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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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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 整改销号的指导意见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 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 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推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 和生态恢复取得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自然保护区设立时间和法规生效时间以及项目建设时间、所处功 能分区、审批情况、生态影响等,实事求是对问题性质进行认定。 (二)问题导向、分类整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工业、小水电、旅游等八类开发建设活动及其 他人类活动,按问题类型制定退出、整治和开展生态修复等整改措 施,明确整改销号条件。 (三)差别处置、统筹推进。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和新增问题实 行差别化处置,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严肃查处新增或规模扩大 问题,切实整改违法违规问题,严禁“一刀切”,促进生态效益、社 — 3 — 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四)上下联动、落实责任。推动落实地方政府和自然保护区 管理机构主体责任以及行业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加强上下联动、部 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进整改销号工作。 二、整改销号条件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主要来源于“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 督专项行动及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管工作,按照《自然保护 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技术规范》 (HJ 1156-2021)的人类活动分类体 系进行分类并纳入问题台账。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销号应达 到违法违规活动停止、处罚赔偿执行到位、整治恢复取得实效的基 本条件。不同类型问题的具体整改销号条件如下。 (一)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园等项目,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 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 销号。 (二)工业开发、能源开发、旅游开发、交通开发、养殖开发 等项目 1.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项目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未批先建的项目,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 求、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销号。 2.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且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前依法依规批准 的项目: (1)经科学评估进行整改后仍会对生态环境存在明显不利影响 的项目,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修复效 — 4 — 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销号; (2)经科学评估认定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整治后污染物排放 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要求,且自然保护区 管理机构和项目运营者已制定长效监督管理措施,可予以销号。 3.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违法违规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或批 建不符(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规划、用地、环评、使用林 地等,下同)的项目: (1)经科学评估进行整改后仍会对生态环境存在明显不利影响 的项目,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修复效 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销号; (2)对于工业开发和旅游开发项目,经科学评估认定依法规范 生产运营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已依法依规纠正审批或完善手续或 拆除违建部分,污染物排放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自然保护区 建设管理要求,且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项目运营者已制定长效监 督管理措施,可予以销号; (3)对于线性能源基础设施(如输变电线路、油气输送设施等) 和涉及民生的交通基础设施,经科学评估认定维持现状对生态环境影 响较小,已依法依规纠正审批或完善手续或拆除违建部分,污染物排 放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要求,且自然保护区管 理机构和项目运营者已制定长效监督管理措施,可予以销号; — 5 — (4)对于养殖开发项目和涉及民生的交通基础设施,经科学评 估认定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已依法依规纠正审批或完善手续或拆 除违建部分,污染物排放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自然保护区建设 管理要求,且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项目运营者已制定长效监督管 理措施,可予以销号。 (三)小水电设施 小水电设施的整改销号参照《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能源局 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 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 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 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验收销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 电办〔2020〕109 号)处理。 (四)其他人类活动 对于其他人类活动问题,应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设立时间、 《中 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生效时间以及人类活动所处功能分 区、生态环境影响程度、项目审批情况等因素,参照上述整改销号 条件依法依规处理。 整改销号条件中,退出是指相关开发项目和设施实现“两断三 清”(即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后, 视情通过依法限期拆除构筑物、转换用途等退出自然保护区。生态 修复应当按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 38360)、《退 化草地修复技术规范》(GB/T 37067)、《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TD/T 1070)、《海洋生态修复技术指南》(GB/T 41339)等相关技 — 6 — 术规范科学开展。 三、涉及范围和功能分区调整问题的处置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调整涉及需要整改的问题 时,不得“以调代处”“以调代罚”,其整改销号工作依据如下原则 处置。 自然保护区设立前依法依规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占用区域 经科学评估认定确实不具备自然保护区条件,已依法依规将相关区 域调出自然保护区的,可予以销号;其占用区域经科学评估认定不 具备相应功能分区条件,已依法依规对相关区域进行功能分区调整, 并符合相应功能分区管理要求的,可予以销号。 自然保护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违法违规审批或审批手续 不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占用区域经科学评估认定确实不具备自然 保护区条件,相关项目拆除后会造成二次生态破坏、无法有效生态 修复或者生态修复成本巨大,在行政处罚到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者的法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后,已依法依规将相关区域 调出自然保护区的,可予以销号。 四、不纳入现阶段整改销号问题台账的情形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下列情形纳 入人类活动总台账,不纳入现阶段整改销号的问题台账,但不得擅 自扩大建设规模、新增设施或改变用途。 (一)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 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活动。 — 7 — (二)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 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三)生态环境监测、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经依法批准进行 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活动。 (四)符合已批复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非营利性管护基础 设施。 (五)因病虫害、外来物种入侵、维持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 等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六)依法批准的广播通信、防灾减灾、应急抢险救援等设施。 (七)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已存在的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 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八)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及交通、 防洪等法定专项规划并依法审批的线性基础设施(如输变电线路、 油气输送设施、铁路等) 、防洪设施(包括堤防、护岸、排水渠系等) 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依法批准的通组、通户等农村公 路的新建和硬化项目。 (九)审批手续完备且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脱贫 攻坚、乡村振兴工程项目。 (十)国防工程及相关设施。 五、销号流程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行政区域具体情 况,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整 改销号相关规定或实施细则,明确销号责任主体和销号程序,销号 — 8 — 程序应当包括申请、验收、公示、意见反馈、销号、公开、备案等 环节,确保整改销号工作依法依规、规范有序。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将销号情况和问题台账上报生态环境 部,并抄送省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总结报告应说明整改销 号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等。 六、组织实施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销号 工作,因地制宜制定整改销号相关规定,加强组织协调,做好科学 评估,强化日常监管,扎实推进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和生态修复,切 实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 加强本行政区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组织、指导、 协调和监督。严格把关,防止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等问 题。主动作为,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按时序进度抓紧整改,严禁平 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 。 (二)科学规范整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评估制度和机 制,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规范, 科学评估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程度,为制定整改措施或方案提供 依据。督导项目运营者制定整改措施或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目标 任务、重点措施和完成时限等,按相关程序报批后实施。遵循自然 规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扎实推进生态修复,杜 绝形式主义。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指导整改销号 — 9 — 责任主体,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所有生态环境问题实施台账管理。 加强对不纳入现阶段整改销号问题台账情形的监督检查,防止扩大 规模、改变用途。加强对已销号问题的日常监管,防止“死灰复燃” 。 依法依规严格审批自然保护区内新建项目。视情通报、约谈整改迟 滞、 “一刀切” 、弄虚作假等问题,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者, 依法处理,或者按照有关机制规定移送相关机关、部门处理。 本指导意见出台前已经销号的问题,符合本指导意见要求的, 原则上予以认可;不符合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应予以纠正。省级生 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开展已销号问题复核,督促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本指导意见将根据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变化情 况适时进行修订。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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