度恶 劣的,取消今后在校内申请活动资格等相应处理。 (二)具有前条规定的第五、六、七、八项情节,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并作没收用 具、物品等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举办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手续,报党委宣传部备案;邀请外籍人员参加的活动或开展涉外的活动还需向国际合作 交流处审批备案。大型活动(人数在 500 人以上)需按照学校要求,向保卫处、北京市 公安局等部门报批。重大的涉外活动(有校外重要人员参加的活动)除正常审批外需报 学校办公室和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在教室和中心报告厅、体育场所、天佑会堂等会场开展的活动,需经其 主管部门(教务处、体育部、会议中心)同意使用后,报校团委、保卫处批准后方可举 办。 第十五条 学生活动如需邀请记者和新闻媒体采访,应由主管单位出面邀请并报学 校党委宣传部审批。不得未经审批擅自邀请或接受记者和新闻媒体采访。 第十六条 此规定为暂行管理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团委、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国际合作交流处、体育部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共青团北京交通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211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 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中发[2016]31 号)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中青联发[2015]39 号) ,进一 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 更广泛地拓展学生自我发展、相互交流的渠道,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学校团委 特制定《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 学生社团是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在校团委指导下,按照章程自主 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 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等 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有效凝聚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织动员 方式,是以班级、年级为主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补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 团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 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相关 规章制度,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学生社团实行成立、登记、注销、学年注册、学年年检、活动审批的管 理办法和学生社团奖惩制度。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其全称均应冠以“北京交通大学学生 XX 协会”字样,学生社团代表学校参加或组织活动时须使用全称。 第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应是北京交通大学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会员人 数一般不得少于 20 人。 212 第二章 学生社团管理机构 第七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是学校贯 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条 校团委履行对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配备专职团干部担任学生 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 )秘书长,依托社联开展学生社团的成立、登记、注册、 年检、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 第九条 社联主席须由校学生会组织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同学兼任。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 学生社团在发起成立时必须明确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应是我校各行政 部门、院系党政部门、教研室和实验室等,指导教师应是挂靠单位的我校正式教职工。 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应熟悉学生社团的基本情况及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 导,对学生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在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前对活动可行性、安全 性的审批。每年社团注册时应将上学年的工作总结及本学年的工作计划交指导教师审查。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登记和年检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分为社会实践类、文化艺术类、公益服务类、体育健康类、 生活休闲类、技术学术类等六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国家实行教 育与宗教分离”的规定,不得成立宗教类学生社团。除学校党委特别批准的外,所有 学生群众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社团)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学生社团 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一定类别向校团委进行申请登记,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以学生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2.有 5 名及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过校纪校 规处分,具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3.有符合要求的单位同意作为其挂靠单位; 4.至少有一名符合要求的人员同意作为其指导教师; 5.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应包括学生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 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的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 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213 6.成立涉外背景的学生社团,除办理规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外须经学校国际交流合 作处同意,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在校团委指导下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立登记 1.学生社团按发起负责人身份在学生社团联合会成立登记。 2.申请成立登记时,发起负责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同时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供以 下书面材料及电子版: (1)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2)学生社团章程草案(该草案原件有所有发起人签名) ; (3)学生社团发起成员情况统计表; (4)学生社团初始成员信息统计表 (5)学生社团的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6)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或申请人认为须特殊说明的情况。 3.上述材料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合格后上报校团委批准,如有特殊情况需上报 校党委批准。获准成立的社团由学生社团发起负责人填写《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社团成 立申请表》一式三份(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学生社团挂靠单位各执一份)。校 团委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召 开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 活动;从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校团委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 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和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4.宗旨及活动内容基本相同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只批准成立一个(设立分会的学生 社团除外) ;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学年注册登记 1. 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学年第一个月内均要在学生社团联合会进 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及其电子版: (1)上学期学生社团的财务结算报告及物品清单; (2)学生社团的变更情况; (3)学生社团本学年和本学期工作计划; (4)学生社团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214 2.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填写《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社团年度 注册表》一式三份(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学生社团挂靠单位各执一份),注册 表经挂靠单位、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团委签署意见并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3.学年开学后未及时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登记,校团委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 准;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报校团委,校团委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年检 校团委要对学生社团实行年检制度,并集中公示公告社团年检情况: 每学年学期末,学生社团按要求上交相关材料至社联进行年检,年检内容应该包 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意见、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 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年检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社团,要提出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 他活动; 对于运行良好的社团,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激励。 第四章 学生社团违纪与注销 第十五条 对学生社团违纪行为的处理 1.根据违纪事实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违纪情节较轻的,由管理部门对 学生社团会长和主要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违纪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对相关负责人 给予相应违纪处分; 2.由管理部门责令违纪的学生社团暂停活动或解散;学生社团被责令暂停活动的, 经整顿后需重新年审通过方可举办活动; 3.视情况由管理部门报学校追究违纪学生社团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的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对其进行注销: 1.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共 青团、学生组织相关规定的; 2.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215 3.会员大会决议解散、分立、合并的; 4.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5.在成立、登记、开展活动和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年检不合格且 整改无效的; 6.未经年检情况下,仍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7.严重侵犯会员利益的; 8.损毁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9.有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并处理好后续 问题;学生社团联合会向全校通报。 第五章 学生社团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本校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 解所在社团的章程、 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者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 积极参与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本社团的章程行 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 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校团委批准后产生。社 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 纪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 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机构设置 1.会员人数 100 人以上的社团设社团会长 1 名、副会长 1-4 名;设立职能部门 3-7 个,每部门设部长 1 名、副部长 1-3 名。 2.会员人数在 50-100 人的社团设会长 1 名、副会长 1-3 名;设立职能部门 3-5 216 个,每部门设部长 1 名、副部长 1-2 名。 3.会员人数在 20-50 人的社团设立会长 1 名、副会长 1 名。 4.学生社团干部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 30%。 第二十三条 校团委对社团聘请顾问情况统一备案、定期审核。未经审核,社团 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 第二十四条 校外社团机构要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或者学生社团要成 为校外社会机构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须经校党委同意, 并报上级团委或学联备案。 除高校特定需要,并经校党委批准的以外,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 或个人冠名。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团员人数超过 3 人的须建立团支部,团支部负责人原则上 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兼任,社团团支部要在校团委管理指导下开展活动,积极发 挥好政治核心作用。 第六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 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 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要提前向指导老师、挂靠单位、社联和校团委 递交申请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具体活动要求参照《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活动管理 规定》。 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的活动, 校团委将对活动的流程方案、经费管理、 安全预案等要严格把关,必要时会同学校保卫处一同对安全预案进行审核,确保活动 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校举办讲座、论坛、报告会等活动还需向 党委宣传部报批,邀请外籍人员参加的活动或开展涉外的活动还需向国际合作交流处 报批。大型活动(人数在 500 人以上)需按照学校要求,向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等 部门报批。重大的涉外活动(有重要校外人员参加的活动)除正常审批外需报学校办 公室和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校团委申请,并 217 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教师或校团委教师带队。 第三十条 校团委负责对来自校外,尤其是境外的机构或个人支持学生社团开展 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必要时应会同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进 行研究处理。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 学生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学生社团,确需冠名,须经 校团委同意,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 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社团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 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 使用情况。校团委对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校团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特别是境外资 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章 学生社团工作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向校团委划拨学生社团工作专项经费,支持学生 社团健康蓬勃发展。学校为学生社团提供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协助 配备指导教师,为学生社团活动提供物质保障。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 励学生社团工作发展: 1.根据每学年社联对学生社团考评打分结果(具体考评办法见《北京交通大学学 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考评细则》 ) ,将社团评定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分别给予社 团成员一定的思测奖励。 甲级社团:会长 0-4 分,副会长 0-3 分,各部部长 0-2 分,副部长 0-1 分; 乙级社团:会长 0-3 分,副会长 0-2 分,各部部长 0-1 分,副部长 0-0.5 分; 丙级社团:会长 0-2 分,副会长 0-1 分;各部部长 0-0.5 分。 2.设立专项基金奖励明星社团、新秀社团。每年评选出明星社团与新秀社团,给 218 予荣誉称号与基金奖励,明星社团由甲级社团中产生,新秀社团由成立不满两年的学 生社团中产生。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 价,对表现优异的学生社团干部授予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交通大学各学生社团。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 为准。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有关 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属共青团北京交通大学委员会。 219 北京交通大学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校园网络安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 络安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络和信息系统采用实名认证,用户在申请入网时所提供的信息必须真 实可靠,如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学校不提供网络及相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 用户使用校园网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国 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 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 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不得利用网络传输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 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严禁进行任何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安全、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 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 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不得通 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窃取用户密码、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 息,未经他人同意,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其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五条 严禁盗用他人 IP 地址、网卡地址、上网账号以及其他应用系统中的用户 账号。 第六条 用户要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 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学校主 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严禁通过邮件系统、短信平台发送广告、病毒等垃圾邮件和短信。发送 的电子信息内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第八条 用户如违反本规定, 信息中心有权终止该用户对网络及信息系统的使用, 并依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220 北京交通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一卡通的管理,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及 其他人员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正常使用一卡通系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过我校发行的校园卡、NFC 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多种介质(以 下统称“校园一卡通” )实现校园内有效的身份识别和智能化的电子钱包。 第三条 校园一卡通发行范围:所有本科生、研究生、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博士后、访问学者) 、其他来校工作学习人员。 第四条 我校校园一卡通分为证照卡和临时卡两种类型。证照卡卡面印刷身份信 息、照片;临时卡卡面不印刷身份信息、照片。 第五条 每个用户只能申办一个校园一卡通账户。校园卡用户身份发生变化时, 须注销原有校园卡再申办新卡,如同一用户有两张及两张以上校园卡,信息中心有权 注销其不符合身份的校园卡。 第六条 如卡片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办时,个人需缴纳办卡工本费。 第七条 每张卡都按持卡人身份设置相应有效期,过期以后如因工作或学习时间 延长,需办理延期手续。各种身份的默认有效期如下:本科生:4 年-5 年;硕士研究 生:3 年;博士研究生:5 年。 第八条 如办理休学、出国,借调等手续,请持相关转单、有效身份证件和校园 卡办理手续。 第九条 作为校园卡用户的个人身份识别证件和消费用卡, 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 不得转借,如果转借,所产生的后果由出借者本人负责。 第十条 学校任何部门不能把一卡通进行抵押和暂扣,如发现有此现象,用户可 向学校举报。 第十一条 校园卡遗失或被盗,用户应立即办理挂失,如因未妥善保管自己的校 园卡而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请送交信息中心服务台。如果盗用他人一卡通 并恶意用卡者,造成合法持卡人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将按照《北京交通大 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使用他人挂失卡的人员,工作人员有权当场没收此卡,并会同保 221 卫部门对使用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每年统招的全日制本科生及研究生,校园一卡通与学校发给学生 的中国银行卡会自动绑定。 第十五条 用户离校时需要办理卡注销手续。注销后,卡片不回收,由用户保留。 第十六条 我校校园一卡通为新版“三合一应用”校园一卡通,支持在北京校区 和威海校区、北京市政交通各网点中使用。卡内有三个钱包,钱包内的金额不可互通。 其中校园卡市政一卡通应用部分,从入学第二年起每学年需通过校内自助设备、手机 一卡通 APP 等渠道进行延期操作,毕业后不可再延期。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222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交通大学收费管理,规范学生的缴费行为,依法筹集办学 经费,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高等教育法》 、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 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生、研究生(以下均称学生)的学费、委托培养费、 住宿费等收费工作。网络教育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和高职学生均参照本办法执行,其 他收费项目的管理按照《北京交通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高等学校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第四条 每年财务处根据国家高校收费政策的规定,到北京市教委、国家发改委 等部门报批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审核批准的 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家长和学生的监督。 第五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收缴工作在每学年初注册前进行。学生 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符合其他减免条件的学生,经 所在学院审批,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后,先缴纳贷款额度以外的学费、宿费,待国家助 学贷款发放后再补足差额。 第六条 收费工作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卡批量扣款,不再组织现场收费。学生应在 收费通知规定的日期前,保证银行卡内余额充足,确保收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七条 收费工作结束后,财务处将学生学费、住宿费收据统一送达到各学院签 收,由各学院负责安排发放给每位学生。开具的收据是交费及退费的凭据,要妥善保 管,一旦丢失不能补开,并且影响退费的办理。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同时采取奖学金、勤工助 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对其进行资助,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 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中断学业。 第九条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者暂时不能在学年开学前一次性缴纳学费宿费 的学生,本科生可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可到研究生院办理缓缴协议,申请缓 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审批后将缓缴协议书移交财务处。经批准后,缓缴的 学生应在缓缴期限内缴纳所欠学费宿费,缓缴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 223 月。 第十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解决住宿问题。学生如果不在学校住宿,应当 持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相关证明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学校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 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第十一条 对于欠费学生的规定: 1.每学年初,集中收费结束后,财务处向各学院下达学生欠费名单,各学院对未 缴清全部费用的学生,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同时财务处将欠费学生名单(符合缓缴条 件的除外)分别抄送至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取消欠费学生的选课资格,待全部费用缴 清后方可选课。 2.对于未缴清各项费用且没有办理缓缴手续的本科生,取消选课资格,不能参加 国家及学校奖助学金等各类奖项的评选。 3.对于未缴清各项费用的研究生,取消选课资格,不能参加论文答辩,不能参加 国家及学校奖助学金等各类奖项的评选。 4.各学院须将欠费学生的催缴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由专人负责学生欠费名单的发 布,并详细了解欠费原因,组织动员欠费学生及时缴费,做好欠费学生的学费、住宿 费催缴工作。 第十二条 退学、转学、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退费标准 按以下规定办理: 1.研究生退学、转学及出国留学的,由研究生院审批,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按月计退剩余的费用。 2.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需持相关单位的证明及离校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 离校手续,已缴的学费、住宿费暂不退还。学生复学时持相关单位开具的证明财务处 办理复学手续,已缴的学费、住宿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多退少补。 3.入学不到三个月的本科新生退学或被取消入学资格,持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开具 的书面通知到财务处办理退费;其他退学、转学的本科生,持教务处开具的书面通知 及离校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退费。退费按学校批准的日期,按月计退。 第十三条 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服务性费用即时 发生即时收取,不与学费合并收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6 月 5 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凡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24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学生正常的生活秩序,给广大住宿学生提供一个“文明、 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北京市教委《北京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结合我校实 际情况,特制定北京交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住宿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交往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 要阵地。学生公寓管理是校园秩序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 育人是学生公寓管理的宗旨;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是提 高学生公寓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有力保障;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 是学生公寓管理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住宿学生应当遵守法律,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 准则》,遵守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平等友爱、相互尊重、相互谦让、团结互 助,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二章 入住、住宿变动和退宿 第一节 入 住 第五条 新生凭本人身份证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 新生按学校分配的学生公寓楼号、宿舍号和床位号到所在学生公寓楼办 理入住手续。新生须在预报到系统中签订《住宿协议》 。 第七条 新生应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住宿协议》 。 第八条 新生家长可以在学校规定的迎新日 22 点前进入学生宿舍,每位新生每次 限带一位家长进入学生宿舍。 第九条 学校为全日制非定向学生、全日制定向学生中的国防生和少数民族骨干 学生解决住宿,其他类型的学生不解决住宿。 225 第二节 宿舍调整 第十条 学校因需要进行学生宿舍调整或改变住宿标准时,学生应服从学校的安 排。 第十一条 宿舍调整时,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清空个人物品、搬离原宿舍,并将 原宿舍钥匙交回原公寓楼值班室。超时未清理的个人物品,将视为废弃物。 第十二条 宿舍调整时,学生按规定时间凭一卡通、学生证到新搬入的学生公寓 楼值班室领取宿舍钥匙。 第三节 宿舍空床位合并 第十三条 因学生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毕业等原因导致部分宿舍产 生空床位时,相关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合并,腾出的空房间或空床位由学生公 寓管理中心安排其他学生住宿。 第四节 毕业生退宿 第十四条 毕业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文明离校。 第十五条 毕业生提出退宿申请后,公寓楼管理员须到本宿舍验收公共设施是否 完好,如有损坏、丢失,按规定收取赔偿费。如果责任不清,须由本宿舍全体同学均 摊。对拒不交纳赔偿费者,不予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六条 公共设施若无损坏、丢失,公寓楼管理人员使用北京交通大学后勤集 团学生公寓管理系统为毕业生办理退宿手续,收回宿舍钥匙。 第五节 学籍变动住宿 第十七条 学生因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等原因需要退宿时,须填写《北 京交通大学住宿学生退宿申请审核登记表》 ,按规定流程办理退宿手续。因学生未及时 办理退宿手续造成的住宿费损失,由学生个人自负。 第十八条 学生入住、住宿变动、退宿所涉及到的住宿费问题,由学校财务处依 据宿舍管理部门的通知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休学、出国等原因需要中途离校的学生,离校时间 超过(含)10 个月的,必须办理退宿,私人物品由个人保管,复学时重新安排宿舍。 第二十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住宿学 226 生不允许到校外租房居住, 特殊情况仍坚持在校外居住者, 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经家长签字认可、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宿。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复学时,须填写《北京交通大学学生住宿申请表》 ,按规定 流程办理住宿手续。 第六节 住宿期限 第二十二条 本科生按照标准学制年限解决住宿,超过标准学制年限未能毕业的 同学不解决住宿。 第二十三条 硕士生按照基本修业年限解决住宿,超过基本修业年限未能毕业的 同学不解决住宿。 第二十四条 博士生按照基本修业年限解决住宿。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住宿期限 的,需向后勤集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出具经研究生院批准的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学生 公寓管理中心收到申请后,将根据房源情况进行安排,住宿标准为 3-4 人/间。 普通博士最长住宿期限不超过 6 学年,直博生最长住宿期限不超过 7 学年。 第三章 作 息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供电、开关楼门时间: 本科生宿舍:全天 24 小时供电。周日至周四早 6:00 开楼门,晚 23:30 关楼门。 周五、周六早 6:00 开楼门,晚 24:00 关楼门。 研究生宿舍:全天 24 小时供电。每天早 6:00 开楼门,晚 24:00 关楼门。 第二十六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供电、开关楼门时间时,将另行通知。 第四章 住宿学生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北京交通大学的各项规章制 度,做首都文明大学生。 第二十八条 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第二十九条 积极参与学生公寓的宿舍文明建设和宿舍文化建设,不说粗话、脏 话。 第三十条 爱护公共财物,爱护花草树木,维护公共区域卫生,损坏公物和公共 227 设施照价赔偿。 第三十一条 讲究公共道德,注意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泼水、乱丢果皮纸屑; 不向窗外泼水、扔垃圾、扔酒瓶及其它杂物;不将剩饭菜、杂物等倒入水池和便池; 不向垃圾桶内倾倒液体。 严禁在宿舍、走廊、水房、厕所墙壁上乱画、乱写、乱张贴。 严禁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二条 集体生活举止得体,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三十三条 自觉养成节水节电的好习惯,用水、用电时要做到“随用随开,随 走随关”。 第三十四条 树立安全意识,不违章用电、私自取电,不使用伪劣插电板。 离开宿舍时要断开电源插座上的用电器(宿舍无人时不准使用充电器) ; 禁止超负荷用电(过载用电) ,禁止乱拉、接电(网)线,禁止改装、拆除公寓楼 配套电器线路; 禁止存放或使用违禁电器(包括但不限于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电水壶、慢炖 锅、电饭煲、电饼铛、电磁炉、电褥子、电热宝、电熨斗、挂烫机、电热棒、电梳子、 烫发器、洗衣机、应急灯、反限电插座、鱼缸加热棒等电器) ; 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电吹风;在宿舍内使用饮水机时,不允许使用加热功能。 第三十五条 自觉履行宿舍值日保洁义务,尊重他人劳动,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 生,主动接受和配合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宿舍纪律 第三十六条 遵守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北京交通大学学生宿舍 内务管理细则》中要求的学生宿舍的“四勤” 、 “四净”和“五齐”,服从管理,配合工 作。 第三十七条 遵守学生公寓楼门卫管理规定,进入公寓楼主动刷卡。携带大件物 品进出公寓楼须到值班室登记。 第三十八条 遵守作息制度,学生应于公寓楼关门前回到宿舍,准备就寝并不再 外出; 晚归者, 凭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楼;关门后,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外出, 必须在值班室登记方可出楼。每月累计晚归次数达三次及以上的,通报至相关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同性家长登记后可进入学生宿舍探访,女性 228 家长探访登记后可进入男生宿舍探访,探访者须在当日 22:00 前出楼,其余访客均不 可入楼,应在公寓楼会客室接待。博士研究生,男生凭证件登记后进入女生宿舍楼, 女生凭证件登记后进入男生宿舍楼,访客必须由被访人迎接进入宿舍,但 22:00 前必 须离开。 第四十条 不准在学生公寓楼内从事推销、无人售货等经商活动,不准散发、张 贴商业广告。严禁在宿舍和公寓楼内外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张贴物须经批准 后方可张贴在公寓楼公告栏内。 第四十一条 严禁将宠物带入学生公寓,严禁在公寓楼内饲养宠物。 第四十二条 学生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应存放到自行车棚或指定区域,不准 停放在公寓楼内以及公寓楼门口和消防疏散出口。严禁在宿舍内存放自行车、电动车、 摩托车,严禁在宿舍楼内或向宿舍楼外拉电线向电动车充电,严禁将电动车电池带入 宿舍楼内充电。 第四十三条 保持楼内安静,不准在公寓楼内大声喧哗、大声播放音响、打闹、 拍球、踢毽子、溜冰或进行其它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公寓内吸烟、酗酒、划拳、打麻将、赌博、吸毒;禁止在公 寓内起哄、滋事闹事、打架斗殴;不准携带公安机关管制的各种刀具入住公寓,不准 携带和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品;严禁在公寓内传播宗教、发展教徒、举行宗教 活动;严禁在公寓内观看、收听、传播反动、淫秽、有损党和政府形象、有损民族团 结的书刊、影像制品或广播;严禁在公寓内张贴反动、淫秽和有损民族团结的文章及 相关图片;严禁在公寓内宣传和搞迷信活动;严禁在公寓内聚众闹事,举行煽动破坏 民族团结的集会;严禁搞危害党和国家利益、危害其他民族团结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所有住宿学生,不准留宿外来人员,不准私自调换宿舍,不准夜不 归宿。 第四十六条 未经允许禁止将个人物品摆放至楼道、水房等公共区域,否则一律 视为废弃物。 第四十七条 严禁私自转借、转租、转让床位,严禁冒名顶替住宿,严禁留宿他 人。一经发现,取消当事人住宿资格,对违规住宿者按 30 元/天收取住宿费,并将冒 名顶替者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宿舍纪律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参照《北京交通大 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应条款对其进行处理。违反以上宿舍纪律三次及以上者,取 229 消其住宿资格。 第六章 宿舍安全 第四十九条 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严禁攀爬围墙、阳台、门窗。严禁站、坐在阳 台外墙、窗台上及从阳台翻入相邻寝室等危险行为。 第五十条 树立防盗意识,个人物品妥善保管,不要在宿舍内存放大额现金及贵 重物品。 第五十一条 宿舍钥匙要妥善保管,钥匙不准外借他人,不准私自更换门锁。禁 止踢门。门锁不牢应及时报修。睡觉时要反锁门,最后离开宿舍的学生要关窗、断电、 反锁宿舍门。 第五十二条 发现安全隐患或遇突发事件,应及时通知学生公寓楼管理员或报学 校保卫处(电话 51687110) 。 第五十三条 积极参加消防培训,认真学习消防理论知识,会使用灭火器材,熟 知本人住宿楼区的紧急疏散通道、疏散出口(大门)位置,熟知疏散程序和方法,不 擅自挪用消防器材,定期参加学校举办的消防演习。 禁止在宿舍区内使用明火(点蜡烛、焚香、使用煤油炉、燃气炉、酒精炉、焚烧 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等)。 禁止在床上挂床帏。 第五十四条 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的,没收当事学生违禁用品、对当事学生进 行批评教育,并参照《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应条款对当事学生进行处 理。若查获违章电器无人承认或集体使用,宿舍成员一并处理。违反以上宿舍安全条 款三次及以上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七章 宿舍卫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宿舍卫生状况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反映学生的精神面貌, 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是每位住宿学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个人卫生的基本要求为:保持正常、合理的生活规律,养成良好 的卫生习惯,早晚洗漱,经常洗澡、理发,及时换洗衣服,及时换洗床上用品。 第五十七条 学生宿舍卫生标准为:每天打扫,保持宿舍内整齐、干净、无垃圾、 230 无杂物;宿舍内物品摆放位置合理、整齐、有序;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清新;积 极维护公共区域的卫生,主动接受和配合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八条 本科生宿舍卫生每 1-2 周检查 1 次,研究生宿舍卫生每两周检查 1 次。 第八章 家具设备 第五十九条 爱护宿舍家具,人人有责。家具设备应按规定位置放置,不得人为 破坏,不得拆卸,不得随意挪动,更不得挪出室外;宿舍家具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 宿舍家具设备如有人为破坏或丢失应分清责任予以赔偿。 第六十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内存放使用个人家具(电脑桌、椅子等)等设施 设备,如确有必要添置个人家具的,须经楼管员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才能在宿舍存放 使用。 第九章 学生个人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妥善保管好个人计算机等设备,合理存放,离开宿舍时关闭计算机 电源。发现丢失及时报案。 第六十二条 使用个人计算机等设备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不得妨碍宿舍其他学 生正常的学习和休息。 第十章 节约水电 第六十三条 自觉养成节水、节电的美德。随手关灯,关紧水节门,杜绝常明灯、 常流水现象。 第六十四条 配合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节水节电工作。 第六十五条 发现供水设备损坏或泡、冒、滴、漏等现象及时报修。 第十一章 学生宿舍催报修 第六十六条 学生如果发现宿舍或公共场所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可通过电话或网 络进行报修,也可直接向本楼值班室报修。 231 第六十七条 在维修中,学生应积极配合维修人员的工作,尽可能地为维修人员 提供维修操作便利。 第六十八条 属于学生人为损坏的,学生应自觉交纳维修费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在学校住宿的港、澳、台、侨及其他留学生,参照本规定实施住宿 管理。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 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32 北京交通大学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在校学生处理好学习与婚姻、生育的关 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北京市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 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 号)和《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 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 (京人口发[2008]12 号)及《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 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 (京卫指导[2016]7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 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在校学生”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 士后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三年的“村官” 。不包括毕业后户口滞留在校超过两年的人员。 第二章 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在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 会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我校学生管理部门(研究生工 作部、学生工作部(处) 、招生就业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人事处、 保卫处户籍管理办公室、校医院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在校学 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第四条 我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学生管理部门从学生入学登记开始,全程掌握在 校学生婚育情况,建立在校学生婚育状况登记备案制度。 1.新生入学,凡达到法定婚龄的,入学时须持由原单位或原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 签字盖章的《北京交通大学新生入学婚育状况登记表》到所在学院(直属系、部)备 案。 2.在校学生毕业时须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毕业生婚育状况表》 ,学院主管领导签 字盖章,统一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由毕业生提交至工作单位或档案存 放单位。 第五条 学校提倡在校学生实行晚婚晚育。 233 第六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在校已婚女学生怀 孕、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 第七条 在校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分娩等费用学校不予负担。 第八条 在校已婚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北京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我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校已婚女生怀孕后应当及时告知学院(直属系、部)及学校,因隐瞒不报出现 的不利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学 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 处理。 第三章 已婚学生生育登记办理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符合生育条件要求生育子女的已婚女学生,应在怀孕前向所在学院(直 属系、部)提出申请,填写《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生育申请表》 ,经导师或班主任签字, 学院(直属系、部) 、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再到北下关街道及有关单位办理生育 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学院(直属系、部) 、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分别留存备案。各 学院(直属系、部)要将学生怀孕和子女出生情况及时上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以 便做好全市统一的育龄妇女信息统计工作。 第十条 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 在地办理生育登记。 在校已婚女生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的,按《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 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 ,男女双方高校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盖章,在女方高校所在地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的, 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非高校集体户学生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登记。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另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按《北 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在本市办理生育登 记。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部队驻地或女 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登记。 234 女方为本市现役军人,男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本市现役女军人部队所在驻地 办理生育登记。 女方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男方为现役军人的,在本市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 办理生育登记。 第十三条 办理在校学生生育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在校学生应提供高校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第十四条 已婚学生夫妻应妥善保管子女相关证明材料,以作子女户口办理或迁 移时用。 第四章 已婚学生子女的户口问题 第十五条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 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 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 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第十七条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双方或一方的父母为本市常住 户口的,其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选择在本市祖父母或者 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 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一)拟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的,学校所在地与入 户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手续。 (二)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的, 需提交我校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生家庭关系的证明及学生父母所在单位人事、档案 部门出具的学生家庭关系的证明。学生父母无单位的,由其父母户口登记地的乡镇人 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三)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为违法生育的,不得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本市申报 常住户口。 第十八条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包 括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本市常住户口 235 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常住户口的,在校 期间所生子女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外省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 住户口。 第十九条 女方为本市现役军人,男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依 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女方部队驻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女方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男方为现役军人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依据有关户 籍管理规定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 方或者双方毕业或转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须向育龄学生提供婚育政策咨询,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指导由校医院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常住户口”指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不包括现役军人、驻京办事处集体户口以及按规定限制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 “非高校 集体户口”指在读,户口可以迁入而没有迁入高校的在校学生。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生育”为“夫妻双方两孩以内生育” 。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 2016 年 4 月 26 日起执行,由北京交通大学人口与计 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2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摘编) (2015 年 7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 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 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 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三条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 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 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 家安全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 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六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全面评估国际、国内安全形势,明 确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方针、中长期目标、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七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 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八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 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九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 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 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37 第十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 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 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 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十二条 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 奖励。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 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每年 4 月 15 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十五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 主的各项权利。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 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 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第十六条 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 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 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 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 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 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 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 238 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第二十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 止和依法惩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实现各民族共同 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 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 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 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 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第六章 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 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八十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2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摘编) (2015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 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 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 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 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 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 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 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 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 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 240 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 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 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 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 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 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 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 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 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 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 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 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 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 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1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 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 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 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 告。 第二十九条 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 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刑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 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监狱、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根据教育 改造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押,也可以个别关押。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六十三条 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 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 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 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 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 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 242 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 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 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 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 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 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 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 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 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 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 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 243 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 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 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 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 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 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 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 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 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 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 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 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 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 245 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 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 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 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 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 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 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 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 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246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 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 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 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 247 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 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 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 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 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 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 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 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 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248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 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 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 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 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 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 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 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49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 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 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 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 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 工具, 不听劝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 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 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 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 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 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 250 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 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 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 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 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51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 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 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 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252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 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 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 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 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 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 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 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 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 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 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 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53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 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 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 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 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 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 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 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 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254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 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 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 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 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 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 255 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 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 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 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 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56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 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 公安机关决定。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 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 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 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 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 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 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 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 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 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257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 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 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 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 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 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 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 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 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 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 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 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 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 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节 决 定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 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 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258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 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 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 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 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 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 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 259 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 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 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 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 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 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执 行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 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 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 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 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 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 行。 260 第一百零六条 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 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 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 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 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 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 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 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 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 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 261 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 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 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1986 年 9 月 5 日公布、1994 年 5 月 12 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2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一九八〇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 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 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 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 过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立 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 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 位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 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 263 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 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 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定。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土学位的决议,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 经全体人员过半数项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 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 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 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 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 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土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 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 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批准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 反本条例规定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 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 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 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 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 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 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列入学位获得者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 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 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 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 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 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265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 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 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 采取适当方式, 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列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 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 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 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 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不能 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 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 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 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 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和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 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 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 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 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 266 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 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 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 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 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 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 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 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 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 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 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 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 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 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 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 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 267 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 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 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 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 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 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 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 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 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 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 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的单位权限, 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 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268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 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 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 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 (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 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 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 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 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 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 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 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 269 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 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 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各一 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 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 则。 270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 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 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 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 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 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 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 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 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 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 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 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 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71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 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 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 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 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 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 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 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 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272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 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 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 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 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 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 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 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 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273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 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 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 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 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 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 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 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 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 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 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 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 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 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 等作出限制。 274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 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 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 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 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 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 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 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 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 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 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 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 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备案。 275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 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 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 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 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 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 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 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276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 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 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 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 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 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 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 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 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 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 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 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 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 277 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 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 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 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 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 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 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 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 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 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 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278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 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 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 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 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 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 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 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 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 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 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 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 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279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 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 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 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 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 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 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 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280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 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 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 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 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 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 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 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 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 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 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 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 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 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 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281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诉人的问 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 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 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 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 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 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 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 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 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 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 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 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 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82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 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 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21 号)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83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 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 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 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 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 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 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 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 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 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 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 护环境,珍惜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284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第 12 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 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 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 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 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 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 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 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 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 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 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 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285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 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 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 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 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 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 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 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 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 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 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 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 286 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 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 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 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 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 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 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 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 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 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287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 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 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 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 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 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 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 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 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 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 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 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 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 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88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 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 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 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 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 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 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 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 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 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 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 289 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 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 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 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 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 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 (含 特殊教育学校)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 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 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 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 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 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290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 34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 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 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 , 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 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 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 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 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 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 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 3 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 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 291 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 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 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 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 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 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 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 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 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 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 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 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 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 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 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 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 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 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92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教育部令第 4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 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 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 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 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 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 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 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 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 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 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 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 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 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 293 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 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 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 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 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 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 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 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 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 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 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 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 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 294 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 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 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 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 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 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 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 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 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 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 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 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 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 定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 295 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 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 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 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 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 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 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 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 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 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296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 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 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 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 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 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 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 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 并于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297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 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 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 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 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 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 项目以及其他利益, 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 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 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 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 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