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pdf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在本行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审查、监督作 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7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 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48 号公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本行《公司章程》 、 《董事会审计与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与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与负责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简 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协商确定。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 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在为本行提供年度 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正式进场审计前, 审阅本行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 1 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本行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重点关注本行在年 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 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 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七条 本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董事会审计与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对其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董事会审计与关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当年度审 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当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 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在审查和监督本行 2 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应形成相关文件、记录或决议,并根据监管机构 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 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委员与本行管理层、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与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创 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并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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