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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沪商院办〔2021〕118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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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商院办〔2021〕118 号 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 规则(2021 年修订) 》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现将《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2021 年修 订) 》印发与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上 海 商 学 院 2021 年 9 月 29 日 -1-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2021 年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国共产 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 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 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 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 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 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 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 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 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2- 1.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 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 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 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 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 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超过 50 万元(含)以上的预算追加,超过 100 万元(含)以上的预 算调整以及其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等。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 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 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 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 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 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 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3-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 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委常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 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 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 重要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 划安排。 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 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 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 计事项。 10.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 -4- 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 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 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 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6.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 的相关事项。 17.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 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8.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 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 行政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 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 -5- 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 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 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学校党委书记、副书 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 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 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 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 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 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讨论。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 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 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 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 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 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 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 的意见。 -6-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 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 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 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 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 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 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 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 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 出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 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 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 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 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 -7- 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 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 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校长办公室 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收集在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重大 问题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汇报。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 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 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 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 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 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 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 体工作由校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商学 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2019 年修订) 》 (沪商院办〔2019〕 213 号)同时废止。 -8-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30 日印发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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