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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工程类项目采购实施办法》(南师发〔2019〕20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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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师发〔2019〕202 号 关于印发《南宁师范大学工程类项目 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南宁师范大学工程类项 目采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师范大学工程类项目采购实施办法 南宁师范大学 2019 年 9 月 25 日 南宁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9 月 25 日印发 -1- 南宁师范大学工程类项目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类项目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维护学校利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及非财政性资金 进行的各种工程类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 采购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统领学校采购工作:贯 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审 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章制度,裁决招标采购工作过程中 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审核批准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等。 第五条 学校设立采购评审专家库,大额项目的采购方案、 技术参数、评分办法等内容的审核必须有专家成员参加。代表学 -2- 校外出参加评标的业主评委一般从专家库中抽取或商议确定的方 式选派。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 负责采购的各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招投标、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 法规及相关管理条例,制订学校采购工作的管理、实施办法等; (二)督促申购单位做好项目立项前的市场调查,编制合理 的项目采购预算及配置要求; (三)审查申购单位的立项报批手续是否完备; (四)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及具体实施 计划,办理政府采购委托业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填报、审核 政府采购计划表。 (五)协助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并组织审核,向学校 报批采购文件; (六)在学校校园网等媒介及时发布学校采购公告和采购结 果等信息; (七)会同申购单位(或立项单位)选派业主代表和业主评 委参与开标和评标; (八)办理中标、成交结果报批工作,向采购代理机构发送 中标、成交确认函; (九)主持采购合同的报批和签订; (十)负责向申购单位(或立项单位)反馈采购工作进度和 -3- 结果信息,督促履约采购合同; (十一)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十二)负责学校分散采购项目招标、谈判、询价、磋商、 单一来源采购等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三)保存项目采购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及时整理 归档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七条 财务处采购工作职责: (一)对采购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进行合法、合规、合理性审 核; (二)按采购文件、合同等的约定收取、支付或退还各类款 项。 第八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参与审核采购文件; (二)审核公开招标工程项目的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 (三)监督采购代理机构的选取。 第九条 申购单位(或立项单位)是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 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经费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落实项目 采购预算经费,申报项目立项; (二)参与采购代理机构的选取; (三)负责编制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参数要求,组织专家对 技术服务参数要求进行审核; -4- (四)编制工程项目的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 (五)提供采购文件编制所需的相关技术、服务要求,协助 采购主管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采购文件初稿; (六)协助采购主管部门做好采购各环节工作。 第三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条 工程类项目的采购工作程序为:申报项目立项、确 定采购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填报采购计划表、编制工程量 清单及预算控制价、编制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编制采购文件、 发布采购公告、开标、评标、签订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等。 第四章 项目立项及采购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购单位(或立项单位)根据学校经费审批管理办 法的规定和要求,落实项目采购预算经费,组织申报项目的立项 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申购单位(或立项单位)提交的 项目立项批文、 《××××项目采购计划表》等采购立项资料进行 审查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类别及预算金额确定采购方式并及时告 知申购单位(或立项单位) 。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严格,程序流程多,周期较长, 申购单位应提前做好采购项目的需求、预算编制以及项目立项申 报工作。 -5- 第五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购 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政 府采购目录和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两大部分。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 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 可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代理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 分散采购。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自行采 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确定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执行。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采购预 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都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方 式采购。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 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6-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 应商中随机抽取 3 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 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依法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 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 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 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 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 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 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百分之十的。 (六)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 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 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 -7- 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 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的; 3.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 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 化项目; 5.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 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工程类项目采购方式的确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 关规定,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类项目应当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工程项目实 行定点采购。 政府定点采购是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 施政府集中采购,确定了定点采购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工程类项 目实行政府定点采购按以下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原则 上由申购单位直接从政府定点单位中选择施工单位,并报国有资 产管理处备案; -8- (二)采购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政府采购 限额标准)2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申购单位从政府公布的定点采 购单位中推荐 3 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审计处、申购单位从 这 3 家中随机抽取一家作为施工单位; (三)采购预算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公开招 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审计处、申购单 位从政府公布的定点采购单位中选择 3 家以上单位进行询价,选 择价低者为施工单位; (四)实行定点采购的项目,施工单位的线上平台采购手续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采购计划备案与采购代理机构选择 第十七条 申购单位(或立项单位)将获得学校批准的项目 立项批文、 《××××项目采购计划表》等立项资料交国有资产管 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和 采购代理机构,整理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经自治区教育厅和财 政厅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后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凡纳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必须在每年 5 月 底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因特殊原因无法在 5 月底前上报的,最 迟在 8 月底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 购项目,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 20 个工作日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9- 第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确定。学校设立采购代理机构库, 并按照其管理规定选择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属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达到采购限额 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须委托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经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代理采购。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经上级部门审核备案通过 后,学校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明 确双方在项目组织采购实施过程中的工作内容以及权责义务。 第七章 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和采购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第二十二条 编制并确定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 (一)申购单位编制工程类项目的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 (二)审计处审核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并提交学校审批。 第二十三条 编制和审核采购文件: (一)申购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编制的技术参数服 务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要求、图纸和学校提供的技术、 服务、商务要求等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 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 (二)申购单位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采购文件进行核实,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核实后的采购文件上报学校审批。经批准后, - 10 - 采购代理机构方能发售采购文件和发布采购公告。 凡预算金额达到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 为大额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应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 采购文件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代 理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部门规定和 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申购单位选派专家作为业 主评委参加评标工作。根据需要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业主代表 参与开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选派的业主评委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 加评审工作,认真履行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 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评标结果、中标(成交)候 选单位确认资料等上报学校确认中标(成交)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的确定。一般情况下, 学校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 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成交供应商)为中标人(成交供应商) 。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或 - 11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或者采购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 交的,学校可以根据采购文件约定,按顺序确定后续排名的中标 候选人(成交供应商)为中标人(成交供应商) ,或进行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国有资产管理 处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 通知书;向申购单位反馈采购结果信息。 第九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按照采购文件、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书面承诺和其 他约定编制书面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基建处、后勤处)负 责将编制好的合同报学校审批,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与中标人(成 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中标人(成交供应商)若超过规定时间, 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中的规定向学校支付违约金 或取消其中标人(成交供应商)资格。 第三十一条 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条 款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更不得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 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 变更时,应由申购单位上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三十二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购的工程项 目,在采购合同履行中,申购单位需要追加工程量的,使用单位 - 12 - 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签证手续,但签证涉及的采购金额不得 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 10%。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合同进行备 案,归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义务,完成中标(成交)项目。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 人转让中标(成交)项目,也不得将中标(成交)项目分解后分 别向他人转让。否则,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纪律及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 格按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约谈项目中标人(成交供应 商)负责人、申购单位项目负责人,对他们提出廉政要求及履约 要求。 第三十七条 采购工作有关人员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 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 招标秘密。 第三十八条 开展采购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作风,重大决策 和重要问题坚持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采购工作接受学校和教职工的监督。采购过程 - 13 - 中选派的业主评委、业主代表以及中标(成交)结果等重大事项 需报学校纪委办、监察室备案。 第四十条 对在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密、索 贿受贿的人员,学校将按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 投标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以上级文件 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 准及定点采购相关金额标准以项目实施年度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 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 14 -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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