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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 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及 责任。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开户银行咨询或者拨打客 户服务热线:95352。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甲方声明:本人(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 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 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蒙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办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办法》”和“《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统称“人民银行账户 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 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客户身份识别办法》”)等规 章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在乙方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事宜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下列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 账户(以下可简称“结算账户”或“账户”): 账户名称全称为: 账号为: 第二条 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约定外,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 含义为: 1.收付活动:指甲方通过账户收入资金或者支付资金的活动。 不包括有权机关扣划资金、银行结算账户结息、银行扣收管理费 等因账户管理本身形成的资金收付。 2.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是指银行暂停甲方账户通过非柜面渠 道主动发起的动账业务,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 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以下简称“公共事业费 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3.只收不付:指银行停止甲方账户的资金支付功能,对账户 采取只收不付控制,签约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4.不收不付:指银行停止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收付功能,对账 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签约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2 / 17 蒙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5.终止服务:指撤销账户。 第三条 甲方申请开立和使用结算账户时,应严格按照人民银 行账户管理等相关规定及乙方要求,出具开立结算账户的证明文 件,并承诺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乙方根据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等相关规定,对甲方提供 的业务申请及机构登记注册信息等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有权通 过实地面签、电话或书面回访及/或乙方认可并委托具有查询资质 的其它机构等方式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以及对其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业务时的受托人或相关联系人的基本 身份信息、手机号码进行查证,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对于乙方 因业务需要核实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立、变更、撤销 结算账户或其他业务需核实其意愿时留存音频、视频等相关工作 记录,甲方应予以支持并同意;另外甲方应同意并授权乙方按照 人民银行相关管理规定在办理业务中,可对甲方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财务等人员的手机号码有效性及其与身份证号码的 对应关系进行核查。如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者证明文件不真 实、不合法或已失效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乙 方相关制度,办理结算账户项下所有业务。 乙方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甲方开户时提交的信息或者证明文件 不真实、不合法、已失效的,或因业务需要由甲方提供交易信息 (含交易对手、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等信息)的,甲方应 当配合乙方更正或者补充,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或证明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乙方有权在甲方核实前,视情况对甲方账户 3 / 17 蒙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采取暂停非柜面业务、只收不付、不收不付控制或者终止服务,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向乙方 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规定的名称一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 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 单位名称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 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第七条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的通信信息以便乙方通过电 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甲方发送相关服务信息、产品信息、 优惠活动等内容。 第八条 甲方承诺仅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乙方在为 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如发现甲方存在开立两个(含)以上基 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乙方有权中止甲方使用本账户,并有权将该 账户转为一般存款账户。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应配合做好账户后 续处置工作。 第九条 如甲方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 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 账户,由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备案并将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存 款人查询密码交付甲方,甲方应妥善保管。 第十条 乙方发现甲方账户在开户环节存在异常的,有权中止 甲方在乙方的非柜面业务,并于 2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及重新 核实开户人身份的通知告知甲方。乙方自暂停甲方非柜面业务后 30 日内,甲方未到营业机构办理重新核实的,且未提出合理理由 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乙方对甲方账户采 4 / 17 蒙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取只收不付控制后 30 日内,甲方仍未到营业机构办理重新核实且 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乙 方对甲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后 30 日内,甲方仍未到营业机构 办理重新核实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在 乙方各营业机构范围内停止新开账户服务控制。 第十一条 甲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经营地 址、主要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种类、编号、有效期发生变 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并按照乙方要求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甲方的其他开户信息发生变 更的,应当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按照乙方要求出具相 关证明材料。乙方将对甲方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 合变更条件的,乙方应为甲方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乙方发现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 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自乙方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暂停 甲方账户非柜面业务。乙方对甲方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后 30 日内, 甲方仍未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 对甲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 第十三条 甲方出具的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列明有效期 的,乙方应当在到期日前通知甲方重新出具更新有效期后依法设 立的身份证明文件。甲方自证明文件有效期到期日起 30 日内仍未 办理更新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账户非 柜面业务。乙方对甲方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后 30 日内,甲方仍未 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 5 / 17 蒙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 第十四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1.不再使用本账户; 2.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 3.企业被撤并、解散、破产或者关闭; 4.与乙方约定的销户情形发生。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上述 2 至 4 项情形但未办理销户手续的, 应通知甲方在 30 日内予以撤销。逾期未撤销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 乙方有权将甲方账户列入乙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如因此造成损 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存在久悬未取专户的,不得新开立银 行结算账户。 甲方撤销结算账户应当向乙方提出销户申请,并出具营业执 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资料或者按照与乙方的约定办理。企 业出现上述第 2、3 项情形的,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出具有关法律文 书或证明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协议对销户设定条件的, 甲方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甲方撤销结算账户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申请, 主动与乙方核对结算账户存款余额,并按照乙方要求交回各种重 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如有)等与该结算账户有 关的文件。甲方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 应出具有关证明,如因此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 日起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若账户为境内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在乙方开立的银行 6 / 17 蒙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重要空白 结算凭证和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证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 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同一银行 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除外。 第十七条 甲方开立结算账户时须同时预留单位公章和预留 银行签章,甲方的预留银行签章应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人名章。预 留银行签章是甲方开立结算账户后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 证明,甲方应凭预留银行签章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甲方申请变更预留单位公章或预留银行签章的,应向乙方出 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单位公章或预留银行签章等证明文件。甲方 无法提供原预留单位公章或预留签章的,应在书面申请中列明具 体原因,并出具营业执照正本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如甲方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 支付密码(支付安全码)不符的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乙方有权 予以退票或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对因上述事由的退票或拒绝执 行支付指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甲方应对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甲方通 过其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 超过人民币 5 万元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办法》所规定的相关 付款依据,银行有权对相关付款依据进行审核并留存该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无法提供付款依据,或者提供的付款依据无法说明资 金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条 甲方开立结算账户时应确定两个(含)以上的账户 7 / 17 蒙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联系人(其中一人应指定为开户单位的财务负责人),以便于在 结算账户发生大额支付等业务时,乙方通过电话等方式与账户联 系人进行核实。 如甲方账户联系人信息变更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乙方,由此 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甲方开立结算账户时如由办理开户业务经办人 员预留结算密码或购买支付密码器,甲方在购买重要空白凭证、 发行支付密码器和网上银行设备等特定业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 方经办人员先通过结算密码或支付密码进行核验,密码相符,甲 方方可办理相应业务,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相应业务。乙方根 据结算账户安全性的需要会随时调整通过结算密码及支付密码校 验办理的业务范围,甲方应按照乙方调整后确定的业务范围通过 结算密码办理相关业务。 甲方如需变更、重置结算密码或支付密码,应提交书面申请, 并由甲方授权的经办人员进行变更、重置。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做好结算密码或支付密码器保密工作,指 定专人保管和使用结算密码或支付密码。乙方在受理甲方提交的 特定业务进行结算密码或支付密码校验时,只要密码校验相符, 乙方即认定使用结算密码或支付密码的经办人员为甲方授权人 员。甲方自行承担因结算密码或支付密码保管不善、发生遗失、 被窃取等情况所造成的相应后果。 结算密码或支付密码的使用仅作为乙方验证甲方身份的一种 附加手段,不可替代其他业务手续,其他各项有关的业务手续仍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乙方的制度执行。 8 / 17 蒙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合法 使用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 罪活动,不得将结算账户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不得购买他 人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开立的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不得违法 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开立的结算账户套 取现金。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使用结算账户造成 的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甲方如存在结算账户被用于非法平台收款等违 规情形,乙方有权对所涉账户采取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经设区的市 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结算账户(含 银行卡)的单位或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 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采取 5 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 并不再为其新开立结算账户。 第二十六条 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准 确、及时地为甲方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依法为甲方结算账户的信息保密,拒绝任何 第三方的单位或个人查询甲方结算账户的存款情况和有关资料, 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结算账户定期进行年检,甲方 应配合乙方的年检工作,为乙方的工作提供便利。若甲方未参加 年检,存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重 要开户证明文件失效或信息不符等不符合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 情形的,乙方有权视情况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不收不付控 9 / 17 蒙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制或者将甲方账户列入乙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因此造成损失的, 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存在久悬未取专户的,不得新开立银行 结算账户。 第二十九条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交费方 式为主动交费或从乙方结算账户中由我行系统自动扣收。乙方根 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 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情形或限制性情形等信息通过乙方网点、 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甲方应每月与乙方进行结算账户的账务核对工作, 甲方应在每月月初的前 5 个工作日内到乙方或乙方上级行领取上 月的明细对账单。领取对账单后,如发现实际发生明细与对账单 不符,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查询和报告有关情况,否则由此而产生 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根据每月或每季末的账户余额情况 进行余额对账。 甲方选择的对账方式为:□纸质对账(请填写以下内容) □电子对账(须另签对账服务协议) 定期对账频率:□采用蒙商银行确定的发送频率(默认) □按季 □按月 对账联系人(财务负责人): 对账联系电话: 对账单收件地址: 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账务核对工作。为保证甲方资金安全, 10 / 17 蒙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对账方式对乙方提供的余额对账信息进行 核对,及时(对账截止期后 15 个工作日内)核对并反馈对账结果。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账户交易变动情况,采取缩短对账频率、人员 上门等方式与甲方核对账务,甲方应予以配合。如甲方发现存在 未达账项或错账,应主动向乙方查询。甲方超期未反馈对账结果 的,乙方视为账务无误,如甲方在约定期限(对账截止期后 15 个 工作日)以外对该次对账的内容未达成一致,乙方有权对甲方账 户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甲方应保证对账联系人、联系方式和 收件地址的准确、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到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 续,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乙方发现甲方连续两个对账周期未进行对账 的,应当通知甲方在 30 日内进行对账。自乙方通知之日起 30 日 内甲方仍未进行对账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账户非柜面业务。暂 停非柜面业务后 30 日内,甲方仍未进行对账的,乙方有权对其账 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对账户进行只收不付控制后 30 日内,甲方 仍未进行对账的,乙方有权对其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 第三十三条 甲方账户连续 1 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银行债 务的,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在 30 日内确认该账户是否继续使用。甲 方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将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 控制,并将该账户列入乙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甲方存在久悬未 取专户的,不得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对账户采取不收 不付控制或者终止服务: 1.甲方账户为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虚假开户的,包括但 11 / 17 蒙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不限于:甲方提供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等;甲方假冒他人身份 或虚构代理关系,或留存虚假地址、电话等信息;乙方对甲方身 份信息存疑,需要甲方提供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 2.甲方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名单”的; 3.甲方利用银行账户从事偷逃税款、洗钱、欺诈、恐怖融资 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从事上述活动的; 4.甲方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或购买他人账户 的; 5.甲方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等原因被诉讼或调查导致乙方 被诉讼或调查,使乙方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的; 6.甲方或其交易等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 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的; 7.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 的,乙方将暂停甲方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待重新核实身份后,方 可恢复非柜面业务。 第三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的甲方交易或服务的指 示或指令未能得到完整或部分实施,而使甲方遭受任何延迟、损 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能力控制以外的任何情况而导致的甲方的任何交易 遭取消或暂时中止的; 2.乙方电脑和通讯系统因任何机械、电子或其他故障,出现 系统失灵、中断、失误或不足情况的; 12 / 17 蒙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3.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提供商或设备供应商)导 致的任何延误、中断或暂时中止的。 第三十七条 特别约定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均同意按照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本协议的有关约定 与国家主管部门随后发布的相关规定有抵触或不一致的,双方同 意按新的规定执行,不再另行签署协议。 第三十九条 除另有特殊约定外,本协议所称的乙方通知甲 方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通过专人递送或邮寄送达甲方账 户申请书填写的地址的方式;(2)通过乙方网点、网站渠道进行 公告的方式;(3)通过乙方手机银行或网银提示方式,向甲方在 账户申请书中填写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联系 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发送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 方式。乙方通过前述任一方式通知甲方,均视为乙方已履行送达 义务。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通知甲方的,视同已通知甲方。 第四十条 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业务需要对协议条 款、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业务规则等内容进行调整,更 新后的协议条款乙方通过网点或官网公告等形式对外公布。公告 期满后新协议条款即为生效。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内选择是否 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如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应在公告期 内向乙方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撤销账户;公告期满,甲方未申请 13 / 17 蒙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终止相关服务或撤销账户,视为同意相关调整,更新后的条款对 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履行条款约定,乙方有权对甲方 账户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并有权采取主动销户措施。 第四十一条 甲、乙双方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四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1.各方确认通知和送达地址信息如下: 甲 方 确 认 其 有 效 的 通 知 和 送 达 地 址 为: ;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 。 乙 方 确 认 其 有 效 的 通 知 和 送 达 地 址 为: ; 电话: ;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 。 各方应及时履行通知和送达地址信息变更通知义务并对通知 和送达地址信息(包括书面通知变更后的通知和送达信息)的有 效性和真实性负责。各方的通知和送达地址信息需要变更时,应 当向对方履行书面的通知义务,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如 本合同/协议的送达地址为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地址的,诉前确认的 送达地址同时有效;仲裁及民事诉讼阶段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 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未履行以上 通知义务的,双方确认的通知及送达地址信息仍视为有效的送达 14 / 17 蒙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地址,因此造成的损失由通知和送达地址信息变更方自行承担。 2.通知和送达的适用范围包括各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 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的送 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 再审和执行程序法律文书的送达。 3.通知。本协议项下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可通过电子邮箱、 传真、邮递、快递,或各方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 本协议各类通知在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通知和送达信息发 出通知后至迟 5 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双方一致同意因邮件被他 人代为签收、无人签收被退回或被拒收时,均视为已送达。由此 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接收方承担。 4.送达。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当事人在上述条款 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仲裁机关或法院进行相关法律文书送达 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发生因收件人身份不明、无人签收、地址不 详、地址搬迁、长期未自取、被拒收、电子数据被退回或拒收等 情形导致诉讼/仲裁法律文书实际送达不成或当事人未能实际收 到的,均视为已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 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 达之日;电子邮件送达的,发送邮箱显示的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 达。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 送达地址。 5.本通知送达的约定为本协议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协议 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反贪污贿赂条款 15 / 17 蒙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1.本协议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一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贪污贿赂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如甲方或乙方经办人给予或承诺给予甲方主要负责人、经 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协议约定外的包括但不限于回扣、好处费、 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礼品、旅游等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一 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方主要负责人、本项目 经办人以外的与本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 仅限于甲方主要负责人、本项目经办人的亲友。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或盖人名单)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生效,至甲 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撤销之日自动终止。本协议一式贰份, 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如有) 及补充协议(如有)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蒙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 16 / 17 蒙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业务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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