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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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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S13 .31 0 A 91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 27 - 20 02 代 替 GA 27 -1 992 文物 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 和安全 防护级别 的规定 Re g ul a t i ono nl e ve lo fr i s ka nds ec ur i t yprot ect i on forcul turalm useumss eri e s 200 2一03一25发 布 20 02一0 6一01实施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安部 发 布 GA 2 7 - 200 2 前 言 本标准全部技 术内容为强制性 。 本标 准是 GA 2 7-19 92 《文物系统博物 馆风险等级和安全 防护 级别的规定 》 的修订版 。 本标 准与 GA 2 7-19 92相 比, 主要修改 内容如下 : 1.增加 了新的名 词术语 , 如: 单位风险 、 部位 风险 、目标风险 、 单位 防护 、 部位防 护、目标 防护、 人侵 延迟 、 处警响应时 间等; 2.规 定了实体防护装 置防破坏能力 的要求 ; 3 .规定 了保卫人员到 达现场的时间要求 ; 4 .对 原标准的 章节和 内容 重新做 了调整 : 增 加 了第 2章“规范性 引用文件 ”; 对原标准第 3, 4, 5章 ( 现标 准第 4, 5, 6章》的内容进行 了充实和补充 , 将原标 准的第 6章“组织措施 ” 和第 7章“认定 、 审批与 验 收” 合并 为一章 : “管理要求 气 本标 准由国家文物局 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安部联合提 出。 本标 准由全 国安全防范 报警系统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归 口。 本标 准由国家文物局 、 公安部三局 、 公安部 一所 负责起草 。 本标 准主要起草人 : 郝文起 、 刘起富 、 杜绍熔 、 顾 岩、 刘希 清、 杨志蓬 、 刘铭威 。 GA 2 7- 2002 文物 系统博 物 馆风险 等级 和 安全 防护级 别 的规定 ,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文物系统 博物馆及其 藏品、 藏 品部位风险 等级 的划分 、 防护 级别的确定 、 安全 防范系 统技 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 本标准适用 于文物 系统博物馆 , 也适用于考古所 、 文物管理所 、 文物商 店、 各级文物保 护单位。非文 物 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 2 规范性 引用文件 下 列文件 中的条款通 过本标准的引用 而成为本标准 的条款 。 凡是注 日期 的引用文件 , 其 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 ( 不包括勘 误的内容 ) 或修订版均不适 用于本部分 , 然而 , 鼓励 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 的各 方研究是 否使用 这些 文件的最新版 本。凡是不注 日期 的引用 文件 , 其 最新版本适用 于本标 准。 GB/ T 16 571 文物 系统博 物馆安全防范工程 设计规范 GA/ T 75 安 全防范工程程序 与要求 GA 30 8-20 01 安 全防范系统验 收规则 GA/ T 36 7-2 001 视频安 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 T 36 8-2 001 人侵报警 系统技术要求 术语 和定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标 准 。 3.1 博物馆 mus e ums 文物、 标 本的收藏 、 展示 、 研 究和开展相关教 育、 服务 的单位与场所 。 3. 2 藏品 ant i que 馆 藏文物、标本的总称 。 34 风 险等级 l e v e lofr i s k 博物馆 、 藏 品部位 、 藏 品所 处的危险程度 , 分别表示为 单位风险 、 部位风险和 目标 风险。 防护级别 l ev e lo fp r o t e c t i o n 3.5 为保护博物馆 、 藏 品部位、 藏 品的安全所采取 的技防 、 物 防、 人 防等防范措施的水平 。 保卫 力f gu ar df o r ce 为实施安全 防范所配置的 系统操 作、管理 、 维护人 员和响应报警事件 的专业队伍 。 3.6 探测 ( 装f)系统 d e t e c t i on( d ev i c e s)s y s t e ms GA 27- 200 2 对人侵 、 盗窃、 抢 劫、内部作案等行为具有探 测、 报警功 能, 并按需要予 以声音、图像复核的技术防范 ( 装置 ) 系统 3. 7 入 俊延迟(时间) i nt r u s i onde l ay( t i me) 对 非法人 侵者 的盗窃 、 抢 劫行 为,实施探测 、 报 替、 设 置障碍 、 拦截 ,以延迟人 侵者 的侵 犯行 为的措 施 。从 人侵者侵人警戒边 界线开始 , 到实现其侵犯 目的所需 花费的最小时间 , 称为人侵延迟 时间。 3. 8 报奋晌应时间 r e s p ons et i mef o ra l a r m 从探测 器探 测到人侵 目标 、 发出报警 信息 到报替监控 中心设 备接收并显示报警信 号所需要的时间 。 3.9 处挤晌应时间 r es pon s et i mef o rh a n di n ga l a r m 保卫队伍接 到报普信号后 , 在小于人侵延迟 时间的范围内 , 到达报警现场所用 的时间。 3-10 目标防护 。坷e c tpr o t e c t i on 对 藏品实物 目标 的防护。 3.11 部位防护 si t epr ot e c t i on 对博 物馆内存有藏品 的局 部场所、 局 部空间的防护 。 3.1 2 单位防护 pr ot e c t i o no fo r ga ni z a t i ona lu ni t 对整个博物 馆的防护 。 3.13 复合探测 mu l t i pl ed et e c t i o n 对 一个具体 目标 , 使用 两种或两种以 上探测技 术( 或装置 ) 进行 警戒的技术措施 。 3. 14 室内周界防护 b ounda l ar mi nb ui l di ng 设置 在建筑物 内的人 侵探 测警戒线 。 3.15 实体防护装I t ph ys i c a lp r ot e ct i onde v i c e s 用来 防护各级藏品的实体屏障 , 如保险 柜、 防攀玻璃 展柜 、 防弹玻璃展柜 、 防盗门 、 防盗窗 、 防火文件 柜等 。 4 风险等级 的划分 4.1 风 险 分 类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 护法 》、 《 文物 藏品定级标准 》、 《 博物馆 藏品管理办法 》 的有关规定进 行 风险分类 。风险分为单位 风险 、 部 位风险和 目标 风险。目标风险 的划分依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 的规定 进 行 分 级 ,本 标 准 只对 单 位 风 险 、部 位 风 险 进 行 如 下 分 级 。 42 风 险分级 4.2 ., 三 级 风 险 4.2 .1 ., 三 级 风 险 单 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的定为三级风 险单 位 : a) 1 0.000件藏 品以下的博物馆 ; b) 有藏 品的县级 文物保护单位 。 GA 27一20 02 4.2.1-2 三 级 风 险 部 位 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 的定为三级风 险部位 a) 三级 藏品 3 00件 以下的库房 ; b) 陈列 5 0o件 藏品以下的展厅 ( 室) 。 4.2.2 二 级 风 险 4.2.2.1 二 级 风 险 单 位 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的定 为二级风险单位 : a ) 10, 00。件藏 品以上 ,5 0, 0 00件藏 品以下的博物馆 ; b) 省 ( 市) 级文物保 护单位 4.2 .2 .2 二级风险部 位 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的定为二级 风险部位 : a) 二级藏 品及专用 库房或专用柜 ; b) 三级 藏品 3 00件 以上( 含 30 0件 ) 的库房 ; c) 陈列藏品 5 00件 以上( 含 50 0件 ) 的展厅 ( 室); d) 陈列 的现代 小型武器 ; e) 二 、 三级 藏品修复室、养护室 4. 2.3 一 级 风 险 4. 2.3-1 一 级 风 险 单 位 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 的定为一级风险单位 a) 国家 级或省级博物馆 ; b) 有 5 0, 00 0件藏品 以上 的单位; 。) 列人世界 文化 遗产的单位或全 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4 .2-3. 2 一级风险 部位 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的定 为一级 风险部位 : a) 一级藏 品及其 专用库房或专用 柜 ; b) 二 级藏品 3 0。件 以上( 含 30 0件 ) 或三级藏 品 50 0件 以 t( 含 50 0件)的库房 ; c) 收藏 、 陈 列具有重大科学价 值的古 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 以及经 济价值贵重 的文物( 金、 银、 宝石 等) 的场所 ; d) 陈列 1, 00 。件(含 1 , 000件 ) 藏品以上的展厅 ( 室); e) 一级 藏品修复室 、 养护室 ; f ) 武器藏品专用库 房或专用柜 。 5 防 护 级 别 的确 定 5门 概述 防护级 别的确定 , 原则上应 与风险 等级 相对应 , 即一级风险单 位、 一 级风险部位 的防护级别应 达到 一级防护要求 ; 二级风 险单位、 二 级风险部位 的防护级 别应达到二级防护要求 ; 三级风险单位、三级风险 部位的防护级别 应达到三级防护要求 。 5 ,2 目标 防护级别 5. 2.1 防 护 级 别 , 对藏品 目标 , 只使用一 种探 测装置或只使用一 种实体防护装置的技术 防护措施 。 5. 2.2 防 护 级 别 , 对藏品 目标 , 在防护级别 皿的基础上增加声音 复核或 图像复核手段的技术 防护措 施。 5. 2.3 防护 级 别 I GA 27- 200 2 对藏品 目标 , 使用 两种探测 装置进行警戒 布防或使用一种 探测装置 和一种实体 防护装置进 行复合 警戒布防 , 且配置声 音、 图像复核手段 的技术防护措施 。 5.3 部 位 防 护 级 别 5 .3 -1 防护级别 , 对防护部位所 在空间采取复合探测技 术 , 配置声 音复核 或图像复核装置 的技术防护措施 。 5.3 . 2 防护级别 I 对防护部位所 在空间 的门、 窗、 通道或一 间至几间房屋组 成的 区域 采取复合探 测技术 , 配置声 音复 核及 图像 复核 装置或 出人 口控 制与实体防护装 置组 合的技术防护措施 5. 3. 3 防护级别 I 对 防护部位采取 室内周界探 测技 术 、 空间复合探测 技术 , 配 置声音复核 、图像 复核和 出人 口控 制与 实体防护装置 的技术防护措施 。 5. 4 单位防护级别 5 .4. 1 防护级别 I 5 .4门.1 三 级风险 单位应满 足部位防护 级别 m和 目标 防护级别 m的要求 , 应 参照纵 深防护体 系 的要 求 ,建立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可 只 设 防护 区 。 5 .4 .1 .2 技术防范 系统 的入侵延迟时间不小 于 5mi n, 处警 响应时间不大于 3mi n, 报警 响应 时间不大 于 25。 5 . 4门.3 重要的三级文物应 有实体保护装置 , 其本身的人侵延迟 时间不小于 Zmi n. 5. 4.1 .4 三级风险单位应设 置报 警值班室 , 应有专业保卫人员负 责保 安巡逻和安防设 备的使用和维修 1_ 作。 5.4.2 防 护 级 别 , 5. 4. 2.1 二级 风险单位应满足部位 防护级别 I和 目标 防护级 别 I的要求 , 应按照局部纵深防 护体系的 要求建立 技术防范 系统 , 可 只设防护 区和禁区 二级风险部位应 置于防护区或禁 区内。 5. 4. 2. 2 技术 防范系统的人侵延迟时 间不小于 8mi n, 处警 响应时间不 大于 3mi n, 报 警响应时 间不大 于 25。 5 .4- 2. 3 重要 的二级 藏品应有防抢劫 的实体保 护装置 , 其 本身的人侵延迟 时间不 小于 3mi n. 5 -4 .2. 4 二级风险单 位应配置专职保卫人 员负责保安巡逻和安 防系统的维修使用工作 。 报警 中心应 配 有 自卫 器 具 和通 讯 工 具 。 5 . 4.3 防护级别 I 5 . 4.11 一级风险单位应满 足部位防护级别 r和 目标 防护级别 工的要求 , 应按照整体纵 深防护体系 的 要求 建立技术防范 系统。一级风险单位 的技术防范系统 , 应设置周界 、 监视区 、 防护区和禁 区。一级风险 部位应 置于防护 区或 禁区内。 5- 4. 3.2 技 术防范 系统 的人侵延迟 时间不小 于 1 0mi n, 处 警响应 时间不大于 3mi n, 报 警响应时 间不 大 干 25 。 5. 4. 3. 3 重要 的一级 藏品应有防抢劫 的实体防护装置 , 其 本身的人侵延迟 时间应 不小于 5mi n. 5. 4. 3. 4 一级 风险单位应 建立专业保卫 队伍 , 在 防护区或禁 区内设立报警 监控 中心 , 中心 控制室应 配 备 自 卫器 具 、 通 讯 工 具 和卫 生 、通 风 设 备 。 6 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 求 6.1 总 则 各级 安全防范系统工 程的设计应 符合 GB广r1 65 71, GA/ T 36 7, GA/ T 36 8和相关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的规定 , 同时要 符合 以下各级防范系统的具体要求 。 6.2 三 级 安 全 防 范 系统 GA 2 7-- 200 2 6. 2. 1 三级风险单 位应建立 以报 警和实体防护为 主的防盗 窃、 防抢 劫防范系统 。实体防护装 置的防破 坏能力应符 合 5 .4 .1 .3的要 求 。 6 .2 .2 三级风险部 位大于 l ooml时 , 应 以报 警装置组成室内周 界报 警系统 , 部位 内的二级藏品应采用 实体防护措施 加强防护 。设 置在室外的大型三级藏 品要采取适当 的实 体防护 措施 6 .2 .3 重要出人 口及 文物库房应安装 电视监控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和 电话对 讲装置. 6. 2.4 应 建立报警值班 室, 室 内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 、 记录 、 贮存报警信息 , 报警信息应记 录在 磁盘上 6.3 二 级 安 全 防 范 系统 6. 3.1 二级 防范系统在重 要的局部区域应按 照局部纵深防护的指导思想进 行设计 。 应综 合或选择设置 人 侵报警 、 电视监控 、 出人 口控制、实体防护装 置。系统应有报 警、电视监控及 声音复核 、 信息存储 等功 能, 实体防护装置的防破坏能力应符合 5 .4 .2 . 3的要求 6. 3. 2 二级 风险单 位应建立室外 或室内周界报警 系统 , 可 以是全部 周界防护或局部周界 防护 。 6. 3. 3 直接通 向藏 品展厅和文物库 房的通道应设置 电视监控 装置、紧急报警装置或 电话对讲装 置。藏 品修复室应设 立出人 口控制装 置 , 室 内应配备藏品贮存柜 和紧急报警装置及通信工具 。 6 .3. 4 大于 20 0m'的藏 品展厅或 藏品贮存库应建 立室 内周 界报警 系统 , 文物库 房门应设 置出人 口控 制装置 , 展厅的窗户应采用 报警与实体 防护相结合的防护方式 。 6 .3 .5 二级文物的字 画、 丝织 品、 玻璃 陶瓷等藏品应放在防弹玻 璃制作的专用框架或展 柜内。 普通玻璃 展 柜可粘贴钦金 薄膜以增加抗暴能 力。 6.3 .6 设 置在室外的大 型二级藏品 , 可建立高 80 0^- 120 0mm 的栅栏墙或砖制 围墙 , 围墙 与文物 的距 离可在 3 .5m 范围内 。有 条件 的 , 可通过 地下缆线安装振 动报 警器接到报警控制 室。 63 .了 二级 安全防范系统 应建立报警控制室 , 报警监控装 置应能显示 、 记 录、 贮存并 打印所有的报警信 息 。报 警监控装置应 留有与上一级报警 网络进行通信的接 口。重 要报警信息资料应 存在光盘 、 磁 盘、 硬 盘或 录像 带上 。 6.4 一 级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6 .4. 1 一级安全 防范系统要按照整 体纵深防护的指导思想进 行设计 。 应综合设置人侵报警 、 电视监控 、 出人 口控 制、 实体 防护 等装置 。 系统应具有报警 与图像信号显示 、 声音复核 、 信息存储 、 系统 自检等功能 , 出人 口控制 、 实体防护装 置的防破坏能 力应符合 5 .4 .3 .3的要求 。 6. 4.2 一 级 风 险 单 位 应 建 立 室 外 周 界 报 警 系 统 , 周 界报 警 系 统 应 覆 盖 全 部 周 界 。 周 界 的 出 人 口应 设 置 出人 口控 制装 置或 电视监控装 置或必 要 的报替装置 。周界步 行巡逻时 间大于 30mi n时 , 宜设 立巡 更 系统 。 6. 4.3 工作人员 使用的重要 出入 口、 直 接通 向藏 品展厅 、 藏品的通道和人 口( 包 括藏品库 房、 藏 品修复 室) 应配置 出人 口控制装置 , 重要出人 口还 应加装 电视监控装 置。 供参观的文物展 区的出人 口控制装置 , 在参观 期间可停止工作 , 清场后应进 人工作状态 , 出人 口处宜设 置紧急报警装置或电话对讲装置供工作 人员在报 警时使用 。 6 .4. 4 藏 品、 展 品所 处房屋 、 厅、室的门窗均 应设置报警装 置, 位 干 一层的窗户 还应有实体 防护栅栏或 安装防弹玻 璃。 6 .4 .5 一级风险部位大 于 l oom2时, 应在其周边 设立周界报警 系统 , 展示的一级藏 品应放在防弹玻璃 展柜或 防暴玻璃展 柜 中, 其防破坏 延迟 时间应不小 于 5mi n一 级藏 品在贮存时 , 应放 在专用藏 品保险 柜内, 并且上 锁。 6. 4.6 一级 文物 的字画、丝织品 、 玻璃陶瓷 等藏品在展示 时均应有 防弹玻 璃制作 的专用框 架或 装有报 警装置 的展柜对其进行 防护。设置在室外 的大型一级藏 品, 要采取不低 于 6. 3.6规定的防范措施 6. 4. 了 文物修 复室要安 装防盗 安全 门 , 修 复室 内应有存 放一级 文物 的保险柜或 文件柜 . 室 内应 有紧急 报警装置 和通信联络工具 。 6 .4.8 一 级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应 有 专 门 的 报 警 监 控 中 心 , 该 室 一 般 应 有 双 门 进 人 室 内 的 结 构 ,两 门之 间 的 5 GA 27- 2 00 2 距离一般在 2m 以上 ,以形成 一个预警通道 。双门应使用 防盗安全门 , 并安装 出人 口控 制装置和/或电 视监控装置 6 .4 -9 系统 中使用 的所有设 备、 器 材均应符 合国家 或行业有 关标准 的要求 。供 电系统应 配置不 间断 电源 。 6 .4 .10 报警信 号、电视监控图像信号 、 声音复核信号应做 到同步 自动切换 , 同时也 可手动任意切换 , 报 警信号显示屏 的信号显示应能指 出报警 现场的位置 。 报警监 控装置应显示 、 记录、 贮 存所有的报警信号 、 图像信号 , 并可随时打 印。 6 . 4.1 1 所有报警 信息资料应存在光盘 、 磁盘 、 硬盘或录像带上 , 重要资料应长期保 存。 7 管理要 求 7.1 认定 、 审批与验 收程序 了门-1 一 级风险单 位的等级认定 由本单位依据本 标准提出 中请 , 经 省、自治 区、 直辖 市文物部 门、 公安 机关 审核,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批 准 ; 二、 三级风险单位 的等级认 定,由本单位依 据本标准提出 申请 , 省、 自治区、 直辖 市文物管理部 门、 公安机关审核批 准。 了.1 .2 一级风 险单位 的安全技术 防范工程 设计方 案由建设单 位组织 论证 , 省、自治 区、 直辖 市文物部 门 、公 安 机 关 审 核后 , 报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批 准。 7.1 .3 二 、 三级 风险单位 的安全技术防范工 程方案 由建设单 位组织论证 , 报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文物部 门、 公安机关 审核批 准 。 7. 1. 4 安全技 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程序应 符合 GA/ T7 5的规 定 安 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后 ,由建设 单位 和审批单位根据 GA 30 8的有关规定 , 共 同组 织验收 7. 2 建设方责 任 7. 2门 博物馆 的法 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 防范工作的法定责任人 , 负责领导和组织本标 准的贯彻实施 7. 2. 2 上级文物管理 部门和公安机关 负责本标 准贯彻实施的监督 、 检查 7. 2. 3 博物馆应按 照《博物馆安 全保卫工作规定 》 的要求 , 根据“ 人 防、 物防 、 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和本标 准第 5章 中关 于处警响应时 间的要求, 建立相应 的保卫组织 , 配备保卫干部和专职保卫人 员。 7 .2. 4 博物 馆的报警 监控 中心 应配备值班 人员 和设备维 修人员 , 值班 人员应经 过岗位 培训和考 核合 格, 方 能上岗。 了 .2 .5 博 物馆应在年度 经费总额内划出相应 比例 , 保证安全技术 防范工作的经费 。 了 .2 .6 博 物馆应制定周 密可行的防盗 、 防抢 、防火等应 急预案 ; 系统 发生重大故障时应采取应 急措 施。 了 .2 .7 报 警系统出现故障后 , 一级风险单位 应在三 日内 、 二级风险单位应在七 日内、 三级风险单 位应在 十五 日内修复完毕 。建设方应与承建方签定 售后服务合同 。 GA 27-20 02 参 考 文 献 ﹁JJ ︐ J 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 l l ︐. J 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化部文件 : 文物藏 品定 级标 准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文化部文件 : 博物馆藏 品管理 办法 国家文物局文件 : 博物馆 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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