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PDF
西昌学院文件 西学院〔2017〕91 号 西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学术治理水平,促进学术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西昌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 西昌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 由我校专家学者组成的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 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 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促进学 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推动学校改革与发展。 —1—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不低于 21 人单数的定额席位 制,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原则上拥有一个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席 位。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 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主 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 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 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原则上 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任满一届。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 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可以通过学校提名、 二级学院推荐等多种方式推荐,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长聘 任。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4 年,可 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 2 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 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2 名,秘书长 1 名。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由校长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2—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 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 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的,由原委员推荐单位 向校学术会员会推荐相应人选,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长聘 任。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名 称、职责及其组成人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 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 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 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 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3—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 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 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讨论的保密事项保密;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以下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 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 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 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科专业定位与人才培养方案;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 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 究成果奖; —4—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 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 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 略; 2.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3.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4.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 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 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 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 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 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 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 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 会议。 —5—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 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 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 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 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 商议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 委员组成,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 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 行通讯表决。重大事项须经与会委员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 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 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 可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 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 校职能部门和师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 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 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除外。 —6—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 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 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 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 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附 则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 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发布的相 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西昌学院 2017 年 10 月 20 日 西昌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10 月 20 日印发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