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pdf
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研究所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 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 根据《复旦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复旦大学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复旦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 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有关内容以及研究所实验 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实验室”是指研究所范围内开 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经研究所批准设在所外机构的实 验室、租赁社会房屋用于科研、教学的实验室按照本条例执 行,并须同时遵守所属地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学校范围内 未经研究所授权使用空间不得使用。 第三条 本条例要求在研究所工作、学习的全体成员遵 守执行。 第二章 第四条 管理职责 研究所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 “谁使用、谁负 责”的原则,建立研究所、实验室(课题组)两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研究所组建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 责研究所的实验室安全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制定实验室 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实验室 安全工作小组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组织、协调、督促各实验 室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 训和考试,定期进行实验室准入资格审查,定期、不定期组 织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安全事故的处置以 及安全演习等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 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 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 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例行为。 PI 及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和直接责任,须与研究所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三章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 实验室安全培训和准入制度 (一)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均要参加研究所及实验 室安排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从事动物实验、特种设备的工作 人员应接受特殊岗位培训,取得有效资格证书。 (二)新进人员(包括新进学生、员工、进修培训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等)均要参加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并签订《实 验室安全承诺书》后方可在实验室工作。 (三)PI 及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所在实验室特点, 负责对新进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实验室主要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及个人防护注意事 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存放地点、实验室安全与卫生责任制 等培训。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基本要求 (一)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 齐,禁止在实验室内存放或养与实验无关的动植物。保持工 作台表面清洁,每天工作结束都要对工作台表面进行清洁。 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实验室废物处理规 范,不在实验室或公共通道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二)实验室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举行娱 乐活动。不得携带儿童入室,与实验室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实 验室,外来参观人员进入实验室须经过安全领导小组同意, 由专人陪同,参观时不要妨碍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节假日 加班和夜间实验人员应注意安全,不得擅自在实验室留宿, 特殊情况需报研究所批准。 (三)严禁在实验室内烹调食物,实验室内严禁吃喝, 禁止储存食物和饮料,严禁将外购食物和饮料外送带入实验 室内。 (四)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必须穿工作服,不得穿拖鞋、, 女士应把长发束好。操作实验时应根据实验性质使用适当防 护装备,如手套、防护口罩、防护镜等; (五)离开实验室前,应除去防护装备,严禁佩戴手套 触摸实验室门把手和实验室外的电梯按钮等公共部位,必须 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停实验的措施,并确保仪器设备、水、 电、气、门窗、化学和生物样品安全后才可离开。 (六)实验室、办公室的钥匙和门禁卡必须妥善保管, 不得转借,不准私配,工作调动须及时交回或注销,若有遗 失必须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 第十条 实验室基本环境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应满足相应消防规范要求, 不得擅自破坏、改动、妨碍消防设施,不得阻碍消防措施实 施;知晓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要定期检 查灭火器材的有效期,定期排查火灾隐患。实验区域和工作 场所严禁吸烟。 (二)实验室内水电气等使用应保证安全,不得擅自改 装与拆修配电箱、电源插座、取水取气网管与接口等基础设 施,应让具备专业资质或能力的部门或人员实施,并验收确 认后使用。实验室水电气的开关、阀门、连接管及相关仪器 设备设施等,应规范使用与操作、随时观察,平时应经常检 查、定期监测、及时保养或更换,使用后应及时妥善关闭阀 门,切断开关。 (三)实验室内电力使用中应确保规范安全,接地良好, 并采取静电防护措施。严禁把多个大功率电器接在同一个移 动插座上,严禁将多个移动插座串联。发生人体触电、气体 泄漏时,应立即切断危险源,及时报告与组织人员疏散,根 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一般空气调节设备、计 算机、饮水机等电器严格按照研究所配备使用,非实验需要 的生活电器不得擅自带进实验室。 第十一条 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所有化学品必须通过行政办公室统一登记订购, 严禁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必须通过“复旦大学危险化学品 管理系统”进行申购。 (二)属于易燃、易爆的可移动气体、液体、物品等在 使用过程中,应有安全的移动与固定方案,并遵守相应安全 保存、搬运、更换、使用操作规范与应急处置流程。 (三)易燃易挥发、易爆物品须在通风装置内使用和储 存,普通冰箱内不得存放易爆物品,严禁接触明火。剧毒化 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严格实行“五双” 即(双人收发、双 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管理制度,按照 要求做好贮存使用登记制度,严防发生丢失、被盗等事故。 (四)严禁在实验室内存放超量化学品。各种化学品应 按要求分类安全存放,存放的化学品要有目录清单并注明存 量,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或包装物的标签、标识要清楚。禁止 在非同位素实验区域贮存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五)过期化学药品须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理。 实验过程产生的化学废液不得随意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 垃圾随意丢弃,应分类回收处理;收集废液用容器上必须粘 贴醒目标示,注明废液主要成份等信息,收集废液用容器至 80%满时须将废液移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理。 (六)化学品废弃瓶集中存放在实验室指定的化学废弃 瓶收集箱内。液体废弃瓶必须为空瓶,废弃瓶必须粘贴原化 学品名标签,箱满后交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理。 (七)其他有关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按照《复旦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复旦大学实 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应按要求对各项活动进行记录,对操作有 害材料的行为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记录,严格按规定进行 生物安全操作。 (二)不同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生物安 全柜。应定期对可能接触病原微生物体的实验场所、物品、 设备等进行消毒灭菌。 (三)动物实验后,不得将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焚烧, 必须存放在研究所指定的动物尸体回收冰柜内;动物实验中 产生的相关废弃物(除动物尸体、器官、组织外)应收集在 黄色医疗废弃物垃圾箱中。容易刺伤或割伤人体的损伤性废 弃物(注射针头、手术刀片、载玻片等)必须收集在利器盒 中。 (四)分类收集的医疗废弃物达到专用包装袋或容器的 3/4 时,应当将专用包装袋或容器严密封口,收集容器外贴 标签,注明名称、主要成分和类别(感染性、病理性、损伤 性、药物性)。按规定的时间将无破损、无渗漏的医疗废弃 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送达学校生物废弃物回收点,由学校 统一处理。禁止将生活垃圾、普通垃圾和医疗废物混同处理。 (五)其他有关生物安全管理按照国家、上海市和学校 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仪器使用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维修保养 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关键的操作步骤和安全事项应在室内 醒目张贴。应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 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重大隐患应向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报告, 并做好防范措施。 (二)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 记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校 验、校准和维护保养,并按要求做好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三)实验仪器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因特 殊情况确需连续运行的仪器设备,应采取规范、可靠的安全 保护方案或值守措施。禁止实验室高于 60 摄氏度烘箱、水 浴锅、恒温器等加热设备开过夜,使用高于 90 摄氏度加热 设备必须专人看守。 (四)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须配备必要的保护设 备(如稳压电源、UPS 等)并由专人保管,使用者须经培训 后方能使用,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各类实验, 未经培训者,不可使用。 (五)对于高压灭菌锅、气体钢瓶等特种设备操作者及 其相关管理人员,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后持证上岗。压力容器 需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有效。气体钢瓶须直立放置且必须 有固定装置辅助放置,必须经减压阀减压后使用,不得直接 放气。禁止随意摆放气体钢瓶,搬运时须使用气体钢瓶车。 第十四条 保密科研项目及机密科技资料、图纸等, 未经批准,不得接待其他人员参观学习,不准向外介绍或提 供;防止实验材料被盗,实验室人员毕业或离职前,要做好 实验记录(包括纸质记录和电子记录)、实验材料(如细胞、 质粒等)的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并报告实验室安全负责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在保证自身 安全的情况下必须积极扑救,并保持镇定,确认发生事故类 型,及时拨打相应的报警电话,并报告学校保卫处和资产与 实验室管理处。任何个人不得隐瞒事故,应积极配合政府有 关部门和学校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准确找到事故 原因。 致电求助时应说明:①事故地点;②事故性质和严重程 度;③你的姓名、所在位置及联系电话。重要联系电话号码: 火警电话:119 报警电话:110 医疗急救:120 保卫处:021-65642221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021-65642195 安全责任人:见实验室门口安全责任人信息铭牌 第十六条 对因玩忽职守,违反上述条例,造成事故 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包括停止/中止实验、重新培 训、核减绩效、赔偿损失等)。 第四章 第十七条 附则 本条例由研究所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自研究所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 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发育生物学研究所 2017 年 3 月 30 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