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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开放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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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 委员会 南 京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南 京 开 放 大 学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 (南京开放大学) 宁城职委〔2021〕56 号 ★ 关于印发《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开放大学)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开放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 任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开放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办法 中共南城院(南开大)委员会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 - 1 - 南京开放大学 2021 年 9 月 27 日 附件: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开放大学)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 干部管理监督,规范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 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 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 号)、《中央五部委经济责 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领导干 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经审办字〔2007〕2 号)、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教育部令〔2020〕第 47 号)、 《江 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省政府令〔2019〕第 131 号)等规定精 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经济责任,指学校内设机构正职领 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称“领导干部”)在 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国家及学校经济方针政 策、决策部署,推动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源,防控 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学校对以下几种情况的领导干部,有重点、按计划、 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因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离、调任、转任、轮岗、 免职、辞职、辞退、退休等离任的; (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三年的; - 2 -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离任 后进行。 第二章 第四条 审计内容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整个任 期。任期时间较长的,以近 3 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 他年度。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 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 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第六条 审计准备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 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与纪检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每年 年底前,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联席会议审核、党 委审批。 第七条 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审计处围绕审计的范 围、内容、步骤、方法和审计组组成,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报联 席会议审定。 - 3 - 第八条 对同一部门(单位)2 名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九条 审计处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 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主审,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 组长负责制。 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技能受限等情形时,在严格项 目管理、强化质量控制的前提下,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科研机 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聘请具有与审计事 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或者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但不得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整体委托其他组织独立实施。 第十条 审计组应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 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组织人事部、纪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单 位)。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任期述职报告。 任期述职报告包括以下书面材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事项、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实施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 况; (七)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 政规定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4 - (九)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其他资料包括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对所提供书面材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审计实施 实施审计工作前,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进 点会一般由以下人员参加:联席会议组长或副组长、审计处负责 人、审计组成员、联席会议相关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被审计领 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业务骨干;审计组或被审 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部门(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 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审查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检查 现金、实物等,召开座谈会,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 解相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 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 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 容。 提交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 所在部门(单位)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 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可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 - 5 - 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按照 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 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发挥作用等情况, 界定其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连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一起上报校党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 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 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 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 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 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免责 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 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审计结果整改和运用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根据审计 结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于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90 天内 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 第一责任人。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 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单位)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采 取切实措施整改到位。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进行审核,提交 联席会议审议,并上报校党委。审计处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 - 6 - 或者公告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联席会议成员部门根据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 审计结果。 第六章 第十八条 附则 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校党委决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 审计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 7 -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开放大学)党委办公室 2021 年 10 月 11 日印发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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