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师院发〔2023〕1号 关于印发《上饶师范学院章程(2022年修订)》的通知.pdf
上饶师范学院文件 饶师院发〔2023〕1 号 关于印发《上饶师范学院章程(2022 年修订)》 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处(办、馆、中心): 经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同意〈上饶师范学院章程(2022 年 修订)〉的批复》(赣教法字〔2023〕1 号)核准,现将《上饶 师范学院章程(2022 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饶师范学院 2023 年 2 月 28 日 — 1 — 上饶师范学院章程(2022年修订) (2015 年第一次制订,2015 年 11 月 25 日印发,2022 年第一次 修订,2022 年 4 月 14 日上饶师范学院 2022 年第 7 次党委会审 定。) 目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学生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章 办学形式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八章 校友 第九章 外部关系 第十章 学校标识 附则 — 2 — 录 序 言 上饶师范学院(下称学校)前身是1958年6月经江西省人民 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上饶师专。1959年5月,中共江西省委决定, 上饶师专与上饶工专合并,组建赣东北大学。1962年5月,赣东 北大学改为上饶师范专科学校。1964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上 饶师专被撤销。 1977年10月,经江西省委批准,在上饶师范基础上组建江 西师范学院上饶分院,197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复办上饶师 范专科学校。2000年3月,经教育部批复,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建立上饶师范学院。 自20世纪50年代建校以来,学校立足区域、面向全国,培 养了一大批合格的毕业生,服务于上饶市及周边地区,服务于 全国各地,服务于基础教育及各条战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校 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 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江西省高 等学校章程核核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上饶师范学院,规范简称为“上饶师 院”,英文译名为“SHANGRAO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 — 3 — 写为SRNU。学校网址为:http://www.sru.edu.cn/,中文域名 为“上饶师范学院”。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志敏大 道401号。 第四条 学校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由江西省人民政府 与上饶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 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建立、 合并、分立或者终止,管理学校的办学行为,考核学校的办学 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举办者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 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权益,支持、引导学校发展;履 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等办学自主权,独立 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 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 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 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 — 4 — 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 人、为国育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教师教育和应用技术型 人才培养为主旨,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创造条件发展研究生教 育,努力建成师范类、应用型、多科化、区域性,服务地方经 济社会发展的高水平大学;着力打造师范特色鲜明,以师范教 育为第一职责的国内知名、全省一流的高等师范院校;突出培 养相应专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全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 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第八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的规定, 独立自主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 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职能。 第九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需求,依法招收全日制本科学生及硕士研 究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四)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 流与合作; — 5 — (五)自主确定内部教学、科研等相关组织机构的设置, 聘任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制定和实施工资及津贴分配方案; (六)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政府拨款和社会捐 赠;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七)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障 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五)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遵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考核要求; (七)依法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学 生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 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利用 — 6 — 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 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 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 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 热爱学校,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 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 (五)尊重民族习俗,维护民族团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身体锻炼及社会服务 — 7 — 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门职能机构主管学生工作,处理学 生教育、管理、服务中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门机构主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为学生学业发展、生涯规划、毕业就业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领导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 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引 领、校园文化建设、学生权益维护和素质拓展等各方面的组织 指导作用。 第十八条 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 学校规定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 关爱弱势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申诉救济机制,保护学生合 法权益。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教职工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 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应努力达到“四 有”好老师标准,由具备教育教学和学术创新能力,且获得高 校教师资格证的人担任;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专业 技能。 — 8 —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获得工资报 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公 平获得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 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 的重大事项具有知情权; (五)对职务、福利待遇、奖惩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 诉; (六)聘约规定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坚守师德师风,为人师表; (三)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四)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热爱学校,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 9 —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自主进行 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坚持学术诚信,树立 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和聘用制度; (二)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 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用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人事聘用制和岗位考核制。学校对 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 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申诉救济机制,保护教职 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收入分配上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合理分配、规范有序的原则,完善 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公平合理自主分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创造开放、包容、公平、民主的人才引 进、培养和用人环境,积极引进现代人事管理理念和技术,科 学评价、合理激励各级各类教职工,依法保障与学校发展水平 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 10 —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办学形式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职能。 学校坚守社会使命和责任,通过传授、创造和应用系统知 识,传承创新文化,推动社会进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合理的 办学规模,提高办学质量。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 适当开展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自主地根据现有办学资源与发展思 路,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文学、理学、教育学、法学、历 史学、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工学、农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坚持教师教育的传统和特色,实行教师教育与非教师 教育并举,促进各学科门类综合协调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整合教师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形式多样 的教师培训和教育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推进教育国际化,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 教育资源,与国内外高等学校开展学分互认、教师互换、课程 互通、学位互授和合作办学等形式的合作。积极与国内外高等 学校、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科研学术合作关系,积极参与 — 11 — 国际国内科研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 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上饶师范学院委员会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 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 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 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五条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坚持 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依法 治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紧紧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 校科学发展,进一步强化“四为服务”的教育使命担当,为党 育人,为国育才;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 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 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 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强化对人才的政治把关,讨论 — 12 — 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 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 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平安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 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 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 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 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 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推进惩 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 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领导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做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 师德师风建设等工作,为高水平大学建设和立德树人、教书育 人的根本使命提供坚实的队伍保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 — 13 — 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 策,学校重大事项依照《中共上饶师范学院委员会议事决策规 则》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 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 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和职责,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 政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 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由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 任免。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 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 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 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 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 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 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 14 —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 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 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 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 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 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 长主持或委托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依照《上饶师范学院校 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讨论处理学校管理中的重要行政事务。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上饶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 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 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 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 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 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党政 — 15 — 领导下的最高学术机构,根据委员会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 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 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 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核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 核办法; (五)审核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 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制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制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制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 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其章程确定组成人员和 议事规则等。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主管科研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与授予事务的咨询、协调和决策机构,根 — 16 — 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 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本校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行使下列职 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 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 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 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 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 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 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 — 17 — 闭会期间由工会在职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履行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 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按照《中 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三)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 部门处置; (四)制定、修改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实施; (五)选举学生会领导机构人选;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它重大事 项。 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校学生会。校学生会是代表本 校全体学生的唯一学生组织,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校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主席团由校学生会主席、 副主席以及各学院学生分会主席共同组成。主席团为校学生会 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节 第四十四条 教学科研机构 学校设立专门职能机构主管教学工作日常事 务,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维护教学工作运行秩 序,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人才培养水平。 — 18 — 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本科教育中坚持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 相结合,积极推进学分制。突出教师教育特色。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改革项目和专项经费,鼓励教 师和管理人员研究探索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优质教学和教改成果进行奖励。建立 和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把教授为 本科生上课作为基本制度,将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作为教授聘用 的基本条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内部教学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教 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建立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和人才培养方 案实施效果评价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门职能机构主管科学研究和学科 建设的日常事务,组织推进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扩大和保障 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提高科研和学科建设质量水平。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科学研究,设立专门科研机构和岗位 从事科研工作,进行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进科学进步、科 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鼓励产学研结合,取得高质量高水平 成果。 第五十一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自由的学术环境,鼓励 教师自由开展学术研究,支持教师争取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施科学研究考核奖励制度,对有突出 — 19 — 贡献的优秀科研机构、团队、个人和成果进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科建设进行评估,定期发布学校学 科建设年度报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根据 学校规定和授权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 长提议,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二级学院的决策形式是院党政联席会议。 院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的改革发展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区 别不同事项由党总支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会议。涉及办学 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经学院 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党总支是二级学院的政治核心,负责党的建 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 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八条 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 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 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九条 二级学院(部)设立教授委员会,在学校有 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行使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机构相 应职能,成员一般由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组成。教授委员会根据 — 20 — 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 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对二级学院实行目标考核管理。考核结果 作为校内资源配置、人事干部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第六十一条 经费、资产与后勤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 收入、捐赠收入及其它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 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 助学金。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 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 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 定期向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资金收 支及财务管理状况。学校设立专门职能机构主管财务,处理学 校财务日常工作,规范各部门(单位)经济行为,校内各部门 财务工作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有效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 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财务预、决算制,每年度预、决算 情况要向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预 算编制以改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安排、学科专业建设和资金 使用效率为基本依据,坚持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勤俭办学的 可持续发展原则。对重要基建项目、维修项目及其他重要项目 — 21 — 支出,实行可行性评估分析,先定项目,后定预算。对重大项 目的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估。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察制 度,确保学校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 资、知识产权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 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经营和使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门职能机构主管学校资产,处理 资产管理的日常事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图书资料、信息网 络建设;提供档案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断优化后勤保障体系,提高管理和服 务水平,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良好的条 件。 第八章 第六十九条 校 友 学校设立校友工作办公室,成立校友工作委 员会,注册登记上饶师范学院校友会,配备校友工作专职人员。 开展联络校友、服务校友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校友是指凡在学 校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学习过的,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肄业 生、进修生、成人教育等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在学校及 其前身各个时期任职任教者,包括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 — 22 — 教授、访问学者等。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校友工作 办公室指导各地成立校友分会。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宝贵财富, 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积极为学校事业发展争取社 会资源。 第九章 第七十条 外部关系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由政府、学校、 行业企业、校友等相关方面代表组成,是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 机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校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 拓展办学空间,丰富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 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十章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标识 学校校标的图形采用圆形,基本轮廓由两个 同心圆构成,圆环上半部分是中文毛体“上饶师范学院”,下 半部分是英文(大写字母粗体) “SHANGRAO NORMAL UNIVERSITY” 。 主体下方署有1958字样。 第七十五条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 的长方形证章。 — 23 —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学高为师,身正为范”。 第七十七条 校庆日为每年公历3月21日。 附 第七十八条 则 本章程制定经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校长 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审定,党委书记和校长联名签发,报江 西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 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 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主 席团提出请求并说明需要修改的理由,经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 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 教育部备案后生效施行。 第八十一条 学校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 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实施。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党委。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 24 — 上饶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3 年 2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