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西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7年9月修订文件).PDF
西昌学院文件 西学院〔2017〕65 号 西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7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人才培 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 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已有学士学位授权的普通本科专业,按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规 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 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 —1— 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在修业年限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的学士学 位授予条件申请我校学士学位。 第二章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评定组织机构 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三年,期满改选,设 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3 人,总人员组成不超过 25 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 室备案。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各学科中任 专业主干课并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任期三年,期满 改选,设主任委员 1 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 ,副主任委员 1-2 人,总人员组成 7-9 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 责办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的具体事宜。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管理,具体职 责如下: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制定、颁布、修改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审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3.审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及拟不 授予学生名单,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审定、推荐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申报材料。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2— 1.起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学位授予工作 实际情况提出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改建议。 2.复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拟授予、暂缓授予和不授 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将复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定。 3.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组织颁 发学士学位证书。 4.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校学士学位授予信息及相关 文件和材料。 5.组织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工作。 6.开展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本细则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和程序,严 格审核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资格和条件。 2.提出本学院拟授予、暂缓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 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研究和处理相关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 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接受本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 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5.负责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 行。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定以 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3—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2.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2.0;参加西部计划、三 支一扶、特设岗位计划和到边远民族地区工作的普通学生,专业 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1.8;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 设岗位计划和到边远民族地区工作的少数民族学生,专业主干课 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1.6。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 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对外语的要求: (1)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 (CET-4)考试,考试成绩不低于 340 分。各专业中的少数民族 学生、艺体类专业(如体育教育、社会体育、美术学、音乐学等) 学生、彝语言文化学院各专业(如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等)学 生,其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不低于 300 分。 (2)外语类专业学生须参加外语专业四级或八级统测,其 成绩不低于 50 分。 (3)修读小语种的非外语类专业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 小语种学位水平测试,成绩达合格要求。 (4)考上研究生的学生,外语成绩视为合格。 5.完成本学科专业的毕业论文(或设计)并答辩合格,且无 学术作假行为。 第九条 一类模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另行规定。 第十条 学士学位: —4— 符合第八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触犯国家法律者。 2.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3.专业主干课经补考不合格而重修门数达 3 门及以上者。 4.严重违背学术规范者;毕业论文(或设计)复制比超过规 定比例者。 第十一条 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但有特殊才能、突出贡献 或有特殊原因的学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 士学位。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学校于每年 3 月、6 月、9 月集中开展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所规定的学士学位授 予条件,对相关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逐一审 核,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暂缓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 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 公室。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授予、暂缓授 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表决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公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对公示无异议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正式发文确定。 第十五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授予学士学位者,由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制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获 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授位仪式大会 —5— 上颁发或授权他人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毁坏后不予补发, 只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将本校学位授 予信息及相关文件和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五章 第十七条 附 则 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学术不端、作伪 造假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以及 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并报省 学位办备案,同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相关决定有不同意见者,可向学 校提出书面申诉或异议。学校在收到申诉或异议之日起二十个工 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诉人或异议者如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17 级学生起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的 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西昌学院 2017 年 9 月 8 日 西昌学院办公室 —6— 2017 年 9 月 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