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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 开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推进海南全面深化 改革开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 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 49 号)以及《中央预算内直接投 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7 号)、《中央预算内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5 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 〔2015〕3092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 改投资〔2015〕52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 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投资 〔2020〕410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要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由贸易港 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1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 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落实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 导小组有关决策部署。 第三条 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项目建设应坚持政府引 导、多方参与原则,统筹利用多种资金渠道,形成投资合力。采 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属于地方事权的一般性项目,可 以市场化方式解决资金或者其他专项资金可以覆盖的项目原则上 不予支持。 第四条 专项投资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 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 投资主体。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投资重点用于支持体现中央战略意图、市场不 能有效配置资源、既有资金渠道无法支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局 性、战略性、基础性重大项目,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 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第六条 支持方向主要包括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具有重要 支撑作用的生态保护修复、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旅游业发展、全 岛封关等风险防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重点功能平台 建设等项目。 第七条 下列投资项目不属于专项投资支持范畴: (一)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除中央预算内 2 投资安排前期工作费的项目外); (二)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和不能形成当年投资的项目; (三)已完工项目; (四)其他不符合专项投资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八条 专项投资按项目安排,对中央单位(包括中央部门 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 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方式。对地方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地方发展改革部 门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 定提出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 第九条 中央单位非经营性项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 目),投资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地方非经营性项目参照 既有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补助标准确定相同领域项目的补助比例; 没有可参照标准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 资80%的比例进行补助。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按不超过总投资 10%的比例进行补助。 第四章 资金申请 第十条 各地区及有关项目单位应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 范和标准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 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 3 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安排方式的政府投资 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安 排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 第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储备, 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 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国家 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计划 ,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申报要求,将三年滚动计划中符合条件的项目推送至年度投资计 划申报区。 第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为项目汇总申报单 位,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提出申请 本专项投资的项目,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报送年度投资 计划申请报告。同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 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 2018 〕 34号)和《关于加强中央预 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 的要求,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报工作,填报专项投资 计划绩效目标,随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一并申报。地方申报材 料需经省政府审定同意。 第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托重大建设 项目库,对申请本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并对审查结果和申 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 4 (一)申报项目是否按规定已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 准或备案,是否已经完成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等审批手续,已开 工项目报建手续是否合规完备; (二)申报项目是否具有项目代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 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核验项目代码真实性、申报材料 与在线平台上的项目信息是否一致; (三)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是否纳入重大建 设项目库,并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四)申报项目是否已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财政 资金支持; (五)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申报投资是否符合补助标准; (七)项目是否明确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 资金;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是 否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八)项目单位和监管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等。 第十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交的项目资金申 请文件应当包括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附件材 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汇总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在线平台生 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前期工作情况、 是否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资金等,以及根据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核 5 重点进行初步审核的意见; (二)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 批(核准、备案)情况; (三)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五)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 复文件; (六)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意见;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必须前期 工作成熟、具备开工条件,凡未依法获得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建设地点尚未确定,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方案不成熟、未列入 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不得申报,确保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当年项目 能够开工建设。 第五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 位项目资金申请文件后,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专项投资支持方向; (二)是否符合投资补助资金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6 (五)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资金安排中严格执行本办法规 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分配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和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部署,在审核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 位资金申请报告的基础上,确定专项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并同步将年度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下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 单位。 第二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投资计 划下达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并同步下达具体建设项目 绩效目标。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 合同管理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财务管理的有关 规定。对于专项投资,应当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 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作为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 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和审批 程序,落实建设资金,履行报建手续,并按照批复建设内容、规 模和工期组织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属地监 7 管的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监管计划,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 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问责。项目单位应当通过 在线平台(涉密项目通过保密渠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 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专题 报告。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因不能 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 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 和原因,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程序向国家发展改 革委申请调整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 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省级 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对专项投资 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告国家发展改 革委。重大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 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单 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 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进行监管, 8 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合 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通过在线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绩效目标实行跟踪监控,动态掌 握专项投资绩效执行情况,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 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项目信息,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对于公众反映的有关情 况,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检查或与有关部门 开展联合调查,确有问题的,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在审批、 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对 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察、审计,确保中央 预算内投资使用合法合规,有效发挥作用。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 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 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项目 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伪造或 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对于受到审计等重大问题通报的项目,暂停其 所在市县、重点功能区或单位下一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并由省级 9 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牵头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根据 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 停止建设活动,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 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项目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或原则要求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的; (四)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中央预算内投 资的;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或浪费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八)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或者监督检查的; (九)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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