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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及结果处理暂行办法-浙大发研〔2014〕10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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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发研〔2014〕105 号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 文抽查及结果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及结果处理暂行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4 年 11 月 17 日 — 1 — 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及 结果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 通知》(学位〔2014〕5 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查包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 查、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的 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 “教指委”)组织的专业学位论文抽查以及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 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 第三条 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和教指委的学位论文抽查 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学位论文抽查采用隐名评阅,由校学位办组织 实施。 第五条 校学位办博士学位论文抽查按不少于所在学院(系) 当期博士学位申请人数 20%的比例。在学位论文答辩前的论文评 阅时,同时抽取 1 份学位论文进行同步抽查,聘请专家进行评阅。 — 2 — 校学位办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一般采取跟踪抽查方式,即对省 学位办抽查结果较差的学位论文,其指导教师下一年度所指导的 全部学位论文均须同步抽查。 校学位办可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专项抽查。抽查论文的专家评 阅意见纳入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作为学位申请者是否可进行学 位论文答辩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和教指委的学位论文抽查 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对于学位论文抽查中出现有 2 位专家评 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即被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的处理如下: 1.由研究生院相关负责人对所在学院(系)分管研究生教 育的院长(主任)进行质量约谈; 2.暂停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 1 年; 3.减少所在学院(系)当期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名额 1 名。 如同一学院(系)有 2 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按“存 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篇数减扣该学院(系)相应类别的研究生招 生名额,责令相应学科限期整改; 4.如同一指导教师第二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 停该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 3 年。 — 3 — 第七条 校学位办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处理按《浙 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暂行办法》(浙大发研〔2014〕 104 号)规定处理。 第八条 各学院(系)应充分重视学位论文抽查工作,对抽 查中有不合格评议意见的学位论文认真审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 原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切实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第六条适用于 2015 年及以后获得学位 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大学博士 学位论文抽查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06〕25 号)同时废止。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 4 — 主动公开 2014 年 11 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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