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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农人字[2020]3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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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遵循农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进一步建立完 善符合农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评审和人才评价制度,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 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114 号)、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 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 号)等文件精 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农业技术职称共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副 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 4 个等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 和助理级,员级职称名称为农业技术员,助理职称名称为助 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农 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 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农艺师 (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第三条 围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和实施乡村 振兴战略任务要求,评审专业设置为农学、园艺、土肥、植 保、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等 专业,可结合实际对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 1 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 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 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申报评审。 第五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农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 点考察农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重点评价农业 技术人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 咨询、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能力。 第二章 第七条 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 “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第八条 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 条件。 第九条 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 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的,当年度不得申报;申报评审中弄虚 作假的,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 学习任务。 第三章 第十一条 申报标准条件 农业技术员 2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 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 作满 1 年,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十二条 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 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 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具备指导农业技术员的能力。 (五)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 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且年度考核 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员级 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结 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 校)毕业学历,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且近 4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六)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 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3 (一)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 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 发展趋势。 (二)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 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三)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产品质量 安全和农业环境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 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行业发展规划编制、 政策法规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 农民教育培训等;或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 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 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 面作出成绩。 (四)具备指导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 的能力。 (五)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且近 2 年 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 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 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且近 4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 格”以上档次;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 4 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十四条 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 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 果。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 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三)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1.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 品、新方法等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得到一定规模的应用;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经 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获 得省级以上审(认)定、登记的新品(良)种 1 项; 3.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环境检验检测任务、重 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 保护利用、农民教育培训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获县级以上表彰; 4.参与制定国家标准 1 项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 项以 上;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 5 目等,或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 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经业务 主管部门发布或正式出版,并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6.参加 1 部以上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 著、著作或教材,或在 CN 或 ISSN 期刊上发表不少于 2000 字 专业技术论文 1 篇以上。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 作用,能够指导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或研究生的工作 和学习。 (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 术工作满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 次;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 二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且近 5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十五条 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 师) (一)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 高,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 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 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 本专业发展,或获得过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 专业国家发明专利。 6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 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三)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1.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 品、新方法等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大规模应用;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显著经 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国家发明专利;或获省级以 上审(认)定、登记的新品(良)种 2 项以上; 3.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环境检验检测、重大动 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 利用、农民教育培训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 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4.主持制定国家标准 1 项(主要参与 2 项)或主持制定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 项以上; 5.主持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或主持编写 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 术咨询报告等,经业务主管部门发布或正式出版,并在本领 域被广泛认可; 6.主持 1 部以上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 著、著作或教材,或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在 CN 或 ISSN 期 7 刊上发表不少于 3000 字的专业技术论文 1 篇以上。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 贡献,能够指导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或 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五)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 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且近 5 年年度 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十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一)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 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掌握本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 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三)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得到 大规模应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及 其相关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获省级以上审(认)定、 登记的新品(良)种 2 项以上; 3.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环境检验检测任务、重 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 8 保护利用、农民教育培训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 用,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4.指导实施的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 等,或主持编写的技术推广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 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培训教材等,经业务主管部门发布 或正式出版,并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5.能够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 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 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6.主持 1 部以上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 著、著作或教材;或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在 CN 或 ISSN 期 刊上发表不少于 3000 字的专业技术论文 1 篇以上。 (四)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 献,能够指导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工作。 (五)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满 5 年,且 近 5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四章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第三章规定的学历或年限要求,业绩 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取得现职称后在农业技术岗位工作 三年以上,由 2 名以上本专业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 9 可破格申报高一级农业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 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其中至少有两年度考核为优秀。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农业技术职称,应同时具备 以下两个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 (一)获国家科技成果奖主要完成人;或获省部级科技 成果二等奖主要完成人;或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至少有一 项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二)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 的论文三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 3000 字以上) ; 或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两部以 上专著或译著。 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副高级农业技术职称,应同时具备 以下两个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 其中获得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表彰奖励部门与业务主 管部门联合表彰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主要完成人;或获两项 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一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二)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 的论文三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 3000 字以上) ; 或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一部以 上专著或译著;或主持编写国家或部颁标准及规范;或主持 10 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农业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15 万字) 。 第二十一条 中级及以下职称,不适用破格申报。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附 则 符合本标准条件的申报人员,可申报参加 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评审方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三条 评审学历是指国家或省内承认的学历或 学位,对于所学专业不再限定相关或相近要求。技工院校中 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 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实绩,农业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 可申报认定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农业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从 事本专业工作满 3 年,可申报认定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农业 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见习期满,或农业专业全日制大专见习 期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 年,可申报认定相应专业助理级 职称;农业专业全日制中专见习期满,可申报认定相应专业 员级职称。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 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 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 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包括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 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 11 业科技奖;主要完成人是指获奖项目或奖励发放证书人员; “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同一科研成果仅按论文、 著作、课题、获奖、转摘和应用决策类中的 1 项计算,不重 复计算;集体科研成果获奖,只认定奖励证书(或文件)标 明作者;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定职责、 受委托或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参考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 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 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 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县级表 彰指:县级党委政府表彰;市级表彰指:市级党委政府(省 级工作部门)表彰;省级以上表彰指:省部级表彰,国家 级表彰。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 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 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条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自 2020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2 年 10 月 14 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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