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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罗山县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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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农字〔2022〕97 号 关于印发《罗山县农业农村局“双随机、 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相关股室和单位: 现将《罗山县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 年 7 月 14 日 -1- 罗山县农业农村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全县农业农村系统“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监管工作,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市场 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根据河南省农业农 村厅有关工作安排,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农业农 村部门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经营行为、经营情况进行监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 结果。 本细则所称监管对象,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注 册登记的农资经营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 除投拆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农 业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所有监督检查都必须通过“双随机、一 公开”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依 法实施、综合检查、谁抽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 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二章 抽查方式的内容 -2-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类型分为定向抽查和 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 经营规模、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 定。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地理区域均衡原则随机抽取确定。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应当对农业农村部门面向市场 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第七条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市农业农村部门随机抽 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依法增加本级随机抽查事项。随机抽 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 方式等,并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属 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名单 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及其业务专长等情况,并随 人员单位变动、岗住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九条 依据本级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 随机抽查计划,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条 检查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经营情况,应当依照 农业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内 容进行检查。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名单抽取和派发 抽查市场主体的对象,为辖区内存续的市场 -3- 主体。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检查对象,按照属地管 理,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发证企业,随机抽取。法律法规有 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频次进行。在同一年度 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对风险较 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检 查,不受次数限制。 第十四条 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由承办 机构人员、技术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共同实施。必要时可邀 请市场主体联络员代表、行业协会代表、新闻媒体代表现场 监督。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检查实施 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 应制定具体的抽查工作方案,统筹调配监管力量,按时保质 完成抽查任务。 第十六条 开展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可依法采取书 面材料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的生 -4- 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作为依据。 对其他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 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检验检测、现场检查等多种 方式实施。 第十七条 采取书面方式检查的,可以通过审查市场主 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 定书、场所使用证明、销售凭证、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宣传 资料等相关材料,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 检查。 第十八条 采取网络监测方式检查的,可以依法使用网 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等进行监测监控,可 以依法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市 场主体登记许可、经营行为等信息。 第十九条 采取检验检测方式检查的,应当委托有专业 资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农业农村行 政管理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及时 如实填写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核查记录表应由市场主 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定或者盖章确认。无 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 -5- 邀请相关人员签字做证。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 的原则,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归集到企业的名下 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予以公示。随机 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 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信息的检查,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 中具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示。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 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所要求的 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形的。 除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以外的其他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 体具有前款规定的不配合情形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 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面材料,应及时整理,归于企 业登记档案名下,作为管理档案,统一保存。 -6- 第五章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果产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河南)检查结果分为“正常”、 “未按规定公示应 当公示的信息”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通 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具有不配合检查情 节”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 “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被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严重违反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情形的,应当依照《企 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 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列入,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属于 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 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应当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 会信用记录,对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 主体,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豫发改财金〔2017〕156 号)的要求, -7- 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督查考核 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绩效 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相关业务股室、二级机构落实市场 主体抽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对相关业务 股室、二级机构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并向上级部门通报相 关工作情况。 认真执行市场主体抽查工作请示和报告制度,认真落实 市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市场主体抽查工作部署。 第七章 第三十条 附则 本细则罗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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