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pdf
第二十 九 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国家语委科研项目时,应参考国家 语委科研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需要编制项目概算;评审 专家审核概算,提出资助金额建议;国家语委科研办对建议的资助金 额进行复核,并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确定金额在立项 通知书上明确。 第 三十 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如核定的经费与申请经 费不一致,应当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经费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 执,在 1 个月内将新预算回执报国家语委科研办。无特殊原因逾期 不报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予办理拨款手续。 第 三十一 条 国家语委科研办对项目预算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 首笔经费拨付项目依托单位,并公布所有拨付经费的项目信息(包括 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名称、资助的经费数额等) 。鼓励 依托单位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第 三十二 条 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办法,一般 分 3 次拨款。立项当年以批准的回执为凭,首次拨付资助经费的 60%; 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资助经费的 30%;其余 10%在项目通过验收结 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三十三 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 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 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国有 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 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 置费,以及文献检索和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语音转 写等费用。 (四)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 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五)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 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和参加与项目 有关的学术交流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 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 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 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 10%。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 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不得 支付给有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 台地区调研或参加相关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经费 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 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 中单独列示,并由国家语委科研办批准后执行。 (十)办公耗材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办公用品及计算机耗 材等费用。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支出,应在项 目预算中单独列支,单独核定。 第 三十 四 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原则上不 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国家语委科研办批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予调 整。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 10%且金额在 2 万元以上 的,应按程序报国家语委科研办批准;小于 10%或 2 万元的,应报 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第 三十五 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及批准的经 费支出预算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 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 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自筹项目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由出资 单位或项目依托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 六 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依托单位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应按财 务制度要求,加强对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对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 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账目和单据。研究的项目(指 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 ,国家 语委科研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做出信誉保证的法 人单位要协助做好经费的 追回工作。 第三十 九 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清 理该项目收支账目,如实填写《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结项鉴定申请书》 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和盖章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 (只反映国家语委的资助经费) ,未支出经费(包括未到账的预留经 费)要另外详细写明用途。 第 四十 条 成果鉴定费由国家语委科研办支付,因成果质量问题需 组织第 2 次鉴定发生的费用,从尚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扣除。 第 四十一 条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对连续 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上交国库,统筹使用。 第三十 七 条 项目经费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在项目预算编制中 说明,并报依托单位相关部门审批,转拨经费总额不能超过项目经费 总额的 50%。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 八 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终止。所有被撤销的项目, 国家语委科研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终止