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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 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 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及《中国科学院大学章程》等相关法规,结合中国 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 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及国科 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接受普通 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科大与各培养单位的高等教育工作要坚持 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 党的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 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 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 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 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 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 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 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 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 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 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 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 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以适当 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 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5.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 6.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 7.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8.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新生应凭国科大核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 关证件: 1.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 入学; 2.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国科大或 所在培养单位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3.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 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培养单位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 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 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 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国科 大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所在培养单位应在 3 个月内按照 国家和国科大有关规定,对学生身份信息、最后学历学位证 书、身体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 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和国科大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 定为复查不合格,经国科大批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 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国科大学生待遇。 1.学生在入学资格复查期间,发现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 学校学习的: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 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和国科大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的健康证明,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培养单位提出入 学申请,经核实并在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够坚持学习 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或自主创业的,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和国科大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 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自主创业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3.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 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 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 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国科大和培养单位的规定按学期 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申请暂缓注册。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能如期注册且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2.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 3.应给予退学处理的。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减免、缓交 学费,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注册。 培养单位及国科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 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两种,国科大和各培养单位真实、完整地记录学生学业成绩, 记入本人成绩单,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成绩单、开题、中期、答辩等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1.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 修或者补考,按国科大有关规定办理; 2.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 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3.国科大对在学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各培养单位以适当 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作为学 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的重要依据;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学生可以根据国科大或所在培养单位与其他高等学校 之间的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 学分经国科大审核后予以承认; 5.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 记为零分或不通过,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 纪律处分; 6.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 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 会。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 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科大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 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创 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可折算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 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如学生重新参加入 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进入国科大学习的,其已获得 学分,经国科大或培养单位认定,予以承认。具体办法另行 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 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 和无故缺席的,国科大或所在培养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或纪律处分,直至退学处理。 第三节 调整专业、变更培养单位和转学 第十八条 依据研究生与指导教师之间的双向选择的 原则,研究生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学习阶段前,所在培养单位 应为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变更,分下列情形依照所 在培养单位相关规定进行: 1.研究生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管理部门认为理由充分的,征得新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予 办理; 2.指导教师提出解除指导关系的,学生管理部门视具体 情况可允许学生重新选择指导教师; 3.培养单位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应征得研究生本人同 意; 4.指导教师调动工作,培养单位应以不影响相关研究生 学业为原则,作出变更指导教师或作其他相应调整。 遇有上述情形依照相关规定,不能在所在培养单位重新 确定指导教师的研究生,应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录 取学科专业完成学业。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根据发展需求, 或遇有指导教师调动等特殊情况,研究生可申请调整攻读专 业。 研究生攻读专业的调整,分下列情形进行: 1.在一级学科内调整攻读专业的,由培养单位批准,报 国科大备案。 2.跨一级学科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 应按照拟调整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研究生个 人培养计划。由培养单位初审,报国科大审批。 3.跨学科门类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 应按照拟调整学科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研究生个人培 养计划。培养单位初审后,需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科群学位 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报国科大审批。 本科生主修专业选择及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另 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整专业: 1.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2.专业学位专业调整为学术型学位专业的; 3.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培养单位有明确约定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 所在培养单位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 取单位学习的,由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同意,报国科大确认 理由正当,可以变更培养单位。原则上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 应在同一地区。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培 养单位: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录取前与培养单位有明确约定的; 3.应予退学的; 4.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国科大或培养单位学习或者不适应国科大学习 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 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转入国科大的转学申请,由校长办公 会研究决定,申请转入的研究生还需先通过拟转入培养单位 学位评定委员会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入: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生源地不属于国科大相应年份高考招生省份的本科生; 3.高考成绩低于国科大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 取成绩的本科生; 4.转出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低于国科大相关专业 的研究生; 5.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6.学生在转出学校应予退学的; 7.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8.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转学至国科大的学生,应根据国科大教育 教学及相关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完成学业。最 长修读年限从学生在转出学校的入学时间算起。 第二十七条 国科大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在转学 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创业或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坚持学 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报国科大批准,可 以休学;因特殊原因,所在培养单位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培 养单位提出,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开国科大或培养单位,休学 期间保留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国科大或培养单位在校学习学 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 理; 3.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限,研究生累计不得超过一 年,本科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4.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 在培养单位提出复学申请,经培养单位审核和国科大批准后, 方可复学。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需经所在培养单 位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退学处理: 1.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及格的 学位课必须重修,经过重修仍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或修读年限内累计出现三门及以上学位课不及格的; 2.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及格的必须重 修,经过重修仍不及格的;或修读年限内累计出现两门学位 课不及格的; 3.本科生在校期间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 20 学分(含)以 上的; 4.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5.在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 6.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经国科大或所在培养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 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8.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国科大或培养单位连续 10 个工作日,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9.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国科大审批同意 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由学生处或所在培 养单位提出,校长办公会或者经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 定。 1.对退学的学生,由国科大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 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2.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可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 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退学的本科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4.退学学生应在学校批准或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两周内 完成规定手续离校或离所。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完成 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的,国科大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期 未满一年的,由所在培养单位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 离校的,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完成其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一 般所需的学习时间(下称学制),在招生录取阶段由各培养 单位事先确定并备案公布。各类型学生的学制分别为: 1.通过普通招考和硕博连读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的学 制为 3 年或 4 年; 2.通过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5 年或 6 年; 3.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2 年或 3 年; 4.需要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 生学制为 4 年,不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 士研究生学制为 3 年; 5.本科生学制为 4 年。 第三十六条 在最长修读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 应予退学。 1.普通招考的博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 得超过 6 年; 2.通过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 (含休学)不得超过 8 年; 3.学制为 2 年的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 不得超过 3 年; 学制为 3 年的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 (含 休学)不得超过 4 年; 4.需要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 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 5 年;不参加集中强 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 休学)不得超过 4 年; 5.通过硕博连读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包括硕士阶段 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 8 年; 6.本科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 6 年。 第三十七条 通过硕博连读方式和直接攻博方式招收 的博士生,经所在培养单位认定不再适合攻读博士学位的, 报国科大批准后,可将博士学籍转成硕士学籍。 第三十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一般在硕士转为博士两 年后,方可申请转为硕士学籍,并应在一年内按硕士生完成 学业;直博生一般在入学四年后,方可申请转为硕士学籍, 并应在一年内按硕士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内, 修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分,按规定完成毕业/学 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的学生,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查合格,报国 科大批准,准予毕业。国科大给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 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制内成绩优秀、表现突出,提前达 到毕业要求的,经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报国科大批准,可提前毕业,最多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 内,修满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分,按规定完成毕业/学位论 文,但未能通过答辩的研究生,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查,报国 科大批准,准予结业。研究生结业后,不再补做毕业论文答 辩,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本科生结业的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科大给准予结业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准予毕业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学位。国 科大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在完成本专业课程和论文的同时,按学校 相关规定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相关要求的学生,国科 大发给相应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 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 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 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 证书,国科大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 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 国科大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国科大予以注 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本 人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经国科大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 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国科大及所在培养单位依法维护正常教 育教学和校园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国科大和培养单位支持成立各级学生会: 1.学生会由学生民主推举产生; 2.学生会接受国科大和所在培养单位党委、学生管理部 门的领导和团组织、上级学生会的指导; 3.学生会应积极推动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 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五十条 学生可以在国科大或所在培养单位内成立、 参加学生团体: 1.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国科大或所在培养单位的有关 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请批准; 2.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科大或所在培 养单位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 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 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国科大或培养单位发现学生在校内或所内有违法行为, 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 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二条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 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 动,国科大及所在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1.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 活秩序; 2.学生个人业余承担社会兼职工作的,须向所在培养单 位备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科 大或所在培养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 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国科大及培养单 位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各培 养单位和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以及各培养单位 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 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国科大及培养单位对学生定期进行全面 考核,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 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 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奖励和表扬德、智、体、美、劳方面全 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具 体评选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国科 大及培养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纪律处分的种类及期限分为: (1)警告:处分期限为 180 天; (2)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 240 天; (3)记过:处分期限为 300 天; (4)留校察看:处分期限 360 天; (5)开除学籍。 2.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须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 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3.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 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4.学生处分解除后,评奖、评优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 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生管理部门 应按相关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国科大或培养单位按照管辖权限分别设 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谁批准、谁受理”的原则,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所在单位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 关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六十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 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可向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 申诉: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 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 知申诉人;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 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提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 查意见,提交国科大或所在培养单位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科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上级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4.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 内未提出申诉的,国科大与所在培养单位不再受理其提出的 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对在国科大或培养单位接受学历教育的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等类别学生的管 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 际,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时向学生公布,并同时抄 报国科大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 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校发学字〔2017〕 8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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