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pdf
关于组织开展 2018-2019 学年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继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 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的要求及 《上海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为 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上海市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 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将 2018-2019 学年本科生家庭经济困 难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工作时间安排 1.各学院须成立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书记任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 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年级成立以年级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评议小组,具体负责 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本年级总人数的 10%。 根据需要,班级可以成立以班长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 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人数的 10%。 2. 6 月 8 日起,各学院要通过学生大会、宣传栏等方式向学生介绍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情况,务必将信息宣传到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 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以学生自愿为原则。申请参加认定的学生需要在学生 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暑假期 间到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并准备与认定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凡在认 定申请表中勾选了的困难原因,均须按表格内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 认定该项原因。 3.开学后,自愿申请认定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家 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4.学院各年级或各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 5.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年级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对初审通过的学生 名单及档次在学院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9 月 21 日之前,学院将认定结果报学生处勤工助学科审 核。 7.学生处将审核通过的最终名单反馈至各学院。 8.不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将不具备申请国家和我校各类资助 项目的资格。 二、认定要求 1.具体认定办法请参考《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实施意 见(试行)》(请关注最新调整的认定标准,每年 4 月 1 日调整); 2. 学生需要向学院提交的材料: 2018 级新生:学校已经在录取通知书内夹寄了《上海财经大学家庭经济情 况调查表暨困难认定表》,申请认定的学生到校后将此表及其他相关证明交给所 在学院,作为认定工作的材料。 15-17 级老生:盖好章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各学院在 9 月 21 日之前,将以下材料报至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科: (1)学院认定通过学生的《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 及全部证明材料; (2)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的《2018-2019 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家庭经济信息汇总表》,电子版发至 qgzx@sufe.edu.cn 三、认定后的管理 1.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 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根据学生申请,应及时按 照认定程序做出困难等级的调整; 2.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 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 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 学校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学校各项经济困难资助的对象原则上应是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 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申请认定。 四、几点要求 1.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保障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 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的重要手段。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并精心组织好 认定工作,要结合认定情况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和档案。 2.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做好认定工作。要 严格按照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年级民主评议、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的 工作程序进行。同时,要以一定的形式在各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确保认定工作 的真实性。 3.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时间、进度要求,落实好各阶段的工作。 4.凡在认定申请表中勾选的困难原因,必须提交表中各原因对应要求的证 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定此项原因。 5.家庭成员一栏,仅填写父母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需填写,计 算家庭人均月收入时,以家庭成员一栏填写的人员为基数进行计算。如来自农村 家庭且父母为独生子女的学生,可以填写无 .经济收入 ....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但必 须提供父母为独生子女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计算入家庭成员人数。 6.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 家庭、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学生作为重点的认定对象。 学生工作部(处) 2018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