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注参考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pdf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业字〔2023〕62 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1 修订说明 修订时间 主要修订内容 为配合证券公司吸收合并所涉客户迁移优 化业务上线,新增证券公司客户迁移等内 2023 年 8 月 4 日 容;为适应深市债券交易结算业务最新变 化,修订可转债以外债券品种的清算交收等 内容。 为配合货银对付改革及最低结算备付金限 2022 年 12 月 26 日 额管理,适应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债券借贷 等业务变化,新增并修订相关内容。 为配合 DVP 制度改革,自 2022 年 4 月起中 2022 年 4 月 1 日 国结算将债券以外的其它证券品种的最低 结算备付金缴纳比例自 18%调降至 16%,修 订相关内容。 为配合代收代付和 ETF 申赎结算业务优化, 2021 年 8 月 30 日 适应基础设施基金、跨深沪港 ETF、港股通 跨市场划拨等业务变化,修订相关内容。 为配合 QFII、RQFII 登记结算制度改革,优 2020 年 12 月 25 日 化市场服务,修订合格境外投资者最低结算 备付金限额管理等内容。 为配合 H 股“全流通”试点全面推开、信用保 2020 年 6 月 8 日 护合约结算业务上线、债券部分兑付办理方 式调整以及深市债券质押式回购现金担保 2 品提交及提取指令电子申报功能上线等业 务变化,修订相关内容。 2019 年 10 月 21 日 2019 年 1 月 23 日 为配合深市 ETF 结算模式业务改革及特定 债券转让业务,修订相关内容。 为简政便民、优化服务,简化结算参与机构 提供的材料。 为适应业务的最新变化,优化市场服务,配 合存托凭证、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政府支 2018 年 9 月 19 日 持债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监控、H 股“全 流通”试点等业务上线,新增并修订相关内 容。 2017 年 5 月 2 日 2016 年 3 月 10 日 配合系统优化二期项目及近期变化,新增并 修订相关内容。 根据业务变化情况,修订相关业务变化内 容。 新增部分创新业务的结算安排,修订发生调 整的相关业务安排,删除原代办股份转让、 2015 年 3 月 30 日 园区公司股份转让等已经迁移至全国中小 企业转让系统的业务的相关内容;同时,考 虑到市场便利以及结算业务指南的完备性, 修订部分内容。 3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结算参与机构账户管理................................................2 2.1 概述.................................................................................. 2 2.2 结算业务开通..................................................................2 2.3 结算账户信息变更........................................................23 2.4 结算参与机构终止结算业务........................................27 2.5 证券公司客户迁移........................................................28 2.6 结算路径信息维护........................................................29 2.7 其他业务........................................................................ 35 第三章 清算交收...................................................................... 39 3.1 结算基本要点................................................................39 3.2 清算................................................................................ 40 3.3 交收................................................................................ 45 3.4 资金划拨........................................................................ 63 3.5 证券初始发行业务的资金结算....................................85 3.6 公司行为业务的资金结算............................................96 3.7 信用交易业务的资金结算...........................................103 3.8 上市开放式基金及基础设施基金的资金结算......... 104 3.9 其他业务的资金结算..................................................106 3.10 结算数据及业务通知.................................................107 第四章 风险管理.................................................................... 109 4 4.1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管理..........................................109 4.2 结算保证金管理..........................................................114 4.3 结算风险基金管理......................................................116 4.4 回购担保品管理..........................................................117 4.5 资金交收违约处理......................................................117 4.6 多边净额结算证券交收违约处理............................. 122 4.7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制度............................. 122 4.8 结算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123 第五章 跨境业务.................................................................... 124 5.1 B 股业务....................................................................... 124 5.2 B 转 H 业务-中国结算托管模式.................................135 5.3 港股通业务..................................................................136 5.4 H 股“全流通”业务....................................................... 136 第六章 相关资料.................................................................... 137 第七章 附则............................................................................ 143 附录 1 结算参与机构业务申请资料清单............................ 144 附录 2 D-COM 系统灾备方案指引.......................................157 附录 3 深市主要业务结算方式.............................................159 5 第一章 总则 1.1 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明确结算账户管理、清算交收、结算风险管理等业务 处理流程及操作规范,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结算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 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 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 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 理工作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 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结算账户管理、清算交收、结算风险管理 等各类结算业务,各结算参与机构可参照本指南办理相关业 务。 1.3 基本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指南所称“本公司总部”,是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指南所称“本公司”,是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本指南所称“T 日”,是指证券交易日;本指南所称“RTGS”,是指实时逐笔 全额交收;本指南所称“中国结算 TA 系统”,是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本指南所 称“场内市场业务”,是指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的业务; 本指南所称“场外市场业务”,是指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外 系统申报的业务。 1 第二章 结算参与机构账户管理 2.1 概述 2.1.1 在本公司总部获得结算参与人资格或参与中国结算 TA 系统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 司、基金代销公司等机构,可申请开立结算账户,参与本公司 结算业务。 结算参与机构相关信息、结算路径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向 本公司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结算参与机构终止结算业务的,需与本公司结清债权债务 关系,并申请终止结算路径和注销结算账户。 2.2 结算业务开通 2.2.1 结算参与机构申请开通本公司的结算业务, 按以下基 本程序办理: 1、申请结算业 务资格 向本公司总部 申请相关结算 业务资格,获 得结算业务资 格批复。 2、申请开通证 券资金结算业 务电子平台服 务 向本公司提交 申请资料并签 订电子平台服 务协议,开通 电子平台服 务。 3、申请开通综 合结算通信平 台服务 4、申请开立结 算账户 5、查看业务办 理进度及业务 办结通知 在本公司电子 平台申请开通 综合结算通信 平台服务,并 确认完成安 装、通信正常。 在本公司电子 平台提交相关 材料,申请开 立结算账户。 在本公司电子 平台接收相关 结算账户开立 业务办理进度 和办结通知。 说明: (一)若结算参与机构已经完成上述流程中第一至三步, 可以直接在本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提交相关材料, 2 申请开立结算账户; (二)第四步中,结算参与机构应在本公司指定的结算银 行开立银行账户,作为与本公司资金往来的指定收款账户; (三)结算账户开立时,结算参与机构需按照业务要求缴 纳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四)结算账号是指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机构的申请,为 其分配的用于设置结算路径,清分资金清算数据的 6 位数字编 码。结算账号由本公司向结算参与机构配发。相关结算备付金 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如下表: 序 号 业务类型 A 股、债 1 3 4 账户号码 存托凭证 B 股、B 结算保证金账 账户类别 户/港股通风控 付金账户 B009+ 结 算 非担保结算 账号 综合结算 B002+ 结 算 账 号 保证金账 户 - 备付金账户 B201+ 结 算 港币结算备 B202+ 结 算 账 转 H 业务 账号 账户类别 资金账户号码 B001+ 结 算 综合结算备 券、基金、 账号 等业务 2 结算备付金 付金账户 号 港股通业 B301+ 结 算 港股通结算 B304+ 结 算 账 务 账号 备付金账户 号 H 股“全 B305+ 结 算 H 股“全流 流通”业 账号 通”人民币 3 - 港币结算 保证金账 户 港股通风 控资金账 户 - 务 结算备付金 账户 H 股“全流 B206+ 结 算 通”港币结 账号 算备付金账 - 户 中国结算 5 TA 系统 B401+ 结 算 账号 TA 系统结 算备付金账 户 相关业务 L401+结算账 管理人费用 号 TA 系 统 结 B402+ 结 算 账 算 保 证 金 号 账户 账户 2.2.2 业务实施技术准备 (一)开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是结 算参与机构在线办理结算业务的平台。证券公司、银行、基金 管理公司、基金代销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参与本公司结算业 务的结算参与机构可以申请开通电子平台。 1. 电子平台开通 结算参与机构开通电子平台需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 料。申请人应当确保申请材料中各项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申请材料如下: ( 1 )《 证 券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电 子 平 台 服 务 协 议 》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协议→深圳市场) ,一式 两份; (2)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用户/数字证书申请表》 ;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4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5)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完成平台开通 相关工作,并将协议及数字证书(U 盾)邮寄至申请人。 2. 电子平台使用 (1)平台登录 电子平台网址为:www.chinaclear.cn→首页→网上业务平 台→参与人服务专区→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 结算参与机构在平台入口选择“U 盾登录”,进入结算参与 机构管理平台主界面后,选择“深圳分公司业务”进入。 (2)用户信息登记 首次使用电子平台时,应及时登记使用人的姓名及联系方 式以便业务联系 (登入电子平台→点击界面右上角“返回统一用 户系统”→用户设置→证书管理) 。 使用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予以更新。 (3)基础信息申报 首次使用电子平台的,需先完成结算参与机构基础信息申 报(登入电子平台→深圳分公司业务→结算参与人业务→深圳 市场业务资料申报) 。完成申报后,方可发起其他业务流程。 若结算参与机构的业务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或联系方式发 生变更,请及时更新,以便日常业务联系。 (4)在线办理业务种类 可通过电子平台办理的业务种类详见附录 1。 (5)参考文件 5 《深圳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用户手册(结算参与人 版) 》 《深圳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用户手册(结算银行 版) 》 (www.chinaclear.cn→首页→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操作 手册→操作手册) 。 (二)开通深圳证券综合结算通信平台(D-COM) 综合结算通信平台是(以下简称“D-COM”)为深圳证券市 场提供综合结算数据交换的平台。通过该平台,证券市场参与 机构可以和本公司完成深圳证券市场的结算数据交换,包括文 件上传和下载(即“结算数据收发”)功能、非交易业务(即“实 时结算数据”)功能和资金交收业务功能。 1. D-COM 平台开通与灾备 结算参与机构获准进入本公司电子平台后,可通过此平台 申请开通 D-COM。D-COM 用户号由本公司向结算参与机构配 发,D-COM 用户号名称为结算参与机构的公司全称。 提交上述资料后,结算参与机构应联系深圳证券通信公司, 办理后续安装事宜与通信测试。具体办理方式请登录深圳证券 通信公司网站(www.sscc.com) 。 已有 D-COM 终端 USB-eKey 的,应按照《D-COM 终端用 户手册》操作使用。拟建立 D-COM 灾备系统的,具体请参阅 本指南附录 2《D-COM 系统灾备方案指引》 。 2. 结算参与机构在本公司电子平台办理了相关结算账户 业务后,需在 D-COM 平台上维护相关参数。 6 2.2.3 证券公司开通结算业务 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申请结算业务的类型(自营、经纪、 托管、融资融券、质押式报价回购等),分别为其分配结算账 号,开立结算账户。 (一)开通深交所场内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1. 自营、经纪及托管结算业务 证券公司获得本公司总部的结算参与人资格及自营、经纪 和基金托管结算业务资格核准文件后,可申请参与本公司的结 算业务,应申请开立自营、客户和托管结算备付金账户(B001+ 结算账号、B009+结算账号) 、结算保证金账户(B002+结算账 号) 、证券交收账户和证券处置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名称为证券公司名称 +“(客户)/(自营)/(托管)”,证券交收账户名称为证券公 司名称+“客户/自营/托管证券交收账户”,证券处置账户名称为 证券公司名称+“证券处置账户”。 仅开展自营或承销业务的,本公司根据其申请开立自营结 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仅开展经纪、 托管业务的,本公司根据其申请除为其开立客户、托管结算备 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与证券交收账户外,还为其开立自 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 同时参与担保和非担保交收业务的,可选择开立综合结算 备付金账户(B001+结算账号)进行担保与非担保交收业务, 也可选择同时开立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B001+结算账号)和 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B009+结算账号) ,分别用于担保交收 7 业务和非担保交收业务。 参与上述结算业务的证券公司需按账户分别缴纳初始结 算保证金 20 万元。证券公司需将相应资金汇入对应的综合结 算备付金账户(B001+结算账号)中,初始结算保证金由本公 司从对应的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划转扣取。非担保结算备付 金账户(B009+结算账号)无需缴纳结算保证金。 证券公司可直接登录电子平台, 通过“深圳分公司业务→结 算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结算业务申请材料提交”在线 申请办理,申请材料参见本指南附录 1。 2. 融资融券结算业务 证券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应申请 开立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B001+结算账号) 、结算保证金 账户(B002+结算账号)和证券交收账户。 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名称为证券 公司名称+“(融资融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名称为证券 公司名称+“融资融券证券交收账户”。 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B001+结算账号)用于办理证 券公司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所完成的相关交易的资金 结算业务。信用交易结算保证金账户(B002+结算账号)用于 记录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结算保证金及其调整情况。 参与融资融券结算业务的证券公司需缴纳初始结算保证 金 20 万元。证券公司应将相应资金汇入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 账户(B001+结算账号)中,初始结算保证金由本公司从结算 备付金账户中划转扣取。 8 证券公司可直接登录电子平台, 通过“深圳分公司业务→结 算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结算业务申请材料提交”在线 申请办理,申请材料参见本指南附录 1。 3. 质押式报价回购结算业务 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以现金作为质押式 报价回购质押物的,应当申请开立报价回购交易专用担保资金 账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账户”,B001+结算账号) ,用于保管 证券公司提交的充当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资金。担保资金账 户名称为证券公司名称+“(报价回购专用担保资金账户)”。 该担保资金账户不接受证券公司直接存入资金,也不能直 接提取账户的资金,相关资金收付通过与自营综合结算备付金 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实现。 证券公司可直接登录电子平台, 通过“深圳分公司业务→结 算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结算业务申请材料提交”在线 申请办理,申请材料参见本指南附录 1。 相关业务指南参见《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 (二)开通中国结算 TA 系统结算业务 1. 开放式基金代销结算业务 证券公司获准加入中国结算 TA 系统参与开放式基金代销 业务的,可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代销结算备付金账户(B401+ 结算账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B402+结算账号) ,结算备付金 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名称为证券公司名称+“(基金代销专 户)”。新加入 TA 系统的证券公司的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采用 非担保交收模式,无需缴纳最低结算备付金和初始结算保证金。 9 证券公司可直接登录电子平台, 通过“深圳分公司业务→结 算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普通结算账户开户”在线申请 办理,申请材料参见本指南附录 1。 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赎回结算业务 证券公司获准加入中国结算 TA 系统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申购赎回业务的,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管理人费用账户 (L401+结算账号) ,并可选择以法人名义或以资产管理产品的 名义(只能选择其一)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赎回结算备 付金账户(B401+结算账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B402+结算 账号) 。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和管理人费用账户 的名称为证券公司名称或产品名称。 采用担保交收模式的,每只产品分别缴纳最低结算备付金 和初始结算保证金各 15 万元。采用非担保交收模式的,不缴 纳最低结算备付金和初始结算保证金。证券公司应在收到本公 司收款通知后将相应资金统一汇入结算备付金账户(B401+结 算账号)并在汇款凭证备注栏注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相关信息。 初始结算保证金由本公司从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划转扣 取。 证券公司可直接登录电子平台, 通过“深圳分公司业务→结 算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普通结算账户开户”在线申请 办理,申请材料参见本指南附录 1。 3. 深交所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结算业务 证券公司获准作为销售机构加入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开展 做市转让业务的,应申请开立深交所基金通平台销售机构结算 10 备付金账户(B401+结算账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B402+结 算账号) ,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名称为证券公司 名称+“基金通销售机构账户”。 证券公司获准作为做市商加入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开展做 市业务的,应申请开立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做市商结算备付金账 户(B401+结算账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B402+结算账号) , 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名称为证券公司名称+“基 金通做市商账户”。 上述账户均不需缴纳最低结算备付金和初始结算保证金。 证券公司可登录电子平台, 通过“登入电子平台→深圳分公 司业务→结算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普通结算账户开 户”在线申请办理,申请材料参见本指南附录 1。 2.2.4 期货公司开通结算业务 本公司根据期货公司申请结算业务的类型(自营、经纪) , 分别为其分配结算账号,开立结算账户,具体申请流程参照 “2.2.3(一)1.自营、经纪及托管结算业务”。 2.2.5 商业银行开通结算业务 本公司根据商业银行申请结算业务的类型(托管、债券、 质押、开放式基金代销等) ,分别为其分配结算账号,开立结 算账户。 (一)基金等产品托管结算业务 商业银行获得本公司总部的结算参与人资格及基金等产 品托管结算业务资格核准文件后,可申请参与本公司的结算业 务,应申请开立托管结算备付金账户(B001+结算账号、B009+ 11 结算账号) 、结算保证金账户(B002+结算账号) 、证券交收账 户和证券处置账户,用于其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的结算业务。本公司同时还根 据其申请,为其开立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自营结算保证金账 户。 托管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名称为商业银行 名称+“(托管专户)”,托管证券交收账户名称为商业银行名称 +“托管证券交收账户”, 证券处置账户名称为商业银行名称+“证 券处置账户”。 商业银行可选择申请开立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B001+结 算账号)进行担保与非担保交收业务,也可选择同时申请开立 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B001+结算账号)和非担保结算备付金 账户(B009+结算账号) ,分别用于担保交收业务和非担保交收 业务。 商业银行需向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分别缴纳初始结算 保证金 20 万元。商业银行应将相应资金汇入对应的综合结算 备付金账户(B001+结算账号)中,初始结算保证金由本公司 从对应的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划转扣取。非担保结算备付金 账户(B009+结算账号)无需缴纳结算保证金。 商业银行可直接登录电子平台, 通过“深圳分公司业务→结 算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结算业务申请材料提交”在线 申请办理,申请材料参见本指南附录 1。 (二)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结算业务 商业银 行获得本公司 总部的结算 参与人资格 及 QFII 12 (RQFII)托管结算业务资格核准文件后,应申请开立合格境 外投资者托管结算备付金账户(B001+结算账号、B009+结算 账号) 、结算保证金账户(B002+结算账号) 、证券交收账户和 证券处置账户。本公司同时还根据其申请开立自营结算备付金 账户和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 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 名称为商业银行名称+“(QFII 托管专户)”,合格境外投资者 托管证券交收账户名称为商业银行名称+“QFII 证券交收账户”, 证券处置账户名称为商业银行名称+“证券处置账户”。 商业银行可选择申请开立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B001+结 算账号)进行担保与非担保交收业务,也可选择同时申请开立 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B001+结算账号)和非担保结算备付金 账户(B009+结算账号) ,分别用于担保交收业务和非担保交收 业务。 商业银行应向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 20 万元,向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结算保证金账户缴纳初始结算 保证金 100 万元。商业银行应将相应资金汇入对应的综合结算 备付金账户(B001+结算账号)中,初始结算保证金由本公司 从对应的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划转扣取。非担保结算备付金 账户(B009+结算账号)无需缴纳结算保证金。 商业银行可直接登录电子平台, 通过“深圳分公司业务→结 算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结算业务申请材料提交”在线 申请办理,申请材料参见本指南附录 1。 (三)债券交易结算业务 13 商业银行获得本公司总部的结算参与人资格,参与债券业 务的,应申请开立债券结算备付金账户(B001+结算账号) 、结 算保证金账户(B002+结算账号)和证券交收账户。 债券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名称为商业银行 名称+“(债券结算专户)”。债券证券交收账户名称为商业银行 名称+“债券证券交收账户”。 商业银行应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 20 万元。商业银行应将 相应资金汇入债券结算备付金账户(B001+结算账号)中,初 始结算保证金由本公司从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划转扣取。 商业银行可直接登录电子平台, 通过“深圳分公司业务→结 算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结算业务申请材料提交”在线 申请办理,申请材料参见本指南附录 1。 (四)证券质押结算业务 商业银行获得本公司总部有关批文并取得深交所交易单 元后,应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质押结算备付金账户(B001+ 结算账号) 、结算保证金账户(B002+结算账号)和证券交收账 户。 证券质押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名称为商业 银行名称+“(质押结算专户)”,证券质押证券交收账户名称为 商业银行名称+“证券质押证券交收账户”。 商业银行需要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 20 万元。关闭买入交 易权限,则无需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商业银行应将相应资金 汇入证券质押结算备付金账户(B001+结算账号)中,初始结 算保证金由本公司从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划转扣取。 14 商业银行可直接登录电子平台, 通过“深圳分公司业务→结 算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结算业务申请材料提交”在线 申请办理,申请材料参见本指南附录 1。 (五)中国结算 TA 系统结算业务 1. 开放式基金代销结算业务 商业银行获准加入中国结算 TA 系统参与基金代销业务后, 可申请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开放式基金代销结算业务。具体申 请流程参照“2.2.3(二)1. 开放式基金代销结算业务”。 2. 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申购赎回结算业务 商业银行获准加入中国结算 TA 系统,以总代理人名义参 与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申购赎回业务时,应以法人名义申请开立 结算账户,用于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办理申购赎回结算业务。 具体申请流程参照“2.2.6(三)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申购赎回结算 业务”。 3. 深交所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结算业务 商业银行获准作为销售机构加入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开展 做市转让业务的,应申请开立深交所基金通平台销售机构结算 备付金账户(B401+结算账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B402+结 算账号) ,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名称为商业银行 名称+“基金通销售机构账户”, 上述账户不缴纳最低结算备付金 和初始结算保证金。 商业银行可登录电子平台, 通过“登入电子平台→深圳分公 司业务-结算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普通结算账户开户”在 线申请办理,申请材料参见本指南附录 1。 15 2.2.6 基金管理公司开通中国结算 TA 系统结算业务 (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结算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获准加入中国结算 TA 系统参与开放式基金 申购赎回业务的,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管理人费用账户(L401+ 结算账号),并可选择以法人名义或以基金产品的名义(只能 选择其一)开立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结算备付金账户(B401+ 结算账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B402+结算账号) 。结算备付金 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和管理人费用账户的名称为公司名称或 产品名称。 采用担保交收模式的,每只产品分别缴纳最低结算备付金 和初始结算保证金各 15 万元。采用非担保交收模式的,不缴 纳最低结算备付金和初始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收到本公司收款通知后将相应资金统 一汇入结算备付金账户(B401+结算账号)并在汇款凭证备注 栏注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相关信息。初始结算保证金由本公司 从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划转扣取。 基金管理公司可直接登录电子平台,通过“深圳分公司业务 →结算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普通结算账户开户”在线 申请办理,申请材料参见本指南附录 1。 (二)基金直销资金结算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获准加入中国结算 TA 系统参与基金直销业 务的,可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直销结算备付金账户 (B401+结算账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B402+结算账号) 。结 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16 +“(基金直销专户)”。 新加入 TA 系统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直销业务采用非担 保交收模式,无需缴纳最低结算备付金和初始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公司可直接登录电子平台,通过“深圳分公司业务 →结算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普通结算账户开户”在线 申请办理,申请材料参见本指南附录 1。 (三)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申购赎回结算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获准加入中国结算 TA 系统,以总代理人名 义参与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以法人名义申请 开立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申购赎回结算备付金账户(B401+结算 账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B402+结算账号) 。结算备付金账户 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公司名称+“(香港互认基金 专户)”。 基金管理公司以总代理人名义参与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申 购赎回业务的,均采用非担保交收模式,无需缴纳最低结算备 付金和初始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公司可直接登录电子平台,通过“深圳分公司业务 →结算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普通结算账户开户”在线 申请办理,申请材料参见本指南附录 1。 (四)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结算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如需开立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 基金申购赎回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和基金管理人 费用账户,具体申请流程参照“2.2.6(一)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17 赎回结算业务”。 (五)深交所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结算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获准作为销售机构加入深交所基金通平台 开展做市转让业务的,可申请开立深交所基金通平台销售机构 结算备付金账户(B401+结算账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B402+ 结算账号),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名称为基金管 理公司名称+“基金通销售机构账户”, 上述账户不缴纳最低结算 备付金和初始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公司可登录电子平台, 通过“登入电子平台→深圳 分公司业务→结算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普通结算账 户开户”在线申请办理,申请材料参见本指南附录 1。 2.2.7 基金代销公司开通中国结算 TA 系统结算业务 (一)开放式基金代销结算业务 基金代销公司获准加入中国结算 TA 系统参与开放式基金 代销业务,可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代销结算备付金账 户(B401+结算账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B402+结算账号) , 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名称为基金代销公司名称 +“(基金代销专户)”。 新加入 TA 系统的基金代销公司的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采 用非担保交收模式,无需缴纳最低结算备付金和初始结算保证 金。 基金代销公司可直接登录电子平台,通过“深圳分公司业务 →结算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普通结算账户开户”在线 申请办理,申请材料参见本指南附录 1。 18 (二)深交所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结算业务 基金代销公司获准作为销售机构加入深交所基金通平台 开展做市转让业务的,应申请开立深交所基金通平台销售机构 结算备付金账户(B401+结算账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B402+ 结算账号),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名称为基金代 销公司名称+“基金通销售机构账户”, 上述账户不缴纳最低结算 备付金和初始结算保证金。 基金代销公司可直接登录电子平台, 通过“登入电子平台→ 深圳分公司业务→结算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普通结 算账户开户”在线申请办理,申请材料参见本指南附录 1。 2.2.8 资产管理公司开通中国结算 TA 系统结算业务 (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赎回结算业务 资产管理公司获准加入中国结算 TA 系统的,应向本公司 申请开立管理人费用账户(L401+结算账号) ,并可选择以法人 名义或以资产管理产品的名义(只能选择其一)开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申购赎回结算备付金账户(B401+结算账号)和结算 保证金账户(B402+结算账号) 。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 账户和管理人费用账户名称为公司名称或产品名称。 采用担保交收模式的,每只产品分别缴纳最低结算备付金 和初始结算保证金各 15 万元。采用非担保交收模式的,不缴 纳最低结算备付金和初始结算保证金。 资产管理公司应在收到本公司收款通知后将相应资金统 一汇入结算备付金账户(B401+结算账号)并在汇款凭证备注 栏注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相关信息,初始结算保证金由本公司 19 从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划转扣取。 资产管理公司可直接登录电子平台,通过“深圳分公司业务 →结算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普通结算账户开户”在线 申请办理,申请材料参见本指南附录 1。 (二)深交所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结算业务 资产管理公司获准作为销售机构加入深交所基金通平台 开展做市转让业务的,应申请开立深交所基金通平台销售机构 结算备付金账户(B401+结算账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B402+ 结算账号),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名称为资产管 理公司公司名称+“基金通销售机构账户”, 上述账户不缴纳最低 结算备付金和初始结算保证金。 资产管理公司可登录电子平台, 通过“登入电子平台→深圳 分公司业务→结算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普通结算账 户开户”在线申请办理,申请材料参见本指南附录 1。 2.2.9 开通 ETF 结算业务 基金管理人发行 ETF 时各结算参与机构需做好以下准备: (一)ETF 发售前准备 1. ETF 产品通过托管人结算 ETF 产品通过托管人结算的,基金托管人需为每个 ETF 产 品单独开立 ETF 申赎资金结算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于 T-4 日(T 日为发行认购日)之前,发起 ETF 申赎资金结算账户开户流程,并督促托管人开立 ETF 证券 账户与 ETF 申赎资金结算账户。办理方式为:登录电子平台, 通过“深圳分公司业务→结算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 20 →ETF 申购赎回业务”发起开户流程,申请材料参见本指南附 录 1。 2. ETF 产品通过证券公司结算 ETF 产品通过证券公司结算的,即其交易和申赎通过证券 公司经纪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证券公司无需另行开立 ETF 申 赎资金结算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于 T-4 日(T 日为发行认购日)之前,申报 申赎业务使用的证券公司经纪结算备付金账户,并办理 ETF 发 售、申赎相关数据抄送业务。办理方式为:登录电子平台,通 过“深圳分公司业务→结算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结算 业务申请材料提交”,提交《ETF 申赎资金结算申请表(经纪 结算账户适用) 》 。 (二)ETF 上市前准备 受 ETF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托管人须于 ETF 上市前向 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申请开立 ETF 证券账户。 ETF 产品通过托管人结算的,基金托管人还需向本公司结 算业务部申请开立 ETF 申赎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综合结算备付 金账户(B001+结算账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B002+结算账 号) 。 1. 开立证券账户 单市场股票 ETF、跨市场股票 ETF、以组合证券申赎的单 市场债券 ETF 应开立证券账户,其他 ETF 由于不涉及深交所 上市的组合证券,可不开立此账户。 ETF 基金托管人须于 L+3 日(L 日为发售截止日)之前, 21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 户业务指南》到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申请开立 ETF 证券账户。 此外,对如涉及沪市组合证券的,基金托管人还须遵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 指南》开立沪市 ETF 证券账户。 2. 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登录电子平台,当 ETF 资金结算账户开立流程进行至“托 管银行提交申请材料”环节时,提交申请材料,完成 ETF 资金 结算账户开户流程。申请材料参见本指南附录 1。ETF 资金结 算账户开立必须于上市前完成。 涉及深市组合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于发行流程结束后登 录发行人E 通道完成 ETF 上市前证券账户及托管单元信息申报。 3. 其他准备事项 跨市场股票 ETF 开展场外组合证券申赎的,基金管理人应 于 ETF 发售前向公司总部申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报送代办证 券公司名单。 ETF 基金管理人获得 ETF 基金发行批文后,向公司总部提 交开通跨市场股票 ETF 场外组合证券申赎业务申请,申请材料 如下: (1)ETF 基金发行批文; (2) 《开通跨市场 ETF 基金场外组合证券申购及赎回业务 申请表》 ; (3)跨市场 ETF 基金场外组合证券申购及赎回业务测试 报告; 22 (4)公司总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司总部根据 ETF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代办证券公司名单, 开通代办券商申购、赎回 ETF 基金业务权限。 2.2.10 其他机构开通结算业务 其他获得本公司总部有关批文的结算参与人,可向本公司 申请开立结算账户,具体申请流程参照“2.2.3(一)1. 自营、 经纪及托管结算业务”。 2.3 结算账户信息变更 2.3.1 基础资料变更 结算参与机构变更结算账户资料(包括结算业务联络人、 指定收款账户、预留印鉴、结算账户名称以及其他基础资料) 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以保证日常结 算业务的顺利进行。 (一)结算业务联络人信息变更 结算业务联络人指结算参与机构申报的,用于与本公司进 行日常结算业务沟通交流的联络人,包括结算业务负责人、经 办人等。结算业务联络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本公司电子平 台上及时申报相关信息。办理方式如下: 登录电子平台,通过“深圳分公司业务→结算参与人业务 →深圳市场业务资料申报→联络人申报”发起联络人申报流程, 新增、变更结算业务联络人信息(姓名、部门、业务范围、手 机号码、邮箱等) 。 结算参与机构可以申报多名联络人,并结合自身业务需要 在相应联络人的“业务范围”处备注其负责的业务信息,例如: 23 合格境外投资者业务、融资回购业务代表等。 此外,所开展的业务涉及资金前端控制(参见本指南 4.7 节)的结算参与人应及时将业务负责人、业务联络人的信息及 变更情况向本公司申报,申报方法参见本节,“职务”一栏相应 填写“资金前端控制业务负责人”或“资金前端控制业务联络人”。 如拟申报的联络人或负责人已作为其他业务的联络人,显示在 “现有联络人”名单中,则在本次填报中,在姓名后加注 1,例 如“张 X”填写为“张 X1”,以免与之前申报的联络人信息相冲突。 (二)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变更 1. 提交申请资料 (1)新增、变更和撤销指定收款账户 结算参与机构可登录电子平台, 通过“深圳分公司业务→结 算参与人业务→银行指定收款账户申报”办理新增、 变更和撤销 指定收款账户业务。 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需具有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指定 收款账户户名须与申请主体一致。办理指定收款账户业务前, 对于需报备的银行账户,结算参与机构应当确认开户银行已完 成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报备工作。 结算参与机构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中的“账户名称”、“银行 账号”、“开户银行”和“联行行号(或银行行号)”中任一项发生 变更时,应申请变更指定收款账户。 (2)变更跨市场划拨相关账户信息 结算参与机构结算账户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向本公司结算 业务部申请变更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相关账户信息。结算参与机 24 构可通过电子平台申请办理,也可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 《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申请表》办理。 2. D-COM 系统维护 结算参与机构接到本公司关于指定收款账户的新增、变更 和撤销及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的变更已完成的通知后,应在 其 D-COM 系统中维护相应的参数。 (三)预留印鉴变更 结算参与机构变更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预留印鉴样本 中业务专用章、人名章的,应通过电子平台提交申请资料,办 理方式如下: 登录电子平台,通过“深圳分公司业务→结算参与人业务 →深圳市场业务资料申报→预留印鉴申报”发起预留印鉴申报 流程,上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预留印鉴卡》的扫 描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预留印鉴卡》应填写启 用日期,结算备付金账户号以及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名称。 在预留印鉴样本中盖单位资金结算业务专用章和指定资金结 算业务负责人名章。 (四)结算参与机构名称变更 结算参与人的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本公司总部申请 变更参与人名称。经本公司总部审核通过后,电子平台会自动 为结算参与人发起结算参与人更名流程,结算参与人需对结算 账户、跨市场划拨账户的名称进行变更。证券交收账户、证券 处置账户、交收担保品账户的名称,需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第二节证 25 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的相关规定向本公司提交变更申请。结算 参与人还需申请变更指定收款账户名称、预留印鉴等信息,具 体申请流程参见“2.3.1(二)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变更”和“2.3.1 (三)预留印鉴变更”。 加入中国结算 TA 系统的机构名称变更时,应及时向本公 司总部提交有关申请,经本公司总部审核通过后,登录电子平 台,通过“深圳分公司业务→结算参与人业务→深圳市场业务 资料申报→基础资料申报”提交名称变更申请。 (五)TA 产品结算账户名称变更 结算参与机构的 TA 产品结算账户名称变更时,应及时登 录电子平台,通过“深圳分公司业务→结算参与人业务→TA 产 品结算账户更名”菜单办理 TA 产品结算账户更名业务。 2.3.2 TA 产品结算账户合并为法人结算账户 TA 产品结算账户合并为法人结算账户,适用于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已经以产品名义开立了结算账户, 转为以法人名义使用相关结算账户的情形。 结算参与机构应在获得本公司总部基金业务部的批准后, 在电子平台发起“TA 产品结算账户更名”流程,选择一个以产品 名义开立的结算账户,将其更名为以法人名义开立的结算账户, 具体申请流程参照“2.3.1(五)TA 产品结算账户名称变更”。 待结算账户更名完成后,结算参与机构可向本公司总部基 金业务部申请启动所有产品结算账户的合并工作(即将已有产 品结算账户合并至上述统一的法人结算账户下) 。 在完成所有产品结算账户的合并工作后,结算参与机构在 26 电子平台发起“TA 产品结算账户销户”流程,注销其余产品结算 账户。具体申请流程参照“2.4.2 申请注销中国结算 TA 系统结 算账户”。 2.3.3 管理人法人账户产品信息申报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使用法人结算账 户的,当其采用担保交收模式的产品数量发生变化时,应在获 得本公司总部基金业务部的批准后,在电子平台发起“管理人法 人账户基金及资管产品信息申报”流程,相应调整产品数量信息 及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2.3.4 TA 产品管理人切换 TA 产品的管理人发生变更时,在获得本公司总部基金业 务部的批准后,应在电子平台发起“TA 产品管理人切换”流程, 相应调整相关结算账户所属关系及 D-COM 网关。 2.4 结算参与机构终止结算业务 2.4.1 申请注销 ETF 申赎资金结算账户 ETF 清盘后,托管人应尽快在电子平台通过“深圳分公司 业务→结算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结算业务申请材料 提交”发起销户流程,申请材料参见本指南附录 1。本公司办理 完相关手续后,将向托管人反馈销户结果。 2.4.2 申请注销中国结算 TA 系统的结算账户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结算参与机构 申请注销中国结算 TA 系统结算账户的,应先向本公司总部提 交有关申请,经本公司总部审核通过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 可登录电子平台办理(深圳分公司业务→结算参与人业务→TA 27 产品结算账户销户) ,申请材料参见本指南附录 1。 TA 系统结算账户注销时,可选择是否将余额结转至其他 结算备付金账户或费用账户。如果选择不结转,相关结算保证 金、应计利息等资金将转入拟注销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申请 人通过相应指定收款账户划出资金后,通知本公司进行后续处 理。 2.4.3 申请注销其他场内业务的结算账户 结算参与机构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场内业务的结算账户,在 划出结算账户的资金前,应注销与该结算账户相关的所有托管 单元与交易单元,并撤销结算路径关系。 结算参与机构可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开通结算业 务→结算业务申请材料提交”发起销户流程, 申请材料参见本指 南附录 1。 本公司确认其与本公司无债权债务关系后,将申请人的结 算账户资金及其利息即时结转到其结算备付金账户。申请人通 过结算备付金账户下的指定收款账户划出资金后通知本公司 结算业务部。本公司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将向申请人反馈销户 结果。 2.5 证券公司客户迁移 2.5.1 证券公司在吸收合并等业务情形中, 需要将其经纪或 融资融券客户迁移至另一家证券公司的,本公司可对以下跨期 业务提供批量电子化迁移服务:融资融券、债券借贷、股票期 权、发行类业务(新股、可转债、增发、配股、配债、基金) 、 权益分派、回购类业务(债券质押式回购、协议回购、三方回 28 购、约定购回) 、跨境类业务(港股通、H 股“全流通”、B 股) 、 要约收购、债券回售、不合格证券账户持仓、解除限售、现金 选择权行权、股权激励行权、配股权证等。证券公司无需了结 上述在途业务即可办理客户迁移。 2.5.2 证券公司在开展客户迁移之前, 应充分了解各项业务 的注意事项,按照本公司要求提交客户迁移方案、应急预案、 承诺函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2.6 结算路径信息维护 2.6.1 结算路径是指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机构的申请, 为确 定交收责任归属而设定的结算关系,结算路径包含证券账户、 交易单元、托管单元、结算账户等要素及其对应关系。其中, 托管单元是指用于托管投资者股份、参与本公司登记结算业务, 并接受本公司管理及服务的基本单位。 深交所场内交易的结算路径为“证券账户―交易单元―托 管单元―结算账号”,证券账户到结算账号层层收敛关联。 一般情况下,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交易单元与托 管单元一一对应;基金公司等产品管理人使用的交易单元以及 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等业务时,多个交易单元可以对应一个 托管单元(结算路径如图 1、2 所示) 。托管单元和结算账号由 本公司配发。 29 B001XXXXXX 结算备付金账户 证券交收账户 B 证券交收账户 A B201XXXXXX 结算保证金账户 结算账号二 B301XXXXXX 结算账号一 …… …… 托管单元一 托管单元二 托管单元三 交易单元一 交易单元二 交易单元三 证券账户 A 证券账户 B 证券账户 C 证券账户 D 注:XXXXXX 为结算账号的 6 位数字编号 图 1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交易单元的结算路径关 系 B001XXXXXX 结算备付金账户 证券交收账户 B 证券交收账户 A 结算保证金账户 结算账号二 …… 结算账号一 …… 托管单元一 交易单元一 交易单元二 交易单元三 证券账户 A 证券账户 B 证券账户 C 证券账户 D 图 2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基金使用交易单元结算路径 关系 30 2.6.2 交易单元信息维护 深交所场内业务结算账户开立完成后,才能发起相应交易 单元开通等结算路径维护工作。 “自身结算”模式是指交易参与人同时作为结算参与人,在 场内交易达成后直接参与结算并承担最终交收责任的结算模 式。“非自身结算”模式是指交易参与人不同时作为结算参与人, 在场内交易达成后由交易参与人之外的第三方(一般为托管人) 参与结算并承担最终交收责任的结算模式。 (一)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信息维护(“自身结算” 模式) 1. 交易单元开通/新增 证券公司等机构向深交所申请开通交易单元时,应在深交 所会员管理系统选择“自身结算”模式,并根据业务类型(自营、 经纪等)申报交易单元对应的结算账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后 6 位数字编码)信息。 2. 交易单元更名 证券公司应在深交所会员管理专区申请办理更名,本公司 根据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3. 交易单元中止 证券公司应在深交所会员管理专区申请办理交易单元中 止,本公司审核后更新相关信息。 申请中止交易单元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该交易单元上未发生卖空、无存量证券; (2)与该交易单元同号的托管单元上无未到期业务,包 31 括但不限于债券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股票质押式回购、质 押式报价回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 债券借贷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证券跨市场转登记 等; (3)该交易单元已停止所有交易。 4. 交易单元转让 证券公司向深交所会员管理专区提交交易单元转让申请 时,应申报交易单元转让前后所对应的结算账号信息。转让双 方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定转让的具体日期后应通知本公司。 (二)托管人结算的交易单元结算路径及数据抄送信息维 护(“非自身结算”模式) 1. 交易单元开通及数据抄送 (1)交易单元开通 在深交所会员管理专区申请交易单元出租时,证券公司作 为交易单元的出租方应选择“非自身结算”模式。 本公司根据管理人(即交易单元承租方)使用交易单元及 其所指定托管人的相关信息,确定该交易单元与托管人之间的 交收责任,并维护相应的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信息。 对于同一托管人托管的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产品使用 同一交易单元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须自行做好相关交易单元 下不同产品的明细数据维护。 (2)数据抄送 数据抄送是本公司为方便产品管理人或保险产品托管人 等机构获取结算数据而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本公司以托管单 32 元为单位提供数据抄送服务。产品管理人或保险产品托管人等 机构有收取结算数据需要的,可向本公司申请数据抄送。 ①交易单元新增出租及开通 交易单元承租方通过深交所会员管理专区交易单元新增 出租及开通流程,确认开通结算数据抄送服务并填写相关 D-COM 用户号。上述数据抄送信息经托管人确认后随交易单 元一并开通。 ②交易单元已开通 采用非自身结算模式的基金、集合理财、定向理财等产品, 产品管理人等机构可通过电子平台发起数据抄送申请,经托管 人确认后提交本公司处理。 保险机构作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并由证券公司负责结算 的,证券公司可通过电子平台为产品托管人发起数据抄送申请, 经托管人确认后提交本公司处理。 数据抄送业务办理方式如下,具体申请菜单为:“深圳分公 司业务→结算参与人业务→清算数据抄送申请”。 2. 交易单元更名 承租机构在深交所会员管理专区申请办理更名,经托管机 构确认后,本公司根据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3. 交易单元退租 由托管人结算的交易单元退租时,交易单元承租方或证券 公司在深交所会员管理专区申请交易单元退租,经托管机构及 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公司变更相关信息。 申请交易单元退租,应满足以下条件: 33 (1)该交易单元上未发生卖空、无存量证券; (2)与该交易单元同号的托管单元上无未到期业务,包 括但不限于债券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股票质押式回购、质 押式报价回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 债券借贷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证券跨市场转登记 等; (3)该交易单元已停止所有交易。 申请退租交易单元的,本公司将同时办理与其同号的托管 单元退租,结算参与机构还应确保该交易单元无下挂其他交易 单元。 2.6.3 托管单元信息维护 (一)变更(合并)托管单元 变更(合并)托管单元是指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机构申请, 将其同一结算账号下交易单元对应的托管单元变更(合并)为 另一托管单元。 1. 申请条件 结算参与机构申请变更(合并)托管单元,必须确保该托 管单元上无未到期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质押式回购、约定 购回、股票质押式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 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债券借贷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转板证券跨市场转登记等,未发生卖空、无存量证券,且无 下挂除自身外的其他交易单元。 2. 适用情形 变更(合并)托管单元业务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多个 34 托管单元合并至一个托管单元; (2)变更托管单元。 3. 申请流程 结算参与机构申请变更(合并)托管单元,应提交《变更 (合并)托管单元申请表》至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本公司审核 申请材料后,进行相关处理。 (二)变更托管单元权限 托管单元的权限包括托管标志、转入转出标志等。结算参 与机构如需修改托管单元的权限,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具体 原因和需修改的权限,提交至本公司结算业务部,申请材料经 本公司形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进行相关处理。 2.7 其他业务 2.7.1 询证服务 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机构申请,提供以下两类询证服务。 第一,会计师事务所询证境内结算参与机构相关结算账户 余额的,结算参与机构可登录电子平台,报备签约会计师事务 所信息,报备完成后即可在线办理询证业务。报备签约会计师 事务所操作菜单为:深圳分公司业务→结算参与人业务→深圳 市场业务资料申报→签约会计师事务所申报;询证业务操作菜 单为:深圳分公司业务→结算参与人业务→询证。 第二,会计师事务所询证境外结算参与机构 B 股相关结算 账户余额的,可通过邮寄方式办理。 2.7.2 短信订阅服务 本公司对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B001+结算账号) 、港币结 算备付金账户(B201+结算账号) 、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35 (B401+结算账号) 、管理人费用账户(L401+结算账号)的交 收情况和电子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提供短信订阅服务,具体如下: 账户类型 短信类型 综合结算备付金 一般交收短信 账户、港币结算 备付金账户、开 放式基金结算备 付金账户、管理 人费用账户 服务内容 开通方式 在勾选时间,该 结算备付金账户 存在尚未支付金 额。 综合结算备付金 T+0 非担保交收 截至勾选时间, 账户 短信 该结算备付金账 户发生的 T+0 非 担保交收买入、 卖出笔数及金 额。 综合结算备付金 收付款短信 账户、港币结算 备付金账户、开 放式基金结算备 付金账户、管理 人费用账户 在电子平台“深圳分公 司业务-短信服务管理” 菜单下设置拟收取的短 信类型、收取短信的手 该结算备付金账 机号码等信息,并确认 户因银行账户划 开通。 款、跨市场划拨 产生的金额变动 情况。 综合结算备付金 场内债券回购业 截至勾选时间, 账户 务质押券欠库短 场内债券回购业 信 务质押券欠库情 况。 / 电子平台业务流 业务到达、业务 1、在电子平台“用户设 程提醒短信 催办、业务办理 置→信息维护”菜单维 结果通知等。 护接收短信的手机号 码。 2、在电子平台“结算参 与机构管理系统→信息 资料维护→本用户信息 维护”菜单的“业务消息 提醒方式”中勾选“短 信”选项。 2.7.3 “营改增”涉税信息业务 36 结算参与机构申请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向本公司总 部提交营改增涉税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信息登记表》,并以 EXCEL 文件格式通过邮件提交。 (二)将加盖公司公章的以下材料彩色扫描件通过邮件提 交: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已完成“三证合一”的机 构无需提交) ; (3)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5)专票联系人(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上述材料提交邮箱为:jiesb@chinaclear.com.cn;邮 件标题为“‘XXX 公司’增值税涉税信息”;联系人:曲博;联系 电话:010-50938893。 (四)结算参与机构拟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深圳分公 司现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办人现场领取时,须出示身 份证明文件原件。 (五)各结算参与机构上述纳税涉及信息发生变更的,应 及时向本公司提交更新后的信息及相关材料。因结算参与机构 未及时更新信息导致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无法用于抵扣的,由该结算参与机构自行承担相关 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2.7.4 电子平台业务 37 (一)数字证书更新、补办 1. 数字证书更新 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截止日后三个月内,结算 参与机构可通过电子平台自行更新数字证书(登入电子平台→ 点击界面右上角“返回统一用户系统”→用户设置→证书管理) ; 有效期截止日后超三个月,无法自行更新,需向本公司结算业 务部申请补办数字证书。 2. 数字证书补办 持有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数字证书因故遗失或损坏的、 有效期截止日后超三个月无法自行更新的、因数字证书 PIN 码 连续输错 5 次导致数字证书锁死的,可以申请补办数字证书。 申请材料如下: (1)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用户/数字证书申请表》 ; (2)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二)用户密码重置 电子平台用户应妥善保管用户密码。如果忘记密码,可以 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申请重置密码。 (三)用户注销 结算参与机构因业务需要,可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申请注 销电子平台用户。申请材料参见“2.7.4(一)数字证书更新、补 办”。 38 第三章 清算交收 3.1 结算基本要点 3.1.1 资金交收账户 结算参与机构通过在本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 备付金账户,办理所有场内业务的资金交收。 结算 参与 机构 可以 选择 仅使 用综 合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B001+结算账号)用于资金交收,也可以选择同时使用综合 结算备付金账户(B001+结算账号)和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 (B009+结算账号)用于资金交收。 同时使用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B009+结算账号)的结 算参与机构,其担保交收业务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证券的认购或申购资金通过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 (B001+结算账号)完成交收,非担保交收及代收代付业务通 过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B009+结算账号)完成交收。 3.1.2 结算方式 针对不同的证券品种和业务类别,本公司可以作为中央对 手方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在交收过程中为守约方提供交收 担保;也可以不作为中央对手方,提供清算(包括双边净额、 逐笔全额) 、交收等其他结算服务,对交收结果不提供担保。 目前,本公司提供主要的清算与交收方式种类如下(具体 结算方式见本指南附录 3) : 清算方式 交收方式 交收安排 多边净额 担保 多批次交收 逐笔全额 非担保 T+0 日证券资金交收 39 T+1 日证券资金交收 证券资金实时交收(RTGS) T+1 日证券资金交收 双边净额 3.2 清算 3.2.1 概述 本公司根据深市证券交易成交结果及其他业务数据,计算 各托管单元下各项业务的应收或应付的证券,并按托管单元对 应的结算路径,汇总形成各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清算结果。 对于同时使用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B001+结算账号)和 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B009+结算账号)进行交收的结算参 与机构,多边净额业务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证券的认购或申购的资金结算关系将清算至综合结算备付 金账户(B001+结算账号) ,其他业务将清算至非担保结算备付 金账户(B009+结算账号) 。 3.2.2 多边净额清算 本公司对下列业务提供多边净额清算服务: -A 股交易 -存托凭证交易 -封闭式基金、ETF、LOF 和基础设施基金的交易 -优先股竞价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 -公开发行可转债交易 -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债券(除可转债) ,采用匹配成交方 式达成的交易和采用非匹配成交且选择净额担保模式达成的 40 交易 -部分 ETF 申赎,具体如下: 单市场股票 ETF 及以组合证券申赎的单市场债券 ETF 申 赎对应的份额、组合证券和现金替代 跨市场股票 ETF 通过深交所申赎(以下简称“场内申赎”) 对应的份额、深圳市场组合证券及其现金替代、上海市场组合 证券的现金替代(如有) 、北京市场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如 有) 、申购所涉港股通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如有) 货币 ETF 申赎对应的份额及现金 -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网上分销 T 日日间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交易数据,分别于 14:30、 15:00、15:30 三个时点后通过预清算资金汇总库(SJSQS0.DBF) 向结算参与机构发送截至该时点的预清算数据。结算参与机构 也可通过D-COM 业务终端查询其“清算金额”和“资金核验净应 付金额”预清算数据(具体见本指南“3.4.7 资金账户额度”) 。 结算参与机构可于 T 日 17:00 前在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 (B001+结算账号)留存足额资金用于资金核验(“资金核验” 的含义见本指南“3.3.3(一)担保交收”) 。 3.2.3 逐笔全额清算 本公司对下列业务提供逐笔全额清算服务: -优先股协议交易 -定向可转债交易 -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债券(除可转债)选择逐笔全额结算 模式的交易 41 -不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债券(除可转债)的交易 -资产支持证券交易 -约定购回、股票质押式回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 质押式三方回购、债券借贷 -部分 ETF 申赎,具体如下: 跨境 ETF、以全额现金申赎的单市场债券 ETF、跨市场债 券 ETF 和商品期货 ETF 申购,黄金 ETF 现金申购对应的份额 和现金替代 跨境 ETF、以全额现金申赎的单市场债券 ETF、跨市场债 券 ETF 和商品期货 ETF 赎回,黄金 ETF 现金赎回对应的份额 跨市场股票 ETF(仅跨深沪 ETF)场外组合证券申赎对应 的份额和组合证券 -债券网上分销(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网上分 销除外) -现金选择权行权、股权激励自主行权 -信用保护合约提前终止结算、信用事件现金结算、信用事 件实物结算 (一)采用 T+0 RTGS 交收方式的业务清算 对于定向可转债交易,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债券(除可转 债)选择逐笔全额结算模式的交易,不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债 券(除可转债)的交易,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 回购(初始交易、到期续做、提前购回和到期购回) ,债券质 押式三方回购(初始交易、到期续做、提前购回和到期购回) , 债券借贷(初始交易、到期续做、提前终止、到期结算和解除 42 质押) ,跨境 ETF、以全额现金申赎的单市场债券 ETF、跨市 场债券 ETF 和商品期货 ETF 申购的份额和现金替代, 黄金 ETF 现金申购的份额和现金替代,信用保护合约提前终止结算、信 用保护合约信用事件现金结算,本公司采取逐笔全额的方式, 实时根据成交结果计算结算参与机构当日已发生交易的应收 应付资金和证券。 本公司在 T 日日间实时将每笔清算结果通过 D-COM 发送 给结算参与机构。 (二)采用 T+0 日末非担保交收方式的业务清算 对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优先股协议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 回购解除质押,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解除质押,跨境 ETF、以 全额现金申赎的单市场债券 ETF、跨市场债券 ETF 和商品期货 ETF 赎回的份额,黄金 ETF 现金赎回的份额,信用事件实物结 算等,本公司在 T 日日间采用逐笔全额清算的方式进行清算, 逐笔计算结算参与机构当日已发生交易的应收应付资金和证 券。 本公司在 T 日 11:35、14:30、15:05 和 15:30,根据深交所 成交结果进行四批次清算,并在每批次清算完成后通过清算明 细库(SJSMX0.DBF)分别将清算数据发送给结算参与机构。 其中,前三批清算数据均包含日初至清算时点的交易数据, 供结算参与机构作为资金结算参考数据,最后一批清算数据包 含当日所有交易数据,作为结算参与机构日终结算的最终依据。 结算参与机构应保证当日 16:00,相应结算备付金账户有 足额资金用于完成交收。 43 (三)采用 T+1 日末非担保交收方式的业务清算 对于跨市场股票 ETF 场外组合证券申赎的份额和组合证 券,现金选择权行权、股权激励自主行权,约定购回,债券网 上分销(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网上分销除外) , 本公司在 T 日收市后,根据以上业务的成交结果和相关数据, 逐笔计算结算参与机构在 T+1 日的应收应付资金和证券。本公 司在 T 日末通过资金清算汇总库(SJSQS.DBF)向结算参与机 构发送清算数据。结算参与机构应在 T+1 日最终交收时点,在 相应结算备付金账户留存足额资金以完成资金交收。 3.2.4 双边净额清算 本公司对质押式报价回购,采用双边净额清算。 本公司在 T 日收市后,根据质押式报价回购的成交数据, 分别以证券公司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 户为单位,对全部报价回购交易进行轧差清算。 本公司在 T 日末通过资金清算汇总库(SJSQS.DBF)向结 算参与机构发送清算结果。结算参与机构应在 T+1 日 12:00 或 16:00,在相应结算备付金账户留存足额资金以完成资金交收。 3.2.5 其他业务的清算 (一)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含场内) 、分红、场外认 购,由本公司总部 TA 系统进行清算,本公司对总部发送的清 算数据进行转发,结算参与机构应在最终交收时点,在结算备 付金账户留存足额资金(非担保交收业务还需提交付款指令) 以完成资金交收。 (二)股票发行、股票增发、存托凭证发行、配股认购、 44 债券发行、基金发行、信用交易、权益分派、季度结息、要约 收购、可转债转股和可交换债换股、债券回售及赎回、开放式 基金等业务的资金结算,在本指南“3.5 证券初始发行业务的资 金结算”和“3.6 公司行为业务的资金结算”中介绍。 3.3 交收 3.3.1 概述 对于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模式的业务,本公司组织多批 次担保交收,付款方结算参与机构应当于 T+1 日最终交收时点 前保证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资金用于完成资金交收。 对于特定业务,结算参与机构还应在交收时点截止前及时 提交付款指令以完成交收。 3.3.2 资金交收要点 (一)多批次交收时点 对于 T 日交易的提供多边净额清算的业务品种,本公司于 T 日 17:00 进行资金核验,于 T+1 日 9:00、10:00、12:00、16:00 分批次进行交收处理。 (二)最终交收时点 深交所场内业务的最终资金交收时点为交收日 16:00,中 国结算 TA 系统的最终交收时点为交收日 17:00。需要日间完成 交收的 RTGS 业务,应在 15:50 前按照本公司要求完成交收。 结算参与机构应当确保相应结算备付金账户在最终交收 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完成当日日末交收。 (三)日终交收顺序 45 交收日,本公司根据业务类型,按照事先确定的顺序进行 交收,具体如下: 1. 结算参与机构仅使用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 本公司按照担保交收业务、质押式报价回购、上一日交易 类非担保交收业务(含公司债、企业债、政府支持债券分销) 、 发行类业务、当日交易类非担保交收、当日回购类非担保交收 (股票质押式回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和债券质押式三方回 购) 、代收代付(日终处理模式)业务的顺序进行资金交收。 2. 结算参与机构同时使用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与非担保 结算备付金账户 本公司对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按照担保交收业务、发行类 非担保业务的顺序进行交收。 本公司对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按照质押式报价回购、上 一日交易类非担保交收业务(含公司债、企业债、政府支持债 券分销) 、当日交易类非担保交收业务、当日回购类非担保交 收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和债券质押式 三方回购)、代收代付(日终处理模式)业务的顺序进行资金 交收。 本公司对交易类的非担保业务、回购类非担保业务(股票 质押式回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和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分 别按照成交先后顺序进行交收。 3.3.3 交收安排 46 (一)担保交收 对于提供多边净额清算的业务品种,本公司按照货银对付 (DVP)原则提供担保交收。 对于资金净应收结算参与机构,T 日日终,本公司将其应 付证券从相应证券账户划出,并记增其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可 用额度,完成交收;T 日 16:00 结算参与机构相关证券账户应 付证券不足额的,构成证券交收违约,按照本指南 4.6“多边净 额结算证券交收违约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于资金净应付结算参与机构,应根据预清算数据于 T 日 17:00 前在结算备付金账户留足资金用于资金核验;预估资金 核验不足的,可在 T 日 17:00 前申报优先标识指令或免除标识 指令。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47 清算 17:00 前 申报“优先标识指令” 或“免除标识指令” 足额 日终资金核验 T日 不足额 加设“可售交收锁定” 标识 9:00 交收批次 资金足额 资金不足额 10:00 交收批次 资金足额 取消“可售交收锁定” 标识 资金不足额 12:00 交收批次 T+1 日 资金足额 资金不足额 16:00 最终交收批次 资金足额 交收成功 (取消“可售交收锁定”标 识) 资金不足额 交收违约 (根据申报,转标识为“待 处置交收锁定” ) 1. 指令申报 T 日 17:00 前,对于自营业务、托管业务,结算参与机构 可通过 D-COM 系统“清算交收→DVP→优先标识指令申报/免 除标识指令申报”菜单申报优先标识指令或免除标识指令。当日 同时申报优先标识指令和免除标识指令的,本公司仅处理优先 48 标识指令。 优先标识指令或免除标识指令的申报要素为:结算备付金 账户(必填)、证券账户(必填)、证券代码(选填)、证券数 量(选填) 、托管单元(必填) 。 T 日 17:00 前,结算参与机构可以撤回已提交的优先标识 指令或免除标识指令;优先标识指令、免除标识指令仅当日有 效。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期货公司经纪业务无 需进行指令申报。 2. 资金核验 本公司于 T 日日终对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资金核验, 资金核验公式如下: T 日日终资金核验余额1=T 日日终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 T+1 日 16:00 为最终交收时点的担保交收净应付金额2+max(逆 回购初始交易的应付金额-逆回购到期购回的应收金额,0) +max(正回购到期购回的应付金额-正回购初始交易的应收金 额,0)+连续透支期间已结转待处置证券价值和待处置锁定证 券价值+已处置未充抵透支所得资金+债券回购违约金额3。 资金核验足额的,即资金核验余额大于等于零,本公司将 结算参与机构应收证券划入相应证券账户,并记减其综合结算 T 日日终资金核验余额的计算案例见 3.4.9 案例一。 担保交收净应付金额的范围为采用多边净额担保交收的业务品种,参见附录 3,但不包含结算保证金调整、 配股配债认购资金。 3 债券回购违约金额由结算参与机构申报,具体见本指南 4.5.2“待处置证券的确定与处置”。 49 1 2 备付金账户可用额度。 资金核验不足额的,即资金核验余额小于零, (1)对于证 券公司经纪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期货公司经纪业务,本公司 将其应收证券划入相应证券账户,记减其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 可用额度,并有权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2)对于结算参与机构 自营业务、托管业务,本公司取其资金核验余额绝对值形成“资 金核验余额不足值”,将其应收证券划入相应证券账户的同时, 根据结算参与机构申报情况和本公司规定对相应净应收证券 加设“可售交收锁定”标识(以下简称“打标”) ,并记减其综合结 算备付金账户可用额度。 3. 可售交收锁定 对于结算参与机构自营业务、托管业务,资金核验不足的, 本公司按以下流程对其相应净应收证券4打标: (1)已申报优先标识指令的,若“资金核验不足值”小于等 于优先标识指令证券价值的,本公司对优先标识指令中的证券 进行打标。 (2)已申报免除标识指令的,若免除标识指令证券价值 小于等于结算备付金账户日终余额的,本公司对免除标识指令 之外的 T 日净应收证券进行打标。 (3)指令申报不满足上述条件或未进行指令申报的,本 公司对同一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证券账户全部 T 日净应收证 4 净应收证券范围包含纳入担保交收业务的净应收证券,还包含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净出库债券或基金、 可转债(除定向可转债)转股或公募可交换债换股所得股票、LOF 在 T 日收到的红利再投的基金份额(权 益登记日为 T-2 日) 。 50 券进行打标。 其中,优先标识指令证券价值、免除标识指令证券价值根 据 T 日收盘价确定。 “可售交收锁定”证券可于 T+1 日卖出5,“可售交收锁定” 标识不影响卖出成功,T+1 日日终结算参与机构发生资金交收 违约的,本公司将留存卖出所得资金用于弥补其 T+1 日资金交 收违约。“可售交收锁定”证券也可于 T+1 日日间用于申报各项 业务,T+1 日日终“可售交收锁定”标识取消的,相关业务处理 成功,T+1 日日终因资金交收违约导致“可售交收锁定”转标识 为“待处置交收锁定”的,相关业务处理失败。 打标处理完成后,本公司将相关证券变更数据通过可售交 收锁定结果库(SJSDVPJG.DBF)发送至结算参与机构。 4. T+1 日多批次交收 T+1 日 9:00、10:00、12:00、16:00,本公司分别进行四个 批次的交收处理。对于资金净应付结算参与机构,在各个批次 处理时点,本公司根据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判断交收资金是 否足额。 在 T+1 日 16:00 之前的各交收批次,资金足额的,本公司 取消打标;否则,“可售交收锁定”标识不予取消。在各个批次 交收完成后,本公司将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可售交收锁定”标识 解锁状态更新情况通过多批次交收结果库(SJSDPC.DBF)发 5 T+1 日卖出含担保交收的 ETF 申赎业务。 51 送至结算参与机构。结算参与机构可通过 D-COM 系统“清算交 收→DVP→多批次交收查询”菜单查询解锁情况。 T+1 日 16:00 最后一个交收批次,资金足额的,本公司取 消打标;资金不足额的(关联交收后),构成资金交收违约, 按照本指南 3.5“资金交收违约处理”的规定处理。 T+1 日日终,本公司根据交收结果记增或记减相应综合结 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并将以上业务的资金交收结果数据通过资 金变动库(SJSZJ.DBF)发送给结算参与机构。 (二)非担保交收 1. T+0 日间 RTGS 非担保交收 本公司对下列业务提供实时逐笔全额(RTGS)非担保交 收: -定向可转债交易 -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债券(除可转债)选择逐笔全额结算 模式的交易 -不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债券(除可转债)的交易 -资产支持证券交易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初始交易、到期续做、提前购回和 到期购回) -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初始交易、到期续做、提前购回和 到期购回) -债券借贷(初始交易、到期续做、提前终止、到期结算和 52 解除质押) -部分 ETF 申赎,具体如下: 跨境 ETF、以全额现金申赎的单市场债券 ETF、跨市场债 券 ETF 和商品期货 ETF 申购,黄金 ETF 现金申购对应的份额 和现金替代 -信用保护合约提前终止结算、信用事件现金结算 上述业务交易达成并清算完成后,结算参与机构可实时通 过 D-COM 终端查看清算记录,对于需要进行 RTGS 交收的, 付款方结算参与机构(以下简称“付款方”)可于 15:50 前,通 过 D-COM 终端“清算交收-RTGS 交收”菜单勾选并提交 RTGS 交收指令。 本公司接收所有付款方的 RTGS 交收指令后,检查付款方 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间交收可用余额及付券方结算参与机构 (以下简称“付券方”)证券是否足额。双方证券和资金均足额 的,该笔交易交收成功,本公司完成证券和资金的划付并向双 方反馈交收结果;其中任一方证券或资金不足的,本公司不办 理相关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并向双方反馈交收结果。对于当日 已提交但尚未交收成功的 RTGS 交收指令,本公司将在本日 15:50 前持续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检查及交收处理。 付款方可于 15:50 前撤销当日已提交但尚未交收成功的 RTGS 交收指令。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到期续做业务等存在两 个及以上付款方的,不支持撤销 RTGS 交收指令。 53 对于日间未提交 RTGS 交收指令,及已提交 RTGS 交收指 令但尚未交收成功的交易,均转至当日日末非担保交收环节中 进行交收处理。 结算参与机构通过 D-COM 终端“清算交收-RTGS 交收”功 能模板办理 RTGS 交收业务,具体操作参见《D-COM 终端用 户手册》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操作手册 →深圳市场) 。 2. T+0 日末非担保交收 -优先股协议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解除质押 -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解除质押 -部分 ETF 申赎,具体如下: 跨境 ETF、以全额现金申赎的单市场债券 ETF、跨市场债 券 ETF 和商品期货 ETF 赎回,黄金 ETF 现金赎回对应的份额 -信用保护合约信用事件实物结算 -采用 RTGS 交收日间未成功的交易 T 日 16:00 时,本公司按照上述证券的成交时间先后顺序, 逐笔检查转让方证券账户的证券和受让方结算参与机构结算 备付金账户资金是否足额。双方证券和资金均足额的,该笔转 让交收成功,本公司将证券从转让方证券账户划至受让方证券 账户,将资金从受让方结算参与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至转让 54 方结算参与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其中一方证券或资金不足的, 该笔转让交收失败,本公司不办理相关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交 收结果通过明细结果库(SJSJG.DBF)发送给结算参与机构。 3. T+1 日末非担保交收 -约定购回 -部分 ETF 申赎,具体如下: 跨市场股票 ETF(仅跨深沪 ETF)场外组合证券申赎对应 的份额和组合证券 -证券发行及债券网上分销(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 融债网上分销除外) -现金选择权行权、股权激励自主行权 T+1 日 16:00 时,本公司按照成交时间先后顺序,逐笔检 查转让方证券账户的证券和受让方结算参与机构结算备付金 账户资金是否足额。双方证券和资金均足额的,该笔转让交收 成功,本公司将证券从转让方证券账户划至受让方证券账户, 将资金从受让方结算参与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至转让方结 算参与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其中一方证券或资金不足的,该 笔转让交收失败。 本公司在交收日日末,将以上非担保交收业务的资金交收 结果数据通过资金变动库(SJSZJ.DBF)发送给结算参与机构。 4. 多批次非担保交收 -质押式报价回购 55 本公司在 T+1 日 12:00 和 16:00 时,于逐笔全额非担保交 收之前对 T 日质押式报价回购组织两个批次的交收。 T+1 日 12:00 时,结算参与机构结算备付金余额不足的, 该证券公司所有质押式报价回购均延至第二批次处理;T+1 日 16:00 时,结算参与机构结算备付金余额仍不足的,该证券公 司所有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均延迟至 T+2 日办理交收。T+2 日 12:00 和 16:00 时组织交收时, 先办理延迟交收再办理正常交收, 若延迟交收失败,则当日正常交收亦按失败处理。 (三)代收代付 1. 本公司对以下业务提供代收代付: (1)ETF 业务 -跨境 ETF、以全额现金申赎的单市场债券 ETF、跨市场债 券 ETF 和商品期货 ETF 赎回、黄金 ETF 现金赎回对应的现金 替代 -跨市场股票 ETF 赎回对应的港股通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 (如有) -跨市场股票 ETF(仅跨深沪 ETF)场外组合证券申赎的现 金替代 -ETF 申赎的现金差额和申赎的现金替代退补款 -货币 ETF 收益分派 (2)信用保护工具业务 -信用保护合约的保费支付 56 (3)债券借贷业务 -债券借贷标的债券权益资金返还 (4)其他业务 2. 本公司提供日终处理和实时处理两种模式的代收代付: (1)日终处理模式 本公司对 ETF 业务提供日终处理模式的代收代付服务。基 金管理人可通过 D-COM 系统“文件传输-文件上传”上传代收代 付数据。数据接口详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基金管理人登记 结算数据接口规范》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 →接口规范→深圳市场) 。 本公司在清算日(T+N 日)日末通过资金清算汇总库 (SJSQS.DBF) 向结算参与机构发送清算数据,按照“业务类别、 ETF 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的结算参与人”进行汇总。 结算参与机构应在 T+N+1 日最终交收时点,在结算备付 金账户留存足额资金以完成资金交收。N 的值详见相关基金的 《基金招募说明书》 。 T+N+1 日,本公司在完成所有多边净额担保交收和逐笔 全额、双边净额非担保交收后,根据 T+N 日收到的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清算数据进行资金代收代付。 对于 ETF 产品的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若其在同一 天兼有收款和付款的业务,本公司先办理收款业务,后办理付 款业务。 57 ①收款处理 本公司按照申购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的 顺序办理资金交收。 对于申购现金替代资金,本公司合并计算各结算参与机构 当日所有 ETF 申购现金替代的应付资金总和,若结算参与机构 结算备付金余额可以全额满足交收,本公司方予以办理。未能 完成交收的,基金管理人可再次向本公司发送相关清算数据, 由本公司再次组织进行资金划付。 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的划付方式同申购现金替代。 ②付款处理 本公司按照货币 ETF 收益分配、赎回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现金替代退补款的顺序办理资金交收。 对于赎回现金替代资金,本公司合并计算 ETF 产品的结算 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当日所有 ETF 赎回现金替代的应付资 金总和,若 ETF 产品的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可以全 额满足交收,本公司方予以办理。未能完成交收的,基金管理 人可再次向本公司发送相关清算数据,由本公司再次组织进行 资金划付。 货币 ETF 收益分配、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的划付方 式同赎回现金替代。 本公司在 T+N+1 日末,将上述资金交收数据通过资金变 动库(SJSZJ.DBF)向结算参与机构发送。 58 (2)实时处理模式 本公司对 ETF 业务、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债券借贷业务或 其他业务,提供实时处理模式的代收代付。数据上传及交收时 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8:30 至 15:50。 ①数据上传 上传方(包括 ETF 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信用保护合约等业 务的收款方或付款方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D-COM 系统“文件传 输→实时文件传输”上传代收代付数据(详见 DSFQS.DBF) 。 数据接口详见《深市登记结算 XML 实时报文接口规范》 、 《 深 市 登 记 结 算 数 据 接 口 规 范 ( 结 算 参 与 人 版 )》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深圳 市场) 。 本公司确认接收成功的代收代付数据不可撤销。对于 ETF 业务,本公司核实基金代码对应的基金管理人信息,只确认接 收基金代码对应的基金管理人上传的代收代付数据。对于信用 保护工具业务、债券借贷业务,本公司核实合约编号及对应的 收付双方信息,只确认接收合约编号、收款方及付款方三要素 均符合要求的代收代付数据。 本公司确认数据接收成功后进行实时处理,对于 ETF 业务, 本公司按照“业务类别、ETF 的结算参与人和投资者的结算参 与人”进行实时汇总处理。对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债券借贷业 务,本公司按明细数据进行实时逐笔处理。 59 本公司将实时处理生成的交收指令数据(详见实时代收代 付清算汇总数据报文)和对应的代收代付明细数据(详见 DSFMX.DBF)发送给收款方结算参与人和付款方结算参与人, 由付款方结算参与人对交收指令进行勾单确认。 交收指令金额为零的,无需勾单,视同交收完成。 ②交收 付款方结算参与人于日间勾单确认后,本公司检查“日间交 收可用余额”是否足额,资金足额的,本公司按照勾单顺序,实 时逐笔将相应资金从付款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至 收款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交收完成后,本公司向收付款双方结算参与人发送代收代 付资金交收结果(详见实时代收代付确定交收回报报文) 。 勾单后资金不足的,日间进行滚动交收,直至交收截止时 点。 如在交收截止时点,付款方结算参与人仍未勾单确认,或 勾单后资金不足,则该笔交收指令交收失败。 当日交收失败的,次一交易日起可另行发起代收代付业务。 3.3.4 指令交收 公司针对部分非担保交收业务,根据结算参与机构业务类 别提供不同的指令交收服务。结算参与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在 交收日日间提交指令,包括指定资金用途和指定不符合交收条 件交易(指定不交收)两类指令。 60 (一)指定资金用途 除 RTGS 交收业务、质押式报价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认购或申购、代收代付等业务外, 结算参与机构可通过指定资金用途指令,将结算备付金账户当 前日间交收可用余额指定用于任意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收,实 现特定业务优先交收的目的。 结算参与机构可在交收日 15:50 前,通过 D-COM 对某笔 交易提交指定资金用途指令,将结算备付金中的资金专门用于 指定业务的交收。 结算参与机构提交指定资金用途的,须满足日间交收可用 余额不小于指定资金金额。对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本公司将 对该指令予以拒绝并实时进行反馈。 结算参与机构也可在 15:50 之前通过 D-COM 撤销已申报 的指定资金用途的申请。 (二)指定不符合交收条件交易(指定不交收) 结算参与人在办理托管业务的结算时,对除质押式报价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认购或申购 以外的非担保交收业务可申报指定不符合交收条件交易,指定 相关交易不进行交收。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D-COM 实时查询所有未完成交收的非 担保业务清算数据,并在交收日 15:50 前通过 D-COM 终端“清 算交收-指定不符合交收条件交易”指定具体业务不进行交收。 61 结算参与人应详细填写不交收原因,并为信息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负责。 已提交的指定不符合交收条件交易指令可在 15:50 前通过 D-COM 撤销。 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提交的指令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 本公司将对指令予以拒绝。对于已经成功提交指定不符合交收 条件交易指令的业务,本公司在日末不进行交收处理。 本公司将提交指定不符合交收条件交易指令且指令处理 成功的情况作为结算参与人主动交收违约的情形进行记录。提 交该指令的结算参与人对交收结果承担相关责任。 3.3.5 关联交收 本公司对结算参与机构客户和自营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 实施关联交收,当客户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不足时,结算 参与机构自营综合结算备付金将被用于完成客户业务的交收。 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和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也可建立 关联交收关系。开立了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的结算参与机构, 可向本公司申请建立两类账户的关联关系。 (一)客户与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关联交收 在交收过程中,若结算参与机构客户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 资金不足以完成当日担保类交收业务,本公司将检查自营综合 结算备付金账户在确保完成当日交收后是否有剩余资金,并将 多余资金用于客户担保业务的关联交收。关联交收的金额按如 下方式计算: 62 关联交收金额=Min(客户担保交收业务资金缺口,可关联 交收资金) 其中,可关联交收资金=Max(0,自营综合结算备付金账 户余额+担保交收净额-∑每笔当日交收的非担保交收应付额-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认购或申购应付 额-∑每笔当日交收的代收代付应付额) 若结算参与机构开立了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则公式中 非担保交收业务应付总额及代收代付应付总额项均为 0。 (二)综合与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关联交收 结算参与机构可向本公司提交申请,设立综合结算备付金 账户与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关联交收关系。 建立关联交收关系后,在日末交收过程中,当结算参与机 构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不足时,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剩 余资金将被用于完成交收。关联交收的金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关联交收金额=Min[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资金缺口,Max(0, 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当日交收后余额)] 3.4 资金划拨 3.4.1 资金划拨要点 交收日,应付方结算参与机构可通过将资金汇入本公司银 行账户的方式完成资金交付;结算参与机构也可将结算备付金 账户中超过当日交收所需资金提取至结算参与机构指定收款 银行账户。 63 本公司确认结算参与机构汇款到账的截止时间为 17:00, 接收结算参与机构提款指令的截止时点为 17:00。 3.4.2 存入结算资金 结算参与机构可通过向本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银行 账户汇款的方式向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汇入资金,本公司银行账 户信息详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专用存款银 行账户信息表》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 行账户信息表) 。 结算参与机构汇款时,应在用途栏注明结算参与机构在本 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号码或费用账户号码(B001******、 B009******、B201******、B401******、L401******)并确 保无误。未注明结算账号或结算账号有误所导致资金无法及时 记入结算备付金账户的,责任由结算参与机构自行承担。 汇款后,结算参与机构应通过 D-COM 系统联机查询该笔 款项是否到账。如发现该笔款项未及时到账,应尽快与结算银 行联系。 结算参与机构还可通过跨市场划拨存入结算资金,具体操 作请参阅本指南“3.4.5 跨市场划拨资金”。 3.4.3 提取结算资金 (一)通过 D-COM 提取结算资金 结算参与机构可根据 D-COM 提示的可提款金额,划出多 余结算资金至结算参与机构在本公司预留的指定收款银行账 64 户。提款时应注意留足资金完成交收义务。 结算参与机构划出资金的,需保证收款银行名称、账户名 称、银行账号与预留在本公司的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一致。 本公司在收到结算参与机构提款指令后,对提款金额及收 款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检查。对于提款金额超过可提款金额、收 款银行账户信息与预留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不一致等情形, 本公司将予以拒绝。 结算参与机构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 向本公司提交变更申请。 (二)应急情况下通过书面申请提取结算资金 结算参与机构由于技术故障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通过 D-COM 系统正常提款时,应及时与本公司联系并通过邮件向 本公司提交《结算备付金书面提款申请》 (以下简称“《书面提 款申请》”) 。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将以《书面提款申请》为准 向结算参与人指定收款账户划付相应资金。 结算参与机构在填制及提交《书面提款申请》时应注意: 1. 申请提款的日期只能为当天的日期; 2. 提款金额不得大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可提款金额,且大 小写一致; 3. 填写的收款账户必须为该结算备付金账户在本公司预 留的指定收款账户; 4. 必须加盖该结算备付金账户在本公司的预留印鉴; 65 5. 必须清晰说明申请书面提款的原因; 6. 申请当天仅需通过邮件提交《书面提款申请》扫描件, 提交时间不晚于当天 15:30,提交后应及时与本公司电话确认。 《书面提款申请》业务表格请参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表格》 。 3.4.4 预约提款 为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本公司在交收日 16:50 之前完成 交收的情况下,允许结算参与机构通过预约提款的方式提取当 日交收所得的资金。 结算参与机构可在 16:30 前通过 D-COM 提交不超过三笔 预约提款申请。当日交收完成后(16:50 之前) ,本公司按照提 款金额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处理,直到结算参与机构结算备付 金账户可提款金额不满足任意一笔未处理的提款申请。 其中,交收后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可提款金额= Max[0,结 算备付金账户交收后余额+Min(0,交收日为次日的担保交收净 额)-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可提款金额=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 本公司在 16:50 前完成预约提款指令的处理,若当日交收 批处理完成时间在 16:50 分之后,则当日所有预约提款指令全 部失效。 3.4.5 跨市场划拨资金 (一)业务要点 66 本公司在交收日 8:30-17:00 提供结算资金跨市场划拨功能, 供结算参与机构将 A 股结算资金在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深圳 分公司之间进行实时划转,以及港股通结算资金在中国结算上 海、深圳分公司之间进行实时划转。划拨资金实时到账。 深圳分公司的 A 股结算资金跨市场划拨业务仅适用于综 合结算备付金账户(B001+结算账号) 。 (二)业务开通 结算参与机构如需办理结算资金的跨市场划拨,应分别完 成在资金划付两端分公司的业务开通流程。其中,深圳分公司 开通流程如下: 1. A 股结算资金跨市场划拨 (1)结算参与机构提交开通申请。结算参与机构通过结 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向深圳分公司申请开通 A 股结算资金跨 市场划拨业务。相关操作菜单:登入电子平台→深圳市场业务 →结算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备付金跨市场划拨。 (2)维护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结算参与机构通过 D-COM 终端“资金划拨→设置→指定收款账户设置”菜单维护指定收款 账户信息,具体如下: ①从深圳划往北京 收款银行账号:结算参与机构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结 算备付金账号(10 位)+二位账户性质,其中账户性质为客户 的,填写 KH,账户性质为自营的,填写 ZY,托管业务参照经 67 纪业务填写。 银行开户名称:结算参与机构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开立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账户类型:跨市场北京账户 ②从深圳划往上海 收款银行账号:结算参与机构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结 算备付金账号(18 位)+二位账户性质,其中账户性质为客户 的,填写 KH,账户性质为自营的,填写 ZY,托管业务参照经 纪业务填写。 银行开户名称:结算参与机构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账户类型:跨市场上海账户 (3)维护资金划拨关系。结算参与机构通过 D-COM 终端 “资金划拨→设置→资金划拨关系设置”菜单维护结算备付金账 户和跨市场划拨指定收款账户的资金划拨关系。 (4)用户授权。结算参与机构通过 D-COM 终端“用户管 理→资金账户操作权限管理”菜单对需要操作资金划拨的用户 进行授权。 2. 港股通结算资金跨市场划拨业务 (1)结算参与机构提交开通申请。结算参与机构通过结 68 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向深圳分公司申请开通港股通结算资金 跨市场划拨业务。相关操作菜单:登入电子平台→深圳市场业 务→结算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备付金跨市场划拨。 (2)结算参与机构通过 D-COM 终端“资金划拨→设置→ 指定收款账户设置”菜单维护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具体如下: 收款银行账号:结算参与机构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港 股通结算备付金账号(18 位)+二位账户性质,其中账户性质 为客户的,填写 KH,账户性质为自营的,填写 ZY,托管业务 参照经纪业务填写。 银行开户名称:结算参与机构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 的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账户类型:跨市场上海账户 (3)维护资金划拨关系。结算参与机构通过 D-COM 终端 “资金划拨→设置→资金划拨关系设置”菜单维护结算备付金账 户和跨市场划拨指定收款账户的资金划拨关系。 (4)用户授权。结算参与机构通过 D-COM 终端“用户管 理→资金账户操作权限管理”菜单对需要操作资金划拨的用户 进行授权。 (三)资金划拨指令提交 结算参与机构可通过 D-COM 终端“资金划拨”菜单提交跨 市场资金划拨指令,将结算备付金从深圳分公司划往其在中国 69 结算北京分公司或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并可在 完成跨市场划拨后立即查询到账结果。 3.4.6 客户、自营资金互划 本公司提供结算参与机构客户、自营结算备付金互划服务, 结算参与机构可在 17:00 前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通过 D-COM 终端的资金划拨功能,对客户和自营资金进行互划。 (一)自营划往客户 结算参与机构可将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的资金划往客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可划款额度不超过可提款额度。 (二)客户划往自营 结算参与机构将资金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往自营结 算备付金账户时,划款额度应不超过可提款额度,并在划款申 请的业务类别中选择相应的资金类型。目前,结算参与机构可 将客户资金划往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的用途有以下几种: 1. 佣金划转 每一交易日,结算参与机构应按照日清日结的原则,将上 一交易日的佣金收入从其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自营结算 备付金账户。 同一交易日内,结算参与机构可进行多笔佣金划转,但累 计划付的佣金总额不得超过有权机构规定的最高比例(目前为 千分之三)与其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上一交易日所有成交总额 的乘积。 70 结算参与机构在提交划转申请时,“业务类别”应选择“客户 到自营佣金划转”。 2. 股票质押式回购利息划转 结算参与机构可在 D-COM 揭示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利息划 转额度内,将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利息划回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 本公司在每季度的第一个交易日,根据前一季度结算参与 机构日均股票质押式回购待购回余额计算本季度利息可划转 额度,并将该额度累加至当年尚未使用的利息划转额度上。结 算参与机构划付的额度不可超过该利息划转额度以及向投资 者实际收取的利息总额。本公司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对利息额 度进行清零处理,结算参与机构应在每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 前完成当年的利息划转。 结算参与机构在提交划转申请时,“业务类别”应选择“客户 到自营股票质押式回购利息划转”。 股票质押式回购利息需划往托管行的,应将利息由客户结 算备付金账户划至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后,由自营结算备付金 账户划至托管行结算备付金账户,“业务类别”应选择“自营到客 户划转”。 3. 利差划转 结算参与机构通过本公司将客户保证金利差从客户结算 备付金账户划转至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划转总额不得超过 实际应得利差。 71 结算参与机构在提交利差划转申请时,“业务类别”应选择 “客户到自营利差划转”。 4. 代扣税 结算参与机构通过本公司将向投资者收取的代扣税从客 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转至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划转总额不 得超过实际应代扣金额。 结算参与机构在提交代扣税划转申请时,“业务类别”应选 择“客户到自营代扣税划转”。 5. 券商融资本金及利息 结算参与机构通过本公司将向投资者提供的融资本金及 利息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转至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划 转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应划回金额。 结算参与机构在提交划款申请时,“业务类别”应选择“客户 到自营融资本金及利息划转”。 6. 其他资金划转 对于结算参与机构基于正常业务发生的其他合法合规的 资金,且未包含在可选具体业务类别中的,结算参与机构在提 交划转资金申请时,“业务类别”应选择“客户到自营其他资金划 转”并在摘要栏里详细填写提取原因。 3.4.7 资金账户额度 结算参与机构可通过 D-COM 系统查询各结算备付金账户 日初及当前余额、结算保证金账户余额,以及结算备付金账户 72 清算金额、资金核验净应付额、当日担保交收净额、当日担保 交收缺口、尚未支付金额、日间交收可用余额、可提款金额等 额度信息。 (一)清算金额(多边净额担保交收业务) 结算参与机构通过 D-COM 系统“清算交收→DVP→预清 算数据查询”菜单查询 T 日预清算数据中的“清算金额”(仅适用 于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 ,清算金额的计算范围包含所有纳入 多边净额担保交收的业务。 清算金额显示负数表示结算参与机构为资金净应付方,显 示正数则为资金净应收方。 清算金额在 T 日三批次预清算数据发送后更新,并可查看 数据更新的批次。清算金额属于预清算数据,仅供结算参与机 构参考,最终清算结果以日终清算数据为准。 (二)资金核验净应付金额 结算参与机构可通过 D-COM 系统“清算交收→DVP→预 清算数据查询”菜单查询 T 日预清算数据中的“资金核验净应付 金额”(仅适用于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 ,计算公式为: 资金核验净应付金额= min{0,清算金额+T+1 日逆回购净 应付金额+T+1 日正回购净应付金额} 其中,T+1 日逆回购净应付金额=max(逆回购初始交易的 应付金额-逆回购到期购回的应收金额,0) T+1 日正回购净应付金额=max(正回购到期购回的应付金 73 额-正回购初始交易的应收金额,0) 资金核验净应付金额显示为零即表示结算参与机构资金 核验足额,显示负数表示结算参与机构为满足资金核验要求需 在结算备付金账户留足的资金数额。 资金核验净应付金额在 T 日三批次预清算数据发送后更新, 并可查看数据更新的批次。资金核验净应付金额属于预清算数 据,仅供结算参与机构参考。 (三)当日担保交收净额 T+1 日 16:00 前,结算参与机构可通过 D-COM 系统“资金 划拨→信息查询→资金余额查询”菜单查询当日担保交收净额 (仅适用于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 。 当日担保交收净额显示负数时,表示结算参与机构净应付 且当日担保交收的金额;显示正数时,表示结算参与机构净应 收且当日担保交收的金额。 (四)当日担保交收缺口 T+1 日 16:00 前,结算参与机构可通过 D-COM 系统“资金 划拨→信息查询→资金余额查询”菜单查询当日担保交收的资 金缺口(仅适用于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 ,计算公式为: 当日担保交收缺口= |min{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 当 日担保交收净额,0}| 当日担保交收缺口显示零表示当日担保交收资金已足额, 显示正数表示当日担保交收资金尚未足额。 74 (五)尚未支付金额 结算参与机构可在 16:00 前通过 D-COM 系统“资金划拨→ 信息查询→资金余额查询”菜单查询尚未支付金额。 1. 结算参与机构仅使用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 尚未支付金额=Max{0,∑每笔当日交收的非担保交收应 付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认购或 申购应付额+∑每笔代收代付应付额+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结 算备付金账户余额-担保交收净额} 其中,担保交收业务的范围参见“3.3.3(一)担保交收”。 2. 结算参与机构同时使用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及非担保 结算备付金账户 (1)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 尚未支付金额=Max{0,当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认购或申购应付额+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结 算备付金账户余额-担保业务交收净额} (2)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 尚未支付金额=Max{0,∑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认购或申购资金外的非担保交收业务应付 总金额+∑每笔代收代付应付额-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 上述公式中,非担保交收应付额为查询时点时未完成交收 的应付额。 (六)日间交收可用余额 75 为方便结算参与机构日间查看当前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可 用于当日非担保交收、代收付业务及用于指定资金用途的金额, 结算参与机构可在 16:00 前通过 D-COM 系统“资金划拨→信息 查询→资金余额查询”菜单查询日间交收可用余额。 1. 结算参与机构仅使用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 日间交收可用余额=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担保交收净额指定资金用途锁定资金 2. 结算参与机构同时使用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及非担保 结算备付金账户 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不涉及非担保业务指定不符合交收 条件交易,D-COM 不揭示其日间交收可用余额。 对于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按如下方式计算: 日间交收可用余额=可提款金额=结算备付金当前余额-指 定资金用途锁定资金 (七)可提款金额 结算参与机构可在 17:00 前通过 D-COM 系统“资金划拨→ 信息查询→资金余额查询”菜单实时查询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 以及可提款金额,并可将超过本公司要求的多余资金划回其指 定收款银行账户。可提款金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1. 8:30-16:00 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可提款金额=Max{0,结算备付金账户 余额+担保交收净额-指定资金用途锁定资金-首次公开发行股 76 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认购或申购应付额-最低结算备 付金限额} 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可提款金额=非担保结算备付金余 额-指定资金用途锁定资金 其中,公式中每项业务按照该结算备付金账户承担的交收 责任计算,若该账户没有某项业务,则该项取 0。 例如:若结算参与机构开立了客户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 则计算客户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可提款余额时公式中的“∑每 笔非担保交收应付额”“∑每笔代收代付应付额”“指定资金用途 锁定资金”及“∑每笔指定不交收金额”项取 0,下同。 2. 16:00-17:00 交收过程综合结算备付金可提款金额=Max{0,结算备付金 账户余额+担保交收净额-∑每笔非担保交收应付额-∑每笔代收 代付应付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认 购或申购应付额+∑每笔指定不符合交收条件交易+Min(0,交收 日为次一交易日的担保交收净额)-可能被关联交收的资金-最 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可提款金额= Max{0,非担保结算备 付金余额-∑每笔非担保交收应付额-∑每笔代收代付应付额+∑ 每笔指定不符合交收条件交易金额} 交收后,担保交收净额、∑每笔非担保交收应付额、∑每笔 代收代付应付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77 的认购或申购资金、∑每笔指定不符合交收条件交易、可能被 关联交收的资金均为 0。 对于 16:30 后的提款指令,可能因本公司在提款结算银行 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失败,响应代码为 019。结算参与机构可更换其他银行的指定收款账户提款。 (八)结算备付金账户状态 为方便结算参与机构实时了解可提款金额的计算方式,本 公司在 D-COM 终端实时向结算参与机构提示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状态信息。结算备付金账户状态有三种: 1. 日终资金交收尚未开始 通常在日间 8:30-16:00 之间显示,表示此时本公司未将非 担保交收应付资金进行锁定,结算参与机构按照“可提款金额” 额度提款时需同时查看“尚未支付金额”额度,预留足够资金完 成当日的非担保交收,防止日末交收失败。 2. 日终资金交收正在进行 通常在日间 16:00-16:30 之间显示,表示此时已经进入交收 进程,本公司已将所有交收应付资金进行锁定,结算参与机构 可根据“可提款金额”额度提取资金。 3. 日终资金交收已完成 通常在 16:30 之后显示,表示日终交收已结束,结算备付 金账户余额为日终交收后的实时余额。 3.4.8 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费用账户额度 78 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可提款金额=Max(0,结算备付 金账户余额-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开放式基金费用账户可提款金额=账户余额 3.4.9 额度计算案例 案例一是关于结算参与机构清算金额、资金核验净应付金 额、资金核验余额、当日担保交收净额、当日担保交收缺口的 计算举例说明;案例二、三是关于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机构尚 未支付金额、日间交收可用额度、可提款金额等额度的计算举 例说明;案例四是关于开通托管类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机构在 三个时间点的可提款金额计算举例说明;案例五是对预约提款 的举例说明。示例内容仅为便于申请人理解相关业务,不作其 他用途。 [案例一] 某证券公司 A 使用自营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其自营 业务的结算,T 日(交易日)参与多边净额担保交收业务的交 易,合计产生资金核验公式中的以 T+1 日 16:00 为最终交收时 点的担保交收净应付金额 400 万元,其中逆回购初始交易的应 付金额为 100 万元,逆回购到期购回的应收金额 50 万元,正 回购到期购回的应付金额为 90 万元,正回购初始交易发生的 应收金额为 95 万元。该账户未发生过资金交收违约,待处置 锁定证券价值、已处置未充抵透支所得资金、连续透支期间已 结转待处置证券价值、债券回购违约金额均为 0。证券公司 A 79 于 T 日(交易日)申报了优先标识指令,合计证券价值 200 万 元且日终系统校验全部有效。T 日(交易日)17:00 时证券公司 A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为 200 万元。T+1 日(交收日)8:35 时证券公司 A 向该账户汇入资金 100 万元,账户余额为 300 万 元;9:30 时证券公司 A 向该账户再汇入 150 万元,账户余额为 450 万元。 则 T 日(交易日)相关额度如下: 清算金额= -400 万元 资金核验净应付金额= min{0,清算金额+T+1 日逆回购净 应 付 金 额 +T+1 日 正 回 购 净 应 付 金 额 } = min{0, -400 + max(100-50,0) + max(90-95, 0)} = -350 万元 T 日日终资金核验余额=T 日日终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 T+1 日 16:00 为最终交收时点的担保交收净应付金额 +max (逆 回购初始交易的应付金额-逆回购到期购回的应收金额,0) +max(正回购到期购回的应付金额-正回购初始交易的应收金 额,0)+连续透支期间已结转待处置证券价值和待处置锁定证 券价值+已处置未充抵透支所得资金+债券回购违约金额 = 200 – 400 + max(100-50,0) + max(90-95, 0) + 0+0+0 = -150 万元 因此该账户 T 日日终资金核验不足,资金核验不足值为 150 万元。证券公司 A 申报的优先标识指令证券价值大于资金 核验不足值,因此对其申报的优先标识指令证券全部进行打标。 T+1 日(交收日)相关额度如下: 80 当日担保交收净额= -400 万元 8:35 时,当日担保交收缺口= |min{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余 额+当日担保交收净额,0}|=|min{300 -400,0}| = 100 万元 9 点第一批次交收时,担保交收资金尚未足额,因此打标 证券未解锁。 9:30 时,当日担保交收缺口= |min{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余 额+当日担保交收净额,0}|=|min{450 -400,0}| = 0 万元 10 点第二批次交收时,担保交收资金足额,因此打标证券 全部解锁。 [案例二] 某证券公司 B 仅使用自营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其自营 业务的结算,交收日 15:00 时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为 800 万 元,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为 50 万元。担保交收净额为-400 万 元,非担保交收总应付额为 100 万元,代收代付应付总额为 50 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认购或申 购应付额为 100 万元,指定资金用途锁定资金为 50 万元。 则此时相关额度计算如下: 尚未支付金额=Max{0,∑每笔当日交收的非担保交收应 付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认购或申 购应付额+∑每笔代收代付应付额+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余 额 - 担 保 交 收 净 额 } =Max (0,100+100+50+50-800+400)=0 万元 81 日间交收可用额度=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担保交收净额指定资金用途锁定资金=800-400-50=350 万元。 可提款金额=Max{0,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担保交收净额指定资金用途锁定资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证券的认购或申购应付额-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Max (0,800-400-50-100-50)=200 万元。 [案例三] 在案例二中,从 15:00 至交收完成期间,证券公司 B 的自 营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的账户余额及交收责任无变化,次一日 担保交收净额为-100 万元;该证券公司 B 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 户余额为 400 万元,当天担保交收净应付为 500 万元,则从 16:00-16:30 期间: 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可能被关联交收使用资金=Min{客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担保交收资金缺口,Max(0,自营综合结算备 付金账户余额+担保交收净额-∑每笔当日交收的非担保交收应 付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认购或申 购应付额-∑每笔当日交收的代收代付应付额)}=Min{500-400, Max(0,800-400-100-100-50)}=100 万元 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可提款金额=Max{0,结算备付金账户 余额+担保交收净额-∑每笔非担保交收应付额-∑每笔代收代付 应付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认购或 申购应付额+∑每笔指定不符合交收条件交易金额+Min(0,交收 82 日为次一交易日的担保交收净额)–可能被关联交收使用资金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限 额 }=Max (0,800-400-100-50-100+0-100-100-50)=0 万元。 [案例四] 开通托管类业务的证券公司 C 使用综合结算备付金及非担 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交收,其中综合计算备付金账户交收日 15:00 时余额为 800 万元,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为 50 万元。担 保交收净额为-700 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证券的认购或申购应付额为 100 万元,交收日为次日的担保 交收净额为-100 万元;另外,证券公司 C 的非担保结算备付金 账户余额为 100 万元,非担保交收总应付为 150 万元,总应收 为 300 万,代收代付总应付额为 50 万元,指定资金用途锁定 资金为 50 万元。假设该证券公司从 15:00 至 16:00 之间交收责 任无变化。 (1)15:00 时: 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尚未支付金额=Max{0,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认购或申购应付额+最低结 算备付金限额-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担保交收净额}=Max{0, 100+50-800-(-700)}=50 万元 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可提款金额=Max﹛0,结算备付金账 户余额+担保交收净额-∑每笔指定资金用途锁定资金-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认购或申购应付额-最低 83 结算备付金限额﹜=Max{0,800-700-50-100-50}=0 万元 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尚未支付金额=Max{0,∑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认购或申购应付额外 的非担保交收业务应付总金额+∑每笔代收付应付资金总额-非 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Max{0,150+50-100}=100 万元 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日间交收可用额度=结算备付金账 户当前余额-指定资金用途锁定资金=100-50=50 万元。 (2)16:00-16:30 时: 可能被关联交收使用的资金=Min[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资金 缺口,Max(0,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当日交收后余 额)]=Min[150+50-100,Max(0,800-700-100)]=0 万元 综合结算备付金可提款金额=Max{0,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 +担保交收净额-∑每笔非担保交收应付额-∑每笔代收代付应付 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认购或申购 应付额+指定不符合交收条件交易总金额+Min(0,交收日为次 日的担保交收净额)-可能被关联交收使用资金-最低结算备付 金限额}=Max{0,800-700-0-0-100+0-100-0-50}=0 万元。 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可提款金额=Max(0,结算备付金账 户余额-∑每笔非担保交收应付额-∑每笔代收代付应付额+∑每 笔指定不符合交收条件交易金额)=Max(0,100-150-50+0)=0 万元。 [案例五] 84 某交收日,日终交收在 16:35 完成,证券公司 D 的自营综 合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为 200 万元,交收日为次日的担保交收 净额为-100 万元,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为 50 万元。证券公司 D 在 16:30 前通过 D-COM 申报了三笔预约提款指令,金额分别 为 60 万元,30 万元和 10 万元。 可提款金额= Max[0,结算备付金账户交收后余额+Min(0, 交收日为次日的担保交收净额)-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Max [0,200-100-50] =50 万元。 第一笔预约提款指令 60 万元大于可提款金额(50 万元) , 指令失败;第二笔预约提款指令 30 万元小于可提款金额,提 款成功,可提款金额下降为 20 万元;第三笔预约提款指令 10 万元小于可提款金额,提款成功。 证券公司 D 通过预约提款方式成功提款 40 万元。 3.5 证券初始发行业务的资金结算 3.5.1 发行种类 本公司办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初始发行证券的资金结 算业务,证券品种包括:A 股、存托凭证、债券(国债、公司 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 、基金(封闭式基金、LOF、ETF、 基础设施基金) 。 场内证券初始发行方式包括:按市值申购及配售、网上挂 牌分销、资金申购等。 国债网上挂牌分销及可转债发行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85 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部分采用担保交收方式,其余发行业务均 实行非担保交收方式。 下面按证券品种分别对发行业务的资金结算业务流程进 行描述。 3.5.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的资金结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资金结算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 业务指南》进行办理。 3.5.3 存托凭证发行业务的资金结算 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相关资金结算业务参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 结算业务指南》进行办理。 3.5.4 债券发行业务的资金结算 (一)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网上挂牌分销发 行业务的资金结算 国债网上挂牌分销发行业务的资金结算方式与 A 股等主 要品种交易的资金结算方式相同。 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网上挂牌分销的资金结算参照 国债处理。 (二)公司债网上发行的资金结算 对采用网上挂牌分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本公司按以下流 程办理相关资金结算业务: 86 T 日(T 日为挂牌分销日)本公司对当日分销结果进行清 算,通过资金明细库(SJSMX1.DBF)向结算参与机构发送明 细清算数据,并通过资金清算汇总库(SJSQS.DBF)发送资金 清算结果。 T+1 日终,本公司进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通过明细结 果库(SJSJG.DBF)向结算参与机构发送证券交收数据,通过 资金变动库(SJSZJ.DBF)向结算参与机构发送资金变动情况。 (三)企业债网上发行业务的资金结算 通过网上挂牌分销发行的企业债,其资金结算方式与采用 网上挂牌分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相同。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业务的资金结算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可以采用全部或部分向原股东优 先配售(以下简称“配债”) 、网上发行或网下发行等方式。可转 债网下发行业务由发行人和承销商自行组织办理,配债及网上 发行相关资金结算业务由我司按以下流程办理。 1. 配债 (1)T-1 日,本公司根据日终持股情况,通过股份结算对 账库(SJSDZ.DBF)向各结算参与机构发送股权登记日(T-1 日)登记在册的股东的优先配债权证。 (2)T 日,原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债认购。 T 日日终,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配债认购数据,通过 87 资金清算汇总库(SJSQS.DBF)向结算参与机构发送资金清算 结果。 (3)T+1 日 16:00,结算参与机构应确保其结算备付金账 户有足额资金用于配债认购资金的交收。日终,本公司通过资 金变动库(SJSZJ.DBF)向各结算参与机构发送资金变动情况。 (4)T+4 日 8:30,本公司将配债认购资金连同按企业活期 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划至主承销商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 T+4 日日终,本公司通过资金变动库(SJSZJ.DBF)向主 承销商发送资金变动情况。 2. 网上发行 (1)T 日,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投资者 申购时无须缴纳资金。 T 日日终,本公司通过发行信息库(SJSFX.DBF)向结算 参与机构发送有效申购结果数据及投资者配号数据,结算参与 机构应及时向投资者发布配号结果。 (2)T+1 日,承销商确认网上发行总量。如申购数量大于 网上发行总量,则由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并确认摇号中签结果。 本公司根据中签结果确认有效认购数据。 T+1 日日终,本公司通过发行信息库(SJSFX.DBF)向结 算参与机构发送有效认购数据,结算参与机构应据此计算投资 者须缴纳的认购资金。 (3)T+2 日,结算参与机构应保证中签投资者在 T+2 日 88 日终有足额资金用于可转债认购。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结 算参与机构应为其申报放弃认购。 T+2 日日终,本公司通过资金清算汇总库(SJSQS.DBF) 向结算参与机构发送资金清算结果,通过资金余额信息库 (SJSYE.DBF)向结算参与机构发送应缴认购资金总额数据, 结算参与机构应据此准备 T+3 日应付认购资金。 (4)T+3 日,放弃认购申报及认购资金交收。 ①放弃认购申报 T+3 日,对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 况,结算参与机构应当认真核验,并在 T+3 日 8:30-15:00 通过 XML 实时报文接口如实向本公司申报。放弃认购的张数以实 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 1 张,可不为 10 张的整数倍。 若结算参与机构未对放弃认购信息进行申报,则视同投资者已 全额缴款,在结算参与机构日终交收成功后,相应的债券将登 记至该投资者名下。 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 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 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 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形成 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 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如上述投资者参与网上可转债申购, 89 本公司将对其申购做无效处理。 放弃认购次数计算规则请参阅《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 ②认购资金交收 T+3 日 16:00 前,结算参与机构应根据 D-COM 终端揭示 的尚未支付金额及放弃认购的情况,及时向本公司结算备付金 专用存款账户划付足额资金并及时跟踪到账情况。若日间申报 了放弃认购,尚未支付金额不实时调整。 本公司对可转债认购资金实行非担保交收,资金不足的部 分,视为无效认购。对不足的认购资金,本公司根据以下原则 进行无效处理:同一日有多只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 换债进行认购的,根据证券品种按照可转债、可交换债、新股、 存托凭证的顺序进行无效处理;同一日内有多只可转债进行认 购的,按证券代码从小到大进行无效处理;同一只可转债的认 购,根据本公司对投资者申购配号的时间序号,从后往前进行 处理。无效认购处理的张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 1 张,可不为 10 张的整数倍。 因结算参与机构备付金不足而发生无效处理或错报、漏报、 未及时申报放弃认购,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视为结算参与机 构违规,相关法律责任由结算参与机构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③认购资金划付 T+3 日日终,本公司将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的自营结算 90 备付金账户,并通过发行信息库(SJSFX.DBF)向结算参与机 构发送投资者最终认购数据,通过资金变动库(SJSZJ.DBF) 向结算参与机构发送资金变动情况。 3. 中止发行或中止上市后续处理 T 日日终,配债、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投资者申购的可转 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启动中止发行的, 本公司将根据深交所的通知,不再进行配债认购资金交收、网 上中签数据处理及后续流程。 T+3 日日终,配债、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投资者认购的可 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启动中止发行的, 本公司将根据深交所的通知、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的申请,将已 划付至主承销商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的配债、网上发行认购资 金进行反向回冲,并协助办理投资者认购资金本金及利息(按 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返还工作。 可转债发行已完成,发行人不符合可转债发行上市条件相 关规定,中止上市的,本公司将根据深交所的通知、主承销商 与发行人的申请,协助办理配债、网上发行投资者认购资金本 金及利息返还工作。 (五)可交换债券发行业务的资金结算 公募可交换债券及私募可交换债券采用网下发行方式的, 相关结算业务由发行人和承销商自行组织办理。公募可交换债 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资金结算业 91 务由我司按以下流程办理。 1. T 日,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投资者申 购时无须缴纳资金。 T 日日终,本公司通过发行信息库(SJSFX.DBF)向结算 参与机构发送有效申购结果数据及投资者配号数据,结算参与 机构应及时向投资者发布配号结果。 2. 如申购数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T+1 日,由承销商主持摇 号抽签并确认摇号中签结果。本公司根据中签结果确认有效认 购数据。 T+1 日日终,本公司通过发行信息库(SJSFX.DBF)向结 算参与机构发送有效认购数据,结算参与机构应据此计算投资 者须缴纳的认购资金。 3. T +2 日,结算参与机构应保证中签投资者在 T+2 日日 终有足额资金用于可交换债的认购。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 结算参与机构应为其申报放弃认购。 T+2 日日终,本公司通过资金清算汇总库(SJSQS.DBF) 向结算参与机构发送资金清算结果,通过资金余额信息库 (SJSYE.DBF)向结算参与机构发送应缴认购资金总额数据, 结算参与机构应据此准备 T+3 日应付认购资金。 4. T+3 日,放弃认购申报及认购资金交收。 (1)放弃认购申报 T+3 日,对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 92 况,结算参与机构应当认真核验,并在 T+3 日 8:30-15:00 通过 XML 实时报文接口如实向本公司申报。放弃认购的张数以实 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 1 张,可不为 10 张的整数倍。 若结算参与机构未对放弃认购信息进行申报,则视同投资者已 全额缴款,在结算参与机构日终交收成功后,相应的债券将登 记至该投资者名下。 (2)认购资金交收 T+3 日 16:00 前,结算参与机构应根据 D-COM 终端揭示 的尚未支付金额及放弃认购的情况,及时向本公司结算备付金 专用存款账户划付足额资金并及时跟踪到账情况。若日间申报 了放弃认购,尚未支付金额不实时调整。 本公司对可交换债认购资金实行非担保交收,资金不足的 部分,视为无效认购。对不足的认购资金,本公司根据以下原 则进行无效处理:同一日有多只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 交换债进行认购的,根据证券品种按照可转债、可交换债、新 股、存托凭证的顺序进行无效处理;同一日内有多只可交换债 进行认购的,按证券代码从小到大进行无效处理;同一只可交 换债的认购,根据本公司对投资者申购配号的时间序号,从后 往前进行处理。无效认购处理的张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 小单位为 1 张,可不为 10 张的整数倍。 因结算参与机构备付金不足而发生无效处理或错报、漏报、 未及时申报放弃认购,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视为结算参与机 93 构违规,相关法律责任由结算参与机构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3)认购资金划付 T+3 日日终,本公司将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的自营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通过发行信息库(SJSFX.DBF)向结算参与机 构发送投资者最终认购数据,通过资金变动库(SJSZJ.DBF) 向结算参与机构发送资金变动情况。 可交换债中止发行或中止上市的,相关流程参照“3.5.4(四)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业务的资金结算”。 3.5.5 基金发行业务的资金结算 (一)基金发售期内的任一 T 日(T 日为认购日),本公 司按以下业务流程滚动进行: 1. T 日日终结算后,本公司通过发行信息库(SJSFX.DBF) 及资金清算汇总库(SJSQS.DBF),向结算参与机构提供初步 有效申购结果数据及资金清算结果,结算参与机构应据此准备 次日应付认购资金。 2. T+1 日 16:00,结算参与机构应当确保其结算备付金账户 有足额资金用于认购资金的交收。日终,本公司通过资金变动 库(SJSZJ.DBF)向结算参与机构发送资金变动情况。 本公司对基金认购资金实行非担保交收,资金不足的部分, 视为无效认购。对不足的认购资金,根据深交所主机确认认购 的时间先后,逆序从最晚一笔申购开始,对该结算参与机构的 认购委托逐笔进行无效处理,直至满足实际资金金额为止。 94 T+2 日日终,本公司通过发行信息库(SJSFX.DBF)向结 算参与机构发送认购结果记录、全部有效认购记录和认购不确 认记录(因认购资金不到位或比例认购引发) ;并通过资金清 算汇总库(SJSQS.DBF)向结算参与机构发送资金清算结果。 (二)对于 ETF,在基金发售期内,本公司通过管理人业 务信息库(GLRYW.DBF)向基金管理人发送认购数据。 (三)L 日(L 日为基金认购截止日) ,本公司按以下流程 办理相关资金结算业务: L 日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 提交《基金网上发售认购资金划款申请》 。L+3 日,本公司根 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申请,将网上全部有效认购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申请对 L 日认购进行比例确认的,本公司于 L+3 日将超比例资金返还至结算参与机构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本公司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和实际冻结天数,计算有效认 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在季度结息日的下一自然日划入该基 金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若基金募集期跨越季度结息日, 则相应利息分两次计付,第一次利息于 L+3 日划付,第二次利 息于季度结息日次一自然日划付。 3.6 公司行为业务的资金结算 3.6.1 增发业务的资金结算 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业务采用资金 95 申购与原股东优先认购结合的发行方式,申购资金 T+1 冻结、 T+4 解冻(T 日为网上申购日) ,采用非担保交收模式。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增发股票的,本公司按以下流程办理 相关资金结算业务: (一)T 日,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 T 日日终结算后,本公司通过发行信息库(SJSFX.DBF) 及资金清算汇总库(SJSQS.DBF),向结算参与机构提供初步 有效申购结果数据及资金清算结果,结算参与机构应据此准备 次日应付申购资金。 (二)T+1 日 16:00,结算参与机构应确保其结算备付金账 户有足额资金用于增发申购资金的交收。T+1 日日终,本公司 对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并通过资金变动库(SJSZJ.DBF)向结 算参与机构发送资金变动数据。 T+1 日 16:30 后,会计师事务所向本公司获取有效申购资 金总额及划入各家结算银行网上验资专户的资金明细数据,并 在 T+2 日完成相关验资工作。 (三)本公司对增发申购资金实行非担保交收,资金不足 的部分,视为无效申购。对不足的申购资金,本公司根据以下 原则进行无效处理:同一日内有多只股票增发申购的,按证券 代码从小到大进行无效处理;同一只股票增发的申购,根据深 交所主机确认申购的时间先后,逆序从最晚一笔申购开始,对 该结算参与机构的申购委托逐笔进行无效申购处理,直至满足 96 实际资金余额为止。 T+2 日日终,本公司通过发行信息库(SJSFX.DBF)向结 算参与机构发送投资者无效处理的明细数据。 ( 四 ) T+3 日 日 终 结 算 后 , 本 公 司 通 过 发 行 信 息 库 (SJSFX.DBF)向结算参与机构发送有效认购数据,通过资金 清算汇总库(SJSQS.DBF)发送资金清算结果。 (五)T+4 日,本公司将增发申购冻结资金全额解冻回结 算参与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并根据认购结果,从结算参与机 构结算备付金账户扣收认购资金。同时将增发认购资金划入主 承销商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 T+4 日日终,本公司通过资金变动库(SJSZJ.DBF)向各 结算参与机构发送资金变动情况。 3.6.2 配股业务的资金结算 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业务采用原股东优 先配售的发行方式,配股认购期为 R+1 日至 R+5 日(R 日为股 权登记日) ,采用担保交收模式。 配股认购期内的任一 T 日(T 日为认购日)均按下述业务 流程滚动处理: (一)T 日,原股东进行配股认购。T 日日终,本公司根 据深交所发送的配股认购数据,通过资金清算汇总库 (SJSQS.DBF)向结算参与机构发送资金清算结果。 (二)T+1 日 16:00,结算参与机构应确保其结算备付金账 97 户有足额资金用于配股认购资金的交收。日终,本公司通过资 金变动库(SJSZJ.DBF)向各结算参与机构发送资金变动情况。 (三)R+7 日,配股发行成功的,本公司将配股认购资金 扣除登记费后,连同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配股期间利息 划至主承销商的结算备付金账户。R+7 日日终,本公司通过资 金变动库(SJSZJ.DBF)向各结算参与机构发送资金变动情况。 配股发行失败的,本公司从主承销商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扣 划应退认购资金垫付利息,连同本公司已扣划的配股认购资金 一并退还给结算参与机构。 3.6.3 权益分派业务的资金结算 本公司代理权益分派的证券品种包括深交所市场所有上 市及挂牌证券。 (一)权益资金的到账处理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 行人业务指南》,A 股、存托凭证、债券等证券的权益分派资 金到账日均为 R+1 日(R 日为股权登记日) ,LOF、ETF、基 础设施基金的权益分派资金(场内部分)到账日为 R+3 日。 相应的资金结算流程如下: A 股、存托凭证、债券、优先股等证券发行人应确保权益 分派款项在 R-1 日 16:00 前足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公司 R+1 日将权益资金派发到投资者证券托管的结算参与 机构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再由结算参与机构划给投资者。 98 LOF、ETF、基础设施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权益分派 款项在 R+2 日 11:00 前足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公 司 R+3 日将权益资金派发到投资者证券托管的结算参与机构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再由结算参与机构划给投资者。 到账日前一交易日,本公司对权益资金进行清算处理,通 过资金清算汇总库(SJSQS.DBF)发送给结算参与机构。到账 日上午 8:30 前,本公司对结算参与机构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记增 相应权益分派资金,结算参与机构可通过 D-COM 实时查询资 金到账情况。相应资金数据于日末通过资金变动库(SJSZJ.DBF) 进行发送。 (二)回购质押券派息或兑付 已被转入本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质押库的质押券发生派 息或兑付的,本公司将派息资金留存于质押库充当质押品,并 按每百元资金折算 100 元面值标准券的标准进行折算,相应的 质押数据通过明细结果库(SJSJG.DBF)发送给结算参与机构。 本公司于登记日起逐日对质押券足额情况进行核查,标准 券额度有未被回购占用的,本公司将相关清算数据通过资金清 算汇总库(SJSQS.DBF)发送给结算参与机构,并于次一交易 日日初对结算参与机构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记增相应资金,结算 参与机构可通过 D-COM 实时查询资金到账情况,日末通过资 金变动库(SJSZJ.DBF)查询资金变动数据。 本公司不对留存在质押库中的资金计付利息。 99 (三)冻结证券(含孳息)的权益分派 对于冻结证券(含孳息)的权益分派资金,本公司将其留 存。若冻结证券解冻,本公司于证券解冻当天对冻结证券的权 益分派资金进行清算处理,通过资金清算汇总库(SJSQS.DBF) 发送给结算参与机构,并于次一交易日日初将相应的权益分派 资金划入该证券当前的托管单元所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结 算参与机构可通过 D-COM 实时查询资金到账情况,日末通过 资金变动库(SJSZJ.DBF)查询资金变动数据。 本公司不对留存的权益分派资金计付利息。 3.6.4 要约收购业务的资金结算 A 股或基础设施基金的收购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南》的要求, 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将要约收购履约保证金及全额结 算资金存放于其委托的结算参与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本公司 根据收购人的《要约收购履约资金划付申请表》将上述资金划 入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专用资金账户。 要约收购期结束且收购对价足额后,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对 预受股份(或份额)过户的确认函办理预受要约过户登记,并 于过户当天办理资金清算,通过资金清算汇总库(SJSQS.DBF) 将清算数据发送给结算参与机构。过户的次一交易日日初,本 公司对各结算参与机构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记增要约收购资金, 结算参与机构可通过 D-COM 实时查询资金到账情况,日末通 100 过资金变动库(SJSZJ.DBF)查询资金变动数据。 过户完成后,本公司根据收购人提交的《要约收购履约资 金划回申请表》将要约收购剩余资金及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 算的利息原路划回指定的结算参与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 3.6.5 转股、换股业务的资金结算 可转债转股、可交换债换股时,债券面额不足转换成一股 股票的相应资金,本公司于转股、换股日的次一交易日日初记 增结算参与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 优先股转股业务的资金结算参照可转债转股业务。 具体处理详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 南》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 南》 。 3.6.6 赎回、回售业务的资金结算 可转债、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优先股等的赎回款, 本公司于投资者赎回款到账日划入结算参与机构结算备付金 账户。 可转债、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优先股等的回售款, 本公司于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划入结算参与机构结算备付金 账户。 具体处理详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 南》 。 3.6.7 基金清盘业务的资金结算 101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基金清盘以注销基 金场内份额及向投资者支付对应资金。基金管理人应于 T-2 日 (T 日为基金清盘的投资者资金到账日)前将基金清盘所涉及 资金足额汇至本公司账户。 本公司于 T-1 日办理基金清盘的资金清算,通过资金清算 汇总库(SJSQS.DBF)发送给结算参与机构。T 日日初,本公 司将基金清盘资金派发至各结算参与机构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再由结算参与机构划给投资者,结算参与机构可通过 D-COM 实时查询资金到账情况,日末通过资金变动库(SJSZJ.DBF) 查询资金变动数据。具体处理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 3.6.8 现金选择权业务的资金结算 对于普通现金选择权业务,本公司于 T 日(T 日为行权申 报的有效性检查日)对行权申报逐笔清算,通过资金清算汇总 库(SJSQS.DBF)将清算数据发送给结算参与机构。本公司于 T+1 日根据 T 日的清算结果,对 T 日的行权申报进行逐笔全额 非担保交收,日终,本公司通过资金变动库(SJSZJ.DBF)向 各结算参与机构发送资金变动情况。 对于附终止条件现金选择权业务,在行权申报期结束后, 未达到终止条件的,本公司在上市公司指定的清算日对申报期 的有效行权指令进行清算,通过资金清算汇总库(SJSQS.DBF) 将清算数据发送给结算参与机构。本公司在清算日的次一交易 102 日进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日终,本公司通过资金变动库 (SJSZJ.DBF)向各结算参与机构发送资金变动情况。 3.7 信用交易业务的资金结算 3.7.1 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所得资金或证券的交易的结算方式与现行各证 券交易的结算方式一致,融资融券结算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 金限额的确定标准及调整也与普通结算保证金及结算备付金 账户一致。结算参与机构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信用交易结算 备付金账户,完成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 每个交易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成交记录进 行资金净额清算,生成各结算参与机构融资融券交易资金应收 (应付)净额,并通过资金清算汇总库(SJSQS.DBF)及资金 变动库(SJSZJ.DBF)发送给各结算参与机构。 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结算的相关细节,请参阅本公司发布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 结算业务指南》 。 3.7.2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业务 有关证券出借及转融通业务结算的相关细节,详情请参阅 本公司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 》 。 3.8 上市开放式基金及基础设施基金的资金结算 3.8.1 结算原则 103 本公司对上市开放式基金、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分系统结算 的原则: 通过深交所认购和深交所交易的基金份额所涉及的资金 清算由深圳分公司结算系统完成,结算参与机构通过场内结算 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 通过深交所申购和赎回(若有),以及通过场外代销机构 认购、申购和赎回(若有)的基金份额所涉及的资金清算由 TA 系统完成,结算参与机构通过场外开放式基金结算账户完成相 关资金交收。对于在上海开立资金账户的代销机构,通过其在 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结算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 3.8.2 结算模式 (一)本公司对上市开放式基金、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多边 净额结算或逐笔全额结算等结算模式。 本公司对于在深交所场内交易的上市开放式基金、基础设 施基金与股票、封闭式基金等品种合并进行多边净额结算。 本公司总部可以根据结算参与机构及其交收对手方类型、 结算参与机构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资金结算模式,但下列情形 必须采用逐笔全额结算模式: 1. 基金场内和场外份额认购、场外权益分派业务; 2. 资金交收期为 T+1 日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3.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类结算参与机构场外所有业务; 4. 2016 年 12 月之后新加入 TA 系统的管理人及其产品全 104 部采用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模式,此前已加入 TA 系统的管理 人及其产品(含新发产品) 、销售机构交收模式保持不变。 3.8.3 逐笔全额交收要点 对于采用逐笔全额结算的场外认购、权益分派及申赎业务, 应付方结算参与机构需在交收日日间 8:30 至 17:00,将足额资 金汇入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并通过 D-COM 或其他终 端逐笔提交付款指令,方可完成交收。 本公司对付款方提交的付款指令进行实时交收,并在 5 分 钟之内反馈交收结果,结算参与机构应及时查询交收结果。 关于上市开放式基金、基础设施基金具体结算规则,详情 请参阅本公司总部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指引》《中国结算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 施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试行) 》 。 3.9 其他业务的资金结算 3.9.1 季度结息业务的资金结算 本公司对各结算参与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 户按季度计付利息。所有账户的应收利息均记入相应的结算备 付金账户。 本公司按结算银行给予的利率向结算参与机构计付利息, 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利息记账日期为 21 日。 结息清算日为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或 20 日的前一交易日 (20 日为节假日) ,结息清算数据于清算日日末通过季度结息 105 库(SJSJX.DBF)发送给结算参与机构。21 日上午 8:30 前,本 公司对结算参与机构备付金账户记增相应结息资金。资金入账 数据于结息日次一工作日通过资金变动库(SJSZJ.DBF)进行 发送。 3.9.2 红利差别化退税的资金结算 本公司通过接口文件“征税明细信息库”(ZSMX.DBF)向 各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发送投资者应缴股 息红利所得税明细,各结算参与人据此向投资者扣款。本公司 每日根据结算参与人确认的扣税金额数据从结算参与人结算 备付金账户扣取相应税款,税款自动计入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征税代扣税账户。 每月初第四个交易日起,本公司将上月扣收的差别化退税 款退回上市公司。详情参阅《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文)的规 定。 3.10 结算数据及业务通知 3.10.1 结算数据 结算参与人和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深圳证券综合结算通信 平台(D-COM)接收结算数据。未取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 的机构可申请结算数据抄送服务,具体申请流程参照“2.2.2(一) 开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2.2.2(二)开通深圳证券综 合结算通信平台(D-COM)”和“2.6.2(二)1.交易单元开通及 106 数据抄送”。 相关数据文件如下: 结算参与 数据接口 机构 类型 结算参与 人 结算明细 接口 数据接口名称 发行信息库 SJSFX.DBF 股份结算对账库 SJSDZ.DBF 发行可申购额度库 SJSKS.DBF LOF 结算信息库 LOFJS.DBF 限售股所得税信息库 SZSDS.DBF 清算明细库 SJSMX.DBF 交收结果库 SJSJG.DBF B 转 H 明细结果库 BHJG.DBF B 转 H 对账库 BHDZ.DBF 征税明细信息库 ZSMX.DBF 征税明细申报库 ZSMXSB.DBF 征税明细反馈库 ZSMXFK.DBF 实时代收代付信息库 DSFQS. DBF 实时代收代付信息反馈 库 结算汇总 DSFFK. DBF 实时代收代付明细库 DSFMX. DBF 可售交收锁定结果库 SJSDVPJG.DBF 多批次交收结果库 SJSDPC.DBF 107 资金清算汇总库 SJSQS.DBF 预清算资金汇总库 SJSQS0.DBF 资金变动库 SJSZJ.DBF 资金余额信息库 SJSYE.DBF 季度结息库 SJSJX.DBF 证券交易统计库 SJSTJ.DBF 综合数据服务库 SJSFW.DBF 综合业务 广播类信息库 SJSGB.DBF 数据接口 临时停市延迟清算数据 接口 通知库 ETF 基金 管理人 SZYCTZ.DBF 投资者账户资料库 GLRZH.DBF 份额明细库 GLRMX.DBF 业务信息库 GLRYW.DBF ETF 基金 管理人清算信息库 GLRQS.DBF 管理人数 管理人清算信息反馈库 GLRFK.DBF 据接口 货币基金申赎额度确认 库 GLRED.DBF 基金席位信息库 GLRXW.DBF 货币基金非交易结果 GLRJG.DBF 3.10.2 业务通知 本公司的业务通知将通过 D-COM 平台或本公司电子平台 发送至各结算参与机构,各结算参与机构需注意及时接收通知, 108 以便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 风险管理 4.1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管理 4.1.1 结算备付金是指由结算参与机构存放在其场内综合 结算备付金账户、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 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本公司对结算备付金实行最低限额管理。 具体规定请参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 管理办法》等。 4.1.2 场内市场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管理 (一)调整日期 本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根据各结算参与人上月证券 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 限额。调整后的限额于第六个交易日生效。 新加入本公司结算系统的结算参与人,从其加入之日的下 一个月起,执行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规定。 (二)调整公式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上月交易日 历天数)×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其中,上月证券买入金额包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 的采用多边净额结算的 A 股、基金、存托凭证、权证、优先股、 债券等证券品种的二级市场买入或 ETF 申购赎回金额、债券回 109 购初始融出资金金额和到期购回金额。 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根据结算参与人开展的业务类型和 证券交易品种的不同进行确定: 1. 债券品种(包括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按固定最低结算 备付金比例方式计收; 2. 债券以外的其他多边净额结算证券品种的最低结算备 付金比例: 证券公司的经纪、自营和融资融券业务以及期货公司的经 纪业务,适用差异化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以下简称“差异化比 例”) 。 对于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不含商业银行作为 结算参与人开展的 QFII、RQFII 托管业务) ,结算参与人可向 本公司总部申请适用差异化或固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以下 简称“固定比例”) 。结算参与人未申请的,相应综合结算备付金 账户适用固定比例;已适用固定比例的结算参与人可根据自身 实际需要,向本公司总部申请变更适用差异化比例。 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数值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 (三)数据发送 本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通过综合数据服务库 (SJSFW.DBF)向结算参与人及已申请数据抄送的结算参与机 构发送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调整所涉及相关数据。 110 结算参与人可于每月第六个交易日日间通过 D-COM 系统 “资金划拨→信息查询→资金余额查询”菜单查询最低结算备付 金限额变动结果。 (四)差异化比例计算案例 假设股票类最低备付金差异化比例设定表如下: 最晚付款时点 比例 最早取款时点 比例 9:00 前 A1 9:00 前 B1 11:00 前 A2 9:00 后 B2 11:00 后 A3 - - 假设上一自然月有 22 个交易日,某结算参与人有 12 个交 易日为资金净应付,其中 8 个在 T+1 日 9 点前付款,3 个在 T+1 日 11 点前付款,1 个在 T+1 日 11 点后付款。由于在 T+1 日 11 点前付款的天数(合计 11 天)占总净应付日天数(12 天)的 90%(含)以上,则视为该结算备付金账户绝大多数情况下在 上午 11 点前完成付款,因此付款比例为上表中的 A2。 该结算参与人在上月中有 10 个交易日为资金净应收,其 中 9 个在 T+1 日 9 点后取款,1 个在 T+1 日 9 点前取款。由于 在 T+1 日 9 点后取款的天数(9 天)占总净应收日天数(10 天) 的 90%(含)以上,则视为该结算备付金账户绝大多数情况下 在上午 9 点后取款,因此取款比例为上表中的 B2。 因此,该结算参与人适用的股票类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70%* 付 款 对 应 的 比 例 +30%* 取 款 对 应 的 比 例 111 =70%*A2+30%*B2。 4.1.3 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行的场内市场业务最低结算备 付金限额管理 合格境外投资者采用托管行结算模式的,其托管行的场内 市场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相关要求如下: (一)调整日期 本公司于每月第五个交易日,根据托管行申报的累计净汇 入资金规模均值,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调整后的限额 于每月第六个交易日生效。 托管行应于每月前三个交易日内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 平台(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深圳分公司业务-结算参与人业 务-合格机构投资者最低备付限额申报)向本公司申报累计净汇 入资金规模均值。 (二)调整公式 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业务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上一 月度累计净汇入资金规模均值×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其中,深圳市场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暂定为万分之六;上 一月度累计净汇入资金规模均值是指每个合格境外投资者上 一月度累计净汇入资金规模日均值的汇总数;每个合格境外投 资者上一月度累计净汇入资金规模日均值,是指逐日(自然日) 计算的累计净汇入资金规模汇总数除以当月天数。若某日的累 计净汇入资金规模为负数,则按 0 计算。 112 (三)数据发送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调整所涉及相关数据于每月第五个 交易日通过综合数据服务库(SJSFW.DBF)向托管行发送,托 管行可于每月第六个交易日日间通过 D-COM 查询变动结果。 (四)其它 合格境外投资者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最低结算备付 金限额纳入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计算。 4.1.4 TA 市场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管理 2016 年 12 月之前已加入 TA 系统管理人的存量产品仍采 用担保交收模式的,每只产品分别缴纳最低结算备付金 15 万 元。 2016 年 12 月之前已加入 TA 系统管理人的新发产品可选 择采用担保交收模式(即新增资产管理产品时,按每只产品分 别缴纳最低结算备付金和初始结算保证金各 15 万元) ,也可选 择采用非担保交收模式,不缴纳最低结算备付金和初始结算保 证金。 2016 年 12 月之后新加入 TA 系统的管理人(及其产品) 和销售机构不缴纳最低结算备付金和初始结算保证金。业务变 化情况见《关于新加入开放式基金系统参与人及相关产品采用 全额非担保交收模式的通知》 (www.chinaclear.cn→网上业务平 台→开放式基金服务专区→通知公告)及《参与人加入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流程指引》 (www.chinaclear.cn→网上业务平 113 台→开放式基金服务专区→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TA) → 业务资料) 。 4.2 结算保证金管理 4.2.1 证券结算保证金,是指由结算参与机构根据《证券结 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向本公司缴纳以及本公司根据该办法划拨 的,用于在结算参与机构交收违约时提供流动性保障、并对交 收违约损失进行弥补的专项资金。 4.2.2 初始结算保证金的缴纳 本公司为结算参与机构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结 算参与机构缴纳的结算保证金。结算参与机构新开立结算保证 金账户的,应向本公司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 20 万元人民币。 结算参与机构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的,应将相应资金汇入 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如客户结算保证金汇入客户结算备付 金账户) ,并通知本公司将其划入结算保证金账户(结算参与 机构将资金汇入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参照 “3.4.2 存入结算资金”) 。 4.2.3 结算保证金收取标准 本公司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结算参与机构(合格境外投资者 托管业务除外)参与深交所市场业务每月应缴纳的结算保证金 额度: 本月应缴纳额度=Max(本月应缴纳额度计算值,20 万) 本月应缴纳额度计算值=对应结算备付金账户前六个月权 114 益类日均结算净额×(权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对应 结算备付金账户前六个月固定收益类日均结算净额(不含质押 式回购)×(固定收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 。 其中,权益类日均结算净额的计算范围为本公司提供多边 净额结算服务的 A 股、存托凭证、封闭式基金、纳入净额结算 的 ETF 交易及申赎资金、LOF、基础设施基金等产品,对于结 算参与机构承销的配股业务,不纳入本公式计算范围;固定收 益类日均结算净额的计算范围为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 务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优先 股等产品,不包括质押式回购业务。 由同一托管人结算的 ETF 交易、申赎资金(即使用托管人 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和 ETF 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的资金) ,合 并纳入该托管人的结算保证金额度计算范围,相关结算保证金 通过该托管人的结算保证金账户收取。 目前,公式中的权益类处置价差比例为 15%,固定收益类 处置价差比例为 1.5%;权益类产品的处置成本为 1%,固定收 益类产品的处置成本为 0.5%。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及结算参与机构的风险状况,对结算 保证金的收取时间、额度、计算公式及相关参数进行临时调整。 4.2.4 结算保证金调整及数据发送 本公司于每月初第一个交易日日末,以结算保证金账户为 单位,计算结算参与机构本月应缴纳的结算保证金额度,并于 115 次一交易日日初进行记账处理。 结算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通过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 成。需补缴结算保证金的结算参与机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 于清算日的次一交易日将足额资金汇入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 交收。本公司在每月月初第一个交易日日末,通过资金清算汇 总库(SJSQS.DBF)发送保证金调整清算数据,通过综合数据 服务库(SJSFW.DBF)发送成交量数据。结算参与机构可于月 初第二个交易日日间通过 D-COM 查询变动结果,本公司于日 末通过资金变动库(SJSZJ.DBF)发送保证金调整资金变动结 果。 4.3 结算风险基金管理 4.3.1 本公司根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向参与交易的结算参与机构收取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结 算风险基金是指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 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而设立的专 项基金。 自 2008 年 01 月 01 日起,暂停向交易超过 1 年的结算参 与机构收取。 对于新增结算参与机构,本公司在发生第一笔交易当日起 逐日对其收取结算风险基金,直至时满一年。 4.4 回购担保品管理 4.4.1 回购担保品管理相关业务内容请参见 《中国结算深圳 116 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 4.5 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4.5.1 结算参与机构必须确保在最终交收时点前相关的结 算备付金账户内有足额的资金可以完成交收。 4.5.2 待处置证券的确定与处置 对构成多边净额结算资金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机构,可向 本公司申报回购质押券或在“可售交收锁定”证券范围内申报 “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等作为待处置证券。 (一)结算参与机构申报债券回购违约金额及“待处置交收 锁定”证券 1. 申报债券回购违约金额 T+1 日 16:00 前,结算参与机构可通过 D-COM 系统“清算 交收→DVP→债券回购违约金额申报”菜单,就当日资金交收 违约金额中债券质押式回购正回购违约的部分进行申报。 T+1 日 16:00 前,结算参与机构可撤回已提交的债券回购 违约金额申报指令。 2. 申报“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 T+1 日 16:00 前,结算参与机构可通过 D-COM 系统“清算 交收→DVP→待处置指令申报”菜单,将“可售交收锁定”证券申 报变更为“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对于托管业务,结算参与人 应将违约客户的“可售交收锁定”证券申报变更为“待处置交收 锁定”证券。 117 T+1 日 16:00 前,结算参与机构可撤回已提交的“待处置交 收锁定”证券申报指令。 (二)债券回购违约金额确定 T+1 日 16:00,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机构申报,在不超过当 日债券质押式回购正回购净应付金额与前一日债券回购违约 金额之和、不超过当日资金交收违约金额的范围内,确定结算 参与机构的债券回购违约金额。 (三)“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确定 T+1 日 16:00,结算参与机构自营、托管、经纪和融资融券 业务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扣除债券回购违约金额后仍有违约金 额的,相应处理流程如下: 1. 自营业务 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机构申报将“可售交收锁定”自营证券 变更为“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足额的,取消剩余“可售交收锁 定”证券标识;不足额的,本公司可扣划该结算参与机构的其他 自营证券。 2. 托管业务 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机构申报将“可售交收锁定”证券转为 “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足额的,取消剩余“可售交收锁定”证 券的标识;不足额的,本公司可扣划该结算参与机构的自营证 券;仍不足额的,本公司按照该结算参与机构相关证券账户所 涉“可售交收锁定”证券市值由大到小顺序选择证券账户,将所 118 选证券账户内的全部“可售交收锁定”证券转为“待处置交收锁 定”证券,取消剩余“可售交收锁定”证券的标识。 结算参与机构已向本公司申报其全部违约客户全部“可售 交收锁定”证券转为“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并向本公司提供书 面承诺(说明)的,本公司按上述顺序扣划自营证券后,不再 按证券市值大小确定“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 结算参与机构应当为其客户提供证券加设标识信息的查 询服务或告知其客户证券加设标识情况。 3. 经纪业务、融资融券业务 本公司可扣划该结算参与机构的自营证券。 (四)“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不足 若经上述处理后,“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无法弥补结算参 与机构扣除债券回购违约金额(如有)后的资金交收违约金额 的,本公司核验该结算参与机构资金交收违约对应应收证券的 情况。 如对应应收证券已被用于证券转融通实时出借业务的,本 公司有权商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相应证券出借 业务的展期申请和场外归还申请,并在归还后进行处置以弥补 资金交收违约金额,对不足部分进行追偿。 如对应应收证券已用于其他业务等导致本公司无法取得 对应证券或对应证券不足的,本公司向该违约结算参与机构追 偿。 119 (五)“待处置交收锁定”的使用 除按相关规则用于违约处置外,“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不 得用于任何业务。 (六)待处置证券处置 违约结算参与机构 T+2 日补足应付资金、 违约金和利息的, 本公司在日终交收批次取消该结算参与机构相应证券账户中 证券的“待处置交收锁定”标识,返还其自营证券。 T+2 日日终,违约结算参与机构未补足应付资金、违约金 和利息的,本公司将相关“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和已扣划的自 营证券等待处置证券及其孳息划转至本公司专用清偿账户。 T+3 日起,本公司可以处置待处置证券及其权益。处置所 得在扣除处置费用后用于弥补交收违约金额、违约金和利息, 处置所得和相关证券有剩余的,退还违约结算参与机构;仍有 不足的,本公司向违约结算参与机构继续追偿。 4.5.3 违约金、透支利息的计算与收取 如结算备付金账户发生透支,本公司根据资金交收违约金 额计收违约金,根据实际资金缺口(以下简称“透支金额”) ,计 收透支利息。 违约金按资金交收违约金额的千分之一逐自然日计收。违 约金金额将在违约日次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通过资金清算汇 总库(SJSQS.DBF)发送(业务类别为“ZJTF”)。结算参与机 构需于违约日次一月的第二个交易日缴纳违约金。 120 透支利息以透支金额为基数,按结算备付金利率逐自然日 计算,在本季季度结息时收取。 4.5.4 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本公司有权采取的其它风险管理措施包括: (一)限制质押券出库及限制转托管等措施,并采取其他 处置措施; (二)提请深交所暂停违约结算参与机构的交易; (三)调整对结算参与机构的结算业务要求,并暂停该结 算参与机构部分、全部结算业务; (四)按照中国结算自律管理相关规则的规定实施相应的 自律管理措施,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视结算参与机构的违约程度,提高其结算备付金最 低限额标准、结算保证金收取标准; (六)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4.5.5 非多边净额结算资金交收违约的处理 对于非多边净额结算类业务,结算参与机构对交易对手方 直接负有交收义务,在最终交收时点前,结算参与机构应准备 足额证券、资金履行相关交收义务。 对于非多边净额结算类业务的交收,本公司对交收结果不 提供担保,交收过程中发现证券、资金不足的,相关交易做交 收失败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将对上述交收失败事 件进行记录,以备交易所以及主管机关查询。 121 4.6 多边净额结算证券交收违约处理 4.6.1 结算参与机构在最终交收时点, 未能足额履行证券交 收义务的,本公司将扣划卖空资金,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该结算参与机构及时补购未交付的证券; (二)动用待处分资金代该结算参与机构补入相应证券; (三)待处分资金不足的,本公司将继续追偿; (四)没收该结算参与机构的卖空所得; (五)按卖空金额的千分之一按自然日逐日计收交收违约 金。 (六)按照中国结算自律管理相关规则的规定实施相应的 自律管理措施,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7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制度 4.7.1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简称“资金前端控制”) , 是指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交易参与人的 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深交所对交易 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 结算参与人接收交易参与人提供的最高额度相关信息并 向本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关于自营业务)、自行结算的特殊 机构等由其直接向本公司申报最高额度相关信息。本公司接收、 校验结算参与人申报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相关信息,并将校 验通过的最高额度发送深交所。 结算参与人应当对交易参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进行 122 事后稽核;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事前核验。结算参与人应当 按照深交所、中国结算的要求,及时申报有关信息,确保申报 信息真实、完整、有效,切实履行资金前端控制各项职责。 相关业务指南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指南》 。 4.8 结算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 4.8.1 对于违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 结算参与机构,本公司有权对其实施自律管理,具体实施程序 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律管理实施细则》 。 第五章 跨境业务 5.1 B 股业务 5.1.1 B 股业务结算参与机构管理 (一)B 股结算参与机构分类 1. 经纪商结算参与人 基本结算参与人: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 货业务许可证》及外管局(含派出机构)签发的同意经营外 汇业务的批复的境内证券公司。 特别结算参与人: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 业务资格证书》,交易由其公司自行报盘并结算的境外证券 公司。 123 一般结算参与人: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 业务资格证书》,交易由第三方代理报盘并自行结算的境外 证券公司。 2. 托管商结算参与人:提供深圳 B 股托管服务的境外银 行或机构。 (二)申请参与 B 股结算业务 获得相关批文的证券公司或银行等机构,可向本公司申 请开立 B 股结算账户,用于 B 股结算。相应结算账号由本公 司向参与人配发。 1. 申请开立 B 股结算账户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 复印件(加盖公章) (境外证券公司提交); (2)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 (境内证券公司提交); (3)外管局(含派出机构)签发的同意经营外汇业务 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公章) (境内证券公司提交); (4)商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境外证券公 司、银行等机构提交);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境内证券 公司、银行等机构提交); (6) 《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 (7)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预留印鉴卡》 (境内证 券公司、银行等机构提交) ; (8)业务授权印鉴(境外证券公司、银行等机构提交); 124 (9) 《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10)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1)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凡用外文书写的文件,须附相应中文译本。两文本存在 不一致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2. 提交上述资料后,应做好如下事项: (1)D-COM 系统维护,具体请参阅本指南第二章“2.2.2 (二)开通深圳证券综合结算通信平台(D-COM)”。 (2)向本公司缴纳 B 股初始结算保证金,汇款至本公 司的中国银行或渣打银行账户(银行账号详见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 表),汇款凭证备注栏应注明资金结算账号等信息。保证金 缴纳标准如下: 基本及特别结算参与人,每一交易单元需缴纳港币 50 万元。 一般结算参与人,每一交易单元需缴纳港币 30 万元。 3. 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向证券公司发送结算账户开 立通知。 (三)B 股结算参与机构变更结算账户资料 B 股结算参与机构变更结算账户资料(包括指定收款账 户、结算账户名称、预留印鉴、以及其他基础资料)时,应 通知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并提交有关申请变更的资料,以保 证日常结算业务的顺利进行。具体办理流程请参阅本指南 “2.3.1 基础资料变更”。 125 5.1.2 结算原则 本公司根据深交所成交数据及结算参与机构交收指令, 采用多边净额担保交收完成证券交易的结算。 深市 B 股交易的交收周期为 T+3,结算币种为港币。 深圳市场交易日逢香港法定节假日的,B 股交易照常进 行,当日交收暂停,并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 B 股交易日。 5.1.3 交收指令及其处理流程 (一)交收指令 一类指令,简称 SI1,是指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达成的 B 股交易数据。 二类指令,简称 SI2,是指投资者在涉及境外结算参与 机构之间进行股份转移的指令。 (二)一类指令的修改及处理流程 B 股结算参与机构可于正式交收日之前的任一工作日 8:30 至 15:00 通过 D-COM 系统向本公司上传一类指令的修 改指令,完成对尚未交收的一类指令的修改。本公司实时接 收上述指令,并实时反馈核查结果。 B 股结算参与机构如需调整当日已上传的指令,应先撤 单,再上传新的指令。 本公司在每日日末通过明细结果库(SJSJG.DBF)发送 当日上传的一类指令修改确认情况。 B 股结算参与机构因系统原因无法通过 D-COM 系统向 本公司上传一类修改指令,可联系本公司协助一类指令修改, 并提交书面申请。B 股结算参与机构应于 T+2 日 11:00 前提 126 交相关申请。 (三)二类指令的申报及处理流程 B 股结算参与机构可于每个 B 股交易日通过 D-COM 系 统申报二类指令。指令传送的具体时间及内容详见下表: 时间安排 业务操作项目 系统/数据库名 称 8:30-12:00 B 股结算参与机构上传二类 D-COM 指令。 12:00-12:30 本公司接收上传的指令数 据,并进行预检查。 12:30 D-COM 本公司向 B 股结算参与机构 发送二类指令配对预处理数 据,包括所有交收日期为下 一工作日的二类指令预处理 XML 实时流接 口 数据。 15:00 前 B 股结算参与机构可根据已 有信息调整指令数据,并上 D-COM 传本公司。 15:15-16:00 本公司对 B 股结算参与机构 上传的指令进行配对处理。 17:00 后 / 本公司向 B 股结算参与机构 明细结果库 发送二类指令配对正式处理 (SJSJG.DBF) 结果数据。 说明:B 股结算参与机构 T+2 日下午 12:30 接收预处理 127 数据后,对配对失败的指令应尽快查找原因,误报的一方需 要再次上传指令(采用先撤单后添加的方式),正确的一方 无需重复上传。 5.1.4 清算交收日程安排 (一)T 日,本公司接收深交所 B 股成交数据,日终向 各 B 股结算参与机构发送 T 日 B 股交易的逐笔清算明细。 (二)交收日的前一工作日日终,本公司进行 B 股资金 清算,并向 B 股结算参与机构发送清算汇总数据。 (三)交收日,本公司将 B 股境外结算参与机构应收结 算资金通过结算银行将款项汇出。B 股境内、外结算参与机 构应根据接收的清算结果数据,将应付资金划入本公司结算 备付金账户。 (四)B 股结算相关数据库列表如下: 结算参与 时间 机构接收 数据库名称 数据库内容提要 资金明细清算库 当日 B 股交易的 (SJSMX2.DBF) 逐笔清算明细 数据时间 T日 T+1 日 T+2 日 日末 日末 日间 明细结果库 (SJSJG.DBF) XML 实时流接口 128 当日的一类修改 指令处理结果数 据。 T+2 日上午与之 12:30 前各工作日上传 的交收日期为下 一个工作日的二 类指令配对预处 理数据 T 日 B 股交易的逐 日终 资金明细清算库 笔清算明细(合并 (SJSMX2.DBF) 所有经确认的一 类修改指令内容) 日终 资金清算汇总库 T 日 B 股交易的汇 (SJSQS.DBF) 总清算明细 二类指令配对正 日终 明细结果库 (SJSJG.DBF) 式处理结果数据 与 T+2 日的一类 修改指令处理结 果数据 结算参与机构在 完成当日交收记 日终 资金余额库 账后的资金账户 (SJSYE.DBF) 余额和 T+3 日结 算参与机构的交 收责任数据 129 结算参与机构当 日终 资金变动库 日完成T日交易 (SJSZJ.DBF) 的交收责任的记 账数据 T+3 日 结算参与机构当 日终 资金余额库 日完成 T 日交易 (SJSYE.DBF) 的交收责任后资 金账户余额 结息日 (或者结 息日之前 日终 一工作 季度结息库 结算参与机构季 (SJSJX.DBF) 度结息数据 日) 5.1.5 资金划拨 本公司接收结算参与机构汇款的到账截止时间为 17:00, 接收结算参与机构提款指令的截止时点为 16:30。 可提款额度及尚未支付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一)B 股可提款金额 B 股可提款金额=Max(0,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当日交 收净额) (二)B 股尚未支付金额 B 股尚未支付金额=Max(0, -当日交收净额-结算备付金 账户余额) 130 5.1.6 权益分派 B 股的权益分派资金到账日为 T+3 日(T 日为最后交易 日)。 发行人应确保权益分派款项在 T-1 日 16:00 前足额汇至 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公司 T+3 日将权益资金派发到 投资者证券托管的结算参与机构备付金账户,再由结算参与 机构划给投资者。 5.1.7 B 股风险管理 (一)B 股结算保证金管理 1. B 股结算保证金基数及上限 B 股结算保证金基数是 B 股结算参与机构在开通 B 股结 算资格时缴纳的结算保证金数额。 B 股结算保证金基数按交易单元计算,每一交易单元 50 万港币,境外无交易单元的一般结算参与机构为 30 万港币。 结算参与机构缴纳的 B 股结算保证金总额按该结算参与 机构的交易单元数量汇总计算,每一交易单元的 B 股结算保 证金上限为 100 万港币;无交易单元的一般结算参与机构为 60 万港币。 2. B 股结算保证金调整 B 股结算保证金按季调整。每季度初完成上一季度所有 交易的交收后,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机构上一季度每一交易 单元的成交金额计算 B 股结算保证金应调整部分,多退少补。 结算参与机构通过资金清算汇总库(SJSQS.DBF)接受结算 保证金调整清算数据,通过综合数据服务库(SJSFW.DBF) 131 接受每交易单元上的成交量数据。 B 股结算保证金调整部分的计算:凡上季度成交金额超 过 6 千万港币(不含 6 千万)的交易单元均需追缴结算保证 金,每超过 1 千万港币追缴 10 万港币。不足 1 千万港币的 按 1 千万计算。 B 股结算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通过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 户完成。结算参与机构应当补缴结算保证金的,于收到结算 保证金调整数据的次一交收日将足额资金汇入结算备付金 账户完成交收。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及结算参与机构的风险状况,对 B 股结算保证金的收取时间、额度、计算公式及相关参数进行 临时调整。 (二)买空处理 买空是指 B 股结算参与机构的 B 股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 不足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行为。 结算参与人出现买空,本公司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 本公司 T+3 日动用结算保证金完成交收。 2. T+3 日后,结算参与机构汇入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款项 首先补足前日动用的结算保证金金额,剩余部分作为结算备 付金余额用于当日资金结算。 3. 根据《B 股证券公司买空、卖空处理试行办法》的规 定,本公司对买空金额(透支金额)计收透支利息及违约金。 透支利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外币存款利率逐自然日计收, 违约金按透支金额的千分之五逐自然日计收,直至结算参与 132 机构补足头寸为止。 4. 本公司有权冻结应交收的股份,并有权在 T+6 日强制 性卖出所冻结的股份。由此产生的交易损失及后果由当事结 算参与机构承担。 (三)股份卖空处理 B 股股份卖空,指 B 股结算参与机构或其属下投资者股 份账户上某种证券的卖出数额超过该证券的最近实际余额。 发生卖空的,本公司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 卖空资金清算 本公司于 T+2 日晚完成卖空资金清算并将清算数据通过 资金清算汇总库(SJSQS.DBF)发送给结算参与机构。 2. 卖空资金冻结 本公司于 T+3 日冻结证券卖空所得资金,将《B 股股份 卖空通知》通过传真发给相关结算参与机构,并于日末将股 份卖空数据及相应资金冻结数据分别通过明细结果库 (SJSJG.DBF)及资金变动库(SJSZJ.DBF)发送给结算参 与机构。 3. 递交情况报告书 结算参与机构必须于 T+4 日前将《B 股股份卖空情况报 告书》递送给本公司结算业务部。 如因系统切换、升级等系统因素造成的卖空,还需系统 开发商出具相应的情况说明。 4. 补足卖空证券 结算参与机构应在 T+5 日前补足卖空证券。卖空证券遇 133 权益分派,且在股权登记日前未补足的,应在股权登记日收 市前补购卖空证券及其所派生的红股,并补足现金红利。 5. 解冻卖空资金 补购证券最终交收完毕的当日,本公司将 T+3 日冻结的 卖空资金款项解冻,并划入结算参与机构当日交收款中。 冻结资金按季结息,利息划入结算参与机构 B 股结算备 付金账户。 6. 处罚 (1)根据《B 股证券公司买空、卖空处理试行办法》的 规定,卖空证券每 1 股罚港币 1 元,卖空所得收益本公司全 部予以没收。罚没款项在结算参与机构 B 股结算备付金账户 或日交收款中扣除。 (2)未在 T+5 日前补足卖空证券的,本公司有权在 T+6 日强制买入股份。因强制补购所产生的亏损及费用和引起的 后果由当事结算参与机构承担。 (四)股份 T+0 超卖处理 股份 T+0 超卖即当日买入的证券当日卖出。本公司按以 下程序进行处理: 1. 通知 本公司 T 日收市后对当日股份 T+0 超卖情况进行检查, 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在 T+1 日传真《B 股 T+0 超卖通知》给各 相关结算参与机构。 2. 递交情况报告书 发生股份 T+0 超卖的结算参与机构须于 T+2 日前将《B 134 股股份卖空情况报告书》报送本公司结算业务部。 3. 处罚 股份 T+0 超卖每 1 股罚港币 1 元,超卖所得收益本公司 全部予以没收。 罚没款项在结算参与机构 B 股结算备付金账户或日交收 款中扣除。 5.2 B 转 H 业务-中国结算托管模式 5.2.1 B 转 H 业务是指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即在 深交所挂牌并交易的 B 股上市公司转换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的业务。 投资者使用 B 股证券账户,通过境内证券公司申报卖出 交易指令。相关股份通过中国结算在境外代理券商开立的证 券交易账户卖出。交易达成后,境外代理券商与中国结算、 中国结算与境内证券公司、境内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分别 进行结算。 通过境内证券公司进行 B 转 H 交易的投资者只可进行卖 出申报,不得进行买入申报;如 T+2 日为非 A 股工作日,收 取交收资金的时间将顺延至最近一个 A 股及港股共同工作 日。 B 转 H 相关结算业务请参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B 转 H 境内业务指南》 。B 转 H 业务的交 收日历安排,由本公司结合香港结算的交收日历等因素确定 并提前公布,具体详情请参见本公司官网的通知公告。 135 5.3 港股通业务 5.3.1 本指南所称港股通是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即内 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深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港股通相关结算业务参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港股通 存管结算业务指南》 。 5.4 H 股“全流通”业务 5.4.1 H 股“全流通”是指 H 股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 在香港股票市场流通的业务运作。本公司提供 H 股“全流通” 业务的结算业务支持。投资者使用深市 A 股证券账户,通过 境内证券公司提交 H 股“全流通”上市公司的股份卖出委托指 令,交易指令由境内证券公司通过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发 给香港证券公司,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则完成香港市场的 证券交易。交易达成后,香港证券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香港)有限公司与 本公司、本公司与境内结算参与人、境内结算参与人与投资 者之间分别进行结算。 H 股“全流通”业务的相关结算业务参见《H 股“全流通” 业务指南》。 第六章 相关资料 6.1 收费标准 深圳市场收费标准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36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收费标准→《深圳市场证 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 6.2 结算银行账户信息 深圳市场结算银行信息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下载: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 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银行账户信息 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信息表》 《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港股通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银行账户信息表》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股票期权结算资金专用存款银行账户信息 表》 。 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及时更新该账户列表。 6.3 相关业务表格 6.3.1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表格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表格→深圳市场→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表格》 6.3.2 B 股业务表格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表格→深圳市场→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B 股业务表格》 6.4 业务联系方式 深圳分公司联系方式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客服中心→咨询电话→深 圳分公司。 6.5 数据接口规范 6.5.1 数据接口规范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 137 (一) 《深市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 》 《深 市货银对付改革技术实施指引》 《深市登记结算 XML 实时报文 接口规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数据接 口规范》 可登录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接口规范→深圳市 场下载,也可通过 D-COM 下载。 (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 可登录 www.szse.cn→市场服务→技术服务→数据接口。 6.6 相关业务规则及指南 6.6.1 与本公司资金结算相关的重要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 如下: (一)部门规章 1.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2.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3.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二)业务规则及指南 1. 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 2. 结算参与机构管理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 则》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工 138 作指引》 (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 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4)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律管理实施细则》 3. 结算备付金、保证金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 法》 (2) 《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 4. 首次公开发行业务 (1)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2)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5. 基金与资产管理业务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5) 《中国结算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 139 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 (6)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试行) 》 (7)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基 金通平台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登记结算 业务指引(试行) 》 6. 债券业务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 记结算业务指南》 (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 记结算业务细则》 (4)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可交换 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5) 《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 (6) 《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 务指引》 (7) 《基金类产品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暂行办法》 (8)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质 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9)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质 140 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1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用 保护工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1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借 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7. 回购类业务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 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2)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3)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8. 融资融券与转融通业务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 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出 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9. 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 (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 (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交 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指南》 141 10. 涉外与跨境业务 (1)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深市 B 股登记结算服务指南》 (2)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深市 B 股结算会员买空卖空处 理试行办法》 (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B 转 H 境内业务指南》 (4)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港股通 存管结算业务指南》 (5) 《H 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 (6) 《H 股“全流通”业务指南》 (7)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 (8)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 记结算业务指南》 (9)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创新企 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1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境内 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142 第七章 附则 7.1 解释主体 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7.2 施行日期 本指南自 2023 年 8 月 7 日起实施,本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143 附录 1 结算参与机构业务申请资料清单 一、开立结算账户申请资料 (一) 证券公司 序号 账户性质 申请材料 备注 1.证监会出具的相关业务资格核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 2.《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1.《预留印鉴卡》 (自营、客户、托管结算账户各一份);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 自营、经纪、托管结算 账户 2.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需具有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 4.《预留印鉴卡》; 5.《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 6.《证券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在线办理指定银行收款 账户信息申报的,无需提交《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 账户申请书》 。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证监会出具的相关业务资格核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内容应包括开立信 2 融资融券信用交易结算 账户 2.《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用交易资金账户和信用交易证券账户,指定结算业务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指定预留印鉴卡内容等; 4.《预留印鉴卡》; 2.用于申请融资融券证券账户与自营证券账户的工商 5.《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 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应当保持一致,若注册号不 6.《证券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 一致应做变更; 7.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账 3.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需具有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 户开户办理确认单》第二联(客户留存联); 4.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在线办理指定银行收款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账户信息申报的,无需提交《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 144 9.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账户申请书》 。 1.深交所出具的《报价回购交易证券代码通知书》复印件(加 盖公章); 2.《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3 报价回购专用担保资金 账户 《基金专户参数维护申请表(证券公司填写) 》下载地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址: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 4.《预留印鉴卡》; 格→深圳市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 5.《结算账户资金互划申请表》; 6.《基金专户参数维护申请表(证券公司填写)》; 务表格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中的结算账号应与证券公司 4 开放式基金代销结算账 户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的客户结算账号相同;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需具有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 3.《预留印鉴卡》; 3.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在线办理指定银行收款 4.《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 账户信息申报的,无需提交《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 账户申请书》 。 1.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需具有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 2.证券公司应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银行开立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5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 赎回结算账户 账户,作为与本公司资金结算业务往来的指定收款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户; 3.《预留印鉴卡》; 4.《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 3.证券公司应以证券公司自有资金银行账户,作为管理 人费用账户与本公司资金往来的指定收款账户; 4.指定收款账户应在结算账户开立时统一申请,如因托 145 管银行原因无法及时开出的,可申请延后处理; 5.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在线办理指定银行收款 账户信息申报的,无需提交《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 账户申请书》 。 6 7 8 资产管理产品代收代付 结算账户 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做市 商结算账户 深交所基金通平台销售 机构结算账户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1.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需具有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在线办理指定银行收款 3.《预留印鉴卡》; 账户信息申报的,无需提交《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 4.《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 账户申请书》 。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1.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需具有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在线办理指定银行收款 3.《预留印鉴卡》; 账户信息申报的,无需提交《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 4.《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 账户申请书》 。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1.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需具有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在线办理指定银行收款 3.《预留印鉴卡》; 账户信息申报的,无需提交《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 4.《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 账户申请书》 。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 ETF 申赎资金结算账户 (托管行结算模式) 1.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需具有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 2.《预留印鉴卡》; 2.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在线办理指定银行收款 3.《基金募集成立批文》;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 146 账户信息申报的,无需提交《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 账户申请书》 。 (二)商业银行 序号 账户性质 申请材料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1.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需具有本公司结算银行资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格; 3.《预留印鉴卡》; 1 托管人结算账户 4.《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 5.《证券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在线办理指定银行收款 账户信息申报的,无需提交《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 账户申请书》。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2 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人 结算账户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需具有本公司结算银行资 3.《预留印鉴卡》; 格; 4.《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 2.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在线办理指定银行收款 5.《证券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 账户信息申报的,无需提交《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账户申请书》。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深交所债券交易结算账 户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1.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需具有本公司结算银行资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格; 3.《预留印鉴卡》; 2.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在线办理指定银行收款 4.《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 账户信息申报的,无需提交《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 5.《证券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 账户申请书》。 147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经营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批复 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1.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需具有本公司结算银行资 2.《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格;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证券质押结算账户 2.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在线办理指定银行收款 4.《预留印鉴卡》; 5.《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 6.《证券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 账户信息申报的,无需提交《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 账户申请书》。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 质押式报价回购基金专 户结算账户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2.《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预留印鉴卡; 户 2.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在线办理指定银行收款 账户信息申报的,无需提交《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账户申请书》。 1.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需具有本公司结算银行资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 格;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开放式基金代销结算账 1.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需具有本公司结算银行资 格; 3.《预留印鉴卡》; 4.《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48 2.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在线办理指定银行收款 账户信息申报的,无需提交《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 账户申请书》。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申购 7 赎回结算账户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预留印鉴卡》;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需具有本公司结算银行资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深交所基金通平台销售 8 机构结算账户 格;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在线办理指定银行收款 3.《预留印鉴卡》; 4.《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 ETF 申赎资金结算账户 9 (托管行结算模式) 账户信息申报的,无需提交《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 账户申请书》。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需具有本公司结算银行资 2.《预留印鉴卡》; 格; 3.《基金募集成立批文》; 2.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在线办理指定银行收款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账户信息申报,无需提交《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 5.《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 户申请书》。 (三)基金管理公司 序号 1 账户性质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结 算账户 申请材料 备注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1.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需具有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基金管理公司应以开放式基金的名义在银行开立的 3.《预留印鉴卡》; 存款账户,作为与本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发行、申购 4.《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 和赎回资金结算业务往来的指定收款账户;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基金管理公司应以基金公司的名义在银行开立的存 149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款账户,作为管理人费用账户与本公司资金往来的指 定收款账户; 4.指定收款账户应在结算账户开立时统一申请,如因托 管银行原因无法及时开出的,可申请延后处理; 5.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在线办理指定银行收款 账户信息申报的,无需提交《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 账户申请书》 。 2 3 质押式报价回购基金专 户结算账户 基金直销结算账户 《基金专户参数维护申请表(基金公司填写)》下载地 1.深交所出具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基金专户代码申请表》 址: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 (加盖公章); 格→深圳市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 2.《基金专户参数维护申请表(基金公司填写)》。 务表格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1.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需具有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在线办理指定银行收款 3.《预留印鉴卡》; 账户信息申报的,无需提交《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 4.《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 账户申请书》 。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 资产管理产品代收代付 结算账户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1.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需具有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在线办理指定银行收款 3.《预留印鉴卡》; 账户信息申报的,无需提交《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 4.《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 账户申请书》 。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50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5 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申购 赎回结算账户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预留印鉴卡》;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 深交所基金通平台销售 机构结算账户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1.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需具有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在线办理指定银行收款 3.《预留印鉴卡》; 账户信息申报的,无需提交《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 4.《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 账户申请书》 。 1.《ETF 申赎资金结算申请表(ETF 申赎资金结算账户适用) ; 7 ETF 申赎资金结算账户 (托管行结算模式) 2.《基金募集成立批文》复印件(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深交所出具的《证券投资基金代码、简称申请表》(加盖公 章)。 1.《ETF 申赎资金结算申请表(经纪结算账户适用)》 ; 8 ETF 申赎资金结算账户 (券商结算模式) 2.《基金募集成立批文》复印件(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深交所出具的《证券投资基金代码、简称申请表》(加盖公 章)。 (四)基金代销公司 序号 账户性质 1 开放式基金代销结算账 申请材料 备注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1.《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表》只能预留一个指定银行 151 户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收款账户; 3.《预留印鉴卡》; 2.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需具有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 4.《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 3.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在线办理指定银行收款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账户信息申报的,无需提交《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账户申请书》 。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2 资产管理产品代收代付 结算账户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需具有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 3.《预留印鉴卡》; 2.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在线办理指定银行收款 4.《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 账户信息申报的,无需提交《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账户申请书》 。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深交所基金通平台销售 机构结算账户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1.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需具有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在线办理指定银行收款 3.《预留印鉴卡》; 账户信息申报的,无需提交《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 4.《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 账户申请书》 。 (五)资产管理公司 序号 1 账户性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 赎回结算账户 申请材料 备注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1.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需具有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资产管理公司应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银行开立的存 3.《预留印鉴卡》; 款账户,作为与本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申购和赎 4.《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 回资金结算业务往来的指定收款账户;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资产管理公司应以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义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 152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户,作为管理人费用账户与本公司资金往来的指定收款账户。 4.指定收款账户应在结算账户开立时统一申请,如因托管银行原 因无法及时开出的,可申请延后处理; 5.TA 系统中每发行一只产品需要预留一个产品托管账户,在预 留指定银行收款账户时先预留产品托管账户; 6.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在线办理指定银行收款账户信息 申报的,无需提交《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2 深交所基金通平台销售 机构结算账户 1.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需具有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在线办理指定银行收款账户信息 3.《预留印鉴卡》; 4.《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 153 申报的,无需提交《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二、注销结算账户申请资料 (一)注销 ETF 申赎资金结算账户 ETF 产品通过托管人结算的,结算参与人申请注销 ETF 申赎资金结算账户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ETF 申赎资金结算账户销户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注销中国结算 TA 系统结算账户 结算参与机构申请注销中国结算 TA 系统结算账户,应 提交用印后的《关于撤销结算账户的申请书》。 (三)注销其他场内结算账户 结算参与机构申请注销深交所场内市场结算账户应提 交以下申请资料: 1.《结算账户销户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其他资料 (一)结算参与机构选择开通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的, 需提交《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申请表》; (二)结算参与机构选择开立交收担保品账户的,需提 交《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三)结算参与机构选择开立证券处置账户的,需提交 《证券处置账户开立申请表》 ; 154 (四)结算参与机构的实际法人与营业执照(副本)复 印件中法人信息不符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证 明书格式自拟,需盖公章; (五)开立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可提交《综合结 算备付金账户与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关联关系申请表》, 与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关联交收。所申请关联账户必须 同性质;仅允许单向关联,即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多余资金 可用于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不足时的交收。 相关业务表格请参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 算业务表格》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表格→深 圳市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表格》 ) 四、可在线办理结算账户类业务 (一)结算账户开户:当前可在线办理开户的结算账户 包括自营、经纪、融资融券结算账户、托管结算账户;TA 结算账户;ETF 结算账户;质押式报价回购结算账户等。 (二)TA 结算账户更名、销户;管理人法人账户产品 信息申报。 (三)新建 D-COM 网关。 (四)数据抄送申请。 (五)银行指定收款账户申报。 (六)结算备付金互划维护申请、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维 护申请。 (七)深圳市场业务资料申报(基础资料申报、联络人 申报、签约会计师事务所申报、预留印鉴申报)。 155 (八)A 股资金询证业务。 156 附录 2 D-COM 系统灾备方案指引 一、目的 本指引用于指导用户完成 D-COM 灾备系统建设。 二、适用对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D-COM 系统用户。 三、灾备模式 异地冷备份。 四、技术准备 (一)灾备系统 eKey 申请 用户可向本公司申请用于灾备系统的第三套 eKey,申请 流程和表格与一般的 eKey 申请相同,但应在备注栏写明“用 于异地灾难备份”。另外,用户在申请 eKey 时,应确保灾备 系统应用模式(即 D-COM 采用分离模式还是合并模式)与 生产系统相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二)灾备系统通信线路准备 用户可申请新的通信线路,或者使用现有接入深圳证券 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的其他线路作为灾备 通信线路。在准备灾备线路时,用户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确保通信线路的稳定,通信带宽满足实际数据传输的需要。 (三)计算机设备准备 用户应准备好用于安装 D-COM 通信软件和终端软件的 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网络环境应满 足《D-COM 用户手册》和《D-COM 终端 V2.0 用户手册》 157 中系统安装部分的相关要求。 (四)相关软件的安装 用户应按照用户手册中系统安装部分要求,做好 eKey 驱动、D-COM 软件、D-COM 终端软件、.NET Framework 等相关软件的安装。 (五)灾备系统相关参数设置 用户应做好灾备系统中相关参数的配置,包括系统参数、 业务参数、用户名和用户权限等。由于 D-COM 上需配置的 参数较少,可采取手工配置。D-COM 终端上的参数除可手 工配置外,也可通过复制 D-COM 主用系统相关目录的方式 完成。 (六)配套系统建设 用户在做好 D-COM 灾备系统建设的同时,还应做好各 自内部应用系统的配套建设,确保灾备系统的整体可用性。 (七)灾备系统启用 用户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启用灾备系统,无需向本公司或 通信公司进行申请,但用户要确保主用和灾备两套系统不能 同时使用。 五、测试演练计划 本公司将视用户灾备系统建设情况和实际需要,提供测 试环境,供用户进行灾备系统的切换演练。 158 附录 3 深市主要业务结算方式 一、现券交易 品种及业务 A股 存托凭证 基金(封闭式基金、ETF、LOF 和基础设施基金) 竞价交易 优先股 协议交易 公开发行可转债 匹配成交 符合净额 采用非匹配成交且选 结算标准 择净额担保模式的其 的债券 他交易 (除可转 选择逐笔全额结算模 债) 式的交易 不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债券(除 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 定向可转债 清算方式 交收方式 交收安排 多边净额 担保 多批次交收 逐笔全额 非担保 T+0 日交收 多边净额 担保 多批次交收 逐笔全额 非担保 RTGS 清算方式 多边净额 交收方式 担保 交收安排 多批次交收 二、回购类交易 品种及业务 债券质押式回购 股票质押式回购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解除质押 T+0 日交收 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解除质押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初始交易、 到期续做、提前购回和到期购回) 逐笔全额 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初始交易、 到期续做、提前购回和到期购回) 债券借贷(初始交易、到期续做、 提前终止、到期结算和解除质押) 约定购回 质押式报价回购 双边净额 RTGS 非担保 RTGS RTGS T+1 日交收 三、ETF 申赎 品种及业务 单市场股 申赎的份额 清算方式 多边净额 交收方式 担保 159 交收安排 多批次交收 票 ETF 品种及业务 申赎的组合证券 申赎的现金替代 申赎的现金差额、申 赎的现金替代退补款 单市场债 券 ETF (以组合 证券申 赎) 单市场债 券 ETF (以全额 现金申 赎) 跨市场股 票 ETF (仅跨深 沪 ETF) (以场外 组合证券 申赎) 跨市场股 票 ETF (场内申 赎) 跨市场债 券 ETF 跨境 ETF 黄金 ETF 清算方式 交收方式 交收安排 - 非担保 资金代收代付 同单市场股票 ETF 申购的份额 申购的现金替代 赎回的份额 赎回的现金替代、申 赎的现金差额、申赎 的现金替代退补款 申赎的份额 申赎的组合证券 申赎的现金替代、申 赎的现金差额、申赎 的现金替代退补款 RTGS 逐笔全额 逐笔全额 T 日交收 非担保 - 资金代收代付 逐笔全额 T+1 日交收 非担保 - 资金代收代付 申赎的份额 申赎的深圳市场组合 证券 申赎的深圳市场、上 多边净额 海市场(如有)和北 京市场(如有)组合 证券的现金替代、申 购所涉港股通组合证 券的现金替代(如有) 赎回的港股通现金替 代(如有)、申赎的 现金差额、申赎的现 金替代退补款 担保 多批次交收 非担保 资金代收代付 同单市场债券 ETF(以全额现金申赎) 同单市场债券 ETF(以全额现金申赎) 实物申赎的份额 非担保 T 日交收 160 品种及业务 清算方式 交收方式 交收安排 现金申赎同单市场债券 ETF(以全额现金申赎) 申赎的份额 货币 ETF 多边净额 担保 多批次交收 申赎的现金 商品期货 同单市场债券 ETF(以全额现金申赎) ETF 四、发行类业务 品种及业务 A 股、存托凭证、基金发行 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 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 债网上分销 公司债、企业债网上分销 配债、配股 清算方式 交收方式 交收安排 - 非担保 - 多边净额 担保 多批次交收 逐笔全额 - 非担保 担保 T+1 日交收 - 清算方式 交收方式 交收安排 逐笔全额 非担保 T+1 日交收 - 非担保 资金代收代付 五、其他业务 品种及业务 现金选择权行权、股权激励自主 行权 货币 ETF 收益分派 提前终止结算 信用保护合约 信用事件现金结 算 RTGS 逐笔全额 非担保 信用事件实物结 算 T 日交收 注: 1、对于日间未通过 RTGS 交收方式完成交收的业务,本公司于日末进行批处理交收; 2、信用保护合约提前终止结算、信用事件现金结算和信用事件实物结算,日终并入交易类的 非担保业务交收批次,按照成交先后顺序进行交收。 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