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院教〔2021〕187 号).pdf
沪商院教〔2021〕187 号 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 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现将《上海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上 海 商 学 院 2021 年 12 月 15 日 -1- 上海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 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 练计划管理办法》 (教高函〔2019〕13 号)和《上海市大学 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沪教委高〔2021〕50 号) 等文件要求,深化上海商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我校 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 实施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 理念,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原则,旨在 通过资助大学生参加项目式训练,推动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 革,促进教育思想观念转变、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学生 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考,善于质疑、勇于创新 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 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建立国家、地方、高校三级大学 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体系的要求,分级实施国家级大学 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国创计划”)、上海市级大 -2- 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市创计划” ) ,以及校级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校创计划” )。 校创计划作为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举措,是 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 革的重要载体,是培育市创计划和国创计划项目的重要支 撑。 第四条 校创计划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与经济社会 发展需求,重点支持直接面向大学生的内容新颖、目标明确、 具有一定创造性和探索性、技术或商业模式有所创新的训练 和实践项目。校创计划实行项目式管理,分为创新训练项目、 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 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 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 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 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 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导师和企业导师共 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 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 活动。 -3-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上海商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管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制定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有关政策,指导、规范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运行和管理,推动和加强大 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二)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和管理,组 织和开展国创计划、市创计划和校创计划项目的遴选推荐、 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年度总结上报等工作。 (三)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信息化管理水平, 有效利用信息化平台加强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题管理。 (四)制定激励保障措施,引导师生积极参与大学生创 新创业训练计划。 (五)为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技术、场地、实验设备等 条件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六)搭建项目交流平台,定期开展交流活动,支持学 生参加相关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 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校创计划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 -4- 意义。鼓励面向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深 度和现实价值的选题,鼓励直接来源于产业一线、科技前沿 的选题。 (二)选题具有创新性或明显创业教育效果。鼓励开展 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 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选题。 (三)选题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难度适中, 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 行。鼓励支持学生大胆创新,包容失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 教育文化。 (四)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的学生组成团队。 项目团队成员原则上均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在读学生,成员基 本稳定,专业、能力结构较为合理。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5 人,项目负责人仅限 1 人。每位学生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原 则上不再参与其他国创计划、市创计划项目。 (五)项目申请团队应选择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好创 新性成果、热心教书育人、关爱学生成长的教师作为导师, 鼓励企业人员参与指导或共同担任导师。担任导师的教师数 量多于 1 人的,应明确导师分工和首要负责人。 (六)校创计划中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获得经 费支持原则上不低于 1000 元/项,计划实施周期原则上为 1 年。校级创业实践项目获得经费支持原则上不低于 2000 元/ -5- 项,计划实施周期不超过 2 年。 第七条 立项流程∶ (一)根据学校有关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要求,学 生自愿进行项目申报,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遴选 校创计划项目,最后由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并发布。 (二)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通知要求,从校创计 划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市创计划,被推荐项目须按有关规定 进行校内公示。项目推荐数量不超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关 文件要求比例,并最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发 布。 (三)根据教育部有关通知要求组织遴选推荐优秀项目 申报国创计划项目,申报项目数不超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 关文件要求比例。申报国创计划项目最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 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待教育部审核后发布立项通知。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主管部门为学校创新 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条件保障,以 及开展项目日常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负责项目的整体推进,按照计划开 展工作,加强团队建设和管理,加强与导师和管理人员的沟 通联系,并组织好相关报告撰写工作。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内 -6- 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情况经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项目团队应在相关教师指导下严格遵守本校相 关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经费专款专用,院系不得从中提留管 理费。确因执行需要调整项目预算的,需向学校申请获批后 执行。项目预算不得调减。 第十一条 各学院和项目负责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项 目进行过程管理,监督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及时总结项目 成绩,发现存在问题。对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停滞不前或进 展缓慢的,应及时整改。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完成后,均需进 行结题验收,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各项目原则上应按期完成项目研究。因特殊原因需提前 或延期结题的国创计划、市创计划和校创计划项目,须由主 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报上海市委员会备案。项目延期结题不得 超过计划执行周期一年。所有项目结题验收都应在项目负责 人离校前完成。 第十三条 国创计划、市创计划和校创计划项目结题验收 由学校按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关通知要求组织进 行。 (一)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应及时组织项目团队填写 项目结题验收表,并将项目成果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主管部 -7- 门。项目结题成果需至少包含以下选项中的一项:1)项目 团队获奖证书;2)标明资助的论文;3)社会调查报告;4) 国家发明专利;5)软件著作权;6)商业企划书;7)公司 注册信息。以上成果署名必须包含项目负责人。 (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通过验 收的国创计划和市创计划项目经公示后报送上海市教育委 员会,由其颁发结题证书;通过验收的校创计划项目由学校 主管部门颁发结题证书。根据实际验收情况评定部分项目为 优秀,优秀率不超过学校当年结题项目总数的 20%。 (三)逾期不结题者(包括时间延长后仍然没有结题者), 除非存在不可避免的客观原因,其余视作无故中止课题,按 照撤销课题项目处理。课题因客观原因事实上已经中止研究 的,由原课题组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向学校教务处提交课题 研究中止报告,作撤项处理。若不提交课题研究中止报告, 同样视为无故中止课题研究处理。 (四)中止项目的经费不予继续划拨,并酌情考虑收回 部分或全部已划拨经费。具有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中止记录 的学生不得再申请或参与新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连 续 2 年所指导课题出现无故中止课题情况,停止相关指导教 师指导资格 1 年。 (五)项目团队成员或导师,如对结题验收结论有异议, 可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 -8- 第六章 项目后期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团队成员和导师 可根据实际贡献分别给予相应学分和工作量认定,对验收结 果为优秀的项目团队成员和导师可在评奖评优、职称晋升等 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五条 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年度进展报告 制度。按年度编制进展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整体概况、教 育教学改革探索、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支持措施和突施成 效等。年度报告最后由主管部门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教育 部备案。 第十六条 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积极参加 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赛事 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等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中,凡是属于 国家涉密范围的,均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取得的成果,由 学校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和政策处置。项目研究成果的 知识产权、专利权人为上海商学院。公开发表论文、专利、 著作版权等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上海商学院。 国创计划项目成果发表时应标注“由国家大学生创新创 业训练计划项目 XXX(项目编号)资助”或“Supported by the -9- National Undergraduate Training Program on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grant XXX”;市创计划项目成果发 表时应标注“由上海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XXX(项 目 编 号 ) 资 助 ” 或 “ Supported by the Shanghai Undergraduate Training Program on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grant XXX”;校创项目成果发表时应标 注“由上海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XXX(项目 编号)资助”或“Supported by the Shanghai Business School Undergraduate Training Program on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grant XXX”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 责解释。 - 10 -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16 日印发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