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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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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文件 西医发 [2015J 12 号 关于印发《西安医学院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行政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附属医院: 《西安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经2014 年 12 月 18 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 学习,遵照执行。 抄送:校领导。 西安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 年 3 月 9 日印发 西安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贝 IJ 第一条科研经费管理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科 研项目实现预期目标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各类项目经费的管理, 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促进研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 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研 究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合作项目提供的横向科研经费;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三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由学校、科技处、 财务处、资产设备处、审计处、监察处、各三级单位及项目负责 人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资 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审核项目决算,监督、指导 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 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资产设备处对利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 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审计处和监察处 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和结题审计与监督,并作出审计结 论,对违规使用经费或经费使用不当者及时予以指导整改。 各三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监管本单位科 -2- o 研项目执行和进度,审批经费使用。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科 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 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算手续。对科 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科研项目资助经费进入学校账户后,财务处出具科技 经费到款通知单至科技处,科技处协助财务处按照项目类别和项 目名称单独建立经费帐户?办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登记本(以下 简称经费本) ,根据批准的经费预算开支使用。 第五条学校对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按相关规定,收取一定比例 的管理费,财务处单独建账,科技处负责管理。协作单位不得重 复提取。 第六条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出现承担单位变更、负责人变更或 调动单位、较大的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时,项目负责人应 书面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科技处、主管校领导及上级 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科研项目经费转拨,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 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提供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 他必要资料,否则不予批准。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 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关 联单位。转拨业务必须由财务处统一办理。财务处依据转拨批件、 项目合同、合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证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 -3- 1 月内 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停止其项目经费的使 用,并依据具体情况,由财务处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或津贴中扣 除已报销的项目经费: (一)自领取经费本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研究 工作的项目;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项目; (三)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 (四)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题?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超 出结题时间一年以上的项目; (五)拒不接受各级管理部门检(抽)查的项目。 第九条各单位须在每年 12 月 20 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本单位科 研经费使用报告。 第三章经费使用和审批 第十条科研经费必须与科研项目任务(合同)书支出内容一 致,主要开支范围为: (一)研究经费: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 1. 科研业务费:设计、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 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 务费;数据采集费;业务招待费。 测试、计算、分析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委托外单位(包括 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协作进行测试、化验、力口 - 4- 工等所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将课题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 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支出。 动力、能源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 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单独计量的水、电、汽、燃料费及排污 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 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 用等。 调研和学术会议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的审查 会、咨询会、论证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数额较大时应作详 细说明。 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 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 通讯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 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业务招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 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支出应控制在到账经 费的 10% 以内。除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纵向科研经费不得开支 业务招待费。 2.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 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力口工费和 -5- 包装运输费等。 3.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 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4. 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 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 开支。 5. 协作费:指在项目申请书所注合作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 协作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 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 家来访的部分费用。纵向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预算一般不超 过基金资助经费的 15% 。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 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 等的劳务性费用。符合纳税条件的,由财务处按国家税法规定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确规定在编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的项目, 按规定执行。纵向科研基金的劳务费不超过批准经费的 10% ,横向 合作科研项目劳务费预算按合同执行。劳务费支出以 30 元/日为 上限。 (四)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 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 管理的相关人员。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咨询费开支以 800 元/人 -6 - 天为上限;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咨询费以 100 元/人次为上限。 (五)管理费:用于科研项目间的经费调剂、项目管理、成果 鉴定及推广等。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经费预算,一 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进行核批: (一)项目经费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各经费的主 管部门批准。 (二)项目支出经费预算科目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 调增。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科目预算 10% 的,应按程序报 各下达经费的主管部门批准;未超过科目预算 10% 的,需经科技处 批准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利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必须经本单位、科技处同 意,由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由资产设备处按照有关规定购置;凡 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 组人员优先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参加学术会议,调研或试验 等) ,经本单位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的开支,均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 认,报销金额在 2 万元(含 2 万元)以下的,单位领导审批; 以上者,还需科技处、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每次科研活 -7• 2 万元 动的支出费用应集中一次报销,不得故意分解。 第十五条各类研究项目,应尽量在校内相关实验室完成。校 内各实验室应对科研人员的实验项目提供并创造良好的实验条件 和必要的帮助。实验经费经科技处批准后由财务处直接划拨给相 关实验室。 第四章经费结算 第十六条未结题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 用。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结题,办理财务结算手 续,认真清理账目?正确计算项目研究实际成本。严禁项目结题 后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的现象。 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后的拨款类科研项目结束,项目负 责人应如实编制经费决算,所在单位、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后存 档备查。结余经费比率达 10% 以上的项目,应按程序报各下达经费 的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结余比率在 10% 以内的,在项目结束或通 过验收后六个月内转入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其它科技项目继续 使用,或申报预研项目,独立建账管理。对结余经费资助单位有 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已完成或通过验收、鉴定后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提 取 60% 作为项目组奖励金,提取 20% 作为项目组的特支费(中介费、 通讯费等) ,提取 10% 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计入科技处管理费, -8 - 提取 10% 作为所在部门科研发展基金,用于补充学术活动相关开 支。 第十八条对中止、撤消的项目?由科技处通知项目组、财务 处,停止经费使用?进行结算,剩余经费由科技处根据上级部门 的意见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凡使用科研经费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 解释,原《西安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号)办法同时废止。 - 9- (西医发 (2012J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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