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院发2022-21号)管理学院疫情期间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pdf
首都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文件 首都师大管院发〔2022〕21 号 管理学院疫情期间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及学校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保证疫 情期间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生命 健康,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一条 综合教学实验中心应强化疫情期间实验室的安全防 控工作,明晰责任,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 巡查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需进一步提高站位,强化疫情防控 意识,严格执行上级各项防疫规定。 第三条 因居家观察或隔离不能到位的实验室负责人,须指 定其他人员替补,更换人员须及时向综合教学实验中心及学院报 备。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每天对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 消杀,包括实验室、走廊、卫生间、仓库等。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并应切实做好个人防护。 1 第五条 科学规范使用防护用品和消毒喷剂,防止不当掺杂 及剂量浓度超标产生爆炸火灾或气体中毒等事故。尤其须注意低 熔点易燃易爆溶剂,例如消毒酒精,使用不当容易产生闪爆。 第六条 严格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实验室原则上停止实验教 学活动,减少实验室人员流动,综合教学实验中心根据实际封闭 不使用的实验室。 第七条 从重点疫区返校及与确诊、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 师生、或已有发热及呼吸道感染症状人员,务必按照学校疫情防 控要求,做好隔离医学观察或治疗,不准擅自进入实验室。 第八条 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实验室的师生,须向实验室负 责人提出申请,申请表由实验室负责人提交综合教学实验中心备 案。外地返校人员须满足北京市及学校相关规定、身体无异常症 状方可具备申请资格。 第九条 所有已备案使用实验室的师生,师生进入实验室必 须测量体温,进行登记,佩戴口罩。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备身体情 况,以便精确掌握实验室使用人员情况。不佩戴口罩者或未能出 示健康码者禁止进入实验室。 第十条 疫情期间需要继续使用的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应 分批次、分时间段做好规划、有序使用,避免多人(原则上进入 实验室人数不得超过实验台套数的 1/2)同时在实验室内聚集。 第十一条 禁止非实验人员及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监管进入实验室人员的体温, 2 禁止体温异常者进入实验室,一旦发现有人体温异常或身体不适, 特别是出现咳嗽、发烧、腹泻等疑似新冠肺炎病症,必须立即终 止实验到医院就医,并及时上报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立即停用 实验室,立刻上报主管部门,交由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禁止与实验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禁止在实验室 内进行与实验教学无关的任何活动;禁止带食物或宠物进入实验 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疫情结束,自动终止), 由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管理学院 2022 年 11 月 23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